简称:UCMSR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联盟名称
1.1 中文名称
全称:“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大学联盟简称:xx大学联盟
1.2 英文名称:
全称:University Consortium of the 21st Century Maritime Silk Road
简称:UCMSR
第二条:发起单位
谢菲尔德大学、纽卡斯尔大学、南安普顿大学、卡迪夫大学、xxx功大学、皇太后大学、早稻田大学、北海道大学、万隆理工学院、索邦大学、图卢兹大学、南洋理工大学、马来亚大学、香港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澳门大学、昆士兰大学、惠灵顿xxxx大学、昆山xx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山东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吉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南大学、武汉大学、天津大学、厦门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
第三条:成立时间和地点
于 2018 年 10 月 20 日在中国福建厦门成立。
第四条:联盟性质
联盟是在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时代背景下,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相互促进、整体提升目的,而由世界范围内的高水平大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结成的非政府、非营利、非法人、开放性、国际化的高等教育联合体。
第五条:联盟宗旨
联盟弘扬“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绸之路精神,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发展的原则,搭建教育合作平台,推动盟校间在校际交流、人才培养、科研合作、文化沟通、政策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作; 服务高素质、复合型及国际视野人才的培养;增进相互间的理解与友谊,促进不同国家间的共荣发展。
第二章 联盟成员
第六条:成员资格
6.1 联盟成员为本科及以上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第七条:成员权利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7.1 利用联盟的共享信息及资源。
7.2 参与联盟的各项重大事务和日常活动,包括联盟合作框架下的校际交流、人才培养、科研合作、文化沟通、政策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合作。
7.3 监督和质询联盟的工作,对联盟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7.4 自愿加入、自由退出本联盟。
7.5 其他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权利。第八条:成员义务
联盟成员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8.1 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名誉。
8.2 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积极主动配合联盟工作,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8.3 积极落实相关合作内容。
8.4 精诚合作,不损害其它盟校声誉或利益。第九条:加入与退出机制
9.1 联盟发起高校为联盟的创始成员。
9.2 有意加入联盟的其他高校可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处征求理事单位意见,超过 2/3 的理事单位通过后生效。
9.3 联盟成员可自愿申请退出联盟,但需书面通知秘书处。
9.4 联盟成员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不履行成员义务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吊销其联盟成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理事会
10.1 联盟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联盟学校校长组成。理事会成员会不定期会面,会面时间由秘书处协调决定。
10.2 理事会负责审批新成员的加入。
10.3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成员。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会
11.1 联盟设常务理事会,作为联盟的决策机构,常务理事会成员高校每届任期两年。任期期满,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连任。
11.2 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
11.3 常务理事会负责审定联盟工作计划。
11.4 常务理事会可对秘书处工作予以建议和协调。
11.5 首届常务理事会由为联盟创建发挥重要作用的成员机构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长单位
12.1 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12.2 理事长负责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第十三条:秘书处
13.1 联盟下设秘书处,作为联盟服务常设机构,负责联盟日常运作及联络。
13.2 联盟秘书处设在厦门大学。
13.3 秘书处具体负责联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包括草拟各类文件、拟定联盟计划、财务管理、后勤服务、公关宣传等。
13.4 秘书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向其汇报相关工作。
第四章 合作内容
第十四条:制度建设
14.1 探索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现代大学办学理念,以先进的理念指导成员学校和联盟的发展。
14.2 促进联盟成员学校之间管理制度创新和管理经验的交流、借鉴。
第十五条:人才培养
15.1 推动盟校间扩大国际学生规模,开展合作办学、职员交换与其他联合项目。
15.2 促进盟校间人才培养的优秀经验分享。第十六条:学科建设
16.1 加强联盟成员学科之间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或优势相长,促进各优势学科更好发展。
16.2 依托联盟各成员学校优势,通过共同建设跨学科研究中心、学院等,促进交叉和新兴学科建设。
第十七条:科研合作
17.1 促进盟校间科技人员交流与合作,通过共同申报科研合作项目,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合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17.2 联盟框架下的科研合作,以及科研成果、专利等引起的产权等问题,应由合作方自行友好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校际交流
18.1 倡导盟校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校际交流活动。
18.2 建设联盟间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的平台。
第十九条:文化沟通
19.1 盟校可合作举办科技创新竞赛、文化交流营、暑期项目、体育竞赛、艺术节等各类活动,增进盟校师生间的交流与友谊。
19.2 联盟框架下的各类文化沟通活动应本着平等互信的原则,遵循各自国家与地区的民族与宗教习惯。
第二十条:社会服务
20.1 鼓励有条件、有特色的联盟高校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各种类型的社会服务合作,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20.2 盟校可联合建立多学科组成的高端智库和开放式研究机构,积极参与区域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建设,聚焦国家及地方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战略主题,围绕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坚持产学研合作,联合开展核心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开发。
20.3 促进盟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增强盟校融入和服务地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区域及专业子联盟
21.1 盟校可根据各自合作意向,在联盟框架下构建多样化、有特色的区域或专业合作子联盟。
21.2 各子联盟可拥有独立章程,但应遵循本章程的基本原则与精神。
第二十二条:
22.1 联盟的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领域。
22.2 盟校间的各类交流活动,应在互利共赢的原则基础上, 在合作方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并由合作方自行友好协商确定。
第五章 合作方式
第二十三条:联盟鼓励成员学校之间开展多种方式的合作,联盟部分成员学校之间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联盟成员之间协议不得出现针对任何成员学校的歧视条款。
第二十四条:在遵从联盟宗旨的情况下,联盟成员学校有权利与联盟外其他学校签署双边或多边协议,在不损害该成员学校自身核心利益的情况下,相关协议产生的利益可在本联盟学校间分享。
第二十五条:联盟成员学校在获得常务理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以本联盟成员高校的名义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或申请政 府和社会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须经联盟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需向全体联盟成员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负责联盟章程的修订,任何修订均须会议在座 2/3 成员高校同意后进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联盟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