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部補(捐)助及委辦各大專校院研究性質之科技計畫,或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列管之計畫,得依本部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臺教會 (三)字第一○二○○○六二一 六號函之補充說明及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十月八日院臺科字第一○一○○五八一○七號函,其出席費、稿費、審查費、計程車資、國內出差旅費、講座鐘點費及購買郵政禮券等項目支 出,適用彈性經費支用規定(附件四)。所稱「彈性經費」之額度,係以核定經費表計畫總額百分之二核計,且不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計畫執行中如有核定追(加)減經費者, 彈性經費額度不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