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部補(捐)助及委辦各大專校院研究性質之科技計畫,或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列管之計畫,得依本部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臺教會 (三)字第一○二○○○六二一 六號函之補充說明及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十月八日院臺科字第一○一○○五八一○七號函,其出席費、稿費、審查費、計程車資、國內出差旅費、講座鐘點費及購買郵政禮券等項目支 出,適用彈性經費支用規定(附件四)。所稱「彈性經費」之額度,係以核定經費表計畫總額百分之二核計,且不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計畫執行中如有核定追(加)減經費者, 彈性經費額度不予調整。
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第一章 總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財務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補(捐)助及委辦執行單位之經費核撥結報,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辦理。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者,其經費之核撥結報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執行單位、補(捐)助及委辦之定義如下:
(一)執行單位:指受補(捐)助或受委託之法人、機關(構)、學校、國內外團體或自然人。
(二)補(捐)助:指本部依所定之預算計畫對執行單位提供經費支援,其分為下列二類:
1、全額補(捐)助:就本部核定計畫經費予以全部補(捐)助。
2、部分補(捐)助:就本部核定計畫經費予以某一比率之補(捐)助。
(三)委辦:指本部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所需,依行政程序法採行政協助、行政指示或行政委託方式委託執行單位,辦理屬於本部法定職掌之相關業務。
第二章 計畫申請、研擬及核定
四、各項計畫之申請、研擬及核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計畫申請或研擬:
1、各計畫執行單位應事先擬訂工作計畫、進度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一及一之二),並檢附相關文件送本部辦理,所送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如未經承辦單位、主(會)計單位及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簽章者,本部得不予受理。
2、執行單位所提計畫(不包括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之編列,應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本部各計畫補(捐)助要點及本要點經費編列基準表(附件二)規定辦理。
3、申請補(捐)助計畫,下列經費不予補(捐)助:
(1)人事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2)加班費。如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執行單位年度經費核實支付加班費。
(3)內部場地使用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4)行政管理費:包括執行單位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但因配合本部政策需要者,不在此限。
4、委辦計畫採行政協助方式辦理者,應訂定協議書,確立雙方權利義務。
5、委辦計畫採行政指示辦理者,應於計畫書或公文內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6、委辦計畫採行政委託辦理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計畫核定:
1、執行單位所送之經費申請表,由本部業務單位審核經費項目符合計畫目標及用途後,編製經費核定表(附件一之一及一之二),送本部會計處審核,並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
2、補(捐)助計畫:
(1)本部應通知執行單位(計畫項目經費核定表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一及一之二),並於核定公文中敘明「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教育部核定(全額或部分)補(捐)助經費」;補助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經費者,並應敘明納入地方預算或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2)補(捐)助計畫經核定為部分補(捐)助者,除具特殊原因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變更為全額補(捐)助,且不得以變更為全額補(捐)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
3、委辦計畫:本部應通知執行單位(計畫項目經費核定表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三),並於核定公文中敘明「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
第三章 計畫經費撥付
五、各計畫執行單位應儘速依下列規定,檢附領據送本部辦理撥款:
(一)受補助之地方政府請款時,其經費如屬須納入預算辦理者,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但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得免附之。
(二)經費撥付原則:
1、訂有協議書者,依協議書議定方式辦理。
2、以個別計畫之單一執行單位受核定補(捐)助或委辦金額為計算單位:
(1)金額於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者:得一次全數撥付。
(2)金額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至一千萬元以下者:分二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撥付。
(3)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分三期按計畫之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三十撥付。但超過三千萬元者,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4)計畫經核定後,先行請撥第一期經費,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得請撥次一期所需經費。請撥次一期經費時,應檢附「教育部補(捐)助委辦經費請撥單」(附件三)。
(5)經費撥付原則,如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執行單位請撥經費之請款領據,應載明下列事項:
1、領據應由執行單位首長或團體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或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2、受款人除地方政府、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部屬館所外,應註明指定匯入款項之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包括分行別)名稱與代號、戶名
(應與受款人相同)及帳號。
(四)各執行單位收到本部撥付之各項補(捐)助或委辦經費時,如依本部規定須轉撥經費至其他執行單位者,應配合計畫執行進度儘速轉撥,倘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捐)助金額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第四章 計畫經費支用
六、計畫經費之支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支經費應以計畫執行期間內所發生支出為原則。但於計畫期程前、後一個月內所發生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且該項支出無須辦理經費流用者,得敘明原因,循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其中所稱必要支出,應依補(捐)助或委辦計畫所定執行事項認定。
(二)支用經費發現有未依補(捐)助或委辦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情事、違反法令或不符合協議書約定者,本部除得要求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捐)
助或委辦款外,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三)本部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講座,得依內聘講座標準支領鐘點費外,不得支領任何酬勞及差旅費。
(四)補(捐)助計畫之業務推動屬執行單位本職工作,其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者,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及評鑑費等相關酬勞。
(五)本部補(捐)助及委辦各大專校院研究性質之科技計畫,或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列管之計畫,得依本部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臺教會 (三)字第一○二○○○六二一六號函之補充說明及行政院一百零一年十月八日院臺科字第一○一○○五八一○七號函,其出席費、稿費、審查費、計程車資、國內出差旅費、講座鐘點費及購買郵政禮券等項目支出,適用彈性經費支用規定(附件四)。所稱「彈性經費」之額度,係以核定經費表計畫總額百分之二核計,且不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計畫執行中如有核定追(加)減經費者,彈性經費額度不予調整。
(六)本部計畫款項之支用,除零用金限額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其餘均應逕付受款人,不得由計畫主持人或執行單位人員代領轉付,若有特殊情況,須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循內部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七、執行計畫涉及設備之採購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編列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資本門項目,如實際執行支出未達一萬元者,仍視為資本門經費。
(二)補(捐)助計畫:本部補(捐)助執行單位經費所採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捐)助」字樣,並在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三)委辦計畫:
1、本部委辦執行單位經費所採購之設備,屬本部財產,應列入本部財產帳。委辦協議書內應約定執行單位為財產代管單位,並應於辦理計畫結報時,編製採購清冊(附件六之四)詳列財產明細,送本部辦理財產產籍登記。
2、計畫結束後,受委辦單位如須繼續使用設備,本部得視實際狀況依相關規定辦理贈與或移撥受委辦單位或另定財產代管契約。
第五章 計畫經費之變更
八、計畫經費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涉及一級用途別(人事費、業務費及設備及投資)互相流用、指定經費項目變更、補(捐)助比率變更、補(捐)助或委辦金額之變更,應報本部同意後辦理。
(二)行政管理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
(三)資本門經費不得流用至經常門。
(四)因依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之人事費流入,免受第一款限制,得由執行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五)人事費未依學經歷(職級)或期程聘用人員致剩餘款不得流用。
(六)除前五款及原計畫已有規定者外,各項變更得循執行單位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七)執行單位向本部申請經費變更時,應檢附「教育部補(捐)助委辦計畫
經費調整對照表」(附件五)及「變更後經費申請表」(格式請參考附件一之四、一之五及一之六)。
第六章 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
九、執行單位因執行本部計畫,除利息收入免予繳回外,所產生之下列收入,應全數或按原補(捐)助比率繳回本部:
(一)研發成果收入。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廠商違約金收入及其他衍生收入。但已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與實施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館所、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中央研究院實施科學研究基金得免繳回,以納入基金方式處理。
十、計畫經費之結餘款,除未執行項目之經費,仍應全數或按原補(捐)助比率繳回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與實施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館所、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中央研究院實施科學研究基金:計畫執行結果如有結餘,以納入基金方式處理為原則,並由基金統籌運用。
(二)除前款以外之執行單位:
1、補(捐)助計畫:
(1)全額補(捐)助:計畫結餘款全數繳回。
(2)部分補(捐)助:計畫結餘款按本部核定補(捐)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之比率繳回。
(3)地方政府補助計畫之結餘款未超過十萬元者,依xxxxxxxx
(x)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無須繳回。
2、委辦計畫:依行政程序法採行政協助、行政指示或行政委託方式辦理者,計畫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第七章 計畫結報
十一、計畫之結報,至遲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依下列情形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一)成果報告、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六之一、附件六之二及附件六之三)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委辦案應另檢附資本門設備採購清冊(附件六之四)。
(二)原始憑證未獲同意採就地審計者,除依前款規定外,並應檢附原始憑證。
(三)因故無法於原定期程內報核,應於期限截止前向本部申請展延,並在本部同意可延展期限內,完成結報。
(四)未依限結報且未依限申請展延者,本部得於完成計畫結報前不再撥付相同計畫主持人或執行單位新計畫款項,並得逕予撤銷該補(捐)助或委辦案件及收回已撥付款項。
第八章 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
十二、原始憑證留存執行單位採就地審計者,其憑證應專冊裝訂,銷毀應依會計法與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捐)助金額或停止補 (捐)助一年至五年。
十三、原始憑證之保管,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接受本部補(捐)助及委辦之機關(構)、公私立學校、特種基金及行政法
人,考量其均有會計人員辦理內部審核,且已訂定會計制度與內部控制制度,為簡化行政作業,原始憑證採就地審計辦理,由執行單位依規定妥適保管。
(二) 民間團體,如經本部業務承辦單位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得敘明原因並簽奉核准後,分函執行單位將計畫經費之原始憑證採就地審計辦理,由執行單位依規定妥適保管。
(三) 前二款就地審計案件,除審計人員依審計法相關規定得隨時派員稽察外,本部人員得準用之。
(四)經本部同意原始憑證採就地審計者,若有須變更原始憑證留存地點者,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示查填「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助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報本部辦理。
第九章 附則
十四、會計年度終了後,各計畫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得依規定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並敘明保留原因,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函報本部,經轉陳行政院核定後,始得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
十五、各計畫執行單位對於本部核撥之經費,應加強收支管理作業及建立積極有效之管控機制,本部並得派員抽查辦理情形。
十六、本部所屬機關補(捐)助或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申請表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 □核定表
申請單位:XXX 單位 | 計畫名稱:XXXX | ||||||
計畫期程: | 年 | 月 日至 | 年 | 月 | 日 | ||
計畫經費總額: | 元,向本部申請補(捐)助金額: | 元,自籌款: 元 | |||||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無□有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教育部: 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XXXX 部: 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 |||||||
補(捐)助項目 | 申請金額 (元) | 核定計畫金額 (教育部填列) (元) | 核定補助金額 (教育部填列) (元) | 說明 | |||
人事費 | 1. 聘任兼任計畫主持人 人、兼任協同主持人 人、專任行政助理 人(碩士__級__人及學士__級__人)、兼任行政助理 人,本計畫人員共 人。 2. 所編費用含薪資、法定保險費用、勞退金、年終獎金及其補充保費。 3. 補(捐)助款不得編列加班費及應休未休特別工資。 4. 未依學經歷(職級)或期程聘用人員,致補(捐)助剩餘款不得流用。 | ||||||
業務費 | 1. 出席費、稿費、講座鐘點費及工讀費、 、 、 等等訂有固定標準給付對象之費用。 2. 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之相關費用 。 3. 辦理業務所需 、 、 、 、 。 | ||||||
設備及投資 | 1. 資訊軟硬體設備: 、 2. 網站開發建置費用: 、 3. 其他計畫設備費用: 、 、 。 | 。 、 。 | |||||
合 計 | |||||||
承辦單位 | 主(會)計單位 | 首長 | 教育部 教育部 承辦人 單位主管 |
附件一之一
□申請表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 □核定表
申請單位:XXX 單位 | 計畫名稱:XXXX |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計畫經費總額: 元,向本部申請補(捐)助金額: 元,自籌款: 元 | |
補(捐)助方式: □全額補(捐)助 □部分補(捐)助 指定項目補(捐)助□是□否 【補(捐)助比率 %】 | 餘款繳回方式: □繳回 □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彈性經費額度: □無彈性經費 |
地方政府經費辦理方式: □納入預算 | □計畫金額 2%,計 元(上限為 2 萬 5,000 元) |
□代收代付 | |
□非屬地方政府 | |
備註: 一、本表適用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特種基金及行政法人。 二、各計畫執行單位應事先擬訂經費支用項目,並於本表說明欄詳實敘明。 三、各執行單位經費動支應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本部各計畫補(捐)助要點及本要點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四、上述中央政府經費支用規定,得逕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友善經費報支專區-內審規定」查詢參考。 五、非指定項目補(捐)助,說明欄位新增支用項目,得由執行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六、同一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補(捐)助計畫除依本要點第 4 點規定之情形外,以不補(捐)助人事費、加班費、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為原則。 八、申請補(捐)助經費,其計畫執行涉及須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者,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贊助機關(教育部)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
□申請表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民間團體) □核定表
申請單位:XXX 單位 | 計畫名稱:XXXX | |||||||||
計畫期程: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
計畫經費總額: | 元,向本部申請補(捐)助金額: | 元,自籌款: | 元 | |||||||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無□有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教育部: 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XXXX 部: 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 ||||||||||
補(捐)助項目 | 計畫經費明細 | 教育部核定情形 (申請單位請勿填寫) | ||||||||
單價(元) | 數量 | 總價(元) | 說明 | 計畫金額(元) | 補(捐)助金額(元) | |||||
人事費 | ||||||||||
小計 | ||||||||||
業務費 | ||||||||||
雜支 | ||||||||||
小計 | ||||||||||
設備及投資 | ||||||||||
小計 | ||||||||||
合 計 | ||||||||||
承辦單位 | 主(會)計單位 | 團體負責人 | 教育部承辦人 | 教育部 單位主管 |
附件一之二
□申請表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民間團體) □核定表
申請單位:XXX 單位 | 計畫名稱:XXXX | |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計畫經費總額: 元,向本部申請補(捐)助金額: 元,自籌款: 元 | ||
備註: 一、非屬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特種基金及行政法人之民間團體適用。 二、各執行單位經費動支應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 定、本部各計畫補(捐)助要點及本要點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三、上述中央政府經費支用規定,得逕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友善經費報支專區-內審規定」查詢參考。 四、非指定項目補(捐)助,新增二級用途別支用項目,得由執行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五、同一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補(捐)助計畫除依本要點第 4 點規定之情形外,以不補(捐)助人事費、加班費、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為原則。 七、申請補(捐)助經費,其計畫執行涉及須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預算法第 62 條之 1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者,應明確標示其為 「廣告」,且揭示贊助機關(教育部)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 補(捐)助方式: □全額補(捐)助 □部分補(捐)助 指定項目補(捐)助□是□否 【補(捐)助比率 %】 | |
餘款繳回方式: ■繳回 |
教育部委辦計畫項目經費表
計畫名稱:XXXX | |||||
辦理方式:□行政委託 | □行政指示 | □行政協助 | |||
計畫期程: 年 | 月 | 日至 年 | 月 日 | ||
計畫經費總額: 元 | |||||
經費項目 | 計畫經費明細 | ||||
單價(元) | 數量 | 總價(元) | 說明 | ||
人事費 | |||||
小計 | |||||
業務費 | |||||
雜支 | |||||
小計 | |||||
行政管理費 | |||||
設備及投資 | |||||
小計 | |||||
合 計 | |||||
備註: 一、行政管理費按業務費之金額級距,分段乘算下列比率後加總: (一)業務費 300 萬元(含)以下者,得按業務費*10%以內編列。 (二)業務費超過 300 萬元以上部分,得按超過部分*5%以內編列。 二、行政管理費上限為 60 萬元,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經費執行涉及須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及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者,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教育部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四、經費動支應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及本要點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五、上述中央政府經費支用規定,得逕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友善經費報支專區-內審規定」查詢參考。 六、本經費表新增或勻支二級用途別經費項目,得由執行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七、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者,其預算經費表得參照本表辦理。 |
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 (第 O 次變更)
申請單位:XXX 單位 | 計畫名稱:XXXX | ||||||
計畫期程: | 年 | 月 日至 | 年 | 月 | 日 | ||
計畫經費總額: | 元,向本部申請補(捐)助金額: | 元,自籌款: | 元 | ||||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無□有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教育部: 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XXXX 部: 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 |||||||
補(捐)助項 目 | 申請金額 | 核定計畫金額 (教育部填列) | 核定補助金額 (教育部填列) | 說明 | |||
人事費 | 1. 聘任兼任計畫主持人 人、兼任協同主持人 人、專任行政助理__人(碩士__級__人及學士__級__人)、兼任行政助理 人,本計畫人員共 人。 2. 所編費用含薪資、法定保險費用、勞退金、年終獎金及其補充保費。 3. 補(捐)助款不得編列加班費及應休未休特別工資。 4. 未依學經歷(職級)或期程聘用人員,致補(捐)助剩餘款不得流用。 | ||||||
業務費 | 1. 出席費、稿費、講座鐘點費及工讀費、 、 、 等等訂有固定標準給付對象之費用。 2. 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之相關費用 。 3. 辦理業務所需 、 、 、 、 。 | ||||||
設備及投資 | 1. 資訊軟硬體設備: 、 。 2. 網站開發建置費用: 、 、 。 3. 其他計畫設備費用: 、 、 。 | ||||||
合 計 | |||||||
承辦單位 | 主(會)計單位 | 首長 | 教育部承辦人 | 教育部 單位主管 |
附件一之四
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 (第 O 次變更)
申請單位:XXX 單位 | 計畫名稱:XXXX |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計畫經費總額: 元,向本部申請補(捐)助金額: 元,自籌款: 元 | |
補(捐)助方式: □全額補(捐)助 □部分補(捐)助 指定項目補(捐)助□是□否 【補(捐)助比率 %】地方政府經費辦理方式: □納入預算 □代收代付 □非屬地方政府 | 餘款繳回方式: □繳回 □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彈性經費額度: □無彈性經費 □計畫金額 2%,計 元(上限為 2 萬 5,000 元) |
備註: 一、本表適用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特種基金及行政法人。 二、各計畫執行單位應事先擬訂經費支用項目,並於本表說明欄詳實敘明。 三、各執行單位經費動支應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本部各計畫補(捐)助要點及本要點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四、上述中央政府經費支用規定,得逕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友善經費報支專區-內審規定」查詢參考。 五、非指定項目補(捐)助,說明欄位新增支用項目,得由執行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六、同一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補(捐)助計畫除依本要點第 4 點規定之情形外,以不補(捐)助人事費、加班費、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為原則。 八、申請補(捐)助經費,其計畫執行涉及須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者,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贊助機關(教育部)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
□申請表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民間團體) □核定表
(第 O 次變更)
申請單位:XXX 單位 | 計畫名稱:XXXX | |||||||||
計畫期程: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
計畫經費總額: | 元,向本部申請補(捐)助金額: | 元,自籌款: | 元 | |||||||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無□有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教育部: 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XXXX 部: 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 ||||||||||
補(捐)助項目 | 計畫經費明細 | 教育部核定情形 (申請單位請勿填寫) | ||||||||
單價(元) | 數量 | 總價(元) | 說明 | 計畫金額(元) | 補(捐)助金額(元) | |||||
人事費 | ||||||||||
小計 | ||||||||||
業務費 | ||||||||||
雜支 | ||||||||||
小計 | ||||||||||
設備及投資 | ||||||||||
小計 | ||||||||||
合 計 | ||||||||||
承辦單位 | 主(會)計單位 | 團體負責人 | 教育部承辦人 | 教育部 單位主管 |
附件一之五
□申請表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民間團體) □核定表
(第 O 次變更)
申請單位:XXX 單位 | 計畫名稱:XXXX | |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計畫經費總額: 元,向本部申請補(捐)助金額: 元,自籌款: 元 | ||
備註: 一、非屬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特種基金及行政法人之民間團體適用。 二、各執行單位經費動支應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 定、本部各計畫補(捐)助要點及本要點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三、上述中央政府經費支用規定,得逕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友善經費報支專區-內審規定」查詢參考。 四、非指定項目補(捐)助,新增二級用途別支用項目,得由執行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五、同一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補(捐)助計畫除依本要點第 4 點規定之情形外,以不補(捐)助人事費、加班費、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為原則。 七、申請補(捐)助經費,其計畫執行涉及須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預算法第 62 條之 1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者,應明確標示其為 「廣告」,且揭示贊助機關(教育部)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 補(捐)助方式: □全額補(捐)助 □部分補(捐)助 指定項目補(捐)助□是□否 【補(捐)助比率 %】 | |
餘款繳回方式: ■繳回 |
教育部委辦計畫項目經費表(第 O 次變更)
計畫名稱:XXXX | |||||
辦理方式:□行政委託 | □行政指示 | □行政協助 | |||
計畫期程: 年 | 月 | 日至 年 | 月 日 | ||
計畫經費總額: 元 | |||||
經費項目 | 計畫經費明細 | ||||
單價(元) | 數量 | 總價(元) | 說明 | ||
人事費 | |||||
小計 | |||||
業務費 | |||||
雜支 | |||||
小計 | |||||
行政管理費 | |||||
設備及投資 | |||||
小計 | |||||
合 計 | |||||
備註: 一、行政管理費按業務費之金額級距,分段乘算下列比率後加總: (一)業務費 300 萬元(含)以下者,得按業務費*10%以內編列。 (二)業務費超過 300 萬元以上部分,得按超過部分*5%以內編列。 二、行政管理費上限為 60 萬元,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經費執行涉及須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及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者,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教育部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四、經費動支應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及本要點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五、上述中央政府經費支用規定,得逕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友善經費報支專區-內審規定」查詢參考。 六、本經費表新增或勻支二級用途別經費項目,得由執行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七、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者,其變更後預算經費表得參照本表辦理。 |
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一級用途別項目 | 二級用途別項目 | 編列基準 | 支用說明 |
ㄧ、人事費 | 人事費應併入所得並請執行單位代扣繳稅款。 ㄧ、主持人資格規定:每一計畫主持人限一人,協同主持人限一至二人,須具博士或副教授以上資格或具相當經驗之專家,前述限制,倘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各計畫人數以不超過四人為原則,但應業務需要,經本部同意,得酌予增列。 三、專兼任行政助理之聘用,應依各單位人員進用辦法進用與管理。 四、人事費所需費用含薪資、退休金、保險及其他依法應給予項目。 五、支用限制: (一)補(捐)助案件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外,以不補(捐)助人事費為原則。 (二)兼任計畫主持人或兼任協同計畫主持人除因執行跨校、跨領域及其他非屬本職職責之計畫,經本部同意者外,原則不予補(捐)助相關主持人費。 (三)本項經費除經本 部同意者或依法令規定調增相關 | ||
兼任計畫主持人 | 每人月薪資 5,000 元至 8,000 元 | ||
兼任協同計畫主 持人 | 每人月薪資 4,000 元至 6,000 元 | ||
兼任行政助理 | 每人月薪資 3,000 元至 5,000 元 | ||
專任行政助理 | 由執行單位考量工作內容、專業技能、獨立作業能力、相關經驗年資及預期績效表現等條件,自訂專任行政助理工作酬金標準核實支給。12 月 1 日仍在職者,始得按當年工作月數依比率編列年終獎金。年終獎金1 年以1.5 個月為限。 | ||
費用致不敷使用者外,不得流入;除情況特殊者,所需經費占總經費之比率以不超過 50%為原則。 (四)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除實際擔任授課人員,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不得重複支領本計畫之其他酬勞。 (五)加班費:補(捐)助計畫專任助理如確有加班事實,加班 費 不 得 由 補 (捐)助經費支給,惟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並由執行單位年度經費核實支給加班費。委辦計畫係由委辦單位依計畫需求核實編列人力經費,爰請依契約及各執行單位規定辦理。 (六)特別休假未休畢之工資費用:為維護勞工身心健康權益,執行計畫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計畫專任助理妥為協調安排並落實休假制度,不應於編列計畫預算時,即預設將發生特別休假未休畢之情形而編列是項工資。 (七)研究生兼職應按各校訂定之兼職規定辦理。 (八)專任行政助理不 得再兼任本部或 |
其他機關計畫。但大專校院之專任行政助理除所擔任之計畫外,得再兼任本部或其他機關二項以內計畫之助理或臨時工,所支領兼任報酬以每月總額一萬元為限。 (九)擔任本部不同計畫項下之專任助理,如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不論其在職月份是否銜接,均可依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率發給年終獎金(其任職前之政府機構相關工作經驗年資可合併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惟須檢附相關文件)。 | |||
二、業務費 | |||
(ㄧ) | 主持費、引言費 | 每人次 1,000 元至 2,500 元 | 凡召開專題研討或與學術研究有關之主持 費、引言費屬之。 |
(二) | 諮詢費、輔導 費、指導費 | 每人次 1,000 元至 2,500 元 | 得比照出席費編列。 |
(三) | 訪視費 | 每人次 1,000 元至 4,000 元。 半日以 2,500 元為編列上限。 | 凡至各機關學校等瞭解現況,對未來發展方向提出建議,並作成訪 視紀錄者屬之。 |
(四) | 評鑑費 | 每人次 2,000 元至 6,000 元。 半日以 4,000 元為編列上限。 | 一、凡至各機關學校等評估計畫執行情形、目標達成效能之良窳,並作成評鑑記錄者屬之。 二、如審查委員赴各機關學校等評鑑已支領評鑑費,不得再以審查各校書面資料為由,重複 支給書面審查費。 |
(五) | 臨時工作人員/工讀費 | 薪資以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訂最低基本工資 1.2 倍為支給上限,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訂之最低基本工資。但大專校院如訂有支給規定者,得依其規定支給。 | 一、應依工作內容及性質核實編列。 二、所列費用應含薪資、退休金、保險及其他依法應給予項 目。 |
(六) | 印刷費 | 核實編列 | 一、為撙節印刷費用支出,各種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美,並儘量先採光碟版或網路版方式辦理。 二、印刷費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招標或比議價,檢附承印廠商 發票核實報支。 |
(七) | 資料蒐集費 | 上限 30,000 元。 | 一、凡辦理計畫所須購置或影印必需之參考圖書資料等屬 之。 二、圖書之購置以具有專門性且與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 三、擬購圖書應詳列其名稱、數量、單價及總價於計畫申請書中。 四、檢附廠商發票核實 報支。 |
(八) | 資料檢索費 | 核實編列。 | 辦理計畫所需資料檢索費,其經費應依需求 核實編列。 |
(九) | 膳宿費 | 一、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 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 | 一、所需經費應依預定 議程覈實編列。 |
(習)會管理要點規定。 二、辦理半日者,每人膳費上限 120 元。 | 二、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依各基準核算之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 三、如於本項膳宿費以外再發給外賓其他酬勞者,其支付費用總額仍應不得超出行政院所訂「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 準表」規定。 | ||
(十) | 保險費 | 核實編列。 | 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及其他活動所需之保險費屬之。 |
(十一) | 場地使用費 | 核實編列。 | 一、 補助案件不補助內部場地使用費。 二、 凡辦理研討會、研習會所需租借場地使用費屬之。 |
(十二) | 設備使用費 | 核實編列。 | 一、 各執行單位因執行計畫,所分攤之電腦、儀器設備或軟體使用費用。 二、 如出具領據報支,應檢附計算標準、實際使用時數及耗材支用情形等支出數據資 料。 |
(十三) | 雜支 | 凡前項費用未列之辦公事務費用屬之。如文具用品、紙張、資訊耗材、資料夾、郵資等屬 之。 | |
(十四) | 其他(請註明項 目名稱) | 依行政院或計畫各項經費支用 規定。 | 依計畫各項支用用途 說明。 |
三、行政管理費 | 一、依業務費之金額級距,分段乘算下列比率後加總: (一)業務費 300 萬元(含)以下者,得按業務費*10%以內編列。 (二)業務費超過 300 萬元以上 部分,得按超過部分*5% | 一、執行單位因辦理計畫所支付不屬前述費用之水電費、電話費及設備維護費等等屬之。 二、補(捐)助案件不補 (捐)助本項經費, |
以內編列。 二、行政管理費上限為 60 萬元,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有關行政管理費已涵蓋之經費項目,除特別需求外,不得重複編列。 | 但因配合本部政策者,不在此限。 三、本項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 四、依本部 83 年 12 月 8 日 台 83 會 066545 號函,行政管理費以計畫執行單位出具之領 據結報。 | ||
四、設備及投資 | 其他(請註明項目名稱) | 一、依行政院或計畫各項經費支用規定。 二、資訊設備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 | 應依行政院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及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規 定。 |
執行單位名稱:計畫性質:
□補(捐)助
教育部補(捐)助委辦經費請撥單
□委辦(教育部辦理方式: □行政委託 □行政協助 □行政指示)
單位:新臺幣元百分比:取至小數點二位
計畫名稱 | 教育部核定補(捐) 助/委辦金額(A) | 已撥金額 (B) | 累計實付數 (C) | 執行率% (D=C/B) | 本次請撥金額 (E) | 截至本次已撥金額 (F=B+E) | 未付金額(G=A-F) | 說明 |
業務單位: 主(會)計單位: 首長(或團體負責人):
備註:
一、請撥第二期款及其以後期別款項者,請填寫本表;請撥第一期款者,免填。二、已撥款項執行率達70%,始可請撥次一期款。
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彈性經費支用規定
一、彈性經費之支用額度以核定計畫經費總額百分之二核計,且不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限。計畫執行中若有核定追(加)減經費者,考量行政作業簡化,不再調整彈性經費額度。
二、彈性經費之支出用途為與計畫相關之交通、接待國外訪賓之餐敘及饋贈、或國際交流等支出事項,其中如涉及現有法規訂有行政院一致規定者,除下表所列事項外,仍應從其規定(不受行政院規範限制之說明如下表)。
三、該額度經費支用仍應依各單位內部程序辦理,每一筆支出由計畫主持人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原始憑證依實際支出額度核實報支,其真實性及合理性由計畫主持人負責,並由各機關學校認定。
四、經計畫主持人同意,得將所定額度之全部或部分,交由執行單位統一控管,其控管原則由各執行單位自行訂定,以增加整體使用彈性。
項目 | 支用說明 | 備註 |
(一)出席費、稿費、審查費 | 同一學校人員支援計畫相關會議之諮詢或文件資料之撰稿、審查等,得支給出席費、稿費或審查費,從寬認定為外聘專家學者,而非屬教授個人本職業務。 | 仍應依行政院一致規定之基準支用。 |
(二) 計程車資及國內出差之油費、過路(橋)費、停車費等 | 「急要公務」難以認定,例如田野調查地處偏遠、研究實驗之深夜加班、逾時、儀器使用特性之限制、研究主題之習性觀察、取樣時間等變數甚多,難以凡事皆以「急要公務」描述,且自行駕車跨地 研討亦屬常態。 | |
(三)購買郵政禮券 | 為提高受訪者或受試者之意願,學術研究之問卷或田野調查,得以提供郵政禮券回饋受訪者。 | |
(四)講座鐘點費 | 同一學校人員支援計畫相關講座並非屬教授個人本職業務,其鐘點費之支給得以外聘專家學者個人身分予以從寬認定,得以外聘人員 標準支給。 | 依所聘專家學者人數乘以外聘人員支給標準,作為計算已支用彈性經費之額度。 |
註:各執行單位執行受補(捐)助及委辦計畫,除本支用規定之放寬項目外,如有不得列支之規定者,仍應從其規定。
執行單位名稱:計畫名稱: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教育部補(捐)助委辦計畫經費第 次調整對照表
教育部補(捐)助計畫:□全額補(捐)助 □部分補(捐)助
教育部委辦計畫辦理方式:□行政委託 □行政協助 □行政指示 單位:新臺幣元
經費項目 | 調整前核定計畫 | 調整後之計畫 | 調整數 | 調整原因說明 | |||
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A) | 教育部核定補(捐)助金額 (B) | 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C) | 教育部核定補(捐)助金額 (D) | 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E=C-A) | 教育部核定補 (捐)助金額 (F=D-B) | ||
本次調整項目 | |||||||
合計 |
業務單位: 主(會)計單位: 首長(或團體負責人):備註:
一、本表請隨函檢送乙份。
二、委辦計畫僅須填寫「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欄位,「教育部核定補(捐)助金額」欄位可不必填寫。三、請另附調整後計畫項目經費表,並註明係第幾次調整。
四、「調整前核定計畫」應以教育部核定經費表金額為準,不含循內部程序自行調整數。
執行單位名稱:
教育部補(捐)助經費收支結算表
計畫名稱: 單位:新臺幣元
補(捐)助項目 | 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 (A) | 教育部核定補(捐)助金額 (B) | 教育部撥付金額 (C) | 教育部補(捐)助比 率 (D=B/A) | 實支總額 (E) | 計畫結餘款 (F=A-E) | 依公式應繳回教育部結餘款 (G=F*D-(B-C)) | 備 註 |
業務費 | 請查填以下資料: | |||||||
設備及投資 | *□經常門 □資本門 | |||||||
合計 | *□全額補(捐)助 □部分補(捐)助 | |||||||
*餘款繳回方式: | ||||||||
□依補(捐)助比率繳回 | ||||||||
是否適用彈性經費支用規定(註七) ( □是 □否),勾選「是」者,請查填下列支用情形 | □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已執行項目之剩餘款免予繳回 | |||||||
可支用額度(元) | 實支總額(元) | 是否有未執行項目( □是 □否),金額 元 | ||||||
彈性經費 | □其他(請備註說明) | |||||||
支出機關分攤表: | ||||||||
分攤機關名稱 | 分攤金額(元) | *部分補(捐)助計畫請查填左列支出機關分攤表 ,其金額合計應等於實支總額 | ||||||
1 | 教育部 | |||||||
2 | 機關1 | *執行率未達80%之原因說明 | ||||||
3 | 機關2 | |||||||
4 | 機關3 | |||||||
合計 |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百分比:取至小數點二位
業務單位: 主(會)計單位: 首長(或團體負責人):備註:
一、本表請隨函檢送乙份。
二、本表「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係計畫金額經本部審核調整後之金額;若未調整,則填原提計畫金額。
三、本表「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及「實支金額」請填寫該項目之總額(含自籌款、教育部及其他單位分攤款)。四、本表「依公式應繳回教育部結餘款」以全案合計數計算。
五、若實際繳回金額與依本表公式計算之金額有差異時,請於備註說明。六、計畫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請於備註敘明原因。
七、各大專校院之科技計畫中屬研究性質者,或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列管之計畫,始得適用彈性經費支用規定。
執行單位名稱:
教育部補(捐)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指定項目)
計畫名稱: 單位:新臺幣元
補(捐)助項目 | 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 (A) | 教育部核定補 (捐)助金額 (B) | 教育部撥付金額 (C) | 教育部 補(捐)助比率 (D=B/A) | 實支總額 (E) | 計畫結餘款 (F=A-E) | 依公式應繳回教育部結餘款 (G=F*D-(B-C)) | 備 註 |
指定項目(H=I+J) | 請查填以下資料: | |||||||
業務費(I) | *□經常門 □資本門 | |||||||
設備及投資(J) | *餘款繳回方式: | |||||||
非指定項目(K) | □依補(捐)助比率繳回 | |||||||
合計(M=H+K) | □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已執行項目之剩餘款免予繳回 | |||||||
是否有未執行項目( □是 □否),金額 元 | ||||||||
是否適用彈性經費支用規定(註七)( □是 □否),勾選「是」者,請查填下列支用情形 | □其他(請備註說明) | |||||||
可支用額度(元) | 實支總額(元) | |||||||
彈性經費 | ||||||||
支出機關分攤表: | *部分補(捐)助計畫請查填左列支出機關分攤表 ,其金額合計應等於實支總額 | |||||||
分攤機關名稱 | 分攤金額(元) | |||||||
1 | 教育部 | *執行率未達80%之原因說明 | ||||||
2 | 機關1 | |||||||
3 | 機關2 | |||||||
4 | 機關3 | |||||||
合計 |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百分比:取至小數點二位
業務單位: 主(會)計單位: 首長(或團體負責人):備註:
一、本表請隨函檢送乙份。
二、本表「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係計畫金額經本部審核調整後之金額;若未調整,則填原提計畫金額。
三、本表「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及「實支金額」請填寫該項目之總額(含自籌款、教育部及其他單位分攤款)。四、本表「依公式應繳回教育部結餘款」以各指定項目計算餘款。
五、若實際繳回金額與依本表公式計算之金額有差異時,請於備註說明。六、計畫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請於備註敘明原因。
七、各大專校院之科技計畫中屬研究性質者,或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列管之計畫,始得適用彈性經費支用規定。
執行單位名稱:計畫名稱:
教育部委辦經費收支結算表
經費項目 | 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 (A) | 教育部 撥付金額 (B) | 實支總額 (C) | 計畫結餘款 (D=A-C) | 撥付金額 執行結餘款 (E=B-C) | 備 | 註 | ||
人事費 | 請查填以下資料: | ||||||||
業務費 | *□經常門 | □資本門 | |||||||
行政管理費 | *若屬資本門經費,請查填財產管理情形 | ||||||||
設備及投資 | 是否編送採購清冊至教育部登記財產產籍:□是 □否 | ||||||||
合計 | 是否須繼續使用本項財產:□是□否 | ||||||||
是否適用彈性經費支用規定(註五) | ( □是 □否),勾選「是」者,請查填下列支用情形 | 是否辦理受贈、移撥或另訂定財產代管契約:□是 □否 | |||||||
可支用額度(元) | 實支總額(元) | ||||||||
彈性經費 | |||||||||
*執行率未達80%之原因說明 | |||||||||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業務單位: 財產管理單位: 主(會)計單位: 首長(或團體負責人):備註:
一、本表請隨函檢送乙份。
二、本表「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係計畫金額經本部審核調整後之金額;若未調整,則填原提計畫金額。
三、本部委辦各機關學校團體經費所採購之設備,屬本部財產,應列入本部財產帳,並應於契約內約定受委辦單位為財產代管單位。計畫結束後受委辦單位如須繼續使用設備者,應依規定辦理;請於本表備註欄查填辦理情形。
四、計畫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請敘明原因。
五、各大專校院之科技計畫中屬研究性質者,或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列管之計畫,始得適用彈性經費支用規定。六、若計畫執行無涉財產管理者,得免經財產管理單位蓋章。
執行單位名稱:
教育部委辦經費資本門設備採購清冊
計畫名稱: 單位:新臺幣元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百分比:取至小數點二位
取得日 期 | 財產編 號 | 財產名稱 | 型式/廠牌 (或土地建物標示) | 來源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 總價 | 委辦計畫名 稱 | 存 置 地 點 | 殘值 | 使用 年限 | 折舊 方法 | ||||||
經 | 辦 | 單 | 位 | 使 | 用 | 單 | 位 | 會 | 計 | 單 | 位 | 財 | 產 | 管 | 理 | 單 | 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