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家長/親屬資源中心專業支援隊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1. 專業支援隊透過與指定家長/親屬資源中心聯繫,為被診斷或懷疑為有特殊需要的學前兒童的家長/監護人/親屬提供 支援服務。
目的及目標
2. 專業支援隊旨在為被診斷或懷疑為有特殊需要的學前兒童的家長/監護人/親屬提供資訊、情緒支援和指導。透過專業支援隊的家長支援項目和電話諮詢服務,家長/監護人/親屬能掌握相關的知識和技巧,以滿足孩子的發展需要,並盡量提升他們的發展功能。
服務性質
3. 專業支援隊提供的服務包括:
(a) 家長支援項目
家長支援項目將透過與家長/親屬資源中心聯繫,為被診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斷或懷疑為有特殊需要的學前兒童的家長/監護人/親屬提供由言語治療師/職業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特殊幼兒工作員/社工舉辦的教育及支援小組、講座、工作坊、活動和親子小組訓練等,讓家長/監護人/親屬掌握相關的知識和技巧,以增進他們對孩子的接納和了解。
(b) 電話諮詢服務
專業支援隊亦會在營運時間內提供電話諮詢服務,由社工為被診斷或懷疑為有特殊需要的學前兒童的家長/監護人
/親屬提供相關社會服務的資料,協助他們了解孩子現在的成長階段和需要,並就如何取得所需服務提供具體建 議。社工亦會為家長/監護人/親屬提供情緒支援和指 導,協助他們接納和照顧孩子,並按需要轉介有關兒童及其家長/監護人/親屬接受相關的服務。
服務對象
4. 專業支援隊的服務對象為被診斷或懷疑為有特殊需要的學前兒童的家長/監護人/親屬。現正輪候資助學前康復服務的兒童的家長/監護人/親屬會優先獲得服務。
轉介程序
5. 被診斷或懷疑為有特殊需要的學前兒童的家長/監護人/ 親屬可透過指定家長/親屬資源中心轉介,或直接聯絡專業支援隊,以申請參加有關活動。
II. 服務表現標準
6.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標準
服務量
標準 | ||
1 | 一年內舉辦的講座/工作坊/活動 總數 | 56 |
2 | 一年內舉辦的講座/工作坊/活動 的總出席人數 | 1120 |
3 | 一年內舉辦的小組環節總數 | 600 |
4 | 一年內舉辦的小組環節的總出席人 數 | 3600 |
5 | 一年內電話諮詢服務接獲來電總數 | 1000 |
6 | 一年內在致電電話諮詢服務留言信 箱留言要求回覆的來電中,於同一 個工作日或下一個工作日回覆的百 分比 | 80% |
7 | 一年內在需要轉介跟進服務的電話 諮詢服務來電總數之中,於處理來 電後兩個工作日內將來電轉介至合 適服務單位的百分比 | 90% |
服務量指標 議定水平
服務成效標準
服務成效 標準
服務成效指標 議定水平
1 一年內講座/工作坊/活動/小組 80%
環節的出席人數之中,察覺到對於 養育被診斷或懷疑為有特殊需要的 兒童有更佳知識和技巧的出席者百 分比
2 一年內講座/工作坊/活動/小組 80%
環節的出席人數之中,察覺到在養育被診斷或懷疑為有特殊需要的兒童方面更有信心的出席者百分比
基本服務規定
7.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基本服務規定:
⚫ 服務營辦者應提供有效及可靠的電話系統,設有至少
1 條獨立電話線接聽電話諮詢服務的來電。
⚫ 專業支援隊的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及星期六上午 9 時至下午 1 時,另按需要有彈性地在辦公時間之外提供家長支援項目。電話諮詢服務接聽電話的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 10 時至下午 5 時。
⚫ 註冊社工、專業治療人員(職業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和言語治療師)及特殊幼兒工作員是服務的必要人員。
質素
8.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9.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津貼
10.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11.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 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專業人員、特殊幼兒工作員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項目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 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12.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的《整筆撥款手冊》、《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向機構發出的有效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 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
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 用」。實際資助分配亦將根據服務的開展日期及分階段接收時間建議(如適用) 作出調整。政府不會承擔因項目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3.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及確認開展服務, 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4.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 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5.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 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 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16.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期。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 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7.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
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18.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19.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服務營辦者建議書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 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註釋及定義
1. 資助學前康復服務指接受社署經常資助的特殊幼兒中心、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和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兼收弱能兒童計劃。
2. 家長支援項目指社工、專業治療師或特殊幼兒工作員為家長
/監護人/親屬所舉辦的講座/工作坊/活動,內容有關養育有特殊需要兒童的知識和技巧。
3. 小組環節指為家長/監護人/親屬所舉辦而由社工或專業 治療師主持的支援小組,內容有關以接納的態度養育有特殊需要兒童的知識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