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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人力派遣 招標書
1
2021 年 06 月 15 日
投標邀請函
結合公司營運發展需要,對人力派遣需求進行邀請招標,請經資格預審後獲得邀請的合格投標人前來提交密封的投標。
1. 招標專案:2021 年人力派遣 006 招標案。
2. 招標服務需求背景:因公司營運發展需求,將重新遴選人力派遣供應商,進以符合本司業務需求。
3. 服務需求時期:2021 年 07 月 01 日起 (合約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若甲方需求可展延一年,僅限一次)。
4. 招標文件發佈時間:2021 年 06 月 15 日(台灣時間)
5. 投標截止時間:投標文件應於 2021 年 06 月 21 日下午 17:00 前郵寄到:10508 xxxxxxxxxx 000 x 00 x 00 x 綜合部 王浩政(收),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規定的投標文件將被拒絕。
6. 預計開標時間: 2021 年 06 月 22 日;地點:xxxxxxxxxx 000 x 00 x 00 x 。
7. 考慮到實際情況,將不公開得標資訊、底標和評標標準。
8. 投標詳細文件,必須按照要求資訊填寫。投標人對本次招標活動事項提出疑問的,請在投標截止時間 3 日之前, 以郵件的形式與本司聯繫。
9. 以上如有變更,將會通過電子郵件或官網公告,請投標人關注。
招標單位: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201 之 18 號 11 樓郵 編:10508
電 話:02-66080066 分機 2106傳 真:02-66180066
聯繫人:綜合部 xxx 小姐
電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
1. 適用範圍
投標人須知
1.1 本招標文件僅適用於投標邀請中所敍述項目。
2. 定義
2.1 “採購人”系指本次招標專案的業主方。
2.2 “招標採購單位”系指組織本次招標活動的採購人。
2.3 “投標人”系指收到了本招標文件,且已經提交或者準備提交本次投標文件的製造商或供應商。
2.4 “服務”系指招標文件規定賣方須承擔的租賃服務等以及其他類似的義務。
3. 合格的投標人
3.1 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標文件所述貨物及服務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貨代可能成為合格的投標人。
3.2 投標人應遵守台灣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3.3 一個投標人只能提交一個投標文件。但如果投標人之間存在下列互為關聯關係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時參加本專案投標:
3.3.1 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
3.3.2 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 50%及以上的被投資公司;
3.3.3 均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 50%及以上的被投資公司。
3.4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可以組成一個投標事業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事業體各方之間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定,明確約定事業體各方
承擔的工作和相應的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事業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定後,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在同一專案中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事業體參加同一專案投標。
3.5 投標方必須保證服務品質,合約主體必須與得標商簽訂,不允許整體轉包給協力廠商,同時順豐速運公司僅與投標方進行財務結算。
4. 投標費用
投標人自行承擔其參加投標所涉及的一切費用。
5. 保密知會
5.1 招標人提供的一切招標資訊涉及商業秘密,投標人務必保證不做其他用處,並不得向第三方洩漏相關資訊;招標人保留對洩漏相關資訊造成的損失進行追訴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
5.2 招標人保證不向第三方洩漏投標人所提供的任何投標資訊。
招標目的及項目、交貨要求和付款條件
【招標目的及項目】
本次招標針對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人力派遣需求,規劃如附件(工作說明書):
其區分為五個派遣範圍: 桃園中轉-海湖場、桃園中轉-源福場、台北總公司、桃園關務-報關、桃園關務-遠雄機場。
【招標規範要求 】
1. 報價檔範本以附件指定範本報價,並加蓋公司大小公章。否則視為無效報價。
2. 投標方式:紙質招標,招標邀請由台灣順豐速運(股)有限公司以掛號郵件的形式寄送。
3. 投標截止時間:2021 年 06 月 21 日下午 17:00 前時逾期或不符合規定的投標檔恕不接受。
4.服務需求時期:2021 年 07 月 01 日起 (合約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若甲方需求可展延一年,僅限一次)。
5.招標書未盡事宜,將依本司人力派遣服務契約書內規定辦理。
【投標方法 】
以郵政快遞或其他有簽收方式確認的快遞和寄遞方式,寄遞至如下位址:地址:xxxxxxxxxx 000 x 00 x 00 x
聯繫人:綜合部 xxx 先生 (收)郵編:10508
聯繫電話:00-0000-0000 分機 2199 傳真:00-0000-0000
接受投標書截止時間:
投遞時間截止為 2021 年 06 月 21 日下午 17:00 前。
投標文件格式
1. 要求
1.1 投標人應仔細閱讀招標文件的所有內容,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投標人應對招標文件的要求作出實質性回應,並保證所提供的全部資料的真實性,否則其投標將被拒絕。
1.2 除非有另外的規定,投標人可對招標服務表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價格單進行投標。如有其他報價方式,以附件形式體現,但必須完成招標人提供的《招標服務需求表》相應內容。
2. 投文件語言
投標文件應用中文書寫。各種計量單位及符號應採用國際上統一使用的公制計量單位和符號。
3. 投標文件信封(投標文件/服務技術標/商務標)組成
(一式三份,下述文件缺少或非規定之文件者將視為資格不符,無法參與後續作業)
3.1「投標資格審查表」及附表內說明文件(一式三份)
3.2「服務技術標」:內含技術標(一式三份)
3.3「商務標信封」:內含報價單(一式三份)
3.4 投標書密封方式樣例
5
前揭「投標資格文件、服務技術、商務價格」等投標信封(袋)等皆由廠商自行準備。
投標信封1.jpg
4.投標文件的格式
4.1 投標人須編制由規定文件組成的投標文件正本,副本,正本必須用 A4 幅面紙張列印裝訂,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影本,並在文件封面標明“正本”、“副本”字樣。正本與副本如有不一致,則以正本為准。
4.2 投標文件應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司章,如由後者簽字,應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4.3 投標使用貨幣為新台幣。
4.4 投標人應提交證明其擬供服務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技術回應文件,該文件可以是文字資料、圖紙和資料,並須提供服務主要技術性能的詳細描述。
4.5 投標文件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均應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列印、書寫或複印,並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蓋投標人公司章。
4.6 投標文件應無塗改和行間插字,除非這些改動是根據招標單位的指示進行的,或者是為改正投標人造成的必須修改的錯誤而進行的。有改動時,修改處應由授權代表簽署證明或加蓋校正章。
4.7 未按本須知規定的格式填寫投標文件、投標文件字跡模糊不清的,其投標將被拒絕。
4.8 所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須注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投標人公司章。
投標文件的提交
1. 投標人應將投標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別用信封密封,並標明投標人名稱、投標專案名稱及 “正本”或“副本”字樣。投標文件未密封將導致投標拒絕。
2. 每一信封密封處應注明“於 2021 年 06 月22 日之前(指招標邀請中規定的開標日期及時間)不准拆封”的字樣,並加蓋投標人公章。
3. 如果投標文件由專人送交,投標方應將投標文件按照本章第 1 條至第 2 條的規定進行密封和標記後,送至接收人處。
4. 如果未按上述規定進行密封和標記,招標單位將不承擔由此造成的對投標文件的誤投或提前拆封的責任。
5. 投標文件應在投標邀請中規定的截止時間前送達,遲到的投標文件為無效投標文件, 將被拒
收。
6.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修改或者撤回,並書面通知招標單位。修改的內容和撤回通知應要求簽署、蓋章、密封,並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7.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期後不得修改、撤回投標文件。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期後修改投標文件的,其投標被拒絕。
投標文件的評估和比較
1.預計開標、評標時間:2021 年 06 月 22 日。
開標地點: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招標不作公開開標。 2.評標委員會
由本司人員組成的評標委員會。
3. 投標文件的初審
對所有投標人的評估,都採用相同的程式和標準。評議過程將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條件進行。
4. 有關投標文件的審查、澄清、評估和比較以及推薦得標候選人的一切情況都不得透露給任一投標人或與上述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
5. 投標人任何試圖影響評委會對投標文件的評估、比較或者推薦候選人的行為,都將導致其投標被拒絕。
定標與簽訂合同
1. 定標準則
1.1 商務標
最低投標價不作為得標的保證;供應商提交商務標之規格及數量,本司保留決標/決選之權利。
1.2 綜合評估投標書涉及的投標資訊;
2. 議標
本公司將視整體標案金額保留議標及決標權利,請謹慎提交。
3. 得標通知
評標結束後 1 星期內,評標結果經本司確認後向得標供應商發出得標通知書。(電話或者信函)。
4. 簽訂合同
投標公司收到得標通知書後,應按本司提供的合同範本簽訂雙方進行簽約。
5.參與此標案供應商,需於投標時繳納押標金,於收到得標通知單後 3 日內,需繳納履約保證金
場地 | 履約保證金 |
桃園中轉-海湖場 | 25 萬 |
桃園中轉-源福場 | 330 萬 |
台北總公司 | 9 萬 |
桃園關務-遠雄機場 | 130 萬 |
桃園關務-報關 | 10 萬 |
/新台幣(依投標場地有所不同),經查核後使得申請退還押標金,上述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皆為無息退還。
報價單(桃園中轉-海湖場)
致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本投標人標價內容如下表所列之報價及技術性需求評估。
一、 計價一般規定
派遣費用報價金額如下: | |||||
班別 | 全程派遣(時薪) | 其他說明 | |||
長期派遣 | x別津貼 | 短期派遣 | x別津貼 | ||
早班 07:00 – 19:00 | 元 / hr | X | 元/hr | X | 1 .班別津貼報價不能超過以下原則,未填寫報價視同為無津貼: 中夜班每日/時以 10 元上限 夜班每日/時以 25 元上限 2 .工期在一個月內者,視為短期派遣。 |
中班 19:00 – 22:00 | X | X | |||
中夜班 22:00 – 24:00 | 元/hr | 元/hr | |||
夜班 24:00 – 07:00 | 元/hr | 元/hr | |||
平日延長工時(1.34) | 元 / hr | 元 / hr | |||
平日延長工時(1.67) | 元 / hr | 元 / hr | |||
休息日延長工時 | 元 / hr | 元 / hr | |||
休息日延長工時(2.67) | 元 / hr | 元 / hr | |||
備註:1 .工作時間為單周 40hr 制。 2 .特殊津貼,由派遣公司以實支實付方式予以給付。 3 .如遇上勞動基準法『工時調整』時,將依勞基法最低標準為主。 4. 休假日、國定假日與天然災害出勤,依勞動部公布最低標準工時金額計價。 |
1. 因執行本契約工作而須給付任何第三人之費用,均由得標商自行處理。二、本契約費用明細表詳如下述(未稅計價):
註1:
上述金額包含所有人事費、逾時服務費、休假替補人力費用、通訊費、資料費、文件印製費、差旅費、交通費、職工安全衛生費、保險費、利管費、資遣費等。
其他補充:
報價單(桃園中轉-源福場)
致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本投標人標價內容如下表所列之報價及技術性需求評估。
一、 計價一般規定
派遣費用報價金額如下: | |||||
班別 | 全程派遣(時薪) | 其他說明 | |||
長期派遣 | x別津貼 | 短期派遣 | x別津貼 | ||
早班 07:00 – 19:00 | 元 / hr | X | 元/hr | X | 1 .班別津貼報價不能超過以下原則,未填寫報價視同為無津貼: 中夜班每日/時以 10 元上限 夜班每日/時以 25 元上限 2 .工期在一個月內者,視為短期派遣。 |
中班 19:00 – 22:00 | X | X | |||
中夜班 22:00 – 24:00 | 元/hr | 元/hr | |||
夜班 24:00 – 07:00 | 元/hr | 元/hr | |||
平日延長工時(1.34) | 元 / hr | 元 / hr | |||
平日延長工時(1.67) | 元 / hr | 元 / hr | |||
休息日延長工時 | 元 / hr | 元 / hr | |||
休息日延長工時(2.67) | 元 / hr | 元 / hr | |||
備註:1 .工作時間為單周 40hr 制。 2 .特殊津貼,由派遣公司以實支實付方式予以給付。 3 .如遇上勞動基準法『工時調整』時,將依勞基法最低標準為主。 4. 休假日、國定假日與天然災害出勤,依勞動部公布最低標準工時金額計價。 |
1. 因執行本契約工作而須給付任何第三人之費用,均由得標商自行處理。二、本契約費用明細表詳如下述(未稅計價):
註1:
上述金額包含所有人事費、逾時服務費、休假替補人力費用、通訊費、資料費、文件印製費、差旅費、交通費、職工安全衛生費、保險費、利管費、資遣費等。
其他補充:
致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報價單(台北總公司)
本投標人標價內容如下表所列之報價及技術性需求評估。
一、 計價一般規定
派遣費用報價金額如下: | |||||
班別 | 全程派遣(時薪) | 其他說明 | |||
長期派遣 | x別津貼 | 短期派遣 | x別津貼 | ||
早班 07:00 – 19:00 | 元 / hr | X | 元/hr | X | 1 .班別津貼報價不能超過以下原則,未填寫報價視同為無津貼: 中夜班每日/時以 10 元上限 夜班每日/時以 25 元上限 2 .工期在一個月內者,視為短期派遣。 |
中班 19:00 – 22:00 | X | X | |||
中夜班 22:00 – 24:00 | 元/hr | 元/hr | |||
夜班 24:00 – 07:00 | 元/hr | 元/hr | |||
平日延長工時(1.34) | 元 / hr | 元 / hr | |||
平日延長工時(1.67) | 元 / hr | 元 / hr | |||
休息日延長工時 | 元 / hr | 元 / hr | |||
休息日延長工時(2.67) | 元 / hr | 元 / hr | |||
備註:1 .工作時間為單周 40hr 制。 2 .特殊津貼,由派遣公司以實支實付方式予以給付。 3 .如遇上勞動基準法『工時調整』時,將依勞基法最低標準為主。 4. 休假日、國定假日與天然災害出勤,依勞動部公布最低標準工時金額計價。 |
1. 因執行本契約工作而須給付任何第三人之費用,均由得標商自行處理。二、本契約費用明細表詳如下述(未稅計價):
註1:
上述金額包含所有人事費、逾時服務費、休假替補人力費用、通訊費、資料費、文件印製費、差旅費、交通費、職工安全衛生費、保險費、利管費、資遣費等。
其他補充:
報價單(桃園關務-報關)
致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本投標人標價內容如下表所列之報價及技術性需求評估。
一、 計價一般規定
派遣費用報價金額如下: | |||||
班別 | 全程派遣(時薪) | 其他說明 | |||
長期派遣 | x別津貼 | 短期派遣 | x別津貼 | ||
早班 07:00 – 19:00 | 元 / hr | X | 元/hr | X | 1 .班別津貼報價不能超過以下原則,未填寫報價視同為無津貼: 中夜班每日/時以 10 元上限 夜班每日/時以 25 元上限 2 .工期在一個月內者,視為短期派遣。 |
中班 19:00 – 22:00 | X | X | |||
中夜班 22:00 – 24:00 | 元/hr | 元/hr | |||
夜班 24:00 – 07:00 | 元/hr | 元/hr | |||
平日延長工時(1.34) | 元 / hr | 元 / hr | |||
平日延長工時(1.67) | 元 / hr | 元 / hr | |||
休息日延長工時 | 元 / hr | 元 / hr | |||
休息日延長工時(2.67) | 元 / hr | 元 / hr | |||
備註:1 .工作時間為單周 40hr 制。 2 .特殊津貼,由派遣公司以實支實付方式予以給付。 3 .如遇上勞動基準法『工時調整』時,將依勞基法最低標準為主。 4. 休假日、國定假日與天然災害出勤,依勞動部公布最低標準工時金額計價。 |
1. 因執行本契約工作而須給付任何第三人之費用,均由得標商自行處理。二、本契約費用明細表詳如下述(未稅計價):
註1:
上述金額包含所有人事費、逾時服務費、休假替補人力費用、通訊費、資料費、文件印製費、差旅費、交通費、職工安全衛生費、保險費、利管費、資遣費等。
其他補充:
報價單(桃園關務-遠雄機場)
致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本投標人標價內容如下表所列之報價及技術性需求評估。
一、 計價一般規定
派遣費用報價金額如下: | |||||
班別 | 全程派遣(時薪) | 其他說明 | |||
長期派遣 | x別津貼 | 短期派遣 | x別津貼 | ||
早班 07:00 – 19:00 | 元 / hr | X | 元/hr | X | 1 .班別津貼報價不能超過以下原則,未填寫報價視同為無津貼: 中夜班每日/時以 10 元上限 夜班每日/時以 25 元上限 2 .工期在一個月內者,視為短期派遣。 |
中班 19:00 – 22:00 | X | X | |||
中夜班 22:00 – 24:00 | 元/hr | 元/hr | |||
夜班 24:00 – 07:00 | 元/hr | 元/hr | |||
平日延長工時(1.34) | 元 / hr | 元 / hr | |||
平日延長工時(1.67) | 元 / hr | 元 / hr | |||
休息日延長工時 | 元 / hr | 元 / hr | |||
休息日延長工時(2.67) | 元 / hr | 元 / hr | |||
備註:1 .工作時間為單周 40hr 制。 2 .特殊津貼,由派遣公司以實支實付方式予以給付。 3 .如遇上勞動基準法『工時調整』時,將依勞基法最低標準為主。 4. 休假日、國定假日與天然災害出勤,依勞動部公布最低標準工時金額計價。 |
1. 因執行本契約工作而須給付任何第三人之費用,均由得標商自行處理。二、本契約費用明細表詳如下述(未稅計價):
註1:
上述金額包含所有人事費、逾時服務費、休假替補人力費用、通訊費、資料費、文件印製費、差旅費、交通費、職工安全衛生費、保險費、利管費、資遣費等。
其他補充:
項次 | 評比內容/評分標準 (請勾選) | 備註 |
1 | 公司組織規模,評分如下: 請說明公司資本額於經濟部登載為新台幣 百萬元。 | |
2 | 緊急異常通報單一服務人員及聯繫電話(分日夜):有提供 口,電話號碼: 無提供 口 | |
3 | 投標商近三年,發生幾次,勞工保險未依法投保口:零次 口:1~5 次 口:6~10 次 口:11 次以上 | 查詢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4 | 投標商近三年,發生違反勞動法條款次數口:零次 口:1~5 次 口:6~10 次 口:11 次以上 | 查詢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5 | 小組長管理派遣員工 口 10 人以上才可派 1 小組長(無薪資給付) 口 20 人以上才可派 1 小組長(無薪資給付)口 現場由資深派遣人員兼管 口 以上皆無 | |
6 | 既有供應商加權計分:可說明貴司於順豐服務期間成效 |
二、技術標說明 (技術指標)
可提供其他技術服務支援(補充):
投 標 人(全稱並加蓋公司章):
投標人代表簽字: 日 期:
廠商資格審查表
投標廠商 | 名稱: | 廠商印鑑 | |||
負責人: | |||||
地址: | |||||
統一編號: | |||||
項次 | 資格證明文件 | 說明 | 審查事項 (廠商備具之文件名稱摘要) | 廠商 自主檢視v | 審查結果合格打v |
1 | 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 或設立之證明 |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 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 公司登記證營業事業登記證 (營業事業登記證需要有"人力派遣業務"項 目)公司變更登記表 | ||
2 | 廠商納稅證明 |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 關文件。 |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 ||
3 | 廠商信用證明 |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 票紀錄證明。 | |||
4 | 投標聲明書 | 投標人已詳細審查全部招標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話)和有關附件,將自行承擔因對全部招標文件理解不正確或誤解而產生的相應 後果;其餘內文請參照本文。 | |||
5 | 投標人的資格聲明書 | 聲明具備並滿足各項條款的規定。本聲明如有虛假或不實之處,將失去合格投標人資格;其餘內文請參 照本文。 | |||
6 | 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 授權投標人代表在投標過程中所簽署的一切文件和處理與之有關的一切事務,均予以認可並對此承擔責 任;其餘內文請參照本文。 | 若由公司負責人代表,本授權書可免簽 |
7 | 合作廠商作業人員個人資料保護權益事項 告知暨同意書 | 為保障合作廠商作業人員個人資料合理利用,避免人格權受侵害,茲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權益事項;其餘 內文請參照本文。 | ||||
8 |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 )具有相當財力者。 | ( █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 )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為 _元,或累計金額或數量為 元 ( )實收資本額為 元。 | 檢附三年內承辦客戶案例說明(至少三家,順豐除外) | |||
9 | (█)本案應繳納押標金:二十萬元。 ( )本案無押標金 | 應由廠商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限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或銀行保付支票,劃線禁止背書轉讓,受款人以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為抬頭。 | 如有發生以下狀況皆視為棄標,將扣除押標金。 1、標書投遞後反悔者 2、得標後拒絕 | |||
得標供應商於合約簽訂後,押標金將轉為履約保證金,於簽約完畢於 上線兩個月後無息退還。 | 簽約者 合約簽訂後拒絕 | |||||
履行者 | ||||||
10 | 承攬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 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25條、 26條、27條及28條規定,暨保障本公司員工及各承攬廠商所僱工作人員安全衛生,特訂定『承攬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 於得標後須按本要點進行簽約 |
審查結果 | c 合格 c 不合格 | ||
審查人員簽章 | 日期 |
廠商資格審查表
投標廠商 | 名稱: | 廠商印鑑 |
負責人: | ||
地址: | ||
統一編號: | ||
項次 | 資格證明文件 | 廠商 自主檢視v |
1 | 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 | |
2 | 廠商納稅證明 | |
3 | 廠商信用證明 | |
4 | 投標聲明書(第 18 頁) | |
5 | 投標人的資格聲明書(第 19 頁) | |
6 | 法定代表人授權書(第 20 頁) | |
7 | 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第 21 頁) | |
8 | 合作廠商作業人員個人資料保護權益事項告知暨同意書(第 22 頁) | |
9 |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 |
10 | (█)本案應繳納押標金:二十萬 | |
11 | 承攬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第 23~34 頁) |
備註:全部投標文件,檢附完成後,請將本表,黏貼於投標信封外部, 以提醒全數資格文件皆以備齊。
致: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投 標 聲 明 書
根據貴方為 人力派遣 專案的投標邀請,本簽字代表(全名、職務)正式授權並代表投標人(投標人名稱、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和副本。
1.「投標資格審查表」及附表內說明文件(一式三份)。
2.「服務技術標」:內含技術標(一式三份)
3.「商務標信封」:內含報價單(一式三份)
據此函,簽字代表宣佈同意如下:
1.投標人已詳細審查全部招標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話)和有關附件,將自行承擔因對全部招標文件理解不正確或誤解而產生的相應後果。
2.投標人保證遵守招標文件的全部規定,投標人所提交的材料中所含的資訊均為真實、準確、完整,且不具有任何誤導性。
3.投標人將按招標文件的規定履行合同責任和義務。
4.本投標文件自開標日起投標有效期為:2023 年 12 月 31 日。
5.投標人同意提供按照招標採購單位可能要求的與其投標有關的一切資料或資料,完全理解貴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的報價或收到的任何投標。
6.與本投標有關的一切正式往來通訊請依據下述資訊:
郵x:xx:
xx: xx:
xxxx:
投標人代表簽字:
投標人(全稱並加蓋公司章):日 期: 年 月 日
1.投標人概況:
A.投標人名稱: B.註冊地址:
傳真: 電話: 郵編: C.成立或註冊日期:
D.法人代表: (姓名、職務)實收資本:
其中 國家資本: 法人資本: 個人資本: 外商資本:
2.我方在此聲明,我方具備並滿足下列各項條款的規定。本聲明如有虛假或不實之處,我方將失去合格投標人資格。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的良好記錄;
(5)近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就我方全部所知,x證明上述聲明是真實、正確的, 並已提供了全部現有資料和資料,我方同意根據貴方要求出示文件予以證實。
投標人(全稱並加蓋公司章):
投標人代表簽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電 郵:
傳 真:
電 話:
(若由公司負責人代表,本授權書可免簽)
致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人全稱)法定代表人 授權 為投標人代表,代表本公司參加貴司組織的 專案招標活動,全權代表本公司處理投標過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投標、參與開標、談判、簽約等。投標人代表在投標過程中所簽署的一切文件和處理與之有關的一切事務,本公司均予以認可並對此承擔責任。特此授權。
本授權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投標人代表: 性別: 身份證字號:
單位: 部門: 職務:
詳細通訊位址: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附:被授權人身份證件
授權方
投標人(全稱並加蓋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 期:
接受授權方
投標人代表簽字: 日 期:
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
致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現附上由 (簽發機關名稱)簽發的我方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本,該執照業經年檢,真實有效。
(注: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的內容,由企業加蓋公司章並注明影本與原件一致)
投 標 人(全稱並加蓋公司章):
投標人代表簽字:
日 期:
合作廠商作業人員個人資料保護權益事項告知暨同意書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為保障合作廠商作業人員個人資料合理利用,避免人格權受侵害,茲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權益事項如下;
1.個人資料蒐集告知事項:
1)蒐集之目的:
002人事管理/031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036存款與匯款/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78計畫、管制考核與其他研考管理/107採購與供應管理/109教育或訓練行政/116場所進出安全管理/119發照與登記/145僱用與服務管理/150輔助性與後勤支援管理/151審計、監察調查及其他監查業務/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73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管理/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等,以及其他基於本公司為履行契約或工作管理合理執行所需之特定目的。
2)個人資料類別:
識別類/特徵類/社會情況/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情形/商業資訊/健康與其他。 3)利用期間:自蒐集起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但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4)利用地區、對象及方式:僅使用於中華民國地區,對象為本公司與前揭特定目的範圍內之本公司共同行銷、合作或委外機構,以及依法有調查權或業務主管與金融監理之機關,並以自動化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之處理及利用。5)您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但不提供或資料不完整,致本公司無法進行必要之通知、審核與受理,而無法提供相關資訊,或影響自己權益等情事者,應自負責任外,不得向本公司為任何之主張或請求。
2.下列情事本公司得於蒐集特定目的以外之利用
1)法律明文規定。2)為增進公共利益。3)為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4)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或有利於當事人之權益。5)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3.您行使個人資料之權利與方式:
1)您提供個人資料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為以下之主張:
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但有妨害本公司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者,本公司得拒絕之;
請求補充或更正;
資料利用期間期滿或特定目的消失後得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但本公司為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2)您欲行使上述法定權利,承辦單位聯絡信箱為 XX_XXX@xx-xxxxxxx.xxx.xx
0.xxxxxxxxxxxxxxxx、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自本公司受理之次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同意提供,必要時得予延長,如拒絕提供者,本公司另以書面通知。
5.您就下列事項請求者,自本公司受理之次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同意提供,必要時得予延長,如拒絕提供者,本公司另以書面通知。
1)請求更正或補充個人資料之正確性。2)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3)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4)本公司有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6.您確認個人資料均係由本人自行提供,如非本人提供,應由提供人告知與本人之關係及資料來源。
本人已充分瞭解本告知暨同意書全部內容與規定,並同意提供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之個人資料,茲簽名如下:
同意人簽名: 日 期:
第壹章 總 則
承攬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第一條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25條、26條、 27條及28條規定,暨保障本公司員工及各承攬廠商所僱工作人員安全衛生,特訂定『承攬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第貳章 適用對象及權責
第二條 適用對象:本要點所稱之承攬廠商係指承攬本公司工作之廠商;再承攬、再再承攬者亦同。
第三條 權 責:
一、 本公司主辦單位:應負責督促、巡查承攬廠商依契約之要求辦理,並負安全衛生督導之責。
二、本公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協助本公司主辦單位,並針對承攬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辦理情形,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安全衛生檢(查)核。
第參章 名詞定義
第四條 x要點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主辦單位:本公司承辦各項工程、勞務、財物(含安裝)契約之單位或契約執行單位。 工 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
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勞 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個人防護具:係指安全帽、安全帶、安全鞋、安全眼鏡、電焊用護目鏡、耳罩(塞)、絕緣手套、焊接用手套、空氣呼吸器等,於作業時保護作業人員之身 體不受危害之設備。
第肆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x公司各主辦單位應於承攬廠商施工前(或作業前)告知承攬廠商有關本公司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安衛法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第六條 承攬廠商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份交付再承攬時,承攬廠商亦應依照前條規定辦理,並負有告知再承攬廠商前條事項之責任。前開辦理及告知應作成書面紀錄。
第七條 承攬廠商承攬本公司工作應為其僱用之每位工作人員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 險。
第八條 承攬廠商及其施工人員除應遵守工程承攬契約規定外,並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本公司相關施工作業規定。
第九條 承攬廠商就承攬部分應負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二個以上承攬廠商共同承攬本公司工程有共同作業,而本公司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本公司主辦單位應指定承攬廠商之一負起下列事項之責任:
一、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聯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及製作並留存巡視紀錄備查。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必要事項。
第十條 承攬廠商與再承攬廠商其所僱施工人員發生職業災害,而造成本公司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時,本公司保有對承攬廠商與再承攬廠商求償權。
第十一條 承攬廠商於得標後,施工前應填報承攬廠商指定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委託書及指派現場職業安全衛生負責人或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入場總人數滿30人)。
第十二條 承攬廠商報備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工程施作期間應常駐承攬作業場所,並依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令確實規劃、督導安全衛生管理工作及下列事項:
一、 督導實施作業環境與施工作業安全檢點及設備、設施、機具、工具、防護具之自動檢查。
二、 施工期間應隨時視作業現場情況變化,落實執行各項環境、施工安全檢點與測定。承攬廠商及所僱施工人員在本公司施工期間,應接受工程主辦單位人員及各級主管、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就安全衛生相關事項監督。
三、 本公司之工程承攬廠商施工地點為第三地點時,除須遵守原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外,並適用本管理要點。
四、 承攬廠商進場作業時,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籠、堆高機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或設備入場前應先檢附「檢查合格證」正本及「操作人員訓練
合格證明」向本公司主辦單位申請核備,否則不得入場。
五、 承攬廠商於場區內作業時嚴禁跨越輸送帶、擅自操作危險性機械(如堆高機)。六、 承攬廠商於進入本公司施工前,需將所使用工具、機械、設備應做好檢查,如
有損壞或不安全狀況者,即刻修復。
七、 承攬廠商及再承攬廠商所僱之施工人員進入工作場所作業時嚴禁穿著背心、短
褲、木屐、拖鞋;施工人員於施工作業時需佩帶適當之個人防護器具(如工程用安全帽、安全鞋、電焊作業專用皮革手套)。
八、 承攬廠商及其所僱施工作業人員入場施工時,如發現有宿醉或無法勝任工作時得禁止該員進入,並不得攜帶含有酒精成分飲料進入工作場所飲用。
九、 若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時,承攬廠商雇主(或其代理人)應逕行於8小時內報告勞動檢查機構。
十、 每日收工前半小時,施工人員及提供勞務者要確實檢視作業場所及週遭,確定已無危險之虞後,才可離開施工場所。
第伍章 罰 則
第十三條 承攬廠商、再承攬商及二者之僱用人員(提供勞務)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本要點規定,得依本要點以承攬廠商違反約定處罰。
第十四條 x公司有關人員發現違規情事,符合「承攬廠商違反安全衛生規定罰款標準一覽表」所列違規項目,經查證屬實者,依表計罰。廠商如有異議,得於收到違約罰款通知 次日起7日內提出書面申覆,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對初次違規人員得視違規情節輕重予以告誡請其立即改善,並作查核紀錄備查;對於屢犯或態度惡劣者,將列入黑名單禁止再入場。
第十六條 對於符合違約罰款標準所列違規項目,本公司得按人、按件、按處或按日等,連續罰款至改善完成為止,並於每期(或月)辦理工程或勞務工作估驗時即予罰款。
第陸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x安全衛生管理要點未盡事宜,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辦理。
公司 委 託 書
旨:本公司承攬貴公司 工程(契約編號: ),委請本公司負責並承諾遵守貴公司所訂之『承攬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及各項規定。
此致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承 攬(廠)商: | (事業單位全銜及印鑑) | |
公 司 負 責 人: | (xx) | |
身分證字號: | 電話: |
日 期:
承攬廠商作業勞工安全紀律承諾書
承攬廠商 公司名稱 | 職稱 | 負責人(代 理人)姓名 | ||||||
身分證字號 | 承諾日期 | 年 | 月 | 日 | ||||
承攬工程(或 勞務)名稱 | 2021年 人力派遣招標案006 | |||||||
承 攬 作 業地點 | 作業期限 (或契約 | 年 | 月 | 日起 | ||||
期限) | 至 | 年 | 月 | 日止 | ||||
※本人已詳閱及瞭解下列規定事項並承諾遵守,若有違反,依規定辦理,絕無異議 | ||||||||
承諾事項 | 違反時之處理 | |||||||
1. 在工作場所內除休息區以外,我會戴好安全帽、扣好頤帶。工作時我絕 不攜帶或飲用含酒精之飲料。 | 經現場查證屬實, 第一次勸導警告,第二次違反者罰 | |||||||
2. 我會遵照台灣順豐速運公司規定,在我的作業範圍內作業,未經報備許 可,決不到其他管制區。 | ||||||||
3. 在2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時(含高空工作車作業、屋頂作業),我會佩戴背 負式安全帶並將其扣在固定位置上。 | 鍰三千元,第三次 經現場查證屬實,立即驅逐出場,不 | |||||||
4. 我絕對從規定之出入口進出。未經主管許可,我決不跨越輸送帶及施作 (施工)警示區域。 | ||||||||
5. 高架作業時未經申請許可,我絕不攜帶高度2公尺以上的合梯或不符法令規定之合梯、移動梯進場工作(嚴禁使用木梯)。 | xxx場施工(或作業)。 | |||||||
6. 在施工架上作業時,我絕不使用梯子、合梯或踏凳等從事作業。 | ||||||||
7. 我會將用電設備接在已申請報備的電源插座上,絕不私自亂接未經許可 之電源。 | ||||||||
8. 電焊時,我決不私自調整電焊機安全開關,並且承諾穿戴必要之防護具 (手套、護目鏡等)。 | ||||||||
9. 未經主管許可,我絕不接近吊車吊舉範圍及作業車輛、機具作業半徑。 | ||||||||
10. 我會遵照施工機具設備上標示牌所示的「安全須知」辦理。 | ||||||||
11. 在缺氧作業場所作業時,我會戴好呼吸防護具,並取得進入作業許可。 | ||||||||
12. 電氣作業我會戴好絕緣防護具,並做好檢電及必要之接地措施。 | ||||||||
13. 於運轉中機器從事檢修、清掃、上油我會先停止該機器運轉,並上鎖及標示(如:檢修中),以防止意外。 | ||||||||
14. 未經主管許可,對於安全護欄、護蓋、安全網、安全母索、警示帶、施 工架踏板、漏電斷路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及機器設備之安全裝置 等,我絕不拆除或使其失去功能。 | ||||||||
15. 噪音作業區,我會戴好防音防護具。 | ||||||||
16. 我絕對會遵守 貴公司職業安全衛生規定及政府職安法令規定。 | ||||||||
此致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承諾人簽章: |
承攬廠商違反安全衛生規定罰款標準一覽表
項次 (類型) | 項目 | 違 規 具 體 事 由 | 單位 | 罰款金額 (新台 幣元) |
一 、一般規定 | 1 | 作業場所工作人員未戴安全帽、未繫妥頤帶、未依規定裝束著裝。 | 每人 | 1,000 |
2 | 攜帶含有酒精成分之飲料進入工作場所飲用。 | 每人 | 1,000 | |
3 | 工區內發現含有酒精成分飲料瓶(罐)。 | 每處 | 1,000 | |
4 | 施工人員於禁菸區、工區、機房吸菸或叼著菸工作。 | 每人 | 1,000 | |
5 | 承攬商未替其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而從事本公司相關工作。 | 每人 | 2,000 | |
6 | 施工人員不在報備之工作人員名冊內。 | 每人 | 3,000 | |
7 | 作業前未對施工人員實施事前危害告知並留存書面紀錄。 | 每人 | 1,000 | |
8 | 未經許可任意操作使用本公司設施。 | 每件 | 3,000 | |
9 | 道路施工未依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之規定設置警告標誌。 | 每處 | 2,000 | |
10 | 起重機具吊鉤無防滑舌片;運轉時,人員在吊舉物下方;昇空車或移動式起重機(吊臂車等)未依規定接地或接地不良;未設置過捲揚預防裝 置。 | 每件 | 1,000 | |
11 | 高處作業時,隨意拋擲工具、器材、物料。(含剪線未使用繩索綁住)。 | 每次 | 1,000 | |
12 | 工作場所負責人離開工作現場未指定代理人或代理人未到場。安全衛生 人員未依規定在場督導並簽到。 | 每次 | 1,000 | |
13 | 營造工程施工架組配、擋土支撐、模板支撐、鋼構組配、隧道開挖或襯 砌、露天開挖及屋頂作業未選任作業主管負責監督指揮施工。 | 每件 | 3,000 | |
14 | 違反契約或法令安全衛生規定,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 每件 | 3,000 | |
15 | 滅火器未定期檢驗並標示有效日期。 | 每處 | 1,000 | |
16 | 隨意拆掛停送電範圍警告標誌。 | 每件 | 3,000 | |
17 | 使用未經檢查合格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 | 每件 | 3,000 | |
18 | 施工場所未依規定設置安全措施。 | 每件 | 2,000 | |
19 | 起重作業未派專人指揮或人員行走於吊舉物下方。 | 每件 | 2,000 | |
20 | 起重作業中,人員攀登於被吊掛件上,或移動中之起重機。 | 每件 | 2,000 | |
21 | 使用安全保護裝置不良之工具、機具從事作業。 | 每件 | 1,000 | |
22 | 人員橫跨輸送帶。 | 每件 | 3,000 | |
23 | 氧乙炔鋼瓶暫置或作業中未保持直立固定或使用專用推車。 | 每件 | 1,000 | |
24 | 以未經訓練合格人員操作危險性機械或危險性設備。 | 每件 | 2,000 | |
25 | 直立式工作梯(合梯、移動梯)梯腳無止滑墊或損壞。 | 每件 | 1,000 | |
26 | 作業勞工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 則」第3~5條、第10~11條及第15~17條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每人 | 2,000 | |
27 | 依法應在現場指揮監督勞工作業之作業主管(缺氧作業、擋土支撐、板 模支撐…..等)未在場。 | 每件 | 2,000 |
28 | 工程開工前工程主辦單位告知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應採取之安全措 施,現場負責人或工安管理人員未轉告其工作人員並留存紀錄。 | 每次 | 2,000 | |
29 | 施工中危害不同之工作,現場負責人或工安管理人員未於工作開始前告知工作人員工作危害因素及防範對策並留存紀錄。 | 每次 | 2,000 | |
30 | 施工中衍生之工程廢棄物未妥善處理或工地現場凌亂未整理整頓。 | 每次 | 1,000 | |
31 | 移動式起重機未標示吊升荷重、機具編號、最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及操作桿未中文標示。 | 每次 | 1,000 | |
32 | 工程車停放斜坡未放置止滑墊(塊)。 | 每次 | 1,000 | |
33 | 拒絕、規避或阻撓本公司相關人員工安查核。 | 每次 | 3,000 | |
34 | 對本公司查核或取締人員施以暴力或恐嚇者。 | 每次 | 3,000 | |
35 | 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未通報相關單位人員。 | 每件 | 3,000 | |
36 | 各項料品、工作組件、棧板等堆疊過高,或未予妥善固定以防止崩塌、 掉落、滑落。 | 每次 | 1,000 | |
37 | 人員動線上有模板、鋼筋、施工架台、牆面或其他工作組件之突出物(鐵 釘、鐵條等)未予拔除或釘入或採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 | 每次 | 1,000 | |
38 | 使用或存放危險物、有害物之場所或容器等未依規定加予標示、劃分管 制區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措施及注意事項。 | 每次 | 2,000 | |
39 | 承攬商於作業區內發生火警、人員傷亡等任何事故,未立即向業主及監 造部門報告。 | 每次 | 3,000 | |
40 | 業主監工人員或安全督導人員檢查認有立即發生安全危害之虞,經告知 應即停工改善但仍繼續施工作業。 | 每次 | 2,000 | |
41 | 於施工期間將工作人員之勞工保險或意外保險予以退保或降低保險金額。 | 每人 | 3,000 | |
42 | 堆高機駕駛人員離座未依規定熄火、制動、取出鑰匙、貨叉放置地面或違反其他安全規定。 | 每次 | 1,000 | |
43 | 使用木梯(因強度、構造皆不符法令規定);或合梯無堅固構造、堅固繫材扣牢、安全梯面或高度超過2公尺。 | 每次 | 1,000 | |
44 | 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未依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設置號誌、標示或柵欄等設施,上述措施尚不足以警告防止交通事故時,應置交通引導人 員,並應置備反光背心等防護衣,使交通引導人員及勞工確實使用。 | 每次 | 2,000 | |
45 | 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未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未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 | 每次 | 2,000 | |
二 、墬落危害之虞 | 1 | 高差在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未設置圍欄、覆蓋、安全網等防護措施;人、手孔等地面開口未設有圍欄、覆蓋。 | 每處 | 2,000 |
2 | 施工架未設置合於標準構造堅固之護欄、踏板、爬梯。 | 每處 | 2,000 | |
3 | 於高差2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未依規定使用背負式安全帶或未掛補助繩。 | 每人 | 1,000 | |
4 | 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場所作業未設置安全上下設備。 | 每處 | 2,000 | |
5 | 補助繩長度超過2.5公尺,未裝減震包(緩衝包)。 | 每人 | 1,000 | |
6 | 高架作業移位時未使用補助繩保持身不離繩之防墜措施。 | 每人 | 1,000 | |
7 | 高架作業有墜落之虞未依規定設置安全母索、安全網。 | 每處 | 2,000 | |
8 |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未依「營造 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 每處 | 1,000 |
9 | 進行鋼構組配作業前,未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49-1條規定 擬訂鋼構組配作業計畫。 | 每處 | 1,000 | |
三 、感電危害之虞 | 1 | 活線或接近活線作業未使用絕緣防護具或無作業主管監督。 | 每人 | 3,000 |
2 | 停電作業工作之兩端未檢電,未掛妥接地線。 | 每處 | 2,000 | |
3 | 交流電焊機未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本體未按規定接地。 | 每處 | 2,000 | |
4 | 電動機具或臨時用電設備未設置漏電斷路器(設置後失效視同未裝置)。 | 每處 | 2,000 | |
5 | 停電工作中於電路停電(開路)後,電路開關未上鎖或未掛停電作業警 示牌。 | 每處 | 2,000 | |
6 | 配電工程活線或接近活線作業掩蔽不周全。 | 每處 | 2,000 | |
7 | 起重作業在靠近有電地區工作,起重機或吊車未按規定接地。 | 每件 | 1,000 | |
8 | 電氣設備或機器外殻未依規定接地。 | 每件 | 2,000 | |
9 | 使用對地電壓150V 以上或潮濕處、良導體處所使用移動式、攜帶式電動機具及臨時用電設備其電路上未裝設漏電斷路器。 | 每處 | 2,000 | |
10 | 電焊機之焊接柄或電流、電壓調整器調整把手無絕緣被覆或損壞。 | 每次 | 1,000 | |
11 | 電源開關箱、發電機周圍未設置手提滅火器,或未貼示明顯之安全警告 標示,或堆放油品或其他易燃物品。 | 每次 | 1,000 | |
12 | 使用之電源導線、接地導線絕緣被覆老化、損傷,或內部銅導線過度彎 折損傷,或導線接續處接合不良有發熱異常。 | 每次 | 1,000 | |
13 | 橫越通路或車輛出入場所之臨時電氣配線或移動式電線,未依規定架空 配設或埋設地下或施設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 每次 | 1,000 | |
14 | 用電器具裸露帶電部位未設置防止碰觸感電之護圍等防護設施及掛設 安全警告標示。 | 每次 | 1,000 | |
15 | 承攬商自備之用電器具未貼示業主已檢查證,或已逾有效期限未重新檢查更換檢查證續予使用。 | 每次 | 1,000 | |
16 | 每日收工前或暫停工作時,未將電源開關電源切斷、箱門關閉或電源插頭拔出或電纜線收拾妥當。 | 每次 | 1,000 | |
17 | 每日收工及遇下雨天時,未將用電器具以防雨設施覆蓋或移入不被雨淋場所。 | 每次 | 1,000 | |
四 、火災及爆炸危害之虞 | 1 | 在「嚴禁煙火」區未經許可擅自動火。 | 每處 | 3,000 |
2 | 局限空間作業,未經申請許可動用火種。 | 每件 | 3,000 | |
3 | 在限制用火場所雖經許可動用火種,但未確實做好防火措施。 | 每處 | 1,000 | |
4 | 禁菸場所吸菸或亂丟菸蒂;油漆施工中吸菸。 | 每處 | 1,000 | |
5 | 氧氣、乙炔、氬氣及瓦斯等氣體鋼瓶未捆牢並固定,吊運時未使用吊籃並捆牢平穩。 | 每處 | 1,000 | |
6 | 動火作業地點未備妥有效之滅火器材者。 | 每處 | 3,000 | |
7 | 施工中依規定應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而未使用者。 | 每處 | 1,000 | |
8 | 明火作業期間有受火花、焊渣飛散滴落或火燄高熱波及之區域內之可燃性物品、電線、管路、機具等,未依規定清移或未做好遮護、隔離等安 全防護措施。 | 每次 | 2,000 | |
9 | 明火作業期間未將備用之消防滅火設備置於臨近施工地點易取用處,或 向業主借用之消防滅火設備未予妥善保管或歸還。 | 每次 | 2,000 | |
10 | 使用中或備用之氧、乙炔等氣體鋼瓶放置方式或地點不符安全規定(未 | 每瓶 | 1,000 |
立放或未使用手推車,或放置地點鄰近火源、高溫、油品、電氣配線、 接地線之場所),或未標(掛)示使用廠商及供應商名稱。 | 次 | |||
11 | 氧、乙炔等氣體鋼瓶瓶體受損,或頂部未裝妥護蓋,或瓶體上方未貼內容物名稱之安全標示,或使用時未裝設壓力錶或其壓力錶故障損壞。 | 每瓶次 | 1,000 | |
12 | 氧、乙炔等氣體鋼瓶使用之橡膠管龜裂、腐蝕,或接頭未以專用管箍或管夾束緊,或橫跨通道 或放置於有銳邊尖角、油污之物體或地面上。 | 每次 | 1,000 | |
13 | 明火作業收工時,未將火種、火星、焊渣熄滅、冷卻。 | 每次 | 1,000 | |
14 | 鋼瓶性能不良,或調壓器不正常,或瓶體及配件損傷、斷裂、變形、銹蝕及破裂。 | 每瓶次 | 1,000 | |
15 | 焊切作業未設置火星及噴渣收集裝置。 | 每次 | 1,000 | |
五 、缺氧或中毒危害之虞 | 1 | 在局限空間作業,未實施氧氣、危害物濃度之測定(未留紀錄視同未測 定);未實施有效通風;未派人監視。 | 每處 | 3,000 |
2 | 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未備置空氣呼吸器(壓力不足或功能失效亦同)、堅固梯子、背負式安全帶(安全繩索)或救生索。 | 每 人 、處 | 1,000 | |
3 | 局限空間有缺氧之虞工作場所內,工作人員於其內使用內燃機引擎。 | 每處 | 3,000 | |
4 | 缺氧作業未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缺氧症預防規則第18條規定設置告示牌。 | 每處 | 2,000 | |
5 | 局限空間作業未設置「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告示牌。 | 每件 | 2,000 | |
6 | 從事缺氧作業未先取得工作場所負責人書面許可;進出缺氧作業場所人 員未依規定點名記錄。 | 每處 | 2,000 | |
六 、高架作業 | 1 | 工作人員從事高架作業及上下高架作業場所,未佩帶背負式安全帶並將 背負式安全帶掛鉤勾掛於高度在人體腰部以上之安全母索或堅固結構物上。 | 每次 | 3,000 |
2 | 工作人員未使用背負式安全帶或背負式安全帶使用有困難之高架作業場所未設置安全網或安全網破損未立即修補。 | 每次 | 3,000 | |
3 | 高架作業施工架及護欄等各項安全防護設施,於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或地震後,未在復工時依規定重新檢查,確認其安全性後即逕行使用作 業。 | 每次 | 2,000 | |
4 | 高架作業施工架未於每週定期、惡劣氣候襲擊後、停工再復工前實施檢 查。 | 每次 | 2,000 | |
七 、施工架 | 1 | 施工架在垂直方向每5.5M 以內,水平方向每7.5M 以內未設置1處與構造 物妥實連結之固定點。 | 每次 | 2,000 |
2 | 施工架基礎地面不平整,或夯實不緊密,或未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沉陷。 | 每次 | 1,000 | |
3 | 施工架上垃圾未每日清理完成。 | 每次 | 1,000 | |
4 | 於施工架上使用梯子、合梯或踏凳等從事作業。 | 每次 | 1,000 | |
5 | 高度2M 以上之施工架未供給足夠強度之工作台,工作台面未舖滿,或未舖以密接之板料,板料與板料間隙大於3㎝。 | 每次 | 1,000 | |
6 | 上下二架間高度1.5M 未設置供勞工安全上下之階梯。 | 每次 | 2,000 | |
7 | 施工架之工作台兩側未架設交叉拉桿及水平拉桿。 | 每次 | 1,000 | |
8 | 高度5M 以上之施工架及吊掛式、懸臂式構架未由專業技師(結構技師 | 每次 | 3,000 |
或土木技師)事先以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 並繪大樣圖,併結構計算書送監工部門備查。 | ||||
八 、起重吊掛作業 | 1 | 起重吊掛作業吊桿迴轉半徑範圍,未設安全警戒索、欄柵等隔離設施及安全警告標示,禁止非工作人員、車輛進入,或未設指揮人員指揮作業。 | 每次 | 3,000 |
2 | 利用吊車吊舉人員上升或下降。 | 每次 | 3,000 | |
3 | 起重吊掛作業使用之吊鏈或鋼索、繩索、吊(夾)具、吊籃等吊掛用具 或載具之承載(夾持)荷重力應足夠,有裂痕、割傷、腐蝕、扭曲捲折等瑕疵未立即修換。 | 每次 | 3,000 | |
4 | 吊車吊鉤未裝防滑舌片或已裝設者但失效。 | 每次 | 1,000 | |
5 | 吊車在鬆軟或傾斜地面作業,其四個腳座未以足夠強度、適當大小之枕 木等襯墊支撐防止凹陷傾斜。 | 每次 | 3,000 | |
6 | 吊舉重物或長條形工件,未使用導向索控制方向及防止在空中擺動。 | 每次 | 1,000 | |
7 | 起重機操作手、指揮手及吊掛手無合格證照。 | 每次 | 2,000 | |
九 、高空工作車 | 1 | 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未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高空工作車之種類、容量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及未指定專人 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 | 每次 | 1,000 |
2 | 除行駛於道路上外,為防止高空工作車之翻倒或翻落,危害勞工,未將 其外伸撐座完全伸出,及未採取防止地盤不均勻沉陷、路肩之崩塌等必要措施。 | 每次 | 3,000 | |
3 | 在工作台以外之處所操作工作台時,為使操作者與工作台上之勞工間之連絡正確,未規定統一指揮信號,及未指定人員依該信號從事指揮作業 等必要措施。 | 每次 | 1,000 | |
4 | 除乘坐席位及工作台外,搭載勞工。 | 每次 | 3,000 | |
5 | 超過高空工作車之積載荷重及能力。 | 每次 | 3,000 | |
6 | 使用高空工作車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 | 每次 | 2,000 | |
7 | 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時,未使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勞工佩帶背 負式安全帶。 | 每次 | 2,000 | |
8 | 從事高空工作車之修理、工作台之裝設或拆卸作業時,未指定專人監督 該項作業,決定作業步驟並指揮作業,監視作業中安全支柱、安全塊之使用狀況。 | 每次 | 2,000 | |
9 | 高空工作車停止作業駕駛須離開駕駛座時,未採取將工作台下降至最低位置、預防高空工作車逸走之措施,如未停止原動機或未確實使用制動 裝置制動等措施。 | 每次 | 2,000 | |
10 | 高空工作車行駛時,除有工作台可操作行駛構造之高空工作車外,勞工 不可搭載於該高空工作車之工作台上。 | 每次 | 2,000 | |
十 、局限作業 | 1 | 從事業主指定之局限空間作業,未取得「工作安全許可證」即擅自施工 作業。 | 每次 | 2,000 |
2 | 未確認欲進入局限空間已盲封、關斷,或未繪製出入管路、控制閥、排氣裝置及附屬設施等之相關位置。 | 每次 | 2,000 | |
3 | 未確認開啟各排洩閥,或未打開所有人孔蓋,或其相關位置未詳細標示於圖面上並予編號據以管制。 | 每次 | 2,000 | |
4 | 未徹底排除槽內或局限空間內殘存危害性之液體、氣體。 | 每次 | 1,000 | |
5 | 作業場所可燃性物質濃度測定值,未在爆炸濃度下限的30%以下;有害 氣體未在容許濃度以下;氧氣的濃度未在18%~21%之間,施工前及施工 | 每次 | 2,000 |
中未定時確實檢測及記錄。 | ||||
6 | 進出局限空間安全工具、用品未預作準備,作業場所旁未備置安全護具 及空氣呼吸器,供緊急事故使用。 | 每次 | 2,000 | |
7 | 進入局限空間內之工作人員未帶背負式安全帶,或未繫救生索,索之一 端未由外面看守人員拉住,或看守人員未隨時注意內部動靜。 | 每次 | 2,000 | |
8 | 從事局限空間作業,現場無缺氧作業主管及其他有害物作業主管從事監 督及管理。 | 每次 | 2,000 | |
9 | 未指派一人以上之安全督導員,隨時監視作業狀況,或發覺有異常時, 未即與主管及有關人員聯繫,採取緊急措施。 | 每次 | 2,000 | |
10 | 作業人員未穿著鞋底不含鐵材,防靜電之安全鞋或膠鞋,或未經監工人 員檢查合格即逕行入槽施工。 | 每次 | 1,000 | |
11 | 作業人員安全帽及其他必要的防護具未依規定配戴,或未經監工人員或 安全督導員檢查合格即逕行入槽施工。 | 每次 | 2,000 | |
12 | 槽內未使用無火花工具,如銅鎚、防爆鍊條吊具、防爆銅質或鋁合金板手、鋁合金清除油泥工具等。 | 每次 | 1,000 | |
13 | 局限作業場所,有崩塌致勞工有遭掩埋之虞時,未採取防範措施,確保結構體之穩定性。 | 每次 | 1,000 | |
14 | 工作中如需要連繫,未使用經電氣人員認可之防爆型對講機。 | 每次 | 3,000 | |
15 | 槽內或局限空間內工作完成時,在安裝人孔蓋以前,未查視尚有工作人 員或工具在其內。 | 每次 | 1,000 | |
16 | 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未將工作安全許可證、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連絡方式、現場監視人員姓名等公告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之處所。 | 每次 | 1,000 | |
17 | 局限空間作業未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並未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於停工時,未確認人員淨空後,再將入出口封閉。 | 每次 | 3,000 | |
18 | 從事作業前,該空間內有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 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之虞者,未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 | 每次 | 1,000 | |
十一 、化學品管理 | 1 | 未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7條規定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時檢討更新,並依計畫確實執行,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二、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其內容。 三、將危害性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 四、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教育訓練。五、其他使勞工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資訊之必要措施。 | 每件 | 1,000 |
2 | 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未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19條規定 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 | 每件 | 2,000 | |
3 | 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未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7條規定於作業場所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 | 每件 | 2,000 | |
4 | 勞工製造、處置或使用之化學品,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未依「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第4條規 定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 每件 | 1,000 |
十二 、承攬管 理 | 1 | 承攬人以其承攬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規定於事前告知該再承攬人有關其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每件 | 2,000 |
2 | 承攬人與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承攬人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 | 每件 | 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