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产品【风险等级】 代销产品【风险等级】 【低风险】产品 R1 【中低风险】产品 R2 【中风险】产品 R3 【中高风险】产品 R4 【高风险】产品 R5
北银理财封闭式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投资者自愿购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由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以下简称“北银理财”或“管理人”)的本理财产品,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重要声明
1、本协议是投资者购买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协议。投资者购买销售机构代销理财产品时,还需要另外签署包括相应的《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在内的销售文件。本协议以及《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以下统称“销售文件”)。
2、本产品由北银理财发行并管理。销售机构仅作为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非本产品的发行机构与管理机构,也不承担产品的风险管理责任。销售机构作为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不表明销售机构对本产品的投资收益做出任何判断和保证,不表明本产品的投资没有任何风险,也不对投资的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进行任何承诺或担保。
3、投资者购买的代销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传递等风险因素,具体详见产品管理人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等销售文件。投资者在签署本协议或购买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本协议及《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已充分知悉和完全理解自身作为投资者的全部权利与义务以及本产品的全部风险,并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流动性安排,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本产品并自行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4、销售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销售机构根据产品的投资组合、风险状况等因素,将代销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分为【五】个等级,风险级别由低到高
依次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代销理财销售文件中以
【R1】、【R2】、【R3】、【R4】、【R5】对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标示,数字随产品风险等级的升高而增加,两者的对应关系为:
代销产品【风险等级】 | 代销产品【风险等级】 |
【低风险】产品 | R1 |
【中低风险】产品 | R2 |
【中风险】产品 | R3 |
【中高风险】产品 | R4 |
【高风险】产品 | R5 |
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产品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经过审慎评估后确定的产品风险等级。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销售机构对产品的风险评级与产品管理人的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
5、销售机构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1)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实际风险承受能力及销售机构的评估结果选择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不得购买高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代销的本理财产品,即表示认可并接受投资者所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以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销售机构应以书面的方式告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销售机构评定的代销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之间的对应关系。
(2)投资者为非机构投资者的,在购买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前,需通过销售机构相应销售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任一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具体以该渠道届时所支持的业务类型为准)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机构综合投资者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因素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销售机构按照其销售制度对其他类型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投资者,由投资者签名确认后留存。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投
资者,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投资者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销售机构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否则,因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销售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投资者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对投资资金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并保证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7、投资者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投资者应及时通过销售机构相应渠道(包括任一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具体以该渠道届时所支持的业务类型为准)办理变更手续。因投资者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导致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销售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销售机构有权根据投资者的具体业务申请类型
(包含但不限于认购、申购、赎回等)直接对投资者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扣划等操作,而无需另行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如因投资者相关账户可用余额不足、被查封、冻结、止付、扣划、账户状态异常等非销售机构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足额划转,由此导致投资者未成功购买本产品的,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销售机构对此不承担责任。
9、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本协议一方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透露或泄露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而知悉的对方未公开信息,但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机关、监管机构或销售机构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10、销售机构不会因非法定或约定的原因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投资者的未公开信息,当投资者遇到不明第三方或自称理财公司/销售机构人员等利用电话、邮件等手段联系投资者时,请投资者及时联系销售机构进行必要核实,避免受到经济损失。
11、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销售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并在此确认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的系统记录、书面文件记载以及录音、录像等记录信息均构成投资者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等)的终局证
据,并且在发生相关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12、根据投资者的具体业务申请类型及相应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为提供相应服务以及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之必要,投资者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销售机构有权调取、收集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开户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等身份信息、风险承受能力、交易记录、金融账户、数据信息资料、投资经验、金融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完税证明等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信息,有权留存投资者购买本产品的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产品的银行账户信息等),并有权向产品管理人、中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中心、国家税务部门、有权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交易对手方等提供、留存前述必要信息。
同时,投资者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同意销售机构有权从理财产品管理人处获取投资者的相关交易确认信息,以满足投资者的交易查询等需求。建议投资者及时通过销售机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相关查询。
13、投资者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进行洗钱、恐怖融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销售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投资者、投资者的资金或交易行为与洗钱、恐怖融资、偷逃税等违法活动相关的,销售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提前终止本协议,且有权要求投资者赔偿因此给销售机构造成的损失,造成投资者损失的,销售机构不承担责任。
14、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柜台、智能柜员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或线下渠道提交理财交易申请,仅代表销售机构受理了投资者的委托申请,并不意味着相应申请交易成功。销售机构作为销售机构,仅负责将投资者的产品交易申请传送至产品管理人,投资者申请交易的最终确认结果由产品管理人或指定登记注册机构负责,销售机构不承担确保交易成功责任,对于非销售机构过错所造成的未能交易成功、交易损失等后果,销售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销售机构在此提示投资者注意,请投资者在提交委托申请后及时进行确认结果查询,避免因未及时查询交易结果确认情况而导致投资损失,因投资者怠于查询导致的不利结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5、投资者获得的投资理财收益为未扣税收益,税款由投资者按税务机关相关法规办理,销售机构不承担代客户扣缴相关税款的责任。
16、销售机构代销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赎回、撤
单等交易规则以具体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为准。
17、投资者在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柜台签署销售文件后,或在销售机构自助渠道、电子渠道相关页面勾选同意销售文件并点击“确认购买”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阅读销售文件所有条款,并对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销售文件的约束,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法律后果。
二、免责条款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监管规定的变更而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的,销售机构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销售机构原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销售机构不承担责任。
发生上述相关情形时,销售机构应尽可能地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减少投资者损失。
三、争议处理
(一)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由投资者与销售机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本协议下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住所地(即北京市西城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四、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协议生效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柜台购买代销的理财产品,本协议经投资者签字和销售机构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盖章后生效。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柜台购买本产品的,本协议一式【3】份,销售机构、投资者及产品管理人各执
【1】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的自助渠道和电子渠道购买代销的理财产品,本协议自投资者在相关页面勾选同意本协议后生效。
2、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业务正常运营 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销售机构有权单方对本协议进行修订,销售机构如决定对本协议进行修订的,将通过以下任一或多个渠道进行信息发布:
①销售机构官方网站;
②销售机构营业网点;
③销售机构手机银行;
④销售机构网上银行;
⑤其他法律法规认可的发布渠道。
该等修订以发布时公告的生效时间为准。
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主动、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二)协议终止
本协议及其他相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方式和程序
如投资者对销售机构代销行为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以拨打销售机构客服电话【95186】或通过销售机构任一营业网点进行反映,销售机构将及时受理并给予答复。
如投资者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本身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就此问题向销售机构反映的,销售机构将及时向理财产品管理人反馈,并本着诚信原则协助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人联系沟通。
投资者特此确认并声明:
(1)投资者已经详细阅读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的《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代理销售协议书》等产品销售文件,并已知悉上述文件为一套完整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且完全理解和同意上述文件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性质及投资的全部风险。
(2)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投资者的独立自主判断做出,为投资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能够且自愿承担本产品的全部投资风险及全部后果及责任。
(3)投资者确认销售机构已提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责任或权利限制的条款并就本协议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投资者确认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对本协议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并无疑问或异议,愿意遵守本协议全部内容。
(4)投资者确认销售机构相关业务人员不存在代替甲方签署销售文件,或代替甲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产品购买,或引导投资者提升风险等级等操作及行为,不存在代替投资者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销售协议书》签署栏,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自助渠道和电子渠道购买代销理财产品的不涉及)
投资者签署栏 | 非 机 构投 资 者适用 | 投资者(签字):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手机号码:日期: |
机 构 投资 者 适用 | 投资者(公章):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 |
销售 | 销售机构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盖章): | |
机构 | ||
签署 | 日期: | |
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