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C00001001602A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汽車貸款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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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款 人 |
主 管 | 覆 核 | 經 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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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101/105.02 印/汽-001/105.02 版)
11C00001001602A
汽 車 貸 款 契 約 書
緣借款人: (請親自簽名)(以下簡稱甲方)特此聲明已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攜回本契約書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乙方)申辦借款,除同意提供經乙方認可之車輛為抵押擔保外,並願共同遵守下列各章所載一般條款及經雙方議定後所同意而以黑色或紅色不同字體並劃線所為之特別約定
(議定)等條款:(本契約條款標題僅為方便參考之用,不得作為據以解釋本合約條款之根據)
第一章 動產抵押約定暨定儲利率指數約款
一、甲方或第三人應提供經乙方認可之車輛為擔保(以下簡稱「抵押車輛」),設定動產抵押予乙方並配合辦理動產抵押登記之各該事項,抵押權並採□普通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 方式設定。甲方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經清償後,乙方應即協力辦理本抵押權塗銷登記,除經乙方同意外,乙方於取得第一順位抵押權後,始負依約交付本借款之義務。
二、本貸款之借款用途有包含個人購車貸款者,前開最高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擔保本貸款契約之債務。但甲方因未來需求,經擔保物提供人另以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甲方明確知悉選擇設定「普通抵押權」或依本條約定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貸款契約之債務者,日後如有需求時,須另行設定抵押權,將增加設定費用及延後撥款時間。
三、甲方聲明並保證本抵押車輛確屬□甲方所有□第三人 所有(以下簡稱「抵押車輛提供人」) ,如有任何糾紛,概由甲方自行理清,如因此致乙方遭受損害時,甲方均願負一切賠償責任,如聲明不實者,亦應負刑事相關責任。抵押車輛由甲方以外之第三人提供者,甲方保證確已經該第三人同意提供抵押設定。
四、抵押車輛約定由甲方或□抵押車輛提供人或□經授權使用之第三人 占有使用,並以占有使用人之住所為抵押物之放置地點(未約定者以抵押車輛行車執照登記人之住所為抵押物之放置地點),動產抵押權有效存續期間,占有使用人對抵押車輛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應使抵押車輛保持其具有通常使用之效能。
五、抵押車輛因天災、事變或第三人行為等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毀損、滅失或價值減少時,甲方及抵押車輛提供人應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得定相當期限請求甲方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逾期不提出者,乙方得請求甲方清償債務。
六、抵押車輛應由甲方以乙方為抵押權人,聲請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上加註抵押權特約條款,投保乙方所要求之適當保險,一切保險費用均由甲方負擔,所有保單及保費收據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代為墊付保費,經通知甲方限期償還,甲方未依限期辦理時,乙方得將墊款逕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額,依約定利率計息,甲方絕無異議,但乙方並無代為投保或代墊保費之義務。
抵押物遭受損失,保險公司拒絕或遲延賠償時,除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外,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願負連帶賠償責任。
七、甲方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於乙方抵押權之行使者,乙方得依動產擔保交易法之規定占有抵押車輛。乙方因占有抵押車輛所受之損失及所支出之費用(包括協尋費用、保管費用、拖吊費用及代繳之稅費罰款等等)均由甲方負責賠償之,抵押車輛經乙方占有後所生孳息乙方有權收取,並以之抵償因收取孳息所生之費用及甲方債務。
八、乙方得依動產擔保交易法之規定(含嗣後公告增修之法規),不經通知而占有抵押車輛,甲方得於乙方未經通知占有抵押車輛後之十日內清償全部債務(或經乙方同意清償部分債務),並負擔乙方因實施占有所支付之一切相關費用後(包括但不限於協尋費用、拖吊費用、保管費用),回贖抵押車輛。但抵押車輛價值有顯著減少,或其保管費用過鉅等情事者,乙方得於占有後立即出賣。
九、凡持有乙方發給甲方之擔保物收據或保管證或甲方留存於本契約之約定印鑑,前往乙方請求返還或
更換擔保物及其有關文件者,均視為甲方之代理人,乙方得准予返還更換之。
十、甲方向乙方申辦數筆得分次或循環動用之借款金額,而指定同一帳戶為往來授權帳戶時,除另有書面約定外,就該數筆借款於同一往來授權帳戶之領用方式如下:
(一)甲方動用(領用)之借款額度,以甲方動用(領用)時約定利率較低之額度優先循序動用,如有二筆(含)以上額度之約定利率相同時,乙方得逕自決定動用順序或清償順序。
(二)甲方已動用之該項借款加計利息後之總金額逾該項借款額度時,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得就該項額度於約定還本計息日屆至而未還款時,得逕自其他借款額度中依序轉撥,以充償該項超過額度之本息,但甲方已無其他借款額度得動用時,應立即清償本息。
(三)甲xxx入或以其他方式轉付至授權帳戶內之款項、除另有約定外,均視為借款本金之清償,並以約定利率較高者,優先沖償,利率相同者,以清償期先屆至者優先沖償,清償期相同者,由乙方決定之。
十一、甲方有共同借款之事實(例如:擔保品之買賣契約為甲方共同簽署或甲方購買擔保品之價金有共同給付之義務等)而共同簽訂本契約書向乙方借款時,縱乙方僅對任一甲方撥款、或依契約約定方式清償或代償任一甲方之債務者,仍視為已對甲方全體撥款暨已履行消費性借貸之給付義務,甲方等均承認為本身債務並願負連帶清償責任。甲方有前開共同借款之情況時,同意乙方得以□甲方全體為貸款利息繳付人並按□人數比例□借款撥付比例開立繳息清單,或以□甲方中之__
________為貸款利息繳付人開立繳息清單。(甲方未填載者,授權乙方逕行決定填載)。十二、乙方應以中央銀行重貼現率、主要銀行定儲平均利率、金融業隔夜拆款平均利率、貨幣市場利率、作業成本率及利率風險貼水、或其他具市場性、代表性、透明化之利率指標加一定比率訂定各項
指標利率。前述參考因素變動時,乙方得隨時調整各項指標利率。
「定儲利率指數」構成說明:
係乙方於新指數生效日前 5 個營業日,參考中央銀行公告之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兆豐國際商銀、台灣企銀及中國信託銀行等十家銀行之一年期一般定儲固定利率,並排除利率最高二家及最低二家,以剩餘六家為取樣銀行,而以簡單算數平均數作為取樣之基準,計算至小數點後 2 位,小數點後第 3 位四捨五入。
十三、乙方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以其變動之週期而區分為「季變動」與「月變動」,乙方應將定儲利率指數及其構成說明公告於乙方網站,變動調整生效日如下,生效日遇假日者,以次一營業日為生效日:
(一)季變動:為每年之 1 月 1 日、4 月 1 日、7 月 1 日、10 月 1 日。
(二)月變動(又簡稱「靈活利率指數」):為每月 1 日。
十四、雙方如未約定借款利率時,均以年利率五%計算。除另有約定外,利息之計算均以每年 365 日為
計息基礎,遇閏年不變,並按日計算累計,即按日以每日最終貸款餘額乘約定年利率再除以 365逐日計算累積。約定以乙方定儲利率指數為基準而浮動計算借款利率者,雙方得約定「最低借款
利率」,依原約定方式浮動計算後之借款利率倘低於「最低借款利率」者,該項借款利率於該次約定計息期間內,即改以「最低借款利率」計算借款利息。
十五、乙方調整各項指標利率或指數調整生效日時,應於十五日內告知甲方,未如期告知者,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甲方並得請求乙方提供按調整後借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前項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約定佐以下列方式之一為告知:(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一)甲方辦理借款本息自動扣繳者,以存摺登錄為告知方式,甲方應自動登摺收受前開訊息。 (二)甲方未辦理借款本息自動扣繳者,由乙方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
(三)甲方未辦理借款本息自動扣繳亦未留存電子郵件地址者,由乙方以書面方式通知。
第二章 個別貸款條件約定
一、借款總額:新台幣(以下同) 佰 拾 萬 仟元正。
(大寫數字參考範例: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
二、借款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三、借款利息之計算與還款期日:
(一)約定以乙方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或基準利率或其他約定利率為借款利率加碼計算之標準,並採浮動計息者,除另有約定外,於借款期間內均隨該等利率之調整而□自調整生效日後第一個繳款日起□自調整生效日起,按調整後年利率加碼計算。除另有約定外,每項借款均自實際借款日起(動撥、領用日起),以每月或每 日為一期(未填載者概以每月為一期),依約定借款利率按日計算按期給付利息。
(二)各項借款之還本付息日、分期還款日,均為□借款期間始日之相對應日 □首次動撥當日之相對應日,無相對應日者,均為該月之末日 □每月__日,撥款日與還本付息日或分期還款日非同日時,還本付息日或分期清償日首期仍需繳足一期之本息金額。
(三)得於借款期間內循環領用之借款金額,其利息計算方式,以甲方每日日終已動用之最終餘額為基數,按約定借款利率逐日計算累計,約定以乙方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或基準利率或其他約定利率為借款利率加碼計算之標準並採浮動計息者,均隨該等利率之調整而即時調整。
四、若甲方未填載或勾選空白欄位時,將視為授權乙方依實際核貸內容填載或勾選,甲方取得汽車貸款 契約書或於撥款後,五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對乙方填載內容無異議。
五、借款利率:
(一)甲項:借款金額之□全部□ 佰 拾 萬 仟元部分,依下列約定方式計息:
A.自第 1 期起依右列第 款利率: B.自第 期起依右列第 款利率: C.自第 期起依右列第 款利率: D.自第 期起依右列第 款利率: | (1)固定年利率 ﹪。 (2)固定年xx ﹪。 (3)按乙方公告□定儲利率指數( 變動)□基準利率 加碼年利率 ﹪浮動計算(目前年利率 ﹪)。 (4)按乙方公告□定儲利率指數( 變動)□基準利率 加碼年利率 ﹪浮動計算(目前年利率 ﹪)。 (5)其他: |
(二)乙項:借款金額之□全部□ 佰 拾 萬 仟元部分,依下列約定方式計息:
A.自第 1 期起依右列第 款利率: B.自第 期起依右列第 款利率: C.自第 期起依右列第 款利率: D.自第 期起依右列第 款利率:
(1)固定年xx ﹪。 (2)固定年xx ﹪。
(3)按乙方公告□定儲利率指數( 變動)□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 ﹪浮動計算(目前年利率 ﹪)。
(4)按乙方公告□定儲利率指數( 變動)□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 ﹪浮動計算(目前年利率 ﹪)。
(5)其他:
(三)丙項:借款金額之□全部□ 佰 拾 萬 仟元部分,依下列約定方式計息:。
A.自第 1 期起依右列第 款利率: B.自第 期起依右列第 款利率: C.自第 期起依右列第 款利率: D.自第 期起依右列第 款利率:
(1)固定年xx ﹪。 (2)固定年xx ﹪。
(3)按乙方公告□定儲利率指數( 變動)□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 ﹪浮動計算(目前年利率 ﹪)。
(4)按乙方公告□定儲利率指數( 變動)□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 ﹪浮動計算(目前年利率 ﹪)。
(5)其他:
六、借款之交付方式:除另有書面約定外,本借款依下列第 款方式撥付,乙方得為作業管理及帳務處理之需要,將借款金額先行撥付至甲方開設於乙方之帳戶內,再由甲方出具取款條或由乙方以自動化撥款方式匯(撥)付予甲方指定之帳戶或充償之償務:
(一) 項借款金額□全部□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部分:撥付入甲方指定之 帳戶內。(指定帳戶非甲方者請簽章確認: )
(二) 項借款金額□全部□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部分:轉(匯)入銷售抵押車輛之出售人即 汽車商行(有限公司)於 銀行 分行,帳號: 。本款項一經撥付,縱甲方與出售人間就抵押車輛之買賣契約發生無效、撤銷或解除契約等事由,概與乙方無涉。(請簽章確認: )
(三) 項借款金額□全部□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部分:請求乙方代為清償甲方積欠 銀行 分行,帳號: (即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之貸款餘額。(請簽章確認: )
(四) 項借款金額□全部□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部分:清償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對乙方於 年 月 日到期之債務(該債務未屆清償期者,視為提前到期),在新借款債務未清償前,舊借款債務仍不消滅。
(五) 項借款金額□全部□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部分(得循環動用):由甲方指定開設於乙方處之下列活期存款帳戶(以下簡稱授權帳戶)為往來帳戶□□□
-□□-□□□□□□-□於授權帳戶存款餘額外、由甲方在借款期間內、於授權帳
戶中以該帳戶約定之取款憑證要求乙方付款;或以委託扣帳、或以金融卡於自動化設備提款,或以電話語音、行動銀行或其他電子資訊設備等方式動撥領用。
(六)另由甲方簽具「撥款申請書」或其他約定之書面指示撥付。
七、還本付息方式:甲項依下列第 款約定、乙項依下列第 款約定、丙項依下列第 款約定,並均於借款期間屆至時清償全部借款:
(一)自實際借用日起,依 年金法計算方式,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即本息定額攤還方式)。
※權益提醒:雙方約定之年金法計算期間倘高於借款期間,甲方應特別留意個別磋商條款約定。
(二)自實際借用日起,第 1 期至第 期為本金寬限期,按期計付利息,本金寬限期滿按剩餘借款期間以年金法計算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三)自實際借用日起,第 1 期至第 期為本金寬限期,按期計付利息,本金寬限期滿改以 期為計算基準,按期攤還本息。
(四)自實際借用日起,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期計付(即本金定額攤還方式)。
(五)自實際借用日起,第 1 期至第 期為本金寬限期,按期計付利息,本金寬限期滿後本金按剩餘借款期間平均攤還,利息按期計付(即本金定額攤還方式)。
(六)自實際借用日起,按期付利息乙次。
(七)除依約定之前開各款方式攤還本息外,另按期或 再清償本金 元。
(八)得循環動用之借款金額,自首次動用日起,按期付息乙次,以每月 20 日為結息日,而固定以
每月 21 日為付息日(遇假日不順延),到期還清本金全部。於約定付息日甲方授權帳戶中無存款餘額可供抵償利息或甲方未另行給付者,倘甲方依本契約之約定尚有得請求乙方撥付之借款額度且無違約情事者,甲方授權乙方得逕自該可動用借款額度內自動撥償,但甲方有違約情事者,乙方得拒絕撥償。如本息合計超過得循環動用之借款金額時,甲方應立即償還超過部分。
(九)另以書面約定。
乙方如未依前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甲方得隨時請求改依前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
本借款除依前項各款償還方式外,得於本借款未到期前分次或一次償還借款本金。乙方應提供甲方貸款本息之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應告知網路或其他查詢方式。
第三章 授信約定條款
一、甲方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按依該筆借款原約定借款利率計付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外,逾期 6 個月以內者,按原約定利率之 10%,逾期超過 6 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 20%,按期計付違約金予乙方,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 期。甲方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倘約定乙方得按高於原約定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乙方不得另外收取違約金。上開遲延期間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9 期,自第 10 期後應回復依原約定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二、有關抵銷之方式如下:
甲方未依約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約視為到期,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甲方之存款及其對乙方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乙方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乙方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及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甲方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乙方之債權於乙方對甲方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甲方瞭解並同意與乙方簽訂之支票往來約定書,係以甲方與乙方簽訂之任何契據所生之一切違約情事,經乙方依約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作為解除條件;解除條件一旦成就,則前述支票往來約定書當然失其效力,乙方得逕將應立即返還該支票存款戶餘存之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
三、抵充之順序:
甲方對乙方負擔數宗債務時,如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且未於清償時依民法第 321 條規
定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者,乙方應依民法第 322 條規定決定應抵充之債務。但數宗債務中有銀行法
第 12 條之 1 所定之自用住宅貸款或消費性貸款,且依法未提供連帶保證人者,除提出給付者係他
筆債務之保證人,有民法第 321 條之指定權外,均由乙方指定應先抵充之債務,不受民法第 322 條規定限制。
乙方因處分擔保車輛或其他擔保品所得價金或抵償之金額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者,比照前項約定辦理。
乙方受領前二項之給付或受償(抵償)前款之價金(金額)或依約定自動轉帳取償之款項,不足清償甲方之全部債務時,除另有書面約定外,依各項費用(包括乙方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違約金、遲延利息、利息及本金之順序抵充。上述乙方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甲方同意乙方於代墊日起 6 個月後抵充,但甲方之借款債務已屆清償期或有惡意拖欠或其他嚴重信用貶落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四、甲方對乙方任一貸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除另有約定外,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酌情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或減少借款額度,乙方依下列第(四)款至第(八)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或減少借款額度之效力:
(一)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民事更生或清算、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清理債務時。
(二)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三)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四)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五)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利息、費用或其他應付款項時。
(六)擔保物被查封、或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為訴訟註記、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七)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時。
(八)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行政機關限制或扣押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九)發生涉及不法冒貸、警示帳戶(含關聯戶)等具體信用不良情事,乙方認有保全債權之必要者。 (十)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
收入超過 22 倍者。
(十一)擔保物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而其原債權依法經確定者。 (十二)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倘甲方於前稱貸款之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仍願依約履行者,乙方同意不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但甲方之繼承人未依約履行或依法聲請法院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乙方將主張視為全部到期。
五、甲方提供之保證人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之一者,乙方得通知甲方於相當期限內增提 或更換保證人,甲方如未於乙方所定期限內辦理者,乙方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行使前條所約定之權利。
六、甲方之其他債權人或政府機關,對甲方於乙方處之任何消費寄託返還請求權或其他債權為行政執行、 強制執行或有類似效果之處分時,甲方尚未清償之債務中,相當於乙方就收受前開命令或處分通知當時、甲方於乙方處所得主張之消費寄託返還請求金額或其他債權範圍,乙方無須通知或催告即得主張該部份債務到期。
七、甲方辦理消費性貸款,因符合銀行法第 12-1 條之規定而無須徵提保證人者,倘於借款期間內,因擔
保物發生價值貶落而有不足擔保之虞時,甲方同意另提供擔保或補提經乙方認可之保證人,經乙方 通知甲方未依約提供擔保或保證人者,乙方得為債務部分或全部到期之主張。
八、甲方所簽發、背書、承兌或保證之票據、契約(借據)、對乙方所負之其他一切債務之債權證書,
如因事變、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毀損、喪失時,或因契約(借據)等債權證書被變造而乙方並無重大過失時,除乙方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之記載,經甲方證明確有錯誤,乙方應更正之外,甲方對上述簿據文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於債務到期時,將該項債務人之各項費用、違約金及本息立即清償或依照乙方意旨於債務到期前,補正提供票據、契約(借據)或其他債權證書。
九、甲方之住所或通訊處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甲乙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乙方,如未為通知,乙方將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於向本契約書所載或甲方最後通知乙方之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甲方留有電子郵件地址者,以乙方所發送之電子文件進入甲方電子郵件地址之時間為送達時間。
乙方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以書面或甲乙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甲方。
十、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甲方 □同意(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不同意(甲方或保證人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借款服務)
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與xx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乙方經甲方及保證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及保證
人與乙方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甲方及保證人。
甲方或保證人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或保證人,且甲方或保證人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十一 、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協尋車輛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或保證人權利者,甲方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十二、甲方如發生遲延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與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方或保證人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四、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十五、甲方不依約履行責任而致訴訟時,甲方同意於乙方勝訴判決範圍內,乙方為行使或保全對甲方之債權而支出之徵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均由甲方負擔。
十六、甲方同意乙方得隨時將乙方依本契約書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括對甲方之利息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連同乙方依約取得之各項抵押權、質權及保險利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或委託第三人處理,甲方亦同意乙方得逕自將前項債權設定質權或將其擔保物權轉質予第三人,如因債權轉讓、轉質等致須辦理抵押權、質權變更登記或變更保險受益人時,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後立即照辦,絕無異議。甲方同意乙方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將本借款債權(含其擔保物權)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並依法公告後對甲方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
十七、合意管轄法院約定
雙方同意因本契約涉訟者,以臺灣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十八、契約之交付
x契約正本乙式 份,由甲乙雙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乙份為憑。但經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影本由乙方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含擔保品提供人為借款人、保證人以外之第三人;含提供帳戶自動扣繳貸款本息之第三人)就本貸款契約書之交付方式,依下面簽名選擇之方式收執:
□同意以正本交付 保證人、其他關係人簽名
□同意以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交付 保證人、其他關係人簽名
第四章 其他特別條款
一、本契約書之擔保物因向有關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或其他相關事宜而生之規費同意由 方負擔。二、阻卻履行違約金:約定由乙方以代為償付擔保品前順位抵押權人之債務為借款交付方式者,經辦妥
抵押權登記後,甲方應提供乙方正確之代償方式,俾利乙方履行借款交付之義務,甲方未告知乙方 正確代償方式、或經乙方通知仍不為提供配合者,視為故意阻卻契約之履行,乙方得請求甲方支付相當於二期月付金之懲罰性違約金,並得不經催告解除契約。
三、甲方茲確認於申辦時,乙方已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不同借款方案之借款利
率、借款條件等供甲方比較選擇,且乙方提供「限制提前清償」方案之各項條件確優於「無限制清償」方案內容,甲方經比較選擇後勾選下列內容:
(一)⬜中長期借款 項借款 ⬜短期借款 項借款
□1.「無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依約定借款利率計付借款利息,甲方並得隨時償還借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2.「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約定借款利率計付借款利息,並同意自實際借款起算(動撥、領用日或稱第一年起) 個月內(以下簡稱限制清償期間,且不得超過 36 個月)提前清償本金者,同意於提前清償本金之同時給付乙方提前清償違約金,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甲方取得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1.甲方死亡或重大傷殘。2.乙方主動要求還款。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1)於限制清償期間首日起算 個月內提前清償者,依每次償還本金之 %計付違約金。 (2)於限制清償首日起算 個月至 個月期間內提前償還者,依每次償還本金之 %計
付違約金。
(3)於限制清償首日起算 個月至 個月期間內提前償還者,依每次償還本金之 %計付違約金。
(4)
(二)⬜中長期借款 項借款 ⬜短期借款 項借款
□1.「無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依約定借款利率計付借款利息,甲方並得隨時償還借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2.「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約定借款利率計付借款利息,並同意自實際借款起算(動撥、領用日或稱第一年起) 個月內(以下簡稱限制清償期間,且不得超過 36 個月)提前清償本金者,同意於提前清償本金之同時給付乙方提前清償違約金,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甲方取得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1.甲方死亡或重大傷殘。2.乙方主動要求還款。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1)於限制清償期間首日起算 個月內提前清償者,依每次償還本金之 %計付違約金。 (2)於限制清償首日起算 個月至 個月期間內提前償還者,依每次償還本金之 %計
付違約金。
(3)於限制清償首日起算 個月至 個月期間內提前償還者,依每次償還本金之 %計付違約金。
(4)
甲方未於限制清償期間內,請求乙方出具抵押權清償證明或拋棄證明或其他足使抵押權塗銷或消滅之文件者,乙方同意暫不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但甲方於限制清償期間內請求乙方出具前開文件者, 即需一次付清乙方暫未收取之提前清償違約金全部。
四、中長期借款項目中之□甲項□乙項□丙項借款金額之還本付息方式,約定採用年金法方式計算每期應攤還之本息,而約定之年金法年數高於該借款項目之借款期間(例:約定借款期間為 10 年,而
採用 15 年年金法計算),甲方確實明瞭當該項之約定借款期間屆至時,必須一次清償大額之剩餘貸款本金,依契約生效日該項借款適用之約定借款利率計算,甲方屆時需清償前開借款項目之剩餘本金數額為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實際剩餘數額仍視借款利率之調整而有不同)。
第五章 其他費用、總費用年百分率揭露等約定條款
一、甲方同意於契約生效日(或實際核貸日)支付與乙方議訂之其他費用(詳如本章第五條),並授權乙方於撥款時逕自於所核貸金額或約定授權轉帳帳號中扣抵,甲方不得以提前清償或其他理由要求全部或部分退還。
二、甲方確實瞭解本借款非屬「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以下簡稱「計算標準」)所稱之消費者信用交易。但為落實消費者保護原則,乙方同意援引比照前開「計算標準」所訂計算方式等,揭露各借款項目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予甲方,使甲方確實瞭解因申辦本借款所需負擔之成本。
三、雙方同意參照前條所稱「計算標準」之規定;對於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不包括以下費用: (一)甲方未依約履行契約責任所生應負擔之費用。(例如逾期還款違約金等。)
(二)非屬乙方要求且甲方有選擇自由之費用。(例如代書費、謄本費用、鑑價費用等。)
(三)與清償本借款有關且以甲方為直接受益人之費用。(例如擔保物之火險費、地震險費、擔保物設定費等。)
(四)非屬甲方為取得或清償本借款而必要支出之費用。(例如非乙方強制要求之信用保險費、使用自動櫃員機還款之跨行匯款手續費、卡片遺失申請補發手續費等。)
(五)甲方指定之跨行匯款或跨行沖償債務之匯款手續費。
四、雙方均明瞭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約定之借款利率,甲方仍係依本契約約定之借款利率計付利息。甲方未因申辦本借款而支付乙方各項手續費用者,本借款之總費用年百分率即係約定借款利率。
五、雙方同意本借款中有關各項借款收取之帳戶管理費用或其他費用明細如下:
(一)借款金額之□全部 □__佰__拾__萬__仟__佰__拾__元部分:
□帳戶管理費新台幣 元。□徵信作業手續費新台幣 元。
□ 費用新台幣 元。□匯款手續費新台幣 元(不計入總費用年百分率)。本項借款之總費用年百分率為 %(非借款利率),係以乙方於民國 年 月公告之下列第 款利率為計算基準:➀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➁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➂基準利率;
➃固定利率➄ 。
(二)借款金額之__佰__拾__萬__仟__佰__拾__元部分:
□帳戶管理費新台幣 元。□徵信作業手續費新台幣 元。
□ 費用新台幣 元。□匯款手續費新台幣 元(不計入總費用年百分率)。本項借款之總費用年百分率為 %(非借款利率),係以乙方於民國 年 月公告之下列第 款利率為計算基準:➀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➁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➂基準利率;
➃固定利率➄ 。
(三)借款金額之__佰__拾__萬__仟__佰__拾__元部分:
□帳戶管理費新台幣 元。□徵信作業手續費新台幣 元。
□ 費用新台幣 元。□匯款手續費新台幣 元(不計入總費用年百分率)。本項借款之總費用年百分率為 %(非借款利率),係以乙方於民國 年 月公告之下列第 款利率為計算基準:➀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➁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➂基準利率;
➃固定利率➄ 。
六、甲方明瞭總費用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
甲方確知其於乙方之任一貸款(含信用卡及現金卡)如未按時依約繳款,乙方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甲方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站(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若乙方提供給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甲、乙方往來資料有錯誤時,乙方應主動更正並回復原狀。
甲方對於乙方為便於作業而預先以黑色或紅色不同字體並劃線方式印製於本契約中之特別約定或個別 商議(磋商)約定,確已逐項審閱後,並對於不同意之內容及約款,以刪除或增減變更之方式為雙方議訂結果之表示,對於未經刪除或增減變更之條款即表示同意,簽約時除受領乙方製發之「國泰金融集團保密措施聲明」外,並同時領得本契約及特別磋商條款影本各乙份,而以下列之簽署行為、同時為審閱完成及領受之確認。
甲方同意就本契約相關事項與乙方為往來時(包括後附之切結書與授權書),除有特別約定,以甲方留
存於本約中之簽名或蓋章任一式有效,增列約定經甲方於騎縫處簽字或蓋章者,為本約一部分。立 約 人
甲 方: (簽章) | 身分證字號 /統一編號: |
法定代理人: (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地 址: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 |
對保人: 對保時間及地點: | |
甲 方: (簽章) | 身分證字號 /統一編號: |
法定代理人: (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地 址: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 |
對保人: 對保時間及地點: | |
乙 方: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董事長:地 址:台北市松仁路七號二樓 代理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分行經理: 地 址: | 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處 |
簽署日期: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服務管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查詢本息計算方式及客戶申訴專線: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客服專線:0000-000-000 網址:xxx.xxxxxxxx.xxx.xx 前開資料如有變更,乙方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本息自動扣繳約定書 |
立書人(及或第三人)為方便繳付貸款本息、□ ,及清償因逾期所產生之遲延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及擔保物之保險費用等,茲同意授權 貴行於貸款契約生效後,逕自立書人(及或第三人)在 貴行所開立之 存款 號帳戶內轉帳撥付,並遵守下列各條款: 一、前開轉帳撥付之授權,係立書人(及或第三人)單方面授權行為,貴行對是否已完成轉帳撥付,無任何管理注意義務。立書人違反前款約定事項,致逾期還本繳息所產生之違約金,應自行負責繳付,就是否已完成轉帳撥付,須保持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倘有未完成轉帳撥付者,應即通知 貴行。 二、立書人於每月還本繳息日,須保持前開指定之帳戶內存款金額足夠轉帳撥付,立書人並充分瞭解授權帳戶內存款不足時, 貴行有權但無義務就授權帳戶內之現有餘額、於應扣繳範圍內為部分扣繳行為,故有前項存款不足情事時,立書人當即自行前來 貴行繳納。 三、立書人擬終止本項授權者,須以書面通知 貴行或前往授權帳戶之開戶行辦理,並自書面到達後、或辦理程序完成當日生效。 四、貴行依第一章第十五條之約定調整各項指標利率時,立書人應按時自行登摺查看。立約定書人 (授權人): (簽章請與指定帳戶之取款印鑑樣式相同)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授權本行依實際內容填載 主 經 核對 額度號碼: 管 辦 印鑑 |
委託續保暨代繳保費授權書(第三責任險強制險專用) |
甲方(即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同意於借款期間內擔保品之保險到期時,授權乙方(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代甲方向乙方往來之產險公司投保一年期之「第三責任強制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乙方得於保險到期前之適當時間,提供甲方續保之相關資料予乙方往來之產險公司,依乙方要求之保險、保額核算應付保費,並於保險到期日起,自甲方與乙方約定之授權轉帳帳戶內代繳保費,若授權轉帳帳戶為理財型存款帳戶,當有存款不足之情形時,乙方有權但無義務得逕行動撥帳戶之授信餘額支付之。相關之保單副本及保費收據正本,同意於扣款成功後,由該產險公司寄交被保險人收執。甲方如未於保險到期日前,以書面向乙方撤銷本授權行為並另填自行續保承諾書,致有重複投保情形時,有關退保等相關事宜概由甲方自行負責,與乙方無涉。 主 經 核對授權人: (簽章) 管 辦 印鑑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普通保證約定條款 | (普通保證人適用) |
緣保證人特此聲明已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攜回本汽車貸款契約書及普通保證約定條款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保證人簽名: )
經審閱前載甲方(即借款人)與乙方(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間所約定之貸款契約內容後(以下簡稱「本貸款契約」),同意擔任甲方之普通保證人,除同意本貸款契約所載之各條款外,另與乙方約定下列保證條款:
一、保證範圍:甲方對乙方依本契約所應清償之全部債務、於保證金額範圍內之本金、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保險費、其他各項應付費用或款項、損害賠償等從屬於甲方之負擔, 於甲方不履行清償本貸款契約所載之債務時、代負履行清償之責任。但於乙方未就甲方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得拒絕對乙方清償。(保證人簽章處 )
二、保證金額:新台幣(以下同)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正。(大寫數字參考範例: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
三、保證期間如下列第 項所載:
(一)與本貸款契約第三章第一節第一條之借款總期間相同。
(二)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四、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乙方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保證人及乙方。保證人如未為通知,乙方將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於向本保證條款所載或保證人最後通知乙方之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保證人留有電子郵件地址者,以乙方所發送之電子文件進入保證人電子郵件地址之時間為送達時間。
五、甲方未依本貸款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約視為到期,乙方得將保證人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貸款契約之債務。但下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法令有禁止抵銷規定者。
(二)保證人及甲方與乙方另有約定不得抵銷者。
(三)基於無因管理或第三人因交易關係經由委任乙方向保證人付款者。 (四)乙方未就甲方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
當甲方之存款及其對乙方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貸款契約之債務者,則乙方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乙方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甲方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乙方之債權於乙方對甲方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六、保證人或甲方對乙方負擔數宗債務時,如所提出之給付,或經乙方依約定自動轉帳取償之款項、或乙方處分擔保品所得價金、或抵償金額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者,除另有書面為約定外,乙方得依序先行扣抵應付之費用(包括乙方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違約金、遲延利息、利息後再沖抵本金。
七、凡持有乙方發給保證人之擔保物收據或保管證或持保證人留存於本保證條款下方之簽章樣式之印鑑,向乙方請求返還或更換擔保物或簽署相關約據及其有關文件者,均視為保證人之代理人,乙方得准 予返還更換或與該代理人簽訂契據,對保證人均發生效力。但保證人已於事前以書面通知乙方為反 對之表示者,不在此限。
八、甲方或第三人提供有價證券設質予乙方,以擔保本貸款契約之債務者,保證人知悉且明瞭為便於甲方之動用,該提供之質權標的物,其種類、數量得依市場行情及約定之擔保維持率隨時增加、減少及更換,其擔保物之變動更替等,保證人不得以該擔保物之變動等對抗乙方。
九、保證人代甲方清償全部債務後,依法請求乙方移轉擔保物權時,絕不因擔保物有瑕疵而持異議。十、乙方僅得於履行本貸款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
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保證人:⬜不同意(保證人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借款服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乙方得將保證人與乙方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乙方經保證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保證人與乙方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保證人。
保證人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
以適當方式通知保證人,且保證人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十一、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貸款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保證人權利者,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十二、甲方如發生遲延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布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保證人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三、保證人同意乙方得隨時將乙方依本貸款契約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括對保證人之利息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連同乙方依約取得之各項抵押權、質權及保險利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或委託第三人處理,如因債權轉讓致須辦理抵押權、質權變更登記或變更保險受益人時,保證人應於接獲 乙方通知後立即照辦,絕無異議。保證人亦同意乙方得逕自將前項債權設定質權或將其擔保物權轉質予第三人。乙方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暨施行細則等規定,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目的而為之債權讓與時,得以公告方式取代通知。
十四、保證人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保證條款涉訟時,合意以臺灣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保證人同意本普通保證約定條款交付方式,以下列簽名選擇之方式收執:
□以正本交付 保證人簽名
□以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交付 保證人簽名 聲明事項:保證人確已於簽署前五日以上,自乙方營業場所或官方網站上自行取得或下載第三章以外之約定條款,並確已審閱本貸款契約及各項保證條款內容無誤,簽約時除受領乙方製發之「國泰金融集團保密措施聲明」外,並同時領得本貸款契約及保證條款影本各乙份,而以下列之簽署行為、同時為審閱完成及領受之確認。
立約人
保證人: (簽章)身分證字號: | |||
地 | 址: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 對保人: 對保地點: | 日期: |
保證人: (簽章)身分證字號: | |||
地 | 址: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 對保人: 對保地點: | 日期: |
乙 方: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董事長: 地 址:台北市松仁路七號二樓 代理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分行經理 地 址: | 乙方蓋章處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