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CCAR-273)》(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3 号)的规定 ,结合国际民航运行惯例,为明确旅客与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合航空”)之间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特制定《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以下简称“本条件”)。
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
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CCAR-273)》(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3 号)的规定,结合国际民航运行惯例,为明确旅客与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合航空”)之间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特制定《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本条件”)。
特别提示:
请旅客事先仔细阅读本条件所有内容,任何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向中国联合航空提出购票申请,或虽未向中国联合航空提出购票申请但实际乘坐中国联合航空航班的旅客,均表示其愿意接受和遵守本条件的全部内容。
目录
第一条定义
本条件中下列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1.1“公约”,是条约的名称之一。指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缔结的某些政治性的或关于某个专门问题的条约。在本条件中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关于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的条约。包括但不限于:
1.1.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 年 5 月 28 日订于蒙特利尔),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1.1.2《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 年 10 月 12 日订于华沙),简称“华沙公约”;
1.1.3《修改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
的公约的议定书》(1955 年 9 月 28 日订于海牙),简称“海牙议定书”; 1.1.4《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1963 年 9 月
14 日订于日本东京),简称“东京公约”。
1.2“国际航空运输”简称“国际运输”,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途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或者经停地点之一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1.3“地区航线运输”,指在中国的领土内特殊地点之间的运输。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航空运输合同”,是航空运输承运人将旅客、行李或者货物从出发地点运输到目的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1.5“中国联合航空”,系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的简称;其航班英文代号:KN。
1.6“承运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1.7“缔约承运人”,是指使用本企业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1.8“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相关运输的承运人。
1.9“中国联合航空规定”,指除本条件外,中国联合航空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
1.10“中国联合航空航空销售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中国联合航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业务的企业。
1.11“中国联合航空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中国联合航空签订地面代理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场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1.12“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中国联合航空同意在飞机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1.13“儿童旅客”,指航空运输开始之日年龄已满 2 周岁但未满 12 周岁的旅客。
1.14“婴儿旅客”,指航空运输开始之日年龄已满 14 天但未满 2 周岁的旅客。
1.15“特殊旅客”,包括但不限于重要旅客、婴儿(儿童)旅客、无成人陪同儿童旅客、孕(产)妇旅客、患病旅客、残疾旅客(如肢体残疾旅客、盲人/聋哑/听觉障碍旅客和智障旅客)、轮椅旅客、担架旅客、被拒绝入境旅客、遣返旅客、罪犯(含犯罪嫌疑人)旅客、海员旅客、醉酒旅客。
1.16“运价”,指中国联合航空公布的票价、费用和/或相关的适用条件。
1.17“普通票价”,指中国联合航空对外公布的单一物理舱位等级(包括公务舱、超级经济舱、经济舱)适用的单程直达最高成人票价。
1.18“特种票价”,指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它票价。
1.19“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1.20“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中国联合航空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1.21“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1.22“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旅客身份的有效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义务兵证、警官证、武警士兵证、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户口簿等证件。
1.23“客票”,指中国联合航空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销售或认可并赋予乘载权利的运输凭证的一种,分为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1.24“电子客票”,指由中国联合航空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销售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客票,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产品。
1.25“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指中国联合航空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给旅客作为其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1.26“联程航班”,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 的航班。
1.27“乘机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在电子客票中指以电子数据显示存储在航空运输企业数据库的航班信息,表示该联中列有姓名的旅客有权搭乘该联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航班。
1.28“旅客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1.29“日”,指日历日,而非工作日,一周包括七日。但是在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首次旅行开始之日均不计算在内,在通知旅客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
1.30“误机”,是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者因身份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1.31“漏乘”,是指旅客办妥乘机手续后或者在经停站过站时未能搭乘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1.32“错乘”,是指旅客搭乘了不是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1.33“衔接错失”,指旅客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在航班衔接地点不能赶上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而继续旅行。
1.34“超售”,是指中国联合航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1.35“弃乘的志愿者”,指符合中国联合航空运输的规定,准备乘机时,积极响应中国联合航空的号召,准备放弃座位以获得补偿的旅客。
1.36“拒载”,由于安全或其他原因,中国联合航空拒绝载运旅客及其行李。
1.37“代码共享航班”,指中国联合航空通过协议在另一承运人的航班上使用自己公司代号或多家航空公司在同一个航班上使用各自的航班号的航班。 1.38“行李”,是指中国联合航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携带的物品,
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1.39“托运行李”,是指旅客交由中国联合航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运输凭证的行李。
1.40“非托运行李”,是指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1.41“免费行李额”,指根据中国联合航空规定旅客可以免费托运的行李限额。
1.42“行李票”,指客票中与旅客行李运输有关的记载。
1.43“行李牌识别联”,指由中国联合航空出具给旅客的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凭据。
1.44“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指中国联合航空规定旅客前来办理乘机登记的最晚时间。
1.45“中途分程”,是指经中国联合航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和目的地间旅行时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1.46“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
1.47“航班取消”,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1.48“机上延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1.49“自愿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
1.50“非自愿退票”,是指因中国联合航空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中国联合航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的情形。
1.51“自愿变更客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
1.52“非自愿变更客票”,指因中国联合航空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中国联合航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的情形。
1.53“签转”,是指客票列明承运人的变更。
1.54“中国联合航空原因”,是指中国联合航空内部管理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
1.55“非中国联合航空原因”,是指与中国联合航空内部管理无关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等因素。
1.56“损害”,指中国联合航空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上、下航空器的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旅客死亡、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或全部或部分财产处于中国联合航空掌管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损失和其它损坏;或因中国联合航空及其代理人的过错而造成由旅客自行照管的非托运行李的损失。
1.57“最低转机时间”,中国联合航空发布的旅客在经停机场办理联程、转机等手续所需的最低要求的停留时间。
1.58“残疾旅客辅助设备”,指帮助残疾旅客应对自身残疾障碍、进行听、看、交流、行动的相关设备。
1.59“小动物”,是指旅客托运的小型动物,包括家庭饲养的猫、狗或者其他类别的小动物。
1.6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即使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 果发生的客观情况。
第二条适用范围
2.1 基本原则
2.1.1 除本条件 2.1.2、2.2 和 2.4 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中国联合航空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费用的国际、地区航空运输。
2.1.2 除免费和特种票价运输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也适用于免费和特种票价运输。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形下,特殊条件和运价规则优先于本条件。
2.2 包机
根据中国联合航空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条款中所涉及的范围。
2.3 代码共享
根据中国联合航空与其它承运人之间的代码共享安排,本条件适用于由中国联合航空实际运营的代号共享航班运输。
中国联合航空的运输总条件也将适用于由其它承运人实际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但是,每个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都有各自的关于其航班运营的运输总条件或运输条款,而且可能部分内容与中国联合航空的运输总条件有所差异。实际承运人的这些差异条款与条件(不包括免费行李额,代号共享航班的免费行李额以订立运输合同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将视为中国联合航空运输总条件的组成部分,并在由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上取代中国联合航空运输总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中国联合航空与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乘机登记手续截止办理时间;
(二)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三)拒绝登机和航班延误的补偿;
(四)航班禁烟。
2.4 法律优先
本条件适用于中国联合航空提供的国际运输,如本条件与适用的法律或者中国联合航空的运价规则相抵触,则该适用的法律或者运价规则优先适用。
本条件任何条款与适用的法律相抵触时,除不一致的条款无效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如果中国联合航空的任何其它规定和本条件相抵触,则本条件优先适用。
第三条客票
3.1 一般规定
3.1.1 中国联合航空客票是中国联合航空和旅客之间航空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
3.1.2 旅客只有按照中国联合航空规定支付全部票款后,中国联合航空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才有义务向旅客填开客票。
3.1.3 中国联合航空为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旅客应按中国联合航空规定出示相应的有效身份证件(参见本条件 1.22)。
3.1.4 客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如非因中国联合航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客票被冒用或冒退,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责任。
3.1.5 持纸质客票的旅客未能出示根据中国联合航空规定填开的并包括所 乘航班的乘机联和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时,无权要求 乘机。旅客出示残缺客票或非经中国联合航空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变更的客票,亦无权要求乘机。
3.1.6 持电子客票的旅客,应该出示购票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果电子客票状态有效,中国联合航空予以运输;如果旅客的电子客票已换开为纸质客票,则旅客出示有效且完整的纸质客票后,中国联合航空才予以运输。
3.1.7 客票的乘机联应该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出发地开始按顺序使用。对于未按顺序使用的乘机联,中国联合航空不予承运,且不允许退票、变更。
3.1.8 每一乘机联上应该列明航段和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由中国联合航空接收运输。对未定妥座位的乘机联,中国联合航空将按旅客的申请,根据其所持客票适用条件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定座。
3.1.9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的乘载。
3.1.10 含有国内航段的国际、地区联程客票,其国内航段的乘机联可直接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
3.1.11 由中国联合航空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外的人更改的客票,该客票变更无效。
3.1.12 某些以优惠价销售的客票,可能适用特殊的退改签政策,包括退票仅能退还部分票款或不予退票、改签等。旅客应选择最适合自身需要的票价。
3.1.13 对于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上述 3.1.12 项规定情形的客票,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旅客无法旅行,旅客应尽早通知中国联合航空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中国联合航空在扣除合理的费用后,对于不得退款的部分,中国
联合航空将为旅客出具有关凭证,用于旅客以后搭乘中国联合航空的航班或换取中国联合航空的相关服务。
3.2 客票有效期
3.2.1 客票有效期自首次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未使用,则从开具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但特种票价客票除外。
3.2.2 特种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照中国联合航空规定的该特种票价的适用条件之有效期计算。
3.2.3 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开具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3.3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3.3.1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已购客票舱位等级中有空余座位的最早中国联合航空航班为止:
3.3.1.1 中国联合航空取消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
3.3.1.2 中国联合航空取消航班经停地点,而该经停地点是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是中途分程地点。
3.3.1.3 中国联合航空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飞行。
3.3.1.4 中国联合航空造成旅客错失衔接航班(满足规定的中转时间)。
3.3.1.5 中国联合航空未能提供旅客事先定妥的座位。
3.3.2 如果中国联合航空为该旅客所持客票的各个航段首次定座时未能提供该客票舱位等级的航班座位,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该旅客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同等舱位等级有可利用座位的最早中国联合航空航班。
3.3.3 旅客开始旅行以后,若因病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继续旅行,中国联合航空可将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延长至根据医生诊断证明确定的该旅客适宜旅行之日为止;或根据航班情况,延长到该日以后客票所列舱位等级中有空余座位的中国联合航空最早航班;该旅客应提供中国联合航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与有生活自理障碍的患病旅客同行的旅客,中国联合航空可同样对其客票予以延长,但最多不超过 2 人(含)。
3.3.4 如果旅客在旅途中死亡,则可以延长其同行旅客客票的有效期,但最多不超过 2 人;如果旅客开始旅行以后,直系亲属发生死亡,该客票的有效期也可以同样予以延长。以上任何客票的延长手续必须在收到相关死亡证明后方可办理,其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从死亡之日起最多不超过 45 天。
3.4 纸质客票遗失和残损
3.4.1 如果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和残损,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联合航空提出客票挂失申请。
3.4.2 旅客申请客票挂失,应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遗失客票的出票人联的复印件或传真件。如果旅客委托他人办理,还应出示旅客本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中国联合航空所需的其它资料和证明。
3.4.3 客票在申请挂失之前被他人冒用或冒退,中国联合航空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3.4.4 客票遗失,如旅客申请补开客票,应在原定航班起飞前 3 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并向中国联合航空提供本条件规定的资料和证明,经中国联合航空核实并认可后,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补开原定航班新客票,并收取补开客票手续费:
3.4.4.1 旅客须填写中国联合航空《遗失客票补开/退款申请书》;
3.4.4.2 旅客须声明同意赔偿可能由此造成中国联合航空的一切损失,包括已经被他人冒用或冒退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
3.4.5 对未经核实并认可的遗失客票,中国联合航空有权不予补开客票。如旅客要求乘机,须另购客票。
3.4.6 补开的客票不得变更、不得退票。
3.4.7 不定期客票遗失,不予办理补开客票手续。
3.4.8 未被冒用、冒退的遗失客票在客票有效期满后 30 天内,中国联合航空将可办理退款并收取相应的退票手续费。
3.4.9 客票一经办理挂失申请,该客票不得使用和退票。旅客找回或者得悉遗失客票下落,须及时通知挂失客票受理部门。旅客在客票有效期内找回客票,可持该客票至挂失客票受理部门,办理退票手续。
3.4.10《行程单》遗失
由于旅客原因造成已打印的《行程单》遗失,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规定,不再补打印,但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履行。
3.5 乘机联的使用顺序
3.5.1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3.5.2 如果客票的第一张乘机联未使用,旅客于中途分程地或约定经停地要求开始旅行,中国联合航空有权拒绝接收该客票。
第四条票价与税费
4.1 票价的适用
4.1.1 票价指旅客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服务价格,不包括机场区域内、航站楼之间、机场与机场之间或者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服务费用,也不包括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所到国家列入向旅客另外收取的其它税费。
4.1.2 票价为旅客购买之时所购航班适用的票价。如果中国联合航空在客票出售后调整票价,旅客已购客票的票价不作变动。
4.1.3 使用特种票价的旅客,应遵守该特种票价的适用条件。
4.2 票款的交付
4.2.1 旅客应按所在地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中国联合航空规定的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中国联合航空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4.2.2 当收到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错误时,应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由中国联合航空退还多收的票款。
4.3 税款和费用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征收的税款或收取的费用不包括在所公布的普通票价中;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税款和费用会在客票上分别列明。旅客在购票时,中国联合航空将告知其未包括在票价中的税款和费用。
4.4 货币
旅客应使用中国联合航空可以接收的货币支付票价和税款。如支付的货币不是公布票价货币的,旅客应当按中国联合航空通知的以国家当日确定的汇率换算后支付。
第🖂条定座与购票
5.1 一般要求
5.1.1 计 划 搭 乘 中 国 联 航 航 班 的 旅 客 可 在 中 国 联 航 官 方 网 站
(xxx.xxxxxx.xxx)、中国联航移动客户端、中联航微信公众号、中国联航直属购票处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办理购票。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中国联航规定的手续提交相关信息、证件并指定乘坐具体航班的要求被中国联航所接受时,才能认为已经定妥并有效。
5.1.2 旅客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付款购票,中国联合航空可以取消其所定座位。
5.1.3 中国联合航空对旅客所订座位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应予以保留,并且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
5.1.4 旅客预定联程航班座位,在定座时须遵循各地机场或相关承运人规定的航班衔接最短时间,若衔接时间不符合航班衔接时间标准,则中国联合航空不予定座。
5.1.5 中国联合航空有权对某些特种票价制定限制条件,以防止旅客随意更改、取消定座给中国联合航空及其他旅客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5.1.6 在必要时,中国联合航空有权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5.1.7 旅客在定妥座位后,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不定期客票应在向中国联合航空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定期客票在向中国联合航空购票同时已定妥座位即可使用。
5.1.8 旅客须自行查阅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点或者目的地国的出入境相关规定。如果旅客因未遵守出 入境规定而导致无法完成旅行,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相应责任。
5.2 个人资料
5.2.1 旅客承诺其向中国联合航空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完整性,并承担由 于其提供资料不准确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该个人资料旨在用于定座、购票或 安排相关运输服务。中国联合航空保留其个人资料且有权将资料传送给中国 联合航空有关部门或其它相关承运人、政府部门及上述服务的提供者。
5.2.2 旅客定座或/和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须与其办理乘机手续和登机时使用的证件相同。
5.3 定座优先权
5.3.1 中国联合航空有权优先安排重要旅客、抢险、抢救及中国联合航空认可的需优先安排的旅客的定座需求。
5.3.2 对于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可优先定座。
5.3.3 持未定妥座位的全部或部分乘机联的客票要求定座时,旅客无权要求优先定座。
5.3.4 持已定妥座位的全部或部分乘机联的客票要求更改定座,旅客无权要求优先定座。
5.3.5 中国联合航空将尽力满足旅客预先申请机上座位的要求。但是,中 国联合航空不能保证提供任何指定的座位。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中 国联合航空始终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在旅客登机之后。
5.4 定座的再确认
5.4.1 对于已定妥的中国联合航空续程或回程航班座位,旅客不需要进行再确认。
5.4.2 联程运输中,旅客未能按其他承运人要求对续程或回程的座位进行再确认,该承运人可以取消该旅客的续程或回程航班定座。
5.4.3 旅客应当自行了解与旅客有关的任意一个承运人的座位再确认要求,并向客票上载明其代码的承运人办理座位再确认手续。
5.5 取消定座
5.5.1 旅客未在中国联合航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原定座位不予保留,包括始发航班座位、续程或回程航班座位。
5.5.2 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在中国联合航空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票价附有限制条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符合该限制条件的规定。
5.5.3 旅客未使用已定妥的座位又未通知中国联合航空,其任何续程或回程座位被取消,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责任。
5.6 购票
5.6.1 旅客可以在中国联合航空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以及登陆中国联合航空官方网站(www.flycua.com)或通过中国联合航空移动客户端购票,也可通过中国联合航空客服电话 400-102-6666 进行咨询和购票。旅客在中国联合航空直属购票处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票须填写《旅客定座单》。
5.6.2 旅客购票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旅客定座单》;旅客通过中国联合航空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或客服电话购买客票应按中国联合航空的规定告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旅客应确保其购票时使用的身份证件与其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证件相同。
5.6.3 每一位旅客应单独持有客票。
5.6.4 旅客在约定的出票时限内交付票款,由中国联合航空或其航空销售
代理人填开客票。
5.6.5 交付票款的旅客应领取并核对客票或《行程单》信息。
5.6.6 旅客有特殊情况要求保留座位,须经中国联合航空同意并按定座记录中注明的出票时限购票。
5.6.7《行程单》最迟应在按照定座记录的航班信息全部使用完毕后的 7天内打印。
5.7 购票时限
如果旅客在定座完成后未在中国联合航空规定的购票时限内支付票款,中国联合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人可以取消其预定座位。
5.8 座位安排
中国联合航空保留再次调整旅客登机后因飞行、安全等原因已取得座位的权利(参见本条件 9.2)。
第六条 特殊旅客
6.1 优惠票价
6.1.1 儿童旅客按照成人普通票价的适当比率购买儿童票,中国联合航空提供座位。每名成人旅客最多只能携带两名儿童。
6.1.2 婴儿旅客按照同一航班成人对应舱位的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中国联合航空不提供座位,每名成人旅客最多只能携带一名婴儿旅客。如果机型允许,婴儿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按儿童票价购票。每名成人旅客最多只能携带两名婴儿旅客,携带婴儿旅客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须按儿童票价购票,中国联合航空提供座位。
6.1.3 每名成人旅客可携带的儿童和婴儿总数不得超过两名。
6.1.4 中国联合航空在销售本款所述优惠客票时,无附加购票时限等限制性条件。
6.2 特殊旅客购票
6.2.1 购买儿童客票、婴儿客票,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年月的有效证明。
6.2.2 出生未满 14 天的婴儿,中国联合航空不予承运。
6.2.3 不满🖂周岁的儿童乘机须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同;🖂周岁以上十二周岁以下儿童如单独乘机,须向中国联合航空申请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乘机手续,经中国联合航空同意后,方可购票。
6.2.4 未满十八周岁的旅客不可独自携带婴儿或儿童旅行。
6.2.5 有以下情况的旅客,应持有效《诊断证明书》,向中国联合航空申请,填写《特殊旅客(类别)乘机申请书》方可乘机:
6.2.5.1 怀孕超过 32 周(含)未超过 36 周的孕妇。
6.2.5.2 乘坐担架或婴儿保育箱。
6.2.5.3 有合理理由认为该旅客在飞行过程中需要额外的医疗辅助。 6.2.5.4《诊断证明书》须在旅行前 48 小时内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
级,境外含诊所、医疗中心及医院)出具。
6.2.6 患严重疾病的旅客(心血管、癌症、急性外伤等)出示的《诊断证明书》须在 24 小时之内有效。
6.2.7 怀孕 36 周(含)以上的旅客,中国联合航空不予承运。
6.3 限制运输
6.3.1 婴儿、无成人陪伴儿童、患病旅客、残疾人旅客、孕妇或罪犯(含犯罪嫌疑人)等由于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中国联合航空及其有关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
经中国联合航空及其有关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予以承运,且在旅途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乘机者自行承担。
6.3.2 残疾人运输按照民航局《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6.3.3 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中国联合航空根据不同机型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旅客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波音 737 机型最多载运 6名婴儿旅客,A330 机型最多载运 15 名婴儿旅客;②波音 737 机型最多载运 3名无成人陪伴儿童,A330 机型最多载运 5 名无成人陪伴儿童;③波音 737 机型最多载运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数为 4 名,A330 最多载运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数为 6 名。
6.3.4 担架旅客只有在符合中国联合航空运输规定的条件下,经中国联合航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承运,所需的人工和器材等费用由旅客承担。由于运输担架旅客需要拆座位,按照航班往返成本计算,旅客需支付 18 张机票价格,每张票价按照该航线普通票价的 90%计算。担架旅客需提前向中国联合航空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不迟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前 72 小时。
6.3.5 根据中国联合航空实际运行能力,中国联合航空不承运吸氧旅客、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
第七条 拒绝运输
7.1 拒绝运输
7.1.1 为了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政府规定和命令;
7.1.2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
7.1.3 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身体状况或行李,不适合航空旅行,或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或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威胁或危害;
7.1.4 旅客不遵守中国联航的规定或不听从中国联航工作人员安排和劝导;
7.1.5 旅客拒绝其本人或其行李接受安全检查;
7.1.6 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7.1.7 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款、税款或应付的费用,或者旅客或支付票款者没有遵守他们与中国联航之间的信用安排;
7.1.8 旅客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旅客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旅客购买电子客票时使用的不是同一证件;
7.1.9 旅客可能会在过境国家寻求入境;或者旅客可能会在飞行过程中销毁其证件;或者旅客不按照中国联航要求将其旅行证件交由机组保管。
7.1.10 旅客的行李违反任何始发地、目的地或约定的经停地国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命令、指令。
7.1.11 旅客的行李可能危及或者影响机组人员、或其他旅客的安全、健康。
7.1.12 旅客未按照客票顺序使用乘机联;
7.1.13 旅客未能出示有效客票,包括:
7.1.13.1 客票为非法取得或者其客票不是从中国联航或中国联航授权代理人处所购;
7.1.13.2 客票已办理申请挂失;
7.1.13.3 客票是伪造的;
7.1.13.4 乘机联没有经过中国联航或中国联航授权代理人而被更改、涂改,或已被损毁;
7.1.13.5 客票持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是“旅客姓名栏”里所列明的人。
如因以上情形被拒绝运输,且旅客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国联合航空应当及时出具。
7.2 被拒绝承运后的客票
旅客因第 7.1.1 条至第 7.1.11 条被拒绝运输的,中国联合航空为旅客按
本条件第 13.2 条自愿变更或按本条件第 12.5 条自愿退票规则办理;发生本条
件第 7.1.12 条及 7.1.13 条所列情况的,不予变更及退票,包括不退还票款和税费。
第八条航班超售
8.1 一般规定
根据航空运输的惯例,中国联合航空可视情况在某些易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以满足更多旅客的成行需求。中国联合航空应在售票场所及售票网站设置超售公示或提供相关查阅途径。航班超售时,中国联合航空将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前,告知旅客航班超售情况、征集自愿者程序、优先登机规则、补偿方案及相关服务。中国联合航空将在办理乘机区域张贴相关航班的《航班超售/征寻自愿者告知书》,告知旅客航班超售情况、赔偿方案及旅客可享有的权利,寻找愿意接受公司赔偿而变更舱位等级、变更航班或航程、签转其它航空公司的自愿者旅客。
8.2 航班超售下的方案
在超售情形下,中国联合航空将首先启动征集自愿者程序。对于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中国联合航空将依照超售补偿方案给予合理的补偿,并根据旅客的要求为其安排合适的航班或退票。如果未能寻找到足够的自愿者,中国联合航空可以根据优先登机规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并依照超售补偿方案提供后续服务。
8.3 优先登机规则
航班超售时,以下旅客的座位应按顺序优先保证:
(一)重要旅客及其随行人员;
(二)有保障任务安排的机组人员;
(三)衔接国际航班的旅客;
(四)到达站转机衔接时间短的联程旅客;
(五)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
(六)有特别困难急于成行的旅客;
(七)大客户旅客;
(八)团体旅客;
(九)其他普通旅客
8.4 拒绝运输后的补偿及服务
对于因超售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的旅客,中国联合航空将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具因超售而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的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提供相关后续服务。
8.5 航班超售赔偿标准
航班超售服务具体内容以中国联合航空单独对外公布的《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航班超售管理及处置程序》为准。
第九条乘机
9.1 一般规定
9.1.1 旅客应当在中国联合航空或各机场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前,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购票时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客票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获取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等乘机手续。
9.1.2 旅旅客未能按时到达中国联合航空的乘机柜台或登机口或未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及运输凭证,为避免航班延误中国联合航空可以取消该旅客已定妥的座位,中国联合航空对旅客违 反本项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责任。
9.1.3 中国联合航空开始办理航班乘机手续的时间不迟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前 150 分钟,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为客票上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前 50 分钟,另有告示的除外。各机场另有规定的,按机场规定执行。(具体规定通过中国联合航空客服电话 400-102-6666 查询)
9.1.4 中国联合航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按时开放值机柜台,按规定办理旅客乘机手续。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9.1.5 旅客联程中的任一后续航班的值机起讫时间,由旅客自行询问实际承运人。
9.2 机上座位安排
9.2.1 中国联合航空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尽量满足旅客对同等舱位等级座位的要求,但不保证提供旅客 所指定的座位。
9.2.2 为了保证飞行安全,飞机应急出口处的座位将由中国联合航空指定安排。
9.2.3 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中国联合航空保留分配或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是在旅客登机和/或就座后。
9.3 旅客误机
9.3.1 由于旅客原因导致误机后要求改乘后续航班或退票的 ,中国联合航空可以按该客票的适用条件办理。
9.3.2 由于中国联合航空原因导致旅客误机后要求改乘后续航班的 ,在后续航班有空余座位的情况 下,中国联合航空将积极予以安排,不向旅客收取客票变更费 ;旅客要求退票的,中国联合航空不收取退票费。由于旅客原因导致误机后要求改乘后续航班或退票的,中国联合航空可以按客票的适用条件收取相应费用。
9.3.3 持特种票价的旅客误机按该客票适用条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9.4 旅客漏乘
9.4.1 由于旅客原因发生漏乘,旅客要求变更或退票,按旅客误机的有关规定办理。
9.4.2 由于中国联合航空原因旅客漏乘,中国联合航空将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或按本条件 12.4“非自愿退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9.5 旅客错乘
9.5.1 由于旅客自身原因发生错乘,中国联合航空将安排错乘旅客搭乘最早的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的目的地点,票款不补不退。
9.5.2 由于中国联合航空原因旅客错乘,中国联合航空将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件 12.4“非自愿退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9.6 旅客衔接错失
联程航班均为中国联合航空航班且满足规定中转时间,由于中国联合航空原因造成旅客航班衔接错失的,中国联合航空应在衔接地点为旅客作出安排。
9.7 登机
9.7.1 旅客应按照纸质或电子登机凭证上的提示内容,在中国联合航空规定的时间内在登机口候机。
9.7.2 对于旅客未遵守本条件 9.7.1 的规定,未能在中国联合航空规定的时间内登机的,中国联合航空将取消旅客的座位,亦不承担旅客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责任。
第十条行李运输
10.1 一般规定
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危险物品运输规则》和我国法律、法规或者命(明)令禁止运输的以及中国联合航空规定中列明的可能危及航空器、机上人员或者财产安全的物品,特别是以下禁运物品:爆炸品、压缩气体、腐蚀性物质、氧化物、放射性或者磁化物、易燃、有毒、有威胁性或刺激性物质等。
对于本项所列物品,旅客不得将其放置在行李当中或携带进入客舱,否则,中国联合航空有权拒绝为之提供运输服务:
10.1.1.1 不符合本条件 1.43 关于“行李”定义的物品;
10.1.1.2 危险品,除了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和中国联合航空规定允许旅客随身携带或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危险品外,不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和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
(1)易爆炸、易发生危险性反应、易起火或易放出导致危险的热量、易散发导致危险的毒性、腐蚀性或易燃性的气体或蒸气的任何物质。
(2)内装锂电池和/或烟火装置等危险品的保险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等保密型设备。
(3)禁止随身、在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中携带诸如催泪毒气喷射器、胡椒喷雾器等带刺激性或使人致残的器具。
(4)禁止随身、在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中携带个人医用氧气装置。
(5)电击武器:(如:泰瑟枪)含有爆炸物质、压缩气体、锂电池等危险品的电击武器禁止旅客运输。
10.1.1.3 枪支、弹药、军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符合本条件
10.1.3.10 规定除外。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它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10.1.1.4 管制刀具
指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中所列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刀、双刃刀、三棱尖刀
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 60 度,刀身长度超过 220 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10.1.1.5 其它物品
(1)重量、体积、包装、形状或性质不适合运输的物品;
(2)活体动物:野生动物或/和具有形体怪异或具有易于伤人等特征的动物,如蛇等,符合本条件 10.1.3.9 规定的除外;
(3)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易腐物品,如榴莲等;
(4)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
(5)磁性物质;
(6)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它类似性质的物质;
(7)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联合航空规定不适宜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10.1.1.6 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命(明)令所禁止出境、入境或者过境的物品。
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中夹带或放置货币、流通票证、有价证券、汇票、易碎或易损物品、易腐物品、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金银制品、古玩字画、绝版视频、绝版印刷品或手稿、样品或其它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旅行证件、电脑及配件、个人通讯设备及配件、个人电子数码设备及配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以及个人需要定时服用的处方药。损害赔偿责任见本条件 19.3.4 和 19.3.8。
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符合中国联合航空关于物品的数量、包装、种类等的要求,经中国联合航空同意后方可运输。
10.1.3.1 管制刀具以外的钝器、利器和类似的物品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包装要适当;上述物品不得带入客舱。
10.1.3.2 旅行途中所需的药品或化装品,如含酒精的药剂,润发剂和香水。
10.1.3.3 放在易腐物品内的干冰。
10.1.3.4 含有酒精的饮料。
10.1.3.5 玩具枪须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不得带入客舱。
10.1.3.6 精密仪器、电器、金属、批量物件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此类物品的重量不计入免费行李额内,中国联合航空只承担普通行李的运输责任。
10.1.3.7 每位旅客手提行李中的液体、凝胶及喷雾类物品,均需容量不超过 100 毫升的容器盛载,总量相加不超 1 公升。
10.1.3.8 旅客旅行中使用的电动轮椅。
10.1.3.9 服务犬。包括:辅助犬、导盲犬、助听犬。
10.1.3.10 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枪支和弹药,可凭枪支运输许可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批准说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不得作为自理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并妥善包装。弹药的运输按危险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10.1.3.11 不适宜在航空器货舱内运输的物品,例如:精致乐器等,但其重量、体积超过非托运行李的限制规定,须事先向中国联合航空申请并获得许可后,单独购票带入客舱占座,由旅客自行保管,并独自承担保管责任。
10.1.3.12 电池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便携式电子装置(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应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并且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得超过 2 克,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 100Wh
(瓦特小时);超过 100Wh 但不超过 160Wh 的,须经公司批准方可作为随身物品携带,便携式电子装置的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并且仅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公司批准的 100-160Wh 的备用锂电池只能携带两个。携带锂离子电池驱动的轮椅或其他类似的代步工具和旅客为医疗用途携带的、内含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医疗电子装置的,必须依照《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的运输和包装要求携带并经中国联合航空批准。
其它限制物品的运输, 旅客须在购票前登陆中国联合航空官方网站
(www.flycua.com)或通过客服电话 400-102-6666 查询。
10.2 托运行李
10.2.1 行李一经向中国联合航空交运,中国联合航空为每件托运行李签发一张行李牌。
10.2.2 旅客应该在行李被收运之前贴上姓名或便于识别的其它个人标记。
10.2.3 托运行李将与旅客同机载运,如果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同机载运,中 国联合航空将向旅客说明,并将托运行李改在下一航班载量许可的情况下运出。
10.2.4 托运行李要用行李箱或其它合适的容器包装,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压力,以保证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输;对于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中国联合航空可以拒绝作为托运行李收运和/或不承担损坏、破损的赔偿责任。
10.2.5 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 32KG、体积不能超过 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中国联合航空同意方能托运。
10.3 非托运行李
10.3.1 非托运行李单件重量不能超过 10 千克,体积不超过 20×40×55厘米。
10.3.2 带上飞机的行李应能置于旅客前排的座位之下或客舱顶部行李架内,根据 10.3.1 的标准的判断认为是过大或过重的物品不得带入客舱。
10.3.3 每位旅客只可携带 1 件非托运行李。
10.3.4 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非托运行李,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10.4 免费行李额
10.4.1 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在中国联合航空承运的国际运输中实施计件制。每一旅客的免费行李额,除中国联合航空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1)符合本条件 10.3 规定的非托运行李可免费托运。
(2)持中国联合航空不同产品客票的旅客享有不同的免费托运行李额,具体详情请登录中国联合航空官网(www.flycua.com)或者中国联合航空移动客户端查询,也可致电中国联合航空客服中心 400-102-6666 咨询。
(3)婴儿无免费托运行李额,但可免费托运折叠式或轻便婴儿手推车一辆。
10.4.2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10.4.3 旅客搭乘免费行李额不同计量航线的航班时,按照客票限定的计件标准计算。
10.4.4 旅客“自愿改变航程”后的免费行李额,按改变航程后客票票价级别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的规定办理。
10.4.5 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按原票价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10.4.6 联程运输的免费行李额按中国联合航空及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相关规定计算。
10.4.7 中国联合航空不承运小动物(残疾人携带的辅助犬除外)运输。
10.4.8 残疾旅客辅助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轮椅)不计入免费行李额,可以额外免费运输。
10.5 付费行李
10.5.1 旅客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付费行李,应当支付付费行李费。
10.5.2 收取付费行李费,中国联合航空向旅客出具付费行李票。
10.5.3 付费行李费:中国联合航空付费托运行李采用计件制。具体详情请登录中国联合航空官网(www.flycua.com)或者中国联合航空移动客户端查询,也可致电中国联合航空客服中心 400-102-6666 咨询。
10.6 行李声明价值
10.6.1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千克价值超过 20 美元时,可申请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手续。
10.6.2 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 2500 美元或其等值货币(超过此限额时,旅客可自行购买社会其它保险产品)。如中国联合航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或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时,中国联合航空有权拒绝收运。
10.6.3 中国联合航空按照旅客办理所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件 10.6.1 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 5‰收取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尾数四舍🖂入。
10.6.4 中国联合航空仅对其航班上的托运行李接收旅客的声明价值申办要求。
10.6.5 中国联合航空对非托运行李、旅客随身物品、小动物和占用座位的行李运输不办理行李声明价值。
10.6.6 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行李不计入免费行李额。
10.7 检查的权利
由于安全和安保原因,中国联合航空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旅客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扫描或 X 线检查,旅客应当到场;旅客在得知托运行李被检查时不到场而遭受的任何损失,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责任。旅客拒绝检查,中国联合航空可以拒绝运输该旅客或其行李。
10.8 行李收运
10.8.1 旅客应该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中国联合航空在客票及行李票上填写托运行李的件数或/和重量。
10.8.2 中国联合航空只有在航班离站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如果旅客要求提前托运,须提前取得中国联合航空的同意。
10.8.3 中国联合航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
10.8.4 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中国联合航空在经旅客书面同意后,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对于此类行李的运输造成的损坏,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中国联合航空有权拒绝运输。
10.8.5 残疾人辅助设备,如旅客交运前已经发生损坏,应填制免责书,并
注明损坏部位。
10.9 小动物
10.9.1 小动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狗、猫、鸟和其它小动物。
10.9.2 中国联合航空将不对狗、猫、鸟和其它小动物进行收运。
10.9.3 辅助犬、导盲犬、助听犬等服务犬在符合中国联合航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由行走不便的旅客、盲人旅客或聋人旅客本人带入客舱运输。辅助犬、导盲犬、助听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
10.9.4 旅客须对辅助犬、导盲犬、助听犬可能对其他旅客或中国联合航空造成的所有损害或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10.10 外交信袋
10.10.1 外交信袋应该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中国联合航空对运输外交信袋的破损、灭失情况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10.10.2 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本条件 10.5 付费行李费的规定办理。
10.10.3 外交信袋需占座位时,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经中国联合航空和有关承运人同意,方可予以运输。
10.10.4 占用每一座位的外交信袋的总重量不得超过 75 千克,总体积不得超过 40×60×100 厘米。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运费按下列办法计算,取其高者:
10.10.4.1 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实际重量,按照付费行李计算运费;
10.10.4.2 根据外交信袋占用的座位数,按照运输起讫地点之间,与该外交信使所持客票舱位等级相同的票价计算运费。
10.10.5 机要交通人员携带的机要文件,按本条款的规定办理。
10.11 违章行李
旅客的行李内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或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或危险物品、或未经中国联合航空同意运输的限制物品等,其整件行李视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中国联合航空按下列规定办理:
10.11.1 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中国联合航空有权拒绝收运;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已收付费行李费不退。
10.11.2 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付费行李费不退。
10.11.3 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10.12 行李退运
10.12.1 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
10.12.2 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付费行李费不退。
10.12.3 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
10.12.4 由于中国联合航空的原因,安排旅客改乘其它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付费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10.13 托运行李交付
10.13.1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10.13.2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视托运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10.13.3 中国联合航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责任。
10.13.4 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能出示行李识别联,则该旅客必须出具足够的证明以确定其对行李的权利。必要时中国联合航空可要求旅客出具相应的承诺书,保证承担由于领取上述行李而可能给中国联合航空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费用责任。
10.13.5 若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中国联合航空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可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出于公共卫生考虑,中国联合航空有权在行李到达 24 小时后予以处理。
10.13.6 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中国联合航空将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除非法律要求旅客须亲自到场办理海关或检验检疫手续。
10.13.7 自行李到达的次日起,超过 90 天仍无人认领,中国联合航空可按照《客运逾期无人认领行李、遗留物品处置程序》处理且不承担行李损失责任。
10.13.8 托运行李只能交付的地点:
10.13.8.1 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点;
10.13.8.2 第一个中途分程的地点;
10.13.8.3 转运给与中国联合航空没有联程运输协议,或者行李运输规定不同的其他承运人运输的续程航班的衔接地点;
10.13.8.4 续程航班座位已经定妥的目的地点;
10.13.8.5 续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到达机场;
10.13.8.6 旅客需要提取全部行李的地点;
10.13.8.7 客票航程上付费行李费已经付清的地点;
10.13.8.8 有关国家规定的,必须办妥海关手续后才能继续联程运输的地点。
10.14 行李赔偿
10.14.1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中国联合航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将会同旅客填写《行李不正常运输记录》或《破损行李记录》,并将调查结果尽快答复旅客。如发生行李赔偿,在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均可办理。
10.14.2 因中国联合航空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非本地旅客旅途生活不便,按照中国联合航空相关规定给予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
10.15 详细行李托运标准请查阅《中国联合航空(国际航线)托运行李及非托运行李运输方案(试行)》规定。
第十一条班期时刻、延误及取消
11.1 中国联合航空尽最大努力按照在旅行之日公布的航班时刻,合理的运 输旅客及其行李。中国联合航空在接受旅客的定座或/和购票时,将告知旅客航 班时刻,并在旅客的客票上列明。在客票售出后,中国联合航空可能会更改航班 时刻。中国联合航空将根据旅客提供的有效联系方式通知旅客航班时刻的变更。旅客不能接受中国联合航空对航班时刻做出变更、并且中国联合航空无法为旅 客安排其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旅客可按照本条件 12.4“非自愿退票”的规定 办理退票。
11.2 航班时刻表或其它地方所显示的航班时刻或机型,仅是预定的时间和机型而非确保的时间和机型,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不构成中国联合航空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11.3 除非损害是由于中国联合航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中国联合航空对航班时刻表或其它公布的班期中的差错或遗漏不承担责任。中国联合航空对其雇员、代理人或中国联合航空的代表就始发或到达时间、日期或任何航班飞行所作的解释不承担责任。
11.4 航班变更、延误及取消,中国联合航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避免旅客及其行李的延误。如中国联合航空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该措施的,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责任。
1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联合航空可以不经事先通知改变机型或航线,取消、中断、延期或推迟航班飞行,并按照本条件 11.6 规定办理:
11.5.1 为了遵守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和要求;
11.5.2 为了保证飞行安全;
11.5.3 中国联合航空无法控制或不能预见的其它原因。
11.6 因本条件 11.5 所列原因之一,中国联合航空取消或延误航班,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舱位等级),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点或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中国联合航空将考虑旅客的合理要求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供旅客选择:
11.6.1 中国联合航空免费为旅客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后续直达航班,或延长旅客的客票有效期;
11.6.2 变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中国联合航空航班将旅客运输至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点,票款、付费行李费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11.6.3 征得旅客及被签转承运人同意后,签转给其它承运人;
11.6.4 按本条件 12.4“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1.7 如果发生本条件 11.5 款所规定的任何情形,11.6.1 至 11.6.4 款所列的补救措施,是供旅客选择的全部措施,但不排除旅客根据适用法律和本条件的规定,要求中国联合航空承担的其它责任(参见本条件 20.2 和 20.3)。
11.8 中国联合航空可以根据其合理判断或经营所需变更或取消客票或时刻表中标明的经停地点,以及在无须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替换其它的承运人或飞机。
11.9 如果出现非中国联合航空原因造成减载,中国联合航空将依据其合理判断拒绝运输部分旅客或行李。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联合航空将依据中国联合航空规定对上述旅客提供后续承运服务、客票变更或退款,但不再承担其它责任。
11.10 不正常航班的服务
11.10.1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或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中国联合航空应尽一切可能尽早通知航班调整计划等信息,避免因此造成旅客的损失;并按规定为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1) 因中国联合航空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 2 小时(含)以上,中国联合航空为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
(2) 因中国联合航空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 4 小时(含)以上,至晚上二十二点以后,且计划航班取消的,中国联合航空为旅客提供带盥洗设施的标准间住宿。
11.10.2 由于不可抗力、突发事件(包括影响飞行安全的故障),包括但不限于天气、自然灾害、空中交通管制、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油料供应短缺、安检以及旅客自身等非中国联合航空原因,造成始发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中国联合航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将尽一切可能尽早提供航班动态信息,协助旅客安排餐食或/和住宿等,但是费用由旅客自理。
11.10.3 航班在经停地点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中国联合航空将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和住宿服务:
(1) 航班在经停地延误 2 小时(含)以上,中国联合航空为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
(2) 若当日无后续航班,中国联合航空为旅客提供带盥洗设施的标准间住宿。
11.10.4 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中国联合航空将向备降旅客提供餐食或/和住宿服务:
(1) 航班备降后但不安排旅客下机的情况,按照本条件第11.10.5 条服务。
(2) 若当日无后续航班,中国联合航空为旅客提供带盥洗设施的标准间住宿。
11.10.5 机上延误期间,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前提下,中国联合航空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
(1) 机上延误超过 2 小时(含)的,中国联合航空将为机上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
(2) 机上延误超过 3 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中国联合航空将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11.10.6 在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时,中国联合航空及其授权的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
11.10.7 航班取消或延误三小时以上的,旅客可以免费变更至中国联合航空可提供座位的后续航班;旅客要求退票的,按本条件第 12.4 条“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11.10.8 航班取消或延误三小时以上的,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书面证明的,中国联合航空给予提供。
11.10.9 航班延误或取消,中国联合航空及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做好解释工作:
(1) 中国联合航空应当在掌握航班状态发生变化之后的 30 分钟内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呼叫中心、短信或电话、广播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发生机上延误后,中国联合航空应当每 30 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
(2) 中国联合航空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利用候机楼内的公共平台及时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
(3) 中国联合航空授权销售代理人应当将中国联合航空通告的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的信息及时通告旅客。
(4) 各单位应当加强协调,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对外发布的航班信息真实、一致。
11.10.10 无论何种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中国联合航空不提供经济补偿
(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扩大影响)。
11.10.11 为保证航班正常性,航班延误后的旅客服务与登机指令冲突后,以优先登机为主。
11.10.12 中国联合航空应和其他各保障单位相互配合,认真负责,共同保障航班正常,避免不必要的航班延误。
第十二条退票
12.1 一般规定
12.1.1 对于旅客所持中国联合航空客票,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部分或全部航段的票证,中国联合航空接受其符合客票所载适用条件的退票申请。
12.1.2 中国联合航空有权只向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办理退票。当客票上列明的旅客不是该客票的付款人,并且客票上已列明了退票限制条件,中国联合航空应按列明的退票限制条件将票款退给付款人或其指定人。旅客退票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退票受款人不是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应出示旅客和退票受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2.1.3 除了客票遗失的情况外,退票时纸质客票应包括完好的未使用航段的“乘机联”以及“旅客联”。旅客退票时应持本人购票时的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退票手续的,受托人应携带委托书、客票所列明的乘机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复印件)及客票、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2.1.4 中国联合航空将票款退给持有客票未使用全部乘机联、旅客联及付款凭据并符合本条件 12.1.2 和 12.1.3 规定之对象,视作正式退票,中国联合航空与旅客的运输合同关系随即解除。
12.1.5 遗失客票退款
在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的情形下,如果旅客在中国联合航空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了令中国联合航空满意的遗失证明并支付了所有适用的服务费用,且满足了以下全部条件后,中国联合航空将在客票有效期满后将票款退还给旅客:
12.1.5.1 中国联合航空已经收到了遗失客票的票款。
12.1.5.2 在退款之前遗失客票未被使用和退款,而且中国联合航空没有在旅客未另行支付票价的情形下为其补开新客票。
12.1.5.3 旅客须填写中国联合航空的《遗失客票补发/退款申请书》。
12.1.5.4 旅客须声明同意赔偿可能由此造成中国联合航空的一切损失,包括已经或今后被他人冒用或冒退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旅客客票遗失被他人冒用、冒退或者补票是由于中国联合航空过失造成的情况除外。
12.2 退票期限
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客票有效期内提出,逾期中国联合航空可以拒绝退票,即不退还未使用的票价,但可退还未使用的税费。
12.3 退票地点
12.3.1 旅客在出票地自愿退票,应在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
12.3.2 旅客在出票地以外自愿退票,可由中国联合航空直属售票平台或经中国联合航空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办理。
12.3.3 旅客非自愿退票,可在原购票地或中国联合航空直属售票平台或引起非自愿退票事件发生地的中国联合航空授权销售代理人办理。
12.3.4 通过中国联合航空官方网站或者中国联合航空移动客户端购买客票的旅客,须在中国联合航空官方网站或者中国联合航空移动客户端上提交退票申请。
12.3.5 通过中国联合航空客服电话进行咨询和购票的旅客,须联系客服电话 400-102-6666 咨询退票业务。
12.4 非自愿退票
因本条件 3.3.1 所列任何一个原因导致旅客要求退票的,则:
12.4.1 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票款及税费,免收退票手续费;
12.4.2 客票已部分使用,应从全部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的适用票价,将其余额与未使用航段的票价比较,取其高者退还旅客,但不得超过原票价总额,未使用的税费退还旅客,免收退票手续费。
12.5 自愿退票
旅客客票允许退款,且不属于本条件 12.4 规定范围的退票,则:
12.5.1 客票全部未使用,扣除退票手续费后,退还剩余票款及税费;
12.5.2 客票已部分使用,扣除已使用航段的适用票价、相关税费和退票手续费,将余额退还旅客;
12.5.3 若已使用航段的适用票价与全程票价相比后,已使用航段的适用票价大于或等于全程票价时,未使用航段票款不退,其中未使用航段的可退税费退还旅客。
12.5.4 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12.6 退票手续费
12.6.1 中国联合航空可以向旅客收取退票手续费。旅客退票,中国联合航空按本条件 12.5 的规定,根据客票运价使用条件向旅客收取相应的退票手续费。
12.6.2 按普通票价10%计收的婴儿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儿童客票按照客票适用条件办理退票手续。
12.6.3 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在旅行前 48 小时内提供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境外含诊所、医疗中心及医院)出具在飞行期间不适宜乘机且盖章的《诊断证明书》,免收退票手续费。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须附患病旅客的客票复印件及相关证明复印件,并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免收退票手续费,但最多不超过 2 人。
12.6.4 办理身故旅客退票,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加盖公章),
免收退票手续费。其陪同人员退票,在提供身故旅客的客票及相关证明复印件后,并与身故旅客客票同时办理退票手续时,免收退票手续费,但享受该优惠的陪同人员最多不超过 2 人
12.6.5 持特种票价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除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件 12.5的规定收取退票手续费。
12.7 拒绝退票
12.7.1 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12.7.2 客票上注明不得退票或无余额可退的客票,税费可单独退还,不收取手续费。
12.7.3 对于伪造、仿造的客票,中国联合航空保留收存的权利,并且不予退票、退款。
12.7.4 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客票有效期内提出,逾期中国联合航空可以拒绝退票,即不退还未使用的票价,但可退还未使用的税费。
12.7.5 对于旅客购买的到达被拒绝入境地点或者遣返地点的客票,中国联合航空不予办理退款。
12.8 退款货币
12.8.1 任何退票必须符合原购票地和退票地国家的法律及其它有关规定。中国联合航空一般使用原付款货币退款,但也可以用原购票地国家货币或退票地国家货币退款。
12.8.2 旅客购票使用信用卡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票款,则退票款只能被退还到原支付卡的账户上。
12.8.3 由于货币汇率兑换差额的原因,旅客不得就此差额向中国联合航空提出退款索赔。
第十三条客票变更
13.1 非自愿变更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中国联合航空按以下规定办理:
13.1.1 中国联合航空及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中国联合航空后续航班,或按本条件第 12.4 条“非自愿退票”办理。
13.1.2 因中国联合航空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13.1.3 除另有协议外,非自愿变更的要求应在中国联合航空能够提供座位的第一个后续航班所规定的的离站时间之前提出。旅客在上述规定时间以外提出非自愿变更申请,按本条件第 12.4 条“非自愿退票”办理。
13.1.4 如旅客要求变更承运人,在客票适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中国联合航空同意后,可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但签转仅限于与中国联合航空有结算协议的航空运输企业航班的相同等级舱位。
13.2 自愿变更
13.2.1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自愿变更舱位等级,中国联合航空及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予以办理。如旅客降低舱位等级,则先按自愿退票办理,后重新购票。
13.2.2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自愿变更航班和日期,中国联合航空及其航空 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所持客票的适用条件包括票价规定,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 时间允许的条件下给予办理,旅客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票款差额和其它相关费用。
13.2.3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自愿变更承运人,按本条件第 12.5 条“自愿退票”办理。
13.3 其他规定
中国联合航空的航空销售代理人未经中国联合航空授权不得为旅客办理客票签转手续。
第十四条旅客服务
14.1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中国联合航空及其客运销售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及时通知旅客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
14.2 中国联合航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中国联合航空将根据延误时间,按规定向旅客提供免费的餐饮服务和休息场所;非中国联合航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中国联合航空将协助旅客联系、安排餐饮服务和休息场所,相关费用由旅客自理。
14.3 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中国联合航空将向旅客提供餐饮或/和住宿服务。
14.4 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14.5 飞行过程中,中国联合航空不提供免费餐饮服务,公务舱旅客及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14.6 中国联合航空按其规定向旅客提供以下项目的有偿服务,有偿服务遵循以下原则:旅客自愿、有偿收费、票价之外。收费标准详见有偿服务收费细则,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4.6.1 优先值机/安检/登机
14.6.2 座位选择
14.6.3 托运行李
14.6.4 机上升舱
14.6.5 机上餐饮
14.6.6 机上用品
14.6.7 机上娱乐
14.6.8 商务休息室
第十🖂条第三方服务安排
15.1 中国联合航空为旅客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运输以外的服务,或者中国联合航空为旅客出具地面运输、旅馆预订、旅游或者车辆租赁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运输或者服务的票证或者收款凭证,在安排上述第三方服务时,中国联合航空仅作为旅客或/和第三方的代理,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该服务。
15.2 如中国联合航空负责向旅客提供地面运输,本条件不适用于该地面运输。
15.3 在航空运输部分遵守本条件规定的前提下,本条件不妨碍联合运输的各方当事人在航空运输凭证上列入有关其它运输方式的条件。
第十六条航空器上的行为
16.1 旅客在飞机上有下列行为之一,中国联合航空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其中包括对该旅客的管束或在任何地点要求该旅客下机,以制止这种行为:
16.1.1 强占座位、行李架的;
16.1.2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16.1.3 猥亵妇女儿童和性骚扰的;
16.1.4 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非法印制物的;
16.1.5 使用明火或者吸烟的;
16.1.7 违规使用手机或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
16.1.8 盗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应急舱门等航空器设施设备的;
16.1.9 机上盗窃公私财物的;
16.1.10 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扰乱客舱秩序的其他行为。
16.2 电子设备
除了助听器、心脏起搏器和呼吸辅助设施(相关法律或政府部门规定不符合飞行安全的设施除外),未经中国联合航空的机组人员允许,旅客禁止在航空器上使用任何其它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笔记本电脑、便携式录放机、便携式收音机、电子游戏机或者包括无线遥控玩具、无线网卡、移动电话和对讲机在内的发射装置)。
16.3 航班禁烟
中国联航所有的航班上、机上所有的区域内不允许吸烟(含电子香烟)。
16.4 酒类
除中国联合航空航班上供应的含酒精的饮料外,旅客不得在客舱内饮用其它含酒精的饮料。
16.5 安全带
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
第十七条行政手续
17.1 一般规定
17.1.1 旅客应负责取得出境、入境或者过境各国所需要的旅行证件和签证,并遵守其所有的法律、法规、命令、指令和旅行要求。
17.1.2 对于旅客未取得相关证件或签证,或者未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命令、指令、要求、规则或规定而产生的后果,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责任。
17.2 旅行之前,旅客应当出具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其它 规定所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和其它证件,并且允许中国联合航空收存 旅客的证件复印件。如果旅客不遵守以上规定或者旅客的旅行证件不符合要求,中国联合航空保留拒绝运输的权利。
17.3 如果旅客被拒绝入境,旅客应偿还有关政府向中国联合航空征收的任何罚金或费用,以及旅客自该国返回的运输费用。对于中国联合航空已经将旅客运至该拒绝入境地点的票款,中国联合航空不予退还。
17.4 旅客负责支付罚金、留置费等费用。对于此种检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损失或伤害,或旅客未遵守这些要求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伤害,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责任。因旅客未能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者其它旅行规定,或旅客未能出示所要求的证件,造成中国联合航空被要求支付罚款或罚金,或者承担任何费用,旅客应偿还中国联合航空所支付的任何款项或承担的任何费用。中国联合航空可以从旅客未使用航段的票款或者中国联合航空所掌管的旅客的款项中扣除以上费用。为了避免旅客的损失,旅客应在旅行前详细了解并遵守旅客将要旅行的始发、前往或途经国家的有关规定。
17.5 如有要求,旅客应到场接受海关或其它政府官员对旅客行李的检查。
17.6 旅客应当接受政府官员、机场工作人员、其它承运人或中国联合航空所要求或需要执行的任何安全检查。中国联合航空对此种检查给旅客造成的任何身体伤害、物品丢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除非此种伤害、损坏或丢失是由中国联合航空的过失造成的。
第十八条连续承运人
中国联合航空以及其他承运人依据一个合约或者连续票号履行的运输,或中国联合航空与代号共享航班所属承运人依据一个合约或者连续票号履行的运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客票上所列的各承运人对旅客的运输责任受各自运输条件的约束。
第十九条损害赔偿责任
19.1 基本原则
19.1.1 中国联合航空对其履行的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和约定的除外。
19.1.2 因为中国联合航空遵守或旅客未遵守法律、法规、命令和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中国联合航空不应承担责任。
19.1.3 中国联合航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国际公约或国家有关航空法规定的赔偿限额。除非有明确法律要求外,中国联合航空对旅客(包括行李)的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19.1.4 中国联合航空仅对本公司的航空运输活动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我国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中国联合航空为其它承运人航班的运输填开客票或办理行李托运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
19.1.5 如果损害是由于旅客的过错造成或促成的,中国联合航空可以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免除和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
19.1.6 旅客因其行李或内装的物品造成对该旅客的伤害或对该旅客行李的损害,中国联合航空对该旅客本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旅客因其物品造成了对他人的伤害或对中国联合航空财产的损害,应向中国联合航空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中国联合航空为此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19.1.7 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要求时,经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中国联合航空的责任。
19.1.8 本条件任何有关中国联合航空的责任或限制,同样适用于中国联合 航空的代理人、受雇人和代表以及中国联合航空使用其飞机的任何人及代理人、受雇人和代表。中国联合航空和上述代理人、受雇人、代表以及任何人所支付 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中国联合航空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19.1.9 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条件允许中国联合航空享有相关法律和法规有关免除或限制中国联合航空责任的任何规定。
19.2 旅客人身伤亡
19.2.1 因发生在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飞机过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中国联合航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旅客由于其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在运输中造成或促成其本人人身伤亡或情况恶化的,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赔偿责任。
19.2.2 除了属于有意或明知可能产生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或促成的损害外,对于每一旅客的死亡、损伤或其它身体伤害,中国联合航空所
承担的赔偿责任,将按照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通过的《统一国
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第 21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内容进行赔偿。
同时还将按照该公约第 24 条限额的复审章节规定的内容确定中国联合航空给予赔偿的最后数额。
19.3 行李损失
19.3.1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中国联合航空承担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中国联合航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雇员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19.3.2 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责任。
19.3.3 由于旅客原因,其行李造成或引起本人伤害或财产损失,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责任。旅客行李或内装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中国联合航空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中国联合航空或其他人所有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9.3.4 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中国联合航空按照受损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承担修理费用。原物灭失或无法修复的,中国联合航空将按照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第 22 条的第 2 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将按照该公约第 24 条限额的复审章节规定的内容确定中国联合航空给予赔偿的最后数额。
19.3.5 旅客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中国联合航空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19.3.6 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毁灭、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中国联合航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重量;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
19.3.7 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本条件 8.1.3 所限制放置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中国联合航空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19.3.8 中国联合航空对旅客托运行李内夹带或放置货币、流通票证、有价证券、汇票、易碎或易损物品、易腐物品、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金银制品、古玩字画、绝版视频、绝版印刷品或手稿、样品或其它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旅行证件、电脑及配件、个人通讯设备及配件、个人电子数码设备及配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以及个人需要定时服用的处方药的损坏均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19.3.9 除属于中国联合航空的过失所造成损失外,中国联合航空对旅客非托运行李或办理的占用座位的行李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19.3.10 行李赔偿时,退还已收取的该行李的付费行李费,已收取的声明
价值附加费不退。
19.3.11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中国联合航空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中国联合航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19.3.12 构成国际、地区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地区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19.3.13 由于中国联合航空原因,非本地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中国联合航空将按规定向旅客支付临时生活日用品补偿费。
19.3.14 残疾旅客托运的辅助设备损坏或遗失,按该物品的实际价格赔偿
(旅客交运时已有损坏且签署免责书的部分除外)。
19.4 旅客、行李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中国联合航空将按照相关国际公约、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合理的赔偿。但是对于由中国联合航空无法控制或者避免的因素造成航班延误所带来的损失,以及中国联合航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9.5 航班延误后,旅客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中国联合航空给予赔偿。
19.6 属于公约界定的国际、地区航空运输,按照适用的公约损害赔偿责任规则;不属于公约界定的国际、地区航空运输,中国联合航空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异议和诉讼
20.1 异议
20.1.1 收到托运行李后,旅客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推定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规定完好交付,除非旅客提出相反的证明。所有遗失的行李,旅客须在航班抵达时告知中国联合航空,并办理行李不正常运输记录手续,以作为提出异议的原始依据。任何此后超过本条件本项及 20.1.2 规定时限向中国联合航空做出的告知,中国联合航空不予受理。
20.1.2 在发生行李毁灭、损坏或者延误情况后,旅客最迟应在领取行李之日后的 7 天(损坏或毁灭)和 14 天(延误)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联合航空提出异议。
20.1.3 如果未在 20.1.2 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书面要求,将不得向中国联合航空提出诉讼。
20.2 旅客、行李赔偿诉讼应当自中国联合航空航班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的二年内提出。
20.3 在行李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的情形下,旅客可以对第一承运人和最后一个承运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航段的实际承运人提起诉讼。
20.4 索赔的根据
20.4.1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所在国法律、根据合同、根据侵权,还是根据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 年 5 月 28 日订于蒙特利尔)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
20.4.2 依照《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 年 5 月 28 日订于蒙特利尔)规定,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均不得提出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
20.4.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的适用原则。
20.4.4 旅客因乘坐中国联合航空航班与中国联合航空所产生的的运输合同纠纷依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确定管辖法院。
20.4.5 旅客与中国联合航空或任何第三方产生的其他纠纷,涉及中国联合航空向中国旅客追究民事责任的案件由中国联合航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约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1.1 旅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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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生效和修改
22.1 本条件自 2021 年 09 月 01 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