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台灣安捷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捷倫")銷售產品、支援服務,以及軟體授權使用依照本銷售條款辦理。"產品"係指根據本銷售條款銷售之硬體或消耗品,或授權使用之軟體,但不包括客製化之軟、硬體產品。"軟體"係指一個或多個電腦程式以及相關之文件。"支援服務"係指對產品、軟體更新及維護或教育訓練所提供之標準支援服務。"規格"是指在安捷倫裝運訂單產品之日,由安捷倫印行有效之產品技術資料。
1. 銷售與交付
a) 所有訂單須經安捷倫接受後始生效。訂單適用之商業條款根據報價單上之規定,或者依據安捷倫所同意之 201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Incoterms 2010)貿易條款。
b) 價格不包含應由客戶支付之任何銷售、加值或類似稅捐。
c) 價格包括運費和處理費,但報價單中另有規定者除外 。硬體及消耗品之所有權於安捷倫將產品交付給客戶時,移轉給客戶。
d) 產品發運前,客戶可隨時取消訂單,無需支付任何費用。客戶要求退貨須經安捷倫同意,並由客戶負擔相應的費用。
e) 購買價格不含安裝費的產品,一旦交貨即視為驗收完畢。對於購買價格含安裝費的產品,在產品通過安捷倫之安裝、測試程序後,即為驗收合格。如果客戶安排或遲至交貨三十(30)日後安裝,在交貨後第三十一
(31)日視為產品驗收合格。
f) 付款條件見報價單或確認書;安捷倫得依據客戶的財務狀況或以往付款記錄,變更付款條件。若客戶未能按時付款,或者違反本合約或安捷倫之其他合約,經安捷倫以十(10)天之書面通知仍未改善,安捷倫得停止履約。就台幣採購案,客戶應於安捷倫發票日起三十天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付清款項。
2. 授權使用
a) 安捷倫授予客戶全球範圍內、非獨家之軟體使用授權,客戶須依照軟體所附之文件,為其內部目的而使用軟體。此文件可能包括安捷或第三人之授權條款,其效力將優於本授權條款。如果文件中未提供授權條款,安捷倫僅授權客戶於一台機器或儀器上使用一份拷貝軟體,或依報價單上之授權條款而定。
b) 除經安捷倫書面授權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客戶不得將軟體進行解碼、解譯或修改,也不得將軟體複製於任何公
載。每件產品均提供全球保固,包括在產品購買國規定之標準保固條款。
b) 安捷倫保證:安捷倫的產品並無材料、工藝上之瑕疵,同時產品符合規格要求。安捷倫還保證:安捷倫自有之標準軟體實質上符合規格要求。
c) 如安捷倫在保固期間收到關於產品瑕疵或不合格的通知,安捷倫將選擇修理或更換相關產品。客戶承擔相關產品退回安捷倫之運費。安捷倫承擔修理或更換產品之運費。
d) 本條款中所做出的保證為安捷倫全部之保證內容,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其他明示的或暗示的、口頭或書面之保證。安捷倫特此聲明不對產品之適銷性、特定目的適用性或非侵權性作任何保證。
4. 智慧財產權索賠
a) 若客戶因安捷倫產品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而遭到控訴,安捷倫將進行辯護或尋求解決,但客戶應以書面立即通知安捷倫,並安排或協助安捷倫進行辯護或和解。
b) 若有第 4(a)項所述侵權行為進行辯護或和解,安捷倫將支付辯護費用、和解金額以及法院判決之損害賠償金額。如可能發生上述侵權訴訟,安捷倫得選擇修改或更換產品,或者取得任何必要之授權。如果安捷倫斷定無法合理採取上述任何替代方案,安捷倫將在收到客戶退貨時返還已收貨款。
c) 對於因下列情形引起之侵權指控,安捷倫不承擔任何責任:安捷倫遵照或使用了客戶的設計、規格、指示或技術資料;客戶或第三人對產品作了修改;產品使用超出了規格或相關規定之範圍;或者使用的產品中包括非安捷倫提供之產品。
5. 責任和救濟之限制條款
a) 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安捷倫、其分包商或供應商均不對特種的、偶然的、間接的或附帶的損害(包括停工成
3. | 共網路或分布式網路上。 保固條款 | 本、資料滅失、復工成本、利潤損失等)承擔責任,不 管此類索賠係依據合約關係、侵權行為、保證,或其他法理原則。本條除外規定不受本銷售條款所定之任何救 | |
濟之影響。 | |||
a) | 產品保固條款附於產品,或者載於報價單,或可向安捷 | c) | 5(a)項下規定之限制條款不適用於第 4 條之智慧財產權索賠,也不適用於人身傷害、死亡賠償。 |
c) | 本銷售條款中所列之救濟,為客戶唯一與全部之救濟。 |
6. 通則
a) 安 捷 倫 將 依 據 安 捷 倫 保 護 隱 私 聲 明 ( 見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存取或使用客戶之個人資料。安捷倫不會販售、出租或借用客戶之個人資料予他人。
b) 產 品 支 援 服 務 條 款 可 以 自 安 捷 倫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 上 ;索取,或見於報價單上。
c) 雙方同意遵守適用之法律法規。若客戶違反適用之法律法規,安捷倫得暫停履行本銷售條款。
d) 客戶將根據本條款所購買之產品、技術或技術資料出 口、再出口或移轉時,應當適用美國及所有其他適用之法律法規(“適用法律”)並取得必要之出口授權。 除非取得適當之政府授權,客戶在此明示同意不得將產品、技術或技術資料出售或移轉給在拒絕銷售當事人名單(Denied Parties List)、特殊指定國家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及禁止銷售個人名單(Blocked Persons List)中所列之公司或個人,或不得將產品、技術或技術資料出售或移轉給其他在適用法律上所禁止之當事人或限制之銷售地點。如果客戶違反適用法律之規定,安捷倫有權暫停履行本條款。有關限制銷售地點之進一步資訊可從以下網址獲得: xxxx://xxx.xxx.xxx.xxx
e) 美國政府使用、散布或揭露產品,應遵守 DFARS 27.72 02-3 (《商用電腦軟體之權利》)、DFARS 252.227- 7015(《技術資訊--商用條款》),以及 FAR 52.227- 19(《商用電腦軟體之保留權利》)之規定。
f) 本銷售條款相關之爭議應依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如果雙方無法和平解決爭議,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g) 若本銷售條款某一項或其中之某一部分被判定為非法或無法執行,其他部分仍將保持有效。
h) 聯合國有關《國際貨物銷售合約》條款不適用於本銷售條款。
i) 本產品並非專為設計、製造或者出售作為規畫、建造、維修或直接操作核子設施之備件、配件或組件。安捷倫對於上述使用而造成的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j) 本銷售條款及所有適用訂安之補充條款,構成安捷倫與客戶雙方的全部合意,並取代雙方先前任何口頭或書面之所有溝通、xx或協議。客戶追加或與此不同之其他條款均不適用。
k) 安捷倫或其所同意的繼受人或受讓人經通知客戶發生合併、組織重整、轉讓、出售或分割資產或生產線、控制權或所有權交易或變動,安捷倫可以轉讓或移轉其在本銷售條款下享有或承擔之權利/義務。
l) 本條款有關之產品或支援服務不允許轉售於美國聯邦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