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健康元(連同其聯繫人(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約44.35%股權,而焦作健康元由健康元直接及間接持有10 0.00%權益。因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焦作健康元(健康元的聯繫人)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故此,設立合資公司構成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本公司關連 交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關連交易 設立合資公司
設立合資公司
董事會宣佈,於2020年11月30日,新北江製藥與焦作健康元訂立共同投資協議,據此,新北江製藥與焦作健康元同意共同以現金方式投資設立合資公司河南研究院,其中新北江製藥出資人民幣49.00百萬元,佔比49%,焦作健康元出資人民幣51.00百萬元,佔比51%。
香港上市規則的涵義
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健康元(連同其聯繫人(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約44.35%股權,而焦作健康元由健康元直接及間接持有100.00%權益。因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焦作健康元(健康元的聯繫人)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故此,設立合資公司構成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本公司關連交易。
由於有關共同投資協議下的設立合資公司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超過0.1%但低於5%且設立合資公司的對價超過港元3,000,000,故共同投資協議下的設立合資公司須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共同投資協議
共同投資協議的主要條款如下:
訂約方 | : | (i) 新北江製藥 (ii) 焦作健康元 |
主體事項 | : | 訂約方共同以現金方式投資設立合資公司河南研究院。 |
出資額 | : | 河南研究院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0百萬元,由新北江製藥出資人民幣49.00百萬元,佔比49%,由焦作健康元出資人民幣 51.00百萬元,佔比51%。新北江製藥對河南研究院的出資將以新北江製藥自籌資金支付。 |
合資公司的經營宗旨 | : | 採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並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加強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全體股東獲得滿意的投資回報。 |
合資公司的經營範圍 | : | 河南研究院的經營範圍為:許可經營項目:藥品的生產(範圍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生產許可證》),獸藥的生產(範圍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生產許可證》);一般經營項目:醫藥中間體的製造,化工原料及產品的製造,飼料添加劑、食品添加劑的製造,經營本企業和本企業成員企業自產產品及相關技術的出口業務,醫藥相關產品及健康相關產業產品的研發、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翻譯服務、信息技術服務、培訓服務,生產、科研所需原輔材料、機械設備、儀器儀錶、零配件及相關技術的進口業務。 河南研究院的經營範圍以工商登記為准。 |
付款安排 | : | 訂約方承諾的現金出資應在共同投資協議簽署生效後,於2030年12月31日前,分期匯入在銀行開立的河南研究院帳戶內。 |
股權轉讓及增資 | : | 訂約方自河南研究院設立日起,如轉讓所持河南研究院的股權,該等轉讓不得影響焦作健康元對河南研究院的實際控制權。在不違反相關法律及共同投資協議相關條款的前提下,(1) 訂約方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河南研究院的股權; (2) 任何一方訂約方擬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河南研究院的股權的,應在轉讓前就擬股權轉讓事項提前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以征得其同意;(3) 任何一方訂約方擬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河南研究院的股權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4) 河南研究院可以在設立後擇機引進具備入股河南研究院資質的戰略投資者,引進戰略投資者的方式包括增資或股東轉讓股權;及(5)當河南研究院擬增加註冊資本時,共同投資協議項下各方均有權按其屆時各自在河南研究院持有的股權比例優先認繳河南研究院擬增加的註冊資本。 |
董事會組成 | : | 河南研究院設董事會,成員共3人,其中新北江製藥提名1人,由 股東會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選舉產生。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
協議的生效 | : | 共同投資協議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各自公章(合同專用章)後成立,並經各方按其內部制度規定履行完決策程序,自取得各自相應權力機構批准之日起生效。共同投資協議在河南研究院設立後應持續有效,除非因下列任一情形而终止:(1) 訂約方協商終止共同投資協議;(2) 共同投資協議的目的因共同投資協議簽署後發生的不可抗力而無法實現;或(3)因發生上述第(2)點所述致使共同投資協議目的無法實現的行為,而由守約一方按照規定解除共同投資協議而終止。訂約方將各自出資繳付至河南研究院帳戶後,在河南研究院正式設立前,共同投資協議因任何原因終止的,河南研究院根據訂約方出資額退還出資款項,由此產生的相關利息(如有)按訂約方各自出 資比例分享。 |
有關訂約方的資料
新北江製藥
新北江製藥為一間在中國成立的有限公司,由本公司直接持有87.14%權益,為本公司控股附屬公司,其主要從事發酵類原料藥的研發、生產與銷售。
焦作健康元
焦作健康元為一間在中國成立的有限公司,由健康元直接及間接持有100.00%權益,為健康元的全資附屬公司,其主要從事研究、開發、生產、銷售:醫藥中間體。
出資額的基準
河南研究院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100.00 百萬元,新北江製藥與焦作健康元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持股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 認繳出資額 (人民幣百萬元) | 出資方式 | 持股比例 (%) |
焦作健康元 | 51.00 | 貨幣 | 51 |
新北江製藥 | 49.00 | 貨幣 | 49 |
設立合資公司的出資額乃經新北江製藥和焦作健康元共同協商,並經考慮河南研究院的發展計劃,本著“自願、公平合理、利益共用、風險共擔”的原則,以其各自於河南研究院的持股比例,共同協商後達致。因此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設立合資公司的對價屬公平及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設立合資公司的理由及裨益
董事認為,設立合資公司是為了集聚和強化外部研發人才資源和研發能力,重點集中在生物醫藥中間體及高端特色原料藥的創新研發工作上。設立合資公司將有利於促進本公司原料藥業務研發實力的提升與新方向、新領域佈局,進而提高本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及可持續發展實力。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共同投資協議的條款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及合理,而設立合資公司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設立合資公司的財務影響
設立合資公司的對價金額為人民幣49.00百萬元,僅佔本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比例約0.44%,因此對本公司當期和未來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不構成重大影響。
於設立合資公司完成後,新北江製藥將持有河南研究院49%的權益,合資公司將不會被納入本公司的合併報表範圍。
香港上市規則的涵義
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健康元(連同其聯繫人(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約44.35%股權,而焦作健康元由健康元直接及間接持有100.00%權益。因此,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焦作健康元(健康元的聯繫人)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故此,設立合資公司構成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本公司關連交易。
由於有關共同投資協議下的設立合資公司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香港上市規則)超過 0.1%但低於5%且設立合資公司的對價超過港元3,000,000,故共同投資協議下的設立合資公司須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一般事項
由於(i)本公司非執行董事兼主席xxxxx亦為健康元的主席,並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間接持有健康元及焦作健康元的45.89%股權;及(ii)非執行董事xxxxx及xx先生亦分別為健康元的董事及總裁,故xxx先生、xxxxx及xx先生被視為於設立合資公司中擁有重大權益,並已於批准設立合資公司之董事會會議上放棄投票。除xxx先生、xxxxx及xx先生以外,概無其他董事須於批准設立合資公司之董事會會議上放棄投票。
釋義
「聯繫人」 | 指 |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董事會」 | 指 | 本公司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Livzon Pharmaceutical Group Inc.*,一家於1985年1月26日根據公司法在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聯交所及深交所上市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香港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對價」 | 指 | 共同投資協議下的新北江製藥的出資額人民幣49.00百萬元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設立合資公司」 | 指 | 共同投資協議下擬進行的交易 |
「本集團」 | 指 |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統稱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香港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香港上市規則」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
「河南研究院」或「合資公司」 | 指 | 河南省健康元生物醫藥研究院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公司 |
「健康元」 | 指 | 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股份代號︰ 600380),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制公司,及於二零零一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並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之一 |
「共同投資協議」 | 指 | 新北江製藥與焦作健康元之間訂立的日期為2020年11月30日的共同投資協議,據此,新北江製藥與焦作健康元同意共同以現金方式投資設立合資公司河南研究院,其中新北江製藥出資人民幣49.00百萬元,佔比49%,焦作健康元出資人民幣51.00百萬元,佔比51% |
「焦作健康元」 | 指 | 焦作健康元生物製品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公司,為健康元的全資附屬公司 |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 指 |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即本公告刊發前為確定當中所載若干資料的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證券交易所 |
「新北江製藥」 | 指 | 麗珠集團新北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控股附屬公司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Livzon Pharmaceutical Group Inc. * 公司秘書 xx |
xx,xx 0000 x 11 月 30 日 |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為xxx先生(總裁)及xxxxx(副董事長及副總裁); 本公司的非執行董事為xxxxx(董事長)、xxxxx(副董事長)、xxxxx及xx先生; 而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為xx先生、xxxxx、xx先生、xxx先生及xxxxx。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