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WARDS 设备与服务销售标准条款
EDWARDS 设备与服务销售标准条款
1 适用范围
1.1 在本标准条款中:“设备”指构成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硬件、设备、其他有形物、机械以及部件(或其中的任何一项);“服务”指卖方在本标准条款项下提供的包括修理服务或替换服务在内的任何标准服务或非标准服务;“订单”指买方向卖方发出的购买设备或服务的订购单;“买方”指设备、零件及服务的购买方,在合同/订单/报价单中亦可能被称为“甲方”,且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亦应包括其代理或分包商;“卖方”指设备、零件及服务的销售方,在合同/订单/报价单中亦可能被称为“乙方”;“买方”与“卖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称“一方”;“日”指“日历日”。
1.2 除买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买卖双方之间的所有设备及服务销售均适用本标准条款。合同、标准条款以及其他合同附件构成双方之间的全部协议内容。标准条款与合同/订单/报价单构成完整的交易文件,除本标准条款第 13 条外,合同/订单/报价单与本标准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标准条款为准。
1.3 对本标准条款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需以书面方式做出并经卖方授权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1.4 除买卖双方达成一致,任何商业习惯、交易先例或任何履行过程中的默许行为均不构成对本标准条款的补充。
1.5 如合同/订单/报价单仅销售设备而不包含任何服务的,则本标准条款中与服务相关的条款不适用。
1.6 本标准条款/合同/订单中任何条款无效将不影响其他与之无关条款的效力。
1.7 一旦订单被买方接受,本标准条款应构成买卖双方之间关于设备与服务销售的合同或协议。
2 要约和承诺
2.1 一切订单均取决于卖方的接受。卖方既保留对任何合同/订单之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的权利,亦保留向买方发出包含新增条款或不同条款(包括本标准条款之条款和条件)的反要约(以下简称“反要约”)的权利。
2.2 卖方通常于收到某一订单后的三十(30)日内告知是否接受该订单。除卖方以书面方式接受订单或在此之前设备就已经提供给买方之情形外,卖方不受任何义务约束。
2.3 卖方对某一订单所做的任何接受均以买方接受卖方的任何反要约为条件。买方既可通过书面确认、接受设备或为设备付款的方式亦可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接受反要约。买方可在收到某一反要约后的十(10)日内以书面方式拒绝该反要约,否则,买方应被视为已接受该反要约。
2.4 一旦买方接受某一反要约,订单或其他买方文件中限制或限定任何该等接受的任何规定即应废止。买方同意,卖方未明确反对任何该等条款或条件,并不构成卖方对之接受,亦不构成卖方接受对本标准条款的任何弃权或修改。
2.5 一旦订单或反要约被接受,则本标准条款(包括已接受的订单或已接受的反要约)应构成买方与卖方之设备或服务合同。除非经买卖双方共同书面同意,经接受的订单或反要约不得被撤销、取消或修改。
2.6 根据卖方合理判断属于加急或紧急的订单,卖方将按其溢价费率向买方发出反要约,该等反要约经买方接受后生效。
3 报价
3.1 对标准设备之报价有效期自报价发出之日三十(30)日内有效,除非买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3.2 对非标准设备之报价系估算价格,且如果卖方以下方面的成本上涨,则该报价可能会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随之上涨:(1)运输、劳动力及材料成本;(2)危险品的处理成本及遵守危险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合规成本;(3)搬运、交付及装运成本;(4)能源或燃料成本;和/或(5)在报价之后、供应之前发生的任何其他的供应成本或卖方履约成本。
3.3 对上述设备报价不包括服务、安装和调试费用,除非买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3.4 对服务之报价有效期自报价发出之日起九十(90)日内有效,除非买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卖方在检查设备后可以提出补充加工和特别处理的建议。除非卖方在报价中明确做出说明,否则报价费率不包括买方要求报价时未指示的补充加工或特别处理的费用。在进行该等补充加工或特别处理之前,卖方会向买方提供相关费用的费率,并在获得买方对费率的书面确认之后才开始提供该等补充加工或特别处理的服务。
3.5 一旦报价单被买方接受,报价单和本标准条款即成为双方的合同。经接受的报价单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撤销、取消或修改,除非买卖双方另行协商一致。
4 价格和付款
4.1 除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合同/订单/报价单均不含任何有关税费。此处所称的有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国家和/或地方性的税费、营业税,以及适用于设备和/或服务的任何性质之征税和关税。
4.2 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责缴纳,但买方向卖方提供了有关税务机关可接收的免税证明之情形除外。
4.3 付款时间至关重要。买方逾期付款,卖方有权拒绝交货。
4.4 若设备为分批交付,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后,则买方有权按每批发货的设备总价依合同约定付款。
4.5 买方向卖方付款时应注明合同/订单编号。否则,卖方有权自行指定该付款的对应合同/订单。
4.6 卖方可根据双方最终达成的价格向买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时间由卖方自行决定。就增值税及其他
相关税额的计算,卖方将根据开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计算。买方对发票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后三(3)日内向卖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买方已经收到符合要求的发票。
4.7 除非买卖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支付。如果买方指定了不同的货币,卖方保留修改报价的任何数额的权利,以弥补在报价和接受订单期间相关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变动。
4.8 买方欠付的任何款项可由卖方从其在其他合同项下欠付买方的任何款项中进行抵消。
5 服务条件
5.1 买方保证设备自安装之日起至接受服务时完全符合以下要求:
(1) 均按操作手册进行操作和日常检查保养;
(2) 均在推荐并认可的操作环境下运行;
(3) 运行条件或安装条件未发生任何变化。
5.2 买方应按卖方的要求提供所有与设备有关的操作文件、图纸、测试证书和维护检查报告等资料。
5.3 卖方有权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买方之环境、买方之工作惯例、买方提供之协助工具等。买方应提供必要之方便及协助,以便卖方进行上述风险评估。如果卖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任何设备曾以不恰当之方式或为不恰当之目的使用,或未按照制造商操作说明书及其他卖方告知之要求进行操作或维护,或太过陈旧或太过破损以至服务成本畸高,或处于任何不安全之状态,则卖方没有义务对该等设备提供服务。
5.4 除非买方事先书面通知卖方并经卖方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买方应确保设备及工作环境不存在危及健康及安全风险之因素。如果卖方认为买方未能以令卖方满意的方式控制健康及安全风险的,卖方可拒绝提供任何设备与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5 因设备或服务而在买方工作环境中产生的废料、废水等应由买方负责处理。
6 设备交付
6.1 交货时间及其他合同履行要求均为卖方估计,在所有买方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或其他条件(包括结清之前欠款)满足之前,卖方有权推迟交货时间。卖方无需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所导致的原材料供给、劳动力与管理方面的问题带来的推迟及由此产生的花费、损失和预定违约赔偿金负责。如有延误,双方应对完成时间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调整,由此产生的其他开支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若卖方预期到交货时间将会比买方要求的时间提前或延后时,卖方须立即通知买方。
6.2 卖方根据买方的要求将设备交付到合同/订单指定的收货地址,合同/订单未指定收货地址的,买方联系地址即为指定的收货地址,运输方式由卖方自行确定,运输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如因买方变更收货地址或收货人等产生的费用,均由买方予以承担。
6.3 卖方按照良好的商业惯例包装设备,如买方有额外的包装要求,应不晚于交货日之前的十(10)日书面告知卖方并承担相关费用。
6.4 买方收货后,应在卖方的交付清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否则,卖方有权拒绝将设备移交买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逾期交货的责任应由买方承担。
6.5 买方应严格按照约定的交货时间于交货地点提货或收货,买方未按照约定的交货时间提货或收货的,则卖方有权另行安排设备的仓储,有关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每超过规定交货时间七(7)日,买方每日应按照设备总价 5‰向卖方支付仓储费。
6.6 除非买方在订购单中明确要求“一次性交付”,每批交付的设备都应被视为单独且独立的交易。本条件应分别适用于每批交付的设备,无论后续交付如何,并且卖方有权就每一分批交付之设备向买方分别开(发)票。任一分批交付设备之延迟不应解除买方接受剩余交付之义务。如果买方有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者买方实质上违反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卖方可以暂停双方之间任何未履行合同/订单的交付,无论合同/订单是否分开。
6.7 如设备为定制产品应适用以下条款:
(1) 买方应当提前提供买方的技术需求、现场条件和其他技术文件,以使得卖方及时确定定制产品的技术规格。
(2) 定制产品具体的技术规格、供货范围及检验应由双方另行签订技术附件,该技术附件是双方就设备技术规格达成的唯一且最终生效的合同文件,并替代双方之前发生的所有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报价、邮件或产品样本。
(3) 非因卖方原因导致技术附件需要变更的,买方应与卖方进行协商,双方就变更造成的额外成本承担、变更后的价格、交货期等达成一致后应签订补充协议。
7 检验、测试和验收
7.1 一切设备在交付买方之前均由卖方进行过检验及适当的测试。
7.2 买方要求进行测试或试运行的,卖方提前十四(14)日通知买方后买方并未参加测试的,卖方将在买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测试,且设备将被视为被接受。
7.3 受损的设备及包装必须被保存,以供卖方和/或承运人检查。
7.4 设备验收:如买方认为设备外观破损或数量短缺的,应于接收设备时当即在发货单上书面写明;如买方对设备性能有异议的,应于收货后十(10)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设备已验收合格。
7.5 零件验收:买方收到零件时,应当场开箱检查,核对零件数量、品种、型号、外观等,确认完好后再行签收;如有问题,应当场向运输方提出异议,并在送货单上书面写明,否则视为零件验收合格。
7.6 服务验收: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卖方完成服务或交付服务设备时,买方应当根据合同/订单约定的服务当场完成验收。卖方将通过电子邮件向买方发送服务报告,买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服务报告后一
(1)xxx卖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所有服务验收合格。
7.7 买方如有额外的验收要求应当在合同/订单中写明,否则因买方额外验收标准和额外验收工作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8 所有权保留和转移
8.1 设备所有权在买方按双方约定如期支付全部货款后,才转移至买方。
8.2 在买方未取得设备所有权之前,设备应由买方以卖方的保管人身份持有,并应以便于识别为卖方财产的方式,与买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其他财产区分开(卖方为此无须承担任何费用)。买方不得将设备抵押、质押、租赁,或将设备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不得损坏、去除或模糊设备上的或与设备有关的任何识别性标记或包装。
8.3 在付清货款之前,买方应以令人满意的条件维护保养设备,并对设备以令卖方满意的金额和条件向保险人一直投保,且应为卖方托管保险收益,不得将之与其他款项混淆或挪作他用。
8.4 如果某笔款项到期未付或发生本标准条款所述之任何终止事件,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卖方可在通知买方后进入卖方合理认为该设备所在的或买方控制的任何厂房,或采取其他行动收回卖方所有权之设备。
8.5 返修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买方,除非该等返修设备成为替换服务的对象,在此情况下,返修设备之所有权自卖方收到返修设备时起转移至卖方;而替换返修设备的替换设备之所有权在以下条件均被满足后转移至买方:(1)卖方收到返修设备且返修设备为卖方接受,并且(2)买方已经付清合同/订单项下的全部相关款项。
8.6 返修设备因维修而拆解或替换下零件之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卖方所有,卖方应对拆解或替换下零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予以报废后丢弃。如买方书面要求收回零件的,买方请求卖方协助返还因维修而拆解或替换下之零件,卖方同意经破坏性处理后予以返还,因卖方协助返还零件所产生的运费、包装费、仓储费、行政管理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应在收到买方支付的前述费用后协助返还零件。
8.7 如果买方有任何款项逾期未付,卖方可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与该等逾期未付款项有关的并且由卖方占有的未交付服务设备行使留置权。买方进一步同意,如经卖方书面追讨后买方仍未全额支付拖欠款项,卖方有权对其留置物品进行折价变卖或拍卖并优先受偿。
9 灭失风险
9.1 设备灭失风险自设备交付给买方时起转移至买方。
9.2 寄存在卖方场所并且归买方所有的为卖方履行服务所需的设备、存货或物资之毁损或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9.3 如果买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或地点接收设备,则视为买方违约,设备灭失风险自应交付时起转移至买方。
10 质量保证
10.1 合同/订单项下的质量保证仅针对出售的设备及服务中更换的设备,如服务未更换任何设备的,则本条不适用。
10.2 在正常、适当地使用及维护的情况下,如果在材料或工艺上出现某种瑕疵(正常损耗除外),则卖方在此承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将基于卖方自己的选择进行维修或更换,或者安排卖方的代表进行维修或更换:
(1) 买方系以适于设备之用途购买并使用设备,并系按使用说明书对设备进行操作和维护,且并未以不合适的方式使用设备;
(2) 买方立即以书面方式将索赔告知卖方;
(3) 该瑕疵的出现系在设备交付之日起的十二(12)个月内,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或卖方以书面方式另行指定的情形除外;
(4) 除卖方或按其指示外,设备未经其他任何方修理或改装;
(5) 对于非卖方制造的设备或部件,除法律另作要求之情形外,卖方的责任应仅限于将其从该设备或部件的制造商处获得的任何担保或保证的利益转移至买方;
(6) 在进行更换的情况下,买方于卖方交付新设备后的十(10)日内将正在或已得到更换的有瑕疵设备退回卖方,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
(7) 该瑕疵不是因买方的规格或指示引起的;和
(8) 买方已按设备的购买价格付清货款。
10.3 卖方保证设备在质量与规格等技术指标与合同相符。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卖方的设备样本、展会宣传或网页中对于设备的描述不作为设备质量保修的依据。质保期为交货之日起【12】个月。在此期限内,凡由于设备制造或材质的原因造成损坏的(不包括易损件),卖方保证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质保期仅适用于当买方完全按照卖方提供的用户手册的要求来安装、使用和维护设备的情况,不包括以下情形导致的设备损坏:
(1) 买方未按操作手册进行安装、操作、使用、保养及检修设备的;
(2) 买方人员或第三方人员故意或疏忽导致的;
(3) 易损件、易耗品正常的损耗;
(4) 由于特殊环境、超越设备工作条件或不可抗力造成的;
(5) 与卖方无关的其他情形。
10.4 在质保期内,买方应自行负责严格按照技术文件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卖方的质量保修范围不包括产品定期维护保养的服务。
10.5 质保期内设备出现任何使用故障或损坏的,买方应当于发生后【2】日内联系卖方。经卖方核实符合质保条件的,卖方应当采用维修、拆解或更换零件的方式对其进行质保。除买方书面要求归还以外,任何因维修而拆解或替换下的零件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卖方所有,卖方应对拆解或替换下零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予以报废后丢弃,买方特此同意放弃相关权利。
10.6 如买方未能及时足额按照合同/订单约定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则卖方有权中止履行质量保证义务。
10.7 。
10.8 对于定制产品,买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技术需求、现场条件和其他技术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卖方对定制产品的质量保修不减轻或免除前述买方的保证责任。
10.9 任何经修理或更换的设备如果还在上文所述的质保期限内,则将继续享受剩余的质保。
10.10 在质保期内,如果买方认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卖方有权认定设备是否符合质量保证条件。经卖方认定符合质量保证条件的,卖方履行质量保证的方式为对设备零件进行维修、拆解或替换。因维修而拆解或替换下零件所有权、处置权归卖方所有,卖方应对拆解或替换下零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予以报废后丢弃。如果维修或更换并不令人满意,则卖方可通过少收货款的方式或通过退还货款并收回设备的方式履行自己在第 10 条项下的义务。
10.11 除本标准条款/合同/订单中的质量保证约定外,买方亦同意遵照设备的说明/使用手册等文件履行买方义务。
10.12 如买方未能及时足额按照本标准条款/合同/订单约定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则卖方有权中止履行质量保证义务。
10.13 若买方并非设备的最终用户,则有义务向卖方提供最终用户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卖方的要求协助卖方进行核实(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卖方到最终用户现场进行核实等)。若卖方认为买方提供的最终用户信息不实,卖方有权拒绝履行质量保证义务。
10.14 与质量保证相关的服务可能由卖方和/或卖方指定之服务机构提供。
10.15 如果卖方在待维修或更换的设备所在地没有维修中心,则卖方可向买方收取设备往来卖方的维修中心的运输成本。
10.16 质量保证期间,由于买方违约导致卖方依法或依约中止或拒绝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不影响质量保证期的连续计算。
11 变更和不适当的返修设备
11.1 只有在买方书面要求且卖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拟提供之服务才可以变更。
11.2 如果卖方发现买方交付之返修设备因任何原因不适合由其提供服务的,将书面通知买方。自发出该等通知之时起,卖方对该等返修设备的损失、损害、毁损或磨损扩大之责任就此停止,该等返修设备的损失、损害、毁损或磨损扩大的全部风险应转由买方承担。如果自卖方发出该等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该等返修设备仍未从卖方的场所运离的,卖方应有权按照其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理或储存该等返修设备,并且卖方可以向买方收取,而且买方同意支付所有卖方已发生的服务、储存、返还和/或处理的费用。
12 违约责任
12.1 如有任何款项到期未付,则卖方应有权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之前提下,未经通知便中止所有剩余设备的交付,且有权按 0.5%/七日向买方收取未付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买方知晓并同意,在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其他合同/订单中,若由于买方在其他合同/订单项下延迟付款,将导致合同/订单项下设备迟延交付。
12.2 若由于买方逾期付款导致卖方无法按期交付设备超过三十(30)日的,经卖方书面催告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催告后的通知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订单。
12.3 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订单,或经卖方书面催告后买方仍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致使卖方单方解除合同/订单的,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订单项下的产品为非定制设备,买方应按合同/订单货款总价 25%向卖方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如果合同/订单项下的产品为定制设备,买方应按合同/订单货款总价 50%向卖方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卖方至买方单方解除合同/订单时卖方一切已完成的工作成本、已购买或已提供的材料的成本、间接成本和利润损失的,买方还应赔偿损失。
12.4 如合同/订单解除后,买方须向卖方退回设备的,买方应自费将设备以同等运输条件运回卖方。买方退回的设备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设备没有遭到人为破坏,外观无污损,配件与赠品等齐全。卖方收到退回的设备后如发现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七(7)日内向买方书面提出异议,买方应向卖方赔偿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设备价款以避免卖方遭受损失。
12.5 卖方责任限制:在任何情况下,卖方依法需要对买方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买方向卖方支付的合同/订单价款的 10%,且卖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买方的直接损失,卖方不对买方的任
何间接损失负责赔偿,这里的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产线损失、能源和耗材损失、折旧损失、停工损失、预期利润或营业收入的损失。
12.6 买方若有违反标准条款/合同/订单、不履行义务、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被依法强制执行、被责令停止营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无力偿付债务、清算、破产、解散、合并、结束营业等情形,经卖方书面通知而未于十(10)日内改善时,则所有应支付给卖方之款项应立即到期并可支付,并且卖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解除合同/订单。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方应按第 12.3 条承担违约责任。
13 贸易合规
13.1 买方同意遵守一切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取得与其购买设备或就设备申请证照有关的一切可能必要的许可、证照、授权或证书。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由中国政府不时实施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法令或对于合同/订单所涉设备采购的其他限制。买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将合同/订单所涉设备或与设备有关的信息出口或再出口至对设备有管辖权的国家或该国的任何政府机构明确禁止出口的目的地国家或实体/人员,除非买方在事先取得相应许可或批准。卖方履行合同/订单的前提为买方已自行取得了所有出口许可或批准。买方应将必要信息,连同可能需要的任何进口证照和/或许可及有关证明书一起附于所有的合同或订单后,以使得卖方能够开始其工作。
13.2 买方确认将遵守适用的当地及国际的对外贸易和海关要求,以及禁运和其他贸易禁令(合称“对外贸易义务”)。如因任何对外贸易义务产生的障碍而无法履行合同/订单,则卖方无义务履行合同/订单,也不对未履行合同/订单承担责任。同时,如因对外贸易义务引起的任何障碍而导致无法履行,卖方保留终止合同/订单的权利,该等终止可立即生效且无需事先通知。
13.3 买方进一步同意:
(1) 根据本标准条款所订购的设备不会用于出口;
(2) 如果买方需要将设备出口或转让至国外,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并依照卖方的要求提供签署
《ATLAS COPCO 最终用户证书和和平使用说明(“ECS”)》,披露真实的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证明,并提供交易过程中任何中间商的完整身份信息,前述信息的提供将作为交付的前提条件之一;
(3) 买方应当遵守进出口方面的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或指引,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将设备销售或转让至以下国家或地区内的实体或者人员:
a) 任何可适用法律或国际法项下的禁运所针对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但不限于伊朗、朝鲜、叙利亚、俄罗斯、白俄罗斯、xx米亚或任何其他乌克兰或俄罗斯争议地区;和/或
b) 如设备适用于美国、欧盟和英国政府的法律且最终交货的国家、地区或收货人属于被有关法律限制出口的对象。
(4) 若在合同/订单执行过程中,上述所提及的任何进出口法律或禁运/限制交易的对象名单发生变化并对合同/订单可能造成影响时,知晓此类变化的一方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对方,由双方共同协商对合同/订单进行变更或修正,以确保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禁令得以被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安排:
a) 设备尚未交付承运人的,卖方有权暂停或停止供货;
b) 设备已交付承运人的,卖方有权单方面通知承运人变更收货人;
c) 设备已交付买方的,应当退回卖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卖方同时应将退回设备相应的货款返还买方。
一旦发生本条上述情形的,买方同意相关设备的所有权仍由卖方持有,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
(5) 买方确认所订购设备将不会用于任何与化学、生物或核武器相关目的,不会用于能够运载此类武器的导弹,或适用法律禁止的任何其他目的。
(6) 买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任何违反本条的行为。一旦卖方有合理的理由怀疑买方已违反或意图违反本条,则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订单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买方违反上述内容而造成卖方的任何损失,均应由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事件应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或军事当局之行为、罢工、停工、传染性疫情等无法获得必要之劳动力、物资或生产设施或者其他超出受影响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
14.2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合同/订单项下任何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同时向另一方提交由权威机构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因不可抗力事件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订单义务而致使对方发生损害或损失的,一方无需承担责任。但是,该方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以减少或避免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尽其一切努力尽快恢复履行其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正常履行的义务。如该方因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应承担损失扩大部分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合同/订单项下设备或部件系由卖方国外关联公司生产,则卖方国外关联公司所遭遇的不可抗力事件亦被视为卖方的免责事由。
14.3 卖方无需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所导致的原材料供给、劳动力与管理方面的问题带来的推迟及由此产生的额外花费、损失和赔偿负责。双方应对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调整,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双方协商
分摊,在双方达成一致之前,交货时间顺延且卖方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5 保密和知识产权
15.1 本标准条款/合同/订单任何一方(接收方)同意,对其所知悉或占有的与另一方(披露方)业务经营或生产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信息”),无论其性质或形式,均应进行严格保密和保护。接收方应仅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向其必须知晓该等信息的员工或许可的分包商披露上述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确保所有获知保密信息的员工和许可的分包商对该等保密信息承担与其一致的保密义务。双方同意严格保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披露、提供或使他人知悉保密信息。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被窃或泄露,包括但不限于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其有权知悉保密信息的员工切实履行保密义务等接收方同意。一经披露方要求,接收方应立即向披露方归还所有上述保密信息以及接收方(包括其员工和许可的分包商)所占有或控制的所有副本,并向披露方提供书面确认。本条保密义务在本标准条款/合同/订单终止或届满后的三年内继续有效。
15.2 卖方在本标准条款/合同/订单项下提供的、由其开发或创建的任何技术诀窍、技术信息、图纸、规格、文件、创意、概念、方法、工序、技巧及发明等,卖方应保有一切权利、所有权和权益。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将任何该等信息用于设备使用目的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设备中的或与设备有关的任何专利、版权、商业秘密、设计权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均由卖方保有,除本标准条款明确约定之情形外,买方不享有该等知识产权或其中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卖方提供的或与设备有关的任何技术信息、技术诀窍、图纸及规格。
15.3 除在服务或相关文件中使用卖方及其关联公司之商标和名称之外,买方或任何第三方不得将该等商标和名称用作其他用途。
16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6.1 凡因本标准条款的签署、解释、履行、终止和/或其他事项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分歧
(简称“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16.2 凡因本标准条款的签署、解释、履行、终止和/或其他事项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该争议。如果无法通过该等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应为中国上海,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应各选择一名仲裁员,双方应共同推选或委托贸仲委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7 合同生效、变更和其他
17.1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本标准条款/合同/订单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卖方之关联企业或卖方指定的分包商可以参与卖方在本标准条款/合同/订单项下义务的履行,并且卖方有权将其在本标准条款/合同/订单项下之义务进行分包,前提是只要卖方仍就本标准条款/合同/订单项下之义务对买方负责。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或本标准条款项下指定的相关仲裁机构作出的有效裁决明确规定,或具有管辖权之法院的决定明确规定,本标准条款之任何条款或规定均不受第三方(指除卖方、买方及其许可之继任者或受让者以外的任何人)强制执行的限制。
17.2 在履行本标准条款/合同/订单之服务的过程中,卖方应被视为独立承包商,其人员及代表不应作为或成为买方之代理人或员工。
17.3 任何一方对于对方违反本标准条款之违约行为之弃权不构成对其他违约行为之弃权,任何一方延迟或怠于行使本标准条款项下之任何权利或救济也不构成相应之弃权。任何一方在本标准条款项下之弃权必须以书面形式且经该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能生效。
17.4 本标准条款/合同/订单项下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可以采用当面送交、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送至另一方的联系地址。双方应保证合同中的联系地址是正确的,如有变更应在三(3)日内通知对方,否则因地址变更导致通知被退回的,通知寄出之日视为送达。
17.5 双方一致同意遵守所在国和合同履行地一切适用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普遍接受的商业行为准则(统称“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包括但不限于反贿赂、反腐败、公平竞争、出口限制、不使用受强迫或非自愿的劳工、不雇佣童工,建立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倡导承担更大的保护环境的责任等等。双方均应制定并始终遵循合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双方的雇员、管理人员、代表、分包商、供应商和客户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这些行为准则。。
17.6 双方均应制定并始终遵循合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双方的雇员、管理人员、代表、分包商、供应商和客户遵守这些行为准则。如果买方或其前述人员违反或可能被认为或被怀疑已违反或有意违反要求,卖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买方后立即终止合同。如果买方怀疑或知道买方或其前述人员有任何违反或有意违反要求的行为,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
17.7 如果买方是 ATLAS COPCO 的商业伙伴,买方承诺严格遵守卖方的《商业行为准则》,具体内容见以 下 链 接 :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business-code-of-practice】。
17.8 兹确认,双方对标准条款已进行了充分协商,完全理解所有条款的含义,并接受和认可所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