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富邦华一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总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或同意接受本协议书前,仔细阅读本协议书各条款,充分了解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运作规则、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银行咨询。
甲方(甲方,信息详见签署页,亦称“客户”)与乙方(亦称“富邦华一银行”或“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产品文件中,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 乙方受甲方委托以甲方的资金在境外进行产品文件规定的金 融产品(下称“产品”)投资的综合理财服务。 |
“产品文件”: | 指《富邦华一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总协议书》及甲方所认/申购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交易委托书、交易确认书等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不时更新的版本),共同构成完整且不可分割的关于认/申购理财产品的全部文件。 |
“产品说明书”: | 指相应产品的系列条款说明书及境外产品信息表。 |
“本协议”: | 指《富邦华一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总协议书》(包括不时进行的任何修订与补充)。 |
“境外产品”: | 就特定理财产品而言,根据产品文件所投资的境外金融产品。 |
“交易委托书”: | 指甲方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认购、申购、赎回、撤销、转换等交易时提交的委托书。 |
“交易确认书”: | 指乙方出具的包括但不限于认购、申购、赎回、撤销、转换等交易有关的确认文件。 |
“划款日”: | 指银行从投资账户中划转认/申购资金之日。 |
“认/申购资金”: | 指客户根据交易委托书应付的投资本金及根据产品文件应付的相关费用。 |
“投资本金”: | 指客户委托银行进行境外投资和管理的款项。投资本金金额最终在客户认/申购的范围内由银行自行确定。 |
“投资账户”: | 指交易委托书中载明的客户在银行开立的有效的人民币结算账户或外汇账户(根据投资本金币种决定)。 |
“收益”: | 指客户根据产品文件约定可取得的投资收益(如有)。 |
“营业日”: | 指在产品说明书或其他文件中定义的营业日。 |
“清算日”: | 视具体情况指下列任一日期: (1) 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计算客户应得的任何一期/到期的收益和/或投资本金(如有)的基准日;如产品文件未作约定,银行代为投资的产品下应得的任何一期/到期收益和/或投资本金(如有)实际的计算基准日; (2) 如产品可赎回,产品赎回时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计算客户应得赎回款项的基准日;如产品说明书未作约定,银行应客户的赎回申请在合理时间内实际赎回代为投资的产品时,该产品应得赎回款项的实际计算基准日。 |
“法律法规”: | 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税务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以及交易执行或结算所在的任何交易所市场或结算机构有效的规章、条例、要求、管理和指引。 |
“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 | 指富邦华一银行官方网站和富邦华一银行营业网点及其他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文件中约定的披露途径。 |
“客户资料”: | 指富邦华一银行不时取得的与甲方有关的信息以及与任何实际或可能的保证人或担保提供人(若有)和/或其他相关人员和实体有关的信息。 |
“税收”: | 指因进行本协议项下任何活动而应缴纳的所有税收和类似性质的一切征收款项以及相关责任。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仅为本协议项下业务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境外”: | 仅为本协议项下业务目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区域。 |
第二条 委托投资
2.1 客户授权银行按产品文件的约定将投资本金代为投资于境外产品。
2.2 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投资。除非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与该等投资相关的风险和后果由客户承担,相关收益(如有)由客户享有。
2.3 为进行产品文件项下的投资,客户特此委托银行代表客户以自身名义进行投资(包括与交易对手方签署相关文件)。为此目的,银行可聘用或使用经其合理选择的托管人、境外投资管理人、经纪人、交易商、中间商、任何交易所/结算机构会员、专业顾问和其他服务提供方(以下统称“服务提供
方”)提供相关服务。
2.4 客户确认:根据本产品文件进行的所有投资将受限于银行和服务提供方应遵守的所有法律法规。如银行或服务提供方为遵守前述法律法规而未能履行产品文件下任何义务,银行对客户因此遭受的损
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认/申购资金的缴付
3.1 在受制于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情况下,银行接受客户的认/申购,以客户向银行提交妥为填写的交易委托书以及客户在其投资账户中存入并维持资金不少于认/申购资金的可划转款项为前提。银行有权对投资账户中的认/申购资金采取冻结/锁定措施。因任何原因投资账户的余额在认/申购划款日银行划款时少于认/申购资金的,银行有权不接受客户的认/申购。
3.2 投资账户中的认/申购资金,当其留在投资账户中时按银行公布的外币小额/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3 除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外,客户的人民币投资本金购汇、结汇所适用的汇率由银行确定。
第四条 认/申购资金的划转
4.1 客户授权银行在认/申购划款日将认/申购资金从客户投资账户划转至银行以银行名义开立的特定境外投资账户。
4.2 客户确认银行根据上述约定从投资账户划转认/申购资金的行为构成银行对客户认/申购申请的接受,在此之前,银行没有义务接受客户的全部或部分认/申购申请。
4.3 银行接受的认/申购金额以银行于认/申购划款日从投资账户实际划转的投资本金金额为准,客户应注意及时查询投资账户余额。
4.4 完成扣款后,银行将尽快向客户出具交易确认书,具体单笔交易的交易要素最终以交易确认书所载为准,若客户对交易确认书内容有任何异议,应于收到交易确认书后 5 个工作日向银行提出意见,否则将视为客户对单笔交易的认可。
第五条 认/申购的接受
5.1 银行有权于投资起始日或之前全权决定全部或部分拒绝、撤回或取消产品计划,银行无需就此向客户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在此情形下,银行应将全部或任何部分已划转的认/申购资金(视情况而定)退还至投资账户,并加计客户将资金汇入投资账户之日至资金退还至投资账户期间的活期利息。
5.2 银行宣布全部或部分拒绝、撤回或取消产品计划时,将在银行营业场所和/或网站,或其他电子渠道通知客户,或(如产品说明书另行约定)提供电话查询服务,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告或通知客户,客户应注意及时进行查询。
5.3 客户签署并向银行递交易委托书,则视为客户已确认本协议、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及其他产品文件(如有)所列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并同意受其约束。客户同意,交易委托书一旦递交并按产品文件约定被银行确认,即不可撤销,并对客户具有法律约束力。客户不得撤销认/申购,除非获得银行的书面同意并支付(1)银行因该撤销而导致的全部成本、损失和费用;和(2)撤销认/申购手续费(如有)。
5.4 传真交易特别约定:
(1) 客户授权银行可凭客户以传真方式递交的产品文件,及预留于银行的客户指定清算账户开户印鉴卡上所载之被授权人相符的印鉴(如有)确认交易委托。传真的产品文件与其相应正本有同等效力;
(2) 客户同意如客户未于传真各产品文件后自行以电话与银行联络确认相应内容时,银行有权但无义务对委托内容及发出指令人的身份作进一步确认或查证;
(3) 若银行发现客户的提供的产品文件有任何不清楚、冲突或不完备之处,银行可以选择不按照该等交易委托行事直至该等不清楚、冲突或不完备之处令银行满意予以澄清或补齐为止;
(4) 客户同意银行如要求客户提供产品文件的正本时,客户应予配合提供;
(5) 客户同意,在必要时,银行有权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向客户要求进一步任何所需文件以确保客户可以继续交易,客户应配合提供所需文件。
5.5 客户确认,直至银行就客户有关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认/申购向客户出具交易确认书时,银行根据本协议代客境外理财的交易方成立。
第六条 到期支付/产品赎回
6.1 银行应以赎回资金清算日为基准,计算产品任何一期/到期或产品赎回时客户的应得款项(“客户应得款项”)。
除产品文件另有约定外,在收到境外产品发行人或其代理人支付款项的前提下,银行应在清算日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将客户应得款项转存至客户投资账户。
除非产品文件另有约定,投资本金为人民币的,银行将按银行确定的汇率以人民币向客户支付客户应得款项;投资本金为外汇的,银行将以同种外汇向客户支付。
6.2 如因投资账户关闭、账户种类限制等原因银行无法向投资账户支付客户应得款项的,客户应至少在支付日前 5 日书面通知并指定在银行开立的、能接受前述款项的其他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否则因此造成银行无法向客户付款的责任和损失,全部由客户自行承担。
6.3 如产品文件约定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具体投资的,只要银行将有关产品客户应得款项划付至客户投资账户或客户按本协议指定的其他账户,即视为银行已行使提前终止权。
6.4 客户有义务及时核对所收到的任何款项,以及银行可能向客户提供的产品投资、收益详细情况报告、相关资产的账单及其他有关信息资料是否准确。如客户有任何疑义,应在支付日或在银行发出产品投资、收益详细情况报告等信息资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如客户在前述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客户认可银行支付的款项和/或产品投资、收益详细情况报告等信息资料。
上述相关资料的账单仅用于确认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数量,但不应作为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实际价值的证明,也不应视为该等金融产品的权利证明。
除非存在明显的计算错误,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金额应以银行记录为准。
第七条 声明和保证
7.1 本协议存续期间,客户持续向银行声明和保证:
(1) 客户不是美国联邦所得税项下的美国人士、代表美国人士的人士、登记在银行的任一地址是美国所在地的人士(以下简称“非美人士”)或不符合银行销售条件的其他人士;
(2) 客户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有完全的资格和能力签订、交付和履行产品文件,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和异议。客户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产品文件约定的产品的各种情形,其购买相应产品亦未违反任何限制性规定;
(3) 客户支付给银行的认/申购资金为其合法的、可自由支配的资金,不存在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征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客户保证该投资本金不被任何司法、行政或监管机构冻结、扣划;
(4) 客户未依赖银行、银行的任何代表或附属机构为其提供任何信息、意见或建议,并为自身的利益以自有资金独立决定签署产品文件并购买产品的,而非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进行前述行为;
(5) 客户已向其法律、监管、税务、商业、投资、金融和会计顾问做过咨询,而且其投资、风险规避和交易决定是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前述顾问的建议(如客户认为必要)而做出,并非根据境外产品发行人所发表的意见而做出;
(6) 客户具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投资本产品,其投资决定符合其投资目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和投资预期,已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约定、条件及所有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应风险。
第八条 抵销
8.1 客户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银行,可向客户发出通知将客户任何账户(包括投资账户)中的款项、任何一期/到期或产品赎回时客户应得款项和/或客户在产品文件项下的资产权益,与其(或其与他人共同)欠付银行(包括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任何性质(不论是产品文件项下或之外,也不论是主债务还
是担保债务)的债务进行抵销。该等抵销自通知到达客户时生效。为上述目的,客户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银行将客户的任何账户内的余额、应得款项和/或收益按银行自行确定的汇率兑换成客户欠款的结算币种以清偿或抵销客户欠付银行的债务。
第九条 银行的义务
9.1 银行应忠实、勤勉地按产品文件约定代理客户进行境外投资。
9.2 银行修改产品文件的,应通知客户。若客户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5 日内没有终止本协议或终止投资产品的,视为客户已经同意并接受相应修改。
9.3 银行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选任具有相应托管业务资格的其他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其在产品下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
9.4 银行对所有管理的不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应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9.5 当且仅当客户主动向银行发出明确指示并根据银行要求预付全部相关费用(金额由银行预估)后,银行才有义务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产品投资利益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且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应完全由客户承担。但银行认为必要时,有权自行决定以自己名义为客户的产品投资利益向第三人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风险由均由客户全部承担,且银行有权要求客户预付全部相关费用(金额由银行预估)。
第十条 投资风险的承担
10.1 客户知悉,所有境外产品的投资均可能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等。除非产品文件另有明确约定,产品的收益、费用和风险均由客户承担。所有境外产品的价值可升可跌,甚至可能远低于投资本金。任何境外产品的过往表现均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客户在认/申购前,应详细阅读所有产品文件,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所认/申购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10.2 若银行向客户提供任何金融、市场或投资方面的资料、建议或推介的,银行并非是以金融投资顾问身份行事。银行提供该等信息资料在任何时候都不构成银行对有关境外产品的表现、潜在回报和/或发行人或其代理人信用的保证或担保。客户应根据自己的判断和/或向独立的第三方专业顾问了解产品的风险并作出是否认/申购该等产品的最终决定。
10.3 银行可不时向客户提供代为投资的境外产品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发行文件、信息备忘录、该等境外产品投资表现的资料或者银行准备的其他资料。客户亦应自行获取该等信息资料。该等信息资料仅供客户参考。银行对该等信息资料的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任
何该等信息资料以外文书写,银行无任何义务提供其中文翻译。若银行就任何信息资料进行了翻译,
该等翻译仅供客户参考,银行不对该等翻译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
10.4 银行按照产品文件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均由客户自行承担,银行不对该等风险或损失作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特别是,因下列原因遭受的损失和/或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银行对客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1) 所投资产品的境外发行人或其代理人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
(2)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因银行对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或
(3) 银行选任的任何服务提供方或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除非银行在选任该等人士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或
(4) 执行由客户按产品文件发出的通知/指令,或者该等通知/指令传送、翻译中的延误、错误或缺失;或者该等通知/指令存在歧义、冲突;或者以客户名义发出/签署该等通知/指令的人士并无客户的授权(除非银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客户应签署银行合理要求的文件并提供银行合理要求的资料和信息,以使银行能够履行其在产品文件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费用、税收
11.1 对于产品文件项下的境外委托投资服务,客户同意按产品文件约定向银行支付相关费用和其他付款。
11.2 银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时,将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予以披露。
11.3 如客户对任何付款应支付任何税收,该等税收应由客户支付。如适用法律法规要求银行代扣代缴任何税收的,银行有权从应付客户的任何款项中扣取后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 保密
12.1 银行将对与客户、代客境外投资有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但除非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客户授权向银行的总行、分支机构为产品文件项下代客境外投资之目的,传送和披露与客户、代客境外投资有关的任何
信息,或在上述各方之间传送和披露任何该等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电话、邮箱、地址、银行账户等);该等信息将被保密地使用;客户进一步确认,任何该等总行、分支机构可以按任何法律法规、法院、监管机构或司法程序的要求传送或披露任何该等信息。
12.2 客户应对其收到或知悉的任何产品文件予以保密,除客户或其专业顾问之外(客户应确保其专业顾问已妥为签署必要文件以遵守本条保密约定),所有任何文件均不可以任何形式披露给第三方。
第十三条 补偿
13.1 因任何索赔、要求或诉讼而产生的、银行及其董事、管理人员、雇员遭受的与产品文件有关的所有损失、支出、损害和成本(包括合理的律师费)以及责任(合称“损失”),客户同意向银行及其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作出补偿并使银行及该等人士免受损害,但因银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除外。
第十四条 违约及终止
14.1 因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本协议项下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的,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同时负有过错,则应由双方各自按照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有权立即终止代客境外投资,解除本协议及/或相关产品文件:
(1) 客户违反产品文件项下任何声明和保证的;或
(2) 客户严重违反产品文件或与银行(包括分支机构)签订的任何合同中任何约定;或
(3) 客户违反产品文件或与银行(包括分支机构)签订的任何合同中任何约定,经银行通知纠正后
10 日内仍未能完全纠正;或
(4) 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实质不利变化,且银行认为可能影响其履行产品文件项下义务;或
(5) 客户死亡、部分或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
(6) 银行履行产品文件项下义务变得非法、不合规或任何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认为银行履行产品文件的义务非法、不合规,或者因不可抗力事件银行无法履行产品文件下的义务;或
(7) 境外产品的投资因任何原因被终止。
14.3 银行决定解除本协议及/或相关产品文件的,有权按照产品文件和/或与客户订立的其他法律文件向客户收取违约金,客户同意银行可将相应投资权益(由银行依据届时情况合理决定:1)金额为银行按合理方法评估、清算的于解除日客户产品资产净值;或 2)银行在解除后合理时间内赎回、出售代理客户投资的境外产品后实际取得的款项,由银行自行选择决定)返还至投资账户或客户指定的账户,并扣收相应违约金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客户返还剩余资金(如有),除此之外,银行对客户无任何其他义务或责任。
14.4 除非产品文件另有明确约定,客户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提前解除本协议或相关产品文件。若因客户提前解除本协议或相关产品文件而造成银行或其他客户损失的,客户应承担赔偿责任。
14.5 客户认可,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任何一方均无法预见、不能避免、难以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市场扰乱、金融市场危机、政府征收或征用或没收、法律政策调整;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非正常地暂停或终止业务、交易系统非正常地暂停或停止交易、其他结算混乱事件;非银行原因引起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互联网系统、电力系统故障等情形。
14.6 若发生上述事件,任何一方均无需承担责任,但事件受影响方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以减轻事件造成的影响。客户亦同意,银行有权自行决定 1)对产品文件进行调整以反映该等事件的影响;或 2)提前终止产品;或 3)延期或进行产品转换。银行将自行决定该等事件是否已经发生及需要调整条款。银行所作的该等调整或决定是决定性的,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银行应根据诚信原则并以商业上的合理方式行使调整或决定的权利,并及时通知客户。
第十五条 客户身份
15.1 客户同意,若客户的税收状态发生改变且成为美国联邦所得税项下的美国人士或登记在银行的任一地址变更为美国所在地,客户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银行,并向银行提供相关美国税务文件或豁免文件和银行不时要求的信息或文件。一旦客户成为美国人士,或将登记在银行的任意地址更改为美国所在地,或未能提供美国税务文件或豁免文件或银行不时要求的信息或文件,客户同意银行有权采取一切其认为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不接受客户购买任何投资产品的指令,清算客户名下的投资产品,冻结或关闭客户的投资产品账户,和/或转移客户的账户至其他机构。客户同意承担银行由此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且银行对客户因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5.2 如客户为非美人士,在认/申购美国注册的境外债券时,应向银行提交届时要求的文件,以配合银行完成相应产品的代客境外投资。
15.3 若客户未能根据上述第 15.1 条或 15.2 条的约定向银行提供相关税务文件或豁免文件或银行不时要求的信息或文件时,银行有权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客户支付的款项预提税款,且将任何预提税款付至任何有权管辖区的有权机构。若银行以自身资金向任何有权管辖区的有权机构支付了任何应由客户缴付的预提税款时,客户应向银行补偿该等款项。
第十六条 转让
16.1 客户不可撤销地授权银行有权将产品文件及与产品文件有关的其他协议、文件、担保、投资账户下的权利、权益和/或义务、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任何第三方(以下简称“受让方”)。如果银行作出前述转让的,客户不可撤销地授权银行将客户在产品文件项下的所有客户个人信息告知和提供给受让方;
受让方将继续履行产品文件项下的保密义务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该等转让一经银行通知客户即生效,前述通知将载明受让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客户同意该等转让通知可以银行自行决定的任何书面形式作出,且该等转让的生效无需以客户的同意或批准作为前提。
16.2 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赠与、质押产品文件下的任何权利和/或资产权益、认/申购资金,或在其上设置任何信托或其他权利负担。
第十七条 通知
17.1 任何给客户的通知或其他文件、信息资料,可按交易委托书或产品文件上所列联系方式通过当面送交、邮寄、传真、发送电子邮件、电话或短信的方式发送给客户。银行在本协议或其他产品文件项下递送的任何通讯或文件,在下列情况下视为有效送达:
(1) 如果通过专人送达,则以专人送达时送达;
(2) 如果通过信函方式发送,则在标有该地址的信封以邮资预付的形式寄出后,同城第 2 个自然日,异地第 5 个自然日视为送达;
(3) 如果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发送,则在以清晰可见的形式被收到时;
(4) 如以电传或传真传送,在传送完成并收到正确回号或传真报告时;
(5) 如通过在银行营业场所和/或网站发布公告和/或(如产品文件另有约定)提供电话查询服务等方式,则该等通知或其他文件、信息资料应在公告可连续发布后或电话查询服务开通后 3 日内视为送达。
客户同意银行委托专递机构寄送涉及本协议的通知、单据或其他书面文件, 寄送过程中发生的遗失或延误, 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7.2 如客户的联系方式有任何变化,客户应立即将该等变化通知银行。
17.3 产品文件下的各类通知、文件及因产品文件发生的任何纠纷的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法律后果约定如下:
(1) 客户确认交易委托书或产品文件上所列的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非诉讼时产品文件下的各类通知、文件及产品文件发生纠纷时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中的送达;
(2) 若客户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客户应向银行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民事诉讼阶段,若客户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客户应向人民法院履行书面的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未履行以上通知
义务的,仍以客户于交易委托书或产品文件上所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3) 因下列情形导致通知、文件和法律文书未能被客户接收的,依然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1) 因客户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的;
2) 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按产品文件约定通知银行和人民法院的;
3) 客户拒绝签收的。
发生上述情形时,邮寄送达的,以通知、文件和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 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客户应诉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且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送达地址为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地址的,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同时有效。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8.1 双方在本协议或其他产品文件下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法规。除客户与银行另有书面约定外,因产品文件发生的或与产品文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 解决。
第十九条 其他
19.1 客户同意,银行可通过银行营业场所公示、手机银行推送、人工寄送、信函邮寄、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和/或银行网站公告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就产品文件下条款的补充和/或修改发送补充/修改文件。除银行营业场所公示和银行网站公告外,银行将向客户登记在银行的最新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发送补充/修改文件。具体送达效果以本协议第十七条约定为准。客户同意,若客户在收到或被视为收到该等补充/修改文件后的三十天内没有终止产品文件或产品文件项下的投资产品/账户,则视为客户接受和同意该等补充/修改文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即使银行并未收到客户的签字确认回执)。
19.2 客户或银行没有或延迟行使产品文件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等权利的放弃。
19.3 客户在此授权银行对银行交易、营销和其他人员与客户之间进行的与产品文件、产品文件下的交易(包括潜在交易)相关的谈话进行电话或电子录音,并同意银行可以在任何相关的法律程序中出示电话、电子录音或电脑记录作为证据。
19.4 产品文件存续期间,除非产品文件另有约定,中国或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涉及的外币发行国(地区)、投资市场所在国(地区)的法定节假日、代客境外理财产品规定的节假日及周六和周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如产品文件项下相关日期为非银行工作日,则应顺延至下一银行工作日。
19.5 本协议书项下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资金涉及司法部门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由银行按照相关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执行。
19.6 若无其他相反约定,本协议条款亦适用于客户与银行任何分支机构之间就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约定。
19.7 甲、乙双方就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法律文件包括:本协议、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交易委托书、交易确认书、其他产品文件(如有),以及银行合理认为属于产品文件的文件(如有)。
(1)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就具体单笔交易的要素而言,以银行出具的交易确认书为准;
(2) 就具体产品内容而言,相关文件的效力等级顺序为: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发布的产品信息、境外产品信息表、系列条款说明书;
(3) 除上述两款约定外,以双方在后签署的相关文件作为双方的最新意思表示。
19.8 如甲方通过线下方式签署本协议,则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或微信银行客户端签署,则本协议自甲方签署后生效,甲方于点击“确定”、“确认”或“购买”按钮,即视为对本协议及相应产品文件的签署确认。
19.9 甲方确认,凡使用甲方户名及交易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申请,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申请,并对该等申请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甲方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交易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以及甲方因使用计算机或移动终端的软硬件故障、受到攻击或其他网络原因导致的损失,均由甲方承
担。
19.10 本协议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有效期一年,协议到期前一个月任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协议的,协议的有效期自动续展一年。今后依此约定续展,次数不限。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已详细阅读了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在此确认: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加粗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讨论,甲方已就乙方的疑问进行了充分的阐释,甲方对前述文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均无疑义,并对甲、乙双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同意受其约束。
甲方确认和理解投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愿意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甲方(签署):
姓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 分/支行(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富邦华一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之海外基金系列产品说明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代码 | 【QDFTUSD004】 【QDFTRMB004】 |
理财产品风险等级 | 【3 级】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 | 人民币:C1078724000009美元:C1078724000011 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
认/申购币种 | 【USD】 【RMB】 |
风险提示及免责声明:
1、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2、本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与存款存在很大区别,您的本金可能因为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最不利情况下可能会损失全部本金),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3、本系列的产品属于代客境外理财产品,银行将产品项下所募集之款项,以银行的名义投资于特定海外基金(下称“境外产品”),具有境外基金产品的相关特点和风险。除非另有书面约定,银行不作为任何管理人、基金或资产管理人、承销代理人、分销商、经纪/经销商、监管人、保管人、托管人、清算或结算系统及银行根据代客境外理财安排代为投资者从事的任何交易所涉及的任何第三方的代理人行事。因此,银行不对境外产品的表现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金的返还),也不对上述任何一方的作为、不作为、违约、资不抵债或破产承担任何责任。
4、本产品具有一定的汇率风险,以人民币投资境外产品,投资者需承担因人民币对境外产品交易货币的汇率风险而造成的人民币投资本金的损失。
5、本系列理财产品为富邦华一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者不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与其境外产品管理人或其他关联机构产生任何法律或合同上的关系。除非银行另有书面同意,在本产品期限内客户不得要求银行向投资者(或其代理人)交付境外产品。投资者就境外产品不享有投票权,也无权要求银行或托管人以某种特定方式行使投票权。
6、本系列理财产品依据中国法律法规为开放式净值型的公募产品,且向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系列产品的不特定社会公众发售。
7、银行将尽最大努力代投资者完成境外产品的交易。但若银行未能购买或出售或转换境外产品,银行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均无需为此向投资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8、银行将按产品文件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境外产品的信息和资料,若投资者对任何境外产品有任何疑问而要求进一步了解情况,银行将尽力提供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应根据产品文件约定自行获取该等资料。
若任何资料以外文书就,银行没有义务提供任何翻译。若银行就任何信息提供了翻译,该等翻译仅供投资者参考,银行不对该等翻译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
9、就境外产品发行人出具的任何与境外产品相关的通知而言,银行将尽最大努力及时(若可行)将该等通知送达投资者。若该等通知送达有任何延迟,银行不承担任何非因银行过错导致的延迟送达责任。
10、银行及其关联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保证境外产品净值的持续性、准确性或完整性。
11、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根据所投资的境外产品的风险等级确定,具体请见相应《境外产品信息表》所列相应境外产品的风险等级。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请见相关的风险揭示书和其他理财产品文件。
12、《交易委托书》、《交易确认书》及发送的产品账单上显示的“认/申购净额”、“赎回净额”及 “单位净值”是银行基于以境外产品货币标价的资产净值和交易单位净值转换而来。具体转换方法详见《系列条款说明书》第一条“系列条款概述”中的相应条款。
13、本产品说明书包括《系列条款说明书》及《境外产品信息表》,若二者约定不一致的,以《境外产品信息表》约定为准。富邦华一银行有权依法对本条款说明书进行解释。
系列条款说明书
一、系列条款概述
系列名称 | 富邦华一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之海外基金系列。 |
收益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投资标的 | 本系列项下将提供多个可选海外基金供客户选择,针对不同的境外产品,详见后续 《境外产品信息表》。 银行根据产品文件的约定,将募集的款项代理客户投资于其认/申购申请所选择的境外产品,并以银行的名义持有该境外产品。 本系列理财产品的表现取决于相关境外产品的表现。 |
境外产品信息 | 本系列理财产品项下客户拟投资的境外产品详情请见后续《境外产品信息表》及银行不时通过产品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披露的相关境外产品信息。 客户应仔细阅读《境外产品信息表》,确认了解相关境外产品的信息和风险。 |
投资期限 | 本系列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的境外产品不设到期日,因此本系列理财产品均不设投资期限。受制于本《系列条款说明书》的约定,客户可在每个交易日申购、赎回理财产品。银行亦可随时终止理财产品。 |
理财币种 | 投资者可用境外产品的计价货币(下称“投资货币”)进行认/申购,亦可使用人民币认/申购。 投资者认/申购的人民币金额将由银行按产品文件约定方式转换为投资货币。 若投资者赎回或境外产品收益分配:以投资货币认/申购的,银行直接将赎回金额划回投资者投资账户;以人民币认/申购的,银行将按产品文件约定转换成人民币后支付(除人民币对冲类别)。 |
交易日 | 申购/赎回确认:工作日14:00及之前申购/赎回订单,当天确认;工作日14:00后及非工作日的申购/赎回订单,自动顺延到下一工作日确认。 申购交易日:申购确认的当日。赎回交易日:赎回确认的当日。 确认日和交易日为除去周六、周日、所有中国及境外产品所涉及的外币发行国(地区)、投资市场所在国(地区)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工作日。 银行有权善意决定,某一日期是否为确认日或交易日。 按照基金清算时间安排,若在交易日清算资金未到托管行,则申购订单自动顺延到下一交易日执行。 |
汇率确定日 | 若认/申购本系列下理财产品,人民币购汇汇率的确定日为申购交易日当日; 若赎回本系列下理财产品,人民币结汇汇率的确定日为不晚于赎回交易日后9个工作日; 若非因银行原因导致未能在上述日期确定相应的汇率,银行有权本着诚信的原则以及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另择日期确定。 |
认/申购起点金额 | 就客户申请认/申购的单只理财产品,相关要求如下: 币种 首次购买起点金额 再次购买起点金额 追加金额单位 最低持有份额人民币 10万元 2万元 1000元 10份 美元 2万元 2000元 100元 10份 银行保留不时调整上述金额和份额的权利。 |
发售对象 | 经富邦华一银行风险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匹配,且具备一定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 |
认/申购交易价 | 认/申购交易日对应的相关境外产品单位净值。 |
认/申购规定 | 客户认/申购理财产品采取净额认/申购的方式,即:客户认/申购金额=认/申购净额+认/申购手续费 认/申购净额=认/申购金额÷(1+认/申购费率) 认/申购份额=认/申购净额÷相关境外产品单位净值注: 1、如认/申购币种为人民币,计算申购份额时,将人民币根据汇率确定日汇率折算成投资货币后,再按以上公式计算;以上认/申购份额将在当月产品账单上载明。 2、认/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即0.01份),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实际认/申购份额以银行确认份额为准。 3、银行有权因代客境外理财的额度限制而停止接受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 |
赎回起点份额 | 理财产品赎回起点份额为10份,以10份的整数倍进行增加。 |
赎回交易价 | 交易日对应的相关境外产品单位净值。 |
赎回规定 | 银行将按照交易日境外产品单位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向客户支付赎回净额。赎回净额=赎回份额🞨交易日境外基金单位净值🞨汇率🞨(1-赎回手续费率) 一般情况下,赎回所得资金在赎回日后7个工作日内到账(遇非交易日顺延),但实际到帐日以实际资金清算时间为准。 到期日或赎回日至本金返还及理财收益(如有)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利息。 若客户持有理财产品份额低于银行要求最低持有份额,则客户需赎回全部理财产品。 |
理财产品的转换 | 本系列理财产品不可进行转换。 |
境外产品收益分配 | 本系列理财产品项下各境外产品收益分配(如有)方式均为“现金分红”。 银行将在收到相关境外产品向银行支付的分红后向按照客户持有份额比例分配该分红。银行将按产品文件约定转换币种后(视情况而定),以客户认/申购的货币进行支付。 |
相关费率 | (1) 认/申购手续费率:认/申购净额的3.0%,客户认/申购时一次性收取。 (2) 赎回手续费率:目前暂免。 银行在不影响客户已认购产品权益的基础上,保留不时调整上述费率的权利。 |
境内托管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银行有权根据其独立判断更换该境内托管人。 |
境外托管代理人 | CITIBANK,N.A.,且境内托管人可能会对境外托管代理人进行更换。 |
S 条例 | 本系列理财产品并非也不会根据1933年经修订《美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注册,亦不得在任何时间于美国境内发行、出售、移转、交付、替换、执行或赎回,或者以/与任何美国公民之账户进行交易(根据《美国证券法》或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修订案》的定义)。根据证券法的S条例规定,本系列理财产品应于美国境外发行并向非美国公民出售。 |
产品信息披露 | 银行将通过产品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及频率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售期内的产品信息、存续期内的产品最新价格)。投资者有义务自行登陆指定网站索取信息,以确保及时获取最新产品信息,并自行作出交易决定,银行不对投资者因疏于关注产品表现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负责。 除银行公布于官方网站的信息外,有关理财产品的产品账单将向投资者预留在银行的最新电子邮箱发送,投资者应保证其所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有效的。 |
二、情景示例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假设:
1、客户选择海外基金A作为理财产品项下的境外产品, 海外基金A的计价货币为美元。
2、客户认/申购净额为100,000美元,交易日境外产品的单位净值为20美元,所以客户持有的份额为
100,000美元÷20美元= 5,000份;
3、本假设性示例没有考虑以人民币进行认/申购的客户因为人民币汇率变化而导致的额外盈亏。
情景 | 描述 | 赎回金额 |
情景1(盈利情形) | 客户赎回理财产品时,境外产品单位净值为 40美元 | 5,000🞨40美元= 200,000美元 |
情景2(亏损情形) | 客户赎回理财产品时,境外产品单位净值为 15美元 | 5,000🞨15美元= 75,000美元 |
情景3(最差情形) | 客户赎回理财产品时,境外产品单位净值为 0美元 | 5,000🞨0美元= 0美元 |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不代表以上的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 理财产品的实际表现可能与以上说明和情景有显著差别。
重要须知
境外产品信息表
本《境外产品信息》表所列信息仅为对相关境外产品条款的概述,节选自境外产品发行文件,供客户参考,其并非境外产品发行文件的所有内容,不代表境外产品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不构成法律、财务、税务或会计方面的邀请或建议,亦不构成客户所投资的理财产品的交易条款和条件。客户应自行向其顾问咨询相关问题并自行决定是否投资理财产品。如需了解相关境外产品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客户可从银行处或该境外产品发行人官网查阅不时公布的相关境外产品文件。
境外产品名称 | 富兰克林环球入息基金 |
类型 | 混合型 |
彭博编码 | FFGIADU LX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旨在赚取收入,其次是增加其投资在中长期的价值。本基金奉行积极管理的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由位于世界任何地方(包括新兴市场)的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股票相关证券(包括股票挂钩票据),以及由位于世界任何地方(包括新兴市场)的公司和政府发行的任何质量的债务证券,包括未评级和低于投资级别的证券等较低质量的债务证券(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的证券可能占本基金资产的 100%)。 |
基金发行人 | 【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J.P. Morgan Bank Luxembourg S.A.】。 |
投资货币 | 美元。 |
基金类别 | 派息款。 |
基金费用 | 管理费:1.35%(每年)。 |
基金风险 | 请参阅基金详细章程“风险考虑”一节中有关该等风险的全面描述。 下列为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投资者应注意,亦可能出现与本基金相关的其他风险。 1、 资产配置风险 2、 对冲股份类别风险 3、 集中风险 4、 应急资本证券风险 5、 可换股证券风险 6、 交易对手风险 7、 信贷风险 8、 债务证券风险 9、 衍生工具风险 10、受压证券风险 11、派息政策风险 12、新兴市场风险 13、股票风险 14、外币风险 15、一般投资风险 16、混合债券风险 17、流动性风险 18、市场风险 19、房地产资产风险 20、与投资于具有损失吸收特征的债务工具相关的风险 21、证券借贷风险 22、结构性票据风险 23、掉期协议风险 |
基金详细章程 | 请登陆:www.franklintempleton.com.hk查阅。 |
富邦华一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客户:
理财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本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您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潜在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一、产品购买流程
(一)客户第一次购买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前,需要在本行开立投资账户,用于投资款项的划转兑付。开户成功后通过正确的交易密码提交的交易委托行为均为有效,因遗失、被盗、泄露交易密码导致交易委托和其他手续不能正常进行或被他人冒名操作等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在购买具体理财产品前,需要通过本行专门为客户设计的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了解您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产品需求,并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合购买的产品。
(三)认真阅读相应拟购买的理财产品的产品文件,包括《富邦华一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总协议书》
(首次购买时签署)、《产品明书》、《风险揭示书》、本《客户权益须知》及《交易委托书》确认已同意文件内容,充分了解投资风险并愿意承担风险,且就投资本理财产品无任何疑义后,签署确认。
(四)对于您的认/申购交易,在划款日,银行将从您的投资账户扣划相应款项,交易完成后,将向您出具《交易确认书》,请您务必确认《交易确认书》内容是否与本次投资情况相符。
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需在本行网点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保证您购买的理财产品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本行将从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协助您全面了解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帮助您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本行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分为保守型、谨慎性、稳健性、进取型、激进型五个等级。与此同时,将理财产品分为 1 级、2 级、3 级、4 级、5 级五个风险等级。根据风险匹配原则,本行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之间建立如下对应关系,建议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详见下表:
客户类型 |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
保守型 | 1 级 |
谨慎性 | 1、2 级 |
稳健性 | 1、2、3 级 |
进取型 | 1、2、3、4 级 |
激进型 | 1、2、3、4、5 级 |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若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过有效期,您应在再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信息披露方式
(一)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在官方网站 www.fubonchina.com 和营业网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您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二)客户可通过本行官方网站 www.fubonchina.com、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APP 获取产品最新净值、产品定期报告、重大事项公告、临时性信息披露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三)客户可通过您电子邮箱收到的每月对账单获取理财产品信息。
(四)客户可联系您的理财顾问,或拨打下述第三条我行电话获取相关信息。四、客户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诉方式和程序
如客户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反馈,本行将及时受理并给予答复,相关程序悉依客户投诉处理规定办理:
(一)直接向本行相关营业网点反馈或在相关营业网点的意见箱留言。 (二)在本行网站 www.fubonchina.com 上的“联系我们”板块留言。
(三)拨打电话:全国统一客服电话:+86 21 962811;总行代表号:+86 21 20619888。
富邦华一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客户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一、境外产品风险:客户应了解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为境外产品,应考量的风险因素包括境外证券市场、衍生性金融商品、流动性、政治、汇回投资、法律、货币、新兴市场、投资于违约的债券以及利率等风险。以上列举并未详尽所有风险,详情请参考《产品说明书》中《境外产品信息表》中提及的具体产品发行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损失投资本金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投资本金和收益。您的投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在市场最不利的情况下客户将可能损失全部投资本金,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境外产品的市场表现,容易受到市场、汇率、基金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的影响。
三、汇率风险:如果投资货币为外币,而投资者用人民币认/申购本理财产品,在人民币被兑换成投资货币以进行境外产品投资时,以及当境外产品项下支付的投资货币资金兑换回人民币以向客户支付时,可能因为汇率波动而对本金金额造成重大损失的风险。另外,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境外产品的投资风险中包含汇率风险,特别是当境外产品的计价货币与其基本货币以及所投资资产的货币不同时所产生的类别货币风险,具体请参考《产品说明书》中《境外产品信息表》中提及的具体产品发行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管理人风险:管理人(包括本理财产品的资产管理人、所投资的境外产品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下同)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无法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损益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如因管理人违背相关协议约定、处理事务不当等过失,也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五、市场风险:理财产品的价值和价格受市场和经济变动的影响而波动,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调整、通货膨胀以及理财市场总体下降等。除此之外,理财产品所涉领域的整体市场走势,以及包括政治、监管以及总体经济的变化,都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价值和价格。理财产品的价值和价格在其有效期内可能会一直变动。
六、信用风险:投资者不仅承担银行的信用风险,且承担发行方和其他与本理财产品或境外产品有关的第三方的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的信用风险)。
理财产品的价值直接取决于境外产品的表现,并且境外产品的价值可能受到发行方、受托人、管理人、投资顾问、助理投资顾问以及境外产品所投资的任何资产的发行方从事的活动或者面临的财务或经济困境的影响,因此投资者需承担以上各方的信用风险,境外产品的价值将直接影响理财产品的价值。
若境外产品发行方(或其代理人、托管人)、理财产品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中任何一方违反其义务或职责,或发生资不抵债、破产或清算等情形,投资者可能会无法收回其在理财产品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本金和收益(如有)。
七、法律和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遵循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法律法规、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投资本金损失。
八、流动性风险:若理财产品在投资期限内不得提前赎回或终止,则投资者的资金的流动性将会受到影响,理财产品不应被当作一般定期存款或其替代品,投资者应确信在投资期间不使用投资本金并且拥有足
够的流动应急资金以备不时之需。对可提前赎回或终止的理财产品,如果因为市场利率变化等因素出现大规模赎回,将可能影响该产品的流动性。投资者的赎回或终止该理财产品的请求,可能会因此面临无法赎回或只能以相对上一个交易日价格很低的价格赎回。流动性风险对于交易量较少的理财产品
(比如,信用评级较低的理财产品、发行量较低的理财产品、最近评级下降的理财产品或由一个不经常发行理财产品的发行人发行的理财产品)相对更大。在市场条件较为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不一定可以在其希望的时候将理财产品全部或部分变现。
九、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将按照约定的产品信息披露方式提供产品相关信息。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本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本行。如客户未及时告知,或客户因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本行无法及时联系上的,可能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投资本金损失。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产品风险评级为3级,产品期限为不设投资期限,适合评级为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含)以上的投资者购买。
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投资本金及理财收益,客户的投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在市场最不利的情况下客户将可能损失全部投资本金,客户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在客户签署理财产品的《交易委托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和《客户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同时向本行洽询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并独立作出(或咨询您的顾问后独立作出)是否认/申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如影响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参考《客户权益须知》的提示,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再评估。
客户于下述确认栏完成签署或于本行手机银行中通过点击“确认”/“同意”/“确定”等字样,即表示客户已知悉并理解理财产品的全部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及《风险揭示书》的签署页
客户声明确认栏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签署了《富邦华一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总协议书》,并且已详细阅读了产品代码为【QDFTUSD004】【QDFTRMB004】之《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并在此确认,本人已与富邦华一银行 分/支行就上述文件的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讨论。
如客户为境外人士, 本人并向富邦华一银行声明如下:一、本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居住已满一年;
二、用于购买富邦华一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资金均来源于本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收入。
本人承诺以上声明均属实,如有不实,本人自愿承担全部责任。
本人对上述文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请抄录以下语句及签名确认。
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揭示,充分了解并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客户风险评级:
客户(签署):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栏位
经办 复核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