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通理财系列理财计划
资金托管协议
理财计划管理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通理财系列理财计划
资金托管协议
甲方(理财计划管理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25188232
乙方(理财资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注册地址:深圳市建设路 2022 号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22333971
鉴于:
1、 甲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并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发行理财产品;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可以开展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托管业务。
2、 甲方作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通理财系列理财计划(以下简称“理财产品”)的发行人和管理人,同意委托乙方为理财产品的资金(以下简称“理财资金”)托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理财资金托管专户(以下简称“托管专户”)中资金的安全保管。
为明确双方在理财资金托管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资金的安全,保护理财产品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资金托管的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协议。
双方在此声明: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期限
1.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要求,为理财产品提供如下理财资金托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专户内资金的保管、理财资金的划拨、理财费用的核对和扣划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托管职责。乙方对托管专户中的资金履行保管职能,乙方对于已划转出托管专户的财产,以及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乙方对理财资金的托管并非对该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托管理财资金的投资风险。本协议的签订,并不表明乙方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风险。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同理财产品期限,如理财产品期限有调整,委托期限相应调整。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
2.1.1 根据《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通理财系列理财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以具体产品名称为准)、《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通理财系列理财计划协议书/合约》(以下简称“理财协议书”,以具体产品名称为准)和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1.2 监督乙方托管行为,对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协议等文件规定的托管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
2.1.3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向乙方发出理财资金管理运用指令;
2.1.4 及时、足额地获取理财协议书约定的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如有);
2.1.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 甲方的义务
2.2.1 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理财资金移交乙方保管,确保移交给乙方托管的资金为甲方合法募集的资金,甲方在法律上拥有无可争议的支配权,保证托管的资金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保证托管资金没有任何可能涉及第三方的权利主张,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该资金进行托管;
2.2.2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负责理财产品的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2.3 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向乙方发送理财产品进行各类交易的文件和信息,提供相关合同、文本,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2.2.4 负责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
2.2.5 负责理财产品的清算和分配,计算各委托人的收益情况;
2.2.6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2.2.7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乙方的要求对乙方开展托管业务提供各项必需的协助;
2.2.8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2.2.9 (每期)理财产品开始募集时,于起息日当日通知乙方;
2.2.10 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披露理财业务的相关信息;
2.2.11 若甲方违反理财文件的有关约定管理、运用、处分理财资金,致使理财产品受到损失或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后无法按理财协议书的约定向委托人分配的,以甲方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2.2.12 甲方委托第三方履行的有关事项须另行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如甲方将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委托给第三方执行,该第三方的违约行为若造成理财产品损失或乙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义务的,由甲方与该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且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2.13 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托管费;
2.2.14 甲方应承担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反洗钱控制措施,对其自身客户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等管控工作,确保所管理的资金来源合法,资金管理及投资使用不涉及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涉及被联合国、美国、欧盟、英国、中国公安部等制裁规则制裁的人员或行为等。甲方应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与乙方共享本业务项下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相关情况。
2.2.1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3.1 乙方的权利
3.1.1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托管专户中的资金履行保管、监督、清算、核算职能;但不负责保管其他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
3.1.2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3.1.3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有权拒绝执行;
3.1.4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3.2 乙方的义务
3.2.1 确认与执行理财产品管理运用指令,审核、办理理财资金的收付,表面核对理财产品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3.2.2 对所托管的理财产品分别设置登记账簿,确保理财资金的独立与安全;
3.2.3 不得将理财资金转由第三人进行托管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擅自动用或处分理财资金;
3.2.4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 3.2.3 款内容,导致理财资金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协议等文件约定的方式被提取、挪用或用于质押等,乙方应将被提取、挪用或用于质押的银行理财资金及时归还,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2.5 记录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3.2.6 向甲方出具理财产品估值表等报表;
3.2.7 乙方仅负责保管托管账户中存放的托管资金,不负责保管其他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
3.2.8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托管专户的开立及管理
4.1 乙方负责为理财资金单独设置托管专户,并进行独立核算。该账户预留印鉴为管理人公章/财务专用章+托管人指定人名章,印鉴由甲乙方各自负责保管和使用。
账户户名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简称)。
4.2 托管专户在办理开户手续时签订的合同文本、开户资料原件以及预留银行印鉴卡原件等乙方要求提供的材料,在该理财产品持续期内由乙方保管、使用,甲方应协助乙方对托管专户进行管理和使用。
4.3 理财产品发行前,甲方向乙方递交《托管专户开立申请单》(格式见附件一),乙方需按照程序及时开立托管专户,并将开立账户信息填写在《托管专户开立申请单》的回单部分,传真件或复印件递回甲方,以保证该托管专户于理财产品起息日可以启用。
4.4(每期)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后,甲方负责将(每期)理财资金全部划至托管专户,同日甲方应向乙方发送(每期)理财产品成立并投资划款的书面通知(见附件七)。乙方核对托管专户内全部资金无误后,于资金全部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专户执行利率按照开户银行的通知执行。理财产品分期发行的,自首期理财资金全部到账之日起,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4.5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乙方均不得假借托管专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亦不得使用本账户进行理财产品项下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的一切资金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结息、投资划款、支付费用、投资到期资金回收等)均需通过托管专户进行。
4.6 协议存款或定期存款协议中应明确注明存款办理时收款人名称以及存款到期或提前支取时本息应划回托管账户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开立的存款证实书或存单原件由甲方保管。乙方不参与办理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的账户开立、账户变更、存款支取和存单保管,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损失,乙方概不承担。
第五条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5.1 划款指令的发送
划款指令(格式见附件二)的发送需由甲方有权发送指令人员操作,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传递信息。甲方应在产品起息当日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并保证将产品募集资金在划款当日全部划付至托管专户。在理财产品到期收益分配时,甲方应在划款当日向乙方出具划款指令,并保证到期分配资金在当日全部划付至托管专户。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理财产品分期发行的,每期理财产品的划款指令的发送应符合本条约定。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
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5.2 被授权人的指定与变更
5.2.1 被授权人的指定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预留印鉴(见附件四)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或印章样本(即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见附件三),并事先书面通知乙方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权限。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应在项目运作前及时送到乙方。随后x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划款指令授权书自乙方收到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甲方在此同意若日后甲方提交的原件内容与乙方接收到的上述传真件不符,以乙方保存的甲方发来的上述传真件所载内容为准,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5.2.2 被授权人的变更
甲方更换或终止被授权人时,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被授权人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或印章样本。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乙方收到传真件并经甲方电话确认后生效。如乙方回函
对授权文件提出异议,则该授权书不生效,变更生效后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甲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后送达乙方备案。
对于经本协议约定的授权程序授权后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发出的合格划款指令,乙方不得否认其效力。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被授权人终止或更换书面通知生效之前,所接收的原被授权代表所签发的划款指令及其它文件仍然完全有效。
5.2.3 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资金划拨指令。其内容必须包括:收(付)款人双方账户信息、划款金额、资金用途摘要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等,同时加盖甲方的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乙方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按划款指令编号顺序执行,如有特殊支付顺序,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划款指令执行日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原则上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托管人报备,如当日
报备则需在上午 10:30 之前。
5.2.4 划款指令的权限范围
对于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乙方仅执行下述类型的操作:
5.2.4.1 办理托管专户向甲方指定账户的资金划转;
5.2.4.2 根据本协议约定办理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各项费用的划拨;
5.2.4.3 办理本理财产品终止时的清算分配手续,向甲方提供代客理财产品分红到期赎回暂收账户划拨理财产品利益,由甲方负责分配至具体收益人账户,乙方并不负责核实受益人理财产品利益分配账户的真实性、准确性;
5.2.4.4 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划款指令。
因乙方根据本款第5.2.4.1 至5.2.4.3 项规定合理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而产生的费用,除特别说明外,由理财产品承担,甲方有义务确保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此约定。
5.2.5 划款指令的确认
划款指令发出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确认收妥。甲方保留划款指令正本,乙方保留划款指令传真件。甲方在发送划拨指令后应即时与乙方联系,对该指令的内容进行核对。划款指令正本应与发出的传真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情况,以乙方所收传真件内容为准。
5.2.6 划款指令的执行
对于来自甲方的划款指令,乙方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资金划款指令要素是否齐全;印鉴和签名是否与预留文件相符;甲方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是否与划款指令表面相符。乙方审核无误后应按照划款指令的要求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甲方下达的指令不符合上述表面一致性的要求,由乙方通知甲方及时更正,因此未能及时划款而造成的理财财产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其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乙方仅用于保存,不负责审查,此外,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和其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划款指令和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
如果甲方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乙方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表面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乙方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到托管账户头寸和乙方执行指令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对于需要当日到账的资金划转,甲方应于划款当日【16:00】前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对于所有有明确到账时点的划款指令,甲方应在要求到账时点前 1 个工作小时发送。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但乙方不承担因甲方未能留出本协议约定合理时间而导致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执行指令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对于超头寸的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但应及时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资金不能按时到账的,乙方
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六条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6.1 场外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场外资金汇划由乙方凭甲方有效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拨。
资金清算为支付税费的,乙方审核付款用途符合本协议约定后,凭甲方指令和相关税费单据(若有)进行资金划拨。
6.2 场内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如有)
6.2.1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甲方负责选择代理本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席位使用协议。
甲方应及时将计划财产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2.2 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6.2.2.1 乙方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x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乙方负责办理。
本委托财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乙方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6.2.2.2 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甲方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甲方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甲方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乙方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甲方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乙方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甲方应在交易日14: 00将划款指令发送至乙方。对于14:00之后发出的划款指令,乙方尽力执行但不保证
交易成功。
因甲方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登深圳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6.3 无法按时清算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执行甲方发送的资金划款指令时,托管专户上有充足的资金。资金头寸不足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发送的资金划款指令,并视银行账户资金余额足够时为指令送达时间。甲方在发送资金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 1 个工作小时。乙方不承担由于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在托管账户内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乙方对甲方符合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清算,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6.4 资金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甲方和乙方定期对理财产品财产的资金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第七条 理财资金运作流程
7.1 理财资金归集
在理财产品起息之前,甲方与乙方配合开立理财产品资金托管专户;在该理财产品起息日,甲方应于起息日当日将理财资金全部划转至托管专户中,并及时电话通知乙方,理财资金划拨至托管专户之日乙方才开始履行托管职责。
7.2 理财资金划款
7.2.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款指令。
7.2.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划款指令后,应该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审核无误的有效划款指令,应该及时按划款指令内容,将理财资金由托管专户划至甲方指定账户中。
7.3 投资资金的回收
甲方保证,托管专户为甲方投资到期回收投资资金的唯一指定收款账户。
7.4 理财产品到期清算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在理财产品到期日按时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款指令。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划款指令后,应该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对于审核无误的甲方有效划款指令,在收到划款指令当日内将资金由托管专户划往甲方指定的账户。
以上资金划转中如发生资金汇划费用,乙方依据相关的规定进行自动扣划而无需甲方出具指令。理财产品分期发行的,每期理财产品到期清算适用本条约定。
7.5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时的清算
甲方应保证理财产品在提前终止日前三个工作日将理财产品项下所有资产变现。甲方应在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前三个工作日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款指令。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指令后,应该对指令的表面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有效指令,应该立即按指令中明确的提前终止日,将资金由托管专户划往甲方指定账户。理财产品分期发行的,每期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时的清算适用本条约定。
第八条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8.1 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乙方定期计算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经甲方复核,由甲方按规定公告。
8.2 业务处理原则
8.2.1 理财产品的记账主体为理财产品,会计责任人为甲方。
8.2.2 甲乙双方对理财产品进行记账核算及估值。
8.3 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8.3.1 估值对象
x理财产品所拥有存放同业、信贷资产、票据、贵金属、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等。
8.3.2 估值方法
8.3.2.1 银行存款、存放同业,按照相关的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银行结息时,如有差异,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8.3.2.2 票据、贵金属、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信贷资产,按照成本法估值;
8.3.2.3 其他资产估值方法;
8.3.2.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采用以上 8.3.2.1 项及 8.3.2.2 项约定的方法对本系列理财产品进行估值,被认为
是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甲方认为按 8.3.2.1 项及 8.3.2.2 项约定的方法对理财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可观反映其价值的,甲方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其价值的价格估值。
8.3.3 交易数据和估值数据传递
对于日常交易数据的传递,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交易数据模版格式进行交易数
据的加工并发送给乙方,乙方以此为准进行会计核算估值。乙方不承担甲方提供错误交易数据导致任何损失的责任。
甲方应定期与乙方就估值数据通过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应及时告知对方,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务,直到一致。如果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最终以甲方确认的数据为准,由于核对错误给委托人或理财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8.3.4 特殊情形的处理
乙方按第 8.3.2.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本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8.4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8.5 交易记录和资金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8.5.1 交易记录的核对
甲方按交易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交易日终时向乙方传真当日所有投资资产的交易交割单及电子版的交易单据以供乙方核对及记帐。乙方定期向甲方提供理财产品的估值表,甲方必须据此核对交易信息,保证双方交易记录完全一致。甲方核对交易信息如果发现实际交易记录与估值表记录不一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乙方的配合下,查明原因。由于甲方未履行交易记录核对义务,造成理财产品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8.5.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交易日核实。
8.5.3 其他资产账目的核对
甲方和乙方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理财产品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票据、信托计划)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8.6 理财产品分期发行的,每期理财产品按照本条约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第九条 理财产品承担的各项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9.1 理财产品税费的承担
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应当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9.2 甲方管理费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9.2.1 甲方作为理财产品发行和管理人,有权按照理财协议书的约定收取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和管理费。
9.2.2 销售手续费和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销售手续费和管理费根据每期产品说明书另行支付,不由托管财产直接承担。
9.2.3 销售手续费和管理费的支付方式:
销售手续费和管理费根据每期产品说明书另行支付,不由托管财产直接承担。
9.3 托管费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9.3.1 乙方作为理财资金托管人按托管协议提供托管服务,收取托管费。
9.3.2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当期托管费=当期托管理财产品本金×0.01%×当期托管理财产品存续天数÷
365
9.3.3 托管费的支付方式:
托管费通常情况下应根据每期理财资金投资起始日计算,每期理财资金投
资的本息回款时间(或投资收益、投资溢价款到款时间,下同)进行支付,在投资本息(或投资收益、投资溢价款,下同)到达托管户后,由甲方于该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五个工作日内从理财资金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托管手续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接收托管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号:178369991001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大额支付行号:104584000003
理财产品延期时,托管费按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计算。
9.4 其他费用
其他应该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划款指令进行划拨,如甲方未按时出具划款指令,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出具划款指令。因甲方未按时出具划款指令产生的损失或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9.5 理财产品分期发行的,每期理财产品按照本条约定计算并支付费用。第十条 理财产品文件档案的保管
10.1 理财产品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甲方代表理财产品签署与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协议,应及时将其中一份原件(或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复印件/传真件)送交乙方。
与理财产品(包括财产权利、或有利益等)有关的行使依据的原件由甲方保管,
乙方保存复印件。
由于甲方代表理财产品签署与本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协议本身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
10.2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托管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记账凭证、集合计划账册、交易记录、财务报表等文件档案,自运作日起保存期限为 15 年。
10.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对上述文件和档案的保存做出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并在规定执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10.5 甲方和乙方分别建立和保管适合履行其职能并满足其内部管理需要的业务台账。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
11.1 甲方负责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监管部门对理财产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理财协议书的要求进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甲方需要披露与乙方有关的任何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均需事先经过乙方的复核及确认。
11.2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托管报告(格式见附件五),说明托管专户变动情况、托管职责的履行情况等。甲方对乙方的报告进行复核。甲方如对托管报告有异议,应在收到托管报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双方协商直到达成一致。如在甲方收到托管报告两周内双方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乙方可以书面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11.3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需要披露除以上报告所包含内容以外的、与乙方有关的任何信息,均需先经过乙方的核对与确认。
11.4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需要披露除以上报告所包含内容以外的、与甲方有关的任何信息,均需先经过甲方的核对与确认。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对方资产状况、公司经营状况、理财产品运作明细、托管运作明细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要求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上述机密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一方书面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机密。但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向该方的中介机构、外部顾问、关联方披露,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部门或一方作为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情况除外,但该方应要求该等中介
机构、外部顾问、关联方保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理财产品和协议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但甲、乙双方仅在理财协议书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各自的相应责任,而不因理财协议书和托管协议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对方或第三方一起对外承担任何责任。
13.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予以免责:
13.2.1 不可抗力;
13.2.2 甲方或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13.2.3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甲方由于按照理财协议书约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13.2.4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乙方执行甲方的生效指令对理财资金造成的损失。
13.3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冻结涉恐资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3.3.1 甲方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乙方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13.3.2 甲方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13.3.3 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使乙方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13.3.4 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甲方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甲方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13.3.5 甲方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乙方评估认为甲方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险等级过高。
第十四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14.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4.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不可抗力及其他
15.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
何争议,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有权按下述第【2】项所述的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2)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5.2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下述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将构成本协议免责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任何一方因延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甲方或者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以及任何通讯、网络、电力事故等重大事件,以及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监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对乙方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理财产品的完整。
15.3 除非一方以书面xx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行使或及时行使部分或全部权利或补救权不构成该方放弃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15.4 本协议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协议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方、乙方应对本协议进行协商和修改。
15.5 本协议所有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6 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通理财系列理财计划资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签订地:深圳
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