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1-010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0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1,78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 35.7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78,852,800.00 元,扣减承销费(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1,529,371.20 元,以
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23,807,177.13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693,516,251.67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安永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xxxx(2021 验字第 61544479_J03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同意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的《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青岛奥美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克医疗”)为“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通过内部往来的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公司将与xxxx克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同意拟向全资子公司淄博海泰新光光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海泰”)提供总额不超过 10,000.00 万元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内窥镜医疗器械生产基地建
设项目”;向全资子公司青岛奥美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3,000.00万元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本次借款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公司及淄博海泰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奥美克医疗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储和使用上述借款款项。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以下三方协议: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淄博海泰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
(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奥美克医疗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在上述四方监管协议下,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主体 | 募投项目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资金金额 |
淄 博 x 泰 新 光 光 学 技 术 有 限公司 | x 窥 镜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基 地 建 设项目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行 | 69010078801500004635 | 10000 |
青 岛 奥 美 克 医 疗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研 发 及 实 验 中 心 建 设项目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 岛 分行 | 532905449910808 | 3000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一:xxxxxxxxxxxxxxxxx:淄博海泰新光光学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丙方: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9010078801500004635,截至 2021 年 3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本次发行中由甲方二实施的 x窥镜医疗器械生产基地建设 项目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各方不得以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不得对专户资金设定其他使用限制,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
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乙方在依据前述约定对专户采取限制性措施后,有权机关未要求保密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
2、甲方二和乙方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对专户内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守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甲方一应当对甲方二使用专户内募集资金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募集资金(含由甲方二实施的项目使用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规定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和/或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甲方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一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或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13、本协议一式九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二)甲方一: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青岛奥美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32905449910808,截至 2021 年 3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3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本次发行中由甲方二实施的 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各方不得以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不得对专户资金设定其他使用限制,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乙方在
依据前述约定对专户采取限制性措施后,有权机关未要求保密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
2、甲方二和乙方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对专户内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守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甲方一应当对甲方二使用专户内募集资金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募集资金(含由甲方二实施的项目使用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规定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和/或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甲方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一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或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13、本协议一式九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