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文化部辦理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補助作業
建物整修類-補助契約書
計畫名稱:
建物門牌:
建號:
地號:
甲方:文化部
乙方:(受補助者)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文化部(以下簡稱甲方)補助 (以下簡稱乙方)辦理「 (計畫名稱) 」,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
■甲方另委託________政府代辦執行本契約相關事項,後續乙方依約應檢送核備之相關文件資料,應逕送甲方委託之代辦機關辦理。
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履約標的
內容、經費詳如附件(甲方及甲方委託代辦機關之公文等相關核定及文件),雙方應依契約內容及文化部辦理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確實履行。前開歷次核定文件、要點、修繕同意書及承諾切結書等視同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履約期間
自核定通知日( 年 月 日)起契約生效,經計畫執行建物整修完成後起算保存期限 年期滿日止契約結束。上開建物整修期間為自開工日起算至 日曆天止(工程書圖機關審查期間不計入)。
第三條:補助款與給付條件
(一)補助款之計算:
1.暫匡補助總金額:甲方補助經費為符合本要點第3點第1款第3目建物修復項目之總經費為______%,乙方自籌款為新臺幣 元整;「建物文史調查研究、修復過程之文字、照片或影音紀錄、匠師技藝傳承等項目」之補助經費為____元整,合計暫匡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 ____元整。
2.核定補助金額:俟乙方依本要點第9點第1款第1目規定,於完成工程規劃設計(若甲方補助項目涉及結構安全之施作者,應進行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並納入規劃設計內說明)、施工期程及預算書圖規劃後,報經□甲方;■甲方代辦機關審查、設定重要檢核工項及金額後,由甲方另函確認核定補助金額。
另若補助金額達新臺幣250萬元以上者;或具特殊性並經審查會決議,應辦理建物文史調查研究,併應同時檢附該研究報告。
3.實際撥付金額:本計畫補助金額實際撥付數,係以工程完成後之結算數(不得超過核定補助金額)與核定補助比率為依據,核實撥付,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依本要點第10點第2款規定,乙方於修復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補助款不得支用於非核定補助項目,實際支出總經費若低於原核定計畫總經費,應將賸餘款依補助比例繳回。
(二)甲方依下列期程辦理補助款撥付:
1.第一期款:(暫匡補助金額30%)
乙方於核定通知所載期限內,應檢送修正計畫書(含修正對照表)、用印之契約書7份及第一期領據,送□甲方;■甲方委託代辦機關審核無誤後,報甲方(第一期款領據無需報甲方)完成用印及備查程序後,由■甲方代辦機關撥付暫匡補助金額30%;或送□甲方審核無誤後撥付。
2.第二期款:(核定補助金額40%)
乙方執行進度累計達50%,應檢送修復期中報告書兩份(含第一期、第二期經費支出明細表、第一期經費原始支出憑證)、前開期中報告書電子檔、接受甲方及各相關單位補助經費明細表、第二期款領據等資料,由■甲方代辦機關審核無誤後,由代辦機關撥付核定金額40%;或送□甲方審核無誤後撥付。
3.第三期款:(核定補助經費30%,惟應核實撥付)
乙方應於工程完竣後通知■甲方代辦機關;□甲方辦理成果會勘,並於收到完成成果會勘無誤通知後,於一個月內應提送期末報告書兩份(含全案經費支出明細表、接受本部及其它單位補助經費分攤明細表、第二期及第三期原始支出憑證)、報告書電子檔、第三期領據等資料,另若補助金額達新臺幣250萬元以上者;或具特殊性並經審查會決議,應辦理修復記錄,併應同時檢附該紀錄。■經甲方委託代辦機關審核無誤後,由代辦機關核實撥付;□送甲方審核無誤後核實撥付。
4.另自籌款部分,乙方於申請第二、三期款時,應提出乙方自籌款之原始憑證、或其他可資佐證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甲方;■甲方委託代辦機關一併查核。
(三)有關雇工之個人所得之稅負,乙方應按規定扣繳,並 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甲方委託代辦機關或甲方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四)本項補助款應依核定計畫項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執行期間相符;原始憑證應依序黏妥於支出憑證黏存單;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開具憑證公司行號蓋章,乙方並應於該文件上,簽x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憑證之原因。
(五) 補助金撥款方式及結算標準,除上開規定外,如有未盡事宜,乙方同意依本作業要點、「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應行注意事項」、「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等規範補充辦理之。日後審計單位如對單項憑證要求補正,乙方同意於甲方委託代辦機關或甲方通知期限內,配合辦理;如補正後,審計單位仍要求剔除該單項憑證,乙方應同意配合辦理,並就該單項及影響補助款範圍內之經費,於通知期限內,負返還義務。
(六)乙方得於建物整修期間向甲方委託代辦機關或甲方所成立之專案委託團隊,尋求諮詢及協助。
第四條:契約之變更
乙方如需變更計畫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向■甲方委託代辦機關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報甲方同意後辦理;□甲方申請,經甲方同意後辦理。
甲方如認為契約有修改之必要時,得經雙方協議後,另以書面為之。
第五條:建物整修期xxx延
乙方因故無法如期完成建物整修,應於計畫原定完成期限前一個月(如無法在上述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應檢具理由併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甲方審查),向□甲方提出展延申請,經甲方同意後辦理;■甲方委託代辦機關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報甲方同意後辦理。
但如遇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或天災、流行疾病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事發生,致影響整修進度,而有展延期程之必要者,乙方應於事發後14日內以書面■甲方委託代辦機關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報甲方同意後辦理;□向甲方提出申請,經審查無誤後辦理。
第六條:履約遲延
乙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如期完成建築修繕,並未能如期檢送相關資料供審查核銷,每逾一日,甲方得扣除本契約補助總經費1‰,計算逾期違約金(以補助總金額20%為上限)。前開情形,經定期催告後,乙方仍未改善者,甲方得逕行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契約,並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計畫,追回已受領之補助款。
第七條:乙方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資料申請審查或補助金核撥。
(二)乙方同意配合機關派員實地查核、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說明。
(三)乙方如為法人或團體,接受甲方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核銷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案再申請甲方及甲方所屬機關(構)補助。
(五)應依核定計畫及補助用途支用補助經費,不得有虛報、浮報。
第八條:違約處罰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款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款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甲方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甲方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乙方並應於甲方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情節重大者並得自被撤銷或廢止補助款受領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或類似之補助。溢領之補助款未完全繳回甲方前,亦不得再申請甲方任何補助。
1.違反前條各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2.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3.執行本計畫所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4.承諾保存期間,違反承諾切結書之任一承諾事項與契約內容者,經督導後仍未改善者。
(二)經甲方撤銷或廢止補助者,應繳回已受領之補助款,前開補助款追繳事宜,由甲方或甲方委託代辦機關執行之。
第九條:著作權之授權及侵權責任
(一)乙方因履行本契約所送之成果報告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影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等)、文字圖說紀錄、調查報告等之著作財產權,同意無償授權甲方(含甲方所屬機關),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使用。甲方(含甲方所屬機關)並得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使用,著作人並同意不對甲方(含所屬機關)或再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因補助所產出著作之詮釋資料(指對數位資訊之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之說明,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片段影音等),乙方應依甲方要求辦理。詮釋資料則授權甲方得另以開放資料(Open Data)方式對外開放或由乙方以「CC BY 3.0 TW+」(創用CC授權條款姓名標示3.0 臺灣)釋出予公眾使用。上開開放資料授權利用,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xxxx://xxxx.xxx.xx/xxxxxxx辦理。
第十條:情事變更或不可抗力之契約終止
(一)本契約因情事變更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進行時,甲方委託代辦機關或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因發生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停止本契約一部或全部之執行時,應通知甲方代辦機關,報經甲方同意後,並由甲方代辦機關,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報經甲方同意後,由甲方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二)前項契約終止後,乙方應將契約終止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報告書送交甲方代辦機關轉送甲方;或送交甲方。
第十一條:執行進度報告及文宣事宜
為掌握計畫執行進度與品質,乙方應於本案執行過程製作拍攝動態紀錄、影像紀錄或文字紀錄(含受補助之空間場域或設施之施工前、後、參與活動)等。
乙方應依甲方代辦機關或甲方之要求配合參加相關執行報告及成果座談會,並提出執行進度及成果報告。
乙方於本活動計畫各項公開宣傳場合及所有相關文宣資料,應於顯著位置載明甲方及甲方委託代辦機關為指導、贊助或補助單位及甲方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
結案時xxx將相關文宣資料列入成果報告併送□甲方;■甲方委託代辦機關,作為撥款核銷之依據,並列為下次辦理參酌之依據。
本次補助項目適用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應標示「廣告」(例如海報、DM、文宣品),且需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
第十二條:補助款追繳執行
如發生甲方撤銷或廢止乙方之補助款受領資格,則本契約視同解除,乙方應繳回已受領之補助款,並由□甲方;■甲方委託代辦機關執行追繳事宜,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甲方委託代辦機關為任何之請求。
如經定期催告仍未繳回已受領之補助款,乙方(及連帶保證人)同意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代辦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名義逕為執行。
第十三條:其他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本作業要點之規定(含本要點及計畫相關書表文件、承諾切結書等相關文件),上開要點如有修正,雙方應依修正規定辦理。
本契約正本 二 份,甲乙雙方各執 一 份,副本 五 份,由甲方相關單位執用。
本契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將計畫執行建物整修完成後起算,迄承諾保存期滿,契約結束。
立契約人:
甲方:文化部
授權代理人:文化資源司司長 x世芳
地址:xxxxxxxxx000xxx00x
xx: 00-00000000
乙方:
代表人(私立學校及團體負責人):
身分證字號:
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乙方連帶保證人:(乙方非本案建物所有權人之一者,應請建物所有權人之一擔任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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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