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意向书附录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意向书附录一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
二〇一〇年五月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联席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联席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1、中金公司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xxx:于 2006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xx阳:于 2004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2、中信证券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xxx:于 2009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作为现场负责人参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参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改及钢铁主业整体上市项目、xxx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改及分离债项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发行项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
xxx:于 2009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作为项目主办人参与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暨整体上市项目以及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项目;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项目、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A+H 配股项目、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项目以及浙江xx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辅导工作。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中金公司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xx,于 2009 年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曾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H 股并上市、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 股、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母公司收购资产等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夏天
2、中信证券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xx,于 2009 年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曾参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 A 股暨换股吸收合并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xx、商宾、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xxxxxxxxxxxx 00 x
注册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联系方式 (010)8510 9619
业务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1 年 01 月 08 日)。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1、业务概况
发行人作为中国领先的商业银行,拥有着中国覆盖范围最为广泛的网点网络体系。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资产总额 88,825.88 亿元,占全国银行业资产总额的 11.3%;贷款总额 41,381.87 亿元,占全国银行业贷款总额的 9.7%;存款总额 74,976.18 亿元,占全国银行业存款总额的 12.3%。2009 年,发行人位列《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企业”第 155 位;按税前利润计,位列《银行家》杂
志“世界银行 1000 强”第 8 位。
2、股权结构
截至本次发行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持有发行人股份 1,300 亿股,约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48.15%;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 1,300 亿股,约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48.1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发行人股份 100 亿股,约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70%。
3、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12 月 31 日 | ||
2009 年 | 2008 年 | 2007 年 | |
资产合计 | 8,882,588 | 7,014,351 | 5,305,506 |
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净额 | 4,011,495 | 3,014,984 | 2,709,192 |
负债合计 | 8,539,663 | 6,723,810 | 6,033,111 |
其中:吸收存款 | 7,497,618 | 6,097,428 | 5,287,194 |
股东权益合计 | 342,925 | 290,541 | (727,605) |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合计 | 342,819 | 290,445 | (727,605)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截至 12 月 31 日止年度 | ||
2009 年 | 2008 年 | 2007 年 | |
营业收入 | 222,274 | 211,189 | 179,237 |
营业支出 | (148,532) | (159,118) | (101,790) |
营业利润 | 73,742 | 52,071 | 77,447 |
利润总额 | 73,928 | 52,349 | 78,257 |
净利润 | 65,002 | 51,453 | 43,787 |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64,992 | 51,474 | 43,787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百万元
项目 | 截至 12 月 31 日止年度 | ||
2009 年 | 2008 年 | 2007 年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1,025) | 284,781 | 144,715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88,338) | (235,056) | (104,262)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9,950 | 130,117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 | (159,264) | 174,374 | 37,342 |
(4)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1)
年度 | 报告期利润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基本每股收益(2) (元) |
2009 年度 | 净利润 | 20.53 | 0.2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19.05 | 0.23 |
(1) 发行人于 2008 年进行股份制改革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上表中所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基本每股收益”等指标在 2007 年、2008 年均不适用。
(2)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发行任何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五)发行人与联席保荐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
1、中金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1)中金公司自身及中金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中金公司目前第一大股东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投”,持有中金公司 43.35%股权),中国建投为汇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汇金公司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与中国建投、汇金公司合称“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汇金公司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48.15%股权。
除此之外,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中金公司及中金公司下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相互持股的情况。
汇金公司根据国家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汇金公司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因此,汇金公司的上述持股情况不会对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中金公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中金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中金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2、中信证券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1)中信证券自身及其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汇金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建投持有中信证券控股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的股权。除此之外,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中信证券及其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汇金公司根据国家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汇金公司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因此,汇金公司的上述持股情况不会对中信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中信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中信证券的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异于正常商业条件的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中信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中信证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六)联席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1、中金公司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相关要求,中金公司成立了内核小组,组织专人对本次发行的现有申报文件进行了内核。中金公司的内核小组内部进一步分为负责提供专业意见的内核工作小组和负责进行决策的内核领导小组两个层次。
中金公司内核程序如下:
① 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项目组至少在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材料的前 10 天,向内核小组
提出内核申请。
② 递交申请材料
在提出内核申请的同时,项目组将至少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主要申请材料,按内核小组的要求送达内核工作小组有关人员。在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材料的前 7 天,项目组须补齐所缺材料。
③ 一般性审查
内核工作小组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文字格式的正确性做一般性审查,并要求项目负责人尽快补充、修改和调整。
④ 专业性审查
内核工作小组人员主要从专业的角度,对申请材料中较为重要和敏感的问题进行核查。内核工作小组会同项目组成员对“核对要点”进行核对。项目组成员不仅有责任积极配合内核工作小组的核对工作,并且还要负责安排发行人以及审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积极配合该项目内核工作,但项目组人员不经内核工作小组人员要求不得对核查工作随意评论,以免影响内核工作小组人员的独立判断。
⑤ 出具内核备忘录
内核工作小组至少在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材料前完成专业性审查,并将出现的问题归类整理,以内核备忘录的形式反馈给项目组。
⑥ 内核领导小组审议
内核工作小组根据项目组对所提问题的修改意见,对未能修改或对修改结果持保留意见的问题重新归纳整理,并上报内核领导小组。内核领导小组根据内核工作小组的核查情况,经充分讨论后决定出具无保留、有保留或否定的内核意见。
⑦ 出具内核意见
内核工作小组根据内核领导小组的决定起草内核意见,请中金公司法律部审查同意后,报内核领导小组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⑧ 应项目组要求对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答复进行核查
项目组收到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材料的反馈意见后应抄送内核工作小组一份,并可就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一步征求内核工作小组的意见。如遇重大问题,必要
时可提交内核领导小组讨论后再行上报。
(2)内核意见
经按内部审核程序对中国农业银行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文件进行严格核查,中金公司内核小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意见如下:
中国农业银行符合发行 A 股的基本条件,除已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并将补充报送财政部对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承销协议、发行公告外,申报文件真实、规范、准确、完整,同意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2、中信证券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中信证券风险控制部内设的内核小组承担保荐人承做的发行证券项目的内部审核工作。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小组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小组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小组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内核小组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小组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最后,内核小组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2)内核意见
2010 年 4 月 30 日,中信证券内核小组在京城大厦 34 层会议室召开了中国
农业银行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内核会,对中国农业银行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中国农业银行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申请通过了中信证券的内部审核,内核小组同意将中国农业银行申请文件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二、联席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联席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中国农业银行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保荐机构: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联席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联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联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作为中国农业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联席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中国农业银行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联席保荐机构同意保荐中国农业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2010 年 4 月 21 日,发行人在北京召开 201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上市相关授权事项的议案》、《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和上市后股利分配预案的议案》及《关于修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
1、《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方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上市地点。拟发行 A 股和 H 股,境内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 A
股上市地,境外选择香港联交所主板作为 H 股上市地。
(2)发行比例。根据 A 股和 H 股两地监管的最低发行比例规定和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初步确定本次发行比例(绿鞋前)为 16%左右。为保持一定的发行弹性,发行比例设定在 12%-18%的区间之内。
(3)发行模式。按“A+H”同步发行进行准备,采取 A 股、H 股同时发行或先 A 股后 H 股方式在境内外发行上市。两个市场实际发行的总规模及比例分配由发行人根据境内外市场具体情况确定。在采取“A 股、H 股同时发行”或“先 A股后 H 股紧凑发行”模式时,要统筹安排路演、定价和发行工作,并力争实现统
一簿记。
(4)发行对象。境内 A 股发行对象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境外 H 股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包括面向香港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售和面向机构投资者的国际配售,其中国际配售包含美国机构投资者私募发行(144A)、美国以外的机构投资者进行 S 规定配售和在日本非上市公开发行(POWL)。
(5)定价方式。结合发行时境内外资本市场和公司实际情况,根据境内询价和路演簿记以及境外路演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境内外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可以考虑根据两地市场走势、估值水平和认购需求情况,对 A 股、H 股实行差异化定价。
(6)股份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取全部发行新股的方式。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
(8)转为境内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述 A 股、H 股两地发行计划,申请将公司转为境内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9)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方案决议的有效期为 18 个月,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议案之日起计算。
2、《关于公开发行上市相关授权事项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超额配售事宜及配售比例。
(2)起草、修改、签署并向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组织提交各项与本次
发行上市有关的申请、相关报告或材料,以及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 意等手续;并做出其等认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签署、执行、修改、中止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协议、合同。
(4)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就注册资本和章程变更等事项向工商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准、变更、备案等事宜。
(5)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
(6)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8 个月内有效。
在 201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下,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行长、主管发行上市工作的副行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士单独或共同具体执行本议案所述的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并将有关事宜及时向各位董事通报。
3、《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和上市后股利分配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上市前股利分配
对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净利润(经审计的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集团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与银行口径净利润的较低者),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及按净利润的 20%提取作为一般准备后,与期初未分配利润合计(滚存未分配利润),全部向截止 2010 年 6
月 30 日(含当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如该期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按有关规定和各股东实际持股天数分别计算各股东应分派的股利金额。新增股东实际持股天数自交易完成日起计算。
在按照上述方案向发行前全体股东分配股利的基础上,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共享。
(2)2010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股利分配
2010 年 7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净利润为经审计的 2010 年度净利润(经审计的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集团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与银行口径净利润的较低者),扣除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净利润后得出,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① 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② 按照规定提取一般准备。
③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提取任意公积金。
④ 按该期间净利润 35%-50%比例向截至有关记录日公司股份持有者分派现金股利。
(3)2011 年及 2012 年股利分配
对 2011 年和 2012 年截至 12 月 31 日会计年度各年的利润,按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实施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按照经审计的当期净利润(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集团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与银行口径净利润的较低者)的 35%-50%向公司股份持有者分派现金股利。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联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
(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发管理办法》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规定了相关具体发行条件,联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该等发行条件的意见请见下文第(四)部分。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发行条件
联席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尽职调查,调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设立及变更登记文件、股权变动涉及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资产权属证明、相关三会决议文件、发起人和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业务许可证照或批准等文件资料;对发行人和主要股东进行了访谈,并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和评估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
经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的设立及存续情况
根据国务院于 2008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的国务院第 32 次常务会议纪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了《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实施总体方案》,发行人取得了国务院对其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事宜的批准。
2008 年 11 月 21 日,根据财金[2008]138 号文,财政部批准发行人不良资产
剥离方案。发行人以 2007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按账面值剥离处置不良资产
8,156.95 亿元。
2008 年 12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签发《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复函》(国土资函[2008]821号),批准原中国农业银行 12,899 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原用途以国家作价出资方式投入股份公司,根据当地地价水平和土地出让收入标准,880,868.61 万元用于转增国家资本金。发行人取得了国土资源部对土地估价结果的备案及国有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复。
2008 年 12 月 11 日,为股份公司成立之目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
任公司对发行人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状况出具《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
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企华评报字[2008]第 414 号)。2008 年 12 月 19 日,财政部签发《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评估报告核准的批复》(财金[2008]179 号),
对上述资产评估结果予以核准。
财政部和汇金公司于 2008 年 12 月 12 日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同意共同发
起设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起人协议书》,财政部以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评估基准日)经评估的发行人净资产权益为基础,保留 1,300 亿
元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汇金公司以与 1,300 亿元等值的外汇资产作为对发行人
的出资。财政部和汇金公司各持有发行人的发起人股 1,300 亿股,各占发行人设立时总股本的 50%。
根据财政部于 2008 年 12 月 23 日签发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财金[2008]181 号),发行人取得了财政部对发行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核准。
2008 年 12 月 25 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勤华永”)
出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08]第 0000
x),xx 0000 x 12 月 25 日,发行人已收到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股本)合
计 2,600 亿元。
发行人于 2009 年 1 月 9 日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设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起人出资情况的议案》、《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关于选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及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股份公司设立有关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09 年 1 月 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董事长、副董事长,并聘任了行长、副行长以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于 2009 年 1 月 9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监事长。
2009 年 1 月 13 日,中国银监会以银监复[2009]13 号文同意原中国农业银行以重组改制的方式进行重组,设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准了发行人业务范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并于 2009 年 1 月 13 日向发行人颁发机构编码为 B0002H111000001 的金融许可证。
2009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取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00000000005472),发行人名称由“中国农业银行”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00 亿元,实收资本为 2,600 亿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自成立之日起至今,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2)公司的持续经营情况
发行人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以整体改制的方式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不满三年,但已取得国务院对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原则同意,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注册资本及资产转移手续办理情况
① 股份公司设立
德勤华永于 2008 年 12 月 25 日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
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08)第 0000 x),xx 0000 x 12 月 25 日,发行人已
收到汇金公司和财政部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600 亿元,注册资本已经缴足。发行人整体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的资产、权益、负债和业务。其中,原证载
权利人登记在原中国农业银行名下的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资产或权利,需办
理权属证书证载权利人的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将证载权利人名称由“中国农业银行”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说明,经联席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原证载权利人登记在原中国农业银行名下的资产或权利绝大部分已办理完毕权属证书证载权利人的变更登记手续。该等名称变更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② 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入股
发行人于 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议案》和《关于变更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批准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入股发行人,并相应变更发行人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2010 年 4 月 21 日,财政部、汇金公司、发行人与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署了《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的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根据该协议,社保基金理事会出资 15,520,144,000 元认购发行人向其定向发行的 100 亿股。根据德勤
华永于 2010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德师
报[验]字[10]第 0000 x),xx 0000 x 4 月 22 日,社保基金理事会购股款
15,520,144,000 元全部缴付到位。
根据中国银监会于 2010 年 4 月 23 日签发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0]172 号),中国银监会核准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2,700 亿元,并核准了公司章程。
根据财政部于 2010 年 4 月 28 日签发的《财政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财金[2010]39 号),发行人取得了财政部对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入股后的发行人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确认发行人在册股东 3 户,所持股份总
额 2,700 亿股,其中:国家股持股股东 3 户,财政部和汇金公司持股数量均为 1,300亿股,占总股本比例均约为 48.15%,社保基金理事会持股数量为 100 亿股,占总股本比例约为 3.70%。
发行人于 2010 年 4 月 29 日取得了国家工商总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 100000000005472(4-1)),注册资本由 2,600 亿元变更为 2,700 亿元,
实收资本为 2,700 亿元。
综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由发起人及股东足额缴纳并经依法验资,发起人及股东的出资均已实际投入发行人。发行人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主要资产为贷款、债券投资、现金及存放央行准备金等,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联席保荐机构适当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发行人主要从事以下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
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1 年 1 月 8 日)。发行人所从事的上述业务已取得了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外汇管理局、中国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因此,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5)发行人近 3 年的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发行人是一家商业银行,主营业务近 3 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2009 年 12 月 21 日,xx因工作原因辞去董事、副行长的职务;2010 年 1 月 11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聘任xxx、蔡华相为副行长,已取得中国银监会对其任职资格的核准文件;2010 年 4 月 21 日,发行人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xxx为董事,已取得中国银监会对其任职资格的核准文件。
发行人改制前为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经国务院第 32 次常务会议纪要原
则同意并经中国银监会核准,于 2009 年整体改制为财政部和汇金公司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目前股东为财政部、汇金公司、社保基金理事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
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第五条规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变更。
综上,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6)发行人股权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共有 3 家股东,其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持股数(股) | 所占比例(%) |
财政部(SS) | 国家股 | 130,000,000,000 | 48.15 |
汇金公司(SS) | 国家股 | 130,000,000,000 | 48.15 |
社保基金理事会(SS) | 国家股 | 10,000,000,000 | 3.70 |
总计 | 270,000,000,000 | 100.00 |
注:SS 的含义为国家股股东(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联席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被冻结的情形。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主体资格方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要求。
2、发行人的独立性符合发行条件
联席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独立性进行了尽职调查,调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组织结构资料,重点调查了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核查了发行人房产、土地和无形资产的权属证明和实际使用情况;核查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关联交易声明书》的回复;核查了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纳税资料;核查了发行人相关三会决议和内部机构规章制度;就发行人业务、财务和机构、人员的独立性,对发行人、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
经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业务独立情况
发行人独立从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资产独立情况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发行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整体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资产、权益、负债和业务,拥有与业务经营有关的商标、专利以及经营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外,发行人拥有与业务经营有关的土地或房屋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
(3)人员独立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等)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处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财务独立情况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发行人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依法独立设立账户,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机构独立情况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并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银行业务经营、管理运作体系,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经营。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综上,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规范运行符合发行条件
联席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规范运行进行了尽职调查,调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和相关会议文件资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行长工作规则等;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并查阅相关决议及主管部门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及证明;查阅了发行人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及对外担保、资金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核查了发行人管理层对内控制度的自评估报告和会计师的鉴证意见;核查报告期内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及处罚文件;向董事、监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了访谈;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进行了专项咨询。
经对发行人规范运行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规范公司治理
①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组成的治理架构,聘请了包括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发行人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发行人董事会下设五个专门委员会,分别在战略规划、“三农”金融发展、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提名与薪酬、审计方面协助董事会履行决策
发行人现有董事 13 名,均已取得中国银监会对其任职资格的核准文件。其
中独立董事 3 名,其任职及职权范围符合《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独立董事资格的规定。发行人尚待增补 2 名独立董事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 A 股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至少占三分之一的要求。
发行人现有监事 5 名,监事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尚待增补 2 名外部监事以符合公司章程和中国
银监会关于监事会外部监事不得少于 2 人的规定。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信息披露等事宜的批复》(银监复[2010]174 号),发行人已取得中国银监会就此事项的豁免,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半年内完成外部监事补充工作。
② 公司规范运行情况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及各自的议事规则独立有效运作。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至今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有效。股东认真履行股东义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发行人个别股东大会存在未按规定期限发出会议通知的情形,但该等情形已获得发行人股东的一致豁免,未侵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权利,该等情形的存在不影响会议决议的效力。
发行人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若有需要则安排召开临时会议。经适当核查,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至今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有效。发行人董事会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有效。
发行人监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若有需要则安排召开临时会议。经适当核查,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至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有效。
综上,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除尚待增补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外,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
(2)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辅导
联席保荐机构已受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辅导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上市辅导。辅导对象为发行人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 3 名独立董事和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财政部部长xxx先生和汇金公司董事长xxx先生)已获得北京证监局的辅导豁免。辅导的主要内容包括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知识、A 股发行上市流程及关键事项、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辅导工作已完成并顺利通过北京证监局的验收。
辅导完成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经适当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
③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④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⑤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⑥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⑦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⑧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此外,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根据《商业银行法》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取得中国银监会对其任职资格的核准文件。
综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允许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4)发行人的内控制度及执行
发行人针对自身特点、结合业务发展情况和运营管理经验,制定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保证了发行人的正常运营和规范运行。发行人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涵盖了治理结构、业务运营、财务管理和信息系统等方面,并将根据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发行人出具了《中国农业银行 2009 年度内部控制自评估报告》(以下简称 “《内部控制自评估报告》”),德勤华永对《内部控制自评估报告》出具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德师报(核)字(10)第 E0034 号),认为:“贵行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内部控制自评估报告》和审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并经联席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中国农业银行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行长授权管理办法(试行)》、《财务管理基本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5)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经适当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6)发行人的资金管理
发行人为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资金是发行人的日常业务活动。发行人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资金经营和管理的制度,除发行人正常经营的银行业务外,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7)发行人的其他规范运行情况
经发行人说明及联席保荐机构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①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依法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
②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xx;
④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⑤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联席保荐机构还注意到除本发行保荐书所述发行人金额较大的税务处罚外,发行人存在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间,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因违反国内监管规定而被国内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外汇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处以 10 万元以上金额的行政处罚共计 117 宗,涉及处罚金额合计约为
26,655,990 元,已缴金额约为 26,234,814 元。经联席保荐机构适当核查,上述行政处罚所涉罚款或罚没款总金额占发行人资产总额的比例较小,且相关处罚绝大部分已履行完毕,未导致发行人或其下属分支机构之合法存续受影响或业务经营
所需之批准、许可、授权或备案被撤销,且情节不严重。因此,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截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 17 家境内投资自营的招待所和培训中心,根据银监复[2010]174 号文,中国银监会同意发行人暂时保留该等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并要求发行人尽快制定处置计划,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完成该等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的清理工作。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另持有湖南xx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金融押运有限责任公司等 3 家境内公司的股权,不符合《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发行人计划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快完成处置。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联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未处置完毕上述投资自营的招待所和培训中心以及股权投资事宜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综上,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规范运行方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要求。
4、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符合发行条件
联席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财务会计进行了尽职调查,调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经审核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就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构成变动、存贷款规模变化、财务指标和比率变化,与同期银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查阅了报告期内前 10 大贷款合同、对外担保的相关资料、仲裁、诉讼相关资料、主要税种纳税资料以及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资料;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召开专题会议,确认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取得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意见;查阅中国银监会出具的监管意见。就发行人财务会计问题,联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财务人员和审计师进行密切沟通。
针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联席保荐机构通过查阅行业研究资料和统计资料、咨询行业分析师和行业专家意见、了解发行人竞争对手情况等途径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分析和独立判断,并就重点关注的问题和风险向发行人管理层和业务骨
干进行了访谈。
经对发行人财务会计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资产质量
根据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中国银监会于 2010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监管意见书的函》(银监函[2010]65 号),并经联席保荐机构核查,2007 年至 2009 年,发行人贷款不良贷款率大幅下降,由 2007 年末的 23.57%下降至 2009 年末的 2.91%。这主要是由于发行人 2008 年 11
月进行财务重组,经财政部批准一次性处置不良贷款 8,156.95 亿元(以 2007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账面价值)。此外,发行人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实行客户名单制管理、锁定潜在风险客户清单、限期退出等多种方式持续加强信贷管理,严控新发生不良贷款;深入推进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创新和应用风险管理的技术和工具,风险识别能力有效提升;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力度。通过上述手段,发行人发放贷款质量持续改善。
2009 年、2008 年和 2007 年发行人的净利润分别为 650.02 亿元、514.53 亿元及 437.87 亿元,2007 至 2009 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21.84%,经营业绩稳定增长。
综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内部控制自评估报告》和德勤华永对《内部控制自评估报告》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德师报(核)字(10)第 E0034 号),认为:“贵行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因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3)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及执行的会计政策
发行人在申请文件中报送了截至 2007 年、2008 年及 2009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2007 年度、2008 年度及 2009 年度的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2007 年度、2008 年度及 2009 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根据德勤华永出具的审计意见,发行人财务报表已经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2008 年 12 月 31 日及 2007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09 年度、2008
年度及 2007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xxx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10)第 S0034 号)。
综上,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编制财务报表时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4)关联交易情况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关联方和关联关系。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无重大关联交易,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止无重大余额。
发行人最近三年发生的关联交易,已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此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境内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最近三年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近三年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发行人已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在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5)发行人的财务指标
① 2007-2009 年,发行人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37.87亿元、514.74 亿元、649.92 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461.18 亿元、491.81 亿元、603.05 亿元,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② 2007-2009 年,发行人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792.37 亿元、2,111.89亿元、2,222.74 亿元,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③ 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270,000,000,000 元,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④ 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46%,不高于 20%。
⑤ 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因此,发行人的财务指标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6)发行人的税务
① 发行人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项 | 计税基础 | 税率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007年度为33%,2008年1月1日起为25% |
营业税 | 应税营业额 | 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营业税 | 1%-7% |
教育费附加 | 营业税 | 3%-5% |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② 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关于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德勤华永出具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行人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6 月 1 日签发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01 号),国家税务总局同
意对发行人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增加其国有资本金的资产评估增值 510 亿元,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发行人按资产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调整相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并按调整后的计税成本计算扣除折旧或进行费用摊销。
b、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7 月 13 日签发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重组改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4 号),发行人对改制前没有提足的应付利息,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予以补提并予在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c、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0 年 4 月 30 日签发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9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发行人 2008 年度用作财政部
资本金投入的 344.97 亿元税前利润应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发行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③ 纳税情况及金额较大的税务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总行及一级分行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述发行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税收政策规定的税种、税率依法纳税,并已缴清全部应缴税款。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存在处罚
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 32 宗,涉及处罚金额合计约为 28,758,560 元(含滞纳金),主要涉及的处罚事由为少申报税款、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部分费用列支欠规范等。上述处罚金额均已缴清。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因漏缴、欠缴或拖欠税款等原因被税务部门处以其他金额较大处罚的情形。上述税务处罚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除上述金额较大的税务处罚外,发行人依法纳税,享有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结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7)经适当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
② 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③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相关凭证。因此,发行人的申报文件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8)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
① 经适当核查,发行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也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② 发行人经营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经适当核查,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和服务的品种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仍将保持稳定,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 经适当核查,发行人的经营环境和行业地位均保持良好,预计未来也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④ 经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存在对关联方或者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的重大依赖;
⑤ 经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于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的情况;
⑥ 经适当核查,发行人在用的商标、域名等重要资产和技术的获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⑦ 经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综上,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财务会计方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要求。
5、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发行条件
联席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进行了尽职调查,调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议案、决议、会议纪要以及监管部门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核准文件。
经对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与主营业务相符
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发行人资本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并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资本充足率及核心资本充足率将得以提高,有助于为发行人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资本保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2)与现行条件相适应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数额和用途与发行人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3)批准情况
x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批复》(银监复[2010]175 号)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批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4)不会产生同业竞争和影响独立性
x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发行人资本金,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5)专项存储制度
发行人为商业银行且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发行人资本金,因此无需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综上,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募集资金运用方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的要求。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发行人目前资产质量与经营业绩反映了财务重组过程中不良资产处置的影响。
发行人的不良贷款曾经并可能继续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截至 2009 年、2008 年和 200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良贷款率分别为 2.91%、4.32%和 23.57%。由于财务重组一次性不良贷款处置的影响,发行人目前的不良贷款情况不能完全反映发行人资产质量的实际变化情况及发行人不良贷款的历史走势。2008 年 11 月 21 日,经财政部批准,发行人以 2007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
按账面原值剥离处置不良资产 8,156.95 亿元。上述不良资产处置获得的对价高于
其账面净值。如果没有上述不良贷款处置,发行人 200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08
年 12 月 31 日的不良贷款率将会大幅上升。
2、发行人贷款减值准备可能不足以抵补贷款组合未来的实际损失。
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贷款减值准备余额为 1,266.92 亿元,占贷款总额的 3.06%,占不良贷款总额的 105.37%。发行人贷款减值准备是发行人根据目前对各种可能影响贷款组合质量的因素进行判断和预期而计提的。这些因素包括借款人本身的经营情况、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抵质押物的可变现价值和将来能否获得保证人的支持、发行人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中国宏观经济政策、利率、汇率、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等。上述部分因素非发行人所能控制,发行人对上述因素的判断和预期可能与未来实际情况不一致。发行人的贷款减值准备是否充足,取决于发行人用于估算损失的评估系统的可靠性、应用该系统的技术能力,以及准确收集、处理和分析相关统计数据的能力。如果发行人对于上述因素的估计和预期与未来实际情况不符,评估系统的准确性出现偏差,发行人应用评估系统的技术不足,或者发行人收集相关统计数据的能力不足时,发行人可能需要增加计提减值准备,从而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发行人贷款风险集中于若干行业、客户和地区。
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向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东北地区发放的贷款余额合计占发行人贷款总额的 36.8%,其中不良贷款余额合计占发行人不良贷款总额的 50.7%。从历史情况看,发行人在上述地区的经营较全国其他地区面临更大的风险,且发行人无法保证未来能够持续降低这种风险。尽管以上地区的经济发展受到国家政策的较大支持,但这些地区的经济政策日后可能发生变化,或是这些政策的实施未必会如发行人预期的有效。发行人也不能控制或影响这些地区经济政策的变化趋势。如果未来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上述地区经济发生较大衰退,发行人不能准确的评估或控制位于这些地区或业务集中于这些地区的借款人的信贷风险,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都将受到不利影响。
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向境内(i)制造业、(ii)房地产业、(iii)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iv)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企业发放的贷款分别占发行人公司类贷款总额的 29.9%、14.4%、13.9%和 10.2%。发行人与房地产市场相关的风险敞口还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和其他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贷款,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个人住房贷款占发行人个人贷款总额的 63.1%。近来,我国政府已经或酝酿实施一系列旨在抑制房地产过热的调控措施。这些政策可能对发行人与房地产业相关贷款的增速与质量造成负面影响。若发行人贷款较为集中的任一行业出现较大衰退,可能会导致发行人不良贷款大幅增加,也可能会对发行人向这些行业新发放的贷款或对其现有贷款续贷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向前十大单一借款客户发放的贷款余额约为 989.30 亿元,占发行人全部贷款组合的 2.39%,占发行人资本净额的 22.47%;截至同日,发行人向前十大集团借款客户发放的贷款余额约为 3,272.23 亿元,占发行人全部贷款组合的 7.91%,占发行人资本净额的 74.31%。发行人向前十大单一借款客户发放的贷款分级为正常贷款,而发行人向前十大集团客户发放的贷款部分为不良贷款。如果发行人向前十大单一借款客户及前十大集团客户发放的贷款质量恶化,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发行人还面向农村地区客户和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一般而言这些贷款
受自然灾害、经济波动的影响较大,发行人一般采取严格的客户准入、较高的利率水平等措施来管理风险,但发行人无法保证上述风险管理措施能够有效降低或抵补这些领域贷款的风险。如果上述贷款质量恶化,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4、发行人贷款的抵质押物或保证未必能完全保障发行人免受信贷损失。
除部分贷款没有担保外,发行人大部分贷款附有抵质押物或保证。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6.6%、37.7%和 16.4%。
发行人的保证贷款一般并无抵质押物,且部分贷款由借款人的关联方提供担保。如果保证人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可能导致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大幅下降。此外,如果保证人在某些情况下未能遵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可能判决保证人作出的保证无效,发行人将由此承担相应的风险。鉴于上述原因,发行人未必能够收回保证中的应付金额。
发行人较大比例的贷款有抵押物和质押物作为担保。抵质押物主要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债券、股权、收费权等。但是由于受宏观经济波动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影响,抵质押物的价值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若贷款抵质押物的价值下降到低于贷款未偿还本息的水平,可能会导致发行人所能回收金额下降。发行人制定了定期对抵质押物重新估值的政策,但评估并非通过独立评估机构进行。因此,发行人可能不掌握抵质押物价值的最新信息,可能会对发行人准确评估抵质押贷款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发行人对抵押贷款的优先权可能低于其他权利,且通过变现或其他方式来实现抵押物价值的程序可能耗时较长,在执行中可能存在困难。
综上所述,如果借款人丧失履约能力,且发行人不能及时变现以实现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或保证的全部或相当部分价值,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5、致力于发展三农金融业务并推动三农金融部改革可能增加发行人的业务经营风险。
三农金融业务在发行人业务中占据重要地位,并且发行人致力于进一步提高在县域地区产品和服务的渗透率。从历史上看,与城市金融业务相比,三农金融业务通常面临更高的风险,回报相对较低。发行人可能面临更高的风险,其中包括在县域地区的客户财务能力受限,可能导致发行人贷款减值损失和营业支出高于预期,而使发行人的三农金融业务收入低于预期;自然灾害或全球气候变化可能对发行人县域客户的业务运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其无法履行还款责任,使得发行人经营风险和监管及法律风险增加。
发行人三农金融业务持续增长使发行人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以及信息技术系统面临更大的挑战。为有效支持三农金融业务发展,发行人正在四川、福建等八家一级分行深入开展三农金融业务的事业部制改革试点,这种事业部制管理模式和其他多项改革措施在国内属于首创,缺乏可借鉴的经验,发行人无法保证相关改革能在既定时间内取得预期效果。如果任何一项措施失败或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发行人三农金融业务乃至全行业务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都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有关三农金融业务的若干政策和指引对发行人的运营施加了限制。中国银监会于 2009 年 4 月 23 日颁布了《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对发行人开展三农金融业务的信贷投放作出了具体规定。上述监管规定一方面可以促进发行人大力发展三农金融业务,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行人的经营战略、资金使用、客户选择,并可能会影响发行人在中短期内追求最优回报的能力。若发行人未能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可能导致发行人受到中国银监会的处罚,从而对发行人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6、发行人不能保证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与流程以及所引入的信息技术系统能够完全避免或抵御所有风险。
从历史上看,发行人由于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曾出现过贷款质量不佳、信贷审批程序出错、内部控制不足和出现操作问题等情况。近年来,发行人已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和流程作出重大改进和完善,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加强内部控制。然而,若干尚未辨识或不能预见的风险,可能高于预期或高于发行人过去数据所显示的水平。发行人不能保证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与程序,能
够避免和抵御所有风险。
此外,由于发行人的若干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实施时间较短,发行人需要更多的时间来适应、实施并全面评估这些政策和程序的影响。同时,发行人的员工可能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来适应这些新的或建设中的政策和流程,而且发行人不能保证所有员工都能够一直遵守这些政策和程序。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还受到所能获得的信息、工具及技术的限制。近年来,发行人引进和提升了若干风险管理工具及系统,以提高发行人的风险管理能力。然而,发行人运行这些系统,以及对这些系统运行效果的监测及分析还有待持续检验。
我国现行法规对银行持有金融工具及投资的限制,也会限制发行人控制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若发行人无法有效地提升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政策、程序和系统,或未能适时地实现有关政策、程序或系统所能达到的预期结果,则发行人业务、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都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7、发行人未必能够完全察觉和防止公司员工或第三方的诈骗或其他不当行为。
发行人员工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当授信行为、超授权办理业务、违规操作、会计处理不当、盗窃、贪污、挪用客户资金以及收受贿赂等。第三方针对发行人所进行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诈、盗窃和抢劫等。发行人员工或第三方的欺诈及其他不当行为,可能使发行人遭受经济损失,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以及使发行人声誉受到严重损害。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以涉及的金额和其他因素,发行人的下列事件较为严重:
(1)发行人所属邯郸分行员工xxx、xxx等于 2006 年 10 月 13 日至
2007 年 4 月 14 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盗取邯郸分行库款共计 50,956,050 元,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案已经了结,人民法院已对相关涉案人员作出司法判决并执行,部分追缴的资金已入账。
(2)发行人所属西藏自治区分行行长xxx于 2001 年至 2005 年期间利用
职务便利以权谋私收受贿赂 1,000,000 元,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案已经了结,人民法院已对xxx作出司法判决并执行。
(3)辽宁省宽甸xx铁选矿业有限公司、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残联福利硼粉厂(两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于 2007 年至 2008 年期间伪造虚假定期存单和
银行承兑汇票骗取发行人所属宽甸支行贷款 103,700,000 元,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人民法院已对相关涉案人员作出司法判决并执行。
发行人网点分布广泛,员工数量众多,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共
拥有 23,624 家境内机构和 441,144 名员工,员工或第三方进行的诈骗或者其他不当行为难以被完全察觉和制止,尽管发行人已经加大了监测及防范员工及第三方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的力度,发行人并不能保证防范措施能在所有情况下均有效。发行人也不能完全保证这些针对发行人的诈骗及其他不当行为(无论是以往未经查明的行为,还是未来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8、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技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不断完善。
发行人依赖信息科技系统来准确、及时地处理大量交易,以及存储和处理发行人绝大部分业务及经营活动数据。财务控制、风险管理、信贷分析及报告、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其他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各个分行和总行数据中心之间的通讯网络的正常运行,都会对发行人业务、管理与决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发行人不断加强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建设,发行人的北京运行中心可实现上海数据中心核心业务数据的远程备份和应急恢复,正在建设的北京数据中心,将进一步改善灾备备份基础环境,提高灾难恢复能力;同时发行人也建立了替代的通讯系统,以确保数据信息的传输顺畅。但是,如果发行人任何信息科技系统或通讯网络出现局部或整体性故障,仍将对发行人业务造成严重干扰。该等故障可能由不同因素造成,包括重大自然灾害、持续的电力故障、关键硬件设备缺陷故障及计算机病毒等。发行人的信息科技系统亦依赖准确及可靠的数据及其他系统输入,其可能受人为错误的影响。如果发行人交易数据的记录或处理有任何失灵或延误,发行人可能会面临损失索赔或监管机构的罚款等处罚。
保密信息传送的安全性对于发行人的运营具有关键作用。发行人的网络与系统可能遭到非法入侵并面临其他安全问题。发行人无法保证现存的安全措施已足
以保障系统免遭非法入侵及病毒侵害或其他干扰情况,例如软硬件缺陷、操作员操作失误或行为不当等。非法入侵者可能会以不当方式利用发行人或发行人客户的保密信息。任何对安全性的重大破坏或其他干扰将使发行人面临损失及监管处罚的风险,并对发行人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能否保持竞争力,在某些程度上取决于发行人是否能够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及时对信息科技系统进行升级。此外,发行人通过现有的信息科技系统能够得到或接收到的信息,未必足以使发行人及时且充分的管理风险,以及对市场变化和目前运营环境的变化和发展作出反应和规划。如果发行人不能够有效和及时的改进和提升信息科技系统,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竞争力、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9、发行人部分自用或租赁物业的土地和房产的正式权属证明尚未取得,而发行人部分租赁物业也存在无法续租的风险。
截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拥有 27,546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
和 37,564 项房屋,其中有 1,367 宗土地和 1,117 项房屋尚未取得相关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发行人正在积极申请有关物业权证,并计划通过与当地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紧密合作,加快物业权证的取得。
截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向第三方承租了 8,160 宗物业,主要是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某些物业的出租方可能未取得或未向发行人提供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或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同意出租方转租该房产的文件,第三方可能因此提出异议并影响到租赁的有效性。此外,发行人无法确保在现有物业的租期届满后,发行人还能够以可接受的条件继续租用这些物业。如果第三方提出异议导致租赁中止,或到期后出租方不再向发行人出租该物业,发行人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需重新选择营业场所。如果发行人不能以可接受的条件重新找到合适的替代场所,发行人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10、发行人可能面临业务经营引致的诉讼风险,并可能由此承担潜在负债
发行人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一些未决诉讼和法律纠纷,通常因发行人试图收回借款人的欠款或因客户对发行人申请索赔而产生。大多数该等案件都属正常发生,且发行人相信,根据案件情况及律师意见,该等案件通常不会对发行人
的财务业绩或股东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此,发行人以合理谨慎的原则确认了诉讼损失,发行人认为法律诉讼的最终裁决结果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截至2009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发行人分支机构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34宗,涉及金额约656,065万元。其中:发行人及发行人分支机构作为原告且单笔争议标的在1亿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23宗,涉及金额约509,712万元;其他为发行人及发行人分支机构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发行人无法保证所涉及的任何诉讼的判决都会对发行人有利,若发行人对诉讼相关风险的评估发生变化,发行人所计提的拨备也将随之变动。发行人未来可能面临潜在的诉讼风险。例如,发行人在代理财政部处置已剥离不良资产的过程中,有可能面临与已剥离资产有关的法律纠纷。尽管由于发行人进行了财务重组,发行人不再承担与2008年所处置的总额达8,156.95亿元不良资产有关的经济风险,但发行人仍有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垫付诉讼费。该等法律诉讼和其他纠纷可能导致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且可能有损发行人声誉、增加经营成本并可能分散发行人管理层在核心业务上的注意力。发行人无法保证,目前或未来对相关诉讼或纠纷的处理结果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1、发行人目前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可能无法延续。
目前发行人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其中某些优惠政策可能不具有持续性,或持续时间有限,或需要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定期批准。例如,发行人在财务重组过程中享受了特定的税收优惠,今后发行人将不再享受。根据财政部对黑龙江等八省(区)县域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开展的奖励试点工作,发行人可获得部分奖励,但发行人无法保证试点持续时间以及试点结束后能否继续享受该政策。发行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照风险分类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 2008 年至 2010 年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 2010 年以后发行人可能无法继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如果未来发行人无法继续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12、发行人面临中国银行业的激烈竞争、直接融资渠道对信贷业务的竞争
和其他投资渠道对资金的竞争。
发行人在所从事的主要业务领域面临其他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的竞争。目前,发行人主要的竞争对象是大型商业银行及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同时还面临来自其他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在华机构的竞争。部分银行可能比发行人在某些领域拥有更强的实力,以及更多的财务、管理和技术方面的资源。在县域地区,发行人主要面临其他大型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储银行的竞争。部分银行在当地可能比发行人具备更短的管理链条和流程。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渐降低了金融机构在县域地区开展业务的限制,并相应加大了财税支持力度,发行人认为这将进一步加剧县域地区金融机构间的竞争。
根据加入 WTO 的承诺,我国政府于 2006 年 12 月后放宽了外资银行在地域分布、客户基础及经营范围上的限制,发行人与外资银行间的竞争随之加剧。近来,多家外资银行已将业务扩展至国内的小城镇和县域地区。此外,《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允许来自香港地区的小型银行在境内开展银行业务,这也进一步加剧了中国银行业的竞争。
我国近期实施了一系列放松银行业管制的措施,例如针对利率、中间业务产品和服务的措施,这些措施改变了发行人与其他银行在客户方面的竞争基础。发行人的竞争对手中有许多与发行人拥有相同的贷款、存款及中间业务客户,且其可能比发行人拥有更多的资金、管理及技术资源。日益加剧的竞争压力可能会对发行人的业务和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信贷业务可能面临来自直接融资(例如国内及国际资本市场证券发行)市场的竞争。国内证券市场规模已经并预计将在未来持续扩张。如果发行人的大量客户选择通过其它融资途径筹集所需资金,则发行人的利息收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国内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发行人也可能面临来自其它投资工具对资金的竞争。由于中国股票及债券市场已日益发展成为更具吸引力的投资渠道,发行人的存款客户可能选择将资金投资于股票或债券,从而可能减少发行人的存款并对发行人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13、发行人面临利率变动及其他市场风险,且发行人对冲市场风险的能力有限。
利息净收入是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最主要组成部分,2009 年、2008 年和 2007年分别占营业收入的 81.7%、91.8%和 87.9%。历史上,国内的利率受到严格管制,近年来正在逐步放开。未来,人民银行可能会进一步放宽人民币贷款和存款的现行利率限制。如果现行规定大幅放宽或取消,商业银行将寻求为客户提供更具吸引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中国银行业的竞争可能日趋激烈。人民银行进一步放宽监管,可能会导致人民币贷款和人民币存款的平均利差收窄,因此,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外,发行人无法保证能及时调整资产负债配置结构及定价机制,以有效地应对今后利率进一步市场化的趋势。
近年来,人民银行已多次调整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贷款或存款基准利率做出的任何调整或市场利率的任何变化,可能会以不同方式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基准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对发行人生息资产的收益率与付息负债的付息率产生不同影响,使利息支出增长大于利息收入增长,使发行人的净利息收益率收窄,导致发行人的利息净收入减少,从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利率上升可能会使整体贷款需求下降,发行人的贷款组合增长也会相应受到不利影响,客户违约的风险也会上升。此外,发行人的中小企业贷款占发行人贷款总额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发行人的其他客户相比,这些客户较容易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使发行人相比于不以中小企业贷款作为主要贷款组合的其他大型商业银行所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更大。因此,利率变动可能会对发行人净利息收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同时在境内及境外市场参与一些金融工具的交易和投资,这些业务的收入受到利率和外币汇率变化等因素影响。例如利率上升通常会对发行人固定利率投资证券组合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也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中国衍生产品市场发展尚未成熟,只有为数不多的风险管理工具可供发行人降低市场风险。
(六)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1、行业发展前景
受益于我国推行的大规模经济改革政策,中国经济在过去三十年间取得了巨大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中国名义国内生产总值从 2005 年的 184,937
亿元增长到 2009 年的 335,353 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6.0%。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2009 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全球排名位列第三。在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带动下,中国银行业经营规模持续扩张。2005 年至 2009 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贷款与存款总额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 19.7%和 20.1%。随着收入水平的持续提高,城乡居民存款快速增长,已成为中国银行业重要的资金来源。2005 年至 2009 年,国内居民人民币定、活期存款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 16.1%和 20.3%。
以 2003 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启动为起点,几年来,中国银行业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公司治理机制趋于完善,风险管理能力明显提升,资本实力显著增强,盈利能力长足进步,品牌价值和市场公信力显著提高。截至 2009 年
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比 2005 年末增加 41.30 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 20.4%;所有者权益增加 2.77 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 28.4%。在此期间,银行业资产质量大幅改善,2005 年末到 2009 年末,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从 13,134亿元下降至 4,973 亿元,不良贷款率从 8.61%下降至 1.58%。
2、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以资产、贷款和存款总额计,发行人是中国领先的商业银行。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资产总额 88,825.88 亿元,占全国银行业资产总额的 11.3%;
贷款总额 41,381.87 亿元,占全国银行业贷款总额的 9.7%;存款总额 74,976.18亿元,占全国银行业存款总额的 12.3%。按 2008 年税前利润计,发行人位列《银行家》杂志“世界银行 1000 强”第 8 位。
以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及 ATM 机数量计,发行人拥有大型商业银行中覆盖范围最广泛的销售网络,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 23,624 家境内机构和 41,011 台 ATM 机。凭借覆盖广泛的服务网络,发行人可为全国各类公司、机构和个人客户提供全面的产品和服务。
发行人的主要竞争优势体现在如下方面:
(1)显著受益于未来中国城乡经济的协同发展
作为一家纵贯城乡,并在城市与县域两个市场均占据主流地位的大型商业银行,发行人具备通过覆盖城乡的一体化平台向客户提供全面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而把握中国未来增长机会的独特条件。
受益于国家扩大内需,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加快城镇化进程与地区协调发展的多项措施,县域经济的增长潜力已开始显现,县域生产总值占全国 GDP 的比重由 2001 年的 45.9%上升至 2008 年的 49.6%。发行人相信,城镇化进程将在未来继续推动县域经济增长,进而带动整个银行业县域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而凭借已有的市场领先地位,发行人将显著受益于未来中国城乡经济的协同发展。
发行人努力确保在城市和县域两个市场上业务的均衡发展。发行人在城市和县域地区广泛和庞大的客户基础,将使发行人继续保持独有的竞争优势。
(2)覆盖全国的网络体系与电子银行渠道的有机结合
发行人拥有遍布全国的经营网络,分支机构数量在大型商业银行中位居首位。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 23,624 家境内机构,覆盖全国所有城市和 99.5%的县级行政区。发行人在经济发达地区亦保持较高的网点渗透率,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分别拥
有 3,116 家、2,590 家和 3,355 家分支机构,在大型商业银行中均居第一。
作为网点体系的重要补充和延伸,发行人建立了功能齐全、全面渗透的电子银行交易渠道体系。发行人还拥有以 7×24 小时客户服务中心、一体化信息服务
平台、门户网站为代表的行业领先的电子银行服务渠道体系。截至 2009 年 12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 ATM 机 41,011 台,在大型商业银行中排名第一。2009 年,按交易笔数计,发行人 49.8%的业务通过电子渠道完成。
强大的物理和电子渠道优势为发行人提供了强有力的营销平台和综合化经营基础,有利于发行人开展交叉销售,为客户提供更优质、便捷、全面的服务,使得发行人在存款、贷款、结算、托管、代理、银行卡等产品和业务领域占据优势地位。
(3)庞大、多元化且富有潜力的客户基础
发行人通过广泛的多渠道分销网络,建立了庞大且多元化的公司和个人客户
基础。
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约 260 万个公司客户,其中有贷款余
额的约 6.8 万个;拥有约 314.7 万个对公人民币结算账户、5.1 万个现金管理客户、
2.5 万个常年财务顾问客户。与此同时,发行人不断优化客户结构,与众多大型集团、行业龙头企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建立全面深入的合作关系。截至 2009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国务院国资委下属 129 家大型中央企业中的 62 家企业建立了全面战略合作关系;与国内 59 家保险公司、93 家证券公司、161 家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
发行人拥有中国最庞大的个人客户群体,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拥有约 3.2 亿户个人客户,其中有贷款余额的约 824 万户。发行人还拥有优质的
个人存款客户群体,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存款超过 20 万元的个人客户约 301 万户,其存款总额占全行个人存款总额的比重达 38.2%。庞大的客户基础使发行人能够深入发掘金融产品的交叉销售潜力。随着发行人客户个人财富的进一步增长,财富管理、代理保险和投资等新型金融服务需求将更为旺盛。
发行人相信,庞大且多元化的客户基础将为发行人业务的快速发展提供重要机遇,推动发行人各项业务的竞争实力全面提升。
(4)强大的存款基础带来稳定的低成本资金来源
得益于遍布城乡的强大分销渠道和长期积累的客户基础,发行人的负债业务在规模方面居于同业领先地位。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存款总额为
74,976.18 亿元,根据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存款市场份额为 12.3%;其中个人存款市场份额为 16.5%,在同业中位列第二。
发行人的负债业务在结构与成本方面长期占据领先地位。存款客户结构方面,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个人存款占比达到 58.2%,为大型商业银行最高。以个人存款为主的存款结构,使得发行人获得了稳定增长的资金来源。存款期限结构方面,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活期存款占比为 55.5%,亦为大型商业银行最高。以活期存款为主的存款结构,使得发行人存款成本在同业中保持领先优势。2009 年、2008 年和 2007 年,发行人存款付息率分别为 1.49%、
1.98%和 1.57%,连续保持大型商业银行中境内存款付息率的最低水平。
发行人强大的存款基础为发行人提供了稳定的低成本资金来源,这是发行人实现良好财务业绩的重要因素。
(5)快速成长的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一直是发行人的发展战略重点之一,发行人一体化的物理与电子银行渠道以及日益多元化的产品服务组合,推动发行人中间业务实现快速增长。 2009 年,发行人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356.40 亿元,较 2008 年增长 49.8%。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从 2007 年的 12.8%上升至 2009 年的 16.0%。通过产品创新,资源共享和交叉营销,发行人在结算与清算、资产托管、银行卡、代理保险等业务领域保持传统优势。
2009 年,发行人人民币结算业务量 234.42 万亿元。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托管资产规模为 13,913.32 亿元,居同业第二,其中托管保险资金居同业首位。此外,发行人连续四年蝉联中国最大的银行卡发卡行,发卡量已达
3.65 亿张,“金穗卡”品牌深入人心。2009 年,发行人代理新单保费规模 727.80
亿元,居同业首位;实现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 28.18 亿元,居同业第二。
除了传统中间业务,发行人的新兴业务也实现了高速增长,对中间业务收入的贡献度不断提升。2007 年至 2009 年,发行人顾问和咨询费收入、电子银行业务收入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 307.2%和 84.2%。此外,发行人积极拓展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等具有强劲增长潜力及广泛潜在客户的业务领域。发行人是首批获得经营人民币财富管理产品资格的商业银行之一,同时也是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之一。
(6)持续强化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近年来,发行人通过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工具,不断强化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能力。
发行人确立了稳健型的风险管理战略,并持续推进风险管理与组织结构改革,实现全行风险管理的集中统一,增强风险管理体系的集中性、独立性和有效性。发行人致力于完善适应发行人业务特色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了全行统一的
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并结合行业信贷政策实施客户名单制管理,实现专家专职审贷。发行人通过实施公司类客户贷款十二级分类管理、客户评级系统等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工具与体系,发行人还开发风险限额管理、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系统。发行人制定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计划,推进内部评级法的实施,还将经济资本管理工具的从信用风险运用至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领域。
此外,发行人开始推行风险主管和风险经理派驻制试点,由一级分行向二级分行派驻风险主管,二级分行向支行派驻风险经理。发行人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努力使资产质量不断改善,发行人境内贷款组合正常贷款迁徙率从2008 年的3.35%下降到 2009 年的 1.65%。
发行人逐步建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以及内控合规体系,进一步加强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提高了内控合规管理水平,操作风险以及出现诈骗或其他不当行为的机率逐年降低。
(7)领先的信息技术平台
发行人是拥有国内最先进的信息技术平台的商业银行之一。发行人于 2006
年完全实现数据大集中,逐步建立起以全国数据中心为核心,覆盖全国 2 万多个
网点,集中连接全国 17 万余柜员的集中式计算机网络。发行人于 2004 年至 2008
年连续位列国家信息化评测中心“中国企业信息化 500 强”前 10 名,并通过了国际上最先进的软件工程方法 CMMI 三级认证。另外,发行人正在建设新一代核心银行系统,将对现有信息科技平台进行升级改造,以更好地满足发行人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发行人已建成了覆盖全行分支机构、支撑各个业务经营管理关键领域的管理信息系统,有效整合了柜台、网上银行、客服系统、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消息平台等各类客户服务渠道,能够为发行人管理层以 T+1 形式提供财务和运营数据,并为发行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服务。发行人还重点建设了满足三农金融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提升了三农金融业务的信息科技应用水平。
(8)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
发行人的管理团队年富力强、经验丰富、锐意进取。发行人董事长xxx先
生历任国家审计署副审计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等职,具有丰富的审计监督和金融宏观调控经验。发行人行长xx先生服务发行人超过 20 年,历任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发行人监事长车迎新先生历任银监会主席助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等职,具有丰富的金融监管经验。发行人高管层在金融业平均从业年限超过 20 年,有丰富的银行业管理经验。发行人管理团队均具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经历,熟悉银行业务的经营与管理,对中国银行业尤其是县域金融有着深刻的认识。
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带领发行人顺利完成了财务重组,并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全面推进综合化改革。在管理团队的领导下,发行人的经营实力得到明显增强,财务业绩显著提升。未来,发行人将朝着建设世界级一流商业银行的目标不断迈进。
综上,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明确,经营和管理基础坚实,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发展前景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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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邮编:100033
电话:(00)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00
目 录
释 义 3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9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0
四、发行人的设立 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7
六、发起人和股东 1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0
八、发行人的业务 2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7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4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4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8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49
二十三、结论意见 49
释 义
下列词语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表明并不适用,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 | 发行人/股份公司 | 指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 | 本所 | 指 |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
3 | A 股 | 指 | 人民币普通股 |
4 | H 股 | 指 | 境外上市外资股 |
5 | 本次发行上市 | 指 |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交所 上市交易 |
6 | 招股说明书 | 指 |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
7 | 创立大会 | 指 | 发行人于 2009 年 1 月 9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 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
8 | 公司章程 | 指 | 经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09 年 1 月 13 日经中国银监会核准、发行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适用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后不时修订并经中国银监会核准后适用的发行人章程 |
9 | 《公司章程(草案)》 | 指 | 经 2010 年 4 月 21 日发行人 201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监会 核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发行人章程 |
10 | 本法律意见书 | 指 | x所出具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11 | 《律师工作报告》 | 指 | x所出具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 |
12 | 中国/境内/中国境内/国内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 |
13 | 境外/中国境外 | 指 | 中国境内之外的国家及地区 |
14 | 国务院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5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6 | 中国银监会 | 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17 | 人民银行 | 指 | 中国人民银行 |
18 | 中国保监会 | 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19 | 国家工商总局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20 | 外管局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
21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22 | 香港联交所 | 指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23 | 国土资源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
24 | 财政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25 | 汇金公司 | 指 |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26 | 社保基金会 | 指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27 | 一级分行 | 指 | 发行人所属省级分行及直属分行 |
28 | 中企华 | 指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29 | 德勤 | 指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30 | 《资产评估报告》 | 指 | 中企华于 2008 年 12 月 11 日为股份公司成 立之目的,对发行人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日的资产状况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企华评报字 [2008]第 414 号) |
31 | 改制《审计报告》 | 指 | 德勤于 2008 年 12 月 10 日为股份公司成立之目的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筹)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08]第 S0069 号) |
32 | 《审计报告》 | 指 | 德勤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对发行人 2009年度、2008 年度、2007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进行审计并于 2010 年 4 月 30 日出具的 《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10]第 S0034 号) |
33 |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指 | 经德勤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2009 年度、2008 年度及 2007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
34 | 《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 | 指 | 德勤于 2010 年 4 月 30 日出具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德师报[函]字[10]第 Q0067 号) |
35 | 《发起人协议书》 | 指 | 财政部和汇金公司于 2008 年 12 月 12 日签署的《关于发起设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
36 | 《验资报告》 | 指 | 德勤对财政部、汇金公司投入股份公司的出资进行审验并于 2008 年 12 月 25 日出具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 告》(德师报[验]字[08]第 0034 号) |
37 | 《内控报告》 | 指 | 德勤于 2010 年 4 月 30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 审核报告》(德师报[核]字[10]第 E0034 号) |
38 | 发行人的《营业执照》 | 指 | 国家工商总局于 2010 年 4 月 29 日向发行人 颁发的注册号为 100000000005472 的《企业 |
法人营业执照》 | |||
39 | 银监复[2009]13 号文 | 指 | 中国银监会于 2009 年 1 月 13 日签发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复》 |
40 | 财金[2008]138 号文 | 指 | 财政部于 2008 年 11 月 21 日签发的《关于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有关问题的通知》 |
41 | 银监复[2010]174 号文 | 指 | 中国银监会于 2010 年 4 月 26 日签发的《关 于中国农业银行信息披露等事宜的批复》 |
42 | 银监复[2010]175 号文 | 指 | 中国银监会于 2010 年 4 月 26 日签发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外公开 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批复》 |
43 | 《股份认购协议》 | 指 | 财政部、汇金公司、发行人与社保基金会于 2010 年 4 月 21 日签署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的协议》 |
44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45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46 | 《商业银行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47 | 《管理办法》 | 指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48 | 《第 12 号编报规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 |
49 | 三会议事规则 | 指 | 股份公司制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50 | 元 | 指 |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其基本单位为 “元” |
51 | 日 | 指 | 日历日 |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DHLBJSEC000312-15
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重组改制及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管理办法》、《第 12 号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就有关事项询问了发行人的相关人员。发行人已向本所承诺:(1)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完全一致;(2)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无遗漏;(3)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真实、有效;(4)签署该等文件的各方已就该等文件的签署取得并完成所需的各项授权及批准程序;(5)一切对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
2、本所律师根据《第 12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及重大遗漏。
4、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业务报告、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无核查和做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发行人、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发行人拟申请在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发行人在上交所发行股票并上市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发行人在香港联交所发行股票并上市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本所将另行发表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发行人境外机构有关事宜的,均依赖发行人境外机构聘请的境外律师根据其所在地法律和职业守则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摘录境外律师出具的专业意见中的相关内容。
8、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10、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或作片面的、不完整的引述,也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内部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10 年 4 月 21 日在北京召开 201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上市相关授权事项议案》、《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和上市后股利分配预案的议案》及《关于修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上述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授权董事会的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外部批准和授权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
2、根据银监复[2010]175 号文,发行人已取得中国银监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及募集资金用途的核准。
3、发行人尚需取得财政部对于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核准。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核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取得财政部对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核准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核准。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为经银监复[2009]13 号文批准,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在国家
工商总局办理变更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国银监会于 2009 年 1 月 13 日
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 B0002H111000001)和国家工商总局于 2010
年 4 月 29 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0000000000547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法应终止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以整体改制的方式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不满三年,但已取得国务院对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原则同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整体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资产,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已办理或正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所经营的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上市,本所律师逐项核对了《证券法》、《管理办法》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应具备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正如本条第(二)款第 3 项第(1)点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正如本条第(二)款第 4 项第(10)点所述,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 2,700 亿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5、发行人拟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本次境内外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主体资格
正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条“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2、独立性
正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五条“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发行人具备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3、规范运行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及其他相应的内部职能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除尚待增补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外,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2009 年度内部控制自评估报告》及德勤出具的《内控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六条“发行人的税务”及第二十条“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中已披露的行政处罚案件外,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已披露的行政处罚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中已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财务与会计
(1)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中国银监会于 2010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监管意见书的函》(银监函[2010]65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根据德勤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控报告》,发行人于 2009 年 12 月 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根据德勤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
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4)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做随意变更,符合
《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亦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财务数据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7)正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六条“发行人的税务”所述,除已披露的 10 万元以上金额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外,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其他金额较大的税务处罚案件,该等税务处罚案件未对发行人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享有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8)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诉讼以及仲裁等事项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10)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5、募集资金运用
正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八条“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前身及其主要的历史沿革
发行人前身为始建于 1951 年的农业合作银行,经国务院于 1979 年 2 月 23 日下发的《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国发[1979]56 号)批准恢复设立,1986年 12 月 24 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工商企内字 01547 号)。根据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企业名称为“中国农业银行”;住所为北京市复兴路二十五号;法定代表人为xxx;注册资本为 238 亿元;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为“办理农村各项贷款及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结帐,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信托贷款、委托、代理、租赁、咨询、国际金融组织的农业信贷和中间贷款,人行委托的有关业务;经批准代理外汇存款、贷款,发行金融债券、代理股票债券发行及其转让业务和其他业务”。
经过历次变更,发行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持有中国银监会于 2007 年 10月 10 日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 B0002H111000001)及国家工商总局于 2007 年 12 月 25 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000001000547)。根据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企业名称为“中国农业银行”;住所为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为xxx;注册资本为 361 亿元;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经营方式为存贷、代理、咨询服务;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已于 2004 年 11 月 24 日
经中国银监会《关于确认中国农业银行业务范围的批复》(银监复[2004]193 号)确认。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二)发行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国务院第 32 次常务会议纪要,2008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了发行人股份制改革实施总体方案,发行人取得了国务院对其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事宜的批准。
2、根据财金[2008]138 号文,财政部批准了发行人不良资产剥离方案;财政部购买发行人不良资产后,仍委托发行人进行管理和处置。根据改制《审计报告》记载,发行人以 2007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剥离经审计确认的不良资产 8,156.95亿元。
3、财政部和汇金公司于 2008 年 12 月 12 日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同意共同发起设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起人协议书》,财政部以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经评估的发行人净资产权益为基础,保留 1,300 亿元作为出资,
汇金公司以与 1,300 亿元等值的外汇资产作为出资。财政部和汇金公司各持有发行人发起人股 1,300 亿股,各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0%。发行人整体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资产、权益、负债和业务。
4、根据国土资源部于 2008 年 12 月 16 日签发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复函》(国土资函[2008]821 号),国土资源部同意原中国农业银行 12,899 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原用途以国家作价出资方式投入股份公司,根据当地地价水平和土地出让收入标准,880,868.61 万元用于转增国家资本金,发行人取得了国土资源部对土地估价结果的备案及国有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复。
5、根据财政部于 2008 年 12 月 19 日签发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评估报
告核准的批复》(财金[2008]179 号),发行人取得了财政部对中企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的核准。
6、根据财政部于 2008 年 12 月 23 日签发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财金[2008]181 号),发行人取得了财政部对发行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核准。
7、根据《验资报告》,截至 2008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已收到发起人缴纳的
注册资本(股本)合计 2,600 亿元。其中,财政部以发行人 2007 年 12 月 31 日经
评估的净资产 1,300 亿元出资;汇金公司于 2008 年 10 月 29 日以美元出资,按出
资当日外管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 1,300 亿元。
8、发行人于 2009 年 1 月 9 日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费用的议案》、《关于设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起人出资情况的议案》、《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选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及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股份公司设立有关的议案。
9、发行人于 2009 年 1 月 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董事长、
副董事长,并聘任了行长、副行长以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于 2009
年 1 月 9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监事长。
10、2009 年 1 月 13 日,中国银监会以银监复[2009]13 号文同意发行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核准了发行人业务范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公司章程。
11、2009 年 1 月 13 日,发行人取得了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 B0002H111000001)。
12、2009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取得了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00000000005472),发行人名称由“中国农业银行”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 361 亿元变更为 2,600 亿元,实收资本为 2,600亿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取得有权部门批准;发行人改制过程中签订的协议不会引致发行人改制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验资等均履行了法定程序;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及业务体系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有三家股东,即财政部、汇金公司和社保基金会。其中,财政部和汇金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各持有发行人股份 1,300 亿股,分别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约 48.15%;除上述发起人股东外,社保基金会持有发行人 100 亿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约 3.70%。
1、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国家财政、税务、国有资本管理等相关职能;其住所为xxxxxxxxxxxx 0 x。
2、汇金公司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00000000038533),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接受国家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3、社保基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法人,现持有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证第 110000000017 号),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受国务院委托,管理中央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管理通过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选择并委托专业性资产管理公司对基金资产进行运作,实现保值增值。向社会公布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和股东均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起人和股东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的规定,亦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起人和股东的规定,其发起人和股东资格均已
获得中国银监会审核同意。
(二)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正如本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发起人 2 家、现有股东 3 家,住所全部在中国境内,且发起人认购了发行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全部股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根据《验资报告》,截至 2008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已收到发起人缴纳的注
册资本(股本)合计 2,600 亿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的出资均合法,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变更
鉴于发行人是由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整体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资产、权益、负债和业务。其中,证载权利人登记在原中国农业银行名下的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资产或权利,需办理权属证书证载权利人的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将证载权利人名称由“中国农业银行”变更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等名称变更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的出资均已实际投入发行人,其中证载权利人登记在原中国农业银行名下的资产或权利绝大部分已办理完毕权属证书证载权利人的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
根据《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财金[2008]181 号)及银监复[2009]13 号文,发行人设立时财政部和汇金公司两家发起人共出资 2,600 亿元,均按 1:1 的比例折股,共折为 2,600 亿股。其中,财政部持有 1,300 亿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50%,股份性质为国家股;汇金公司持有 1,300 亿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50%,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不存在因产权界定和确认产生纠纷及风险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股本变动
发行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发生过一次股本变动,具体如下:
经发行人 2010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 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社保基金会出资 15,520,144,000 元购买发行人新发行股份 100 亿股,根据德勤于
2010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0]
x 0000 x),xx 0000 年 4 月 22 日,社保基金会购股款 15,520,144,000 元全部缴付到位。
根据中国银监会于 2010 年 4 月 23 日签发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0]172 号),中国银监会核准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2,700 亿元,并核准了公司章程。
根据财政部于 2010 年 4 月 28 日签发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财金[2010]39 号),发行人取得了财政部对社保基金会投资入股后的发行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核准,确认发行人在册股东 3 户,所持股份总额 2,700 亿
股。其中:国家股持股股东 3 户,财政部和汇金公司持股数量均为 1,300 亿股,占
总股本比例均约为 48.15%,社保基金会持股数量为 100 亿股,占总股本比例约为
3.7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股本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被冻结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1、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记载,发行人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1 年 1 月 8 日)”。上述经营范围已经银监复[2009]13 号文核准,发行人于
2009 年 1 月 13 日取得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发行人持有中国保监会于 2009 年 1 月 8 日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机构编号为 110101100005474000),有效期至 2011 年 1 月 8 日。
根据外管局于 2009 年 1 月 21 日签发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变更结售汇业务资格机构名称的批复》(汇复[2009]15 号),发行人已取得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及其他外汇业务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此外,发行人已就其从事的其他业务取得了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外管局、中国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2、发行人境内分支机构已取得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地方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已就其从事的业务取得发行人授权文件;经营结售汇业务及其他外汇业务的发行人境内分支机构已取得有关外汇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发行人境内分支机构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正在申办过程中。其中,绝大部分分支机构的上述资质证照的证载权利人已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少部分尚在办理更名手续,该等名称变更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境外的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8 家境外分支机构
(包括 2 家分行和 6 家代表处)和 2 家境外直接控股子公司。具体如下:
1、境外分支机构
序 号 | 机构名称 | 所在国家/ 地区 | 境内批准文件 | 备注 |
1 | 香港分行 | 中国香港 | 银复[1994]10 号文 银复[1995]409 号文 | 1994 年经人民银行 银复[1994]10 号文批 |
准设立为香港办事处,1995 年经人民银行银复[1995]409 号 文批准升格为分行 | ||||
2 | 新加坡分行 | 新加坡 | 银复[1993]137 号文银复[1995]5 号文 | 1993 年经人民银行银复[1993]137 号文批准设立为新加坡办事处,1995 年经人民银行银复[1995]5号文批准升格为分 行 |
3 | 纽约代表处 | 美国纽约 | 银复[1996]460 号文 | — |
4 | 伦敦代表处 | 英国伦敦 | 银复[1993]130 号文 | — |
5 | 东京代表处 | 日本东京 | 银复[1994]89 号文 | — |
6 | 法兰克福代表处 | 德国法兰克福 | 银监复[2009]245 号文 | — |
7 | 首尔代表处 | 韩国首尔 | 银监复[2009]253 号文 | — |
8 | 悉尼代表处 | 澳大利亚悉尼 | 银监复[2009]290 号文 | — |
2、境外直接控股子公司
序 号 | 机构名称 | 所在国家/ 地区 | 境内批准文件 | 各股东名称及 持股比例 |
1 | 农银财务有限公司 | 中国香港 | 穗外经贸际[1988]406 号文 银函[1991]286 号文 | 发行人 100% |
2 | 农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中国香港 | 银监复[2009]376 号文 | 发行人 1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境外机构的设立均已取得中国境内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根据发行人聘请的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发行人上述境外机构已依所在国或地区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并已取得其开办业务必要的牌照或许可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中国境外的经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主要新增业务 3 项,具体如下:
序 号 | 业务名称 | 核准或备案机关 | 核准或备案文件 名称、文号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1 |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 中国银监会 |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申请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 格相关意见的函》 | 2007 年 9 月 14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证书编 号:0050) | 2009 年 7 月 | ||
2 |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 中国银监会 |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开办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批复》(银监 复[2008]332 号) | 2008 年 8 月 19 日 |
3 | 军人保障卡银行业务 | 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 《关于军人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9]339 号) | 2009 年 11 月 3 日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上述业务取得中国银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发行人依法开展该等业务,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商业银行业务,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其全部收入的绝大部分,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营业执照》、相关业务核准或备案文件,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发行人从事的相关业务已取得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财政部直接持有发行人约 48.15%的股份,并通过
在《股份认购协议》中的安排享有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约 3.70%的投票权,财政部合计享有发行人约 51.85%的投票权;汇金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约 48.15%的股份。鉴于财政部、汇金公司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均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财政部、汇金公司均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财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主管财政收支、税收政策等事宜的政府机构;汇金公司的职能为国务院授权的股权投资,不从事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鉴于财政部、汇金公司的前述特殊性质,本所律师认为,财政部、汇金公司不应作为发行人的关联方,财政部、汇金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亦不应作为关联交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股 5%以上的关联方。 2、发行人的全资、控股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存在如下全资、控股公
司:
公司名称 | 注册地点 | 股权比例 (%) | 主要业务 |
农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香港 | 100 | 投资 |
农银财务有限公司 | 香港 | 100 | 投资 |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 | 51.67 | 基金管理 |
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 | 51.02 | 银行 |
湖北汉川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湖北 | 50 | 银行 |
x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陕西 | 51 | 银行 |
3、发行人的联营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存在如下联营公司:
公司名称 | 注册地点 | 股权比例 (%) | 主要业务 |
湖南xx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 | 20.62 | 生产、加工、销售各类食 品、食品油及农产品 |
经本所律师核查,湖南xx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发行人接收抵债股权形成的投资,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条第(三)款第 3 项“待处置对外投资”所述。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五条“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
5、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其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近三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基本规范》中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股东大会上关联股东回避、董事会上关联董事回避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等。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本身不存在同业竞
争。
(五)根据汇金公司向发行人出具的《不竞争承诺函》,汇金公司已向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1)只要汇金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而汇金公司持有发行人股
份按照中国或发行人股票上市地(如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的法律或上市规则被视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该等股东的关联人士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汇金公司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或参与任何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若汇金公司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任何地方参与或进行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或任何演变为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的业务或活动,汇金公司承诺立即终止对该等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的参与、管理或经营。(2)若汇金公司取得了任何政府批准、授权或许可直接经营商业银行业务,或者取得了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其他机会,则汇金公司承诺立即放弃该等批准、授权或许可,不从事任何商业银行业务。(3)尽管有上述(1)和(2)条的规定,鉴于汇金公司是中国政府设立的从事金融/银行业投资的国有投资公司,汇金公司可以通过其他下属企业,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或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其他权益)在中国国内或者境外从事或参与任何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4)汇金公司作为中国政府设立的从事金融/银行业投资的国有投资公司应公平地对待其所投资的商业银行,不得将其所取得或可能取得的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政府批准、授权或许可或业务机会授予或提供给任何商业银行,亦不得利用其发行人股东的地位或利用该地位获得的信息作出不利于发行人而有利于其他其所投资的商业银行的决定或判断,并应避免该种客观结果的发生。汇金公司在行使其发行人股东权利时应如同其所投资的商业银行仅有发行人,为发行人的最大或最佳利益行使其股东权利,不得因其投资于其他商业银行而影响其作为发行人股东为发行人谋求最大或最佳利益的商业判断。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已充分披露了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在中国境内拥有及实际使用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1、自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建筑面积合计约为 30,448,180.23 平方米的 37,564 处的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建筑面积合计约为 29,126,258.45 平方米的 36,038 处房屋,坐落于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正在办理作价出资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面积合计约为 24,506,587.19 平方米的 26,179 宗土地上。其中:建筑面积合计约为
28,744,075.88 平方米的 35,817 处房屋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合计约为
382,182.57 平方米的 221 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上述宗地中:面积合计约为 8,959,294.11 平方米的 12,990 宗土地,以出让方式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合计约为 14,162,007.86 平方米的 12,576 宗土地,以作
价出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合计约为 131,478.67 平方米的 129 宗土地,
以租赁国家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合计约为 1,101,628.26 平方米的 340 宗
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合计约为 152,178.29 平方米的
144 宗土地,以作价出资方式取得,正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本所律师认为:
(a) 对于上述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及其坐落的以出让、作价出资、租赁国家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房屋的所有权和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有权依法占有、使用、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置该等房屋及土地;
(b) 对于上述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及其坐落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发行人需依法办理该等土地的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在办理完毕该等土地的有偿使用手续前,发行人有权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占有、使用该等房屋,在办理完毕该等土地的有偿使用手续后,发行人方可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置该等房屋及土地;
(c) 对于上述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及其坐落的以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并正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根据《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复函》(国土资函[2008]821 号),国土资源部已经批准发行人该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方案,发行人取得该等作价出资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出租该等物业,发行人在取得该等作价出资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转让、抵押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置该等房屋及土地;
(d) 对于上述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及其坐落的以出让、作价出资、租赁国家、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因其已取得该等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就划拨土地而言,发行人需依法办理该等土地的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发行人可以占有、使用该等房屋,但需取得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置;
(e) 对于上述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及其坐落的以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并正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发行人可以占有、使用该等物业,但需取得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作价出资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置该等房屋及土地;
(f) 对于上述因建筑物毁损、拆除等原因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i)以出让、作价出资、租赁国家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土地的使用权,发行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出租、转让、抵押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置该等土地;(ii)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发行人需依法办理该等土地的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在办理完毕该等土地的有偿使用手续前,发行人占有、使用该等土地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在办理完毕该等土地的有偿使用手续后,发行人有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置该等土地;(iii)以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并正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发行人取得该等作价出资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该等土地,发行人在取得该等作价出资土地的国有土地
使用证后,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置该等土地。
(2)发行人建筑面积合计约为 1,321,921.78 平方米的 1,526 处房屋,坐落于
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面积合计约为 730,953.53 平方米的 1,367 宗土地上。其中:建
筑面积合计约为 519,464.51 平方米的 630 处房屋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
积合计约为 802,457.27 平方米的 896 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本所律师认为:
(a) 对于上述土地上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发行人有权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占有、使用该等房屋,发行人在依法取得该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置该等物业。除因开发商原因、学校用地、军队用地、集体土地、划拨地或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租赁第三方等情形外,发行人取得该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如果因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因导致该等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宗地被拍卖、处置,则该宗地上发行人的房屋也应一并被拍卖、处置,可能导致发行人丧失该等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但其对被拍卖处置房屋所得的变现款项仍享有所有权;
(b) 对于上述土地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及因建筑物毁损、拆除等原因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本所现时无法确认发行人是否合法拥有该等房屋的所有权及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3)根据发行人说明,如果由于上述物业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瑕疵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该等物业而必须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及时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合法经营场所继续办公营业,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影响。
(4)因发行人是由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而来,发行人有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仍在原中国农业银行名下,发行人正在办理证载权利人名称变更手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办理该等权属证书的证载权利人名称变更手续
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购买中的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与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第三方签订了 374 份房屋购买协议,购买建筑
面积合计约为 684,695.68 平方米的 374 处房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房屋购买协议的内容不违反中国有关房地产转让的规定,在发行人支付全部购房价款后,发行人取得该等房屋的所有权及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拟建建筑面积合计约为 807,133.1 平方米的 278 处在建工程。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已经取得预计完工后建筑面积合计约为 318,945.67 平方米的 155 处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包括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及以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并正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并已经按其建设进度取得相应的批准或许可文件,项目建设手续合法,待该等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发行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发行人未取得预计完工后建筑面积合计约为 488,187.43 平方米的 123 处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未按其建设进度取得相应的批准或许可文件,本所现时无法确认该等在建工程手续是否合法。根据发行人说明,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影响。
(三)发行人境内对外投资
1、发行人境内控股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控股 4 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具体如下:
(1)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批复》(银监复 [2007]110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307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资审字[2008]0043 号),发行人、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目前持有 51.67%的股权。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8 年 3 月 18
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10000400566036)、中国证监会于 2008
年 3 月 20 日颁发的《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编号为 A060)。
(2)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设立村镇银行试点的批复》(财金[2008]52号)、中国银监会赤峰监管分局《关于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赤银监复[2008]57 号),发行人和当地 6 家企业法人共同投资设立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目前持有 51.02%的股权。
克什克腾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持有克什克腾旗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8 年 8 月 15 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50425000003572)、中
国银监会赤峰监管分局于 2008 年 8 月 14 日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
S0002H315040001)。
(3)湖北汉川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国银监会孝感监管分局《关于湖北汉川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孝银监复[2008]58 号),发行人和当地 5 家企业法人共同投资设立湖北
x川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目前持有 50%的股权。
湖北汉川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持有汉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8
年 8 月 12 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20984210014227)、中国银
监会孝感监管分局于 2008 年 8 月 12 日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
S0008H342090001)。
(4)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国银监会延安监管分局《关于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延银监复[2010]16 号),发行人和当地 6 家企业法人共同投资设立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目前持有 51%的股权。
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持有安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 3月 22 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612624100001638)、中国银监会延安监管分局于 2010 年 3 月 24 日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 S0003H361060001)。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发行人境内控股企业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该等企业已就其所经营的业务取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2、发行人境内参股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参股 3 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具体如下:
(1)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690,000,000 元,其中发行人持有其约
0.77%的股份。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8 年 8
月 18 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70000018080389)。
(2)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1,408,422,597 元,其中发行人持有其
0.14%的股份。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9
年 7 月 9 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0000000046541)。
(3)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930,374,380 元,其中发行人持有其 3.84%
的股份。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9 年 6 月 26
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1000000008304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发行人境内参股企业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3、待处置对外投资
截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 17 家境内投资自营的招待所和培训中心,根据银监复[2010]174 号文,中国银监会同意发行人暂时保留该等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并要求发行人尽快制定处置计划,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完成该等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的清理工作。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另持有 3 家境内公司的股权,不符合《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湖南xx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发行人下属分支机构接收的抵债上市公司股份,发行人下属分支机构目前持有湖南xx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约 20.62%的股份,为其第一大股东,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54 号)等要求,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
公告日或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数平均值的 90%,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按照前述规定的要求整体处置该等股份存在困难,发行人计划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快完成处置。
(2)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发行人下属分支机构承继的其下属已注销实体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该等股份尚处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承诺锁定期,无法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处置该等股份,发行人计划在该等股份解售后及时处置。
(3)青岛金融押运有限责任公司是发行人下属分支机构承继其下属已注销实体持有的股权形成的投资,出资额 10 万元,发行人计划对该等股权进行积极地清理处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未处置完毕上述投资自营的招待所和培训中心以及股权投资事宜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境内知识产权
1、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截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商标共计 303 项,其中已注册 166 项、
已获受理的注册申请 137 项。
2、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截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专利共计 29 项,其中已取得专利权 2 项、已
获受理的专利申请 27 项。
3、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截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计 50 项(其中有 7 项为从第三方受让取得,相关变更手续尚在办理中)。
4、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截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发行
人已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互联网域名共计 10 项。
5、非专利技术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截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非
专利技术共计 621 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拥有上述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申请权,已取得权属证书的知识产权无他项权利限制;其中,证载权利人为原中国农业银行的权属证书尚需办理证载权利人名称变更手续,该等名称变更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发行人在中国境内租赁使用的房屋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向第三方承租了建筑面积合计约为 2,171,145.80 平方米的 8,160
处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承租的建筑面积合计约为 1,024,023.61 平方米的 3,399 处房屋,出租方拥有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出租方转租该等房屋的函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租方有权出租该等物业,该等物业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
(2)发行人承租的建筑面积合计约为 1,147,122.19 平方米的 4,761 处房屋,
出租方未能提供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出租方转租该等房屋的函件。其中:建筑面积合计约为 582,318.34 平方米的 2,313 处房屋的出租方已经出具赔偿确认函,承诺赔偿发行人因该等租赁房屋存在权利瑕疵而受到的任何损失;建筑面积合计约为564,803.85 平方米的2,448 处房屋的出租方未出具确认函。
本所律师认为,若出租方未拥有该等房屋的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出租方转租该房屋的函件,则出租方无权出租上述房屋。若第三方对该等房屋的所有权或出租权提出异议,则可能影响发行人继续承租该等房屋,但发行人仍可依据赔偿确认函和/或租赁协议向出租方进行索赔。
(3)发行人承租的上述房屋中,共有 537 处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对于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房屋租赁协议的效力;但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当事人补办租赁备案手续并处以罚款,发行人存在被房地产管理部门罚款的潜在风险。
2、根据发行人说明,当发生不能继续使用承租房屋的情形时,发行人可以及时在相关区域内找到可替代的能够合法租赁或拥有的经营场所继续办公营业,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影响。
3、部分房屋的相关租赁协议以原中国农业银行的名义签订,因发行人是由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而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原中国农业银行名义签订的该等租赁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由发行人全部承继。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其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
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除日常的商业银行业务产生的贷款、存款、担保、承兑、国债、央行票据、银行间拆借等债权债务外,发行人尚在履行或已经签署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或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债权债务如下:
1、次级债券
根据中国银监会于 2009 年 4 月 8 日签发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
的批复》(银监复[2009]100 号)和人民银行于 2009 年 5 月 7 日签发的《中国人民
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09]第 24 号),2009 年 5 月,发行
人发行 500 亿元次级债券,包括 5+5 固定利率、5+5 浮动利率及 10+5 固定利率三
个品种。发行人于 2009 年 5 月 11 日公告了《2009 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2009 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2009 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第一期)发行章程》等发行文件。
2、特别国债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行 1998 年 2700 亿元特别国债的通知》(财债字[1998]6
号),1998 年 8 月 18 日,财政部向发行人定向发行面额为人民币 933 亿元的特别
国债。该项债券期限为 30 年,自发行日起至 2008 年 11 月 30 日止期间的年利率为 7.2%,相关的利息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等额上缴中央财政支出处理,不计入发行人利润表。根据财政部《关于特别国债利息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债字 [2000]8 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特别国债利息不确认收入,也不作等额上交中央
财政的支出。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持有的 1998 年特别国债付息事宜的
通知》(财金[2009]9 号),该项债券年利率自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调整为 2.25%,财政部亦从该日期起向发行人实际支付该项债券利息。
3、不良资产处置
正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所述,发行人以 2007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按账面值剥离处置不良资产 8,156.95 亿元。对于上述不良资产,
以 2007 年 12 月 31 日人民银行对发行人 1,506.02 亿元再贷款等额置换不良资产;
其余 6,650.93 亿元形成应收财政部款项,并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按 3.3%的年利率对未支付款项余额计息。
4、发行人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签署了
《中国农业银行主机软件升级保护采购项目内贸合同》,根据该合同,发行人委托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进口 2007 年至 2012 年“主机系统软件升级保护”及“开放平台 PPA 软件”的相关许可,合同总价款为 8,725 万美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债权债务及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
(二)上述债权债务及重大合同的主体均为发行人,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为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是因正常的银行业务发生的,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近三年重大资产变化情况
1、发行人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作为其财务重组的一部分,财政部以财金 [2008]138 号文批准发行人不良资产剥离方案。财政部购买发行人上述不良资产后,
仍委托发行人进行管理和处置。
根据改制《审计报告》记载,发行人剥离资产 2007 年 12 月 31 日账面原值
8,156.95 亿元,其中以 2007 年 12 月 31 日人民银行对发行人 1,506.02 亿元再贷款
等额置换不良资产;其余 6,650.93 亿元形成应收财政部款项,并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按 3.3%的年利率对应收财政部款项余额计息。
为保障财政部收购上述不良资产而形成的发行人应收财政部款项,财政部与发行人设立“共管基金”。“共管基金”的存续期暂定为 15 年,资金来源包括发行人在“共管基金”存续期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向财政部派发的现金股利、财政部处置发行人不良资产的净现金回收中扣除回收费用后的部分、财政部减持发行人股份获得的收入中用于“共管基金”的部分、财政部等部门拨入的其他资金以及共管账户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
2、2008 年 10 月 29 日,汇金公司向发行人指定账户汇入与 1,300 亿元等值的
美元。财政部和汇金公司于 2008 年 12 月 12 日签署《发起人协议书》,财政部以
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经评估的发行人净资产权益为基础,保留 1,300 亿元作为
出资,汇金公司以与 1,300 亿元等值的外汇资产作为出资,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361
亿元变更为 2,600 亿元。
3、2009 年 5 月,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次级债券,包括 5+5 固定利率、
5+5 浮动利率及 10+5 固定利率三个品种,筹集资金 500 亿元,用于充实发行人附属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4、2010 年 4 月,社保基金会出资 15,520,144,000 元购买发行人新发行股份 100
亿股,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2,600 亿元变更为 2,700 亿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资产变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没有准备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2009 年 1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该章程已经银监复[2009]13 号文核准。
(二)发行人章程变更
1、2010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以及股东条款进行了修订。上述修订已经中国银监会于 2010 年 4 月 23 日签发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0]172 号)核准。
2、2010 年 4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1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拟定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已经银监复[2010]175 号文核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后的历次修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主要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公司章程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主要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及其他有关制定境内外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
(草案)》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发行人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增补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外,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健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三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三会议事规则,并于 2009
年 1 月 9 日经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三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登记簿、表决单、决议及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行人个别股东大会存在未按规定期限发出会议通知的情形,但该等情形已获得发行人股东的一致豁免,未侵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权利,该等情形的存在不影响会议决议的效力。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董事 13 名,
行长 1 名,副行长 5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取得中国银监会对其任职资格的核准文件,其任职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有监事 5 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3 名),发行人监事均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监事资格的规定。发行人尚待增补外部监事以符合公司章程关于监事会外部监事不得少于 2 人的规定,根据银监复[2010]174 号文,中国银监会已同意发行人待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半年内补充外部监事。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2009 年 12 月 21 日,xx因工作原因辞去董事、副
行长的职务;2010 年 1 月 11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聘任xxx、蔡
华相为副行长;2010 年 4 月 21 日,发行人 201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xxx为执行董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变化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中有 3 名独立董事,上述人员已取得中国银监会对其任职资格的核准文件,其任职及职权范围符合《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尚待增补独立董事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至少占三分之一的要求。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关于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