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公眾持股量。有關發售股份將不會根據上市規則第18A.07條計入本公司公眾持股量。本公司通過我們董事的介紹與各位基石投資者相識。
基石配售
我們已與下文所載基石投資者(各為一名「基石投資者」,統稱「基石投資者」)訂立基石投資協議(各為一份「基石投資協議」,統稱「基石投資協議」),據此,基石投資者已同意在若干條件的規限下按發售價認購可購買總金額約為29百萬美元(約223百萬港元)的有關數目發售股份(經向下約整至最接近完整買賣單位每手50股股份)(「基石配售」)。
基於發售價每股發售股份72.70港元(即本招股章程所載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上限),則基石投資者將認購的發售股份總數將為3,066,400股,相當於約40.67%的發售股份及緊隨全球發售完成後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約3.48%(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
基於發售價每股發售股份69.30港元(即本招股章程所載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中位數),則基石投資者將認購的發售股份總數將為3,216,850股,相當於約42.66%的發售股份及緊隨全球發售完成後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約3.65%(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
基於發售價每股發售股份65.90港元(即本招股章程所載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下限),則基石投資者將認購的發售股份總數將為3,382,800股,相當於約44.86%的發售股份及緊隨全球發售完成後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約3.84%(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
本公司認為,憑藉基石投資者的投資經驗,基石配售將有助於提升本公司的形象並表明該等投資者對本公司的業務及前景充滿信心。
基石配售構成國際發售之部分,且除根據基石投資協議外,基石投資者不會認購全球發售項下任何發售股份。基石投資者將認購的發售股份將於各方面與全球發售完成後已發行的其他繳足股款股份享有同等地位並將於聯交所上市及根據上市規則第8.08條計入本公
司公眾持股量。有關發售股份將不會根據上市規則第18A.07條計入本公司公眾持股量。本公司通過我們董事的介紹與各位基石投資者相識。
緊隨全球發售完成後,各基石投資者(i)將不會成為本公司主要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及(ii)將不會於本公司擁有任何董事會代表。就本公司所深知,(i)各基石投資者為獨立第三方且並非我們的關連人士;(ii)各基石投資者獨立於其他基石投資者;(iii)任何基石投資者認購有關發售股份並非由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董事、最高行政人員、主要股東、現有股東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或彼等各自的緊密聯繫人提供資金; 及(iv)概無基石投資者慣於接受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董事、最高行政人員、主要股東、現有股東或彼等任何附屬公司或彼等各自的緊密聯繫人就對以其名義登記或由其以其他方式持有的股份進行收購、出售、投票或其他處置而發出的指示。除按發售價保證分配相關發售股份外,相較於其他公眾股東,基石投資者於基石投資協議中並無任何優先權。我們與基石投資者之間概無訂立附屬協議或安排,亦無因或就基石配售直接或間接授予基石投資者任何利益,惟按最終發售價分配相關發售股份的保證除外。
據各基石投資者所確認,彼等根據基石配售進行的認購將由其自身內部財務資源提供資金。各基石投資人均已確認,已取得有關基石配售的所有必要批准,且由於彼等均擁有投資的一般權限,相關基石投資毋須經任何證券交易所(倘相關)或其股東的特定批准。
基石投資者已同意在本公司股份於聯交所開始買賣前就彼等所認購的相關發售股份付
款。
如「全球發售的架構 — 香港公開發售 — 重新分配」所述,倘香港公開發售出現超額認購,基石投資者將予認購的發售股份可能會受到重新分配的影響。有關基石投資者獲分配的詳情,將在於2021年12月29日或前後發佈的香港公開發售配發結果公告中披露。倘國際發售出現超額分配,有關超額分配或會透過延遲交付所有基石投資者根據基石配售將認購的發售股份結算。可能受有關延遲交付影響的各基石投資者已同意,倘出現延遲交付,彼
仍須於上市日期上午八時正或之前就相關發售股份支付款項。倘國際發售並無超額分配,則不會延遲交付。基石投資者不會出現任何遞延結算付款。有關超額配股權的詳情,請參閱「全球發售的架構 — 國際發售 — 超額配股權」。
下表載列基石配售的詳情:
將予認購的發售股份
基於發售價72.70港元(即發售價範圍的上限)
基石投資者 認購額 數目(1) 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 假設超額配股權獲悉數行使
發售股份概約% | 已發行 股本概約%(2) | 發售股份概約% | 已發行 股本概約%(2) | |||||||||
昆明佳時清 | 23,601,772美元 | 2,530,350 | 33.56% | 2.87% | 29.18% | 2.84% | ||||||
健新原力製藥 | 5,000,000美元 | 536,050 | 7.11% | 0.61% | 6.18% | 0.60% | ||||||
總計 | 28,601,772美元 | 3,066,400 | 40.67% | 3.48% | 35.36% | 3.44% |
將予認購的發售股份
基於發售價69.30港元(即發售價範圍的中位數)
基石投資者 認購額 數目(1) 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 假設超額配股權獲悉數行使
發售股份概約% | 已發行 股本概約%(2) | 發售股份概約% | 已發行 股本概約%(2) | |||||||||
昆明佳時清 | 23,601,772美元 | 2,654,500 | 35.21% | 3.01% | 30.61% | 2.98% | ||||||
健新原力製藥 | 5,000,000美元 | 562,350 | 7.46% | 0.64% | 6.49% | 0.63% | ||||||
總計 | 28,601,772美元 | 3,216,850 | 42.66% | 3.65% | 37.10% | 3.61% |
將予認購的發售股份
基於發售價65.90港元(即發售價範圍的下限)
基石投資者 認購額 數目(1) 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 假設超額配股權獲悉數行使
發售股份概約% | 已發行 股本概約%(2) | 發售股份概約% | 已發行 股本概約%(2) | ||||||||||
昆明佳時清 | 23,601,772美元 | 2,791,450 | 37.02% | 3.17% | 32.19% | 3.13% | |||||||
健新原力製藥 | 5,000,000美元 | 591,350 | 7.84% | 0.67% | 6.82% | 0.66% | |||||||
總計 | 28,601,772美元 | 3,382,800 | 44.86% | 3.84% | 39.01% | 3.79% | |||||||
附註: |
(1) 經向下約整至最接近完整買賣單位每手50股股份並按「有關本招股章程及全球發售的資料 — 匯率換算」一節所述的匯率計算。
(2) 緊隨全球發售完成後,假設超額配股權未獲行使。
基石投資者
下文所載有關基石投資者的資料由基石投資者就基石配售而提供。
昆明佳時清
昆明佳時清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昆明佳時清」)總部位於昆明,為根據中國法律組織的有限合夥企業,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百萬元。昆明佳時清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三名自然人,xx、xx及xx,彼等為獨立第三方並各自持有昆明佳時清33%權益。三名合夥人於中國A股市場的生物科技及製藥公司擁有二級市場投資經驗。xx主要負責昆明佳時清的日常營運,亦擁有於生物科技公司(例如一家於2021年7月向聯交所遞交其上市申請的疫苗公司江蘇瑞科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風險投資經驗。昆明佳時清成立於2021年,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在管資產約人民幣150百萬元,其將全部投資於本公司。昆明佳時清旨在於不斷發展的科技領域進行長期投資。昆明佳時清透過非執行董事xxx博士的介紹而熟識本公司。xxx父親xxx為xx創始人之一,自2012年起為xx的副主席並於2016年退休,為xxx博士之前同事。彼等均自2002年至2004年為xx之董事。除上文所述外,xxx及xxx博士概無任何其他關係,而xx與xxxx為獨立第三方。有關xxx博士之進一步詳情,請參閱「董事及高級管理層」一節。昆明佳時清對本公司的投資將通過中國合資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計劃完成。
浙江健新原力製藥
浙江健新原力製藥有限公司(「健新原力製藥」)總部位於杭州,為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約為人民幣198百萬元。健新原力製藥提供端到端的合約開發及生產組織(CDMO),包括2022年中期前的質粒DNA、RNA、病毒載體及細胞產品的GMP生產。健新原力製藥孵化及開發細胞、基因以及先進生物療法的能力支持合作夥伴及投資組合公司快速有效地提供影響患者生命的尖端療法。健新原力製藥由其創始人之一杭州原力竟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健新原力製藥的最大股東,持有健新原力製藥約15%股權)共同創立。概無有限合夥人持有超過30%股權,而健新原力製藥所有有限合夥人及最終實益擁
有人為獨立第三方。健新原力製藥一直與本公司就潛在戰略業務合作進行前期討論。健新原力製藥對本公司的投資將透過中國合資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計劃完成。
交割條件
各基石投資者於各自的基石投資協議項下的認購義務須待(其中包括)下列交割條件達成後方可履行:
a. 已訂立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發售的包銷協議且不遲於包銷協議所載時間及日期生效及成為無條件(根據其各自原定條款或其後經相關訂約方同意作出豁免或修改),且上述包銷協議均未被終止;
b. 發售價已由本公司及聯席代表(為彼等本身及代表包銷商)協定;
c. 聯交所已批准股份(包括基石投資者認購的股份)上市及買賣,並已授出其他適用豁免及批准,且有關批准、許可或豁免並無於股份開始在聯交所買賣前撤回;
d. 任何政府部門概無實施或頒佈適用法律禁止完成全球發售或各自的基石投資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亦無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頒發生效的命令或禁制令阻止或禁止完成該等交易;及
e. 基石投資者及本公司(視情況而定)於各自的基石投資協議項下的聲明、保證、承諾、確認及承認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及真實,無誤導性,且相關基石投資者及本公司(視情況而定)並無嚴重違反相關基石投資協議的行為。
對基石投資者出售的限制
各基石投資者已同意,其不會於上市日期後六(6)個月期間(「禁售期」)內任何時間直接
或間接出售其根據相關基石投資協議認購的任何發售股份,除非屬於轉讓予其任何全資附屬公司(亦受相關基石投資者的義務所約束,包括禁售期限制)等若干有限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