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ZZGZ-2017-012)
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ZZGZ-2017-012)
招 标 人: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印章)
招标代理机构:株洲公正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印章)
监 督 单 位: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17年 7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已由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株发改审[2016]164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资金来源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污水处理费收入中安排,已基本落实。株洲公正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
2.2 建设地点:位于天元区武广新城,其中污水提升泵站位于博古山中路与西环线交叉的西北侧,管道工程位于西环线西侧。
2.3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污水提升泵站新建工程、管网工程及其他配套设施工程。其中污水提升泵站一座,为地埋式泵房。规模为1万立方米/天;管网工程起点顺接炎帝大道王家坪立交区域现状污水管,横穿西环线后,向北行经西环线主线、长江西路、栗合路、规划45路、规划44路,进河西污水处理厂,全长约4152米。项目总投资2614.7万元,建安工程费用1084.197万元。
2.4 工期要求:90日历天。
2.5 质量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一次交验合格。
2.6 保修要求:按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院令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工程保修。
2.7 招标范围:本项目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建安工程,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约定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3.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项目负责人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5.1项要求。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工程投标。
3.6 其他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4.评标办法及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湘建建[2013]282号文件中的综合评估法I;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后资格审查。
5.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为确保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到账,建议投标人提前两个工作日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密切关注是否有被退回的情况)。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6.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从2017年07月26日至2017年08月16日9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xxx.xxxxxx.xx)“建设工程—市政工程—招标公告——附件”进行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通过网络下载的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与备案的书面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元,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
6.3 澄清答疑采用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xxx.xxxxxx.xx)上发布。
6.4 投标人应自行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xxx.xxxxxx.xx)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工程量清单、图纸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2017年08月1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地点为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xx000x)xxxxx(详见电子指示屏)。
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或投标人未按本项目招标公告第6.1款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将拒收。
7.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9.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接受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0000x
联 系 人: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招标代理机构:株洲公正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0000x
联 系 人:葛女士、王女士
电 话:0731-2250452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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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招标人 |
名 称: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0000x 联 系 人: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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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株洲公正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0000x 联 系 人:葛女士、王女士 电 话:0731-22504525 邮 箱:0000000000@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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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项目名称 |
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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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建设地点 |
位于天元区武广新城,其中污水提升泵站位于博古山中路与西环线交叉的西北侧,管道工程位于西环线西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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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资金来源 |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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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出资比例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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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基本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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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建安工程(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约定为准)。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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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 开工日期以招标人和总监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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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一次交验合格。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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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和信誉 |
资质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②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财务要求: 不作资格条件 业绩要求: 不作资格条件 信誉要求:在最近三年内无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等情形,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项目负责人资格: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 施工项目部其它xx岗位人员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5.1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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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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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踏勘集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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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年 月 日 召开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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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提问方式 |
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 16 天前 投标人的提问方式: √投标人以匿名方式发电子邮件至株洲公正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提问,邮箱:0000000000@xx.xxx。 □书面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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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和发布方式 |
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应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如修改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发出。 招标人澄清文件发布方式: √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书面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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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分 包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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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偏 离 |
√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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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图纸、补充通知、招标答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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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提问方式 |
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 16 天前。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提问方式: √投标人以匿名方式发电子邮件至株洲公正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提问,邮箱:0000000000@xx.xxx。 □书面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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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7年08月16日09 时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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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不需确认,投标单位自行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上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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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不需确认,投标单位自行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上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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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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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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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贰拾万元整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招标人不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 开户名称: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湘银支行 银行帐号:43001500562059666666-0685 (1)该账号仅为此项目的保证金托管账户,请勿与其它项目的账号混淆。 (2)投标保证金必须在转账票据的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简写)“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没注明是“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的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账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请将投标保证金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以到账为准。 特别提示: 1)投标保证金汇款服务咨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湘银支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xxx(15886395818)。 2)开标现场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查验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投标保证金是否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在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验证,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无效。各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银行进账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如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被冻结,须提交申请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的其他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并提供法院出具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复印件。请投标人认真阅读关于投标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并严格执行,防止投标保证金缴纳出现失误。 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收款人以银行转帐方式自动退还给投标人。 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经书面报告至招标人同意退还后,到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办理,五日内由收款人以银行转帐方式予以退还(具体事宜请致电0731-28681388)。退款申请格式详见本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3.4条。 5)为确保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到账,建议投标人提前两个工作日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密切关注是否有被退回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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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不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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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3年(指2014年8月起-2017年7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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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3年(指2014年8月起-2017年7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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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1)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处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和加盖单位章。加盖的投标人单位章名称须与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单位名称一致。 (2)投标总价扉页、工程计价总说明、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都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其执业专用章,同时将该造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附在其投标文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属投标人本单位的,其注册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如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委托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其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名称应当与被委托人名称一致。 (3)上述签字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正本须本人亲笔签字、盖章必须为原章。 (4)当投标人采用硬质或塑胶等外封面不便签署时,外封面可不签署,但应在投标文件内按外封面格式设置内封面并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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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函部分、商务标部分分别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技术标部分一式四份,不分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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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装订要求 |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分册装订,共分3册,分别为: 投标函部分:包括投标函目录的内容; 商务标部分:包括商务标目录的内容; 技术标部分:包括技术标目录的内容; 每册采用 胶装 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提倡双面打印。 商务标部分中的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纸质版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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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全称: 投标人的地址: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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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
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xxxxxxx000x)xxxxx(详见电子指示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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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
□否 √是,退还安排:仅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副本。请各投标单位于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退还,逾期不予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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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17年08月16日09时 00 分。 开标地点: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xxxxxxx000x)xxxxx(详见电子指示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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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
密封情况检查 |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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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
开标顺序 |
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送达的先后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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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7人或以上单数,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社会评委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 分工: 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但最终评审结果须全体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可。 招标人评委资格: 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和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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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 是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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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或现金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 履约担保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 履约担保的退还:按施工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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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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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词语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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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
类似项目 |
√其它市政工程:(专业、规模、工程地点等相近) 本招标项目的类似项目指近三年已完工单项合同在800万元以上的市政污水排水管网工程,企业类似项目业绩资料招标工程应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资料(适用专业工程招标)】;非招标工程应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资料(适用专业工程招标)】)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扫描件),方可加分,否则不予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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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
不良行为记录 |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湘建建[2015]185号)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其有效期限统一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时间计算。 本省行政区域外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的扣分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的; 2.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的,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结果运用与我省规定基本一致,且直接运用于招投标,在评标时采取单项次扣分的。对外省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结果运用与我省规定差别较大,且不直接运用于招投标,在评标中不采取单项次扣分的(如只综合运用于信用等级评价),不作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的直接扣分依据。本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统一按照我省规定执行。当外省相关部门没有确定不良行为记录程度为一般或严重时,按照我省认定标准确认。 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相关官方网站下载资料。 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180天(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文件为准,自公布发文之日起计算),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720天(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文件为准,自公布发文之日起计算)。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文件的要求,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月1日之前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同时终止。因此本项目只计算2016年1月1日之后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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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
工程获奖情况 |
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能加分(如房建获奖工程不能加到市政工程,市政获奖工程不能加到房建工程);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到相应奖项所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能加分;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外省(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业协会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评选办法》(湘建协[2016]17号)第四条规定项数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芙蓉奖加分;专业工程招标时,若为具有相应招标专业工程资质的总承包资质企业或多项专业工程承包资质企业的工程获奖,且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含官方网站下载的表彰文件,下同。鲁班奖以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评选确定的公布文件为准;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每年评选确定的公布文件为准)中不能体现相应招标专业工程时,则需提供承包合同且合同内容须包含该专业工程,否则该奖项不加分;若为不构成实体的专业工程(如土石方工程、场地平整、基坑支护工程等),则除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和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奖项可以加分外,其他所有奖项不加分。 企业及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同一工程的同类奖项(注:质量奖项、安全奖项为不同类型奖项)获奖加分、或企业同时通过省、市安全认证计分,只能按最高奖项(级)加(计)分,不得重复加(计)分。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3项。当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累计加分不超过7项时,按第三章“信誉评审计分表”中评审标准加分;当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累计超过7项时,超过7项部分按表中评审标准五分之一加分。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获奖工程加分的工程项目合计不得超过2项。 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加分,鲁班奖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最新(近)的2个年度为准,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最新(近)的半年为准,其他奖项以最新(近)的1个年度情况为准,鲁班奖的认定以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评选确定的公布文件为准,按公布文件发布时间计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认定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每年评选确定的公布文件为准,按公布文件发布时间计算,其他奖项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 根据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株建函【2016】303号文件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市级诚信等级的,可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最近)发布的相关文件为依据,按AAA、AA、A三个等级,在信誉评审计分表中分别按9分、5分、3分给予加分。 根据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发布的株建联字【2013】1号文件规定,取得市级优质工程(暨神农奖)奖项,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颁发的最新(近)相关文件或获奖证书原件为依据,当工程奖项累计加分不超过7项时,按每项加0.5分计算,当超过7项时,超过7项部分按规定评审标准的五分之一加分(加分数量不封顶)。 本招标项目对工程规模及面积达到相应奖项所要求的规模及面积的奖项加分,其它奖项均不加分。 投标人的参建工程获奖,若为投标人参加招标文件要求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投标时,且招标范围包括了投标人获奖的参建工程专业,投标人提供的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其中鲁班奖以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评选确定的公布文件为准;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每年评选确定的公布文件为准)和承包合同能够说明参建工程专业类型,则投标人的参建工程获奖按相应奖项加分标准的二分之一加分,否则不加分(由招标人自主选择);若为投标人参加招标文件要求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投标时,且投标人提供的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其中鲁班奖以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评选确定的公布文件为准;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每年评选确定的公布文件为准)和承包合同能够说明参建工程专业类型,则投标人的参建工程获奖按相应奖项加分标准加分,否则不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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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企业安全认证 |
以相关证书或公布文件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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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招标控制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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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 |
本项目设总价招标控制价。 总价招标控制价为:大写:壹仟零捌拾肆万壹仟玖佰柒拾元整; 小写:¥10841970.00元。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可对招标控制价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异议;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若有调整,则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投标人自行查阅,不另行通知。 注: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为无效报价,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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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暗标”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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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 不采用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装订施工组织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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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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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
□不要求 √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投标函部分、商务标部分、技术标部分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壹份 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U盘。投标函部分、技术标部分为:Word形式;商务标部分(含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应为湖南省住建厅测评合格的软件(如智多星计价软件)形式。 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用小信封单独密封,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与投标时递交的证件原件一起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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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计算机辅助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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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
√否 □是,投标人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一份,同时按本须知附表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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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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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验证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以上人员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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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开标时要求提交的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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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要求提交的证书及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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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要求提交的证书及证明原件如下:
说明: (1)如果以上原件正在年检,则必须提供年检单位出具的有效盖章证明原件。 (2)投标人应将以上原件集中包装,内附原件详细清单,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原件不作密封要求。原件在评标结束后退还。 (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按投标人实际配备的施工项目部岗位人员核查,但投标人必须满足本项目建设规模和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最低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4)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的通知(湘建监督[2016]111号)要求,投标人投标时不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但应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投标人应对其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和原件的一致性负责。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可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 (5)各投标人应将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获奖情况从《湖南建筑信息网》上自行打印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作为原件递交(可仅打印本企业的获奖项目,并保留每个项目的序号编码)。应标记本企业的获奖项目,以便评标委员会评标时与网上查验的以上奖项的获奖情况进行比对。如未提供,则不予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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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中标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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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根据国家发展与发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2004」第11号)的有关规定,向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稽查科书面反映。联系电话:0731-28686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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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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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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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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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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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同义词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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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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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监 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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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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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解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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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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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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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招标人和中标人须向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文件规定执行。 2、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另有约定从其约定,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 3、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现金或银行转帐,中标通知书发出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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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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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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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 2、投标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湘建建[2015]57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其中第标段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5]57号文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至少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 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它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4、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近一年内连续六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 5、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投标人一致。即:①项目负责人取得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②技术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技术职称;③施工员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④安全员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⑤质量员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 6、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应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如不能提供真实性证明的,则在投标函部分规定处提供证书真伪查询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省外企业应提供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如不能提供无在建证明的,则在投标函部分规定处提供其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 7、省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建工程情况和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湖南省内在建工程情况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为准。 8、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更换须得到招标人书面同意。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均不得超过60周岁。 10、其他未述清事项严格按照湘建建[2015]57号文执行。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按照上述要求查验所有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人员在建项目情况以及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原件和相关资料原件,对于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将被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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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2 |
暂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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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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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3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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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前,中标候选人及其拟项目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已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3)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 (4)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概不负责。 (5)投标人对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管部门提出,否则视为认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 |
说明:本招标文件中用“ √”表示的为“选用”, 用“□”表示的为“不选用”。
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开标后资格审查和邀请招标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等情形,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13)企业有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责令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拟任项目负责人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
(14)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15)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和规定的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予以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足15日,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且不需投标人确认。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予以发布;不足15日,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且不需投标人确认。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三部分内容组成,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部分: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投标协议;
(4)投标保证金;
(5)项目管理机构;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他资料;
(9)承诺书。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
(二)商务部分:
其内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
(三)技术部分: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收款人以银行转帐方式退还给投标人。
3 .4.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下附退款申请格式:
退款申请
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汇入投标保证金 元。现确定为中标单位,特申请退回此笔投标保证金。另附我单位投标保证金付款凭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确认书。特此申请!
投标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湖南省外企业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须附查询结果或附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不作要求。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招标工程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资料(适用专业工程招标)】的复印件;非招标工程应同时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资料(适用专业工程招标)】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
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文件分三包包装(投标函部分正本、副本一包,商务标部分正本、副本一包,技术标部分一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的密封以招标文件第八章第三部分“技术标部分格式”的专项规定为准(适用于技术标为暗标的情形)。
4.1.2 投标文件的标记: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未按本章第4.1.2 项要求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或未按本招标公告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将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下浮点数;(如有的话)
(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拟任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2)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咨询等行为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和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下列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2)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异议的,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公示期自异议答复后延续计算。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附表2-1:开标记录表
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一)开标记录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报价(元) |
质量目标 |
工期 |
保修承诺 |
投标 保证金 |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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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如有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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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随机抽取的下浮点β值(如有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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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招标人:
记录人: 监督人员:
年 月 日
附表2-2: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记检查记录表
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施工投标文件
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记检查记录表
招 标 人: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
投标文件标记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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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 |
□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标记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标记或标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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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 |
□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标记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标记或标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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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 |
□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标记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标记或标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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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时 分 |
□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标记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标记或标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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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时 分 |
□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标记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标记或标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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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时 分 |
□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标记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标记或标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如对以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情况记录无异议,请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如对以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情况记录有异议,请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提出,并说明理由:
|
招标人: 记录人: 监督人员:
年 月 日
表2-3:投标人身份证明验证表
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施工投标人身份证明验证表
序号 |
投标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授权委托代理人 (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
有关情况记录 |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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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记录人: 监督人员:
年 月 日
附表2-4: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前密封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5: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6: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编号: 项目编号: |
:
很高兴地通知您, 项目工程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经评标委员会认真评定、媒体公示评审结果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确定贵单位为中标人。
工程概况:
中标范围:
中标金额:(大写):
(小写):
其中:
直接费用:
费用和利润:
(其中安全文明费: ;规费: ,其中社会保险费: )
建安费用:
销项税额(应纳税额):
附加税额:
其他项目费:(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暂列金额:
BIM专项费用: \ )
工期: 天;
质量标准:
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号: ,身份证号码:
施工员: ,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码:
安全员: ,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码:
请贵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原件后30天内,与招标人联系办理合同签订等有关事项。
履约保证金金额: 形式: 提交时间:
付款方式:
特此通知。
建设单位:(法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法人签字或盖章)
建设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签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
一、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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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投标报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湖南省外企业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的名称【或省外企业入湘登记证上的名称】(仅省外企业)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若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3项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若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则为不合格的投标人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的话) |
符合第二章第1.4.2条的要求,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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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本章附表3-3 |
|||||||||
2.1.2 |
原件与复印件查验标准 |
营业执照副本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资质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如有)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 |
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
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关键岗位人员养老保险证明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关键岗位人员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真实性证明和无在建工程证明(如不能提供的,则在投标函部分规定处提供其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真实性证明和无在建工程证明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原件提供是否齐全 |
投标人是否按规定提供原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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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本章附表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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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3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企业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入湘施工登记(仅省外企业) |
湖南省外企业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且查询结果与其投标信息一致)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 |
…… |
||||||||
详见本章附表3-5 |
|||||||||
2.1.4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若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权利义务 |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 |
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3(2)款要求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其注册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委托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名称应当与被委托人名称一致。 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得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 3、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4、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5、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附加税额和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按照国家和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率和税率标准计算。 6、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不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7、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暂列金额按招标人公布的金额报价。 8、投标报价详细内容已全部涵盖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 上述若有一条不符合,则投标报价无效,按废标处理。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 |
…… |
||||||||
详见本章附表6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5 |
施工组织 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合格或不合格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合格或不合格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合格或不合格 |
||||||||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
合格或不合格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合格或不合格 |
||||||||
资源配备计划 |
合格或不合格 |
||||||||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
合格或不合格 |
||||||||
施工设备 |
合格或不合格 |
||||||||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
合格或不合格 |
||||||||
详见本章附表3-7 |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K1:0分 项目管理机构K2:0分 信誉评审K3:15~25分 投标报价K4:75~85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A1+A2+……+Ai+……+An √基准价= 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 A1+A2+……+Ai+……+An □基准价= N ×(1-β)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β为下浮点数,下浮点数为1%、1.5%、2%、2.5%、3%,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最终投标报价-基准价)/基准价│ □偏差率=100%×│(最终投标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 |
|||||||
2.2.4 (1) |
信誉评分标准 |
类似项目经历 |
详见本章附表3-11,其中加分项目以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加分;扣分项目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企业类似项目业绩加分,投标人须提供类似项目业绩证明资料原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扫描件),方可加分,否则不予加分。 |
||||||
工程获奖情况 |
|||||||||
企业通过安全认证 |
|||||||||
企业诚信等级(株洲市) |
|||||||||
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
|||||||||
2.2.4 (2)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
详见本章附表3-13
|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3 |
评标程序 |
详见本章附件3-A:评标详细程序 |
|||||||
3.1.2 |
废标条件 |
详见本章附件3-B:废标条件 |
|||||||
3.2.2 |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
详见本章附件3-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
|||||||
核验原件的具体要求 |
没有提供原件或原件提供不全的或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不一致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在评标时对资格评审的要求 |
已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且同一内容已审查并没有更新的,可不对以上“第2.1.2项原件与复印件查验、第2.1.3项资格评审”二项内容进行评审。 |
||||||||
联合体投标人可量化审查因素指标考核标准 |
联合体投标人的可量化审查因素(如类似项目经历、工程获奖情况、企业安全认证、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等)的指标考核,除类似项目经历可以按照牵头人的计算外,企业工程获奖情况、企业安全认证、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等分别考核联合体各个成员的指标,在此基础上,以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各个成员的分工占合同总工作量的比例作为权重,加权折算各个成员的考核结果,作为联合体投标人的考核结果。 |
二、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按照湖南省住房及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3]282号文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I。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原件与复印件查验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开标后资格审查)。
2.1.3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开标后资格审查)。
2.1.4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5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信誉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信誉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根据本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1项规定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审查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开标后资格审查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以他人名义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3)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评标委员会检查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 按本章第2.1.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合格性评审。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信誉部分计算出得分C ;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C + D 。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3-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附表3-2。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但最终评审结果须全体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可。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4.2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A3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3-3记录评审结果。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3-4、附表3-5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开标后资格审查的)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3-6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并使用附表3-7记录评审结果。
A3.5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3-B中集中列示。
A3.5.2 本章附件3-B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5.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3-B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6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
A3.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信誉评审和评分;
(2)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3)汇总评分结果。
A4.2 信誉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信誉进行评审和评分,信誉评审的得分记录为C。
A4.3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3.2.4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3-C中规定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D。
A4.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6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附表3-15的格式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3-16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2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评标活动不得暂停。
A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特殊情况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
附件3-B: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B0.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 当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开标前资格审查的)。
B1.6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1.7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适用于详细评审)。
B1.8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6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B1.9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3.1.3项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B1.10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
B1.11 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B1.12未按规定提供原件或原件提供不全的。
附件3-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C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2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C1.评审程序
C1.1 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C1.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当废标的情形;
C1.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以下二种情形由招标人根据情况选择):
√(1)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
C1.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对低于招标控制价8%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
□(一)直接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的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供书面理由);
□(二)认为无法直接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的,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评审结论。
□(三)将投标人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6%(6%~8%,具体取值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当投标人有效报价低于本设定值的,上述(一)(二)款不再适用)确定为企业成本,低于该成本的为无效报价,按废标处理。(仅当采用低于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作为启动成本评审的警戒线时,招标人方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是否采用本项)
附表3-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序号 |
名 称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 |
|
2 |
建设地点 |
|
3 |
结构类型及层数 |
|
4 |
建筑面积 |
|
5 |
要求质量标准 |
|
6 |
承包方式 |
|
7 |
要求工期 |
|
8 |
招标范围 |
|
9 |
招标方式 |
|
10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
11 |
投标截止时间 |
|
12 |
收到投标文件的数量 |
|
13 |
开标时间 开标地址 |
|
14 |
资金来源 |
|
15 |
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 资质等级 |
|
16 |
投标保证金 |
|
17 |
投标有效期 |
|
18 |
投标文件份数 |
|
19 |
评标办法 |
|
20 |
付款方式 |
|
附表3-2: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职称 |
专业类别 |
工作单位 |
签到时间 |
联系电话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附表3-3: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2 |
3 |
|||
1 |
投标人名称 |
与投标报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是否一致;湖南省外企业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的名称【或省外企业入湘登记证上的名称】(仅省外企业)是否一致。 |
|
|
|
2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是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3项签字盖章要求。 |
|
|
|
3 |
投标文件格式 |
是否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为不合格的投标人。 |
|
|
|
4 |
联合体协议书 (如有的话) |
是否符合第二章第1.4.2条的要求。 |
|
|
|
5 |
报价唯一 |
是否只有一个有效报价。 |
|
|
|
|
评审结论 |
合格或不合格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4:原件和复印件核验表
原件和复印件核验表
工程名称: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2 |
3 |
|||
1 |
营业执照副本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
|
|
|
2 |
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资质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
|
|
|
3 |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
|
|
|
4 |
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如有)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
|
|
|
5 |
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
|
|
|
6 |
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 |
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施工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
|
|
|
7 |
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
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
|
|
|
8 |
关键岗位人员养老保险证明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关键岗位人员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
|
|
|
9 |
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真实性证明和无在建工程证明(如不能提供的,则在投标函部分规定处提供其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真实性证明和无在建工程证明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
|
|
|
10 |
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
|
|
|
11 |
原件是否提供齐全 |
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 |
|
|
|
评审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注:已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且同一内容已审查并没有更新的,本表内容可不作评审;如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根据本表内容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
附表3-5: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营业执照 |
是否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
|
|
2 |
企业资质等级 |
是否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
|
|
|
|
3 |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是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
|
4 |
入湘施工登记(仅省外企业) |
湖南省外企业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且查询结果与其投标信息一致)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
|
|
|
|
5 |
信誉 |
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情形。 |
|
|
|
|
6 |
关键岗位人员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是否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
|
|
|
施工员 |
是否具有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 |
|
|
|
||
安全员 |
是否具有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
|
|
|
||
养老保险证明 |
是否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近一年内连续六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 |
|
|
|
||
在建项目情况 |
省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和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湖南省内是否有在建项目,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验为准。 |
|
|
|
||
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提供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如不能提供无在建证明的,则在投标函部分规定处是否提供其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 |
|
|
|
|||
人员配备 |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 |
|
|
|
||
单位名称 |
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是否与投标人一致。 |
|
|
|
||
省外企业证书真实性 |
省外企业岗位资格证书(由省外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是否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如不能提供真实性证明的,则在投标函部分规定处是否提供证书真伪查询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 |
|
|
|
||
7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提交方式、到账时间等是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
|
|
评审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注:已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且同一内容已审查并没有更新的,本表内容可不作评审;如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根据本表内容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
附表3-6: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
|
|
|
|
|||
1 |
投标内容 |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是否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
|
|
|
|
|
2 |
工期 |
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是否提供正当理由说明。 |
|
|
|
|
|
3 |
工程质量 |
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是否低于招标文件规定。 |
|
|
|
|
|
4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是否短于招标文件规定。 |
|
|
|
|
|
5 |
权利义务 |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是否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
|
|
|
|
|
6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是否出现本章前附表第2.1.4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情形。 |
|
|
|
|
|
7 |
技术标准和 要求 |
是否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
|
|
|
|
评审结论 |
合格或不合格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7: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表
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表
工程名称: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
序号 |
项 目 |
评审标准 |
评审结果 |
1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合 格 |
|
不合格 |
|||
2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合 格 |
|
不合格 |
|||
3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合 格 |
|
不合格 |
|||
4 |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
合 格 |
|
不合格 |
|||
5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合 格 |
|
不合格 |
|||
6 |
资源配备计划 |
合 格 |
|
不合格 |
|||
7 |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
合 格 |
|
不合格 |
|||
8 |
施工设备 |
合 格 |
|
不合格 |
|||
9 |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
合 格 |
|
不合格 |
|||
10 |
评审结论 |
|
备注:
1.序号中有缺项的为不合格;
2.序号6、8、9为一般项,其余为保证项,保证项一项不合格为不合格,一般项两项不合格为不合格;
3.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认定合格的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为合格;
4.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评委签字/日期:
附表3-8:废标情况说明
废标情况说明
工程名称: 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
序号 |
投 标 人 |
不能通过审查的原因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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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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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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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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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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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9: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工程名称: 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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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备注:本表中投标人排名不分先后。
附表3-10: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标价格 |
算术正确 投标价 |
差额 |
有关事项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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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投标总价(投标报价+Σ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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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1:信誉评审计分表
信誉评审计分表
序号 |
项目 |
评 审 标 准 |
评审计分 |
|||||
1 |
2 |
3 |
||||||
1 |
类似项目经历 |
每项省内工程加5分,每项省外工程加4分,最多合计加两项工程 |
|
|
|
|||
2 |
工程获奖情况 |
国家级 |
每项鲁班奖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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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项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等 |
3 |
|
|
|
||||
省级 |
每项芙蓉奖工程 |
3 |
|
|
|
|||
每项省优质工程或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
1 |
|
|
|
||||
每项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
0.3 |
|
|
|
||||
市级 |
每项市级优质工程奖项 |
0.5 |
|
|
|
|||
3 |
企业通过安全认证 |
省级 |
优秀 |
8 |
|
|
|
|
合格 |
6 |
|||||||
市级 |
优秀 |
5 |
||||||
合格 |
3 |
|||||||
4 |
企业诚信等级(株洲市) |
市级 |
AAA |
9 |
|
|
|
|
AA |
5 |
|||||||
A |
3 |
|||||||
5 |
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
拟任项目负责人 |
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
25 |
|
|
|
|
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3分 |
|
|
|
|||||
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5分 |
|
|
|
|||||
投标人 |
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
75 |
|
|
|
|||
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2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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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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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合 计 |
|
|
|
备注:
1.类似项目经历、工程获奖情况、企业通过安全认证、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联合体投标等除《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另有规定外均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加分和扣分的有效期限计算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
2.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加分累计不超过3项;当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加分累计不超过7项时,按附表中标准打分;当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累计超过7项时,超过7项部分按表中标准的1/5加分。
3.类似项目经历和工程获奖情况加分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本工程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近三年已完工单项合同在800万元以上的市政污水排水管网工程。企业类似项目业绩加分,投标人须提供类似项目业绩证明资料原件(招标工程应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资料(适用专业工程招标)】;非招标工程应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资料(适用专业工程招标)】),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扫描件),方可加分,否则不予加分。
4.省外企业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10、50分;
5.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6.根据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株建函【2016】303号文件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株洲市市级诚信等级的,以株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最近)发布的的相关文件为依据,按AAA、AA、A三个等级,在信誉评审计分表中分别按9分、5分、3分给予加分。
7.根据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发布的株建联字【2013】1号文件规定,取得市级优质工程(暨神农奖)奖项,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颁发的最新(近)相关文件或获奖证书原件为依据,当工程奖项累计加分不超过7项时,按每项加0.5分计算,当超过7项时,超过7项部分按规定评审标准的五分之一加分(加分数量不封顶)。
8、企业通过安全认证【国发(2010)23号、湘建建【2010】228号】以发证部门发布的文件原件或证书原件或加盖其公章的复印件为准。
9、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获奖情况以《湖南建筑信息网》上发布的文件通知文件为准,届时由评标委员会在前述网站上进行现场查验。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2: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 |
招标控制价 |
投标报价 算术平均值 |
投标报价 |
本项目成本评审警戒线 |
比较结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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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比较后需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主要事项概要: |
||||||
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情况说明: |
||||||
评审 结论 |
□低于成本 □不低于成本 |
|||||
评 审 意 见 概 要 |
|
|||||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名 |
年 月 日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3: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
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
序号 |
项 目 |
评分标准 |
备 注 |
||
1 |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
从0开始每升1%减2分,即100-2*100X |
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100% 基准价
|
||
2 |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
100分 |
|||
3 |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
从0开始每降1%加1分,即100+100X |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最终投标价 |
基准价 |
X值 |
投标报价得分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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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对投标报价的调整记录: |
备注:
1.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100分。
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
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4.基准价公式:
A1+A2+……+Ai+……+An
基准价= 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
5.投标报价加分最多加3分,投标报价最高得分为103分。
6.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4:权数取值表
权数取值表
序号 |
项 目 |
权 数 |
具体权数取值 |
综合评估法(I) |
|||
1 |
信誉(K3) |
0.15-0.25 |
0.25 |
2 |
投标报价(K4) |
0.75-0.85 |
0.75 |
附表3-15:综合得分计算表
综合得分计算表
投标人( ) 总分( ) |
||||
评委编号 |
单 项 评 分 |
|||
技术标 |
项目管理机 |
信誉 |
综合得分 |
|
1 |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 |
|
|
||
单项得分Pi |
|
|
|
|
权数Ki |
|
|
|
|
Ki Pi |
|
|
|
|
备注:
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3位小数4舍5入。
2.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投标人综合得分为信誉和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3-14)之和。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单项得分计算和综合得分计算可以委托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实施,但其计算结果应当交由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6: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
工程名称: 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
排序 |
投标人名称 |
综合得分 |
投标报价(万元) |
|
|
|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7:中标候选人表
中标候选人表
工程名称: 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
排序 |
中标候选人 |
综合得分 |
第一名 |
|
|
第二名 |
|
|
第三名 |
|
|
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一致推荐 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招标人意见并签字:
监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HNJS-201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工程“合同条款及格式”严格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和第四部分“合同附件及格式”条款执行。示范文本中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和选择性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
2.工程地点: 位于天元区武广新城,其中污水提升泵站位于博古山中路与西环线交叉的西北侧,管道工程位于西环线西侧。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株发改审[2016]164号。
4.资金来源:政府购买服务。
5.工程内容:本招标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污水提升泵站一座,为地埋式泵房。规模为1万立方米/天;管网工程起点顺接炎帝大道王家坪立交区域现状污水管,横穿西环线后,向北行经西环线主线、长江西路、栗合路、规划45路、规划44路,进河西污水处理厂,全长约4152米。
6.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约定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90天。具体工期根据报批及调规情况确定。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和监理人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一次交验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合同暂定总价为: 元。
人民币(大写): 。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1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且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提交了履约担保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柒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2014)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监理人:
名称: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委托监理合同
资质类别和等级: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委托监理合同
联系电话: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委托监理合同
电子信箱: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委托监理合同
通信地址: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委托监理合同
1.1.2.2 设计人:
名称: 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委托设计合同
资质类别和等级: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委托设计合同
联系电话: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委托设计合同
电子信箱: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委托设计合同
通信地址: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委托设计合同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无 。
1.1.3.2 永久占地包括:项目报批用地范围。
1.1.3.3 临时占地包括:除非另有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包含在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国家、省、市及行业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具体详见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与要求》中相关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及投标预备会答复资料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施工图及其说明(图纸上有的工程项目而技术规范未与其对应或未予说明者,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表和预算书
发包人及发包人主管单位有关工程管理的文件
以上文件均为本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应互为解释,互为补充,如有不一致或矛盾处应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且应在不影响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情况下协商解决。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在开工前 7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向承包人提供贰套施工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详见图纸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请示报告、工作联系单、计量月报、图表、施工月报;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计量月报在每月15日前提交、施工月报在每月25日提交;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计量月报6份,施工月报2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计量月报3天 一般文件2天内 重要的4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通路的通行权(费用自行承担),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1.10.3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和监理人有免费使用权,但若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须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办理出入施工场地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修建权和承担有关费用的约定:本工程外运业主不指定地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按五公里包干计算费用。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本招标文件第五章约定执行。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本招标文件第五章约定执行。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具体负责督促工程质量及进度,协调各方关系,会同发包人相关负责人、监理人员核定工程量、审批设计变更、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核工期顺延批复。发包人的任何指示或函件或批件应盖有发包人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3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 项目报批用地范围
(2)临时占地的范围、面积和费用:除非另有约定,由投标人自行协商解决,协调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发包人确认支付。
(3)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由投标人自行解决。
(4)施工所需的水、电、气、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施工用水、用电通至施工现场的接驳点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代扣代缴,价格按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
(5)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开工前七日提供,施工车辆通行须按发包人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
(6)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原有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对数据真实、准确性负责。完成的日期是:开工日期前7天。
(7)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另行协商。
(8)其他: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资料原件四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0天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档、电子、影像等。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有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2)承包人应如实编制工程结算,承包人报审结算金额不应超过政府审核部门认定终审结算金额的12%,否则结算审核费按排水公司株城排通字【2012】9号文执行。
3)本工程所需施工用水、用电、用气、电讯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完成时间必须不得影响工程的施工。
4)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除完成施工任务外,如果没有发包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施工现场。
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6)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招标文件相符且长期驻工地,不得更换,同时不得兼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否则,业主将对承包人处以20万元/人次的罚款。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因事离岗两天以上(含两天)需书面向监理工程师及业主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岗,否则业主将处以每天每人次罚款1000元。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工地例会,缺席者每人次罚款1000元。由施工单位自行购买指纹打卡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每天打卡考勤,发包人将不定期抽查,如发现缺勤者,处以每人次罚款1000元。
7)承包人应及时报送资料,针对具体事项,承包人自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资料报送至发包人,特别是变更资料和计量原始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损失或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项目经理到职时间:开工前一周内。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6日。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未签订施工合同的,视同承包人自愿放弃中标人资格,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合同无效,视同承包人自愿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1000元/人次·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金。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处以承包人20万元/人次的罚款。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自发包人书面通知更换项目经理之日起,由承包人按3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符合发包人要求的项目经理实际到场之日止。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3日。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自发包人书面通知更换相应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之日起,由发包人按1000元/天·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发包人要求将相关人员更换到位之日止。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批准。
3.3.4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1000元/天·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1000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4 分包
3.4.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4.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无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无 。
3.4.3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按专用合同条款12条执行。
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接获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以转账支票或电汇或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的方式(其他方式招标人不予受理)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额度为中标总价的10%。履约保证金在承包人切实全面履行完本合同约定义务后(本期限不含保修义务的期限)28天内由发包人无息退还或退回。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委托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委托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委托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委托监理合同
职务: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委托监理合同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委托监理合同
联系电话: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委托监理合同
电子信箱: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委托监理合同
通信地址: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委托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委托监理合同。
本款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限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费用增加额;
(3)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或复工通知;
(4)决定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所有工程变更发生的金额;
(7)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8)决定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承包人商定。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具体详见本专用合同条款第3.1款第(10)项第①目的相关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工程质量;
(2)工程进度;
(3)施工安全。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本工程发包人要求严格按国家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确保达到合格等级。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本款补充
(1)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发包人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藏工程进行拍摄或照明并应保证监理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测量,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间,对该项目进行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同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全面负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同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同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湘建建(2010)111号文执行。
6.1.7本工程必须获得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其费用已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考虑。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4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4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合同通用条款第(1)~(6)款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按2000元/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竣工结算总价的2%。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本款补充:
因下列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延误,经发包人(或工程师)确认后,工期才可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遇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网络计划关键工序者;
(3)不可抗力;
(4)经发包人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者。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指龙卷风,特大洪水而完全不能施工等非承包人责任引起的延误,包括不利的降水的情况。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
(1)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月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2)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1)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湖南省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4〕170号文)规定执行。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应报送监理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人、供货时间,并提交质量证明文件。品牌要求如下:
序号 |
材料名称 |
单位 |
品牌及规格 |
备注 |
1 |
井盖 |
|
东泉、长虹、新曙光、金龙 |
|
2 |
爬梯 |
|
东泉、长虹、新曙光、金龙 |
|
3 |
钢材 |
|
湘钢、涟钢、冷钢、萍钢 |
|
4 |
防坠网 |
|
东泉、长虹、新曙光、金龙 |
|
5 |
顶管 |
|
通达、玉虹、四通 |
|
6 |
PE管 |
|
神塑、联塑、五祥 |
|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商品混凝土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执行湘建价〔2014〕113号文的规定,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临时施工便道除外。
本款补充:(1)根据建办【2005】89号文规定,承包人按湖南省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围挡、企业标志、五牌一图、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现场防火、垃圾清运、现场办公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临边防护等所有内容。(2)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应符合卫生、环保和安全要求。
9.试验与检验
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参照通用合同条款9.1.2条执行。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变更的提出需由设计出据相关变更通知,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后,方可变更。变更的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
10.2 变更估价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变更均须发包人同意后方能实施,变更后增加的变更价款按按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五章约定实施。设计变更需原设计单位同意签字、盖章,监理单位初审并签字盖章后交发包人批准(金额在2000元-10000元由部门负责人签字,10000元-50000元由主管领导签字,50000元-100000元由总经理签字,100000元以上由董事长签字)盖章认可后才能计价。
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专用合同条款第2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3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后的14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合理化建议后的14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4综合单价的调整
参照湘建价[2014]113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⑴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投标报价清单中有相应的综合单价时,按投标报价中的清单价结算。当工程量变更后减少工程量或取消该项目时,其单价按原投标价中的清单价核减工程造价。
⑵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投标清单中无相应的综合单价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综合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规费、安全文明费不予优惠,人工工资经优惠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单价)应予保持。
10.5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5.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其招标工作由发包人全权负责(含确定招标方案和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入围投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等与招标有关的所有工作),承包人应予协助。
10.5.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合同条款第 1种方式确定,其中其价格的最终确定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意见为准。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 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 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 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 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 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 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 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 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 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 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 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第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6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照发包人要求使用,未发生时不予支付 。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 种方式:本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参照《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6第5期价格信息以及签订合同的市场价格综合考虑。在合同工期实际施工中如遇主要材料价格市场行情波动需作调整时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内,不作调整;主要材料的定义为如该项材料占该合同总造价的2%以上(含2%),则该材料为主要材料。单项主要材料价格涨降幅度超过上述规定时,该单项主要材料价格的差额部分按监理和业主核定的市场价格按实调整。
第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1.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标书编制过程中中期现场,承包人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向招发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发包人将均不予受理。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公司内原有设施损坏应恢复原样。施工时应尽量减少校外周边的影响,其增加的设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a、一般自然灾害;
b、为实施投标书工期所需赶工费、措施费;
c、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书中所包含内容的一切费用;
d、其他意外困难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能够预见的所有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的,即工程实施直至竣工所发生的工程变更部分的价款以及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与招标时的工程量的量差部分,按有关规定实施。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在合同谈判时,甲乙双方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协商确定。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本项目计量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价[2014]11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和湘建价〔2016〕72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和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160号文件)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本工程实行按月按进度计量,在每月15日至下月14日为计量周期,承包人在每月15日将计量文件提交给监理人审核,18日前由监理人提交给发包人审核,迟到的计量文件,发包人将不予接受。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款补充:根据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量,并结合投标报价书、招标清单和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计量文件,报监理和发包人审核。
12.3.4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需保持投标报价的优惠率。
12.3.5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计算;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按照本合同12.3.4的规定确定单价;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调整,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12.3.6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合同12.3.4及12.3.5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2.3.7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按本合同12.3.4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合同12.3.5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2.3.8 合同执行期间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工资单价发生变化,并由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政策性文件的,本项目按相关政策文件调整执行。有区间值的,按预算的区间取值同比例调整。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及支付比例
根据发包人认定的承包人本月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量进度款,并按当月应支付工程进度款的4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55%,工程结算资料上报发包人,经发包人初审后,付至已完工程的65%。待市审计部门审定完工程结算后,同时取得市质监部门验收完成备案书,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按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院令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0号发布的有关规定支付。
付款方式:以银行转账的方式。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处2000元/天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
本款补充
(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90天内提供完整的竣工图资料原件四套和可以编辑的电子竣工图资料文档二份。如未按时提交,每延期一天处罚金1000元,处罚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
(2)竣工结算须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核。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6天内。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不作规定。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验收证书、结算书、审计定案表等。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湘建价〔2014〕113号文的规定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湘建价〔2014〕113号文的规定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湘建价〔2014〕113号文的规定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4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不作规定。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湘建价〔2014〕113号文的规定。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本工程保修范围按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院令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0号发布的有关规定实行工程保修。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保金在本工程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付清(不计利息)。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国务院2000年279号院令有关规定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国务院2000年279号院令有关规定执行。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发包人违反第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由发包人重新采购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2)承包人未按承诺或未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3)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4)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予以赔偿,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通用条款不明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9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8.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9.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由双方另行协商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由双方另行协商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由双方另行协商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如合同双方均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自觉执行决定,如有争议,可采取仲裁或诉讼。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1)向株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补充条款:
20.1若发生承包人未按本协议施工,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补救,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如发包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进度款属甲方违约。发包人须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部分的相关利息。
20.2若承包人因资金原因造成工程连续停工10天以上或延误工期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收回工程,另行委托队伍进场施工,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0.3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承包人应合理组织进度计划,确保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工程,否则处合同金额5%的罚款;
2)开工之日前,承包人必须组建好项目管理机构,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配备好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施工人员,否则处10000元的罚款;
3)承包人的工作人员工作时应配戴工作帽以方便识别,否则处每人次100的罚款;(这个能否放在管理制度里,不列入合同)
4)开工后三日内,承包人工作用房等设施必须满足投标文件要求,否则处10000元的罚款;
5)承包人应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处合同金额0.1%且不低于10000元的罚款,责令7日内整改;
6)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进度缓慢,处合同金额0.1%且不低于10000元的罚款;
7)未承包人原因达到计划进度,且未采取与工程相对应的补救措施的,处10000元/次的罚款;
8)设计变更必须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部门以会议的形式共同认可后才能实施。签证必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签认,否则处合同金额0.1%且不低于10000元的罚款;
9)签证期限为一个月,超过时限的签证不予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签证单时限为一个月,如一个月内发包人未签字确认,视为认可该签证单。
10)现场土方类别发生变化时,由发包人现场代表现场取样并出具土质检测报告。发包人负责送检土工试验并出具土质检测报告,变化量需现场收方后才能运出场外,否则不予计量;
11)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周例会及调度会,或不参加会议的,业主给予每次1000元处罚;会议迟到给予每次100元处罚;
12) 承包人对发包人工作管理过程中,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招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涉及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未到达计划进度有无施工措施等相关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和日常检查,发现没有达到合同要求,没有履行职责要求的,发包人视情节予以0.1-10万元/次的经济处罚,直至整改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罚款以现金形式交发包人财务后才支付进度款(如有处罚的情况下)。
20.4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负责处理与具体施工有关的一切事务,发包人只负责配合承包人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
20.5抽水机台班只计算定额直接费,不按投标报价全额费用计取。
20.6施工方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7在管道回填土之前,要求施工方提供管道内部的影像资料。
20.8施工便道需根据实际情况报实施方案给甲方及设计确认,必须提供影响资料作为结算依据。
20.9顶管施工过程中如遇岩石、淤泥等特殊地质情况,新增单价确认需报市定额站现场测评。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简称“国家计算规范”)、湘建价[2014]113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办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项目,在本章第1.4款及本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约定;计价办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及本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补充项目的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1.5 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 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及公布内容
2.1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2.1.1 本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招标工程量清单;
2.1.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1.3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关于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补充通知》(湘建价建〔2014〕35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一)〉的通知》(湘建价建〔2016〕8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
2.1.4 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
2.1.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2.1.6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2.1.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与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2.1.8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2.1.9 其他的相关资料(招标人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细化);
……
2.2本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通过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认定,并已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2.3招标控制价公布内容
2.3.1本项目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项。
2.5.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可对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内容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异议;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内容若有调整,则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投标人应自行查阅,招标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
2.3.3 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
2.3.1本项目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项。
2.3.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可对招标控制价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异议;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若有调整,则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上公示。投标人应自行查阅,招标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
2.3.3 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具体详见发布的工程量清单。
3.投标报价说明
3.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关于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补充通知》(湘建价建〔2014〕35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一)〉的通知》(湘建价建〔2016〕8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
(4)企业定额,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
(5)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招标人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细化);
3.2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项目须填入综合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3.7.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加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除“计项措施费”部分)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项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除“计项措施费”部分)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综合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直接费、各项费用和利润、税金(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和附加税额,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3.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项目,其价格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项目的综合单价或价格之中。
3.5“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中的建安工程造价由直接费用、费用和利润、税金(销项税额、应纳税额)附加税额及其他项目组成,并且“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中的建安工程造价应当与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中的直接费用、费用和利润、税金(销项税额、应纳税额)、附加税额及其他项目的合计金额一致。不论是清单项目或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均包括全部费用。
3.6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按下列要求报价:
3.6.1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与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与“国家规范”一致。
3.6.2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行合同工程计价。
3.6.3应依据现行计价办法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3.6.4 材料、机械台班单价采用一般计税法时执行除税单价,采用简易计税法时执行含税单价。
3.6.5各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项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3.6.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及发生的采购保管费,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及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仓储损耗等费用,但是不包括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
3.7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3.7.1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应包括单价项目清单与总价项目清单。
3.7.2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总价(或系数)”的方式计价列入各项费用和利润部分。
3.7.3总价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7.4总价措施项目费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不得在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过程中以未考虑到或漏报或少报而提出增加施工措施项目费。
3.7.5对于可计量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3.8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3.8.1暂列金额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投标人按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
3.8.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投标人计入直接费与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由投标人按招标人给定的暂估价金额计入投标总价。
3.8.3计日工按招标人提供的“计日工表”中列出的项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税金和附加税额,其中:
(1)人工综合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工具用具费、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各项费用和利润;
(2)材料综合单价包括材料预算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
(3)施工机械综合单价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以及各项费用和利润。
3.8.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与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3.9规费、税金和附加税额应按“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及“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0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3.11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3.12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3.13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3.14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15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3.15.1 人工工资单价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确定,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15.2投标报价文件制作时所用的计价软件采用通过省住建厅测评合格的软件。
4.其他说明
4.1 词语和定义
4.1.1 一般计税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计算规范”、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4.1.3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随同合同文件组成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4.1.4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乘客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4.1.5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4.1.6 附加税额
附加征收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1.7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4.1.8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4.1.9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定等的费用。
4.1.10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4.1.11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规费项目包括工程排污费、职工教育和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安全生产责任险及社会保险费。
4.1.12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直接费、各项费用和利润、税金(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和附加税额、其他项目费组成。
4.1.13 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项目均是总价项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变更除外)。
4.1.14 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项目。
4.1.15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项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4.1.16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项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4.1.17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施工图纸会审交底,相关单位及周边环境的协调管理,相关施工项目的衔接协调、隐蔽工程及疑难问题的研究处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相关竣工验收,技术经济资料的归口管理等一系列由施工到竣工验收过程中招标人与分包人的工作都必须有总包单位参入协调管理的支出费用。已包含在分包专业工程造价中。
4.1.18工程配套费
专业工程分包人利用总承包人的脚手架、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垂直运输机械;分包人施工引起的结构表面修补;临时设施的使用;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等所需的费用。已包含在分包专业工程造价中。
4.1.19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
4.2 工程量差异调整
4.2.1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项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4.2.2投标人可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项目特征描述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
4.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4.2.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4.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4.2.2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清单项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4.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4.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各项费用(含管理费、规费)和利润。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
4.3.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及发生的采购保管费,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及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仓储损耗等费用,但是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各项费用(含管理费、规费)和利润、税金(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和附加税额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各项费用(含管理费、规费)和利润、税金(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和附加税额。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各项费用(含管理费、规费)和利润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税金(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和附加税额。
4.3.3“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表”中所列专业工程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各项费用(含管理费、规费)和利润。
4.3.4 本工程专业工程暂估价详见《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表》。
4.4 其他补充说明
若本章说明与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不一致,以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为准。
4.5 价格调整
价格调整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及相关文件执行,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4〕170号执行。
5.工程量清单(另册)
请投标人自行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zzzyjy.cn)下载。
第六章 图 纸
1、设计施工图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次招标的施工图具体内容见实际下发的图纸。
2、施工图的修改最终以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书为准。
3、图纸请投标人自行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zzzyjy.cn/)上下载。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本招标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污水提升泵站一座,为地埋式泵房。规模为1万立方米/天;管网工程起点顺接炎帝大道王家坪立交区域现状污水管,横穿西环线后,向北行经西环线主线、长江西路、栗合路、规划45路、规划44路,进河西污水处理厂,全长约4152米。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本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天元区武广新城,其中污水提升泵站位于博古山中路与西环线交叉的西北侧,管道工程位于西环线西侧,现场已三通一平,具备开工条件。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 。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 。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 / 。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 / 。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本工程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措施费表”。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 /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 “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 “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无 。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 / 。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 / 。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 / 。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 / 。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 。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 / 。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 / 。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 / 。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 / 。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 / 。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 。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 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 / 。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4.1.6项和第9.4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 (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 / 。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 。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 。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 / 。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 。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 / 。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
9.1.2 对于本款第9.1.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天内 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 / 。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 。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 。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13.计日工
13.1合同条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 。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诅单的内容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欠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通用合同条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通用合同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根据合同条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 。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2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 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合同条款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 。
15.3 竣工清场
15.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 。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单位 |
品牌及规格 |
备注 |
1 |
井盖 |
|
东泉、长虹、新曙光、金龙 |
建议品牌,相当于或高于,不代表指定或唯一 |
2 |
爬梯 |
|
东泉、长虹、新曙光、金龙 |
|
3 |
钢材 |
|
湘钢、涟钢、冷钢、萍钢 |
|
4 |
防坠网 |
|
东泉、长虹、新曙光、金龙 |
|
5 |
顶管 |
|
通达、玉虹、四通 |
|
6 |
Pe管 |
|
神塑、联塑、五祥 |
|
|
|
|
|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甲购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主要技术参数 |
数 量(台) |
|
|
|
|
|
|
|
|
|
|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 |
备 注 |
1 |
|
|
|
|
…… |
|
|
|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商品混凝土 。
2.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 / 。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 / 。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1、《建筑地基与基础施工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3、《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2002)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6、《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8、《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 60-94
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0、《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2)
11、《建筑电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3、《工程测量规范》(GB-50203-2002)
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15、《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
1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17、《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
18、《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2002)
注: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附件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不提供,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确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投标函部分格式
在此注明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招标编号: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经理简历表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六、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七、资格审查资料
(7.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7.2)近年财务状况表(不作要求)
(7.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7.4)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7.5)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
(7.6)证件复印件
(7.7)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7.8)企业通过安全认证情况、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7.9)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近3年获奖情况
(7.10)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发生情况
八、其他
九、承诺书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直接费用:RMB¥: 元
费用和利润:RMB¥: 元
其中:安全文明费RMB¥: 元,规费:RMB¥: 元,
其中社会保险费:RMB¥: 元
建安费用: 元
销项税额(应纳税额)RMB¥: 元;
附加税额¥: 元;
其他项目费:RMB¥: 元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
暂列金额: 元
BIM专项费用: /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我方承诺:若我方中标,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中标金额 %的履约保证金。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序 号 |
条款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
姓名: 资质等级: |
|
2 |
工期 |
|
天数: 日历天 |
|
3 |
质量标准 |
|
|
|
4 |
保修要求 |
|
|
|
5 |
缺陷责任期 |
|
|
|
6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
|
|
7 |
分包 |
|
见分包项目情况表 |
|
8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
在施工合同中具体约定 |
|
9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
在施工合同中具体约定 |
|
10 |
预付款额度 |
|
按合同约定 |
|
11 |
质量保证金额度 |
|
竣工结算总价的3% |
|
…… |
…… |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
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
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
委托代理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
委托代理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请另准备本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开标会时单独提交。
三、联合体协议书(不作要求)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附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银行进账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姓名 |
性别 |
执业或岗位资格证明 |
拟在本项目担任的工作岗位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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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负责人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招标工程应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资料(适用专业工程招标)】复印件;非招标工程应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资料(适用专业工程招标)】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的项目。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如用于加分时,还需同时提供原件,否则不予加分(适用于综合评估法Ⅱ)
姓 名 |
|
职 称 |
|
||
职 务 |
|
年龄 |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负责人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号 |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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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情况:省内企业项目负责人在建工程情况和省外企业项目负责人在湖南省内在建工程情况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为准;
省外企业应提供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证明复印件(如不能提供无在建证明的,则提供其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附于本表后。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施工员、安全员岗位人员。应附施工员、安全员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安全员还须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施工员还须附岗位资格证书。技术负责人类似项目如用于加分时,还需同时提供原件,否则不予加分(适用于综合评估法Ⅱ)
岗位名称 |
|
||
姓 名 |
|
年 龄 |
|
性 别 |
|
毕业学校 |
|
拥有的岗位资格 |
|
专业职称 |
|
岗位资格证书编号 |
|
工作年限 |
|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
|
注:
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情况:省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建工程情况和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湖南省内在建工程情况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为准;
省外企业应提供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复印件(如不能提供无在建证明的,则提供其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附于本表后。
2.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应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复印件(如不能提供真实性证明的,则提供证书真伪查询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附于本表后。
六、拟分包计划表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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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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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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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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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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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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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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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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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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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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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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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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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2 |
|
|
|
|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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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七、资格审查资料
(7.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传 真 |
|
网 址 |
|
||||||
组织结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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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
其中 |
项目负责人人员 |
|
||||
营业执照号 |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
技 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7.2)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在此附经会计事务所认定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7.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不作要求)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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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
备注:
1.类似项目有效时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
2.本表后附类似项目证明资料复印件及原件,招标工程应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资料(适用专业工程招标)】;非招标工程应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资料(适用专业工程招标)】,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7.4)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7.5)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不作要求)
类别 |
序号 |
发生时间 |
情况简介 |
证明材料索引 |
诉 讼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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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 裁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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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有效时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准。
2、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认定投标人有违法行为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7.6)证件复印件(所有证书和资料复印件与扫描件同等效力)
包含: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提供查询结果)或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的复印件(仅省外企业提供)。
(7.7)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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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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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企业通过安全认证情况、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7.9)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情况
序号 |
工程名称 |
获奖时间 |
奖项名称 |
证明材料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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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有效时间:以湘建建[2013]282号文规定为准。
2、 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为拟任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中以项目负责人职务承担的工程。
3、鲁班奖附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评选确定的公布文件复印件;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附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每年评选确定的公布文件复印件;其他奖项附工程获奖证书复印件或表彰文件复印件(含官方网站下载的表彰文件打印件)。
(7.10)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发生情况
不良行为记录的发生情况,其中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180天(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文件为准,自公布发文之日起计算),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720天(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文件为准,自公布发文之日起计算),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相关官方网站下载资料。扣分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序号 |
发生时间 |
简要情况说明 |
证明材料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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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承 诺 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作为 项目的投标人,在此郑重承诺:
1、我方参与该项目投标,本着诚信守法,决不围标串标的原则,绝无挂靠或转借资质行为。
2、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员等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建工程项目的职务。我方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的各类执业人员的证件合法、真实、有效,且都是我方的在编在岗人员,没有临时借用或聘请参与本次投标的情况。
3、若能中标,绝不违法转包或分包工程项目。并按投标文件内容将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位,随时接受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且不会违规更换关键岗位执业人员。
4、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不是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不是本项目代建人或者与本项目代建人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不是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
5、我方目前生产经营状态正常,没有被责令停业、没有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6、我方保证投标文件及各项资料、数据和印鉴合法、真实、有效,绝无弄虚作假行为,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7、一旦出现与上述承诺相背离的情况时,我们愿意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如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到位或检查时出现二次空缺,一年内不参与株洲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三年内不到株洲市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如有重大安全、质量或涉稳事故,二年内不参与株洲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承诺书在开标时需另行单独递交一份给招标代理工作人员)
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 :
根据贵方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按照《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6〕24号),我方做出如下承诺:一旦我方中标,我方承诺按时发放民工工资、绝不拖欠民工工资,请监管部门监督。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承诺书在开标时需另行单独递交一份给招标代理工作人员)
投标人廉政承诺书
为加强招投标活动中的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本投标人特作如下承诺:
1、不向招标人、代理机构及其他投标人行贿,串通一气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
2、不向评委行贿,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3、不向招投标监管人员请客、送礼及组织其它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监管的活动。
4、不给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说情、解脱。
如若发生上述问题,本投标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不良行为记录,并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承诺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本次投标项目:
年 月 日
(注:此承诺书在开标时需另行单独递交一份给招标代理工作人员)
第二部分 商务部分格式
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请注明“正本”或“副本”)
招标编号: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当投标人采用硬质或塑胶等外封面不便签署时,外封面可不签署,但应在投标文件内按此格式设有内封面,并按此格式签署。】
目 录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2.1 A.3:投标总价封面;
2.2 B.3:投标总价扉页
2.3 附录C:工程计价总说明
2.4 D.1: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
2.5 D.3: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一般计税法)
2.6 E.1: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一般计税法)
2.7 E.3: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
2.8 E.4: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
2.9 E.5: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一般计税法)
2.10 E.7: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费表
2.11F.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
2.12F.3:暂列金额明细表
2.13F.4: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2.14F.5: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2.15F.6:计日工表
2.16F.7: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2.17J.1发包人提供材料与工程设备一览表
2.18J.2:人工、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机械用量汇总与单价表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
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湘建价[2016]72号)、《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投标报价文件需提供以下具体内容:
(1) A.3:投标总价封面;
(2) B.3:投标总价扉页
(3) 附录C:工程计价总说明
(4) D.1: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
(5) D.3: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一般计税法)
(6) E.1: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一般计税法)
(7) E.3: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
(8) E.4: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
(9) E.5: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一般计税法)
(10)E.7: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费表
(11) F.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
(12) F.3:暂列金额明细表
(13) F.4: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14) F.5: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15) F.6:计日工表
(16)F.7: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7)J.1发包人提供材料与工程设备一览表
(18) J.2:人工、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机械用量汇总与单价表
注:以上表格如为空白表格,可不提供。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如计价软件(须通过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测评的软件)打印出的表格格式与本文件规定的格式有差异时,以计价软件打印出的表格为准。签字盖章要求以本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为准。
第三部分 技术标部分格式
(适用于技术标为明标)
在 此注明正本或副本
博古山中路污水提升泵站及管网新建工程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技术标部分)
(招标编号: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内容
一、投标文件技术标按湘建建[2013]282号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书内容编制,采用明标,包括下列内容(按此顺序):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施工平面布置图);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5、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
6、资源配备计划;
7、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8、施工设备;
9、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注:如有合理化建议,不单独列出,各投标人将相关内容融入各相应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