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专户余额(万元) 通富微电 建设银行崇川支行 32050164273600003170 微控制器(MCU)产品封装测试项目 76,666.109493 通富通科 32050164273600003169 0.00 通富微电 招商银行南通分行 512902062410558 功率器件产品封装测试项目 59,001.888928 通富通科 513904958410566 0.00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通富微电 建设银行江苏分行...
证券代码:002156 证券简称:通富微电 公告编号:2023-007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富微电”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61号)核准,向7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84,199,721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4.6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2,999,921.02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4,627,782.31元
(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78,372,138.71元。
截至2022年10月21日止,公司已收到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入的股东认缴股款扣除保荐费及承销费后人民币2,679,326,671.4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致同验字
(2022)第110C000593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于2023年1月19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在综合考虑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产能布局前提下,为确保募集资金的高效使用,同意公司将“5G等新一代通信用产品封装测试项目”、“功率器件封装测试扩产项目”变更为“微控制器
(MCU)产品封装测试项目”、“功率器件产品封装测试项目”。相关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以及刊登于《证券时报》的公告信息。
二、开立新专户情况及注销部分专户计划
(一)开立新专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通富通科(南通)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富通科”)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崇川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南通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
截止 2023 年 2 月 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专户余额(万元) |
通富微电 | 建设银行崇川支行 | 320501642736 00003170 | 微控制器(MCU)产品封装测试项目 | 76,666.109493 |
通富通科 | 320501642736 00003169 | 0.00 | ||
通富微电 | 招商银行南通分行 | 512902062410 558 | 功率器件产品封装测试项目 | 59,001.888928 |
通富通科 | 513904958410 566 | 0.00 |
(二)专户注销计划
鉴于部分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余额已为零,公司将对如下账户进行注销: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通富微电 | 建设银行江苏分行 | 00000000000000000 056 | 5G 等新一代通信用产品封装测试项目 |
通富微电 | 招商银行南通分行 | 512902062410666 | 功率器件封装测试扩产项目 |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三、本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已在建设银行崇川支行、招商银行南通分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3.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随时到公司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海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海通证券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