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一般条款与条件(下称“一般条款与条件”)包含了约束客户(下称“客户”)和Swissquote Bank Ltd (下称“银行”)之间合同关系的重要规定。为方便阅读,阳性词汇可指代任何词性的词汇。
一般条款与条件
x一般条款与条件(下称“一般条款与条件”)包含了约束客户(下称“客户”)和Swissquote Bank Ltd (下称“银行”)之间合同关系的重要规定。为方便阅读,阳性词汇可指代任何词性的词汇。
1. 业务关系的基础
1.1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连同《开户申请表》、适用于银行提供的任何具体服务(如下定义)的条款与条件(下称“具体条款与条件”)、在这些文件中提及的任何文件(如有)以及对这些文件加以修订和/或明确用于补充这些文件的任何文件在下文中合称“本协议”,并且应当共同用于规管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
1.2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本协议适用于客户在银行于任何时候开立的任何及一切账户(下称“账户”)。
1.3 所有新业务关系,包括开立账户以及提供额外服务(如下定义),都应当由银行自行决定。只有在银行向客户确认新业务关系后,银行才会受本协议约束。
2. 银行服务
2.1 银行可以向客户提供各种服务(下称“服务”),并会在相关具体条款与条件中就任何此等服务规定银行认为适合的条款。银行可以自行决定不向某些客户或客户群体提供某些服务,或者仅允许其有限地使用某些服务。
2.2 银行可以为执行各类金融工具(例如证券、记账证券、非证券化权利、投资基金单位、商品以及一切相关衍生品、合同和期权等,下称“金融工具”)的交易(下称“交易”)提供平台(下称“交易平台”)。
3. 投资决策
3.1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客户承认银行对开展任何交易或者其它操作,既不提供法律、税务相关的或者任何其它性质的意见,也不提供任何投资意见或者其它建议。
3.2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银行网站上的信息(例如但不限于研究报告、投资理念和选择或其它工具的结果)、交易平台上的信息或者银行以任何其它形式(例如以硬拷贝或者电子形式)提供的信息,均不构成银行方面的招揽、要约、投资意见或者建议。银行不保证该等信息的正确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银行不对因其通过分销渠道独家发布或者向公众发布的任何信息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利润减少、精神损害、责任、税费、成本(包括律师费和其他专业费用)以及任何性质的任何其它负面后果(下称“损害”)承担责任。
3.3 客户或其授权之人发出的指示和指令(下称“指令”)应当基于其自己对客户个人(尤其是财务和税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资目的所作的评估及其自已对其所掌握信息的理解。
3.4 除非银行另有说明,否则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银行理解客户交易所涉及的金融工具对其而言是适当的。客户确认银行的上述理解,并且确认自己拥有开展交易所需的知识和经验。客户进一步确认其知晓适用于金融工具交易的法规、法令、业务条款、标准惯例以及其它规则,并且同意遵守前述各项。
3.5 客户承认,拥有所需的知识和经验并不能保证其交易取得成功。客户理解并承认,过去的收益和利润并不代表未来的业绩,并且银行并不保证取得任何利润或者免受损失。
3.6 客户了解,除非银行另行要求,否则,银行不了解或者仅部分了解他的个人情况(尤其是财务和税务方面的情况) 。
3.7 客户承认,其应自行负责,在考虑其个人情况(尤其是财务和税务方面的情况)、投资目的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后,作出投资决策并决定其所开展的交易是否合适;并且客户理解,他应当独自承担并同意承担与其投资决策相关的所有(财务、税务和其它方面的)后果。银行同意代表客户执行交易的事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意味着银行建议该交易或者认为该交易对客户是合适或适当的。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审查客户所开展的交易的合适性和适当性,并且没有义务向他提出这方面的意见。
3.8 客户接受,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其应自行负责管理和监控交易后建立的任何头寸(下称“敞口头寸”)。客户同意经常性地查询交易平台和/或他的账户,并且不断监控敞口头寸。
4. 风险
4.1 客户接受并承认,金融工具交易可能具有相当高的投机性,可能涉及重大金融风险,并可能导致发生相当于或超过客户存入金额的损失。关于每一项服务所涉及的风险描述,请参阅相关具体条款与条件。
4.2 客户应当自行承担订立所有交易的风险,并且在一切情况下均应当自行对交易及其结果负责。客户同意承担其开展交易所涉及的风险。
5. 提供跨境服务(地方限制)
5.1 客户接受并理解,银行的政策是不鼓励居住在境外之人立约使用其服务。客户确认,其主动采取措施要求开立账户,并且银行没有就此与其接洽;如果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客户承诺不完成开户流程。
5.2 客户了解,基于其居住地和/或身份,银行可能不能为其提供银行的全部或者某些服务和/或产品。
5.3 同样,由于客户的居住地或其目前所在位置,客户可能不能访问银行的部分或整个网站。在银行网站所包含信息的发布违反某些国家现行法律的情况下,本条尤其适用于居住在那些国家的客户。
6. “非美国人士”或“美国人士”身份声明
6.1 根据瑞士和美利坚合众国(“美国”)之间签订的合作促进《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FATCA”)实施的协议
(FATCA与该协议合称“FATCA法规”),本银行已与美国税务机关(“IRS”)签署了《合格中介协议》及《外国金融机构协议》。除非获得特殊许可,否则只有“非美国人士”身份的个人方可在本银行开立账户。
6.2 如客户为个人,则须确认:
a) 客户是一名“非美国人士”,即他/她不是美国公民(不论是单一国籍、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并且不具有“外籍居民”身份(例如不持有“绿卡”并且在当前年度以及过
去的两年间均不是美国长期居民)。此外,客户确认,根据美国税法,其本人是所持证券及其所产生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如美国与客户的居住国存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则对于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收入,客户申请且本银行批准客户获得美国预提所得税减免。在该情况下并视情况而定,本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交额外文件。如客户符合美国标准,本银行亦有权要求客户提交其它文件;或
b) 客户是一名“美国人士”,即他/她是美国公民(不论是单一国籍、双重国籍还是多重国籍)或具有“外籍居民”身份(例如持有“绿卡”或在当前年度以及过去的两年间均为美国长期居民)。此外,客户确认,根据美国税法,其本人是所持证券及其所产生的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如客户已经是或将成为美国人士,FATCA法规要求客户向本银行提供表W-9。客户向本银行提供表W-9,即代表客户同意本银行直接或间接向IRS、本银行的扣缴义务人和托管人或任何相关方提供与客户及其在本银行账户有关的保密和个人信息,例如,客户的身份、姓名和地址、纳税人识别号(“TIN”)、账号、账户价值、收入和利得以及IRS表等文件。客户特此不可撤销且同意本银行进行上述披露,并完全免除本银行在瑞士或任何其它禁止披露上述信息的适用法律项下所负有的银行保密和/或数据保护义务(“银行保密豁免”)。
6.3 如客户为非个人,则须确认:
a) 客户为“非美国人士”,即其不在美国创建、注册或成立,也不因任何其它原因属于美国人士。此外,客户确认,根据美国税法,其本人是所持证券及其所产生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如美国与客户注册或成立所在国家存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则对于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收入,仅当银行接受到所需文件,客户申请且本银行批准客户获得美国预提所得税减免。在该情况下并视情况而定,本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交额外文件;或
b) 客户为“美国人士”,即其在美国创建、注册或成立,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属于美国人士。此外,客户确认,根据美国税法,其本人是所持证券及其所产生的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如客户已经是或将成为美国人士,FATCA法规要求客户向本银行提供表W-9。客户向本银行提供表W-9,即代表客户同意本银行直接或间接向IRS、本银行的扣缴义务人和托管人或任何相关方提供与客户及其在本银行账户有关的保密和个人信息,例如,客户的身份、名称和地址、纳税人识别号(“TIN”)、账号、账户价值、收入和利得以及IRS表等文件。客户特此不可撤销且同意本银行进行上述披露,并完全免除本银行在瑞士或任何其它禁止披露上述信息的适用法律项下所负有的银行保密和/或数据保护义务(“银行保密豁免”)。
6.4 如根据美国税法,客户不是所持证券及其所产生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则客户应通知本银行并告知收益所有人的详细信息。
6.5 如客户为个人,若其“非美国人士”身份有任何变更,应立即告知本银行。在该情况下,FATCA法规要求客户在90天内向本银行提供表W-9,并且自收到表W-9时起,上述银行保密豁免应生效。如未提供表W-9,即表示客户承认,根据FATCA法规,本银行应(a)以汇总形式向IRS汇报客户的账户详情;(b)在相互协助程序下向瑞士联邦税务局提供有关客户账户的特定信息,瑞士联邦税务局可能会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与IRS交换此信息;及(C)在根据FATCA法规规定的某些情况下,根据美国税法对客户的收入和收益征收30%的预提所得税。
6.6 如客户为非个人,若客户的“非美国人士”身份或其 FATCA身份有任何变更,应立即告知本银行。在此情况下,FATCA法规要求客户在 90 天内向本银行提供表W-9
(在客户身份变更为“美国人士”的情况下)或表W-8
(在客户的FATCA身份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在客户身份变更为“美国人士”的情况下,则自本银行收到表格W-9时起,上述银行保密义务豁免完全生效。如未提供表W-9或表W-8,即表示客户承认,根据FATCA法规,本银行
(a)可能有义务以汇总形式向IRS报告客户的账户详情;
(b)可能有义务在相互协助程序项下,向瑞士联邦税务局提供有关客户账户的特定信息,瑞士联邦税务局可能会根据避免双重税收协定与 IRS 交换此信息;及(c)在 FATCA法规规定的某些情况下,可能根据美国税法对客户的收入和收益征收30%的预提所得税。根据FATCA法规,银行还可能要求客户提交其它文件/证明以证实客户的 FATCA身份。
6.7 客户承认,为法律和运营之缘故,本银行现有政策禁止美国人士交易任何美国证券(不论是在美国市场或其它市场上市)和本银行的交易平台所销售的投资基金。基于该现有政策,如客户在成为美国人士时账户中持有美国证券,则客户同意,账户中所持有的所有美国证券应及时出售(本银行无事先通知之义务),并且,如客户未在90天内提供表W-9,则该等美国证券的出售所得可根据“后备预扣税”以出售时的适用税率(当前税率为28%)缴付予 IRS。
7. 税收居所
7.1 2014年7月21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发布了《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标准》(下称“标准”)。该标准及其现行和未来的相关国际和国内法律
(以下统称“AEOI法规”)规定至少签署了一份自动交换涉税信息协定的政府(下称“申报税务管辖区”):
a) 从其财务机构收集详细的账户信息,并且
b) 在两个税务管辖区已经订立交换涉税信息的双边协定的前提下,要求其各自的有关部门每年与其他申报税务管辖区自动交换该等信息。
由于瑞士是一个申报税务管辖区,本行作为一家瑞士财务机构,必须执行加强的尽职调查程序,可能需要根据AEOI法规的要求,向瑞士有关部门——即瑞士联邦税务局(简称“SFTA”)——申报某些财务账户信息。
7.2 客户理解,本行可能需要执行加强的尽职调查程序,以记录客户的税收居所,包括客户不属于申报税务管辖区税收居民的情形。在上述情况下,尤其是在开户流程中,客户应当:
a) 确认其税收居所(即依据各税务管辖区的国内税法,客户被视为税收居民的各个税务管辖区);
b) 向本行提供一个或多个有效的纳税人识别号码(“TIN”
)或(各税务管辖区为AEOI目的而确定的)任何其他具有同等识别功能的完整号码,
c) 向本行提供其出生日期,并且
d) 应本行要求,提供任何合理的文件或解释,作为上述内容的证明。
此外,如果客户必须被视为一个实体,则客户应当:
a) 确认其性质属于申报财务机构、非申报财务机构、主动非财务实体或被动非财务实体,
b) 确保提供每位控制人(定义参见AEOI法规,并且前提是依据AEOI法规,该实体必须被视为拥有一位或多位控制人)的税收居所、TIN和出生日期信息,并且
c) 应本行要求,提供任何合理的文件或解释,作为上述内容的证明。
7.3 客户理解,本行可能须向SFTA申报某些客户信息以及(如相关)有关该实体控制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地址和出生日期)以及某些客户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的余额、利息、分红和出售所得)。客户理解,SFTA进而可能将这些信息移交给客户依据AEOI法规被视为税收居民的各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但仅限于瑞士与其他申报税务管辖区已经签署涉税信息交换协定。客户一旦同意通用条款和条件,即表示客户特此确认,在本行自行全权酌情确定依据AEOI法规必须申报此等信息的前提下,可向SFTA申报此等信息。
7.4 客户承认,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些申报税务管辖区的有关部门进而可将其信息用于AEOI法规规定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
7.5 如客户的税收居所、TIN或任何其他相关情况发生变动,应立即通知本行。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及时向本行提供本行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文件或解释,以遵守AEOI法规。客户理解,如果提供给本行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本行可能需要将客户申报为不止一个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收居民。
7.6 客户理解,如果其向本行提供不正确的信息,不论是故意还是疏忽所致,客户可能会被任何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7.7 在遵守以上规定时,客户可能需要征求税务顾问的意见和/或查阅公开来源信息。
7.8 在不影响上文规定效力的前提下,客户还可能属于美国人。因此本条的规定必须结合第6条的规定阅读。
8. 市场规则
8.1 客户承认并接受,交易须遵守在该交易执行、清算和/或结算以及/或者与该交易相关的金融工具的托管所涉及的交易所、市场、清算中心、机构或者任何其它组织(在适用的情况下,包括银行所属集团的实体)的规章制度、规则、规定、惯例和实务中设定的市场规则。客户承认并接受,该等市场规则可以向所涉及的组织授予广泛的权力,尤其是在特殊情况下或者不良情况下。
8.2 如果任何此等组织采取了影响交易或者敞口头寸的决策或措施,银行有权采取其自行认为对保护客户利益和/或银行利益而言可取的任何行动(包括将客户的任何敞口头寸变现)。客户应当受任何此等行动的约束,并且银行不对客户所遭受的任何损害负责。
9. 确认
9.1 于账户开立之日、与账户相关的任何交易或其他操作(例如支付)之日以及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被修订、更新或修
改的任何日期,为了银行的利益,客户向银行确认并同意如下:
a) 客户在法律上有能力并且未被禁止为与银行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达成任何及一切交易或其它操作之目的而行事,并且不受禁止他缔结此业务关系、使用交易平台或访问银行网站、或者与银行达成任何形式的交易或其它操作的任何法律或法规的约束。
b) 如果客户为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机构、合伙、非法人社团、无法人资格实体或者其它非自然人,客户是依据其组建所在管辖区域的适用法律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并且会以书面形式告知银行其代表或代理人的任何权力变化。客户确认,如果不提供此书面通知,银行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并且任何官方公告对银行都没有约束力。
c) 客户已经取得所有必要的(公司或者其它方面的)同意和授权,并且有能力与银行建立业务关系。
d)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的前提下,记入账户贷方的款项和资产之上当前不存在并将继续不存在任何押记、权利负担、扣留权、质押、留置权、约束或者其它形式的担保。
e) 客户了解并且承诺遵守适用于其(尤其是由于其居住地和国籍而适用于其)的所有法律、市场规则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与外汇管制相关的所有法规和要求。
f) 客户确认,其遵守其承担财政责任所在(一个或多个)国家的税务机关的所有税收规则和要求。银行只能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对客户的财务稳健性加以核实。同样,第22.2条适用于客户向银行提供关于他财务稳健性的信息和文件资料的责任。银行不负责就与所有账户相关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税务责任或义务向客户提出建议。如有需要,客户会要求税务专家提出建议。
g) 客户给予银行的信息是完整、准确、最新并且不具误导性。
9.2 客户承诺,在本协议、《开户申请表》中或以其它方式向银行提供的任何信息如有任何变化,不论信息是关于他自己的、他所授权的任何人还是受益所有人的,其将立即书面通知银行。
10. 客户资产
10.1 银行可以(但没有义务)将其为客户持有的所有款项按银行选择的汇率兑换为其视为必要或可取的任何货币,以履行以该货币计值的客户义务或责任。
10.2 当客户向银行下达指令要求在任何指定时间开展某一交易时,银行有权使用客户的资产担保客户向银行负有的与该交易有关的实际或潜在义务。
10.3 如果资产被记入客户账户贷方,而客户知道或者本着诚信理应知道该资产被错误地记入贷方,客户应当立即告知银行上述贷方记录,并且应当将资金返还给银行指定的账户。如果资产被记入客户账户贷方,并且客户本着诚信理应怀疑该资产记入其账户贷方是否是正确的,客户应当立即告知银行上述贷方记录。
11. 留置权和抵销权
11.1 为担保客户在任何时候对银行负有的任何现在或将来的(包括纯属假设的)债务或其它义务,客户在此针对客户的所有账户及其在银行或其它地方持有的所有款项、敞口头寸、金融工具和客户账户中的任何其它财产及其产生的所有收益,向银行授予留置权和抵销权。
11.2 银行有权随时并且不经事先通知(定义如下),用银行对客户的任何债权抵销银行的任何应付金额,不论该等债权是否到期,并且不论该等债权以何种货币计值,或者在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的情况下,不论该等贷款是否有担保物作担保。即使银行和客户的债权并非完全相同,银行仍有权进行抵销。银行应当将其依据本条款进行的任何抵销告知客户。
11.3 如果客户违反其对银行应尽的任何义务,银行还有权随时并且在允许的情况下不经事先通知或办理任何进一步手续,通过强迫出售或私下出售的方式,以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和顺序实现或使用对客户资产的留置权。在适用法律——尤其是关于担保物变现的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为金融工具出售或使用之目的,金融工具的价值应当是银行参考公共指数或银行采用其选择的其它方法合理确定的该金融工具的市场价值。双方同意,在本协议中规定的估值方法应当被视为具有商业合理性。
11.4 银行也有权在任何时候对客户的多个账户在相互抵销后进行净额结算,不论该等账户的类型或其所采用的计值货币。即使银行的债权和客户的债权并非完全相同,如果相互抵销的债权构成存放在银行或其托管人处的物品或抵押品的归还,或者受限于异议或例外情况,银行也有权在相互抵销后进行净额结算。银行应当将其依据本条款进行的任何净额结算告知客户。如果应付金额以瑞士法郎以外的货币计值,其应当按照银行确定的汇率兑换为瑞士法郎。
12. 联合账户
12.1 如果不止一个人作为客户签订本协议,他们应共同为联合账户持有人。针对联合账户持有人依据本协议或其中任何部分享有/承担的所有债权和义务,包括欠付银行的任何金额,不论是当期的还是未来的,即使该等责任是因某一联合账户持有人的单方行为而引起的,每一联合账户持有人均是《瑞士债法典》(CO)所定义的连带债权人和连带债务人。
12.2 银行有权向任何一个联合账户持有人发送和提供所有的通知及任何其他通讯,并且此等通知和其他通讯应当被视为已经适当送达给所有联合账户持有人。
12.3 除非与银行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每一联合账户持有人应当拥有操作账户的完整权限,并且应当有权独自并不受限制地处置账户中的任何或一切资产。尤其是每一联合账户持有人有权独自向银行发出指令,指定代表联合账户持有人的任何授权人士,以及终止与银行的关系。任何此种指令或行为应当约束所有其他联合账户持有人,并且银行不对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害负责。尽管有前述约定,并且不论是否有单独签字授权,银行有权但是无义务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要求所有联合账户持有人做出联合指令。
12.4 在任何联合账户持有人死亡的情况下,银行有权执行其从健在的联合账户持有人或者从已故联合账户持有人的继承人处分别收到的任何指令,包括注销账户的指令。然而,如果银行无论因何等原因决定不执行其从健在的联合账
户持有人或者从已故联合账户持有人的继承人处收到的指令,他不应当对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害负责,除非有证据证明银行有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此外,银行为保护其自身免受任何损害,可自由采取其视为适当的行动,要求提供其视为适当的文件,并在其视为适当的情况下限制账户中的交易或其他操作。对银行在收到上述联合账户持有人死亡的书面通知之前收到的指令所产生的或者账户清算导致的账户中的任何借方余额或损失,已故联合账户持有人的遗产继承人应当以及健在的联合账户持有人应当继续分别向银行负责。
13. 处置权
13.1 只有告知银行的那些签名才被视为有效,直到客户通知银行这些签名将被修改或撤销之时为止,而不论是否有任何官方登记(例如任何商业登记簿)或任何其他通讯。如果若干人能为账户或代表客户签字,此账户的签字权被视为单独的,除非与银行另有书面协议。
13.2 客户可以使用银行网站上提供的银行标准格式,授予第三人一项无限制的授权委托书(但无替代权),在银行接受上述委托书后,获得授权的人可以在与银行业务关系的各个方面代表客户。原则上,如果未使用银行提供的格式,银行不接受该授权委托书。
13.3 银行可以要求对相关签名加以核证。授权委托书一经授出始终有效,直到银行收到客户撤销委托的书面通知之时为止。授权委托书并不会因客户死亡或无法律行为能力而失效。
13.4 如果客户授权的任何人在法律上或其他方面无行为能力,客户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立即告知银行。在收到此书面通知之前,或者客户自己丧失行为能力而未适时告知银行,因此无行为能力所产生的任何损害都由客户承担。任何官方公告对银行都没有约束力。
14. 通讯和指令银行通知
14.1 银行对客户的所有通知或通讯(下称“通知”)通常将通过在客户账户中(包括交易平台)刊载通知的形式作出。银行可以自行决定以任何其它通讯方式发布任何通知,例如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客户明确同意也可以电子形式接收信件,并且了解和接受电子信息传输所可能导致的任何后果、损失和风险。
14.2 客户应当确保银行可以随时以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形式联系到他或他授权的任何人。如果银行自行认为符合自己利益和/或客户利益,即使客户已发布相反指令,银行也可以(但没有义务)联系客户,而不会因联系上(或未能联系上)客户而招致任何责任。
14.3 当在将银行发送给客户的所有通知送达到客户最近提供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传真号码时,通过电话口头提供时或者在交易平台上、账户中或在银行网站上提供时,该通知被视为已经适当送达给客户。
14.4 银行通过信函发送的通知,在发往瑞士地址的一个工作日后或者发往外国地址的四个工作日后,应当视为已经适当收到。如果银行没有客户的有效地址,银行地址应当被视为客户的地址;在这种情况下,发送日期应当为在银行所持的通知副本上的日期、在邮件列表上的日期或者在通知
上发现的任何其它相关日期。
14.5 银行以传真发送的通知应当在收到成功传输报告后视为已经适当收到。银行在交易平台上、账户中或者银行网站上、通过电子邮件或者电话(在相关情况下)刊载、发送或给出的通知,一经刊载、发送或给出,即应当视为已经适当收到。为注意到银行的任何通知,客户有责任经常查询交易平台、其账户和银行网站。
14.6 根据客户的明确要求,银行可以破例同意保留其通知。银行保留的通知应当视为在该通知上显示的日期适当发给客户并已被客户收到。客户承诺至少每十二个月领取一次此等保留的通知,并且同意,银行可以在十二个月期满后销毁其为客户保留的通知。客户免除银行与此有关的任何及一切责任。
客户指令
14.7 一般而言,客户应当通过账户或交易平台提交指令。如果客户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指令,银行会尽到业务上应尽的勤勉,将签名与在银行预留的印鉴相比对,以验证签名的真实性。
14.8 银行被授权(但没有义务)执行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者任何其它电子通讯方式发布的所有指令,即便这些指令没有随后得到有原始签名的书面形式确认。然而,银行保留仅在取得有原始签名的书面形式确认或以银行要求的形式作出的确认后,或者为验证之目的采取进一步措施后执行指令的权利。银行不对此确认要求或此进一步措施引起的延误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负责。除非明确标注为就以前发出的指令所作的确认,否则银行不对重复执行上述指令承担责任。
14.9 客户需自行对使用他的密码和其他个人识别码(下称“识别码”)发出的全部指令和通讯、以及使用他的识别码开展的所有交易及其他操作负责。银行应当将使用客户识别码的任何人或者使用正确的识别码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定义如下)验证身份的任何人视为有权代表客户行事,即使其没有授权委托书。即使识别码是在欺诈、非法和/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所使用,银行不对客户由于使用其识别码进行的指令、通讯、交易或其他操作(例如支付)所遭受的任何损害负责。
14.10 为保护客户的识别码,并确保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不会使用银行提供给客户的交易平台或者客户的账户,客户应当采取任何及一切必要措施。银行xx建议客户定期改变其密码。如果客户以他人可获取的方式将他的识别码或任何其他保密信息存储在他的计算机或者任何其它地方,他将自行承担风险。如果客户怀疑他的识别码已被未经授权第三方所知晓,并且如果需要禁止访问交易平台和/或他的账户,则客户应当立即告知银行。客户应当承担与锁定和解锁交易平台或者他的账户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及一切后果。
14.11 银行可以自行决定,在不给出任何理由并且也不对其决定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负责的情况下,拒绝执行其认为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规定、市场规则或者银行内部或外部规则的指令。
14.12 银行有权在任何时候撤销或者纠正错误执行的任何交易和其它操作(例如支付和金融工具的转让)。
14.13 客户承认,即使某一发出的指令在客户要求撤销、撤回或
者修改之时尚未被执行,也可能不能撤销、撤回或者修改该指令。客户承认,其应自行对任何撤销、撤回或修改正在被执行中的指令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负责。
14.14 在遵守本协议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客户的所有指令和其他通讯都应当以银行要求的语言发出。
电话
14.15 银行在执行交易之前通过电话给出的任何价格被视为是指示性的。银行不保证通过电话开展的交易会以交易平台上显示的价格进行。相关价格是记入客户账户中的价格。
14.16 银行不对客户由于(但不限于)信号接收不良或有误、客户所在场所的背景噪音、使用的语言等因素导致在电话沟通中出现误解所遭受的任何损害负责。
互联网
14.17 银行向客户提供通过互联网以及(视情况而定)通过其它电子通信方式(例如移动应用程序)(下文统称“互联网”)开展交易和其它操作(例如支付)的选择。银行保留自行决定进行技术维护的权利,在技术维护期间,可能不能访问交易平台或银行网站,并且也可能无法开展交易和其它操作。
14.18 客户应当对与他在技术上使用交易平台和/或他的账户相关的任何损害负责。客户应当使用适当的硬件和软件,以连接至交易平台和/或他的账户。
14.19 客户了解使用交易平台或银行网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互联网的固有风险,包括使用公开、广泛公共网络将数据从客户传输至银行以及从银行传输至客户的风险。他也了解,即使发送者和接收者都位于瑞士境内,数据经常以一种不受监管的方式传输至瑞士境外。即使数据本身被加密,发送者和接收者有时是非加密的,以至于第三方可能推测出他们的身份。
14.20 银行明确表示不对客户与传输错误和失败(包括指令传输延误、误解、重复等)、故障(例如由于任何维护造成的)、速度慢、超载、传输停止、技术缺陷、服务中断(例如系统维护)、干扰、侵扰、非法攻击(例如黑客攻击)以及电信装置和网络的故意堵塞(例如“邮件轰炸”
、阻断服务)相关、或者与电信和网络运营商、交易所、结算或清算系统、其它金融服务提供者或者客户(包括客户的硬件和软件)的其它故障、错误或者缺陷相关而发生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14.21 银行对通过互联网传输和公布的数据的正确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作任何保证。尤其是,与账户相关的数据(例如账户中的账户余额)和公共领域的信息(例如证券交易所价格或汇率)不应当具有约束力。客户特别了解下列互联网特定风险,银行对此不承担责任:
a) 未充分了解系统以及有缺陷的安全措施可能导致未经授权的使用。客户了解,他的账户可能会被感染客户硬件或软件(例如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或者数据载体交换)的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程序侵入,或者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不当使用。客户使用的硬件和软件应当始终来自可信赖的来源。客户负责提醒自己必要的安全措施(例如防病毒程序、防火墙),并且负责采取这些措施;
b) 互联网提供商编制的用户统计数据可用于推断出客户已与银行进行联系;
c) 客户以外的人对客户硬件和软件的使用会带来额外的风险。如果客户以一种可存取的方式在其硬件上使用和存储任何信息(尤其是他的密码、用户ID、投资组合信息、对账单等),应自行承担风险,并且对所有后果负全责。
14.22 客户承认,某些软件组件,例如编码算法,可能会受到某些国家的限制(尤其是进口和出口)。客户必须自行了解相关情况,并且应当对与此相关的风险自行承担责任。针对违反对受限制软件组件进口、出口和使用有约束力的规定的行为,银行不承担责任。
一般规定/责任
14.23 银行应当尽到业务上应尽的勤勉,验证客户或者其授权之人在任何书面指令上的签名。银行没有义务采取进一步验证措施,并且不对弄虚作假、识别错误或者第三方滥用导致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14.24 使用邮寄、快递、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服务或者任何其它通信方式产生的任何损害,例如延误、误解、传输或其他错误、数据丢失、重复、技术性错误、超载、(系统)失灵或中断、故障、干扰等,都应当由客户承担。
15. 确认、xxx投诉
15.1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对交易和其它操作的确认只会在账户中提供。
15.2 客户应当立即核实从银行收到的或者在其账户中提供的所有报表、确认、报告和其他类似文件(下称“报告”)的内容。客户的任何投诉(例如,关于任何买卖指令的执行或不执行,以及对从银行收到的报告或通知的任何异议)都必须在收到相关报告或通知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做出,但是不得晚于收到后三十天。在此期间后,有关的执行或不执行或者(如适用)报告或通知都应当被视为得到批准。客户对延迟提出投诉的后果承担责任。
15.3 如客户预期将收到某项报告或通知,但实际并未收到,客户应当立即告知银行。
15.4 对账户或托管账户对账单所作的明示或默示承认,应当被视为构成对其中包含的所有项目的批准,也构成对银行所作任何保留的批准。
16. 责任
16.1 银行将尽到对任何瑞士境内银行所要求的业务上的一般勤勉,以履行其对客户负有的合同和法律义务。银行仅对因欺诈或重大过失违反银行在适用瑞士法律或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引起的直接损失对客户负责。尤其是,银行不对以下情况负责:
a) 因访问和使用或者任何妨碍访问和使用银行网站、客户账户和任何交易平台,使用其中提供的信息及服务而产生的损害;
b) 因银行根据法律要求和/或本协议合法介入(包括敞口头寸的变现)而产生的损害;
c) 因第14.20条和第14.21条中描述的事件或者与互联网相关的任何风险变为现实而产生的损害;
d) 直接或间接因超过银行合理控制的特殊情况而产生的损害,银行可以合理酌情确定该情况,且该情况仅影响银行一部分,它们可能包括(但是不限于)(i)技术困难(例如,电力中断、信息技术或通信渠道和设备故障或者失灵),(ii)由于任何原因导致银行网站或交易平台不能访问和/或出现故障以及/或者用于访问上述交易平台的软件不工作或出现故障,(iii)已宣战的或一触即发的战争、恐怖袭击、革命、民乱、飓风、地震、洪水和其它自然灾难,(iv)强制性规定、当局采取的措施、骚乱、罢工、停工、抵制行动、封锁以及其它重大劳工争议,不论银行是否是该等冲突的一方,(v)任何市场的暂停、停止或关闭,(vi)对在任何市场上的交易强加限制、或者特殊或不寻常条款,(vii)任何市场或任何金融工具出现市场混乱或者异常动向,(viii)银行认为对维护有序市场构成障碍的任何其它行动或事件,包括银行的合约对方或者重大业务关系方破产或违约,以及(ix)可以被定义为“天灾”的任何其它情况(下文统称“不可抗力事件”)。
16.2 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间接的、累积的或者后续的损害负责,并且也不对因客户未能减轻任何损害(尤其是未能采取及时措施以阻止潜在损害或者降低现有损害,而该等潜在损害或现有损害属已知或可预见的、或者如果客户已尽适当的注意和勤勉理应知晓或可预见的)而导致的损害负责。例如,在银行网站、账户和/或交易平台不能使用
(例如由于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客户应当使用任何可用的发送指令手段(例如电话)或者使用其他银行或经纪人提供的服务(例如抵补他的敞口头寸或类似头寸)。
16.3 银行可以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并且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选择并指定的第三方应当具有能力、资质并得到适当授权,使其得以开展指定其负责的职能和服务。然而,在因任何该等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任何损害的情况下,只要银行在选择并指定上述第三方时尽到了应尽的注意,银行即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一经客户要求,银行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对第三方的权利转让给客户。
16.4 如果银行未能尽到业务上应尽的勤勉,在任何情况下,银行对由于其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指令而使客户遭受的任何损害应负的责任应当限于与客户利益损失相等的金额。
17. 赔偿
17.1 客户特此同意,对于银行由于下列情况或与其相关而可能遭受或发生的任何损害、任何其它成本(由银行自行合理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收债公司服务费以及内部处理费用)以及任何承诺(现在、将来、假设性、预料之外或者其它方面的),客户应对银行进行赔偿并使其免于受损:(i)客户未能完全并及时地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中任何部分,(ii)客户未能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和法规,(iii)银行为保护其利益,或执行本协议及银行与客户之间任何其它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及执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交易而采取的任何措施,(iv)违约事件,(v)客户提供的不正确、不完整和/或误导性的确认和信息,尤其是关于他的财务情况的,例如美国人士身份以及类似信息,(vi)与账户相关的冻结令、扣押、没收或者类似程序,不论是民事的、刑事的还是行政的,或者
(vii)与(i)-(vi)相似的任何事件。
17.2 这些赔偿应当附加于银行根据本协议或适用法律可能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赔偿或索赔。
17.3 即使本协议或者其任何部分终止,本第17条中规定的义务也仍然有效。
18. 针对客户的费用和收费
18.1 银行有权从任何账户中扣除在银行网站上显示的当前费用列表中规定的或另行书面约定的费用、佣金和成本。
18.2 银行保留在任何时候修改其费用、佣金和成本的权利,并且应当将该修改相应地告知客户。除非银行在其通知中另行告知,否则,如果客户没有在通知日期后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反对该修改,应当视为已批准该修改。
18.3 对于根据客户指令或为其推定利益而开展的任何非标准化服务,如果在银行网站上没有相关说明,但是根据一般经验通常应当对其支付报酬,银行可以自行计算一个合理报酬并从账户中扣除。
19. 银行的财务利益
19.1 客户承认并同意,银行可能会因其向客户提供的服务而直接或间接地从第三方(包括Swissquote集团中的实体)收到费用、佣金(例如销售、分销、跟随或收购佣金)
、再贴现、赔偿、折扣/贴现或其它利益(下称“财务利
益”)。客户承认并同意,财务利益的性质、金额和计算会发生变化。可以在银行网站上与费用和佣金相关的网页上公布的信息表中找到关于财务利益的更多信息。客户可以要求银行向其提供与财务利益相关的更多信息。
19.2 客户放弃与财务利益相关的任何权利主张,并且同意银行可以保留这些财务利益,作为对其服务的额外补偿,或者将其再分配给其认为合适的第三方。如果财务利益支付引起利益冲突,银行应当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保障。
20. 银行客户保密和数据保护
20.1 法律要求银行对客户与银行间的关系严格保密。银行可能根据适用法律、市场规则或与各第三方的合同被要求将与客户、账户、账户的受益所有人以及与账户相关的任何其他人有关的个人、财务以及其它资料(下称“个人资料”
)披露给当局、经纪人、托管人、某些产品的发行人等。
20.2 如果根据第21.1条或者为保护银行和/或客户的合法利益而有必要,客户可以免除银行的保密义务(包括银行业保密)。这尤其适用于:
a) 在客户对银行采取任何法律行动的情况下;
b) 如果银行需要就其针对客户或第三方的债权获得担保,以及将客户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物变现;
c) 在银行对客户提起的债务追偿程序或其它程序中;
d) 如果银行是客户公开指控或者向瑞士或外国当局指控的对象;
e) 国内或跨境支付或转账。银行有权将客户的信息,尤其是他的姓名/名称和地址、IBAN(国际银行账号)或者他的
账号,告知相关银行(尤其是银行在瑞士和国外的代理银行)、瑞士和国外支付交易系统的运营商(例如,瑞士银行同业结算[SIC]、SWIFT(全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以及受益人;
f) 国内和跨境交易和其它操作(作为公司行动或其它行动的一部分)、以及SIC/SWIFT执行的交易。银行有权将最终受益账户持有人、登记股东或者交易或其它操作中涉及的其它当事方的姓名/名称、地址、IBAN、账号或托管账号告知有关银行、中央证券托管机构和瑞士及国外系统运营商;
g) 在下列情况下向银行的有关合约对方、有关当局或者任何其他有关第三方披露个人资料:因客户根据国内或国外市场规则进行金融工具交易,此等披露对上述交易或相关交易根据适用市场规则得到执行并且/或者避免下列情况而言是必要的:(i)客户账户或银行账户被冻结,(ii)银行与合约对方的合同被终止,(iii)银行被起诉或被提起其它程序,以及/或者(iv)发生可能给银行造成负面后果的事件;
h) 银行网站上的专用通知中描述的任何其它情况(可不经事先通知客户而不时修改)。
20.3 客户接受并同意,银行根据《瑞士数据保护法案》处理其取得的个人资料,尤其是为开展交易和其它操作、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服务、履行法律要求、维护客户关系、营销其产品和服务、以及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目的。
20.4 客户同意并明确授权,银行依据第20.2 h)条所述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专用通知中的条款,与在瑞士或国外的 Swissquote 集团中的其它实体交流与客户相关的信息
(包括个人资料)。此同意和授权也被视为已经给予 Swissquote 集团中的相关实体,该等实体也被授权依据适用法律处理客户的此等信息。
20.5 客户承认并同意,一旦个人资料被转移至瑞士境外,通常不再受瑞士法律保护而须遵守适用法律,并可根据任何适用法律被传送给第三方或当局。
20.6 客户了解,即使发送者和接收者都在瑞士境内,通过互联网传输的任何数据经常以一种不受监管的方式传输到瑞士境外。即使数据本身已被加密,但可能因为发送者和接收者有时并未经过加密,以至于第三方可能推测出他们的身份。
20.7 客户还承认,银行可以使用第三方供应商的软件,而客户使用上述软件的计算机或装置的IP地址可能会被该第三方供应商(可能并不位于瑞士境内)知晓。客户承担任何及一切相关后果,尤其是与保密和数据保护有关的。
21. 第三方介绍的客户
21.1 如果客户是由第三方(例如介绍经纪人、资产经理或者第三方顾问)向银行介绍的,客户理解并同意,银行可能为该介绍或者其它服务的提供而向该第三方支付费用、佣金、再贴现、赔偿或者其它利益。这些报酬可以单笔交易为基础计算或者按其他基础计算,例如银行对客户收取的费用和佣金或银行所持有的客户资产。客户理解并同意,该第三方有权获取与客户和他的账户相关的信息。
21.2 银行不控制并且不保证客户从上述第三方可能已经收到或可能在未来收到的任何信息或建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如
果客户从介绍经纪人、资产经理或者任何其它第三方收到信息或交易建议,银行不以任何方式对由于客户使用这些信息或建议所产生的任何损害负责。
21.3 客户承认并同意,该第三方不以任何形式或方式代理或代表银行或以银行名义行事,并且绝对独立于银行或 Swissquote 集团中的任何实体。
21.4 客户理解,该第三方可能不受监管机构监管。
21.5 客户应当定期监控被授权开展客户账户中的交易或其它操作的任何人(例如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方)的活动。银行不对该被授权之人对银行发出的任何指令所导致的任何损害负责。
22. 洗钱
22.1 客户确认,他知晓反洗钱法律和法规施加的要求,并且为遵守所有适用的要求,他有义务与银行充分合作。因任何适用法律项下的反洗钱法律措施或监管措施而产生的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其他义务均予以保留。
22.2 客户有义务并且承诺向银行提供所要求的与他本人相关的或者(在必要时)与由客户(尤其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其或为其利益行事的任何第三方(例如受益所有人)身份相关的任何及一切信息和文件资料。
22.3 银行尤其可以要求为客户、账户中的资产、以及与他的账户相关的任何交易和其他操作的证明和经济背景提供相关信息和补充性细节。如果未提供该信息,或者银行认为该信息内容不够详尽,则无须事先通知客户,银行可以拒绝执行客户指令、推迟执行这些指令、冻结账户内资产、通知相关当局和/或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如果银行已经遵守了适用法律规定或者内部或外部规章条例,银行不对任何或所有这些措施引起的任何损害负责。
23. 对话记录
23.1 客户明确接受并同意,银行可以但没有义务记录银行和客户通过互联网和电话进行的谈话,并且制作银行和客户、客户的代表以及他账户的其他签字人之间分别进行的谈话和其他交流的笔录。
23.2 此等记录和笔录始终是银行的财产,并且客户同意,例如在任何争议的情况下或者在当局要求的情况下,它们可以被银行用作证据。银行可以自行决定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披露此等记录和笔录。
23.3 银行会根据其通常做法处理其制作的任何此种记录和笔录,并且可以不时地依据这些通常作法将它们销毁。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未记录通过电话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谈话,银行不应当承担责任。
24. 支付
24.1 客户应当及时支付根据本协议必须支付的任何金额,以使银行能为客户开展交易或其他操作,并且履行产生于交易或其他操作以及与其相关的任何及一切义务。
24.2 银行没有义务执行客户作出的没有保证金或者信用限额的指令。如果客户已经发出指令,并且该等指令的总金额超出可用信用余额或者授予客户的信贷安排,银行有权自行决定哪些指令(如有)将得到全部或部分执行,而不论银
行收到该等指令的日期或时间。银行也可以决定拒绝所有的相关指令。
24.3 客户了解,每个国家所运行系统的具体特点可能减慢或者甚至阻止支付或转帐的执行。
24.4 支付指令或收款如违反适用法律、监管规定或者当局的官方命令,或者在某些其它方面与银行的内部或外部规章制度不一致,则本银行没有义务执行此类付款指示或处理此类收款。
24.5 客户了解,外币支付通常通过位于发行该货币国家的银行完成。客户也了解,某些国家(例如美国)对某些其他国家实行贸易禁运或者类似措施。客户应当基于这些贸易禁运或类似措施审查其支付指令,并且,如果相关支付可能被某一银行、组织或任何其他机构禁止或者需要遵守某一银行、组织或任何其他机构的任何其它类似措施,客户应当不发出此类支付指令。银行没有义务基于这些贸易禁运或类似措施审查客户的支付指令,并且不对客户由于贸易禁运或类似措施的适用所遭受的任何损害负责。
25. 外包
25.1 为外包其全部或部分业务,银行保留在瑞士或瑞士境外向第三方采购服务的权利,包括Swissquote 集团内的实体。此种被外包的业务在适用法律和法规要求的范围内仍由银行承担责任并监管。如果涉及客户的个人资料,银行会依据适用法律确保对其保密。
25.2 目前被外包的业务涉及开户文件的存储和存档以及IT数据库的维护;这些业务均外包于瑞士境内。外包业务的相关信息可在银行网站上的专门通知中查找,银行可以不时地修订该等通知,而无须事先告知客户。
26. 知识产权
26.1 交易平台和银行网站的全部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在任何时候均为银行或者第三方所有权人的唯一和专有财产。除了享有非排他性的按照本协议规定访问并使用的权利以外,客户对该等知识产权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利益。客户不得复制、修改、反编译、反向工程、变更银行知识产权或其运用方式、或者制作银行知识产权或其运用方式的衍生品。任何违反上述约定的行为都将被指控。
26.2 银行明确禁止客户直接或间接地使用任何装置、软件或者其他技巧操纵或者试图操纵银行就任何交易平台或客户账户提供的任何类型或种类的任何电子系统、界面、装置、数据供应或者软件的运行。
27. 违约事件
27.1 如果银行认为对保护自己有必要,尤其是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时或之后,或者如果以下列出的任何事件(以下分别简称“违约事件”)发生,或者在违约事件发生后的任何时间,银行有权自行决定并且无须向客户发出事先通知以进行以下活动:(i)终止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ii)立即或在指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地将任何敞口头寸变现,
(iii)根据依据本一般条款与条件授予银行的质押和净额结算权,变现客户置于银行的任何资产,(iv)取消任何或全部未完成指令,(v)冻结客户账户中的任何资产,
(vi)暂停履行其自己的义务,或者(vii)采取任何其他措施:
a) 客户由于任何原因未支付到期金额(例如交付额外保证金,如适用),或者未在到期日之前提供任何种类的担保。
b) 客户违反或者未遵守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或一切规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任何其他适用合同的任何或一切条款、或者交易条款。
c) 客户未履行对银行的任何义务、或者违反其xx、保证、确认或承认事项。
d) 客户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限。
e) 客户无清偿能力、停止活动,或者申请破产前程序或者任何其它类似程序。
f) 客户进入破产、重组程序、或者任何其它类似程序,包括根据《瑞士银行法》第27条采取的保护措施和/或根据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的银行和证券经纪人无清偿能力条例第47条采取的重组程序。
g) 已启动对客户的债务执行程序(包括丧失抵押物赎回权)
,或者客户不能或拒绝结清其全部或部分债务,或者不能或拒绝履行其财务义务。
h) 客户进入任何其它清算程序、或者应监管当局或法院要求、或者由监管当局或法院对其指定管理人、清算人或接管人。
i) 客户进入与上述e)至h)项中所述程序相当或类似的任何程序。
j) 主管机构要求银行或客户将敞口头寸或者敞口头寸的一部分变现。
27.2 除非银行另行决定,否则在上述e)、f)或h)项下列出的违约事件发生时,应视为本协议已在上述违约事件发生之前终止,并且以按银行选择的货币支付变现金额(定义如下)的义务取代在终止日期之时或之后到期的服务。
27.3 如银行在违约事件发生之后与客户终止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银行有权以按银行选择的货币支付变现金额的义务取代其履行在终止之日或之后到期的服务和义务。
27.4 “变现金额”应当由银行计算并且包括:
a) 在银行在终止之日在市场上假如已经执行了替代交易(定义如下)的情况下银行将实现的收入与银行将发生的费用
(重置价值)之间的差额。“替代交易”应当被视为一种
其对银行的财务效果与被变现的交易的效果相同的交易;
b) 加上在终止日之前应付给银行的任何金额;
c) 减去在终止日之前银行已经欠付的任何金额。
27.5 如果相关金额以银行选择的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则应当按照银行确定的汇率,将它们兑换成银行选择的货币。
27.6 不管为此目的特别约定的任何其它担保,银行应当被授权根据本一般条款与条件抵销变现金额。
28. 终止
28.1 银行或者客户都可以在任何时候、并且不必xx任何理由而终止由或就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业务关系。客户的终止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银行;银行也有权使用第13条中提到的其它方式之一向客户发出终止通知,例如通过账户或者交易平台。除非该通知中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业务关系应当终止并立即生效。
28.2 如果账户在终止通知之时仍有敞口头寸,客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敞口头寸变现或转移,否则银行保留将全部客户敞口头寸变现的权利,而不论该等变现是否会产生收益或损失。就上述交易而言,本协议应当继续约束银行和客户。
28.3 一旦终止业务关系,客户应当告知银行将其资产转移至何处。如果客户未在银行规定的截止期限内提供相关指令,银行有权(i)收取合理的账户维护费,(ii)安排向客户地址和/或客户在另一银行的安全托管账户(如被银行知晓)以实物或电子形式交付金融工具,以及/或(iii)变现任何金融工具,并将收益及任何贷方余额存放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的地方,或者以具有债务清偿效果的划线支票将其寄送至银行所知的客户最新地址。客户应当承担此种资产转移的所有相关成本以及任何其他后果。
29. 闲置资产
29.1 客户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防止在银行存放的金钱和资产闲置。客户尤其应当与银行经常联系,并且在那些可能导致银行与客户间联系中断的名称、地址、住所地(包括税务住所地)、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号码或者其情况的任何其它方面发生变更时,立即告知银行,并且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在该种情况下能重新建立起联系。
29.2 客户授权银行,一旦银行发现通过客户的通信地址无法联系上客户,或者在银行自行确定的某一期间内无法联系上客户,则银行可采取一切适当或必要措施找到客户或客户的受益人。如果此调查不成功,并且资产在任何适用法律范围内被视为闲置,客户承认银行可以依据任何适用的法律告知第三方存在这种关系。
29.3 银行应当从任何客户账户中扣除进行上述调查以及对客户闲置资产进行处理和监控所产生的费用。在银行与客户之间存在业务关系期间银行通常可扣除的其他费用和收费,只要该等关系存在,银行即可扣除。
29.4 如果偏离本一般条款与条件的措施假定符合客户利益(对此银行应自行决定),则银行有权采取该等措施。
30. 其他规定
30.1 银行保留随时修改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银行应当相应地通知客户。除非银行在通知中另有其它说明,否则如果客户在公布此等修订后使用交易平台,或者如果客户未在通知日期后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反对这些修订(以发生较早者为准),则应当视为客户已批准此等修订。
30.2 如果根据任何特定管辖区的法律,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以任何方式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其将不影响本协议剩余条款的合法、有效或可执行性,并且银行和客户应当努力达成协议,和/或以与该等受影响的条款的目的尽可能相近的合法、有效并可执行的条款替代此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
30.3 在客户死亡的情况下,银行保留进行调查、并要求将正式手续文件提供给银行的权利,尤其是继承证明和死亡证明。
30.4 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能根据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交易条件转让其任何权利和义务。
30.5 不论现在还是将来,若银行未执行或行使、或者延误执行或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则该等行为不得被解释成对此等权利的放弃,也不损害对此等权利的执行或行使。
30.6 除非另有约定 ,否则具体条款与条件以及任何其他具体规定或协议应当优先于一般条款与条件。在上述任何文件范围内,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具体规定应当优先于一般规定。
30.7 银行提供服务的日子应被称为“工作日”,星期六、星期日和银行在瑞士格朗/VD的所在地的任何公共假期不应当被视为工作日。
30.8 指代单数形式的词应当包括其复数形式,反之亦然,并且指代某一性别的词应当包括任何其它性别。
30.9 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中对人的任何提及都包括个人和法律实体。
30.10 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中提到的银行包括(在相关的情况下)银行的董事、经理、管理人员、雇员、继任人、代理人和其他代表以及集团实体和他们的董事、经理、管理人员、雇员、继任人、代理人和其他代表。
30.11 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中对法律、规则或者法律规定的任何提及包括此后对它们的修订。
30.12 银行提供的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的译文仅为客户方便之用。在英语、法语或德语原始版本(无论开立账户时使用哪一版本)与其任何译文出现任何冲突和/或不一致的情况下,及就任何解释目的而言,应分别以英语、法语或德语版本为准。
31. 适用法律和管辖区
31.1 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应当只受瑞士实体法约束并依其进行解释。这尤其也适用于中介保管的金融工具。
31.2 履行地、对居住在瑞士境外的客户的执行地、对产生于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或者与其相关的任何争议的专属管辖地、以及诉讼所在地都应当是银行在瑞士格朗/VD的所在地。然而,银行保留在客户居住地或住所地的有管辖权法院或者任何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上述程序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只能适用瑞士实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