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债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广州市天河区签署:
卖方(委托贷款委托人):芜湖长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xxx)
主要经营场所:xxxxxxxxxxxx0xxxxxx00x00000
电 话:010-68085396
委托贷款受托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注册地址:xxxxxxxxx00x
电 话:0838-6821192
买 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电 话:
鉴于:
1、卖方已通过委托贷款受托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借款人汕头卜高通美实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200,000,000元。截至基准日,卖方依法享有借款人汕头卜高通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本金为180,000,000.00元的贷款债权(见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卖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采取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该贷款债权,该贷款债权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卖方已向买方充分揭示了贷款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与风险,并应买方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且卖方已事先向买方声明本协议项下的贷款债权,基于不良资产的特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卖方对转让的贷款债权的瑕疵及预期利益不做任何保证与承诺,买方对此予以认可,买方声明其已对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实施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自主决定参加该贷款债权的竞价转让活动,并在充分理解不良贷款债权风险的基础上,自愿现状受让不良贷款债权(含贷款债权及其对应的瑕疵和风险);
3、买方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卖方确认为本次贷款债权竞价转让的买受人;
4、买方声明并保证,买方自愿独立承担贷款债权的瑕疵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买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主张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或要求卖方回购或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主债权:指卖方对债务人汕头卜高通美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买方转让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代债务人垫付费用。
1.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
1.3 贷款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基准日前为实现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是指基准日前,卖方(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贷款债权明细表》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资产未完成过户。因此,买方受让的贷款债权法律形态可能已经变化,可能转化为抵债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项下对应的权利,【包括/但不包括】法院/仲裁机构退回的卖方及其前手交纳的诉讼/仲裁费用等实现债权费用。贷款债权可能还包括已经超过主张权利法定期限的自然债权、对破产终结企业的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债权。
卖方特别声明:尚未过户抵债资产,如卖方已抵偿对应的债权,则已经抵偿的债权及该等抵债资产不属于本协议项下的贷款债权。
1.4 转让价款:指买方受让贷款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1.5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指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买方的,与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见附件二《贷款债权证明文件清单》),但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向买方提供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以其预先披露并在交割日继续持有的全部法律文件为限,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未对贷款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且不保证所有复印件均具有原件。
1.6 基准日:指卖方确定且为买方认可的计算贷款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2022年8月31日。
1.7 报价日:指买方在竞价活动中所报最高应价的日期,即 年 月 日。
1.8 交割日:指贷款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卖方于交割日向买方转移贷款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7.2款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
1.9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交割日(含本日)止的期间。
1.10 抵债资产:指基准日前,债务人或担保人以协议方式抵偿所欠卖方相应债务且未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以及过渡期内,经协议或裁定方式抵偿所欠卖方相应债务的资产。
1.11 处置费用:指卖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贷款债权实际发生并在交割时由买方承担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在对债务人或其他义务人的公证、诉讼或仲裁以及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过程中需支付的公证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收费及为将任何抵债资产变现或过户登记而产生的税收或其他政府机构收费;(2)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而支付的报酬和费用;(3)为获取和查阅有关贷款债权的文件和信息而发生的相关政府机构收费;(4)为保全或完善(包括办理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贷款债权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差旅费等;(5)抵债资产的保险、维修及运营费用,以及将其出租或出售时附带产生的相关费用;(6)卖方已经支付的任何欠付费用。
1.12服务协议:指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及前两者指定的第三方在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为贷款债权的管理和处置的目的与任何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或合同,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贷款债权项下已存在的服务协议见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
1.13瑕疵:指贷款债权自身存在的影响其回收价值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因素、时效因素、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因素、诉讼效果因素等各种因素。
1.14风险:指买方受让贷款债权后,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1.15 不能行使主要权利,指如因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买方对贷款债权中某笔或某几笔债权不能主张债权本金、利息等权益的情形。
1.16 政府机构,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任何在上述机构领导下或以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17 工作日,指中国大陆法定休假日以外的日期。除明确标明为工作日外,本协议中的日、天均指日历日。
1.18 年,指一年按照360日计。
1.19 元,指人民币“元”。
1.20 法律法规,指中国大陆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监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进行任何形式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第二条 瑕疵和风险揭示
2.1买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卖方转让给买方的贷款债权,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买方能够行使的贷款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协议(含附件)中列明的贷款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2 买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卖方转让给买方的贷款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于买方受让贷款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2.2.1 贷款债权文件及其涉及的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如有)、担保人等xx与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的情形,导致贷款债权、担保权利不存在、无效、未生效、被撤销、已全部/部分履行、灭失、或已过诉讼时效、担保期间等风险;
2.2.2 与贷款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存在破产、被解散/注销/撤销/关闭/吊销、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2.3 担保物存在基于租赁、买卖等合同负有对第三方的义务、其他优先权人、被查封/扣押/没收、短少/不存在/毁损/灭失、欠缴税费、不能实际占有等情形;抵押物的处置可能受汕头保税区的相关政策影响;质押股票目前已停牌并存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且可能存在导致质押股票价值贬损的情形;
2.2.4 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因已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或执行证书可能被申请不予执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而部分/全部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或不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2.2.5 买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卖方此次系对贷款债权进行现状转让,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买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本协议附件一载明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2.2.6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卖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买方自行作出判断,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买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买方声明:买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确认完整、全面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经独立慎重判断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买方对贷款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风险完全理解并予以认可,本协议一经买方签署,即证明买方已完整、全面地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充分认知履行本协议、受让贷款债权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买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买方进一步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并认识上述瑕疵或风险,并经独立慎重判断后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受让贷款债权,买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买方并进一步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均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放弃以贷款债权及担保权利、担保物、抵债资产存在上述瑕疵或风险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主张转让协议无效或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转让协议、减少支付转让价款或相关费用,或要求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赔偿或承担其他责任等。买方同时承诺,其依据本协议受让贷款债权后将该等债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若第三方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不能实现债权而发生纠纷的,由买方承担全部责任,不向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追偿。
第三条 贷款债权金额
3.1 截至基准日,贷款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小写:¥180,000,000.00),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人民币陆仟贰佰伍拾xxx仟壹佰零贰元叁角陆分(小写:¥62,559,102.36),其他债权合计为人民币柒拾壹万捌仟xxx拾元整(小写:¥718,650.00),债权合计为人民币贰亿肆仟叁佰贰拾柒万柒仟柒佰伍拾贰元叁角陆分(小写:¥243,277,752.36)。贷款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
3.2 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其他费用及过渡期内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在相关司法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在交割日一并转移给买方。
第四条 贷款债权转让
4.1卖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买方转让贷款债权;买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贷款债权。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交割后,卖方将自基准日(不含该日)起的贷款债权的权利、权益、担保权利和利益均转让给买方。
4.2 卖方承诺,卖方在受让贷款债权后不得将贷款债权转让至贷款债权项下的原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关联方。
第五条 风险转移
交割后,买方应独立承担该等贷款债权于基准日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买方对此予以认可,买方承诺对于本协议第二条的瑕疵或风险,不因任何原因向卖方主张赔偿、回购或要求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转让价款、其他费用及支付
6.1 转让价款
买方确认,其因受让贷款债权而需按照本条约定向卖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 )。
基于买方对贷款债权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理解与认识,买方在此确认并同意不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本协议。买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对该转让价款行使抵销权。
6.2 履约保证金
6.2.1买方已于报价日前交纳竞价保证金人民币肆仟万元整(小写:¥40,000,000.00),该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本协议签署且卖方收到公开竞价平台划付的款项后可等额冲抵为其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6.2.2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当买方未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等于或少于履约保证金时,买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可相应充抵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
6.3 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支付
买方确认将按照如下第 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
6.3.1 一次性付款
买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含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付清本协议第6.1条约定的全部转让价款及依照本协议约定应当向卖方支付的其他款项。
6.3.2 分期付款
6.3.2.1 转让价款、除资金占用费以外的其他款项
买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含当日)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首期转让价款人民币 (小写: 元)(首期转让价款与履约保证金之和不得低于全部转让价款的30%),在首期转让价款支付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向卖方付清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及依照本协议应当向卖方支付的其他款项。
6.3.2.2 资金占用费
自首期转让价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买方按照本协议第6.3.2.1款约定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日(买方提前付清全部转让价款的,计至买方提前付清之日)止,买方应就其尚未支付的转让价款与履约保证金之间的差额,按照11%/年(日利率=11%÷360)向卖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季支付,每自然季度末月(即每年的3、6、9、12月)的20日为资金占用费结算日,21日为支付日,最后一期资金占用费随最后一期转让价款一并支付。支付日为节假日的,支付日顺延至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买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6.3.2.1款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当期转让价款的,自逾期之日起,该期转让价款不再计付资金占用费,买方应就该期转让价款按照本协议第10.3.1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买方应根据本协议第10.3.1款和10.3.2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4 收款账号
买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以电汇立即可用资金形式划付至卖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 名:芜湖长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开户银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 号:1001120000001529
6.5 付款金额确认
买方支付的款项金额均以卖方开户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与付款、结汇有关的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买方实际支付的款项有欠付时,均视为买方未全额支付转让价款,买方应在交割日前补清欠付款项,否则卖方有权选择推迟交割日至买方补清全部欠款之日。
第七条 贷款债权的交割
7.1 交割日的确定
各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第7.2款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之日为交割日。
7.2 交割条件
在符合下述全部条件的前提下,各方应进行贷款债权的交割:
7.2.1卖方已经足额收到买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应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买方支付的违约金、处置费用、分期付款期间资金占用费(如有)等全部应付款项。
7.2.2 截至交割日,买方已经履行并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前的全部承诺或约定,买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xx、保证与承诺在交割日是真实准确的,如同该等xx、保证与承诺系于交割日作出的一样。
7.2.3 卖方已就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的转让获得卖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必要的相关政府机构备案确认或批准文件。
7.3 交割前的准备
交割前,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应向买方提交一份《回收及费用结算明细表》(见附件四),列明基准日后对本次交割的贷款债权进行处置实现的现金及非现金回收、发生的处置费用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在过渡期内取得的与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及服务协议应制作成《贷款债权证明文件补充清单》(见附件五)在交割日一并移交买方。
7.4 贷款债权的交割及贷款债权证明文件的移交
7.4.1 各方确认,在交割日,贷款债权按照交割日的现状一次性地从卖方转移至买方。即买方应无条件接受基准日至交割日贷款债权发生的任何变化。过渡期内,贷款债权实现了现金及非现金回收的,则在交割时卖方应将回收的现金及非现金扣除已发生的处置费用的余额(不含利息)在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买方。
7.4.2买方在对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移交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核对无误后,应按本协议附件六规定的格式向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出具《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确认其已收到相应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该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无条件地证明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权证明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若买方延迟签发或拒绝签发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的,卖方有权将交割日顺延至买方签发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之日,并在该日向买方交付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
7.4.3 交割日后,买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贷款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贷款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7.5.1 各方应在贷款债权全部交割后,同时采取以下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转让事宜:
7.5.1.1 以公告通知的方式在《南方日报》、《汕头日报》上发布贷款债权转让公告,将贷款债权转让给买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通知费用由买方承担。
7.5.1.2以公证邮寄送达方式将贷款债权转让给买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通知费用由买方承担。
7.5.2 如受案法院否认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通知债务人、担保人贷款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可在买方的要求下,采取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将贷款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避免歧义,自交割日起,无论上述书面通知是否全部被签收和确认,一经送达,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的通知义务即被视为已经履行,无需向买方承担任何责任。买方应自行承担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抗辩诉讼时效及通知效力的风险及法律后果。自完成转让通知义务之日起,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有权拒绝义务人任何与贷款债权相关的主动给付、交付,并且不对前述拒绝行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对贷款债权权利实现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尽管有本协议上述相关约定,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不承担实现上述各类通知使得买方获取或完善相关权利的义务,相关任何风险及责任均由买方自行承担。
7.5.3 交割后,必要时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可应买方要求并按照本协议附件七规定的格式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
7.5.4 贷款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自交割日起,卖方就该等抵债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买方,应买方之合理要求,卖方可在交割日后合理的期间内及时交付抵债资产或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协助买方实现对该等抵债资产的占有或控制,并配合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有),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发生的税收和行政性收费(含可能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罚款等)由买方承担,买方逾期受领抵债资产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抵债资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的风险。
虽有上述约定,买方在此进一步确认,鉴于抵债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证书缺失、第三人享有优先权、不为卖方实际控制、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等情形,买方特此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债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放弃就抵债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瑕疵的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并自主负担抵债资产项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买方承诺不因抵债资产过户不能或不能实际占有而向卖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7.5.5 交割日后,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买方办理已转让的贷款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执行)主体变更手续,但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承担任何责任,买方亦不得因为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而向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协助买方进行任何前述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或其他法律行动的时间限制为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该时间期限届满,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无义务再配合买方进行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法律行为,但法院、仲裁机构变更诉讼主体之后需要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协助的除外。由于买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任何风险,均由买方承担,并赔偿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因此产生的损失。
7.5.6 除本条另有约定外,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7.6 服务协议权利义务的转移
7.6.1 对于本协议附件三所列明在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就贷款债权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所有服务协议,买方同意,一经交割,其将自动承继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依据该等服务协议所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如在交割日前相关协议已到期,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相关中介机构就委托贷款债权续签代理协议,无需事先征得买方同意,买方亦不得提出异议。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同意对买方行使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贷款债权交割后,买方自行负责该等服务合同的协商解约、终止事宜,并承担与该等服务合同相关的风险与责任;如需要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继续承担全额或部分的支付责任,或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被索赔,买方应对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实际支付的款项给予全额补偿。
7.6.2买方承诺,如果相关中介机构不同意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将其在相应服务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买方,而终止服务协议并导致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发生费用、损失的,则买方应赔偿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方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损失,并承诺受让该贷款债权后不会聘用该中介机构代理与贷款债权有关的任何事宜,但该协议服务期限届满前过渡期内所产生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八条 过渡期贷款债权的管理
8.1 各方确认,在交割前,相应的贷款债权仍归卖方所有,卖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贷款债权进行管理和维护。在过渡期内,卖方拥有对贷款债权的自主处置权,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不良贷款处置的规定处置贷款债权。过渡期内发生的处置费用均由买方承担。该费用由卖方从回收的现金及非现金资产变现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但无现金回收或现金少于处置费用的,买方应按卖方的通知支付相应费用。
8.2 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买方可就管理和处置贷款债权向卖方提出书面处置预案,卖方有权依据其自身判断决定是否执行该等预案。
8.3 过渡期内,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应对贷款债权所涉的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撤销权、申诉权和复议权的行使除外。贷款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或法定期间的,不属于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维护的范围。
第九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
9.1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9.1.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9.1.2 诚信管理的保证: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卖方将严格遵循国家及内部相关规定管理与处置贷款债权,除本协议第八条约定情形外,卖方不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限制买方受让贷款债权后权利行使的单方行动。
9.2 买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9.2.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买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贷款债权,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买方承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企业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机构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等受限制的受让主体,亦不与本次“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企业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存在任何直系亲属关系并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亦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贷款债权。
买方承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贷款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贷款债权的主体。
9.2.2 非欺骗保证:买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或经授权处置贷款债权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9.2.3 不冲突保证:买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9.2.4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买方确认,在参与转让活动前已认真审阅了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对贷款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并自行估计了贷款债权可能的可收回性,买方参与转让活动,即视为已经完全接受并知悉贷款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或瑕疵。买方进一步确认并保证,基于贷款债权的特殊性及现状出售的性质,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未就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担保效力、可回收性或买方受让贷款债权后的预期收益等向买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买方是在独立判断贷款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后自主作出报价,并独自承担因其判断失误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
9.2.5 买方特别承诺:
9.2.5.1 买方同意并保证,如果贷款债权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买方承诺自交割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买方及其后手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任何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或通过本协议项下交易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从事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9.2.5.2 买方确认知悉本协议第二条所揭示的贷款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买方接受贷款债权按照交割日现状予以转让的事实,基于转让贷款债权不良资产的特性,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亦对贷款债权清收的困难性和可回收性未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买方对该等事实予以确认,买方自愿承担受让该等贷款债权后可能承受的一切风险以及由该等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本协议一经签署,买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其将放弃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解除本协议或减损本协议效力的其他任何权利。
9.2.5.3 买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要求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对贷款债权进行回购,赔偿、返还转让价款或要求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承担责任。买方同时承诺,其从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处受让贷款债权后将该等贷款债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若第三方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不能实现贷款债权预期利益而发生纠纷的,由买方承担责任,不向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追偿。
9.2.6因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或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或经授权处置贷款债权方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对相关交易提出管理要求或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致使本协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有权解除协议。
买方承诺若本协议非因买卖双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原因而被解除或无效的,在买方向卖方返还贷款债权(含买方对贷款债权实现的回收)的前提下,卖方向买方返还的金额以买方实际支付的转让价款及按照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到截止返还日的利息为限;买方进一步承诺若在买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发生贷款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贷款债权灭失等情形的,买方确认在返还时,卖方有权在不超过该部分贷款债权本金限额内扣减相应转让价款及利息,卖方应将扣减后的余额后向买方返还。买卖双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一致同意,在本协议非因各方原因而被解除或无效的情况下,不影响本款约定的有效性。
9.2.7 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买方保证在贷款债权交割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项下的任何权利,因买方违法行使权利导致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利益受损的,买方将赔偿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的全部损失以及因此所支付的费用。
9.2.8 诉讼、仲裁、执行主体的变更:买方应自行完成任何因贷款债权转让而引起的诉讼、仲裁、执行主体的变更手续,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可给予必要的协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9.2.9 破产程序中的变更:买方确认,对于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企业,买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向管辖法院申请变更债权人登记,及时参加债权人会议。买方向管辖法院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不承担因破产管辖法院拒绝变更登记或买方因办理或不办理变更手续而发生的任何不利后果。
9.2.10 资金来源合法性保证:买方保证,转让价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买方依法可支配的财产,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等利益相关方,不涉及洗钱、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买方负有配合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或经授权处置贷款债权方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义务,应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或经授权处置贷款债权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所需材料,完成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或经授权处置贷款债权方要求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交易目的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或经授权处置贷款债权方需要的任何资料与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给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或经授权处置贷款债权方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买方应确保合作期间持续满足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或经授权处置贷款债权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持续识别及风险等级动态评估工作需要,及时向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或经授权处置贷款债权方提供买方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9.2.11买方同意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或经授权处置贷款债权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随时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买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或经授权处置贷款债权方将买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买方并同意,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或经授权处置贷款债权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买方信息。买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因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时,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或经授权处置贷款债权方可以向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报送买方违约失信信息;并且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买方失信信息在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买方自愿接受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或经授权处置贷款债权方等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法定代表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或者违反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的,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还应向相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相对方为签约付出的合理费用、在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以及实现本协议项下权利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相对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买方没有任何违约情形的前提下,如果卖方违反本协议义务,经买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补救或无法补救,而致使买方在交割日后对部分或全部贷款债权不能行使主要权利的,卖方应赔偿买方的实际损失,但最高赔偿限额为该债权对应的转让价款10%。
10.3.1 买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的,卖方有权就买方逾期支付的转让价款或资金占用费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直至买方付清该部分款项之日止,根据本条约定确定逾期支付的款项时,履约保证金不得视为买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
10.3.2 买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的,卖方还有权解除本协议。卖方根据本条约定解除《债权转让协议》的,本协议自解约通知按照本协议第十四条约定送达至买方之日解除,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扣收买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2)卖方将本协议项下的贷款债权再行处置所得价款低于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款的,买方应当补足再行处置价款低于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款的差额,且卖方有权在买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如有)中扣除上述差额;
(3)履约保证金和前述差额尚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的,买方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0.3.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买方所作陈述、保证与承诺等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或存在违反保密、通知、陈述、保证与承诺等本协议项下付款义务外的其他任一义务的,均视为买方违约,卖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同时行使下列一项或多项权利:(1)没收履约保证金。(2)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照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3)单方解除本协议。(4)要求买方继续严格履行本协议并采取补救措施。(5)宣布剩余全部转让价款立即到期,要求买方立即支付剩余全部转让价款、违约金及其他全部买方承担费用。为避免歧义,卖方要求解除本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有权同时要求买方按照本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收履约保证金。
10.3.4 卖方行使前述权利之后仍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的,仍有权要求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买方同意,在卖方未能就贷款债权完成再次转让(以卖方收到再次转让的全部转让价款为准)前,买方将不得要求卖方退回已支付的款项。买方同意在卖方再次处置贷款债权后,就违约金或赔偿款等各类买方应付未付款项,卖方有权自行从买方已交纳的款项中抵扣,买方不得要求返还。如抵扣后存在剩余的,卖方无息退回买方;抵扣后仍存在买方应付未付款项的,卖方有权继续向买方追索差额部分。
10.3.5无论卖方是否就买方已发生的违约情形作出选择及作出何种选择,均不意味着卖方放弃上述各种权利的选择权,卖方有权在买方再次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或者买方违约情形超过两种时,重新进行选择,均不视为其对任何权利的放弃或豁免。
10.4 因买方违约致使卖方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买方应承担卖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拍卖费、鉴定费、评估费、资产处置费、催收费用、保管费、通讯费、差旅费、过户费、税费及其他政府性收费等。
10.5 除非卖方另行指定,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款项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偿付:
(1)因买方违反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卖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2)因买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3)应付而未付的资金占用费;
(4)卖方再行处置价款低于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款的差额。
尽管有上述约定,卖方有权自行选择和调整买方的清偿顺序并通知买方,无需征得买方的同意。
第十一条 保密
11.1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其对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得到的对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履行本协议需要或非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履行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
(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师、评估师、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必要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该等资料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4)向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披露;
(5)根据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机构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机构进行的披露;
(6)因处置债权等资产向受让方或潜在受让方进行的披露;
(7)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1.2各方进一步确认,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员非法使用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资料。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3 买方同意卖方及所控股机构在集团内部可共享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相关信息,不视为卖方不当使用买方信息,也不视为卖方违反保密义务,卖方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4 本条的约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保密期限为自知悉保密信息之日起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12.1各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各方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台湾、澳门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对双方具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机构作出对本协议有约束力的强制性规定或指令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13.2 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13.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13.4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四条 通知和通讯
14.1 本协议项下各方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联络方式以专人送达或EMS特快专递方式递送。
14.2卖方的联络方法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2号院1号楼(长城金融2号楼)南塔8层
邮 编:100073
电 话:010-68085396
联 系 人:王露
14.3 委托贷款受托人的联络方法
地 址:四川省德阳市蒙山街14号
邮 编:618000
电 话:0838-6821192 13458986850
联 系 人:陈姣杰
14.4买方的联络方法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联 系 人:
14.5 任何一方就本协议相关事宜发送通知的,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4.5.1 由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标示的日期或以通知方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4.5.2通过EMS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的,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期,但如存在以下情形的,以中国邮政官网查询单号显示的签收/拒收/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1)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
(2)一方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本协议第14.8条的程序通知协议其他方或者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
(3)一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
(4)其他不属于协议其他方的原因。
14.6各方确认,本条约定的联络方式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告知书、通知书、工作联系单、协议文件、诉讼或仲裁文书等,送达主体可以是本协议当事人、公证机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及各行政机关。
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均可按本条约定的联络方式向受送达方发送各类诉讼、仲裁文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受送达方拒收的,则各类诉讼、仲裁文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或被拒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受送达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相关(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14.7 纠纷进入公证、仲裁、诉讼程序后,如一方应诉并直接向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所确认的地址与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该方向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的确认送达地址为准,但该方应于当日按照本协议第14.8条的约定履行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知义务。
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公证、仲裁、诉讼程序中的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该方所确认的原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协议其他方按照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及方式送达,或者按照该方向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均视为有效送达。送达之日按照上述第14.5条确定。
14.8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在被通知方收到联络方式变更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均视为有效。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5.2 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5.3 本协议各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15.4 本协议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
15.5 本协议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协议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15.6 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5.7 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就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向买方进行了提示,买方确认已知悉并全面理解协议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的确切含义并予以接受。
15.8 在如下全部条件满足之日,本协议生效:
15.8.1卖方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委托贷款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买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买方为自然人的,由买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指模);
15.8.2 买方按照本协议第6.2款约定支付了足额履约保证金。
15.9 本协议采用中文订立,一式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卖方持贰份,委托贷款受托人持贰份,买方持贰份,剩余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买方声明本协议为经各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的,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已由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进行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并特别提请买方注意本协议权利义务的限制或增加责任的条款。买方确认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与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完全一致,已完全知悉并理解该等条款。买方已阅读并完全接受本协议之条款,并愿意承担风险和义务、责任。”
“□□声明本协议为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的,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已由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进行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并特别提请买方注意本协议权利义务的限制或增加责任的条款。买方确认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与卖方或委托贷款受托人完全一致,已□□□□□□□该等条款。买方□□□并□□□□本协议之条款,并□□□□□□□□□□□□。”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在签署本协议时,各当事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已阅悉且无异议,并对本协议约定的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卖方(盖章):芜湖长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 号:1001120000001529
委托贷款受托人(盖章):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买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开户银行:
账 号:
债权转让协议
附件清单
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
附件二:贷款债权证明文件清单
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
附件四:回收及费用结算明细表
附件五:贷款债权证明文件补充清单
附件六: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
附件七:债权转让确认函
附件八:协议条款说明记录单
附件九:廉洁经营协议书
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
基准日:2022年8月31日 金额:元
借款人名称 |
担保人名称 |
币种 |
本金余额 |
利息、罚息、复利 |
其它债权 |
债权合计 |
汕头卜高通美实业有限公司 |
718,650.00 |
243,277,752.36 |
注:实际以借款借据或借款合同的约定或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为准。
附件二:贷款债权证明文件清单
资产文 件类别 |
序号 |
资产文件名称 |
有无 |
份数 |
原件 |
复印件 |
备注 |
借款人、担保人主体资格材料 |
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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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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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及协议类文 件 |
1 |
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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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借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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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垫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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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不含重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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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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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文件 |
1 |
保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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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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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抵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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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抵押物权属证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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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抵押权利凭证 |
|
|
|
|
|
|
5 |
质押合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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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 |
质物(权利)权属证书 |
|
|
|
|
|
|
7 |
质押登记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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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8 |
其他担保文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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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催收文件 |
1 |
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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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
其他催收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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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债权债务重组文件 |
1 |
分期还款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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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
债务减让(折扣变现)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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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3
|
以物(股权)抵债协议(含债权转股权协议) |
|
|
|
|
|
|
4 |
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 |
|
|
|
|
|
|
5 |
其他重组类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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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破产类文 件 |
1 |
起诉状/仲裁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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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立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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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答辩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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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诉状/再审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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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产保全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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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财产保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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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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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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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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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执行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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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
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裁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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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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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中止、终结执行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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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债权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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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破产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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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破产宣告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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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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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破产债权申报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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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破产清算工作报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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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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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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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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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债权转让类文件 |
1 |
债权转让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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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
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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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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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同一名称项下存在多份资产文件且部分为复印件的,应在备注中单独说明复印件的名称和数量;
2、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于基准日实际持有的超出本清单范围的材料(如有),可在交割日一并交付给买方,但该等交付不构成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卖方:芜湖长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经办人(签字):
委托贷款受托人(盖章):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签字):
买方:【 】(盖章)
经办人(签字):
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
序号 |
协议名称 |
中介机构名称 |
协议编号或主要内容 |
备注 |
1 |
一般风险代理协议 |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
中长资(粤)合字[2021]9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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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般风险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 |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
中长资(粤)合字[2022]127-1号 |
该补充协议将于2023年7月3日到期,到期前,贷款债权仍未交割的,该补充协议项下的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续约,无需征得买方同意。 |
卖方:芜湖长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经办人(签字):
委托贷款受托人(盖章):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签字):
买方:【 】(盖章)
经办人(签字):
附件四:回收及费用结算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回收项目 |
费用项目 |
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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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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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所列回收项目、费用项目及金额均为暂计数,回收项目情况以过渡期内实际收到的现金资产或非现金资产为准,费用项目及金额以过渡期内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附件五:贷款债权证明文件补充清单
序号 |
名称 |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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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芜湖长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经办人(签字):
委托贷款受托人(盖章):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签字):
买方:【 】(盖章)
经办人(签字):
附件六: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
致:芜湖长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芜湖长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买方名称)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买方名称)对芜湖长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交割日)向其移交的编号自 至 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进行了核对, (买方名称)特此确认已收到该协议附件二《贷款债权证明文件清单》、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及《贷款债权证明文件补充清单》(如有)项下的全部文件;本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无条件地证明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在该《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权证明文件)移交义务已履行完毕。
买 方: (盖章)
经 办 人: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七:债权转让确认函
致: (“买方”)
根据芜湖长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号《债权转让协议》,“卖方”已经将其于下述贷款债权项下拥有的全部权益,于 年 月 日(交割日)依法转让给“买方”。“卖方”特此确认该等贷款债权已向“买方”转让的事实。
序号 |
借款人名 称 |
借款合同编号(或合同签订时间) |
担保人名 称 |
担保合同编号(或合同签订时间) |
贷款行 |
未偿账面本金余额(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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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长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八:协议条款说明记录单
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对协议的主要条款,特别是免除或限制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责任的黑体部分向买方进行了提示,提请买方予以关注,买方已认真阅读了债权转让协议的全部条款,对包括黑体条款在内的协议全部内容有如下问题需要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进行解释说明:
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应买方要求,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在此基础上,买方确认已知悉并全面理解协议条款尤其是黑体部分的确切含义并予以接受。
卖方:芜湖长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经办人(签字):
委托贷款受托人(盖章):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签字):
买方:【 】(盖章)
经办人(签字):
廉洁经营协议书
卖方(委托贷款委托人):芜湖长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委托贷款受托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买方:
为规范各方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维护廉洁经营原则,确保各方公平、公正、公开(法律法规及合作各方认定的商业秘密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开展业务,保障各方合作关系健康发展,营造守法诚信、廉洁自律的合作环境,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 各方的共同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商业活动。
(二)不得有违反商业道德、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泄露各方商业秘密、有损各方形象的行为以及排挤其他经营者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三)各方如发现任何一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自觉承担合同义务。
第二条 卖方、委托贷款受托人及其人员的责任
严格遵守《长城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交往中防范道德风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利用手中权利向买方及其人员索取影响公平公正原则的物品、服务、报酬等;
(二)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要求或接受买方及其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正当报酬以及要求提供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办公场所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不接受与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高消费娱乐、高消费宴请、公款旅游等活动;
(五)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买方及其利益关系人相关单位违规任职、兼职取酬、投资入股、持有干股、代持股份等;
(六)不通过将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商业秘密、内幕消息、业务渠道等提供泄露给乙方及其人员,谋取个人私利;
(七)不通过配偶、子女、其他亲友以公开或暗示的方式不正当干预和插手与其业务经营有关的市场经营活动;
(八)不索取或接受买方及其人员以利益输送或不正当获利为目的在房屋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本人及亲属出国(境)等方面提供的便利;
(九)不以任何形式要求或接受买方及其人员许诺事后给予的不正当利益或所得等;
(十)不以个人或亲属名义与买方及其人员发生非正常的借款、融资、委托投资、委托理财、担保等经济往来;
(十一)不进行国家、监管机构或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上级单位规定的其他违反廉洁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买方及其人员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各方订立的合同;
(二)不向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员工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给予不正当利益、报酬、服务等;
(三)不与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员工私下商谈或达成“互惠互利”的默契;
(四)不以谈业务、签合同为借口,邀请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员工参与高消费娱乐、高消费宴请、公款旅游等活动;
(五)不通过利益输送、提供便利等方式向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员工套取甲方相关商业秘密、内幕信息、业务渠道等;
(六)不向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员工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变相行贿;
(七)不以损害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利益的手段为买方谋取私利;
(八)不以任何形式向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工作人员许诺事后给予的不正当利益或所得等;
(九)不进行国家、监管机构或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上级单位规定的其他不正当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及其人员违反廉洁经营责任条款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依照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及廉洁自律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买方及其人员违反廉洁经营责任条款的,卖方及委托贷款受托人有权向买方所在行业协会、监管机构及司法机关反映和举报相关情况。
(三)各方及其人员违反廉洁经营责任条款的,对方可视情况将列入“不守信单位”名单,可酌情减少、直至终止与对方的业务往来,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各方及其人员存在损害对方正当利益情形,造成经济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协议书生效及法律效力
(一)本廉洁经营协议书作为各方业务合作合同(协议)的附件,与合同(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各方签署盖章后立即生效。
(二)除各方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约定外,本廉洁经营协议书在各方存在业务关系期间对各方产生效力。各方及其人员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生或发现违反本协议书规定的行为,仍按本协议书规定处理。
卖方(委托贷款委托人)(盖章):
签字:
日期:
委托贷款受托人(盖章):
签字:
日期:
买方(盖章):
签字:
日期: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