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综合服务数字网络(ISDN)
使用始创商务中心
敝司为 始创商务有限公司 (“始创”) 以始创商务中心(以下简称「始创」)名义进行交易。阁下(即「客户」)现同意,以下所载列的业务条款均适用于客户在虚拟办公室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内同意使用的所有设施和服务,并同意协议的业务条款(服务协议连同以下所载列的业务条款,统称为「协议」)。
设施及服务
1. 当“始创”收讫客户按计划收费(详列于服务协议)的付款后,客户便可使用本协议所述的设施和服务。
2. 视乎上述第(1)项的规定,“始创”同意由服务协议所商定起始日期起提供设施和服务,直至本协议条款规限的日期为止。
3. 客户签署本协议后,即同意在服务合同期内向“始创”支付选购的服务费,同时“始创”将为客户提供其在合约期内和/或期后延长/续签的服务。
4. 客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出让或转让,除非事先获得“始创”的书面同意。
5. 本协议受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双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受制于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
6. 视乎本协议规定,“始创”同意向客户提供以下设施及服务:
⚫ 商务地址及信件服务:
⚫ 有权使用“始创”营业地址为客户公司固定地址
⚫ 接收信件及接待处接待服务
⚫ 通讯服务:
⚫ 专用直线电话号码
⚫ 共享传真号码
⚫ 客户指定方式的电话接听服务
⚫ 24 小时话音留言信箱及来电转驳(不包括通话收费)
7. 我们会按“始创”列明收费提供以下设施及服务,“始创”可随时更新有关服务收费:
⚫ 停车场服务
⚫ 快递服务
⚫ 传真
⚫ 餐饮服务
⚫ 综合服务数字网络(ISDN)
⚫ 邮件处理
⚫ 会议室
⚫ 留言
⚫ 办公室用品
⚫ 影印
⚫ 打印
⚫ 秘书服务
⚫ 短期办公室租约
⚫ 差旅安排
⚫ 翻译服务
⚫ 视频会议
⚫ 其他由“始创”向客户提供的服务
缴款、协定有效期及终止协定
8. 本协议有效期已载列于本协议的「协议期」部分,所有时期的到期日为该月的最后一日,除非另有协议相关届满日。续约的所有收费以续约时的列明收费为准。在其他各方面,本协议将以本文所述的业务条款续约。
9. 客户应该:
⚫ 在到期日前缴付相关账单上的所有服务费,签订协议时的首次付款,应包括由协议生效日起计算的比例收费。
⚫ 向“始创”缴付因使用虚拟办公室的语音及数字通讯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如传真、影印、秘书、会议设施、互联网设施、停车及其他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 向“始创”缴付过期款项的利息(由到期日起至缴付日止),
过期款项指在到期日后仍未缴清本协议所列明的任何款项,利率为每月 5%。如阁下对任何账单的部分存有争议,但必须于到期日或之前缴付账单中不存在争议的部分的费用。所有账单收费须于账单到期日当天下午 5 时或之前
缴清,否则我们将收取港币 300 元的行政费用。如在到期
日后 7 天及 14 天内仍未收到款项,我们将分别加收港币
300 及 300 元罚款。如有任何欠款或违约情况,我们有权暂停提供服务。
⚫ 向“始创”缴付本协议商定的所有费用,不得减少或抵销。
⚫ 就协议服务缴付所有银行费用、兑换率差价、外币价格调整及其他与协议服务相关的收费。
10. 首次登记费:
客户于签定本协议时,须就本协议所要求向“始创”缴付首次登记费(以下简称「登记费」)。登记费不会就协议到期后退回给客户。
11. 终止协议:
⚫ “始创”有权终止服务而不作任何通知。如有已缴的服务合约款项需要退回,将会在终止服务后退回给客户。
⚫ 客户不得终止服务,除非事先获得“始创”的书面同意。客户提前终止服务将不获退款。
⚫ 客户必须在协议指定终止日期前至少 30 天向“始创”提出书面通知(需使用有“始创”公司印章的服务终止表格)以终止服务。
⚫ 客户于终止服务后如需重新启动服务,新服务协议需紧接
旧服务协议生效,中间不设空白期。
⚫ 如“始创”终止其中任何一个分行,服务将转移至并他分行为客户提供服务,如客户不接受转移服务地点,服务费将不获退还。
⚫ 支票只会退回予注册公司名称。如银行户口持有人与注册
公司名称不相符,客户必需填妥授权书授权银行户口持有人收取退回按金。
⚫ 不过,如果客户协议有效期或者延续或更新期限为
三个月或以下,则应当提前一个月进行书面通知;如果延续或更新期限少于一个月,则书面通知期限应当比延续或更新期限少一个星期提前通知。
客户的权利及责任
12. 客户不可:
⚫ 妨碍或干涉“始创”拥有及控制“始创”设施的权利。
⚫ 使用“始创”设施作客户业务以外的任何用途。
⚫ 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协议载列的设施和服务作非法用途。
⚫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本协议终止后 6 个月内,唆使或提供职位予“始创”现时任何雇员或离职不到3 个月的雇员。否则,“始创”将以该雇员一年的薪金作为客户违反本条款的损失,客户亦同意向“始创”缴付此金额以作赔偿。
⚫ 破坏任何“始创”设施的装饰物、固定附着物及装配物件。
⚫ 在下述情况获得补偿:数据安全性及计算机程序受损,以及因任何职员、经理和管理人员的破坏、罢工、拖延或失职,使“始创”无法按本协议提供任何设施及服务。
13. 客户应该及同意:
⚫ 遵守“始创”就管理相关“始创”设施所制订的规则及规例。
⚫ 就使用“始创”设施所招致的所有申索、法律责任、损失、损毁及费用,向“始创”及其相关人员、职员及代理作出弥偿。
⚫ 就使用本协议列明的设施及服务的风险准备足够保险。
⚫ “始创”概不负责任何装备、实产或物品的失窃或损毁。
所有人的权利和责任
14. “始创”应该:
⚫ 在一般办公时间内,即星期一至五上午 9:00 至下午 7:00
(公众假期除外)提供接待处接待。
⚫ 在星期一至五上午 9:30 至下午 6:00(公众假期除外)提供电话服务。
⚫ 无须因客户未能享用他人正在中心使用的设施而负责。
⚫ 无须因客户因任何原因而暂时未能使用设施及服务而负责。
常规
15. 客户不得转让本协议。
16. 所有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如客户职员接收通知,或通知以挂号或记录邮递或预付邮资寄往本协议的客户地址,此通知便视为成功交予客户。客户有责任于商务中心更新其记录。如通知以挂号或记录邮递或预付邮资寄往本协议的“始创”地址,或“始创”以书面形式提供的其他地址,此通告便视为成功交予“始创”。
17. 如本协议任何条款证实不可执行或失效,这将不会影响或阻碍本协
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尽管“始创”没有就上述失责采取任何行动,这并不表示可免除客户的失责。
18. 如客户成员多于 1 人,所有成员有集体责任遵守及履行本协议协定的客户责任。
19. 本协议取代客户和“始创”之前的所有协议并代表双方的所有协议,本协议不可以任何形式修改、更改或转变,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本协议须按协议设施所在地的国家、地方及地区法例解释及执行。
隐私政策声明
始创将全面遵守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第 486 章个人资料(隐私)条例及个人资料(隐私)(修订)条例(以下合称『隐私条例』)规定的责任。始创将时刻尊重以始创名义所收集及/或储存及/或传送及/或使用之任何及所有个人资料的保密性,并尽力确保其安全。就本私隐政策声明而言,『个人资料』一词的定义以『私隐条例』所载为准。
1. 收集个人资料
a) 在一般办公时间内,即星期一至五上午 9:00 至下午 7:00(公众假期除外)提供接待处接待。
b) 我们会要求您提供的个人资料,包括您的姓名,联络号码,电邮地址,性别,生日日期,年龄及通常居住的地区/国家。
c) 我们将按合法,公开及公平的基准收集您的个人资料
2. 收集个人资料之目的
始创就以下目的收集并且可能使用您的个人资料:
a) 于始创商务中心内向您提供始创的产品或服务;
b) 进行您的指示或回复您的查询;
c) 构成因经营时始创业务所需而建设的客户数据库的一部分
d) 为达至上述第(a),(b) 及(c)项的目的,而需要向关联公司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经营的始创分店转移或共享您的个人资料
e) 一般保安原因
f) 与上述任何目的有关及/或为其贯彻之任何目的。
未得您的同意,您的个人资料不会用于上述制定目的以外的其他用
理联络;或(ii)致电热线(852)3728 3728 通知我们。为保存完整记录,您与我们的对话内容可能会被录音。
批准查阅或更正您的个人资料前,我们可能采取合理步骤核实您的身份。我们将遵守私隐条例的规定,尽力于 40 天内回复。为应付查询个人资料的行政开支,我们将会收取合理费用。我们将在您支付所需费用后,处理您的要求。而更正您的个人资料,我们将不会收取费用。如果我们拒绝您就查询或更正个人资料的要求,我们会提供拒绝的原因。您可就我们提的原因提出反对。
6. 保安
我们十分重视资料的保安问题。我们致力确保您的个人资料不会受到未经授权或意外被他人取用,处理,删除或作其他用途。为维护此承诺,我们会采取适当的实质,电子和管理措施加以维护和保障您的个人资料。
7. 个人资料的保留
除抵制任何适用法例外,您的个人资料只会保存至收集资料之原来目的或直接有关之目的达到为止。
如本私隐政策声明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应以英文版为准。
途。
3. 准确性
始创将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以确保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准确无误。当您享用始创的服务时,请尽力向始创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如您的个人资料有任何变更,请尽快通知我们。
4. 个人资料的共享,转移及披露
始创持有的个人资料将予保密,但为满足收集数据的原有目的或直接相关目的,而共享,转移及披露该等数据乃达致该等目的必要手段时,始创可能向以下人士提供该等数据:
a) 就提供数据的原有目的或直接相关目的而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始创行事的任何人士或公司。
b) 个人资料亦可根据任何法规或香港任何法庭的要求向任何人士披露,惟有关人士须能证明其拥有查阅有关资料的所需权利/授权。
c) 我们有可能向关联公司经营的始创分店转移或共享您的个人资料。
d) 我们不会向任何人或公司出售您的个人资料
e) 我们不会向任何人士或者公司(包括始创的关联公司)共享,转移或披露您的个人资料以作直接促销用途。
5. 查阅及更正
您可查核我们是否有您的任何个人资料,如欲申请,可要求:
a) 查 询 , 方 法 为 (i) 传 送 电 邮 至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与市场及传讯经理联络;或(ii)致函香港九龙观塘观塘道 378 号创纪之城 2 期 22 楼 03 室(市场及传讯经理收)。
b) 更 正 , 方 法 为 (i) 传 送 电 邮 至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与市场及传讯经
服務細則
1. 代收取客户邮件及包裹
1.1 邮件或包裹的总体积不应超过 60cm x 60cm x 120cm。服务供应商有权拒收任何超出上述体积的邮件及包裹。
1.2 服务供应商有权拒收客户任何危险或非法的物件。
1.3 客户应存放适量的零用现金予服务供应商,以支付可能因接收或发出邮件时所涉及的邮费或手续费。如没有存放零用现金,或该零用现金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有关邮费,服务供应商将不会代为支付有关费用,同时亦有权拒绝收取该需要支付邮费的邮件或包裹。零用现金必须亲身到分行以现金支付,使用银行转帐作零用现金须缴付 10%手续费用(港币 10 元起)。
1.4 客户不 超重/过大的邮件寄存费用:
超逾 30 天不取将 港币 5 元正(每封/每星期)
1.5 客户包裹之体积如超过 30cm x 30cm x 30cm 将会根据存放时间厘订收费,详情:
- 客戶獲通知後首 2 個工作天內領取 免费
- 于首 2 个工作天后领取 港币 10 元正(每日/每件)
1.6 超逾 30 天不取,及不能联络者,服务供应商有权自行处理寄存物,而不另行通知,并且不负任何责任,后果乙方自负。
1.7 若客户暂存的物件基于任何原因而被盗,违失或损毁,服务供应商不须为此而负上任何责任。
2. 转寄邮件服务
2.1 转寄服务[MC4] 20 次/每月(只限 30 克以下信件),转寄次数不能累积,若超过以上次数或标准重量/大小将另行收费。
2.2 转寄服务[MC4]只限转寄至本地,其他海外地区需另行报价。
2.3 若客户需要额外转寄邮件服务,客户需每次以电邮或书面形式通知服务供应商。
2.4 客户邮件之每次转寄或转送费用根据以下准则:
- 本港邮政邮寄 港币 20 元正/每封 + 邮费 (只限信件)
- 本地快递 港币 20 元正 + 邮费
- 顺丰速运 港币 20 元正 + 邮费
- DHL/Fedex 港币 50 元正 + 邮费
2.5 服务供应商不会为转寄邮件而引致的损失、被窃、被破坏、或任何灾害,而作出任何赔偿及负上任何责任。
3. 电话服务
3.1 所有来电转驳服务只适用于本地电话号码。
3.2 专线电话服务之用户数量限于两位,如需增加用户,须额外缴付每月港币五十元正的费用,而上限为四位。
3.3 若客户须更改系统直接转驳之指定号码,必须于生效期前三个工作天向服务供应商以书面形式通知。
3.4 服务供应商不会为系统留言信箱的录音或留言存取等过程所引致的损失而负上任何责任。
3.5 于办工时间内,专线电话服务只限代接后留言及转驳电话,而不包括任何产品查询,报价及客户服务的工作。
4. 共用传真处理
4.1 服务供应商会由共用的传真号码存取客户之传真,并把该传真发送至客户指定的电邮地址。
4.2 若传真之页数超出共用传真号码的存量,超出的页数将会收取港币
5 元/每页的服务费用。
4.3 使用共用传真号码时,发传真者须于每张传真上写有客户公司之名称,否则该传真会被删除。
5. 水牌租用
5.1 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并连同有效之商业登记证申请。
5.2 水牌名称必须与公司商业登记证及登记名称相同。
5.3 租用水牌详情:
设立费 港币 300 元
更改名称 港币 300 元
5.4 水牌租用必须属服务供应商虚拟办公室地址服务的客户。
5.5 水牌租用期必须与虚拟办公室合约期相同。
6. 会议室租用
6.1 租用会议室必须以电邮或书面形式申请。
6.2 当服务供应商确认有关租用日期及时间,服务供应商会为客户保留至当日的办公时间。超过当日的办公时间而未收到有关服务费用,有关租用会议室的预约将自动取消而不作另行通知。
6.3 租用会议室时段:
星期一至五上午 9:00 至下午 7:00(公众假期/特别日子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