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CN(29-01) V(2024-05-20)
DSBCN(29-01) V(2024-05-20)
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贷款人: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分行住所(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借款人: 住所(通讯地址):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固定电话: 手机
特别提示:贷款人现郑重提请借款人对本合同所有条款作全面、准确
的理解,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确保已完全明白、了解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及签署本合同的一切法律后果。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额度借款,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借款额度及有效期
1.1 借款额度:(币种) (大写) 元,(小写) 元。
1.2 借款额度有效期:自本合同约定之提款先决条件成就之日起 (年/月)(提款先决条件成就之日以贷款人通知为准)。
1.3 在借款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 (可/不可)循环使用借款。借款人每次申请的借款金额与借款人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额度有效期届满,未使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1.4 额度的调整: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与借款人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
约定,或借款人已经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已经或可能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权益时,贷款人有权调低借款人借款额度、停止借款人借款额度的使用、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
第二条 借款期限
借款额度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的单笔借款期限不得超过 (月/年)。各笔借款期限自实际放款之日起分别计算,但其履行期限届满日 (受/不受)额度有效期间限制。
第三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各笔借款用途为: 。借款人需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向贷款人提供证明资料,包括足以证
明贷款用途的发票或收据,所涉交易的合同或协议或订购单,所涉交易的提货单或送货单等其中一项或多项,交易对手/对象相关信息以及贷款人根据其合理判断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利率、罚息、复利
4.1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借款利率约定如下(二选一,选择 项;在选项框内□勾选适用):
A.固定利率:_ _%(年利率)。
即□本合同签署最近一个工作日/□提款日最近一个工作日/□_ 年 月 日生效的□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加/□减 个基点(BP)(1 基点=0.01%,精确至 0.01 基点)。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B.浮动利率:分段计息,首期执行利率_ %(年利率)。
即□本合同签署最近一个工作日/□提款日最近一个工作日/□ 年 月 日生效的□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加/□减_ _个基点(BP)(1 基点=0.01%,精确至 0.01 基点)。之后按照如下方式确定利率(利率重新定价周期):
以每_ 个月为一个周期调整利率,每期执行的贷款利率为□本合同签署日/□提款日在该周期对应的利率调整日最近一个工作日的□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 个基点。
利率调整日为□本合同签署生效日/□提款日在周期利率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前述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标示的利率均为单利。
4.2 本合同项下外汇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4.2.1 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 %,借款期限内利率维持不
变。
4.2.2 浮 动 利 率 :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利 率 执
行 (贷款人公告的个人外币贷款基准利率/[ ]个月 HIBOR/[ ]个月 LIBOR/[ ]个月 SIBOR/贷款人集资成本) 〔加/减〕〔 〕厘。此处个人外币贷款基准利率为贷款人在其官方网站不时公布的个人外币贷款基准利率 ;LIBOR 为路透社公布的计息日当天对应期限的伦敦同业市场拆放利率;HIBOR 为路透社公布的计息日当天对应期限的香港同业市场拆放利率;SIBOR 为路透社公布的计息日当天对应期限的新加坡银行同业市场拆放利率。
外汇借款利率浮动规则:浮动利率项下外汇贷款发放后,借款利率按以下调整规则及本合同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利率:
4.2.2.1 如借款利率约定采用贷款人公告的个人外币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项下外币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规则进行调整:
①自贷款人公告的个人外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下一结息日起执行新利率;
②自贷款人公告的个人外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执行新利率;
③自每年借款出账日对应之日起,按贷款人公布的最新个人外币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新利率。
④自贷款人公告的个人外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下一年度的 1 月 1 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浮动幅度执行新利率。
4.2.2.2 如借款利率约定采用[ ]个月 HIBOR/[ ]个月 LIBOR/[ ]个月 SIBOR,则借款利率随各付息期的利率调整而调整。
4.2.3 其他方式 。
4.3 罚息
4.3.1 罚息利率的确定
本合同项下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上浮 50%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上浮 100%确定;借款人、担保人未履行本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罚息利率(违约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上浮 30%确定。罚息利率将随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的调整而同时调整。
4.3.2 罚息的计收
借款到期(包括借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贷款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自借款被挪用之日起,对挪用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如果同一笔借款既存在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罚息利率按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借款人、担保人未履行本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贷款人有权自违约情形发生之日起,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违约情形消除为止。
4.4 复利
4.4.1 对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利息(包括贷款利息、罚息),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计息结息周期计收复利。
4.4.2 对贷款期内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利息,复利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计收。
对贷款逾期后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利息,复利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
对借款人违反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期间未按期支付的利息,复利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
对借款人、担保人未履行本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期间未按期支付的利息,复利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罚息利率计收。
如借款人同时发生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复利利率择其重者确定。
4.5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内容与提款通知书及贷
款确认书记载不一致时,以提款通知书及贷款确认书为准。提款通知书及贷款确认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人承诺、声明与保证
5.1 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订立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5.2 借款人已办妥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审批、核准及备案等手续。借款人签署、履行本合同并不会与其签署的任何契约、协议、合同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存在任何法律或商业上的冲突。
5.3 借款人在其已签订的任何契约、协议、合同及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不存在任何到期应付未付之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等),亦未发生或存在任何重大违约事件。
5.4 借款人承诺将按贷款人的要求向其提供签订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文件、资料及凭证,并保证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凭证均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5.5 借款人承诺如本合同项下借款用于本人所经营企业的,贷款人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借款人所经营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企业经营状况等。如发现借款人所经营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任何情形,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
5.6 借款人承诺已充分披露已涉入或即将涉入的诉讼、仲裁、司法处罚、行政处罚事项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的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小额公司贷款,互联网贷款及民间借贷等各类情况)。
5.7 借款人承诺将遵循贷款人有关个人贷款业务的制度及操作惯例,积极配合贷款人做好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支付管理、贷后管理,自愿接受贷款人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5.8 借款人承诺,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借款人追加其他担保或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1)借款人、担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
变更;
(2)借款人、担保人经济状况恶化,如失业、单位破产、个人投资遭受重大损失等;
(3)借款人、担保人身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罹患重病、残疾等;
(4)借款人、担保人涉入债权债务纠纷;
(5)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
(6)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5.9 贷款人有权不定期对担保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进行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借款人同意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委托贷款人指定或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担保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或应贷款人的要求更换不适格的担保人。
5.10 借款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对于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任何款项,贷款人均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含贷款人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自动扣收或以借款人对贷款人(含贷款人总行及各分支机构)拥有的其他债权进行抵销,且无须取得借款人同意也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如需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借款人有义务协助贷款人办理,汇率风险由借款人承担。
5.11 借款人承诺,在履行对贷款人的全部义务之前,将不会放弃任何权利、利益和收入,且无论上述放弃行为是否构成对贷款人债权的实质威胁。
5.12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各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向任何一方借款人追索。
5.13 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前,如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有关监管机构就贷款人信贷规模、信贷投向提出限制性要求,或其他非贷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解除本合同,借款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5.14 借款人(仅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适用)承诺已完全清楚、了解本合同履行期间中国大陆法规、政策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并自愿承担一切损失。
第六条 提款条件
下列任一条件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未获满足时,贷款人有权拒绝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6.1 本合同已由借贷双方妥为签署,并已生效。
6.2 本合同所涉的担保文件已由相关当事人妥为签署并已生效,有关登记
(含预登记)、保险及其他相关手续已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贷款人所享有的担保权益已依法设立。
6.3 借款人、担保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文件、资料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评估报告),借款人、担保人已办妥一切相关手续。
6.4 借款人已经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按合同约定由借款人承担的费用,并已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
6.5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外汇借款的,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核准、登记、备案、批准及其他法定手续。
6.6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相应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账户、还款账户),并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及贷款人要求的提款通知书。
6.7 借款人在提款前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事件及可能构成违约的其他事件,也未发生任何实质性不利情形。
6.8 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时所作的承诺、声明与保证,在其提款之日仍持续有效,且并未发生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6.9 贷款用于购房的,借款已经足额支付购房的首期款及其他相关费用。
6.10 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1)提款前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其格式和内容均令贷款人满意的、与该 等提款支付有关的支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证明贷款用途的发票或收据,所涉交易的合同或协议或订购单,所涉交易的提货单或送货单等其中一项或多项,交易对手/对象相关信息以及贷款人根据其合理判断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该等支持文件应记载交易对手/对象主体、签名、印章等内容且为原件/或经加盖公章
/签名证实为真实、完整的复印件;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须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且支付对象应为借 款人认可的支付对象;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将实际用于企业的经营用途
(适用于个人经营性借款),并保证借款资金不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或用于购买
股票、基金、理财、投资型保险等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用途。如借 款资金违法违规使用,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人违约及提前收回借款、压降或取消授信额度,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第七条 提款
7.1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提款账户。提款账号为 。
7.2 借款人可以在借款额度及额度有效期内根据本合同约定逐笔向贷款人申请提取借款,但借款人每次提款的金额不得少于(大写) 元。
7.3 借款人应于拟提款日之前三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通知书。经审查符合提款条件的,贷款人应在本合同确定的或提款通知书确定的提款日将借款款项足额划入借款人提款账户内,如遇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第八条 贷款支付
8.1 贷款人发放与支付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时原则上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如需自主支付,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是否准许,由贷款人决定。
8.2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向贷款人提供证明资料。贷款人审核确认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经贷款人审核确认,贷款资金亦可不经借款人账户直接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如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未通过贷款人审核或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贷款人可以不发放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8.3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定期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8.4 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限制借款人相关账户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现金管理渠道等非柜台渠道的支付行为及通兑功能。
8.5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出
现其他对贷款人不利的情形,贷款人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即可单方面变更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8.6 受托支付方式下若发生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开户行退款或借款人提供
交易对手账户有误等原因导致借款人无法及时、准确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发生借款人与交易对手之间与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有关的基础交易合同解除,则借款人应要求交易对手立即将贷款资金须原路退回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并及时告知贷款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对于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开户行退回的款项,由贷款人监控,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使用该款项。
借款人应在接到贷款人收到退款通知后在贷款人指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受托支付的相关资料文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重新办理受托支付。
第九条 还款
9.1 本合同项下各笔借款采用以下 所列方式还本付息:
9.1.1 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9.1.2 按 (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 (月/季/季末月)的 日(借款对应日或依具体约定);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9.1.3 分期还款。借款人以每 (大写)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共 期。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期还款日。自借款发放后,每期末月的 日(借款对应日或依具体约定)为还款日。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本付息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借款期数每期还款额=————————————————————————————
(1+期利率)借款期数 -1
(2)等本递减还款法:按月等额还本、递减付息,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 ———————— +(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期利率借款期数
(3)其他还款方式:
。
9.2 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账户:账号为 。借款人应至少在约定的还款日前三天,于该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
本息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从该账户中直接划收。该账户内资金不足
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9.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借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4 结息日、还款日
若任何结息日、还款日并非贷款人营业日,该等日期可顺延至下一个贷款人营业日,顺延期间按照约定的计息方式计收利息;若此种顺延导致该等日期在下一个月,则该等日期可提前至上一个贷款人营业日;若任何结息日、还款日于某月内无相同的日期,则该等日期应调整为该月的最后一个贷款人营业日。
9.5 还款顺序
借款人的还款,按以下顺序清偿:
(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费用),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2)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第十条 提前还款
10.1 提前还款申请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须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是否同意由贷款人决定。具体还款日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借款人提前还款之日为非还款日的,如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或等本递减还款,如为部分提前还款,借款利息计至提前还款日,如为全部提前还款,则借款利息均计至下一个还款日;如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还款方式为非等额本息还款及非等本递减还款,则借款利息计至提前还款当日。
10.2 提前还款金额
若为部分提前还款,借款人每次还款金额应不少于 (人民币伍万元整/港币伍万元整/美金壹万元整),且提前还款后剩余本金金额应不少于 (人民币伍万元整/港币伍万元整/美金壹万元整)。在分期还
款模式下的借款将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借款人在固定利率借款期限内或混合利率的利率固定期内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的,提前还款后剩余借款本金的还款期限不作调整,仅相应减少每期还款的金额。
第十一条 借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要求调整单笔借款期限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批同意且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双方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的保险、担保等变更手续。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固定利率的,借款期限不得调整;借款采用混合利率的,利率固定期内借款期限不得调整。
第十二条 贷款监管
12.1 贷款人有权通过现场与非现场方式,对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支付情况,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及担保人、担保物变化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借款人应给予配合并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交有关资料。
12.2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
第十三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另行签订。
第十四条 费用承担
14.1 必要时,贷款人可聘请专门机构向借款人催收逾期款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由借款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顾问费、劳务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5.1 借款人违约事件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将构成违约: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未遵守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保证及承诺的;
(2)借款人明确告知贷款人或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
(3)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及贷款人要求提供或交付的任何信息、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具误导性、欺骗性的;
(4)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担保或采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措施的;
(5)借款人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能清偿,或者不履行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6)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7)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8)借款人因失业、伤残、工作变动、婚姻变动、经营不善等原因经济状况出现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9)借款人有转移财产或逃废债务行为,丧失个人信誉或商业信誉的;
(10)借款人存在将信贷资金进行转贷或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等监管部门所禁止的信贷资金用途行为的;
(11)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情形。
15.2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借款人发生上述违约事件之一的,贷款人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另行提供担保或落实其他债务保障措施;
(2)宣告借款人可使用授信额度的任何未提取部分部分或全部取消,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
下借款立即到期;
(3)借款人未按约使用、归还贷款、未按约支付应付利息或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和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4)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等法定权利,要求借款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5)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借款人有权下调其贷款风险分类;
(6)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法律措施。
15.3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六条 保密约定
16.1 本合同双方对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获得或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相关信息,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16.2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贷款人可以向以下人员或机构披露本合同内容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未予公开的其它信息:
(1)有关国家机关、监管机构;
(2)大新银行集团内部银行类成员,包括大新银行有限公司及澳门商业银
行;
(3)上级行、分支机构; (4)权利受让人及承继人;
(5)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
16.3 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管、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
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行为和情况向有关单位、个人通报,并有权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16.4 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聘请专门机构向借款人催收逾期款项的,可根据需要披露本合同内容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未予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7.1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并受其管辖和约束;适用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的行业惯例和国际惯例。
17.2 双方应当努力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请 /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
18.1 本合同自贷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及借款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18.2 借贷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8.3 本合同未尽事宜,借贷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4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被确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
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履行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19.1 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人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不良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供有权使用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包括贷前审查、贷后管理、贷款催收)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查询并留存借款人、担保人个人信用报告及相关信息。在借款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情形时,贷款人有权根据贷后管理、催收的需要将借款人、担保人信用报告提供给第三方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依法设立的催收公司等。
19.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对借款人的所有通知,贷款人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通过本合同首页记载的通讯地址或其他途径送达借款
人。无论借款人是否实际收到,上述通知均于本条约定之日视为送达,且视为借款人已知晓、了解通知内容。如贷款人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借款人者为准。
(1)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
(2)专人送达,以借款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3)信件(包括快递、挂号、平邮等),以信件投递之日后的第 3 日视为送达;
(4)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
19.3 商业文件信函、非诉法律文书及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
19.3.1 合同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首页记载的各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其他方向本方送达的商业文件信函、非诉法律文书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向本方送达的诉讼、仲裁等法律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19.3.2 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经过诉讼(一审、二审)、仲裁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各方依本合同告知变更。
19.3.3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变更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其他方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19.3.4 承诺合同各方均承诺:上述确认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的商业信函和法律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19.3.5 风险提示合同各方均明知:各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各方所确认的前述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各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或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9.4 因通讯、网络故障或贷款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贷款人未能及时履行本合同项下相关义务的,贷款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需及时通知借款人。
19.5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
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权利。
19.6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各自的承继人、权利义务受让人均为有效或有约束力。贷款人可以于任何时间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而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借款人必须全力配合。但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
19.7 除非有相反证据,贷款人在签订与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制作、形成、保留的有关单据、凭证、记录及记载均构成借贷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及相关事实的有效证据。
19.8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 份,借款人 份,担保人各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9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