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辽龙盛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 5,500 万元,主要经营活性染料原材料 H 酸的生产和销售。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xxxx xxxx:0000-000 x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企业搬迁补偿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辽市龙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龙盛”或“乙方”)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与奈曼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签署《奈曼旗化工园区企业搬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通辽龙盛将获得搬迁费用补偿总额为 20,954.60 万元人民币,取得的补偿资金应用于在甲方地区新项目的投资建设。
⚫ 本协议签署对公司目前正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本协议概述
1、根据《奈曼旗化工园区企业搬迁整治工作方案》、《奈曼旗化工园区企业搬迁补偿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同时根据乙方企业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企业整体搬迁及因搬迁给予适当费用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奈曼旗化工园区企业搬迁补偿协议》,通辽龙盛将获得搬迁费用补偿总额为 20,954.60 万元人民币。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协议的签署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权限标准,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协议当事人情况
1、奈曼旗人民政府是内蒙古通辽市辖区政府机关。
2、通辽龙盛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 5,500 万元,主要经营活性染料原材料 H 酸的生产和销售。
三、本协议主要条款
1、搬迁费用补偿的范围及补偿比例
(1)搬迁中土地补偿:退还企业实际上缴未返还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对自行平整企业土地的,按照每亩 2,500 元予以补助。
(2)搬迁中固定资产补偿: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房屋等构筑物、管网和生产设备。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或是法定登记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补偿的额度按照中介机构的实际评估值予以补偿。对于拆除后无法使用的生产设备和管网,不超过评估机构测算评估值的 50%予以补偿。
(3)搬迁及运输费用补助:对未列入搬迁费用补偿的机器和设备,对拆迁、运输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4)除上述三项外其余一律不予补偿。 2、搬迁费用补偿的总额
按照本协议第一条搬迁费用补偿的范围及补偿比例的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搬迁费用补偿总额为 20,954.60 万元人民币。
3、搬迁补偿的支付方式及时限
乙方取得的补偿资金应用于在甲方地区新项目的投资建设。搬迁费用补偿资金按二年三期予以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限为:企业签订此协议组织搬迁并达到一定形象进度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企业搬迁费用补偿总额的 60%;2018 年底企业搬迁全部结束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企业搬迁费用补偿总额的 20%;2019 年底甲方向乙方支付搬迁费用补偿总额的 20%,至此甲方对乙方的搬迁费用补偿全部完成。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四、本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5 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2016 年度对通辽龙盛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计 20,0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5 号)。现通辽龙盛与奈曼旗人民政府已签署《奈曼旗化工园区企业搬迁补偿协议》,公司在收到本协议的搬迁补偿款后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2、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 30 日取得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年产 2 万吨 H 酸、2 万吨对位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现正在上虞龙盛科技园区内筹建,预计将于明年投产。
五、备查文件
《奈曼旗化工园区企业搬迁补偿协议》。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 O 一七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