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B WING LUNG BANK LTD MAINLAND BRANCHES 2021.07
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内地分行
CMB WING LUNG BANK LTD MAINLAND BRANCHES 2021.07
账户一般条款
下列条款适用于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内地分行 ( 下称「本行」 ) 的所有账户及由其提供的所有贷款及服务。
「阁下」指本行客户。
A. 一般条款
1. 开户
1.1 请填妥并签署本行要求的表格及印鉴卡,及提供符合本行要求之证明文件
(如被要求)。阁下同意向本行提供所须的身份证明、职业证明及其它文件。本行有权拒绝接受阁下的申请而不提供任何理由。阁下 ( 如被要求 ) 须在开户时存入本行规定的最低款额。
1.2 阁下确认就所知及所信,在任何时间向本行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及准确的。已登记的资料如有更改,阁下应立即通知本行。
2. 申请服务
2.1 阁下在使用服务前必须填妥及签署本行要求的申请表格。本行有权拒绝接受阁下的申请而不提供任何理由。
2.2 阁下根据本行的规定,或须就开立或使用本行服务的账户,及( 阁下或第三者的 )用作转账的账户,而被要求预先登记。
3. 阁下的指示
3.1 阁下须以书面向本行作出指示。本行在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可酌情执行阁下的口头指示。
3.2 除非书面指示是按照阁下给予本行的授权书及签署式样签署,否则本行无需执行该指示。
3.3 只有在本行收到以本行认为可接受的方式而作出的实际更改通知之后,再经过一段本行认为合理的时间,授权书或作岀的签署式样之更改方可生 效。除非阁下另有指示,本行获授权执行任何早于更改印鉴日期但却于更改印鉴后才提交之指示。
3.4 本行所理解并按照由阁下发出的指示而作出的执行对阁下有约束力。本行不负责核实任何发出指示者的身份或权限或任何指示的真确性。本行可酌情要求发出指示者提供身份证明。
3.5 本行可将阁下作出的任何指示 ( 包括透过本行电脑或讯息记录系统收到的指示 ) 视为阁下有意发出的指示。本行可将阁下作出的与另一项指示重复的指示,视为不同的指示,除非本行实际已知其为一项重复的指示。
3.6 一般而言,当指示一经阁下作出并经本行接受,则不得更改或取消。
3.7 本行有权拒绝执行阁下的指示,而毋须提供任何理由及承担任何责任。
4. 密码
4.1 当本行接受阁下申请或向阁下提供服务时,本行会向阁下提供密码以使阁下能够使用该服务。阁下可通过该密码以同样服务或途径使用阁下名下的所有账户。本行提供的此项服务项下,具有不同权限的不同密码可由阁下的商业账户主密码产生。「密码」包括个人密码 (PIN)、登记名号、及任何编码、号码、卡或记号等。
4.2 阁下的密码对阁下至为重要。在任何时候,除阁下的获授权代表外,阁下不应向任何其他人透露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使用该等密码。阁下须采取一切合理、谨慎的措施防止阁下的密码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被他人使用。本行可将阁下的密码寄予阁下,其后的一切风险应由阁下承担。请阁下在第一次使用服务后及时更改阁下的密码。
4.3 如阁下认为或怀疑阁下的密码已遗失或被窃或被任何未经授权人知悉或取得,阁下应立即致电与本行联络。阁下必须在与本行电话联系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确认。
4.4 由任何人使用阁下密码作岀的指示将被视为对阁下有确定性的约束力。即使阁下通知本行终止使用服务,阁下仍须承担全部责任,直至本行有合理机会终止以阁下的密码使用该服务为止。
4.5 除非阁下试图诈骗本行或有重大疏忽,否则阁下将不须对 (a) 本行未能合理谨慎处理由第三方作岀的伪冒或诈骗而引起的; (b) 本行雇员或代理作出的伪冒,诈骗或因其失责或疏忽而引起的;或 (c) 在本行已实际收到阁下按照 4.3 条规定方式发岀的密码遗失通知后才发生的未经授权交易负责。
4.6 虽然阁下就账户的授权书可能要求一个特定的签名或联签,或不同的账户可能有指定的不同签名,但经使用阁下密码所发出的指示即被视为有效,并因此对阁下有约束力。
4.7 所有联名账户持有人对因使用密码作出的指示而产生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4.8 阁下应确保,有权更改阁下账户的授权签署人不会对密码操作构成不利影响。如有需要,阁下必须立即更改密码。
5. 存款
5.1 本行有权要求阁下的账户在本行所决定的一段时期内维持本行规定的最低结余。低于最低结余的存款虽将不计算利息,但可能须缴纳一定费用,费用金额由本行决定。本行有权限制可存入账户的存款数额。
5.2 在本行未收妥款项前,不可提取或使用存款。如该等存款仅为托收,本行得体察情况酌情接受。本行及第三方的收费将从收取的款项中扣除。对在托收过程中或以其它方式所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毁坏,或因没有或延迟提示某专案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本行概不负责。
5.3 本行可就向海外付款人收取的项目提供即时价值,但阁下须支付由本行决定的费用 ( 其中包括在代收期间的利息 )。从海外应收之款项做成的存款,在存入账户后不可即时提取,而须在本行决定的一段时期经过后方可提取。
5.4 本行有权就因某项目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款 ( 包括凭该项目的任何提取 ) 而
引起的任何损失向阁下追讨。本行有权抵销任何贷方记录并收取相关费 用。本行可以将未付款的项目信息寄至阁下处,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阁下全部承担。
5.5 外币现钞存款由本行酌情处理,阁下须就该项目支付本行决定的费用。
5.6 在本行每日截数时间后收到的项目 ( 包括现金存款 ) 将被视作在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或任何适用的票据交换所规则所规定的其它日期收到的项目处
理。
6. 提款 / 款项转账
6.1 阁下账户的存款只在开户的分行才可提款。款项经收妥后才能提款。
6.2 以现金或电子或其它自动方式的提款限额,由本行决定。对于在本行每日截数时间后收到的转账指示,有关款项将于收到指示时从阁下的账户扣 除,但转账指示将于下一个银行营业日处理。同日价值的付款须受制于其目的地适用的截数时间。
6.3 如阁下账户中可用的存款不足支付全部款项,本行无义务从阁下账户作出任何付款。如转账在账户存款不足情况下进行,阁下将在本行要求的任何时候,向本行偿还因此产生的借方结余连同利息,利率由本行决定。
6.4 以看似由阁下签署的提款指示或文件所作出的提款视作由阁下本人提取。
6.5 汇往外地的款项可根据本行的惯例兑换成另一种货币。货币的兑换可根据本行的往来银行或受益人的银行的惯例在付款的目的地进行。因本行的营运需要可向阁下发出在另一个城市付款的汇票或本票。汇票或本票的持有人对到期提示及票据遭拒付负责。阁下须负责本行的往来银行、代理行及本行的一切费用。本行的往来银行、代理行及本行在付款予受益人前将先扣除一切费用。所有已支付或扣除的费用均不可退还。本行及本行的往来银行及代理行对受益人及任何被指定的汇款人均不负任何责任。
6.6 款项无须经核实便记入阁下指定的账户号码,即使该账户不属于受益人而是属于另一个人的。
6.7 如汇票或本票曾以任何方式被更改或破损,可被拒付款。
6.8 停止或更改支付或退款的要求只会在阁下出示符合本行要求的证明及作出符合本行要求的赔偿保证后本行才会作处理。如不能停止或更改支付,本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本行只有在已获得往来银行确认付款指示已被有效地取消后,方可作出退款。如付款货币币种并非该账户的存款货币币 种,退款可按本行当日买入该付款货币币种的汇率折算,在扣除一切费用后以该账户之存款货币币种或其它由本行指定之货币币种支付。
6.9 本行可酌情以阁下账户的存款货币币种或其它由本行指定之货币币种或两者付还贷记结余连同利息到阁下账户。本行可以以电汇或以汇票开往该种货币币种之国家的银行以作支付。
6.10 以外币提款的情形 ( 不论是否由外币账户提取 ) 由本行酌情决定,并须向阁下收取本行决定的费用。
7. 终止
7.1 当阁下的账户无结余时,阁下可在书面通知本行后,随时结清该账户或终止某服务。终止某项服务不会自行结清阁下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7.2 本行有权于任何时间通知阁下结清阁下的账户或终止一项服务而无须出具任何理由。如有需要,该通知可在做出后即时生效。本行有权持有阁下账户的任何贷方结余以待阁下领取,或把有关金额 ( 扣减本行收费 ) 贷记于阁下其它的账户,或就阁下有关账户通过寄出银行本票 ( 扣减本行收费 )以解除本行一切义务。
7.3 本行有权结清无结余的账户而无须事先通知阁下。
7.4 终止账户或服务不会影响累算权益。本行继续获授权结清账户终止前已订立的任何交易。条款第 A8、10、11、12、15 及 16 条在账户或服务终止后仍然有效。
8. 利息 / 付款
8.1 阁下一切欠款由到期应付日期或垫付日期至实际还款日期 ( 不论判决之前或之后 ) 应累计利息,其利率由本行决定。利息的计算基准为实际日数,根据本行计算有关货币之利息的惯例以一年 360 或 365 日计算,并视为按月或按本行决定的相隔时期以复息计算。
8.2 阁下须在本行提出要求时向本行偿还阁下全部或部分欠款连同利息( 不论到期与否 )。
8.3 阁下应保证支付本行的款项没有被抵销、反索偿或有其他条件限制,并无一切现存及将有的税项、预扣或扣除。如存在相关法律要求阁下就款项作出任何预扣或扣除,阁下的应付款项应相应增加至等同于未预扣或扣除时本行应收的金额。阁下将向有关税务机关按时缴付该预扣或扣除金额,并在缴付后的 3 日内向本行提供书面的缴付证明。
8.4 阁下的付款将以有关债务的货币币种作出。倘若本行收到用另一种货币币
种支付的任何款项,其所解除阁下的债务,仅以收到款项后切实可行的时间内,本行用该款项购入的阁下债务货币的净额为限。不论是否存在任何判决,阁下始终有义务就因货币币种而产生的任何损失,赔偿本行。
8.5 本行收到的任何款项可用于以本行认为适当的次序减轻阁下的债务,或记入于一个暂记账户以保留本行证明阁下全部债务的权利。
8.6 如有必要,本行可将一种货币以本行决定的适用汇价兑换成另一种货币。
9. 结单
9.1 就某些账户,本行会定期寄出阁下的结单。本行可发出中期结单。在阁下账户中没有交易的期间本行不会寄出结单。如阁下在预期收到本行结单的 14 日内未收到结单,请立即通知本行。
9.2 阁下同意于每次收到阁下的结单时仔细查看。如阁下发现任何错误、差 异、索偿或未经授权的借项时,阁下应切实可行合理地尽快通知本行,及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须在收到结单的 90 日内通知本行。
9.3 若阁下没有按条款第 A9.1 或 9.2 条的要求通知本行,则所有结单中的记项均为具决定性的,并对阁下有约束力。然而,阁下将不须对 (a) 由第三者
作出的伪冒或诈骗,而本行未有就其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而引起的;或(b)本行雇员或代理人作出的伪冒,诈骗或疏忽而引起的未经授权交易负责。
9.4 本行可对结单中因本行的错误或遗漏所致的任何记项作出更正。
10. 本行的责任范围
10.1 除非由本行故意的不当行为引起,否则本行不对以下各项负责:
(a) 本行没有实际收到任何指示;
(b) 使用服务时的任何延迟或干扰,或因该指示未有及时送达本行导致本行未能及时执行指示;
(c) 任何不能使用的服务;
(d) 任何通过互联网、电话或任何其它途径发出讯息而未经授权的截取、讹误、遗失、错误或延迟,或任何未经授权使用的服务或通讯;
(e) 一项服务、电脑、软件或通讯设施的任何失灵或故障;或
(f) 与一项服务有关的任何电脑病毒或类似问题。
10.2 本行对因自然灾害、内乱、政府法令或行为 ( 包括禁运或施行外汇管制 )或超出本行合理控制以外的任何情况所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本行有关办事处或任何有关往来银行或代理行被禁制而未能将款项付予阁下或本行,本行无义务向阁下解释。
10.3 在任何情况下,本行无义务对因使用或不能使用一项服务所引起的任何间接损失、特别损失、附带损失或相应的损失作出赔偿。
10.4 本行所提供的任何资料或建议只供阁下参考,并未构成一项要约。本行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或及时性,或就该等资料或建议所作的任何决定负责。
10.5 如本行被法院判决裁定为须对任何损害赔偿负责,本行的责任将只限于该有关交易的金额,或如较少者,则只限于阁下的直接损失。
10.6 本行对任何第三方的行为或遗漏,包括其提供的任何货品或服务并无责 任。本行可通过第三方履行一项服务及转授本行的权力予第三方,费用由阁下承担。本行不负责追讨阁下向另一人士作出的付款,或调解阁下与该名人士之间的争议。
10.7 本行的此等责任范围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效。
11. 阁下的赔偿保证
11.1 阁下须于本行要求时,就关于阁下的指示、此等条款、阁下的账户或对阁下提供的服务所导致的行为或遗漏而引起的任何索偿、责任、损失或支岀,及于行使或强制执行本行权利 ( 包括追讨阁下对本行的欠款 ) 时于合理情况下招致的一切合理金额的费用 ( 包括律师费 ) 作岀赔偿。
11.2 阁下须于本行要求时就阁下违反本条款或一项交易的条款,或有关阁下账户或一项服务的任何税项或其它征费,作出赔偿。
11.3 本行有权雇用第三方代理人向阁下收取逾期款项。
12. 抵销及留置权
12.1 在法律允许情况下,本行有权于任何时间合并阁下在任何地方的全部或任何账户,而不作事前通知。为此目的,本行有权将账户内任何货币币种的存款兑换成为其它货币,及估计未来、或有或未确定的债务金额。
12.2 本行可使用阁下联名账户中的任何贷项结余,以减轻一个或多个联名账户持有人对本行的任何债务。
12.3 本行可在一个或多个阁下的账户的借方记入阁下的应付的款项。
12.4 未经本行同意,阁下不可在对本行有任何现有、未来、实际或或有的 ( 不论是否已确定款项的 ) 债务期间提取或以其它方式处理存款及本行的应付款项。
12.5 如阁下对本行有任何现有、未来、实际或或有的 ( 不论是否确定款项的 )债务,本行可按法律规定扣留不论是否作为安全保管或其它方式,不论在存放于任何地方或以其它形式由本行为阁下或以阁下名义 ( 单独或联名 )持有的任何物业,或不论以公开拍卖、私人协约或招标形式以由本行决定的价格及条款将上述物业全部或部分出售。本行可使用净收益以减轻阁下的债务。
13. 收费
13.1 本行可征收任何收费 ( 包括存款及不活动账户收费 ) 及费用。
13.2 本行将按照对外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账户年费和账户管理费。
13.3 如提早终止一项服务,则已支付的收费及费用将不会被退还。然而,如阁下因本行更改此等条款而终止一项服务,本行将按比例退还部分支付给该服务并列明为年费或定期费用的费用,除非退还的款项微不足道。
14. 更改
14.1 本行有权更改提供给阁下的服务、运作形式、每日截数或截止交易时间、指示的最低及最高金额、或每日的最高限额、或终止或取消任何服务,而不作通知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本行有权更改本行的营业时间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服务的提供受本行所决定的条款限制。
14.2 本行可在任何时间对阁下作出通知以更改适用于任何服务的任何条款及条件。在切合实际可行的情况下,该通知将于作出后的 30 日后生效。
14.3 阁下须遵守申请账户时最新版本的条款及条件,即使阁下可能在申请时已收到一份较早的版本。
15. 资料
15.1 阁下必须向本行提供有关申请之服务所需的个人资料,以供本行决定是否向阁下提供该等服务。如阁下未能向本行提供有关资料,则可能导致本行无法为阁下提供该等服务。
15.2 阁下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与本行进行交易或买卖的有关详情以及其它相关资料将会用于以下用途 : (a) 供本行作参考以决定是否向阁下提供各种服务; (b) 为阁下提供经本行同意的任何服务而使用该等资料; (c) 为宣传、改善及推广本行及本行集团的任何财务服务而储存、披露、交换或转移
( 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 ) 该等资料给本行认为有必要获悉的所有人
( 包括但不限于本行集团的任何成员 ) ,及 (d) 与上述用途有关的其它用途。
15.3 本行可能将阁下账户的任何资料向以下人披露 : (a) 阁下现有或拟有的任何交易的金融机构或商人或任何信用咨询机构; (b) 可能或已经接管或参与本行资产或业务的任何人; (c) 向本行提供服务的任向代理人、承包人或供应商; (d) 本行的关联公司或附属公司; (e) 对本行有保密责任的任何人;(f)中国或其它地方的任何政府机构或法庭要求或法令指定的需获得该等资料的任何人; 及 (g) 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关于阁下资信证明的财务机构或人
士。
15.4 阁下有权要求本行就本行认为阁下可能有兴趣的任何财政服务与阁下联络。
16. 证明
16.1 本行对阁下的交易纪录 ( 不论以纸张、微型菲林、电子或任何其它方式 )及寄给阁下及收到阁下 ( 包括汇率 ) 的讯息,除明显的错误外,是决定性的并对阁下有约束力。阁下同意这些纪录在适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可被法庭接纳为证明该等交易及讯息确实存在及纪录所载事实的证据。
16.2 本行发出关于任何利率、汇率或其它比率或有关阁下欠款金额的证明书
( 在沒有明显错误下 ) 是决定性的,并对阁下有約束力。
16.3 经由本行决定的方式记录后,本行可将有关阁下账户的任何文据或文件销毁。本行提供阁下的文件的纪录副本,须向阁下收取合理的费用。纪录只会在一段由本行决定的期间内被保留。
17.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适用于每项服务的条款或条件指:
「银行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及主要货币的金融中心所在地的银行及
( 在适当情况下 ) 本行的海外分行的非营业日;
「支票」包括结单、汇票、票据、付款指示及其它文据;
「签名」包括用作及代替签名的印章;
「本行电脑系统」指只由本行独自控制操作的电脑设备及软件;
「包括」并非一个限制的用词;
「人士」包括任何个人、合伙、公司法团及联营组织;
「本行」及所有对本银行的提述包括本行的有权继承人及承让人; 含有单数意思的字眼包括复数,反之亦然。标题只为便于参阅而设;任何时间「书面」的提述包括由本行电脑系统发岀及收到的讯息;及任何事宜、收费率或金额可由本行不时决定及更改。
18. 其它事项
18.1 此等条款与本行管制账户或服务的条款、条件及规例一同适用。此等条款的效力优先于阁下的授权书的效力。适用于各项服务的条款及条件均适用于所有未完及未来的交易。
18.2 阁下应遵守本行对阁下账户或服务的规例 ( 如有 )。本行有权对阁下作出通知而更改该等规例。阁下的账户亦受向本行提供交收、结算或类似的服务的任何组织的规例限制。
18.3 本行及本行的关联公司保留本行或本行的关联公司的利益,没有责任透露且无须解释与阁下或为阁下作出的交易所得的任何收益、佣金、费用或利益。
18.4 阁下应按本行要求签署任何与阁下账户有关的文件。
18.5 阁下应 ( 如必要 ) 取得及保养合适的仪器、设施及连接 ( 包括电脑、软件及通讯连接 ) 以使用服务,因此产生的费用由阁下承担。并且,阁下承担使用服务产生的一切电话、互联网服务及其它收费。
18.6 本行可于任何时间向阁下追讨任何错误支付的款项。
18.7 未经本行事先同意,阁下不可出让、转让或抵押阁下的账户或与本行的任何交易。
18.8 本行的权利不因阁下的身故、失去法定能力、破产或清盘而受影响。在本行收到阁下身故或失去能力的通知后,阁下的账户只可由阁下的继承人或法定代表人在出示本行要求的证明时才可操作。
18.9 如阁下账户多于一名持有人:
(a) 全部账户持有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b) 由阁下的授权签署人或以阁下的密码作出的指示对全部账户持有人有约束力;授权签署人及签名的安排只有通过全部账户持有人方可更 改;
(c) 除非阁下乃合伙商号,否则如任何一名账户持有人身故,在账户中的任何贷项结余可按照法律规定及在生的持有人之指示支付;
(d) 本行可与一名或多名账户持有人妥协、解除其责任或与其交易而不影响其它持有人的责任;
(e) 本行对其中一名持有人作岀的通知将被视为对全部持有人所作的有效通知;
(f) 本行可将应付给其中一名账户持有人的任何款项贷记于账户内,除非该持有人已对本行另作指示;
(g) 向阁下账户的任何一位持有人付款即解除本行对阁下账户的所有持有人的义务;及
(h) 阁下账户的任何一位持有人均可以通过向本行发出书面通知而冻结该等账户,但该等通知必须抄送阁下账户的其它持有人。
18.10 假如阁下为合伙商号:
(a) 阁下合伙协议的任何约制一概对本行无约束力,而阁下的账户将受本行的文件规限;
(b) 阁下在收纳任何的合伙人时将向本行提供一份新的授权书及开立一个新的账户。除非以书面明文解除,否则离休合伙人将继续承担责任;
(c) 尽管发出有关阁下组织岀现任何变化或有关阁下解散的通知,其余的合伙人将全权以任何方式处置阁下的账户。本行有权在毋需作岀调查的情况下,以相同名称为新商号开立账户,及为新商号收取任何指定
付予旧商号的款项;及
(d) 一旦阁下任何一位合伙人身故,账户结余将属于原来合伙人及归彼等的产业所有。
18.11 如阁下为另一位人士合法地持有阁下的账户,则阁下承担与阁下账户有关的连带责任,与及该位人士的责任。阁下确认并获充份授权开设、操作及终止账户。阁下将就账户涉及的任何交易所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或支出赔偿本行。
18.12 在不影响其它通讯方式的情况下,在本行于内地的银行大堂张贴的或发送到本行记录中阁下的最新地址、电邮地址或传真号码的任何通讯,如已在银行大堂张贴或留交上述地址,则视作阁下收到,或如以电邮或传真作出, 则视作阁下于发件时收到,如寄往国内地址,阁下被视作在寄出后 5 日收到,如寄往海外地址,则视作阁下在寄出后 7 日收到,即使退件亦然,及即使收件人身故或失去能力亦然。任何与本行的通讯,只在本行实际上收到后方才生效。
18.13 本行有权不经阁下的同意,出让或转让本行的全部或任何权利及义务。
18.14 本行的权利为累积的,可多次行使及不被法律规定下的任何权利或补偿排除。
18.15 如适用于任何服务的部分条款或条件为无效,所有其它条款及条件依然完全有效。
18.16 适用于各项服务的条款或条件,及所有与阁下的交易,除另行明示协议外,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非专有司法管辖权管辖。
18.17 在本行海外办事处开立的账户受该办事处所在国家的法律管辖,而有关条款及条件按照当地法律解释。阁下接受该国法庭的非专有司法管辖权管辖。
18.18 在外国的交易受该国的法律及常规所限。
19. 美元票据交换 ( 适用于香港美元票据交换系统进行的票据交换 )
19.1 阁下知悉香港美元票据交换系统的操作将受制于 ( 可不时修订的 ) 美元票据交换所规则及其所指的美元操作程序。
19.2 阁下同意美元票据交换所规则中规则 2.3.5 的条文,但以该规则适用于或提述阁下或其它人士或阁下或其它人士的交易为限。
19.3 阁下同意在不影响条款第 A 19.2 条的原则下,香港金融管理局不须就给予( 可不时修订的 ) 美元票据交换所规则及其所指的美元操作程序所涉及或以此为依据的任何通知、意见或批准而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索偿、损失、赔偿或支岀 ( 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损
失、商机损失、利润损失、特别损失、间接损失或相应损失 )( 即使香港金融管理局已知道或理应知道可能存在该等偿索、损失、赔偿或支出 ),对阁下或其它人士负上任何义务或产生任何责任。
B. 往来账户
1. 如阁下没有遵守以下各项,本行不负责任何损失:
(a) 支票以密码存录给阁下专用,不应用于其它账户;
(b) 请用中文或英文以不能擦除的墨水或原子笔填写支票;
(c) 阁下将小心妥当地填写支票,勿以易于更改、方便欺骗或伪冒的方式或方法填写支票。在填写金额时,将大写及数字每个字尽量紧密及靠左边填写,勿留有可作加插的空间。在大写金额后加上「正」字。只用阿拉伯数字填写银码。在支票下方的空间供本行使用,应予留空;
(d) 请用原留印鉴全签确认任何更改,本行不负责因不易察觉的更改所造成的损失;
(e) 抬头人为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士的支票,应付款予该位人士或获其背书支票的另一位人士。支票可以以现金支付。「划线」支票将不会以现金向持票人支付,而「不记名」支票则可向任何向本行兑票人士支付。为保障阁下的权益,请在所有非阁下亲自送递的支票上删除「或持票人」并在支票上划线。请勿在空白的支票上预先签名;
(f) 请将一份填妥及签妥的支票簿申请表格递交本行以申请新支票簿。本行可酌情发出支票簿;
(g) 本行可将支票簿亲自送递给阁下,或交给支票簿申请表格的持有人,或按照阁下的指示寄给阁下,因此产生的风险由阁下全部承担;
(h) 在收到一本新支票簿时,请阁下查看支票,顺序号码、账户号码、户名及支票页数。如有错漏,请立即通知本行; 及
(i) 请将阁下的支票簿存放于上锁的地方。
2. 如阁下拟止付,请通知本行该支票的详细资料。如遗失任何支票 ( 不论是否属已经签署、空白或支票簿 ),请立即通知本行。如阁下要求停止付款或报告遗失支票后,就本行未有合理机会办理阁下的要求之前所付岀的款项,本行不负责。阁下须对本行就阁下撤销任何支票停止付款所引起的任何索偿、责任、损失或支出,对本行作出赔偿。
3. 对于错误填写、经更改而没有阁下全签确认的支票、期票或逾期的支票,本行可将该未付款的支票退回。
4. 如有数张支票同时交予本行兑付,本行可酌情决定付款的次序,但并不对此负任何责任。
5. 即使阁下的账户将出现透支或超过透支额,本行仍有权兑现支票。对于被拒付的支票,本行有权收取费用。
6. 未经本行事前同意,阁下不可透支阁下账户或提取超逾协议的透支额。
7. 本行可酌情决定支票最高可提取的金额。
8. 本行可拒绝支付任何在结清阁下的账户后提交的支票而不负任何责任。
9. 阁下在账户结清时应即时将所有未用的支票退回本行。
10. 阁下同意:
(a) 由阁下所开立并且已兑付的支票,在以电子形式记录后,可以由代收银行或有关同业结算公司 (「同业结算公司」) 在与票据交易所有关的规则所载期间保留,而期后支票可以被代收银行或同业结算公司 ( 视乎情况而定 ) 毁销;及
(b) 本行获授权根据第 B 10(a) 段的条款,与 ( 除其它外 ) 代收银行及同
业结算公司联络。
C. 储蓄账户
1. 利息的利率 ( 如有 ) 由本行决定,并按本行决定的时间存入阁下账户。
2. 如为阁下账户发出存折:
(a) 每次存款及提款时应携同存折。请勿在存折上写上任何项目。请在每次交易后及离开柜台前检查存折,以确保登记信息正确;
(b) 如阁下的存折上载有阁下的隐形印鉴式样,本行可酌情允许阁下于本行任何分行提取不超过本行所规定最高数额;
(c) 存折上信息只供阁下参考,可能并不显示阁下账户的正确结余。例如存款或提款可能未记入存折中。阁下的账户结余将始终以本行记录作准。如须输入任何利息或补记无折存支项目时,应提交存折给本行; 及
(d) 请将阁下的存折存放于上锁的地方。如遗失存折,请立即通知本行。阁下须提供令本行满意的赔偿承诺及解释后,本行始另发新的存折及账户号码。
3. 如阁下的账户是结单账户,结单将于每月或本行所订定的期限寄发。
4. 阁下的结存利息按本行计算有关货币利息的惯例计算,一年以 360 或 365 日 ( 或以闰年的 366 日 ) 计息,利率由本行决定,并将以本行指明的次数存入阁下账户。
D. 定期及通知存款
1. 定期 ( 包括掉期 ) 及通知存款可于本行决定的期间以本行决定的最低存款额开立。
2. 港元存款可以即日开始计息。以另一货币作出的存款可能须提前两个银行营业日通知后开始计息。
3. 存款将以本行发出的存款确认书作为证明。每次续期会发出一xx的存款确认书。请小心细阅存款确认书,如有任何错误,请立即通知本行。
4. 除本行按酌情决定外,未到期的存款不可提取。提取未到期的存款将不获计给利息,及可能须收取费用,金额由本行决定。
5. 定期存款及其利息于期满支付。如提取外币存款,须于提取前两个银行营业日通知本行。如阁下未有给予本行提款或续期指示,本行将酌情决定是否在期满后给予利息,利率则由本行决定。
6. 通知存款经由阁下给予本行提款指示后,在协议的通知期期满后支付。通知存款的利息按本行所订该通知期的利率 ( 如有 ) 按日计算,并在提取存款当日存入阁下之账户。
7. 存款的利息金额以本金及所定的利率由存入款项的生效日至到期日 ( 不包括到期日当日 ) 为基础计算。
8. 如存款在非银行营业日到期,存款可在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
E. 存款通服务
1. 服务对象为须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件或澳门合法居留证件之个人客户。
2. 客户可委托香港或澳门分行代为转递本行内地分行人民币/外币储蓄及定存同名账户的开户申请文件,但香港或澳门分行代为转递文件时无权同时接纳人民币、外币现金存款。
3. 内地分行有唯一及绝对决定权接纳或拒绝客户开户及/或其他申请,如申请被接纳,内地分行便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内地分行接受持香港居民身份证的个人汇入其内地同名人民币存款储蓄账户的限额为每人每天不得高于 80,000 元人民币(含本数),内地分行接受持澳门合法居留证件的个人客户汇入其内地同名存款账户的限额为每人每天不得高于 50,000 元人民币
(含本数)。若收款人与汇款人不是同一客户或联名账户开户人之一,或同一汇款人同一天从香港或澳门账户汇入的人民币金额高于前述限额的,内地分行将全部款项原路退回香港或澳门汇出行,并且不会为收款人办理解付,相应一切损失由汇款人承担。内地分行将按储蓄管理的规定进行操作为香港或澳门汇款人解付人民币现钞,。对一次性提取现钞超过 50,000 元人民币的,内地分行将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4. 客户可以申请本行内地分行存期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及存款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20,000 元之人民币个人单名定期存款账户。
5. 客户可以申请本行内地分行存期一个月、三个月、半年和一年及指定存款金额之外币个人单名定期存款账户,指定存款金额为港币50,000 元至3,500,000元 或美元 10,000 至 450,000 元。
6. 人民币定期利率依据本行同期存款牌价而定,利息为本金 x 年利率%/360x 实际天数。例子说明:2018 年 10 月 1 日存入¥ 10 万,12 个月,本行牌价一年期息率 2.25%,利息为:¥ 100,000 x 2.25% / 360 x 365 = ¥ 2,281.25。
7. 定存到期日如在周六或周日的,本息将于到期当天存入账户,到期汇款则于下一个工作日办理。
8. 派发的活期利息于每年 3 月、6 月、9 月及 12 月的 21 日存入活期账户。
9. 美元/港币定期利率依据本行公布的利率而定, 美元利息为本金 x 年利率%/360x 实际天数。港币利息=本金 x 年利率%/365x 实际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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