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就中直机关2019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AZB19057)在国内组织了公开遴选。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 为第 包入围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直机关2019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 AZB19057)采购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中直机关2019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AZB19057)。
附件2
《定点采购协议书》样本
甲方: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乙方:
甲方就中直机关2019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AZB19057)在国内组织了公开遴选。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 为第 包入围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直机关2019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AZB19057)采购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它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它文件。
“服务”是指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办公家具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采购人”是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
“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
“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采购文件”是指中直机关2019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AZB19057)的采购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
适用范围
x协议条款仅适用于中直机关2019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AZB19057)。
协议的组成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条款
采购文件澄清及采购文件
响应文件澄清及响应文件
入围通知书
形成协议的其它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协议承诺
甲方确认乙方为中直机关2019年度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
乙方应按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承诺为采购人提供办公家具供应安装及有关服务。
乙方再次确认其所投各类产品的入围价格为中直机关各单位采购时的最高限价。
乙方按本协议向采购人供货时应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服务等,如果采购人需要采购办公家具,在本项目定点采购供应商范围内,采购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采购需求自行选择与任意一家或几家定点采购供应商洽谈及签订《供货安装合同》,乙方同意不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要求采购人与其签订《供货安装合同》,并且乙方同意在签订《供货安装合同》之前,采购人对供应商不负有买卖法律关系意义上的义务;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采购人的协议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环保要求以及相关的其他国家和行业标准;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采购人的协议约定的货物是本厂商制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所使用原材料及五金件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完全符合响应文件的承诺;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采购人的协议货物通过本厂商的出厂检测,并向采购人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采购人采购办公家具时,乙方应当向采购人提供本项目入围产品报价,产品规格尺寸可以有上下5%的浮动,颜色、式样和细部构造可根据采购人要求进行调整,价格不得超出该产品入围价;采购人采购入围产品以外的办公家具,应报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出具采购合同,价格不得高于向北京地区其它政府部门销售该类产品的优惠价格;
乙方应接受由甲方组织的关于家具产品质量、生产现场的考察。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可以组织对乙方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对乙方的设施设备、技术力量、服务质量、资格、信誉以及其它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乙方因为委托代理人或销售服务地点、电话发生变化,应于发生变更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方便甲方向采购人通知。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根据乙方响应文件中有关内容,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和采购人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因乙方违反协议规定给甲方或采购人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受理采购人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处理。
甲方对采购人采购货物费用的拖欠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的义务
负责协调乙方与采购人在定点服务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和处理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采购人提出的除办公家具供应安装及有关服务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采购人在办公家具供应安装及有关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乙方的义务
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采购人的利益。
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按照本协议及与采购人签订的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否则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对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家具供应安装及有关服务业务,做到优先服务,优先送货。
在本项目定点采购有效期内,按乙方《响应文件》投报的入围价格为入围后履约的最高限价,不得向上调整,如果在有效期内向下调整的,不得降低在响应时承诺的服务质量。
按照财政部要求,如果“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投入使用,本项目入围供应商及其所有入围产品应移至该系统平台进行交易和管理。
违约责任和监督管理
乙方所提供的售后服务和维修与响应文件中的承诺和声明不符合,应当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在报经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对乙方提出警告直至解除协议。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建议财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合同的,向采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的;
5.1.2因乙方原因影响供货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
5.1.3采购人所反映的某一定点供应商经查实的违规行为,经甲方协调仍不予改正的。违规行为包含并不限于以下情况:
在定点采购期限内,采购人采购产品时,乙方以缺货、成本、生产周期等理由拒绝提供入围产品的,或拒绝按照《采购文件》关于产品价格执行的要求以高于市场价格或背离承诺的价格供货的;
乙方在收到采购人订货要求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不能按时供货的;
乙方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质量明显不符合供货合同、采购文件、乙方响应文件和本协议规定标准的;
乙方将合同产品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乙方其它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
5.1.4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名单。
因产品质量给甲方或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
协议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
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协议的解释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日历日”。
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日历日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协议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协议的终止
x协议所述的“定点采购资格期限”从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内如遇国家财政监管部门对办公家具定点采购进行政策调整,则按照新政策规定调整项目有效期。定点采购资格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除本协议明确约定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的情形之外,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一方依据本协议规定单方解除协议;
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法律适用
x协议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它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它权利或追究其它责任的放弃。
如果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效力的,本协议其它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协议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协议书写应用中文简体。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协议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简体书写。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通知
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传真号: 传真号:
账 号: 账 号:
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协议修改
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生效
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
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定点采购资格期限届满后,在定点采购资格期限内乙方与采购人签订的供货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公章) 乙方: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xxxxxxxxx0xxx0xx xx:
电话: 000-00000000 电话:
签订日期:2019年 月 日
签订地:xxxxxxxxx0xxx0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