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通用销售条款和供货条款
适用范围
下述条款适用于企业经营者,公法机构的法人或者公法特别基金的法人。
一、应用
1. 供货商必须对订单进行确认: 如果买方在收到订单确认后的七(7)天 之内未对订单内容产生异议,那么,即使此份订单因传输,沟通及书写等方面出现了一些错误而导致与最初的协议存在某些误差,供货商仍应遵守此份订货条件说明中的规定。此份销售条件说明的任何更改或者 补充条件只能以书面形式实现其效 力。除非报价给出了实盘价,否则全部报价均不具约束力。报价的支持性文件,如数量及尺寸的规格,仅提供大致的信息, 除非双方已明 确报价文件中的所有数据约定具有 约束力。
2. 即使事先并未做出明确的说明,只要供货商已事先确认订单内容,如 果合同双方保持着持续的业务关系,则此份条件说明也适用于将来的业务。
3. 即使我们没有明确地做出反对的声
明,客户给出的商业条款都对我方 的销售行为不具有约束力; 只有当 我们作为供应商明确地声明客户给出的商业条件对我们有约束力时,客户的商业条款才对我们有约束力。关于远距离销售涉及的,在与消费 者的业务往来中应遵守的规则在我们与企业经营者的商务关系中不适用。
4. 如果本条款和条约中的任何特定条款无效或变得无效,其它条款和条约仍应保持其效力。
二、价格
1. 此份文件中所涉及的价格均为出厂价,不含法定应缴的运费,关税,进口或者出口附加税,包装费以及根据法定税率计算得到的增值税。
2. 如果在供货之前,在提交报价单或者发出确认之后,相关的价格因素,尤其是因材料,能源或者人力上所 产生的价格改变幅度超过 5%,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要求调整价格。 如果存在上述状况,则必须验明,决定性成本因素是如何使得总价格 发生改变的。
3. 供货商如果接到了新的订单,则不受前述价格的约束。
三、交付和验收责任,不可抗力
1. 交付期的计算开始于供货商收到所有用于说明订单任务而需要的必要文件,预付款,及时提供的材料,总的来说,就是此份协议中所约定的文件之时。如果发货非因供货商的过错而发生延迟或者取消发货,则供货期限在供货受到影响的日期开始停止计算,待供货商收到了发货通知书之后,供货期限顺延。
2. 如果因为供货商的失误而导致双方相互约定的交付期限未得到遵守,则买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义务规定一个适当的延长交货期限。
3. 只要处在合理的范围内,允许发生货物短缺的现象。
4. 如果分订单并没有约定期限,生产批次,尺寸及验收日期,则供货商可以最晚在订单确认后三个月内要求一个强制性的规定。如果买方在三个月内未同意该要求,则供货商有权设置一个为期两周的延迟交货期并有权在合同到期后解除合作关系,且/或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5. 如果买方未履行其验收义务,则供货商可以在不影响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在事先通知买方之后,自由出
售相关交付项目,而不用受到自助销售法规的约束。
6. 如发生不可抗力,则供货商有权在 延迟期间以及为重新履行交货要求 而需的合理期间内延迟交付或履行,或者就尚未交付或履行的部分全部 或部分约定撤销合同。不可抗力指 的是罢工,停工或者某些不可预见,无法避免的状况,例如无法预防的 原因引起的运行故障或者运输延迟 或者中断,无法预防的原因引起的 原料短缺或者能源短缺以及类似使 得供货商在做出了足够的努力的情 况下仍无法按时供货的状况。当上 述阻碍发生在延迟期间或者是转包 商方面发生了上述阻碍按时供货事 件时,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买方可 以要求供货商在两个月内做出说明,即,供货商是否愿意解除贸易关系 或者是否愿意在一个合理的延迟期 x供货。如果供货商未做出说明, 则买方可以拒绝接收合同中尚未完 成的部分。如果发生了第一段中描 述的不可抗力的情况,供货商必须 立刻告知买方。供货商应尽可能的 减少买方的损失。在有必要的情况 下,可以递交一份说明阻碍按时供 货事件持续时间的表格通知买方。
四、支付条件
1. 所有的支付款均以人民币为单位支付给供货商。如果没有另行约定,则货款或者其他的款项均在开票之日后的 30 天内支付给供货商。
2. 如果发生了违反双方约定好的支付日期的情况,则供货商应按照《德国民法典》§ 247 之要求支付给订货方相应利息,支付额度为在法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各自基准利率的 8%。
3. 只有在事先达成书面协定且在有条件的付款的情况下才允许接受支票或者汇票。所有与之相关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4. 当买方存在不可改变的或者属于法律强制性要求的理由时,买方才可以且只通过抵押或者抵账的方式清偿货款。
5. 如果持续发生与违反付款条件中所述规定的行为,或者会导致买方的信誉受到怀疑的状况,则供货商应立即支付所有要求中的应收款项。除此之外,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还可要求供货商偿还尚未交付的货物的预付款以及在该未成功履行合同期限结束之后要求供货商终止当前
贸易关系。
五、包装,发货,风险转移及交付验收
1. 除非另有约定,则由供货商选择包装,发货方式及发货路线。供货商应委托其惯常委托的商行发运货物,并告知其已经约定好的发货条件。
2. 如果未收取运费,则货物一旦离开供货商的仓库进行装运,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因为买方的原因发生了延迟发货的情况,风险应当自销售方接到货物可以发出的通知之日起由买方承担。
3. 如果买方出具了书面要求,则为货物购买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保险覆盖的范围由买方确定。
4. 在买方验收货物时,供货商有权利 要求买方承担存放货物产生的费用。如果供货商自费存放货物,那么供 货商有权在每个阳历周的初期,得 到所存放的货物的发票金额的 0.5%。如果存在相关证明,则供货商仍然 保留收取更高额度的仓储费用的强 制执行权。
六、权益的保留
1. 在买方完全支付偿双方贸易关系中
对买方应付的所有付款请求之前,供货商保留对全部向买方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即使根据某些特殊要求部分货款已经支付,此规定仍然适用。如果付款请求权都被包含在一个往来帐中,则供货商有权保留货物,作为所供货物的担保措施。如果所支付的货款是通过国外汇票的形式支付给供货商的,那么,直到买方的汇票被全部兑清之后,供货商的货物保留权才被解除。
2. 作为《德国民法典》(BGB)第 950款意义上的生产厂商,我们对保留产品的加工和处理不承担责任。加工和处理的产品作为根据第一条所规定的保留产品。,买方对保留产品进行加工处理,并与其它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合成和混合形成一种新的产品或一种混合物,则我方与其它相关方共同享有对此新产品或混合物的所有权,共享所有权的大小根据保留产品供货时的帐单价值与其它加工和混合产品价值的比例而定。共享所有权部分作为根据第 1段中规定的为供货商提供索赔保障的保留产品。
3. 如果买方加工(合成/混合)了第三方而非供货商的货物,则《德国
民法典》§§ 947 与§§948 之规定适用,导致的结果是,从现在起,按照此销售条件的规定,供货商在新产品上所占共有财产份额将被认为是保留产品。
4. 买方只能在正常的业务往来中转售保留产品且买方必须同样与其客户按照第 1 段到第 3 段中的要求进行 协商,买方没有权利将保留产品做其他用途,尤其是抵押和安全转移。
5. 如果涉及买方将产品转售的情况,买方应该到满足供货商的全部要求之后才能进行转售,上述要求指的是从买方的转售行为中涉及的要求和所有其他合法的针对客户的索赔要求。
版本:2014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