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 SZUCG20200063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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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
外籍教师保险
采 购 文 件
(项目编号:SZUCG20200063FW)
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
二零二零年十月
关键信息
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 SZUCG20200063FW
项目名称: 外籍教师保险
项目类型: 服务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货币类型: 人民币
投标文件初审表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投标作投标无效处理)
资格性检查表 |
|
1 |
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并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
符合性检查表 |
|
2 |
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的内容拆开投标; |
3 |
招标文件未规定允许有替代方案时,对同一服务投标时,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 |
4 |
投标总价或分项报价高于财政预算限额; |
5 |
同一项目出现两个以上报价; |
6 |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
7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服务期限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8 |
所投投标方案、服务内容在质量、技术、方案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来做出评判); |
9 |
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或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 |
10 |
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或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清单项目及数量进行修改; |
1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评标信息
评标方法:本项目评审方法采用 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二册通用条款第七章”)。本项目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为 1 家,中标供应商数量为 1 家。
评标方法说明: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分 =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主观评分的评审因素的得分是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数平均值(不得扣除最高分和最低分)。
序号 |
评分项 |
权重(%) |
|||
1 |
价格 |
41 |
|||
2 |
技术部分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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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准则 |
|
1 |
实施方案 |
8 |
考察内容: 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为实现本项目,提供的技术方案,实施方案应符合本招标文件所有服务需求。 评分标准: (1)工作措施、工作方法、工作流程全部有具体方案,且方案合理、细致全面,可操作性强,得100分。 (2)工作措施、工作方法、工作流程全部有具体方案,且方案基本合理,有可操作性,得80分。 (3)工作措施、工作方法、工作流程全部有具体方案,方案一般,但有可操作性,得60分。 (4)工作措施、工作方法、工作流程其中有一项没有具体方案,可操作性不好或其他情形,均不得分。 |
||
2 |
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 |
8 |
考察内容: 投标人根据项目需求,针对本项目进行重点难点分析,并给出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 评分标准: (1)对项目重点难点分析有具体方案、应对措施及建议,且合理、完善,同时方案设计具备先进性、扩展性,得100分; (2)对项目重点难点分析有具体方案,且基本合理、完善的,同时方案设计较为先进、较具扩展性,得80分; (3)对项目重点难点分析有方案、应对措施及建议,有基本可操作性的,得60分; (4)对项目没有重难点分析和方案的,不得分。 |
||
3 |
质量(完成时间、安全、环保)保障措施及方案 |
8 |
考察内容: 为保证服务质量和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的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进行评分。 评分标准: (1)对质量保障有具体方案和措施,且合理、科学的,得100分; (2)对质量保障有具体方案和措施,且基本合理、完善的,得80分; (3)对质量保障有具体方案和措施,有基本可操作性的,得60分; (4)对质量保障没有具体方案和措施的,不得分。 |
||
4 |
服务要求细则 |
12 |
考察内容: (1)提供7*24小时理赔电话咨询服务; (2)发生伤残案件,投保人需派代表在4小时内赶到采购方现场处理,或者通过电话等形式指引被保险人处理现场。 (3) 普通门急诊和住院报销,资料齐全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结案,涉及到重大案件的理赔30个工作日内结案。 (4)理赔投诉案件1个工作日反馈处理结果。 (5)提供现场收取理赔资料的服务,现场理赔问题答疑服务。 (6)提供完整的理赔流程指引和售后服务指引。 (7)投保人按约定及时办理项目变更手续,新增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该被保险人入职当日零时生效;减少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当日二十四时终止。保险人在客户提交齐全的保全资料后,并得到客户确认加、减保申请信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保全保险费计算。 (8)保全追溯日大于或等于31个自然日。 (9)对于所有的应予赔付或拒赔案件,在作出理赔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形式通知索赔申请人,赔付案件应出具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应就理赔结论做出清晰、明确、合理的解释说明。 (10)投诉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解决方案。(对于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认可的疑难争议案件不在本项之列)。 (11)保单结束后,依旧按照约定服务时效完成未完理赔。 评分标准: (1)能完全响应上述服务的,得100分; (2)响应9条的,得50分; (3)响应<9条的,不得分。 |
||
5 |
违约承诺 |
4 |
考察内容: 投标人中标后对项目的履约承诺和违约赔偿承诺。 评分标准: (1)提供承诺函,承诺内容完整、清晰、无歧义、违约责任清晰可执行,得100分; (2)提供承诺函,承诺范围完善,承诺违约责任,得80分; (3)提供承诺函,并承诺违约责任,得60分; (4)未提供承诺函,或承诺函有严重内容错漏(内容错漏的标准由专家判定),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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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综合实力部分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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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准则 |
|
1 |
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 |
3 |
项目负责人须是投标人的正式聘任员工。在此基础上,考察内容: (1)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保险学或精算学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得50分,没有不得分。 (2)项目负责人有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同类项目服务经验的得50分,同类项目服务经验指参与过团险投保服务项目,没有同类项目服务经验的不得分。 以上得分累加,最高不超过100分。 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的聘用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其他可证明工作经验的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
2 |
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 |
3 |
团队成员总人数要求至少3人,未达到人数要求的,不得分。项目团队成员须是投标人的正式聘任员工。在此基础上,考察内容: (1)团队成员每有一人具有相关专业(保险学或精算学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得17分,最高不超过50分。 (2)服务团队成员每有一人具有团险从业经验得17分,合计最高不超过50分。 要求提供项目团队成员的聘用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其他可证明工作经验的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
3 |
服务网点 |
3 |
深圳供应商,或非深圳供应商但在深圳有合法注册的分公司(或售后机构)(分公司的必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售后机构必须同时提供售后服务合作合同及售后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作为得分依据)的,得100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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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同类项目业绩 |
3 |
考察投标人近三年(2017年10月1日至本项目开标之日,以项目验收或履约评价时间为准)每有一个同类项目(同类项目专指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团险的项目)得34分,最高得100分。 提供项目合同的关键页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作为得分依据。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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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诚信情况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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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准则 |
|
1 |
诚信评价 |
5 |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加强招投标评审环节诚信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13]27号)的要求,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诚信相关问题的,本项不得分,未出现相关诚信问题的得满分。以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供应商库中的处罚记录为准。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由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向评委会提供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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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履约评价情况 |
2 |
近三年(以投标截止日期为准)在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有履约评价为差的记录,本项不得分,否则,得满分。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由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向评委会提供相关信息。 |
目录
第一册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第四章 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及验收
第二册通用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开标
第六章评标要求
第七章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第八章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质疑处理
第十二章条款解释
第一册 专用条款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大学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就外籍教师保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招标项目编号:SZUCG20200063FW
招标项目名称:外籍教师保险
项目概况:详见招标文件
投标人资格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明文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依法不需申请营业执照的,使用法定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近三年内(即至少从2017年10月开始起算,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文件:投标人须提供《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必须具备《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证明文件:投标人须提供《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警示条款: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有权对所有投标供应商就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大学采购活动的风险。
标书获得方法:
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投标人不能现场购买招标文件。如需购买招标文件请通过邮件报名,电子版招标文件可以在网站http://bidding.szu.edu.cn“招标公告”的本项目的招标公告页中下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任何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可于2020年 月 日起至2020年 月 日每天(节假日除外)的9:00—11:30;14:30—17:00将公司营业执照、投标报名表(投标代表签名、加盖公章)和150元标书费缴纳凭证(标书费付款回执至少应有收款人账户、付款人账户、转账时间、转账金额等信息)一并扫描发至邮箱zhaobiao@szu.edu.cn ;标书费缴纳至深圳大学账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深大支行
户名:深圳大学
账号:7549 6835 0439
备注:项目编号
投标报名表下载链接:http://bidding.szu.edu.cn/listfile.asp。
答疑事项:
2020年 月 日17:00时前凡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的(包括认为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或参数存在倾向性或不公正性条款),将质疑函以书面形式提交到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逾期不予受理。质疑函须加盖投标人公章。答疑结果将在网站http://bidding.szu.edu.cn “招标公告”中公布,望投标人予以关注。
投标截止时间:
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20年 月 日(星期 )上午9:30 (北京时间)之前邮寄(EMS,顺丰(不含顺丰同城))到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深圳大学汇元楼242室 黄老师(0755)26532310)。(以文件送达时间为准,不接受快递到付,不接受现场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密封性要求:投标人邮寄的投标文件应在快递包装内有完整的密封包装,密封包装上应有明确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公司名称。密封包装不完整、有破损且该破损可能导致文件内容泄露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开标时间和地点:
定于2020年 月 日(星期 )上午9:30时,在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公开开标。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688号 深圳大学汇元楼241室。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此项目不邀请投标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参加投标应在开标截止日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
交纳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无须交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机构名称: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
联系人:徐老师 电话:(0755)2691 8136
招投标投诉电话:0755-26535738 投诉邮箱:CHENJC@SZU.EDU.CN
受理单位: 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
纪委监督电话:(0755)2653 4925
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
2020年 月 日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
序号 |
内 容 |
规 定 |
1 |
联合体投标 |
见《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的相关内容 |
2 |
投标有效期 |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 |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
不允许 |
4 |
投标文件的投递 |
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邮寄到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以快递到达时间为准) |
5 |
财政预算限额 |
200,000.00元(人民币) |
6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正本 一 份,副本 四 份,份数不足按投标无效处理。 投标文件采用A4版胶印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投标文件中的任何一页不能是裁剪粘贴式的,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需要将投标一览表另外再单独密封一份提交。 |
7 |
履约担保金额 |
无 |
备注:本表为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
二、项目概况
针对学校外籍教师且无缴纳社保的教师人才的健康保障需求特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商业医疗保险服务。
三、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保险方案
参保对象:深圳大学全职工作且无法享受国内社会保险的教师,主要是港澳台和外籍教师。
参保人数:20人。
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时起一个保单年。
参保费用: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每年总经费不超过20万元。
保险内容: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残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疾病门急诊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
方案一:教师年龄小于65周岁
保险责任 |
保额 |
保障要求 |
意外身故保险 |
20万元 |
因意外身故,全额赔付 |
意外残疾保险 |
20万元 |
意外致残,按残疾程度和比例赔付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万元 |
100免赔,100%赔付 |
意外烧伤 |
20万元 |
意外导致烧伤,按照烧伤面积给予赔付 |
住院医疗 |
2万元 |
0免赔,90%赔付 |
门急诊医疗 |
1万元 |
0免赔,90%赔付 |
重大疾病 |
20万元 |
本文件约定30种重大疾病 |
方案二:教师年龄大于或等于65周岁
保险责任 |
保额 |
保障要求 |
意外身故保险 |
20万元 |
因意外身故,全额赔付 |
意外残疾保险 |
20万元 |
意外致残,按残疾程度和比例赔付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万元 |
100免赔,100%赔付 |
意外烧伤 |
20万元 |
意外导致烧伤,按照烧伤面积给予赔付 |
(二)保险责任:
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伤残,并达到招标文件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附表中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各项伤残等级不同,保险公司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项伤残等级相同,则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级)计算。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且保险公司之前已给付了给付比例较低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保险公司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之前任意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高于或等于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伤残疾比例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 等级 |
1级 |
2级 |
3级 |
4级 |
5级 |
6级 |
7级 |
8级 |
9级 |
10级 |
赔付 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3、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在本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需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对于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累计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最高以险种保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其限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扩展责任与特别说明
(1)取消免赔额,医保范围内给付比例为100%。。
(2)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判断食物中毒无需凭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仅需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病历说明即可。
(3)扩展就诊医院:指定医院扩展至全国范围内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公立社保定点医院及社康中心。
4、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协议生效日起30天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初次发生而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下述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扩展责任与特别说明
1、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三十种。三十种重大疾病的名称如下:(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脑动脉瘤开颅手术、(27)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8)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29)严重重症肌无力、(30)终末期肺病。
特别约定:
(1)续保被保险人取消等待期、生存期,新入职教师有30天等待期。
(2)意外导致重大疾病取消等待期。
5、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其已累计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支付范围和相应支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投保人对同一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最高以其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责任终止。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疾病住院最高报销限额2万,年免0元,赔付比例90% 。
扩展责任与特别说明
(1)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之后连续住院诊疗,乙方承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的医疗费用以及合同到期日后十五天内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所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达到其保险金额时,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2)取消等待期。
6、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保险公司对其已累计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约定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最高以其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责任终止。
疾病门诊最高报销限额1万,年免赔0元,赔付比例90% 。
扩展责任与特别说明
(1)取消等待期。
(2)被保险人因龋齿、牙髓病、牙隐裂所引起的补牙、治牙神经、拔牙、阻生齿以及牙周组织疾病治疗,如牙周炎、牙龈炎、根周炎(洁牙治疗除外),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因牙齿护理,如洗牙、牙移植、义齿、镶牙、牙体缺损修复、烤瓷牙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口腔保健及美容所发生的费用,属于保险人保险免除责任;
(三)如实告知的约定
1、订立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明确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甲方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甲方应当如实告知,特别是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工种、健康状况等。
2、若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投保单或其他书面询问文件存在未填写、未作答的情形,尤其对于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及调整其他承保条件的告知项目,乙方应特别书面提醒甲方填写完整,否则视为甲方已就告知义务履行完毕。
3、对甲方一切书面告知,乙方均视为如实告知。
4、如果甲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如果甲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甲方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甲方退还保险费。
乙方在协议订立时已经知道甲方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乙方不得解除本协议;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5、甲乙双方信息变更: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另一方将按本协议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发生变更的一方承担。
(四)特别约定
1、住院
住院是指甲方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诊治需要,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不包括门诊观察室、家庭病房、挂床治疗。住院医疗应在当地区二级以上社保定点的公立医院。
2、就诊地区
中国大陆境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县级(含)以上医院)、当地社保公立医院。
因情况紧急须就近在非指定医院就诊,乙方承担事故当日门急诊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的,乙方仅承担事故发生三日内住院医疗费用。
3、新增人员漏报的约定
如投保单位经办人在每月定期办理人员增减手续时,如因疏忽而漏报个别新增被保险人,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提交漏报人员情况说明(投保单位加盖公章)和补办人员增减申请手续(需同时提交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漏报人员生效日期以投保单位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日期中注明的日期的当日为准,最长追溯时间为31天为限,乙方经审核后若予以认可同意加保的,可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投保与承保出单
(1)甲方汇总被保险人的投保资料;乙方根据本协议有关内容出具签署生效的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提交甲方;
(2)本协议签署后,在甲方提供了有关投保资料,而乙方因各种原因保单未及时出具时,乙方应根据本协议内容对甲方承担有关保险责任;甲方因乙方前述违约行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就相应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商务需求
(一)服务期限
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时起一个保单年。
中标结果确定后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自2020年12月20日零时起生效。
(二)付款方式
1、甲方将提供包括投保人员清单、团体保险投保单、保险协议等必要的投保资料提交给乙方。
2、乙方根据甲方的投保名单计算保费金额,乙方出具《保费支付通知》;当投保资料齐全、保费到账后,乙方开始出具正式保险合同。
3、期初投保后,保费由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乙方为甲方出具缴费通知书,乙方收到甲方保费后,将及时出具保险单和发票,发票原件寄送付款单位。
(三)投标报价
1、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由企业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财政预算限额;
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5、除非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按招标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
6、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
(四)长期服务条款
本项目为长期服务类项目,本次招标的中标服务期限为一年,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和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确定是否续签服务合同。续签合同实质性内容与首次签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最多续签2次合同,每次最长1年。前后三次签约总服务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五)解除合同事由
中标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期内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中标人擅自减少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人员的;
一年内受到两次责令限期整改的;
因中标人的原因,发生重大或以上质量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由于中标人的主要责任,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法律法规或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
五、注意事项
1、中标人不得将项目非法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采购单位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赔偿相应损失。
2、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其他要求有倾向性或不公正性,可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以维护招标行为的公平、公正。
3、投标人使用的标准必须是国际公认或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同等或更高的标准,如投标人使用的标准低于上述标准,评标委员会将有权不予接受,投标人必须列表将明显的差异详细说明。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文件第一部分
(1)投标函
(2)承诺函
(3)投标一览表
(4)投标人情况介绍
(5)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
(6)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
(7)服务网点
(8)同类项目业绩
(9)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格式自定)
2、投标文件第二部分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2)实施方案
(3)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
(4)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
(5)服务要求细则
(6)违约承诺
(7)详细分项报价(格式自定)
(8)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函
(9)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格式自定)
投标文件第一部分:
一、投标函
致: 深圳大学
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____________的项目的招标文件,遵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后,我方愿以投标书中填写的投标报价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上述项目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2、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 %作为履约担保(可提供保函或现金)。
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5、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标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
投标人: (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签章)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年月日
二、投标承诺函
致:深圳大学
我公司承诺:
1.对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我公司已清楚,提供虚假承诺或者被有关单位确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深圳大学的采购活动。
2.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实情况,不围标串标,不恶意质疑投诉。我公司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其投标将作废,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曝光,同时将被提请深圳大学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深圳大学采购活动或其他处罚。
3.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对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或实地考察或检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我公司将随时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
4.接受、遵守、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中要求的全部内容。
公司名称: (公章)
二〇 年 月 日
三、投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
投标总价(元/人民币) |
服务期限(天) |
备注 |
|
大写: 小写: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注:1、价格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
2、投标人如果需要对报价或其它内容加以说明,可在备注栏填写。
3、此表应另外再单独密封一份提交。
投标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人情况介绍
序号 |
项目 |
内容及说明 |
备注 |
一 |
营业执照 |
提供复印件 |
|
1 |
注册年度及注册编号 |
|
|
2 |
注册资金(万元) |
|
|
3 |
经营场所 |
|
|
4 |
有效期 |
|
|
二 |
税务登记证 |
提供复印件 |
|
1 |
税务登记证编号 |
|
|
三 |
资格(质)证书(若有其他资质证书,可按表格格式扩展) |
提供复印件 |
|
1 |
证书名称 |
|
|
2 |
批准单位 |
|
|
3 |
等级 |
|
|
4 |
批准时间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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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效期 |
|
|
四 |
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补充的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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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注:1、在按要求填写好此表格后,各投标单位可以用其它的方式,就自身整体情况作出详细的介绍。
2、提供招标公告中“5、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
六、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
七、服务网点
八、同类项目业绩
九、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格式自定)
投标文件第二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性别:年龄:
联系电话:手机:
身份证号码:职务: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 (亲笔签名或加盖签名章)(公章)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
二、实施方案(格式自定)
三、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格式自定)
四、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格式自定)
五、服务要求细则
六、违约承诺
七、详细分项报价(格式自定)
八、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函
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项目投标活动中,作出如下承诺:
一、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非法记录,
二、未挂靠、借用资质进行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提供的相关文件均真实、有效。
若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则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投标资格及中标资格,且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给本次招标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或投标代表签名: (签名或加盖签名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九、其它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格式自定)
第四章 采购合同的签订、履约及验收
一、重要提示
(一)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与采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应采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样本;
(二)中标人如不按招标文件第二册通用条款第47.1款的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则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有充分的理由废除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深圳大学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四)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本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并且不得更改合同条件。
(五)采购人与中标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采购人或委托中标人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六)依据相关规定,供应商未按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深圳大学的采购,并由深圳大学采购管理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深圳大学的采购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供应商必须诚信投标,对项目需求进行实质性响应。采购单位将组织(必要时,邀请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实施项目履约验收,如未按合同履约,将按上述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八)由采购方聘请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依据为标书合同要求及相关行业标准,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报告。
二、深圳大学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
采购单位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
供应商 联系人及电话 |
|
||
中标金额 |
|
合同履约时间 |
自 至 |
||
履约情况评价 |
总体评价 |
□ 优 □ 良 □ 中 □ 差 |
|||
分项评价 |
质量方面 |
□ 优 □ 良 □ 中 □ 差 |
|||
价格方面 |
□ 优 □ 良 □ 中 □ 差 |
||||
服务方面 |
□ 优 □ 良 □ 中 □ 差 |
||||
时间方面 |
□ 优 □ 良 □ 中 □ 差 |
||||
环境保护 |
□ 优 □ 良 □ 中 □ 差 |
||||
其他 |
评价内容为: 评价等级为: □ 优 □ 良 □ 中 □ 差 |
||||
具体情况说明 |
|
||||
采购单位意见 (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
说明:
1、本表为采购单位向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反映深圳大学采购项目履约情况时所用;
2、履约情况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请在对应的框前打“√”,然后在“具体情况说明”一栏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册 通用条款(公开招标)
(2.0.0版本)
总则
1.通用条款说明
1.1学校采购机构发出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版本,列出深圳大学采购项目进行招标采购所适用的通用条款内容。如有需要,学校采购机构可以对通用条款增加附录或补充内容。
1.2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项目需求、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等内容。
1.4“通用条款”是适用于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1.5 “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2.招标说明
本项目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和深圳大学的有关规定,并参考有关法规和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3.定义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3.1“学校采购机构”系指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
3.2“采购人”、“采购单位”或“招标人”:指深圳大学、深圳大学下属单位;
3.3“投标人”或“投标方”,即供应商,指参加投标竞争并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4“评审委员会”和“谈判小组”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和深圳大学的有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的评审(谈判)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3.5“日期”指公历日;
3.6“时间”如未特别说明,均为北京时间;
3.7“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3.8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4. 供应商责任
4.1欢迎诚信、有实力和有社会责任心的供应商参与深圳大学采购活动。
4.2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要求,经核实后,供应商的投标无效。
5.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采购活动的条件
5.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内容。
6.联合体投标
6.1 以下有关联合体投标的条款仅适用于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项目。
6.2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投标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投标联合体各方参加深圳大学的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联合体各方必须有一方先行注册成深圳大学供应商;
(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应当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供应商的数量自主决定,如果决定接受联合体投标则应当在采购公告中明示。
(5)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6)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学校采购机构;
(7)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联合体、总包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
(9)本通用条款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或说明的除外。
7.本项目若涉及采购货物,则合格的货物及相应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7.1 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如安装或配置了软件的,须为正版软件。
7.2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制造生产标准及行业标准。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3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制造生产标准及行业标准。进口的货物必须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部门检验。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4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提供给采购人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7.5 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产品《检验报告》。设备到货验收时,还必须提供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文件。若中标后,除非另有约定,投标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完成设备的安装,并达到验收标准。
7.6 对工期的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对其所投项目应提交货进度、交货计划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工验收。
7.7 投标人必须承担的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备操作说明书、图纸等其他相关及类似的义务。
8.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9.踏勘现场
9.1如有需要(详见专用条款),学校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将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所约定的时间、地点踏勘现场。
9.2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以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踏勘。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于统一时间地点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当按时前往。
9.3采购人必须通过学校采购机构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
9.4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在踏勘现场时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资料或口头承诺,未经学校采购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
10.招标答疑
10.1招标答疑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或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疑问或询问。
10.2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学校采购机构。
10.3学校采购机构对疑问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包括网站发布信息)为准。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通用条款第13.3、13.4款规定执行。
10.4如学校采购机构认为有必要组织现场答疑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或学校采购机构另行书面通知(包括网站发布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与现场答疑会。
10.5未参与招标答疑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的编制与组成
11.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学校采购机构在招标(或谈判)期间发出的答疑、澄清或修改等相关公告或通知内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册 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 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
第二册 通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标要求
第七章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11.2 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答疑截止时间之前向学校采购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3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学校采购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学校采购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2.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向学校采购机构。不论是学校采购机构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学校采购机构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包括学校采购机构网站公开发布方式)答复或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2.2对于没有提出澄清又参与了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该招标文件(含澄清纪要),投标截止期后不再受理针对招标文件的相关质疑或投诉。
12.3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审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13.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内容的,学校采购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3.2招标文件的修改以书面形式(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13.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13.4学校采购机构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网站公开发布形式或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学校采购机构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投标文件的编制
14.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14.1 投标人和学校采购机构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用中文表述。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但翻译错误的除外。
14.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具体内容请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
16.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通用条款第15条中规定的内容。如招标文件提供了投标文件格式,则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应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7.投标货币
如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无另外规定,本项目的投标应以人民币计。
18.证明投标文件投标技术方案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要求
18.1 投标人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的要求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技术方案项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投标技术方案及其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 投标人提供证明投标技术方案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或数码照片、制造商公布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和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等,提供的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8.2.1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8.2.2投标产品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8.2.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投标技术方案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投标人应详细说明投标技术方案中产品的具体参数,不得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18.2.4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彩页;提供外文说明书或彩页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对应中文翻译说明,评标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说明书或彩页仅供参考;产品说明书或彩页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使用电脑阅读、识别和判断;
18.2.5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被阅读、识别和判断,提供原件复印件。
18.3相关资料不符合18.2款要求的,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为投标技术方案不合格响应,其相关分数予以扣减或作投标无效处理。
18.4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8.2时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的要求,是否满足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来评判。
18.5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
19.投标文件其他证明文件的要求
19.1对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评分项中涉及的相关业绩、社保情况等内容以及《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中涉及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照片,原件备查。有关复印件(或照片)的尺寸和清晰度要求能够阅读、识别和判断。若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复印件(或照片)的,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有关需求进行响应,涉及资格性检查或符合性检查的予以投标无效处理,涉及《评标信息》打分项的则该项评分予以0分处理。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投标资料是否异常、是否有效问题进行核查和判定,如认为供应商投标资料有异常或无效的,若涉及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条款的,则应作投标无效处理;若涉及评分的,则作不得分处理。投标资料异常核查范围为:质疑函、被质疑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料、被质疑供应商答辩说明、被质疑资料原件、被质疑资料相应官方查询渠道查询到的信息等。以下情形可由评审委员会判定投标资料无效:
(1)被质疑供应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资料原件核对,且不能合理说明的;
(2)被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原件与投标文件资料不一致的;
(3)被质疑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料信息与在相应官方查询渠道查询到的信息不一致,且不能合理说明的。
19.2本项目涉及提供的有关资质证书,若原有资质证书处于年审期间,须提供证书颁发部门提供的回执,并且回执须证明该证书依然有效(若在法规范围不需提供的,供应商应做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该证书无效),则该投标人提供年审证明的可按原资质投标;若投标人正在申报上一级别资质,在未获批准之前,仍按原级别资质投标。
20.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具体见专用条款中投标有效期的天数要求。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0.2 在特殊的情况下,学校采购机构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学校采购机构此项要求,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应当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
20.3 中标单位的投标书有效期,截止于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及保修结束。
21.关于投标保证金
21.1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一般采购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1.2 若为重大项目,学校采购机构可自行决定另外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受21.1款限制。是否另外收取投标保证金,请见本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的相关要求。
22.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22.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的要求。除非招标的项目明确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投标人有关替代方案的条款将初审不通过,投标无效。
22.2 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准备提交替代方案的投标人除应提交一份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要求的投标文件外,还应提交需评审其替代方案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项目方案书、技术规范、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项目方案及有关的其它详细资料。
23.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23.1投标人需按项目采购文件要求准备所投项目的纸质投标文件正副本。
23.2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的,评审委员会有权不予接受,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3.3 投标文件要求盖章、签字的地方,应按要求盖章、签字。评审委员会有权将缺、漏盖章、签字的投标文件认定为无效投标。
23.4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投标文件的递交
24.投标书的保密
24.1在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所有文件必须密封完整且加盖公章。
24.2 所有投标文件应在其密封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
25.投标截止时间
25.1投标人必须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递交到项目指定的地点。
25.2学校采购机构可以按本通用条款第13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学校采购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5.3学校采购机构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26.样品的递交
26.1 如确有必要,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能反映货物材质或关键部分的尺寸、价值不大的样品,具体见第一册专用条款相关内容。
26.2投标样品上必须标注“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样品编号、样品名称”等信息,但不得显示指向任何投标供应商的信息、生产厂家的商标,或者其他的标记标识。需要安装的投标样品必须为安装完整的成品,由投标供应商自行组织安装。
26.2.1样品递交签到:
投标供应商的受托人需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盖公章)、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样品清单(加盖公章),到学校采购机构,按工作人员指引进行样品递交签到。
特别注意事项:(1)上述资料提供不齐全的,不予签到;(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签到;(3)未进行签到的,样品不予接收。
26.2.2 样品接收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后进行投标样品接收。投标样品接收必须进行身份核对、样品核对、登记确认、顺序编号。
(1)身份核对。学校采购机构核对投标供应商受托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盖公章)、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资料不齐全的,不得接收投标样品。
(2)样品核对。学校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将投标样品与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清单》(盖公章)进行一一核对。有不一致的或损坏情况的,将要求供应商受托人在《样品清单》上注明。
(3)登记确认。在完成身份核对及样品核对后,投标供应商受托人必须在《样品接收登记表》上登记确认。
(4)顺序编号。学校采购机构工作人员按投标样品接收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26.3学校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投标样品摆样,指引供应商受托人将投标样品搬运到指定地点摆放、拆除包装,按要求摆放整齐。完成样品摆样后,供应商受托人应及时离场,不得在摆样现场滞留。
26.4样品的退回:(1)未中标的供应商投标样品,学校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将按规定进行通知,并要求供应商受托人在项目完成评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凭身份证及样品受理回执原件办理退回手续。(2)中标的供应商投标样品,学校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将按规定进行通知,并要求采购人代表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三个工作日内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原件办理领取手续。
投标样品移交时,学校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将再次核对供应商受托人或采购人代表身份、核对《样品清单》,签字确认后并取走样品。
26.5未能及时退回的样品的处理:
(1)未中标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项目完成评审后三个工作日)内取回投标样品的,视为放弃取回,学校采购机构将定期清理。
(2)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三个工作日内)内领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样品的,学校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将发函或电话敦促。对于拒不领取的中标样品,视同采购人放弃取回,中心将定期清理。
2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7.1投标方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
27.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7.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27.4学校采购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标
28.开标
28.1学校采购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密封的投标文件进行拆封,开标,并在开标现场公布开标结果。
评标要求
29.评审委员会组成
29.1开标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审委员会由学校采购机构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为保证评委人选的专业性,以及评标中的公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成员从深圳大学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9.2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9.3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
29.4评标过程中不允许违背评标程序或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进行评标。
29.5 开标后,直到签订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信息公开的内容除外)。
30.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资料
30.1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包括图纸、服务清单、答疑文件等;
30.2其他评标必须的资料。
30.3评审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的;
(2)招标项目需求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财政预算限额、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
(5)招标文件所列示的资格性审查表及符合性审查表;
31.独立评标
30.1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应当独立进行,并应遵循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编写评标报告的工作程序。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32.投标文件初审
32.1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符合性审查的要求。
32.2投标文件初审内容请详见《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部分。投标人若有一条审查不通过则按投标无效处理。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打√为通过审查,打×为未通过审查。
32.3 投标文件初审中关于供应商家数的计算:
32.3.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32.3.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2.3.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32.4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2.5投标人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32.5.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个人分阶段参与编制;
32.5.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2.5.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2.5.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2.5.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2.5.6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32.5.7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32.5.8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32.5.9在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
32.5.10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32.6 对不属于《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所列的其他情形,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和32.5条款所列情形外,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理由。
33.澄清有关问题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通用条款第34条,凡属于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4.错误的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34.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通用条款33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5.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仅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36.实地考察、演示或设备测试
36.1在招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对本项目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或实地考察或检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投标人应随时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
36.2若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演示或设备测试的,投标人应做好相应准备。
37.评标方法
37.1最低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报价进行排序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
37.2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
37.3定性评审法
定性评审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投标无效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37.4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
37.5重新评审的情形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学校采购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学校采购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7.6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
(1)评审委员会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3)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4)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审委员会。
定标及公示
38.定标方法
38.1评审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学校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评标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供应商。
38.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
38.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
38.4出现并列的情况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并列的投标人的排序,具体操作办法及流程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38.5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按专用条款相关要求定标。
39.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存档。
40.中标公告
40.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结束后,学校采购机构将在“学校采购机构网站”(http://bidding.szu.edu.cn/)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供应商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发布公示日期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学校采购机构提出。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疑,则视为认同该评标结果。
40.2质疑投诉人应保证质疑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中标通知书
41.1中标公告公布以后,在公示期内无有效质疑投诉,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可到学校采购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咨询电话:0755—26531025,地点:深圳大学粤海校区汇元楼238室)。
41.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41.3因质疑投诉或其它原因导致项目结果变更或采购终止的,学校采购机构有权吊销中标通知书或终止采购合同。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42.公开招标失败的处理
42.1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由于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等原因造成公开招标失败,可由学校采购机构重新组织采购。
42.2对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在出具该项目招标失败结论的同时,提出重新采购组织形式的建议,以及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的资格、技术、商务要求的修改建议。
42.3重新组织采购有以下两种组织形式:
(1)由学校采购机构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将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42.4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学校采购机构重新按公开招标流程组织采购活动。
42.5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按照《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按规定要求组织采购活动。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43.合同授予标准
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确定的中标人。
44.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学校采购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签订合同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45.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45.1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内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5.2中标人如不按本通用条款第45.1款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学校采购机构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中标人的中标,并计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45.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46.履约担保
46.1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现金方式外,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方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46.2如果中标人不能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通过学校采购机构取消其中标,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
46.3项目服务期满之后,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履约担保手续。
47.合同的备案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采购人或委托中标人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学校采购机构备案。
48.履约情况的反馈
采购人应及时向学校采购机构反馈中标人的履约情况(填写《深圳大学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中标人的履约情况将作为供应商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将成为日后深圳大学采购活动中的项目评标依据。
49.供应商违法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3)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4)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5)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6)恶意投诉的;
(7)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8)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9)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质疑处理
50.质疑处理原则
50.1提出质疑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学校采购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50.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50.3质疑条件
50.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50.3.2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竞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
50.3.3应提交书面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2)合理的事实和依据;(3)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
50.4提交材料
质疑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如委托代理人提交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50.5收文部门
学校采购机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688号 深圳大学粤海校区汇元楼246室,质疑咨询电话:0755-26057039。
50.6收文办理程序
50.6.1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符合质疑条件的办理收文,出具收文回执;
50.6.2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质疑条件的,视情况处理:(1)质疑主体、时限不符合的,不予收文;(2)质疑函内容、提交人身份证明不符合的,开具补正告知书,供应商可在质疑期内补正后重新提交。
50.7质疑答复时限
自收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50.8投诉
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大学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51.质疑后续处理
52.1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52.2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如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依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如果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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