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 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2019年团体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协议
甲方(投保人):广东省律师协会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49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12楼乙方(保险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大厦2区37层02-03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其协会内注册律师会员向乙方投保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以及其协会内注册律师会员自主投保终 身重大疾病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出具的保险单、所附《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批单及批单申请等均属于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所述内容与保险单、
《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有冲突之处,则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第一部分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方案
一、保险期间
本协议所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限与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限一致。乙方收到甲方为首批投保人员所缴纳的保险费后,约定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零时起至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止,为期一年。
二、被保险人及保险金受益人
(一)被保险人
按本保险协议参加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以下三类人员: 1.一类人员:本协议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限内甲方所属注册律师
(不含公职、法援律师),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80周岁。 2.二类人员:
(1)甲方所属的公职律师、法援律师;
(2)甲方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含法律援助机构)实习人员(已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3)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80周岁。 3、三类人员
行政辅助人员。
三类人员投保以律师事务所(含法律援助机构)为单位自主投保,投保人数为统一全员且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追加投保
本协议接受一类人员、二类人员及三类人员自主追加投保一份
(整数10万保额),即总保险金额最高20万元。 (三)增减被保险人
本协议的保险为记名投保, 甲方新增加的律师会员(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新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及由外地转入广东省执业的律师)以律师执业证载明的发证机关的发证日期之次日起即作为新增被保 险人;实习律师以各地律协上报日为限作为新增被保险人。
投保人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个季度向保险人报送一次增加被保险人清单,但乙方对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起始时间则自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律师执业证上记载的发证日期次日起据实计算(实习律师按各地律协上报日计算),保险费用亦按实际增加被保险人之日起按本协议约定据实计算。报送日期不得超过发证日90
天,否则按报送日期计算。 (四)被保险人置换
本协议有效期内, 甲方有权根据律师会员迁出广东执业等会员资格终止的情况,每季度通过书面通知方式以新增律师会员对变动后的被保险人进行置换,但被保险人的置换应以新旧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限不存在重复为条件。对于甲方将被保险人置换的人数不计入前述增减被保险人的范围。
(五)保险金受益人
除保险单另有载明外,保险金受益人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三、投保手续和投保资料
(一)投保资料
投保时甲方需提供以下资料作为投保申请: 1.甲方签章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
被保险人名单内容包括:投保单位名称、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投保险种及保险金额。
2.出于简化投保手续考虑,乙方承诺本次投保及以后年度续保均只需提供被保险人清单及基本资料即可,无需提供个人健康告知书。
(二)缴纳保险费: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内容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乙方指定的保险费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帐 号: 3602 1138 1910 0048 686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
(三)保险单和发票
乙方在收到保险费后五个工作日内须向甲方出具保险单和发票,如未及时出具保险单和发票,并不影响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依照本协议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障内容及保费计算
(一)保障险种: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二)保险金额:10万元/人/年。
(三)保险费:
1.甲乙双方约定,因各地市律师协会人员统计等客观因素,投保的被保险人人数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可分批投保,保险费为人均年保险费 130 元。追加投保的,每 10 万元保险金额的人均年保险费为
130 元,且需在第一次投保时追加。
2.在每一投保年度内,投保人数增加或减少人数,按照上述人均年保险费 130 元的标准及相应保险期限增加或退还保险费,相应保险期间按自然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包括追加投保)。
3.协议有效期间内保险费按年度支付,具体为:
保险费在保单起始日(2019 年 6 月 1 日)前 5 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约定以划账或支票形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应开具正式发票。
如选择第二年续签合同,则第二年保险费在第一年保险责任期限到期前支付;如选择第三年续签合同,则第三年保险费在第二年保险责任期限到期前支付。
五、保险责任及说明
(一)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满30天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协议定义的八十种重大疾病之任一种,乙方应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在全额收到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的保险金后,乙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起30天的等待期内被确诊罹患本协议定义的八十种重大疾病之任一种,则乙方仅全额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的本协议列明的重大疾病及其相关并发症(包括转移恶性肿瘤),乙方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对该被保险人在保单年度内新罹患的符合本协议定义的其他重大疾病,乙方应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罹患协议中两项或两项以上重大疾病项目的,乙方给付各项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乙方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协议约定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协议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乙方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保险等待期
新增被保险人参加本协议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为30天,原续保的被保险人则均无等待期(包括追加投保)。
(三)本保险协议所包含的80种重大疾病由双方协商特别约定其保障范围包括: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2) 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3)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4) 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经双方约定,原位癌属于保险责任。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两项条件:
(1)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2) 心肌酶或者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者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3.脑中风后遗症:
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者梗塞时,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额的10%,如最终查明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保险公司另行支付保险金余额。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
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8.14);
(2) 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8.15);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8.16)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者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者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者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者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者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者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者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者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 超或者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者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者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者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者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者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 分或者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者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 赫兹和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 度。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者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
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或者意外伤害发生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者不能随意识活动。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的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者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其它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
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19.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及以上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或以上,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者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某种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的条件。
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者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主动脉手术 :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者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主动脉手术中的血管形成术亦属于承保范围。 26.严重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白质炎性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本公司认可医院提供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
(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诊断报告。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初次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 180 天以上。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包含下列全部三项条件: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记录。 27.急性坏死型胰腺炎: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型胰腺炎。但因酗酒所致的急性坏死型胰腺炎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弥漫性腹膜炎;
(2)空腹血糖持续高于 10mmol/L;
对于因急性发病导致身故而无法同时具备以上条件者,须以法医鉴定机构出具的尸检报告为明确诊断的依据。
28.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临床症状包含无感觉障碍、脑脊髓液正常、轻度的腱反射减少;
(2)肌电图显示肌营养不良症的特征性改变;
(3)肌肉活体组织检查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9.植物人状态:
指大脑皮质的全面坏死伴意识完全丧失至少持续一个月,但脑干仍保持完好。
30.终末期肺病:
因终末期肺病而出现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肺功能测试其FEV1 持续低于 0.75 升;
(2)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 55mmHg。 31.系统性红斑狼疮:
指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并发狼疮性肾炎而影响和损害肾脏功能,而肌酐清除率持续低于 30ml/分。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炎的诊断必须经医院确诊,并满足下列条件:
(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的四个:
①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②光敏感;
③口鼻腔粘膜溃疡;
④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⑤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⑦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 4*10^9/L 或血小板小于 100*10^9/L 或溶血性贫血)。
(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的两个:
①抗dsDNA 抗体阳性;
②抗Sm 抗体阳性;
③抗核抗体阳性;
④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⑤C3 降低。
其他类型的红斑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按 50%比例赔付。
32. 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含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33.骨髓灰质炎:
指由神经专科医生确认是因骨髓灰质病毒感染所致表现出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并造成瘫痪。
非骨髓灰质炎感染导致的麻痹性瘫痪,以及其它病因导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34.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35.坏死性筋膜炎:
指一种严重软组织混合性细菌感染,常于手术或皮肤损伤后发生。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完全丧失功能超过 180 天。
36.严重I型糖尿病:
指因严重的胰岛素缺乏导致的一组糖、脂肪、蛋白质代谢异常综合症,且须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本病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C 肽测定或尿C 肽测定检查证实,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持续的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上,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 并发心脏病变,并须植入心脏起搏器进行治疗;
(3) 至少一个脚趾发生坏疽并已实施手术切除。 37.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 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晨僵;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 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38.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指被保险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因输血而感染;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的该项感染属于输血感染的报告,或法院终审裁判确认属于输血感染所致;
(3)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39.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0.严重心肌病:
指由任何病因引起的心室功能损伤(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 120%,且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 40%),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永久不可逆性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级,且经包括超声心动图在内的相关检查证实。
酗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41.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42.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指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且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43.系统性硬皮病:
系统性硬皮病(须累及内脏器官),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 心脏: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 120%,且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 40%;
(3)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44.严重克隆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45.冠状动脉支架手术:
(1)冠状动脉支架手术,按以下比例给付:
①植入一副支架,按保险金额的 20%给付;
②植入两副支架,按保险金额的 30%给付;
③植入叁副支架以上,按保险金额的 50%给付;
(2)冠状动脉心导管球囊扩张术赔偿,按保险金额的 20%给付;
(3)以治疗严重冠心病为目的的激光射频技术,按保险金额的 20%给付;
(4)以治疗严重冠心病为目的的胸腔镜手术,按保险金额的 20%给付。
46.象皮病:
由血丝虫感染引起的疾病。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象皮病范畴。
47.埃博拉出血热:
由埃博拉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埃博拉出血热范畴。
48.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阿狄森病):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或减退引起的疾病:
(1)血压低,全身乏力,皮肤及黏膜色素沉着;
(2)低血钠、低血氯及高血钾,空腹血糖低;
(3)尿 17-酮,17-羟醇及醛固酮降低,ACTH 试验及水试验均异常。
49.嗜铬细胞瘤危象:
由神经外胚层嗜铬组织的肿瘤引发严重的心、脑、肾损害或因突发严重高血压而导致危象:
(1)血压突然升高,达 200~300/130~180mmHg;
(2)由于基础代谢率增高导致发热、消瘦,出现低钾血症或高钙血症;
(3)影像学支持的嗜铬细胞瘤诊断。 50.库贾氏病:
由阮病毒引起的慢性消耗性致死性的海绵状脑病。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库贾氏病范畴。
51.麻风病:
由麻风杆菌引起的以皮肤和周围神经为主的慢性传染病。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麻风病范畴。 52.狂犬病:
由狂犬病病毒导致的中枢神经系统侵害性的急性传染病。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狂犬病范畴。 53.慢性呼吸衰竭:
(1)有慢性肺部疾病
(2)有缺氧或伴有二氧化碳潴留的临床表现,如呼吸困难、紫绀、精神神经症状等
( 3 ) 动脉血气分析: 呼吸室内空气的动脉血氧分压
<8.0KPa(60mmHg)或二氧化碳分压>6.6KPa(50mmHg)" 54.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累及运动神经元及其支配的躯干、四肢和头面部肌肉的一种慢性进行性变性疾病:
(1)以上肢周围性瘫痪,下肢中枢性瘫痪,上下运动神经元混合性损害为症状;
(2)球麻痹症状,后组颅神经受损则出现构音不清、吞咽困难,饮水呛咳等;
(3)清磷酸肌酸激酶增高,乙酰胆碱酯酶增高;
(4)心电图见纤颤电位,巨大电位。 55.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中年或中年后起病,进行性非家族性核上性眼肌麻痹至少有下列 5 项中的 2 项:
(1)姿势不稳,向后跌倒。
(2)假性球麻痹(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3)少动和强直。
(4)额叶综合征(智力迟钝,强握和模仿动作)。
(5)中轴肌张力异常和强直。 56.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是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三个月以上。其诊断需由有资格的神经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并且脑脊液检查现实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
症状持续三个月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57.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 X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
(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并且接受了肺灌洗治疗。
58.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胰腺炎反复发作,导致胰腺进行性破坏,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而导致严重糖尿病以及营养不良、恶液质。CT 检查证实胰腺存在广泛钙化,且必须接受酶替代以及胰岛素替代治疗 6个月以上。诊断必须由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59.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60. 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61. 严重川崎病
是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62. 肾髓质囊肿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单独或良性肾囊肿则不在保障范围内。
63. 克雅氏病
是一种由动物传染而来的中枢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大脑呈海绵状改变伴神经元缺失和胶质化。临床表现为进行性痴呆、不随意运动及抽搐、行动困难等等。克雅氏病必须由权威医疗机构根据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
64. 严重传染性心内膜炎
是指由感染性微生物引致的心脏内膜炎症,并须符合下列所有准则:
(1)血液培植结果呈阳性反应,证明感染性微生物的存在;
(2)出现最少中度之心脏瓣膜功能不全(即返流部份达百分之二十或以上)或中度之心脏瓣膜狭窄(即心脏瓣面积为正常值的百分之三十或以下),导致传染性心内膜炎;
(3)传染性心内膜炎的诊断及瓣膜受损的严重程度必须由心脏病专科医生确定。
65. 严重的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指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严重的自身免疫性肝炎指诊断为自身免疫性肝炎,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高γ球蛋白血症;
(2) 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 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 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66. 特定的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为治疗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自体移植手术。
该治疗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必需的。
67. 严重的瑞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指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严重的瑞氏综合征指诊断为瑞氏综合征,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 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 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Ⅲ期。
68. 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指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骨髓克隆增生异常的疾病,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有转化为急性髓系白血病的风险。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指根据外周血和骨髓活检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FAB 分类为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RAEB);
( 2 ) 根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修订国际预后积分系统
(IPSS-R)”积分≥3,属于中危及以上组。
69. 严重的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慢性缩窄型心包炎指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严重的慢性缩窄型心包炎指诊断为慢性缩窄型心包炎,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持续 180 天以上;
(2) 已经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0. 特定的手足口病
手足口病指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特定的手足口病指诊断为手足口病,且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 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 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 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71. 肺孢子菌肺炎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性肺炎,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 1 升;
(2) 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 0.5kPa/L/s;
(3) 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60%以上;
(4) 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基值的 170%;
(5) PaO2<60mmHg,PaCO2>50mmHg。
72. 严重的原发性骨髓纤维化(PMF)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以骨髓纤维增生和髓外造血为特点,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外周血幼稚细胞等。
严重的原发性骨髓纤维化指经骨髓活检诊断为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并持续 180 天:
(1) 血红蛋白<100g/L;
(2) 白细胞计数>25×109/L;
(3) 外周血原始细胞≥1%;
(4) 血小板计数<100×109/L。
恶性肿瘤、中毒、放射线和感染所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73. 特定的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指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必须由医院诊断,临床检查证实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Ƴ-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 出现运动障碍,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者上下轮椅;
(4)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者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者盆浴。
74.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指由呼吸系统专科医师诊断,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 6 至 72 小时);
(2) 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色苍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 双肺浸润影;
(4) PaO2/FiO2(动脉血压分压/吸入气氧分压)低于 200mmHg;
(5) 肺动脉嵌入压低于 18mmHg;
(6) 临床无左房高压表现。
75. 严重的席汉氏综合征
席汉氏综合征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严重的席汉氏综合征指诊断为席汉氏综合征,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产后大出血休克;
(2) 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 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 实验室检查显示:
a) 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和
b) 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5) 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
代激素超过一年。
76. 夜间呼吸骤停(Brugada)综合征
指由心脏专科医生诊断为夜间呼吸骤停(Brugada)综合征,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有晕厥或心脏骤停病史,并提供完整的诊疗记录;
(2) 心电图有典型的I 型Brugada 波;
(3) 已经安装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77. 严重的结核性脑膜炎
结核性脑膜炎指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严重的结核性脑膜炎指诊断为结核性脑膜炎,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 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 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4) 昏睡或意识模糊。
78.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导致的旁路移植手术
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指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导致的旁路移植手术指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且实际实施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
不在保障范围内。
79. 严重的脊髓空洞症或严重的延髓空洞症
脊髓空洞症指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
严重的脊髓空洞症或严重的延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断,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 显著的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 双手萎缩呈“爪形手”,肌力 2 级或以下。
80. 特定的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脊髓炎是一种炎症性脊髓疾病。横贯性脊髓炎是指炎症扩展横贯整个脊髓,表现为运动障碍、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
特定的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指诊断为横贯性脊髓炎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上述第五条(三)中内容如与本协议所附乙方公司备案的保险条款不一致,则应以上述第五条(三)中的内容为准。
(四)释义
1.不可逆性:指机体功能的异常超出了自身的适应能力,无法经过自身调节,恢复到一定范围内满足机体正常运转的需要。
2.永久不可逆性:指自疾病确诊或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
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3.转移恶性肿瘤:指身体某处已患的恶性肿瘤发生转移病变至其他身体器官或部位。
4.认可医院: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的医院。
六、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存在以下情况,并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本项效力仅涉及因意外伤害造成重疾保险责任中的重大器官移植术、多个肢体缺失、深度昏迷、双儿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 III 度烧伤、语言能力丧失、植物人状态项目);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本项仅效力涉及因意外伤害造成重疾保险责任中的重大器官移植术、多个肢体缺失、深度昏迷、双儿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 III 度烧伤、语言能力丧失、植物人状态项目);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本项效力仅涉及因意外伤害造成重疾保险责任中的重大器官移植术、多个肢体缺失、深度昏迷、双儿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III 度烧伤、语言能力丧失、植物人状态项目);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指因该原因直接导致的重大疾病,
以公立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为准。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曾去过核辐射区遭遇上述情形,或知道自己受过核辐射,应如实告知)。
6.被保险人已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投保前被保险人已被确诊患有本协议列明的重大疾病(包括转移恶性肿瘤)。
第二部分 会员自选商城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乙方为甲方会员及家属提供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自选保障计划,享受团体优惠价格:
一、保险期间:终身;
二、被保险人:甲方律师会员及家属,趸交—出生后满 30 天-70
周岁,期交—出生后满 30 天-60 周岁,且交费期满时不超过 65 周岁;三、保障内容:100 种重大疾病病种,60 种轻症疾病病种(具体
病种条款见投保商城);保额自选;
四、保险费:与性别、年龄、缴费期、保额等相关,乙方提供测算工具;
五、投保方式:网上自主投保商城 http://bbc.taikang.com,凭账号密码登录投保。
第三部分 理赔手续及服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三十天内向乙方报案。如故意延期报案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保
险事故调查所需费用。 一、索赔申请人资料
在申请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索赔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供核对:
1.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银行账户账号。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二、理赔服务
1.索赔申请人要求乙方理赔时应提供下列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出具相关原件供乙方核对:
① 病历复印件(如未发生住院情形)或出入院记录(如发生住院情形);
② 病理切片检查报告(或者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
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和辅助检查报告、化验报告或检验报告。)被保险人死亡的,可以法医鉴定机构出具的尸检报告为依据,如能够依据已有证据资料判断的,则也可以已有资料为依据而不必出具尸检报告。
③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乙方认为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填写指南及注意事项:
① 申请书写前,将有理赔所需资料准备齐全并附在申请书乙方留存联背面;
② 索赔申请人填写申请书时,须一并填写乙方留存及甲方留存部分;
③ 工作地点是指员工的工作所在城市;
乙方应为索赔申请人填写上述索赔资料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指导,索赔申请人如未按上述要求填写相关理赔申请资料,则乙方经办人有权拒收或回退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理赔申请资料,并做出书面解释;但索赔申请人有权拒绝乙方不合理的填写要求。
3.乙方应按以下规定提供理赔服务,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
① 每月在约定的日期向甲方所指定的联系人收取赔偿申请资料;被保险人在联系乙方指定联系人后,可由被保人自主选择是否需要乙方指定联系人提供上门收取理赔申请资料的服务。
② 乙方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完整齐全理赔申请资料后将在 5 至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结案,并出具赔偿清单一份给甲方;如乙方
需调查的案件,乙方在 30 日内完成理赔结案。
③ 对累计赔偿已达到保险金额的员工发出通知书并抄送甲方;
④ 对于免责拒赔或部分赔付时,乙方将提供解释,并在理赔结案后 3 至 5 个工作日内退回相关单证,并提供理赔决定书;
⑤ 乙方将按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如实告知保险的收支情况。乙方承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提交的索赔申请及资料后在5 至 10
个工作日(需理赔调查的案件在 30 日内)完成理赔结案及保险金支
付,如在该期限过后 5 个工作日仍未支付,应按照应赔付保险金的每日千分之三向索赔申请人支付滞纳金。如出现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则甲方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向乙方上级单位及监管机构进行交涉。
第四部分 增值保障及理赔服务承诺一、重大疾病绿色通道:
如经二级以上医院初步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心脑系统重大疾病,经医生建议需进行二次诊断、住院或手术时,甲方或被保险人可向我乙方申请享受此服务。乙方将安排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等知名医院的顶级专家为客户提供详尽的诊断和治疗意见,包括:
1、安排指定的专家为被保险人进行门诊诊治服务;
2、安排被保险人入住指定专家的病房;
3、安排指定的专家为被保险人进行手术。
当客户因病需求诊治,乙方会协助预约专家门诊,具体流程如下:
1、客户提出需求,提供信息给乙方客户经理,需提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告知;
2、客户提供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和病情、服务需求类型(预期就诊时间、意向医院、意向专家),目前病人的状态;
3、乙方接收客户需求后,将进行服务安排,服务安排成功会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客户。
二、赠送H7N9 身故赔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因感染 H7N9 型禽流感病毒,导致身故,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理赔期限内给付保险金 10 万元。
三、赠送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赔付: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 |
飞机 | 50 万 |
轨道交通(含火车、高铁、轻轨、地铁) | 30 万 |
水上交通(含邮轮、轮渡) | 20 万 |
公交车、长途大巴 | 10 万 |
出租车 | 10 万 |
被保险人因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造成身故或残疾的,如造成残疾乙方按照本协议附件 1 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造成身故,则乙方按下表给付保险金:
注: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详见:附件 1四、(全国)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当被保险人不幸发生突发重大事故时,可以通过拨打 95522(泰康集团)或 4006695522(泰康养老)的全国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告知保险事故的情况,我乙方指派理赔服务专员负责全程跟踪服务,指导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办理保险金索赔申请手续等。
五、资讯服务
95522 电话中心提供“理赔专席”服务,进行理赔报案受理及理赔咨询;提供“泰康在线—www.taikang.com”理赔服务,可以随时登陆了解理赔信息;实现“泰康在线”客户自助报案。
六、泰康 E 管家系统: http://service.pension.taikang.com/泰康E 管家网上查询系统向甲方开通网上查询、在线保全、下载
专区及温馨提醒等服务。
1、泰康E 管家客户平台查询服务为甲方及会员提供专业、便捷的查询服务,包括保额、保费、被保险人清单、保单变动情况及理赔进度查询等,让甲方及会员随时随地获取保单相关信息;
2、泰康 E 管家客户平台保全服务为客户提供在线保全操作服务,包括投保人资料变更、被保险人资料变更、更换被保险人、减少被保险人及增加被保险人等。免纸质申请资料,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3、泰康E 管家客户平台下载专区为协会及会员提供理财资讯、客户服务手册、对账单、产品条款及其它各类申请书下载功能;
4、考虑甲方工作繁忙的特点,泰康E 管家客户平台为甲方经办人员提供温馨提醒、保全操作提醒、对账单提醒等温馨提示,充分体现泰康对甲方及被保险人人性化的关怀。
七、短信“及时语”功能
每当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结案之后,我们都会通过短信平台向相关的被保险人发送免费的“及时语”,通过短信内容快速准确地告知理赔结果。
八、电子邮件
如果投保单位需要,我们还可以通过网络将每个被保险人的每次理赔信息发送到各自的电子邮件中,方便会员本人查询理赔情况。
九、VIP 客户绿色理赔服务通道:
经甲方审批同意后,乙方可以为个别有特殊情况的会员开通 VIP客户绿色理赔服务通道,为该会员提供优先理赔服务,让该会员得到最及时的理赔服务。
十、“康乃馨”服务:
对于患重大疾病住院的被保险人,报案后泰康人寿将派专人第一时间到医院进行探视,向客户送去温馨的祝福并提供理赔咨询及健康咨询服务。
十一、制作电子版会员福利保险服务手册:
为甲方每一位参保的被保险人制作电子版“员工福利保险服务手册”,让全体参保会员都能全面了解所享受的保障权益及保险理赔服务流程。
十二、保险福利说明会:
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为甲方专项举办保险福利说明会(以地市协会为单位),派出员工福利规划师及专业理赔医生为被保险人进行全面的保险福利内容讲解、理赔相关事项提醒和问题答疑,让被保险人全面了解甲方为其提供的福利内容。
十三、健康知识讲座:
应客户需求,我司可以组织专业理赔医生不定期到甲方举办相关健康知识讲座,为被保险人提供养生建议、流行性疾病诊疗意见等。在各种流行性疾病爆发时期,乙方为甲方免费设计并印制相关的预防
保健宣传画报等,以体现甲方在福利保障方面人性化的关怀。十四、定期或必要时提供理赔数据分析:
在保险期间经过一定的时间之后,乙方可以为甲方提供具体、准确、全面的理赔数据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总体理赔情况汇总,重大案件分析,多发性疾病排名,出险人数及人次分析及理赔分析等。让甲方更加充分地了解到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信息。
十五、律师事务所自主付费增加保险金额
针对有需求的律师事务所,乙方可为该所律师提供额外的加保方案,承保条件参照本协议另行商定。
十六、提供市协会上门收单服务
如广州、深圳或其他地市律师协会有上门收单要求,我们会派专人到该地市律师协会收取理赔资料。
十七、服务联系人及各个地市服务网点:
序号 | 地级市 | 联系人 | 电话 | 手机 |
1 | 全省 | 孙颖瑜 | 020-38255786 | 13535167407 |
2 | 广州 | 孙颖瑜 | 020-38255786 | 13535167407 |
3 | 深圳 | 孙颖瑜 | 020-38255786 | 13535167407 |
4 | 佛山 | 孙颖瑜 | 020-38255786 | 13535167407 |
5 | 东莞 | 孙颖瑜 | 020-38255786 | 13535167407 |
6 | 中山 | 顾丽芳 | 0760-28107052 | 15089972627 |
7 | 江门 | 黄婉华 | 0750-3168336 | 13066260209 |
8 | 珠海 | 刘系娟 | 0756-3221026 | 13232503144 |
9 | 汕头 | 陈晗琛 | 0754-88527712 | 13556327632 |
10 | 肇庆 | 陈祥贤 | 0758-2228145 | 13824600670 |
11 | 湛江 | 梁秀兰 | 0759-2337480 | 13553552338 |
12 | 梅州 | 刘达辉 | 0753-2396511 | 13823814394 |
13 | 河源 | 吴李梅 | 0762-3187335 | 13690901246 |
14 | 汕尾 | 陈晓健 | 0660-3388530 | 13729502955 |
15 | 潮州 | 苏国天 | 0768-2362750 | 13690048770 |
16 | 云浮 | 林银飞 | 0766-8811073 | 13537912889 |
17 | 阳江 | 陈甲清 | 0662-3388696 | 18023812628 |
18 | 揭阳 | 沈涌 | 0663-8222616 | 13923546622 |
19 | 清远 | 詹艳芳 | 0763-3110800 | 13750192921 |
20 | 韶关 | 黄焕毅 | 0751-8898159 | 15875133560 |
21 | 茂名 | 孙颖瑜 | 020-38255786 | 13535167407 |
22 | 惠州 | 孙颖瑜 | 020-38255786 | 13535167407 |
服务网点:
序号 | 分公司 | 机构名称 | 营业场所 | 电话 |
1 | 广 东 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 厦 4 层,新生活广场在 6 层 | 总 机 : 020-38799200 业 务 咨 询 : 020-38796234 |
2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 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南路 7 号汉庭酒店一楼左侧及二层 | 0751-8898222,88 98111 |
3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 惠州市麦地东路 8 号绿湖新村 A1-A4 栋三楼左侧 | 0752-2168638 |
4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华路 12 号锦绣华景综合楼(锦绣银座)一层 A5 单元、二层 B2 单元(新生活广场在一层) | 0759-2233277 |
5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 茂名市双山六路 88 号大院 1-11 号博汇新城首层 31 号及 二层 232-236 房 | 0668-2881128 |
6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 佛山市季华五路 18 号经华大 厦 6 楼 | 0757-83201101 |
7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 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 13 号汇业大厦一楼大堂泰康人寿 | 0769-22385100 |
8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 江门市东华二路 2 号益源大厦五楼之一 | 0750-3168322 |
9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 汕头市中山路 130 号协华大厦首层、十三层 | 0754-88527736 |
10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 中山市中山三路 28 号祥运通大厦 | 0760-88334407 |
11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 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 1082 号 中电大厦 2 楼楼西侧 | 0756--3223999 |
12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 肇庆市和平路 25 号一层、三、四、五层 | 0758-2270888 |
13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 梅州市江南路 4 号裕安大楼二楼-泰康人寿 | 0753-2391909 |
14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 | 汕尾市汕尾大道东南侧盐业综合大楼第一、第四层 | 0660-3397111 |
15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 河源市建设大道碧洋家园 A106-A110 一、二楼泰康人寿 | 0762-3187118 |
16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 | 潮州市城新西路 136 号金田花 园 16 栋一楼、十楼整层 | 0768-3296188 |
17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 阳江市东风三路 71 号 | 0662-3385555 |
18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 | 云浮市市区城南路嘉发园二楼全层楼梯出入口和 2 号商铺的临街前半部分 | 0766-8813163 |
19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 揭阳市东山区黄岐山大道创鸿万业广场(广百百货)南附楼 8楼泰康人寿 | 0663-8222616 |
20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 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凤翔大道 5 号东方巴黎二号楼二层 01 号 -05 号 | 0763- 3362770 0763-3 360115 |
21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斗门营销服务部 |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堤路 1669 号 | 0756-3223630 |
22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小榄营销服务部 | 中山市小榄镇紫荆东路 122 号 | 0760-22235410 |
23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沙溪营销服务部 | 中山市沙溪镇沙溪大道 35 号 1-2 卡 | 0760-87318185 |
24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三乡营销服务部 | 中山市三乡镇圩仔文昌路 200 号皇冠花园自由商业城 13 卡二楼、14 卡 1、2 楼 | 0760-86335803 |
25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火炬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康乐园商业广场康富楼 5 楼 | 0760-88335016 |
26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古镇营销服务部 | 中山市古镇东兴中路 18 号 5 楼 506-508 卡 | 0760-88335093 |
27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四会支公司 | 四会市贞山区碧海大道碧海华庭四层 | 0758-3283116 |
28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怀集营销服务部 | 肇庆市怀集县怀城镇城北一路 47 号 | 0758-5568468 |
29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广宁营销服务部 | 肇庆市广宁县南街镇南坤路 69 号一、二层 | 0758-8623552 |
30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封开营业部 | 肇庆市封开县江口镇大塘一路 93 号首层靠南侧一卡铺面及 2-4 层 | 0758-6685808 |
31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德庆营销服务部 | 肇庆市德庆县德城镇德庆大道西路南侧一、二层 | 0758-7766112 |
32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徐闻营销服务部 | 湛江市徐闻县徐城镇城东大道南段自有商住楼首层至三层 | 0759-2532324 |
33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吴川营销服务部 | 吴川市梅录镇广沿路南 46 号 | 0759-2532295 |
34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遂溪营销服务部 | 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湛川路 2号 | 0759-2532290 |
35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坡头营销服务部 | 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水巷村 18 号 | 0759-3959339 |
36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廉江营销服务部 | 广东省廉江市罗湖新城罗州大道门面地 1 号一至二层 | 0759-6685043 |
37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雷州营销服务部 | 雷州市西湖大道四横(官茂路口) | 0759-2532297 |
38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赤坎营销服务部 | 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锦绣银座综合楼 A5 单元一楼 | 0759-2532303 |
39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郁南营销服务部 | 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城中路 101 号 1-3 层 | 0766-7332798 |
40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新兴营销服务部 | 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祥和街 30 号 | 0766-2979758 |
41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罗定营销服务部 | 罗定市城区龙园路 90 号工商大楼二楼 | 0766-3828058 |
42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阳西营销服务部 | 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新城十六区向阳路 78 号二层 | 0662-5598555 |
43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阳春支公司 | 阳春市东湖东路 46 号二楼 | 0662-7722773 |
44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翁源营销服务部 | 韶关市翁源龙仙镇建设二路 46 号三楼(工商银行后面) | 0751-2839928 |
45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始兴营销服务部 | 韶关市始兴县红旗西路广播财政家属楼首层东起第一间 | 0751-3313929 |
46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曲江营销服务部 |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中华二路 1 号邮电大院内长途二局附属二楼第三层 | 0751-6683030 |
47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南雄营销服务部 | 南雄市雄州镇新城沿江西路 35 号二楼 202 号 | 0751-3868048 |
48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乐昌营销服务部 | 乐昌市乐城镇文化路 C 区紫荆花园 D4 幢二层商铺 | 0751-5573122 |
49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陆河营销服务部 | 汕尾市陆河县河田镇朝阳路 180 号 | 0660-5525199 |
50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陆丰营销服务部 | 汕尾市陆丰市东海镇东海洛州小区华贵路南侧前段二层 | 0660-8901588 |
51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海丰支公司 | 汕尾市海丰县城海渡路南 34米路边嘉兴花园 B 栋 104 号首层 | 0660-6681668 |
52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濠江营销服务部 | 汕头市濠江区赤港商业街铺面 110 房、201 房 | 0754-87367366 |
53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澄海营销服务部 | 汕头市澄海区国道 324 线协和大厦北梯五楼 | 0754-85830120 |
54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潮阳营销服务部 | 汕头市潮阳区棉城西双棉西路 55 号 1-3 层 | 0754-83613866 |
55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潮南营销服务部 |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广汕路南(汕尾路段)8 号伟易通大厦 7 楼 | 0754-87918918 |
56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英德营销服务部 | 英德市和平中路 75 号四楼 | 0763-2273366 |
57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阳山营销服务部 | 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工业大道 153 号三楼 | 0763-7800159 |
58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连州营销服务部 | 连州市东门中路 62 号三楼 | 0763-6639522 |
59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连南营销服务部 | 清远市连南县三江镇曙光路罗屋首层 | 0763-8668881 |
60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佛冈营销服务部 | 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福田路 230、232 号(振兴汽车客运站旁) | 0763-4291378 |
61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兴宁支公司 | 梅州市兴宁市兴城振兴路 5 号一到五楼 | 0753-3356456 |
62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五华营销服务部 | 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水寨大道南段 288 号 | 0753-4423008 |
63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平远营销服务部 | 梅州市平远县大拓镇平远大道荣玉楼(县政府侧) | 0753-8825522 |
64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蕉岭营销服务部 | 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恒塔大道新世纪花园 B 区芙蓉苑 3、4号店铺 | 0753-7874666 |
65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大埔支公司 | 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虎山路顺景新城 | 0753-5538308 |
66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信宜支公司 | 信宜市新里开发区二区十二单元 | 0668-8887783 |
67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化州支公司 | 化州市河西街道北岸罗江花园 E18 号 | 0668-7232351 |
68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高州支公司 | 高州市府前路 47 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支行营业办公楼三楼 | 0668-6639077 |
69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电白营销服务部 | 茂名市电白县水东镇新湖西路 47 号三楼 | 0668-5285699 |
70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普宁营销服务部 | 普宁市流沙北长春路正华园大门北侧 9-11 号 | 0663-2928416 |
71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新会营销服务部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知政中路 12 号二层 | 0750-6100779 |
72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台山营销服务部 | 台山市台城舜德路 48 号 107号 | 0750-3168322 |
73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开平营销服务部 | 开平市三埠区沿江东路 132 号 | 0750-2367366 |
74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鹤山营销服务部 | 江门市鹤山市沙坪镇富华路 94 号 | 0750-8959666 |
75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恩平营销服务部 | 江门市恩平市恩城福安西路 5号 | 0750-3168322 |
76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龙门营销服务 | 惠州市龙门县文化路东较广场 4 层 401 号 | 0752-7889979 |
77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惠阳营销服务 |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南大唐金阁六楼 | 0752-3397080 |
78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惠东营销服务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镇新平大道 397 号三楼 | 0752-8927229 |
79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博罗支公司 |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观背村田园化地段新世纪时代广场鸿鹄大厦 1005 号 | 0752-6213393 |
80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紫金营销服务部 | 河源市紫金县长安大道东邮政对面 | 0762-7836809 |
81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源城营销服务部 | 河源市建设大道友力大厦六楼 603 | 0762-3370153 |
82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龙川营销服务部 | 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水坑口东风西路 2 号泰安居四楼 | 0762-6750668 |
83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和平营销服务部 | 河源市和平县福和大道东方名座第 25 号店铺泰康人寿 | 0762-5668193 |
84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连平支公司 | 河源市连平县元善镇合水开发区商贸城南侧一、二层 | 0762-4329681 |
85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增城营销服务部 | 广州市增城荔城大道 131 号 1-2 层 | 020-82646686 |
86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黄埔营销服务部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骏雅北街 3 号金碧领秀国际商务中心 114 房 | 020-82343632 |
87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花都营销服务部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宝华路 42 号 2 楼 | 020-36819936 |
88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番禺营销服务部 | 番禺区市桥光明北路 242 号华 联大厦 4 楼 | 020-84667491 |
89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山营销服务部 | 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6 层 EFG 单位 | 020-38799200 |
90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从化营销服务部 | 广州市从化街口街新城东路 80 号富逸华庭 3 楼 | 020-37303118 |
91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九江营销服务部 | 佛山市南海九江大正路干部楼对面 2 号地铺 | 0757-86569438 |
92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黄歧营销服务部 |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 105 号 | 0757-83201986 |
93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高明营销服务部 |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昌路 83 号兴业大厦 13 楼 1301 室 | 0757-88829898 |
94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大沥营销服务部 | 佛山市大沥镇鸿得利广场商务中心二楼 C2-09.10 号 | 0757-81826167 |
95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 8号 | 0757-83217555 |
96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水支公司 | 佛山市三水区健力宝北路 10号二档 | 0757-87757118 |
97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 1 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 2 栋 717-718 单元 | 0757-86335005 |
98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樟木头营销服务部 | 东莞市黄江镇田美村东环路 11、13 号一楼部分及二楼整层房屋 | 0769-82334039 |
99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石龙营业部 | 东莞市石龙镇广源路 93 号 403单元 | 0769-86880612 |
100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虎门营业部 | 东莞市虎门镇金洲村郭武石龙头百达大道名购商务大厦 1020 号 | 0769-22994019 |
101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厚街营销服务部 | 东莞市厚街镇康乐南路明丰广场写字楼 B 座 8 层 B 单元 | 0769-85967723 |
102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大朗营销服务部 | 东莞市大岭山镇石大路元岭新村路口永祥大厦三楼右侧 | 0769-88602116 |
103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常平营业部 | 东莞市常平镇朝阳六街 103 号五楼整层房屋 | 0769-83336679 |
104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长 | 东莞市长安镇长青路明珠广场四楼 | 0769-81661203 |
安营销服务部 | ||||
105 | 广东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潮安营销服务部 | 潮州市潮安县城安北路中段潮安广播电视台左侧 | 0768-5822029 |
106 | 深圳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15 楼 | 0755-83221398 |
107 | 深圳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坪山支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东纵路 356 号 601 室 | 0755-84602327 |
108 | 深圳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南山营销服务部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海岸大厦西座 508-510 | 0755-86617519 |
109 | 深圳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观澜营销服务部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航社区大和路商务大厦 B1111 室 | 0755-28029691 |
110 | 深圳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罗湖营销服务部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2108、 2107 | 0755-83774631 |
111 | 深圳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营销服务部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 B 座 401-403 | 0755-23891850 |
112 | 深圳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布吉营销服务部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旁诚信华庭裙楼 4-27#-34#,4-35-42# | 0755-33212810 |
113 | 深圳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永营销服务部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大道正风大厦第三层后座 | 0755-27200947 |
114 | 深圳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横岗营销服务部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雅景苑二期 4 栋商铺 204 | 0755-89732276 |
115 | 深圳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岗营销服务部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大道与龙福大道交汇处的正中时代大厦 9 楼 01 单位 | 0755-28904681 |
116 | 深圳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盐田营销服务部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深沙路 112 号建工大厦 2012、2013、 312、313 房 | 0755-25355459 |
117 | 深圳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松岗营销服务部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立业路兆丰大厦 901-906 号房 | 0755-27082776 |
118 | 深圳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公明营销服务部 |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上村社区别墅路 1 号 10楼 1003、1004、1005、1006 室 | 0755-27082759 |
119 | 深圳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华营销服务部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和平路金銮时代广场(弓村商业大厦)9 楼 901-903 房 | 0755-28063439 |
120 | 深圳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保税区营销服务部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槟榔 道 1 号吉虹研发大楼B 座 3 楼、 2 楼 A 区 | 0755- 23903964 |
121 | 深圳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沙井营销服务部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西沙井人民医院旁永东兴大厦 12 楼 1201 | 0755-27206371 |
122 | 深圳分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营销服务部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9 区广场大厦一栋 1407、1409、1411、 1301、1303 号 | 0755-27871428 |
第五部分 其他
一、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由甲方依被保险人授权统一代为投保,甲方声明已接受所有属下律师事务所(含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的授权委托。保险人对此并无异议。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等,属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是乙方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本协议未尽事宜,应依据合同法及保险法的规定办理。
三、执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均可向被保险人所在地或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附件 1: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目 录
前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1.3 意识功能障碍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2.2 视功能障碍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2.4 眼睑结构损伤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2.6 听功能障碍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4.2 脾结构损伤
4.3 肺的结构损伤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5.2 肠的结构损伤
5.3 胃结构损伤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5.5 肝结构损伤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前 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 100%至 10%。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标准的内容和结构
本标准参照ICF 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 大
类,共 281 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4 伤残的评定原则
4.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 说明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 10 级 |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 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1 级 |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2 级 |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 3 级 |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 4 级 |
注:○1 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 1 级 |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 1 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 | 1 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4 级 | 2 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3 级 | 3 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2 级 | 4 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1 级 | 5 级 |
一侧眼球缺失 | 7 级 |
2.2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 5 级 | 2 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 2 级 |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 3 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 3 级 |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 4 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 4 级 |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2 级 | 5 级 |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 6 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 6 级 |
一眼盲目 5 级 | 7 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 7 级 |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 8 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 8 级 |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 9 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 9 级 |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 10 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 10 级 |
注:①视力和视野
级别 |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 ||
最好矫正视力 | |||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 ||
低视力 | 1 | 0.3 | 0.1 |
2 | 0.1 | 0.05(三米指数) | |
盲目 | 3 | 0.05 | 0.02(一米指数) |
4 | 0.02 | 光感 | |
5 | 无光感 |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 3 级;如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 10 级 |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 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 8 级 |
双侧眼睑外翻 | 8 级 |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 8 级 |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 9 级 |
一侧眼睑外翻 | 9 级 |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 9 级 |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2 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3 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 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 3 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3 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4 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4 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 4 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 5 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5 级 |
双侧耳廓缺失 | 5 级 |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 6 级 |
一侧耳廓缺失 | 8 级 |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 9 级 |
2.6 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 4 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81dB | 5 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 5 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 6 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 6 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 7 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 7 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 8 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 8 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 9 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 9 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26dB | 10 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 10 级 |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 5 级 |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 7 级 |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 8 级 |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 8 级 |
一侧鼻翼缺损 | 9 级 |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 10 级 |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 3 级 |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1/3 | 6 级 |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 9 级 |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 10 级 |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 8 级 |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 1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 3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 8 级 |
4.2 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 8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 9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 10 级 |
4.3 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 4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 4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 5 级 |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 7 级 |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 | 8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8 根肋骨骨折 | 9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缺失 | 9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骨折 | 10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2 根肋骨缺失 | 10 级 |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 1 级 |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 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 1 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肠综合症 | 2 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 4 级 |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 4 级 |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 5 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 6 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 7 级 |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 7 级 |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 8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 9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 10 级 |
5.3 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 4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 50% | 7 级 |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 1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 3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 4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 6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 8 级 |
5.5 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75% | 2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50% | 5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 8 级 |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 1 级 |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 1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 5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 5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 5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 5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 5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7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7 级 |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 8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8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 8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 8 级 |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 9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 9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 9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 9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 9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 10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10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 10 级 |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 3 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 3 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 3 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 4 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 5 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 50% | 5 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 6 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 6 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 6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 7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 7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 8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 9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 9 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 10 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 10 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 10 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 10 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 10 级 |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2 级 |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2 级 |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2 级 |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 3 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4 枚 | 3 级 |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3 级 |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3 级 |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 | 4 级 |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 | 4 级 |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 20cm2 | 4 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0 枚 | 5 级 |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 25%,小于 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 5 级 |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 5 级 |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 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 6 级 |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且伴发涎瘘 | 6 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 7 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2 枚 | 8 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 9 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4 枚 | 10 级 |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2 | 10 级 |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 6 级 |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 6 级 |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 8 级 |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I 度 | 10 级 |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 4.5cm左右);张口困难 I 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 3cm 左右);张口困
难Ⅱ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 1.7cm 左右);张口困难Ⅲ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 4 级 |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 4 级 |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 4 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90% | 5 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70% | 6 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50% | 7 级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7 级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8 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30% | 8 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10% | 9 级 |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10cm | 9 级 |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 10 级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 10 级 |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 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 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18%,其中末节指节占 8%,中节指节占 7%,近节指节占 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9%,其中末节指节占 4%,中节指节占 3%,近节指节占 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 10%,其中第一掌骨占 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 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 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 7 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 7 级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 8 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 8 级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 9 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 9 级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 10 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 10 级 |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 6 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 7 级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7 级 |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7 级 |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 7 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 8 级 |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 8 级 |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 8 级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8 级 |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 8 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 9 级 |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9 级 |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 9 级 |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 9 级 |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 10 级 |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 10 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 10 级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 10 级 |
注: ① 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 1/3 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1 级 |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 1 级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 失功能 | 1 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1 级 |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2 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2 级 |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2 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 失功能 | 3 级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3 级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4 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5 级 |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5 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6 级 |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 9 级 |
注: ①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 等于 75% | 7 级 |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 等于 50% | 8 级 |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 等于 25% | 9 级 |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1 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 1 级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2 级 |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2 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2 级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3 级 |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3 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3 级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4 级 |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5 级 |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5 级 |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5 级 |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6 级 |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6 级 |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6 级 |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7 级 |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7 级 |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8 级 |
注:①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 级。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 | 2 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90% | 2 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 3 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80% | 3 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 4 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60% | 4 级 |
头颈部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且小于 8% | 5 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 5 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40% | 5 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20% | 6 级 |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 20% | 6 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 区面积的 75% | 7 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24cm2 | 7 级 |
头颈部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且小于 5% | 8 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 50% | 8 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8cm2 | 8 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2cm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 20cm | 9 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6cm2 或面部线条状瘢 痕大于等于 10cm | 10 级 |
注: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 5 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 | 1 级 |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 1 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0% | 2 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70% | 3 级 |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40% | 3 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60% | 4 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0% | 5 级 |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20% | 5 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40% | 6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 25% | 6 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30% | 7 级 |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10% | 7 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 8 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 | 9 级 |
注:①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 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 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 3%);双上肢占 18%(9×2)(双上臂 7%,双前臂 6%,双手 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3)
(前躯 13%,后躯 13%,会阴 1%);双下肢(含臀部)占 46%(双臀 5%,双大腿 21%,双小腿 13%,双足 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
②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Ⅲ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1 级 | 100% |
2 级 | 90% |
3 级 | 80% |
4 级 | 70% |
5 级 | 60% |
6 级 | 50% |
7 级 | 40% |
8 级 | 30% |
9 级 | 20% |
10 级 | 10% |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