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八古墩北路(马场二路至姑嫂树路)
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老城区道路排水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38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等相关规定,江汉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八古墩北路(马场二路至姑嫂树路)道路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八古墩北路(马场二路至姑嫂树路)道路工程项目已列入2017年武汉市江汉区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安排,于2017年4月7日取得国土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武规汉选[2017]4号)。为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现将八古墩北路(马场二路至姑嫂树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八古墩北路(马场二路至姑嫂树路)道路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八古墩北路东至xxx路,南临蓝色天际小区,西至马场二路,北至xxx街环卫所,占地面积约9.07亩(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江汉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概况
1、被征收户数1户;
2、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70.5平方米 (具体数据均以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户数和实际面积为准) 。
二、房屋征收补偿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380号)
(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认定办法
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性质、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四、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
五、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市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证载用途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综合价格,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
(三)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予以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为鼓励被征收人签约搬迁,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予以奖励。凡在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含30天)内签约,被征收房屋按奖励金额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计算,签约奖励金额不足3万元的补足3万元,奖励金额超过3万元的按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计算金额给予奖励;凡在31—60天(含60天)内签约,被征收房屋按奖励金额每平方米700元标准计算,签约奖励金额不足2万元的补足2万元,奖励金额超过2万元的按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计算金额给予奖励;凡超过60天至签约期限内签约,被征收房屋按奖励金额每平方米500元标准计算,签约奖励金额不足1万元的补足1万元,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的按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计算金额给予奖励。
(四)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装修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偿费、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补助)费,均参照本方案第七条相关标准执行。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设备搬迁、安装补偿,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属于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装修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偿费、设备补偿费、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认为其非住宅房屋的其他补偿(补助)费超过本方案第七条相关标准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七、其他补偿(补助)x
(一)搬迁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按每户1000元标准给予房屋搬迁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计算,每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附属设施补偿费
1、独电表480元/块,分电表100元/块,三相电表补偿按原始凭据;
2、独水表240元/块,分水表80元/块,独地水表凭报装缴费单为补偿凭据;
3、电话308元/部;
4、有线电视迁移费280元/部;
5、宽带网迁移费308元/部;
6、分体空调移机费200元/部;
7、热水器迁移费200元/部,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1000元/部;
8、管道煤气2800元/户。
(四)装修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修情况,按每平方米200-50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实际装修每平方米超过500元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费。
(五)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费: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处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和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绘、评估,确定补偿费。
八、其它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江汉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38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江汉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及规定进行解释。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