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54,126,391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5.38 元/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291,199,983.58 元,扣除主承销商承销费用后,由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向公司划转了认股款人民币 287,603,983.82 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2)第 110C000271号《验资报告》。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9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向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53 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50,000 万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54,126,391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5.38 元/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291,199,983.58 元,扣除主承销商承销费用后,由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向公司划转了认股款人民币 287,603,983.82 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2)第 110C00027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开户银行 | 账户名 | 银行账号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互联网金融中心支行 |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0047820004225519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曹妃甸自贸区分行 |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 责任公司 | 101741775694 |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唐公司”)已分别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中心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自贸区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 6 月 17 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中心支行及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京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自贸区分行及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中心支行(乙方)及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称丙方)签署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1”)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20000000478200042255196,截至 2022 年 5 月 17 日,专户余额
为 287,603,983.82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购买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9%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xxx、xxx、xx、x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二)公司、京唐公司(合称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自贸区分行(乙方)及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称丙方)签署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2”)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1741775694,截至 2022 年 6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铁前系统节能降耗综合改造项目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
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除上述条款外,《协议》2 的其他条款与《协议》1 内容相同。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中心支行及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即《协议》 1)
(二)公司、京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自贸区分行及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即
《协议》2)
特此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