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MB2F0514020246
云路中心年度运行维护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00XXX0X0000000000
合同内部编号:
甲方: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乙方:北京海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xxx(男) | |
地址:xxxx 000 x | |
邮政编码:100083 | |
电话:000-00000000 | 电话:000-00000000 |
联系人:机构管理员 | 联系人:xxx |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项目名称:云路中心年度运行维护
委 托 人: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甲方)
受 托 人:北京海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地点: 上 海 市 x x 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上 海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上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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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1)
依据相关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云路中心年度运行维护的技术咨询工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内容:由乙方完成云路中心年度运行维护,以确保云路中心运行稳定,安全受控,实现云路一体化管理中心组织架构的建立,开展云路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实现运行管理制度化、值班值守正规化、事件处置程序化、应急响应预案化,以适应道路运输行业新常态对云路中心的要求,
要求:云路中心各信息系统、网络线路和机房等的日常运行;实施云路中心信息安全等保二级测评,开展漏洞扫描及保密检查,保障关键设施安全运行和数据安全;运行云路智慧管理平台和专业管理区展示设施等;承担云路中心运行电费,支付互联网线路租费和后勤服务费。
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地点:云路中心(xxxxxxx 00(00)xx 0 x)
方式:乙方在每季度末向甲方提交《云路中心年行维护季度报告》;乙方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向甲方提交《云路中心年度运行维护总结报告》。所有报告一式四份,同时上报电子版报告。
三、甲乙方的权利、义务或协作事项:
咨询(2)
甲方:
(一)项目统筹安排;
(二)提供云路中心专项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产品手册、软件操作手册、设备厂商联系册等;
(三)无偿使用此技术咨询成果;
(四)按规定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用。
乙方:
(一)负责云路中心专项工程项目各系统年度运行维护工作;
(二)负责“云路”智慧管理平台维护、硬件平台维护、日常维修等运维工作进行运维质量评价;
(三)在同一项目包件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工作委托;
(四)负责云路中心各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对运维质量进行分析评价,最终提交运维成果报告,即《云路中心年度运行维护报告》;
(五)按要求填报运维过程中各项表单,并保证系统运行状态与运维报告一致,并提供电子格式报告。
(六)按规定获得甲方支付的咨询费用。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予以保密,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成果予以保
密。
五、验收方法:
咨询(3)
咨询报告达到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要求,由甲方出具技术咨询认可证
明。
六、规范更新
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国家、上海市发布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则参照新标准执行,合同总价不变。
七、咨询费用及支付方式:
合同金额人民币:3980000(大写:叁佰玖拾捌万元整)
支付方式: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50%,在乙方报告提交并经甲方认可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的 50%。
乙方支付项目实施的全部费用(含专家评审等费用)。八、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一)甲方违反第六条约定付款的,每延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按天累计(甲方已经上报请款手续,由于财政延迟支付的情况除外)。
(二)乙方违反第一条约定或不按合同内容要求完成运维工作的,甲方将不支付剩余合同款,同时乙方应返回甲方先前支付的款项,并承担相应损失。
(三)乙方逾期提交报告,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按天累计。
(四)甲方基于乙方咨询报告做出决策造成物损人伤的,有权追偿损失。
咨询(4)
(一)乙方连续 2 个月未能达到《云路中心年度运行维护月度检查表》考核要求。
(二)甲方发现乙方转让本合同所履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采用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双方同意由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六 份,其中甲方 三 份,乙方 三 份,效力相同。
十二、补充(如有)
咨询(5)
委托人 ∧甲方 ∨ | 名称(或姓名) |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合同专用章或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委托代理人 | (盖章) | ||||
联系(经办)人 | |||||
住所 (通讯地址) | xxxx000 x | 邮政 编码 | 200023 | ||
电话 | 00000000 | ||||
开户银行 | |||||
帐号 | |||||
受托人 ∧乙方 ∨ | 名称(或姓名) | 合同专用章或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委托代理人 | (盖章) | ||||
联系(经办)人 | xxx | ||||
住所 (通讯地址) | 邮政 编码 | ||||
电话 | |||||
开户银行 |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大屯路支行 | ||||
帐号 | 110909441210101 | ||||
联系(经办)人 | |||||
电话 |
合同附件 1
云路中心年度运行维护 项目安全管理协议
业 主: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承包商:北京海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贯彻“不安全、不生产”的方针,根据《上海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签定协议如下:
1、本协议为双方签定的《云路中心年度运行维护项目合同》[合同编号:]的附件,与市管道路桥梁定期检查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工程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
2、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3、承包商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并具有相应证书。承包商应对养护人员全面进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实施细则》贯标培训,落实三级教育,针对性地开展安全交底活动,如实告
知作业场所、岗位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确保职工对安全风险的知情权和保护权;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作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
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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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严禁乱拉电气线路。
4、承包商应当建立职工(含劳务工等各种类型用工的职工)花名册等档案资料,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参加国家规定的保险,按规定标准为员工进行专业健康体检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5、双方均应建立各项安全制度,承包商还要建立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和组织管理网络,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和工作装备,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效能和覆盖面。由专职的安全技术人员对施工作业安全进行现场监督;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制要求将安全责任分解,承包商法定代表人与项目部、项目部与下属各责任部门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书;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做到每旬不少于一次。
6、制定安措计划,确定安全经费额度,并确保安全经费专款专用。
7、合同期间,承包商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业主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承包商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施工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各单体运行维护(运维)施工前,承包商应认真勘察现场,按业主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对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运维)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并应召开安全生产交底会,由业主指派有关人员出席,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承包商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8、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业主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业主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按时参加业主召开的安全例会。业主有协助
承包商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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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限期整改。
9、承包商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运行维护(运维),落实整改后方准运行维护(运维)。一经施工,就表示确认该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承包商应对运行维护(运维)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凡占用机动车道进行运行维护(运维)作业的承包商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在运行维护(运维)施工现场设置规范的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按规范配置各项安全器材),配置专用标志车(防撞车);运行维护(运维)人员上路作业必须统一着装,乘坐运行维护(运维)作业人员专用车,不得乘坐在无专用设施的货车车厢内。双方人员对运行维护(运维)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运行维护(运维)负责人和业主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更动。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或更动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1、进入运行维护(运维)作业现场的作业机械设备和车辆符合规范,应按规定配置警示标志、灯具。2012 年起新添置的作业机械和车辆车身应当xxx黄色。 12、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 “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严格执行
JGJ4688-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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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系统。所有的配电箱、开关电箱符合要求,临时用电工程所用电器装置、元器件、电线电缆等电工产品必须按国家规定通过“3C”认证,并经市建设工程安全协会登记备案的进行配置。
13、承包商应根据业主有关xx施工的要求进行运行维护(运维)。
14、贯彻先订合同后运行维护(运维)的原则,业主不得指派承包商从事合同以外的运行维护(运维)任务。承包商应拒绝合同以外的运行维护(运维)任务,否则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15、承包商在运行维护(运维)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6、承包商在签订运行维护(运维)工程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地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股)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17、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双方人员在运行维护(运维)期间造成伤亡、火灾(火警)、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一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等),双方应协力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处理和稳定工作。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对事故按“举一反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18、 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9、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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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乙方:北京海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委托人: 或其授权委托人:
经办人: 经办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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