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汕头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2016 年 3 月 10 日公布实施,2018 年 12 月 12 日第 31 次校长办公会议
第 1 次修订,2020 年 9 月 23 日第 26 次校长办公会议第 2 次修订,2021
年 10 月 27 日第 24 次校长办公会议第 3 次修订,2022 年 3 月 17 日第 8
次校长办公会议第 4 次修订,2022 年 6 月 29 日第 19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2022 年 7 月 6 日第 19 次党委常委会会议第 5 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科技部等 6 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的采购,租赁、拍卖、委托等需进行采购或招标投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使用校外捐助资金、横向项目经费等来源资金,如资金提供方或项目核准方对采购的条件和程序没有要求的,按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执行采购;如在协议或项目申报中有特定要求的,可按要求办理,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
第四条 应招标的项目与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拆解拆分或以其它不当方式,有意规避招标管理程序。
第五条 采购与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参与人应当接受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
第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并根据学校经费管理审批权限规定办理立项审批。
(一)5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5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 万元以上的须提请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
(二)达到政府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需按“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定提请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
各业务部门应核实采购项目经费来源,加强论证或审批,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招投标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采购与招投标的领导工作。招投标领导小组由分管招投标中心的校领导任组长,招投标中心、财务处、资源管理处、基建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和审议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决定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设立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由分管纪检监察、审计的校领导任组长,纪检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有:
(一)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采购工作中违规违纪的举报和投诉;
(三)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采购项目,工会应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招投标中心作为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学校采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学校采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国家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采购相关政策的宣传、执行和实施;
(三)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四)负责组建和管理学校评标专家库,审定专家库人员资格,对专家库人员进行培训;
(五)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招投标活动,起草招投标文件或审核招标代理机构起草的招标文件,对采购及招投标过程实施监督;
(六)协助合同文本编制、核查和签订工作;
(七)协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质疑或投诉;
(八)负责采购与招标投标项目的资料整理和立卷归档;
(九)完成招投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涉及的相关业务部门履行归口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一)财务处:负责组织采购预算编报、预算调整,协助确认预算及经费落实情况,采购合同的经费支付和冻结;
(二)资源管理处:负责货物、服务、租赁、委托等采购项目需求编制或指导、论证、审批;负责采购文件确认,现场踏勘、答疑、评审等采购工作的配合;审核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负责以上合同的起草、签订、审批、监督、备案;负责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的管理;
(三)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维修修缮工程,基建项目配套的消防、安防、网络弱电工程和工程设计、监理、项目咨询等服务采购项目的需求编制或指导、论证、审批;负责采购文件确认,现场踏勘、答疑、评审等采购工作的配合;审核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负责以上合同的起草、签订、审批、监督、备案;负责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的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批复或项目合同中已明确转外单位经费的科研外协合同管理;科研服务采购等项目需求编制或指导、论证、审批;审核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负责以上合同的起草、签订审批、监督、备案;负责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的管理;
(五)保卫处:负责消防工程、安防工程、交通管理设施等采购项目需求编制或指导、论证、审批;负责采购文件确认,现场踏勘、答疑、评审等采购工作的配合;审核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负责以上合同的起草、签订审批、监督、备案;负责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的管理;
(六)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网络维护等采购项目需求编制或指导、论证、审批;负责采购文件确认,现场踏勘、答疑、评审等采购工作的配合;审核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负责以上合同的起草、签订负责以上合同的起草、签订审批、监督、备案;负责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的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各类数字资源、纸质图书、报纸、期刊等文献资料采购项目需求编制或指导、论证、审批;负责采购文件确认,现场踏勘、答疑、评审等采购工作的配合;审核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负责以上合同的起草、签订、审批、监督、备案;负责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的管理。
上述未约定的采购项目,如属学校各职能部门职责管理范围之内,由相应部门负责采购项目需求编制或指导、论证、审批;负责采购文件确认,现场踏勘、答疑、评审等采购工作的配合;审核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负责以上合同的起草、签订、审批、监督、备案;负责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的管理。
采购项目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的,应确定有利于项目实施的部门作为业务部门。
第十二条 采购用户是指依法提出采购需求、进行采购活动的校内单位或学校正式聘用人员,是采购活动的校内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采购项目市场调研、立项申请和预算申报;
(二)负责采购申请、采购需求提出、采购文件确认、协助答疑、用户评审代表委派、采购结果确认、合同起草与签订;
(三)负责合同履约、验收、办理资产登记、售后服务跟踪
等。
第十三条 学校组建评标专家库,吸收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
人员为我校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具体按《汕头大学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采购范围与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采购对象。学校采购按额度分类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自主采
购”两大类。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的采购项目。包含以下3个方面:
1.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不限金额);
2.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如政府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3.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如政府有调整则按调
整后的标准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由用户、业务部门按学校规定填报采购计划,招投标中心统一办理,依法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社会代理机构或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实施采购。
(二)学校自主采购,分为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零散采购两种形式。
1.校内集中采购,是指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且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由用户向业务部门提出采购计划,业务部门给予指导、论证、审批后,报招投标中心统一实施采购。
2.校内零散采购,是指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且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校内零散采购项目由用户、业务部门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实施,相关单位必须加强对本单位和本业务领域内采购项目的监管,规范本单位本业务领域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和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达到须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标准范围的,按广东省和汕头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第十六条 学校自主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续签合同、网上竞价、多家比价、校内快速采购等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人参
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发送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
名符合资格条件的特定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货物、工程建设和服务项目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学校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学校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建设和服务项目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学校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方式。询价是指学校组建询价小组向不少于 3 家符合资格条件的
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变更的价格,学校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续签合同是指学校对已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招标转其它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在原采购合同结束后又需采购时,直接与原中标(成交)人续签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网上竞价是指将适合网上竞价的仪器设备等项目,通过汕头大学竞价网实施竞价采购。
多家比价是指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 3 家)发出比价邀请,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按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校内快速采购是指直接与相关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价格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投标中心采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或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学校自主采购项目根据预算金额划分,一般采用以下采购方式:
1.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用户、业务部门按照《汕头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
2.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一般采购项目、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采用网上竞价、多家比价等采购方式,由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工艺简单且工程量清单明确的工程项目、规格型号相对明确的货物采购项目应优先采用网上竞价等电子化竞价方式。
3.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 20 万元以上的一般采购项目、5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由招投标中心实施。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学校公开招标规模标准 而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用户和业务部门提出申请,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投标中心审核后实施;50 万元以上的项 目由招投标中心审核并报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实行邀请
招标: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的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符,不符合经济合理性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报批,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参加竞争磋商的供应商应不少于 3 家。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四条 对已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招标转其它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又需采购同类同标准的项目,且市场价格没有明显下降的,可采用续签合同方式采购。但市场价格已明显下降、或已续签合同一次以上的除外。采购超过原合同金额的,一般不采用续签合同方式。
第二十五条 采购的货物服务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经批准,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校内快速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
适宜进行招标的;
(二)经重新招标,至投标截止时间只有 1 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购买科研、教学专业类软件(非通用类、定制类软件)
的;
(五)仪器设备维修改造、且由制造厂或者其授权的维修机
构(非代理机构)进行维修改造的;
(六)出版、租赁、咨询、委托服务等项目无法量化及明确招标要求,且为确保达到服务质量的;
(七)需要按捐赠协议要求向指定企业采购的;
(八)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需要而未达到政府采购规定的项目,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九)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科研协议已约定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各级政府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实行招标。主要指采购国家及社会急需应用的科研技术项目的设备和耗材、重要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备应急维修等项目。
第五章 学校自主采购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采购招标的项目应先做好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并获得学校立项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用户或业务部门应准备好下列材料向招投标
中心申请采购与招标:
(一)《汕头大学采购与招标申报表》;
(二)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批材料(重大项目还包括论证材料);
(三)项目采购招标所需的技术文件、技术资料。
第三十条 招投标中心受理招标申请并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公开(邀请)招标工作程序:
(一)招投标中心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
(二)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由用户和业务部门审核确认,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需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三)招投标中心在学校招标信息专栏和专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为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招投标中心接受投标报名;
(五)招投标中心与业务部门共同确认投标人资格和名单
(如设资格预审);
(六)招投标中心向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方发放招标文件;
(七)必要时招投标中心会同业务部门组织投标人踏勘招标项目现场,组织招标文件技术答疑;
(八)招投标中心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接受投标;
(九)确定项目评标小组成员,评标小组由用户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评标专家由招投标中心在审计部门代表监督
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十)招投标中心组织开标,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进行评审,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投标中心及业务部门代表全过程监督;
(十一)用户、业务部门确认评标结果;
(十二)招投标中心将中标结果在学校招标信息专栏上公示,公示期为不少于 3 个日历天;公示期间如有投诉,由纪检监察部 门受理;
(十三)招投标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业务部门;
(十四)业务部门与中标人办理合同签订事宜。
第三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用户代表和有关专家共 3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
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用户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竞争性磋商工作程序:
(一)招投标中心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
(二)用户和业务部门审核和确认磋商文件后,发布磋商采购公告或邀请:
1.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期限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 10 日;
2.磋商文件提供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三)接受报名。
(四)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用户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用户代表和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审。
(五)接受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
(六)磋商小组审核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
(七)磋商小组按照法规中竞争性磋商的要求,与符合供应 商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然后通过综合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
(八)用户、业务部门确认磋商结果;
(九)发布成交公告或发出成交通知书;
(十)业务部门与成交供应商办理合同签订事宜。
第三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用户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 2/3;用户代表和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审。
(二)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就项目的价格及其它服务条件进行谈判;
(三)在充分协商基础上,谈判小组确定谈判结果;
(四)用户、业务部门确认谈判结果;
(五)招投标中心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六)业务部门与成交供应商办理合同签订事宜。
第三十五条 询价采购工作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用户代表和有关专家共 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用户单位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
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 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程序:
用户在汕头大学竞价网实施采购前,需向招投标中心申请,注册成为竞价网采购人用户。
(一)提出竞价需求。用户在竞价系统中按竞价需求模板提出竞价需求,采购需求应完整、明确,一般包括项目需求、采购数量、预算金额、交货期限、交货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且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发布竞价公告。用户提交竞价需求后,由招投标中心审核,在 1 个工作日内发布竞价公告。竞价公告期限应不少于 3个工作日,竞价期间,用户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修改项目需求的,应及时通知招投标中心做竞价中止处理。竞价项目报价结束后,符合竞价成交条件的,不得终止采购项目。
(三)供应商报价。供应商在要求的报价期限内按竞价系统的规则进行报价。
(四)采购结果确认。
1.提交有效报价的供应商应不少于 3 家,报价时间截止后,竞价系统按照满足项目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拟成交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报价时间早的优先),并向用户推送成交信息。 2.出现下列情形的,竞价失败:🕔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或满足项目需求的有效供应商不足 3 家的;②拟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
3.经两次竞价(或延期竞价),有效报价供应商仍不足 3
家的,可确定最低有效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4.用户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根据成交信息确认采购结果。成交信息包括品牌、型号、技术服务响应情况、价格等内容。
5.确认采购结果。10 万元以下的由用户单位确认,10 万元以上的由用户单位和业务部门共同确认。
(五)发布成交公告。竞价结果确认后,由招投标中心审核通过,并发布成交公告。
(六)合同签订。用户单位、业务部门应按照竞价成交结果确定的品牌、型号、技术服务参数、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文本起草、送审、履行、备案和存档等工作按《汕头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七)验收及评价。用户应依照合同约定条款进行验收。鼓励用户在竞价系统中对成交供应商进行评价,为后续竞价采购提供供应商信用信息。
第三十七条 多家比价程序:
(一)申购单位应先进行市场调研,取得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信息及相应市场价格信息,并成立采购小组(一般包括负责人、经办人和验收人),确定受邀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 3 家);
(二)采购小组编制比价文件(包含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供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报价时间等内容),比价文件确认后应在同一时段向受邀供应商单独发出(电邮、传真等)。
(三)采购小组按比价文件规定的时间接收报价文件,按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经用户、业务部门确认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供应商。
(四)采购小组接收报价文件、确定成交供应商应当遵循双人操作、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校内快速采购程序:
(一)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学校自主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校内快速采购条件的,由用户、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招投标中心审核并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用户、业务部门直接与相关供应商进行谈判后确定成交价格。采购结果报单位(学院、部、处、中心等)党政负责人审批,送招投标中心备案。用户单位及业务部门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二)10 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校内快速采购条件的,用户、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招投标中心审核并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由招投标中心组织、业务部门监督,用户和相关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与相关供应商进行谈判后确定成交价格,招投标中心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有协议特别约定的,可不经过上述规定的公示程序。
第六章 学校自主采购与招标业务规范
第三十九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不同媒体发布的公告应当一致)。
第四十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和要求;
(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项目负责人、业绩的证明文件等);
(七)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服务、特许经营项目或者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信息网络工程等,采用综合评价的办法评标。一般性建设工程、货物采购采用最低投标价的办法评标),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八)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九)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十)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一)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三)指定货物的品牌、供应商、区域或者行业限制。
第四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
第四十三条 一般招标项目不设标底,特殊招标项目设定标底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标底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截止开标前,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标底。
第四十四条 参与招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五条 在采购招标活动中,学校采购人员、评标专家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投标人曾存在雇佣或劳务关
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曾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曾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
(四)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曾有夫妻、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其它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利益冲突的关系。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评标专家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
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学校招投标中心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招投标中心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章 学校自主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六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四十七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废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五)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六)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废标不得参与评审。
第四十八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的评标规则有: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三)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
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四)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小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四十九条 评标方法一般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 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 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 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
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五十条 完成评标后,评标小组按评标结果推荐 l 至 3 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并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标准;
4.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废标原因;
5.评标结果及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表;
6.评标小组需要说明的情况;
7.评标小组成员签名。
第五十一条 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招投标领导小组及采购工作监督小组报告。
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五十二条 评标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 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 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 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 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用户、业务部门和招投标中心说明情况。
评标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五十三条 用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及评标小组的排序推荐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四条 招投标中心将评标结果在学校招标信息专栏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日历天。
第五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第五十六条 评标小组有不公正行为的,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证实,学校可以另行组织评标小组评标。
第五十七条 对中标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异议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证实无需重新评标的,由招投标中心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十八条 招标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投标中心应会同业务部门修正招标方案,重新组织招标: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二)经评审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三)由于不公正、不规范的行为,所形成的采购结果被否决的。
第五十九条 10 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招投标中心每月集中送学校审计部门和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章 合同签订和执行
第六十条 中标(成交)人确定后,业务部门应当代表学校与中标(成交)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协商草拟合同文本。招投标中心、业务部门、学校法务人员及财务处对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进行核对。合同签订和执行按
《汕头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学校应当与中标(成交)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十一条 订立合同时,双方都不得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六十二条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应当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
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
的投标保证金;工程类项目,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三条 用户、业务部门负责合同的履行和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自主采购后签订的合同应按中标价格执行,严格控制增项、扩标。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或设计完善,可能造成投资扩大,用户或业务部门需提出变更要求,增项或扩标后总合同金额未超出批准预算的,由业务部门提出合理性分析和增项请示,按学校经费审批权限报批,并经招投标中心、财务处审签。大额资金项目获校长办公会批准立项后,单项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变更金额达 10 万元以上的,须另行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增项或扩标后总合同金额超出批准预算的,应重新立项,并按规定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合同,合同执行中出现增减项、扩标,按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或设计完善发生增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户需提出变更要求并确认经费出处;
(二)工程业务部门分析确实必要增加的,对增项内容进行估算并提出增项请示后,按第六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增项在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学校招标信息专栏
公示不少于 3 个日历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
决策通过方可实施。涉及情况特殊或工期紧急项目,由工程业务部门通过邮件请示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可在公示的同时实施,事后补报审批手续。
第六十六条 采购项目出现增项、扩标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在采购项目执行完后 30 日内报审计部门备案。须审计的项目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应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检查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采购项目是否按规定与程序进行;
(二)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
(三)采购与招标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切实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对相关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七十条 学校参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审批,应当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的;
(二)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的;
(三)泄露标底或者其它影响公平评标有关情况的;
(四)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招投标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六)因失职渎职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七)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招投标中心承办。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由用户、业务部门自主实施的采购,用户和业务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内控措施。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或法律法规颁布新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