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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合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利益冲突,防止利益输送和风险传递,根据
《证券法》、《证券公司内控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信息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第三条 x办法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掌握或知悉的内幕信息或者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与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有关的,可能对公司或客户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不对外公开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公司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并根据经营情况的变化和管理利益冲突的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制度,督促相关隔离部门及子公司制定和完善各自的信息隔离墙细则并实施。
信息隔离墙制度覆盖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各项业务。本办法所称相关隔离部门是指涉及利益冲突的各业务部门,包括经纪业务部门(营销中心及各营业部)、投资银行总部、资产管理总部、证券投资总部、融资融券部门、研究咨询部门(含研究所和经纪业务部门下设的投资咨询部门)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履行上述部门职责的部门或岗位。
第五条 相关隔离部门负责建立和执行本部门信息隔离墙细则,采取有效措施,健全业务流程,对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敏感信息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加强对内部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和培训教育,对违规泄漏和使用敏感信息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部门信息隔离制度的有效执行。
公司直投等子公司负责建立和执行本单位信息隔离墙规定,对与母公司业务经营有关的敏感信息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加强对内部员工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和培训教育,对违规泄漏和使用敏感信息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信息隔离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六条 合规管理部门应适时为相关隔离部门或人员提供咨询、组织培训,负责对相关隔离部门的信息隔离墙工作具体履行审查、监
督、检查等职责。
合规管理部门每年度开展对相关隔离部门信息隔离墙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检查前合规部门组织各业务部门就当年信息隔离墙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提交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在此基础上开展合规检查并形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提交各相关隔离部门据以进行整改落实,相关隔离部门应对报告提出的事项进行书面反馈,并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外聘机构每年度进行信息隔离墙制度有效性的评价,出具年度评价报告,供各相关隔离部门、子公司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采取措施,切实防范公司与客户、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当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重大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客户的合法权益;当公司不同客户之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审慎处理。对于难以避免的利益冲突,应当及时向客户披露有关信息和风险;披露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应当采取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等措施。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之间可以开展业务合作,但不得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隔离墙的基本要求第一节 业务隔离
第十条 公司各相关隔离部门、子公司在各自业务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封闭运作,不得从事与本部门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其他
业务活动。公司投资银行、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研究咨询、融资融券等部门业务须严格分离,不得混合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技术、财务、结算托管、人力资源、风险控制、稽核监察部门与主要业务部门应当相互独立,不参与和涉及业务部门的业务经营。
第十二条 公司与期货、直投子公司以及子公司间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防止可能出
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第二节 物理隔离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银行、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研究咨询、融资融券、直投等相关隔离部门及子公司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应当相对封闭和相互独立,档案资料、交易设备应严格分开,不得共用、混用。
第十四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严禁其他业务部门员工擅自出入。确因工作需要有必要进入的,应当经拟进入部门及风险控
制总部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三节 人员隔离
第十五条 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应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不应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证券品种的投资决策、投资咨询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业务的决策机构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业务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在进行具体业务决策时,应严格遵
循公司有关制度,做好会议记录等决策留痕,发生潜在利益冲突的,应自动回避。
第十七条 公司工作人员不应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相关隔离部门及子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应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
的子公司兼任职务。
第十八条 相关隔离部门及子公司关键岗位员工为专岗专职,员工任职期间不得兼任部门外其他岗位或代行其他岗位职责。同时,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财务部门、风险控制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资金清算人员不得由电脑部门人员和交易部门人员兼任。
第四节 资金与账户隔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自有资金、客户资金、信用交易结算资金严格分离,确保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在账户管理、财务核算、资金清算等环节相互独立。
第二十条 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和客户托管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银行、经纪、自营、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资金应严格分离并单独核算。公司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必须分别独立建账、清算及核算。
第五节 信息系统隔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银行、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研究咨询、
融资融券业务部门的信息系统应当互相隔离,相互独立或实现逻辑隔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和防病毒措施,防范信息外泄。自营、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交易系统应当与互联网实现有效隔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授权机制,对信息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用户权限设置应当遵循最小化原则。各信息系统权限的审批、设置、变动以及密码的使用、修改应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并保留完备的记录。
第三章 信息隔离墙的保密要求及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在开展业务时应当按照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确保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工作人员知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及公司保密制度,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应获取敏感信息,对已经获取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利用敏感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信息隔离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总部会同风险控制总部制定保密协议,组织与公司全体员工签署保密协议,要求全体员工对工作中获取的敏感信息和公司商业秘密严格保密,防止敏感信息和公司商业秘密的不当流动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制定监控制度,并采取措施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使用的内线电话、电子邮件等实现留痕管理,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对相关人员在业务操作中形成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及其他通讯信息进行监测。
第三十条 各相关隔离部门应制定相关保密细则,督促本部门员工按照授权和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并将保密工作与工作业绩挂钩,纳入员工绩效考核。
第四章 跨墙审批与监管第一节 跨墙的概念
第三十一条 x办法所称跨墙是指某一信息隔离墙外的公司工作人员,因业务协作需要,获取某一信息隔离墙内的相关信息,从而临时跨越该信息隔离墙的行为。
前款所述临时跨越某一信息隔离墙的员工为跨墙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互为信息隔离墙的两侧。处于信息隔离墙两侧的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对敏感信息进行交流的,应当履行跨墙审批程序。
第二节 员工在信息隔离墙中的位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员工按信息隔离的要求不同分为墙内员工、墙外员工、墙上员工。
第三十四条 处于保密层面,有持续且合法的业务理由需要获取信息隔离墙内的敏感信息的下列员工,为信息隔离墙的墙内员工,墙内员工分别为:
(一)投资银行业务信息隔离墙内员工包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财务顾问、并购重组业务的员工以及提供持续性支持的员工;
(二)证券研究咨询业务信息隔离墙内员工主要包括研究咨询人员以及提供持续性支持的员工;
(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隔离墙内员工主要包括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员工以及提供持续性支持的员工;
(四)证券自营业务信息隔离墙内员工主要包括从事自营业务的员工以及提供持续性支持的员工;
(五)证券经纪业务信息隔离墙内员工主要包括从事经纪业务的员工以及提供持续性支持的员工;
(六)融资融券业务信息隔离墙内员工主要包括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员工以及提供持续性支持的员工。
第三十五条 投资银行、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研究咨询、融资融券业务的墙内员工彼此之间互为墙外员工。
第三十六条 墙上员工是指由于其所负有的管理职责对获取不同信息隔离墙内的相关信息有持续且合法业务需求的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风控合规人员、稽核监察人员、财务人员、结算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中台及后台部门的相关员工。
第三节 墙上员工的行为规范及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从事公司治理活动中,因履职需要获取敏感信息的,视为墙上人员。
董事、监事应对获取的敏感信息进行严格秘密,不得对外泄漏。公司应在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则中明确董事、监事的保密义
务,加强对董事、监事所掌握敏感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墙上员工应对由于履行管理职责所获取的敏感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严禁利用敏感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九条 掌握敏感信息的墙上员工禁止在任何非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场合谈论所获取的相关信息,禁止利用电子邮件、电话、即时通话工具等渠道传播所知悉的敏感信息。
第四十条 墙上员工不得获取不属于其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信息,不得直接参与日常具体交易业务的决策,包括决策具体交易证券的名称、数量和价格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高管人员及各中、后台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所主管部门内墙上员工的管理,确保敏感信息按照需知原则有序流动。对于确有必要获取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应确保其获取敏感信息的行为确为其职责范围内所必须。
对于非职责所在而临时取得授权获取敏感信息成为墙上员工的工作人员,在其获取敏感信息前,应得到本部门主管领导或负责人的批准。未经批准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接触敏感信息。
第四十二条 墙上员工发现所掌握的敏感信息泄漏的或其他工作人员泄露敏感信息的,应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进行汇
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敏感信息泄漏范围的扩大。
第四节 跨墙审批流程
第四十三条 相关隔离部门需要其他部门派员跨墙协作的,发起部门应当事先向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和公司合规管理部门会签后报分管领导、合规总监、总裁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跨墙操作。
第四十四条 合规管理部门接发起部门跨墙申请后,应向跨墙人员提示跨墙行为规范,并将跨墙人员签署的《员工跨越隔离墙操作备案》,作为跨墙申请附件一并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 跨墙人员在跨墙活动结束且获取的敏感信息已公开或者不再具有重大影响后方可回墙。
跨墙审批通过之日至回墙期间为跨墙期间。
第四十六条 跨越隔离墙行为结束后,发起部门应当向相关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通报结束跨越隔离墙行为的情况,并将通报的情况向合规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备案。
跨墙发起部门和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应对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在跨墙期间未泄露敏感信息或从事发布研究报告等活动进行书面报告,并由部门负责人在《员工跨越隔离墙操作备案》中签字确认。
第五节 跨墙人员的行为规范
第四十七条 相关隔离部门人员相互之间临时跨越信息隔离墙的,在跨墙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与限制:
(一)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细则;
(二)严格履行保密和静默义务
(三)不得泄露跨墙后获取的敏感信息;
(四)不得利用跨墙后获取的敏感获取非法利益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事项;
(五)不得获取与跨墙业务无关的敏感信息。
第四十八条 墙外员工无意中接触到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的,必须立即通知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时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临时跨墙备案,按跨墙人员进行管理。
第六节 研究咨询人员跨墙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研究咨询人员因业务需要,阶段性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提供行业研究支持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跨越隔离墙审批程序。
第五十条 研究咨询人员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期间,不得发布与该业务项目相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跨墙期间,研究咨询人员不得利用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的非公开信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第五十一条 跨墙为投资银行部门提供业务支持的研究咨询人员应当遵守静默期规定,在静默期内不得发表所接触项目的相关发行人、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
第五十二条 x办法所称静默期为自该研究员的跨墙审批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时间终止:
(一)研究员所接触的项目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为证券发行之后 10 日;
(二)研究员所接触的项目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为证券发行之后 5 日。
第七节 跨墙人员及跨墙行为的监管
第五十三条 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应当负责对跨墙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义务与限制进行日常管理与监控。
第五十四条 各相关隔离部门应对跨入本业务隔离墙的跨墙人员及其所开展的业务活动有完整记录,并重点监控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获取墙内信息的情况,除其有合理的业务需求需要知道或者获取的信息外,应禁止其获取其他墙内信息。
第五十五条 任何人、任何部门发现跨墙人员违反跨墙保密义务和限制的,应及时向公司合规部门报告。
第五十六条 合规部门负责对相关隔离部门执行跨墙操作的合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会同提出跨墙申请的业务部门和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对跨墙人员行为进行监控。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合规部门接到报告或发现敏感信息泄露的,除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有关工作人员纳入跨墙管理外,还可以向公司管理层建议采取促使敏感信息公开或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限制等措施,并报公司合规总监、总裁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职责范围发生变化,人力资源总部应书面告知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义务与限制,并将高级管理人员
分管职责范围变化情况书面通知合规部门。内部业务条线之间的人员跨部门调动的或员工新入职隔离部门的,调入部门或聘用部门应书面告知调动人员或聘用人员相关义务与限制,并将调动审批及书面告知文件及时抄送合规部门。人力资源总部每月月初将上月员工跨部门调动情况及新入职员工情况书面向合规部门报备。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合规部门应根据跨墙人员违规情况,及时提出应对及整改措施,向公司合规总监进行报告,并交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整改落实。
第五章 观察名单与限制名单第一节 限制名单
第六十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业务开展情况设置多个限制名单,对直投、自营、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开展进行一定的限制。
第六十一条 下列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在以下期间列入公司直投业务限制名单,禁止直投业务进行投资:公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从担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开之日(辅导公告之日)至公司在确认不再拥有与项目有关的敏感信息之日或该项目终止之日(包括协议终止、从证监会撤报等)。
第六十二条 下列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在以下期间列入公司自营业务限制名单,禁止自营买入:
(一)公司担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或财务顾问的,从项目立项之日至该项目获得证监会核准并实施完成后发布公告之日或该项目终止之日(包括协议终止、从证监会撤报等)。
(二)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持有某一权益类证券的持有量占其发行量 5%及以上的,在持仓超过前述指标期间禁止自营买入。
第六十三条 下列项目公司和与其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在以下期间列入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限制名单,禁止发布有关的研究报告:
(一)公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从担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开之日(辅导公告之日)至公司在确认不再拥有与项目有关的敏感信息之日或该项目终止之日
(包括协议终止、从证监会撤报等)。
(二)公司担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的,从项目立项之日至该项目获得证监会核准并实施完成后发布公告之日或该项目终止之日(包括协议终止、从证监会撤报等);
(三)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自营业务持有某一权益类证券的持有量占其发行量 1%及以上的,在持仓超过前述指标期间禁止发布有关的研究报告,但已按规定进行披露且已限制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反向交易的除外。
(四)公司自营业务持有某一权益类证券的持有量占其发行量
2%以上的,在持仓超过前述指标期间禁止发布有关的研究报告。
(五)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持有某一权益类证券的持有量占其发行量 2%以上的,在持仓超过前述指标期间禁止发布有关的研究报告。第六十四条 列入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限制名单的,发布证券
研究报告人员不得发布针对该证券的研究报告,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发生了会影响该股票价格且已为公众知悉的重大事件的情况下发出的针对该事件影响的研究报告;
(二)研究员在正常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中一直都按照合理的规律定期就该股票发布投资研究的;
对于列入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限制名单的证券,研究员认为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发布研究报告。
第六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的条件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应由研究所审核岗提起工作联系单,说明所要推荐的股票名称、评级情况、正式推出时间、报告发送理由等信息,经研究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发布报告。
第六十六条 对于限制直投业务投资的公司或证券,风险控制总部应将限制名单告知直投公司,由直投公司负责审核投资方案,禁止投资。
对于限制公司自营买入的证券,由自营业务部门通过公司隔离墙系统进行查询检索,并对查询留痕。自营部门应对查询出的禁买证券品种在其业务系统内进行相关的系统设置,利用信息系统禁止自营买入。
对因投资银行业务列入公司自营业务限制名单的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已持有前述证券的,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在一个月内卖出。
第二节 观察名单
第六十七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业务开展情况设置多个观察名单,观察名单属于高度保密的名单,仅限于履行相关管理和监控职责的工作人员知悉。
观察名单不影响公司正常开展业务。风险控制总部应当对与列入观察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业务活动实施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下列项目,自公司投行部门与客户发生实质性接触后的适当时点,将相关项目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直至该项目进入限制名单或项目终止:
(一)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
(二)担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的。
前款所称适当时点,以与客户签署保密协议、对项目立项、进场开展工作和实际获知项目敏感信息中较早者为准。
第六十九条 下列项目,自该项目进入持续督导期内,相关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列入持续督导观察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公司自营、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开展进行监控与观察,直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一)公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
(二)公司担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的。
第七十条 当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对某一权益类证券持有量占其发行量的 1%以上的,应当将该证券列入观察名单。
第七十一条 研究所的审核岗应对涉及观察名单的研究报告进行审慎的质量及合规审查。审核岗人员作为墙上人员管理。
第三节 名单的维护
第七十二条 公司投资银行部门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观察名单、限制名单的出入单时点发生的当日,及时在公司信息隔离墙系统建立相关隔离信息。
前款通知应包括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名称、证券代码、与该项目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或证券、项目类型、公司担任的角色、进展情况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 公司自营、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观察名单、限制名单的出入单时点发生的当日,及时在公司信息隔离墙系统建立相关隔离信息。
前款通知应包括股票代码、名称、持仓比例等。
第七十四条 公司对涉及信息隔离的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和完善,提供支持管理观察名单与限制名单等信息隔离功能的信息技术平台,及时、有效的管理公司内部流转的相关信息。
第七十五条 风险控制总部负责对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进行管理与维护,监督并检查各业务部门及时将相关发行人、上市公司列入观察名单与限制名单,或从观察名单与限制名单中删除。
第六章 各主要业务的信息隔离管理 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信息隔离墙管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公司、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十七条 投资银行部门信息隔离的重点是有效控制掌握隔离信息的使用范围,及时向相关部门履行通报职责。
第二节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信息隔离管理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人员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信息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依据未公开信息发表研究报告,不得泄露、传递、暗示他人或据以建议客户或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人员的独立性。公司任何部门、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人员按其利益出具咨询意见或研究报告。
第八十条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人员在遇到客户利益、公司利益与自身利益存在冲突时,应当主动向客户或公司xx,必要时应当执业回避。
第八十一条 在向客户提供或公开发布研究报告前,应对研究报告相关内容予以保密。公司研究所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的审查机制,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是否涉及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公司或证券等进行审查。
除下列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提前接触研究报告。
(一)公司内部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进行质量管理、合规审查和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参与报告制作发布的;
(二)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为核实事实而仅接触报告草稿有关章节内容的。
不得在报告发布前向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提供包括研究摘要、投资评级或目标价格等内容的章节。
第八十二条 研究报告的发送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向公众发布研究报告的,应保证发送时间的同一性。不得向特定客户或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先行提供研究报告或传递相关信息。仅供内部使用的研究报告及相关信息,不得对外提供。
第八十三条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布对客户有利的研究报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建议,以此与客户建立或保持业务关系,或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八十四条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开展研究活动的相关记录,包括调研活动中搜集的有关资料与信息、研究报告依据的资料与信息等。
第八十五条 研究部门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人员的绩效考评和
激励措施,不应与投资银行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业绩挂钩。投资银行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及其分管负责人不应参与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人员的考评。
第三节 自营及资产管理业务的信息隔离管理
第八十六条 公司自营、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决策、交易信息的管理,控制相关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妥善保管投资决策相关文件,包括投资研究、决策、交易以及衍生品设计与发行等的文件、会议记录、信息传递记录等。
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及其人员因工作或工作以外的原因知晓内幕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司合规部门报告,并根据安排在投资中予以回避。
第八十七条 公司自营与资产管理业务应在账户、资金、席位、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予以隔离,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第八十八条 公司自营、资产管理或其他业务部门之间不得开展跨部门联合调研、委托调研、交叉调研等活动。公司自营、资产管理的研究成果仅限于该部门内部使用,严禁向其他部门泄露。
公司研究所为客户利益所进行的调研,可以将自营、资管部门视为内部客户,允许自营、资管部门报名参加。
第四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信息隔离管理
第八十九条 公司经纪业务部门不得非法利用客户信息配合公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研究所等业务部门发布相关信息。
第九十条 公司各部门对经纪业务客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规泄露客户信息;也不得侵害客户利益,利用客户信息为公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研究所等业务部门牟取非法利益,侵害客户利益。
第五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隔离管理
第九十一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健全业务流程,对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敏感信息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对违规泄漏和使用敏感信息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十二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门对客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规泄露客户信息;也不得侵害客户利益,利用客户信息为公司其它业务部门牟取非法利益,侵害客户利益。
第六节 直投业务的信息隔离管理
第九十三条 公司不得非法向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子公司泄露项目敏感信息,为其参与项目投资提供便利。
公司为其子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公司提供证券发行保荐服务的,应当严格履行保荐义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应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九十四条 公司与直投子公司应当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互相独立。
第九十五条 除证监会同意外,公司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接投资业务,也不得借用直投子公司名义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第九十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不得违规干预直投子公司的投资决策,严禁投行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违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
第九十七条 直投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专职,不得在公司领取报酬,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敏感信息泄漏和不当流动、或违法使用敏感信息引发内幕交易、或未按规定管理利益冲突造成公司财产及声誉损失的部门或人员,公司将按照《员工奖惩条例》、《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十九条 x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公司
《隔离墙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