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O009 01/2023
富邦商務網 服務章則及條款
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FBO009 01/2023
富邦商務網服務章則及條款
接達及使用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富邦商務網服務受以下富邦商務網服務章則及條款(以下簡稱 x章則及條款 )管限,請仔細閱讀本章則及條款。使用此富邦商務網服務及進入富邦商務網服務之網頁,即閣下將被視為接受本章則及條款,並受其約束。
第一條 定義
1.1 在本章則及條款中,除文義需要不同釋義外,下列詞語均具以下含義:
賬戶 指客戶不時在本行開立及維持,且經客戶指定及本行不時批准可通過該服務獲得連接或取用運作之每一賬戶。
管理人員名稱 指由本行向管理人員編配的使用人士識別名稱或代號,須與對應的密碼一併使用,以獲授權接達及使用該服務。
本行 指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成立的公司,其註冊地址為xxxxxxxx 00 xxxxxxx。在適用情況下亦包括本行的承繼人或承讓人。
營業日 指本行之分行及其他營運相關帳戶或服務地方的一般營業日子(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私隱通知 指本行的《致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的通知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及對其不時作出的修訂、增補或附錄。
客戶 指已在本行開立賬戶,且本行已接納其使用該服務的申請之人士或該等人士。在適用情況下亦包括客戶的遺產代理人或法定承繼人。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統一條款 指本行的《統一賬戶及服務條款》及對其不時作出的修訂、增補或附錄。
一般商業協議 指客戶與本行的《一般商業協議》及對其不時作出的修訂、增補或附錄。
資訊 指(作為該服務的其中一部份)透過該網站提供或可在該網站取閱之任何形式之資料、新聞、報告、訊息或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影像、電腦程式、軟件、資料庫,匯率、利率、價格及計算金額。
資訊供應商 指提供任何資訊的人士,此名詞包括任何提供資訊予資訊供
應商的人士。
保安編碼 指由本行提供的保安編碼器產生的一次性、單次使用的密碼
( 一次專用密碼 )。
密碼 指(i)即由本行向管理人員提供( 管理人員密碼 )或由管理人員向使用者編配( 使用者密碼 )之密碼及/或其他形式之用戶識別,此等密碼及/或識別須與對應的用戶名稱一併使用,以獲授權接達及使用該服務;本行或(ii)本行就該服務的使用而向客戶提供的任何其他密碼。或上述各項其後不時由客戶或相關管理人員或使用者更改並獲本行接納之密碼。
人士 包括個人、獨資經營、公司、法團(不論構成法人團體與否) 、合夥企業、社團、組織、國家及政府機關。
該服務 指「富邦商務網服務」,即本行及/或其委派的其他服務供應商不時根據本行的完全及絕對酌情決定權提供給客戶的電子服務,使客戶可以透過電腦、流動電話或其他電訊、無線或相類通訊存取器材,接達取用其賬戶及/或銀行服務或設施、發指令、進行查詢、進行交易、申請或處理貿易融資、獲取其他相關服務及/或與本行聯絡(以進行銀行、投資、財務或其他交易及業務或自本行獲取服務、產品或資訊)。
管理人員 指客戶指定及委任為「管理人員」的人士,該名人士負責替客戶就其使用該服務作出管理及監控,包括(但不限於)收取及管理密碼;委任、罷免及更改任何人士為使用者;建立及存備使用者資料檔案;及設定或變更第 4.1 條所述的系統設定。
交易 指本行依據客戶指令而進行之任何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存款、轉賬、提款、定期存款、匯款及貿易融資。
貿易融資 指由銀行不時提供的與貿易有關的融資及/或跟單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發出信用証、入口託收、備用信用証及擔保書、議付出口單據、出口託收、信用証通知及保兌、船務擔保及貨物信託、入口信貸、議付出口信用証、打包放款、信用証轉讓、及出口信貸。
使用者 指管理人員根據本行指定的方式委任為「使用(編輯)者」、
「使用(審核)者」、「使用(放行)者」或「使用(管理)者」,
並獲授權接達及使用該服務並執行第 4.4 條或第 4.5 條(視情況而定)所訂明的職能的人士。
用戶名稱 指「管理人員名稱」或「使用者名稱」。
使用者名稱 指由管理人員向使用者編配的使用人士識別名稱或代號,須與對應的密碼一併使用,以獲授權接達及使用該服務。
該網站 指由本行或代本行設立、運作、維持及/或指定作為提供該服務的網站或網頁。
1.2 本章則及條款內的標題僅為方便參考之用,並無其他效力。
1.3 除文義需要不同釋義外,任何意指單數之字眼包含眾數意思,反之亦然;任何意指單一性別或中性之字眼包含所有性別及中性意思。
1.4 在詮釋本章則及條款時:「其他」、「包括」、「尤其」等詞並不局限前置字眼的一般性質;如有更廣的詮釋方式,其意思亦不應理解為局限於前與置字眼相同的種類。
第二條 註冊及使用該服務
2.1 於本行已登記客戶之某賬戶作該服務用途後,客戶方可就該賬戶使用該服務。如欲登記使用該服務,客戶須提供本行要求的文件及完成本行要求的申請手續。客戶提交登記使用該服務的申請即代表客戶已接納本章則及條款。客戶的申請被接納後,本行將向客戶指定的每名管理人員編配管理人員名稱及管理人員密碼。在每名管理人員以本行接受的方式書面確認已收取其獲編配的管理人員名稱及管理人員密碼後方能啟用該服務。客戶須確保發給每名管理人員的密碼只披露予該名管理人員。如任何管理人員未能於領取管理人員名稱及管理人員密碼後 87 天內以書面認收,本行有權根據其完全及絕對酌情決定權取消客戶就該服務的登記,而不須另行通知。
2.2 每名管理人員確認收取相關的管理人員名稱及管理人員密碼後,本行將為客戶啓動該服務,而客戶在該網站上(或以本行不時指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登記,並表明會接納本章則及條款後便可使用該服務。客戶保證就登記或使用該服務向本行所提供的所有資料,均為真確、完整及最新的資料。
2.3 每名管理人員及使用者在登入該服務時均須輸入其用戶名稱及密碼。
2.4 客戶批准本行執行任何通過使用該服務由使用者或聲稱由使用者根據第 4.4 條或以本行不時訂明或接受的其他方式發出的指令。不論發出指令時的當時環境、或管理人員或使用(管理)者所作的任何設定、或與指令有關之交易的時間、性質或金額多寡,也不管有否發生與指令相關的任何錯誤、誤解或未經實際授權的情況,本行亦可假設所有通過使用該服務發出的指令均全屬真實、可信及經已獲得充分授權,並且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客戶確認及同意其對本行有明確的責任,防
止發出任何欺詐性的、偽造的或未經授權的指令,並承擔因其未能履行此責任而產生的全部法律責任。所有前述發出的指令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不管指令是由客戶、使用者或其他聲稱為客戶或使用者的人士所發出。不論前文所述,本行可在所有時間及不時按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決定權,據其一般業務慣例及程序認為合適時,拒絕執行向本行發出的任何或部份指令,且無須說明拒絕的理由亦無須負任何責任。在無損於前句所述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如任何指令與向本行發出的另一指令相抵觸或可能相抵觸或在任何方面不相符,本行可拒絕執行該指令,直至其中一項該等指令以本行滿意的方式獲撤銷或取消為止。
2.5 與該服務有關的指令如非根據第 4.4 條或本行不時指定的其他方式發出、且本行實際已收到該指令,否則不視為本行收到該指令。除本行接納的預約交易指示外,所有通過使用該服務發出的指令均是不可撤回的,於發出後除獲本行同意外不得取消或撤銷。
2.6 管理人員可隨時更改其管理人員密碼或使用者密碼,但該更改只在獲本行接納後方會生效。
2.7 若遺失或忘記任何密碼,客戶得立刻通知本行以取消該密碼。如欲繼續使用該服務,客戶須申請新的密碼(使用者密碼除外,在此情況下管理人員須再編配新的使用者密碼)。另本行認為客戶、管理人員或使用者有不當往來之情形或該服務有遭他人未經授權或非法使用之虞時,本行可隨時逕行暫停或終止該服務,而不須另行通知。
2.8 客戶同意若連續輸入錯誤密碼次數達本行按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決定權所決定的次數,或客戶終止或結束賬戶,本行有權暫停或終止該服務或客戶、管理人員或使用者接達該網站的權利。
2.9 客戶、管理人員及使用者只可在本行不時指定的服務時間內,方可接達及使用該服務。本行有權修改該服務的範圍及類別,包括但不限於指定並更改提供該服務的服務時間,以及任何服務或通過該服務進行的任何交易的每日截止時間。本行可參照位於不同時區的其他市場運作時間,以指定服務時間及每日截止時間。因任何緣故(不論是否在本行控制範圍內)本行未在指定的服務時間內收到的指令,將視為在下一個營業日收到,客戶並不能因此向本行要求任何索償。
2.10 客戶明白該服務乃本行為方便客戶而增設之服務,並沒取代其他進行或完成交易的方法之意。若因任何緣故(不論是否在本行控制範圍之內)未能提供該服務或該服務中止時,客戶並無任何向本行要求賠償之權利,且應採用其他方法(例如以臨櫃方式)進行或完成交易。若客戶發現該服務或該網站出現任何問題,須盡快與本行聯絡。
2.11 透過該服務接達、進行或提供的各種賬戶、服務、交易及設施,須受不時適用及修訂的統一條款及該些賬戶、服務、交易及設施各別適用的其他特殊章則及條款規範。如有任何抵觸之處,應以統一條款及該些其他特殊章則及條款(而非本章則及條款)為準 (但如 (i) 統一條款第 II 部份(一般條款(適用於所有賬戶及服務))
或第 IIID 部份(網上理財服務之特殊條款)及 (ii) 本章則及條款有任何抵觸之處,則以本章則及條款為準)。
2.12 透過該服務進行貿易融資的申請及處理,須受不時適用及修訂的一般商業協議及貿易融資的申請文件的章則及條款規範。如欲登記使用該服務,客戶須按照本行絕對酌情權訂立的要求提供本行要求的文件及完成本行要求的申請手續。客戶承諾提交之任何資料及文件均為真實無誤,並與該文件正本相同。本行有權要求進一步文件及/或取消客戶就該服務的申請而不須另行通知,且無須說明拒絕的理由。
第三條 該服務
3.1 該服務乃供客戶獨有及專用,並只給予管理人員及使用者代表客戶使用。客戶須確保只有管理人員及使用者方能接達該服務。
3.2 本行保留權利可不時根據其完全及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修訂或增減該服務的範圍,制訂或修改使用該服務的任何限制及/或條件(包括但不限於通過該服務進行的任何交易的最低及最高交易限額; 或有關該服務任何部分之提供、暫停及/或終止),惟(於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本行須給予客戶合理的預先書面通知。有些國家的法律或條例可能不准許使用該服務或其任何部份或該網站上所述的任何產品,於這情況下,則該網站並不構成本行向居住或常駐於該等國家的人士提出提供該等服務或產品的要約,客戶亦不應(及確保管理人員或使用者不會)在該等國家內接達或嘗試接達該網站。
3.3 本行保留權利可按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決定權就客戶使用或終止使用該服務收取費 用及給予客戶三十天的預先書面通知修訂該費用。
3.4 客戶可透過該服務在其賬戶辦理轉賬、轉付或支付交易,但其賬戶須存有足夠款項,本行方會受理其轉賬、轉付或支付交易指令。
3.5 客戶利用該服務辦理本行提供的外匯交易(如有),應當確保外幣賬戶該取款幣別之存款足夠,若發生存款餘額不足扣款而不成功或無法順利執行外匯交易時,其後果概由客戶自行負責。客戶辦理外匯匯出匯款服務時,不可撤銷地同意本行可自客戶原匯出匯款指定賬戶扣取匯款手續費。
3.6 本行毋須對由於客戶或使用者擬經該服務進行交易時未能提供或輸入足夠、完整或準確之資料,所引致之交易或錯誤,負上任何責任或義務。
3.7 資訊供應商可不時就取閱或使用其所提供的任何資訊訂立條款及條件。客戶如取閱或使用該等資訊,即表示客戶已接受此等條款及條件。
3.8 只有本行表示會接納預約交易的交易,方可以預約交易指示的方式發出指令。下列條文適用於預約交易指示:
3.8.1 客戶可於本行不時規定的時間或時段前,通過該服務取消預約交易指示。
3.8.2 如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通過該服務取消預約交易指示,客戶
應另以書面或經本行認可之其他方式通知本行其取消指令。如本行未能收到如前述發出的取消指令,本行可執行該預約交易指示。
3.8.3 客戶同意如本行未能或延遲執行或取消預約交易指示(除非是因本行的疏忽或故意失責造成)因而對客戶或第三者造成任何損害或損失,本行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3.9 通過使用該服務進行交易的限制(包括但不限於轉帳、匯款及繳費限額),可由客戶與本行約定。客戶須確保使用者不會發出任何超出該些限制的指令。
第四條 管理人員及使用者
4.1 使用該服務前,客戶須先指定及委任一位或兩位管理人員(但任何時間均不應多於兩位管理人員),並授之以下列權力及權限:
(a) 就客戶接達及使用該服務作出管理及監控;
(b) 委任、罷免及更改任何人士為具有接達及使用該服務及履行第 4.4 條或第 4.5條(視情況而定)所訂明之各職能的權力的使用(編輯)者、使用(審核)者、使用 (放行)者及/或使用(管理)者;
(c) 向每名獲委任的使用(編輯)者、使用(審核)者、使用(放行)者及使用(管理)者編配使用者名稱及使用者密碼,並更改使用者密碼;
(d) 收取及管理本行編配給管理人員的管理人員名稱及管理人員密碼;
(e) 建立及存備使用者資料檔案;及
(f) 設定或變更有關客戶使用該服務的系統設定,包括:
(i) 選擇是否發出指令通知予使用(審核)者及/或使用(放行)者;
(ii) 選擇使用(編輯)者給予的交易指令是否接受使用(管理)者並未於第 4.5(c)
條下新增/修改的受款人;及
(iii) (若多於一位使用(管理)者) 決定一位使用(管理)者於第4.5 條下作出的設定是否須另一位使用(管理)者批准。
4.2 若客戶委任兩位管理人員,第 4.1(b)、(c)、(e)及(f)條所述由管理人員透過該服務作出的任何設定,只應在該等設定獲另一位管理人員透過該服務予以同意及批准方始有效及生效。
4.3 客戶同意透過使用管理人員的管理人員名稱及管理人員密碼並根據第 4.2 條所作有關第 4.1 條所述之任何設定,對客戶具有完全約束力。本行只需確認管理人員名稱及管理人員密碼無誤。
4.4 客戶使用該服務須委任最少一位使用(編輯)者、一位使用(放行)者及一位使用(管理)者,而使用(審核)者由客戶選擇是否委任。透過使用該服務代表客戶發出的指令應根據以下程序發出﹕-
(a) 使用(編輯)者可輸入其使用者名稱及使用者密碼以發出指令;
(b) 使用(編輯)者發出的指令在獲任何使用(放行)者同意及批准後方被視為有效及生效。使用(放行)者要同意及批准指令,須(i)輸入其使用者名稱及使用者密碼及(ii)以保安編碼器確認客戶身份;
(c) 如有委任使用(審核)者,使用(編輯)者發出的指令須先由相關使用(審核)者(根據使用(管理)者於第 4.5(a)條設定的審核流程層級)輸入其使用者名稱及使用者密碼再予以批准該指令後,方交由使用(放行)者同意及批准。
4.5 使用(管理)者可輸入其使用者名稱及使用者密碼,以設定或變更下列有關客戶使用該服務的設定或資料:
(a) 交易的審核流程及層級和各使用(審核)者審核交易的權力;
(b) 使用(編輯)者給予指示的網頁檔案格式設定;
(c) 新增/修改不同種類交易的受款人資料;及
(d) (若管理人員於第 4.1(f)(i)條選擇會發出指令通知予使用(審核)者及/或使用(放行)者) 指令通知的收件者。
4.6 (只用於個人或聯名客戶)客戶同意及承諾只有構成客戶的該(等)人士方可獲委任為管理人員、使用(編輯)者、使用(審核)者、使用(放行)者或使用(管理)者。
4.7 任何一位管理人員或使用者的作為、失責、疏忽或不作為均被視為客戶的作為、 失責、疏忽或不作為,且客戶須為之而負責。客戶應就與任何一位管理人員或使用者的作為、失責、疏忽或不作為有關的所有費用、申索、索求、開支或對任何第三方的責任,向本行作十足彌償。在本章則及條款中,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對「客戶」的提述應包括任何管理人員或使用者。
4.8 如客戶得悉或懷疑管理人員或使用者在使用該服務時作出任何不正當或欺詐行為,或(適用於獨資經營、合夥企業或公司客戶)任何管理人員或使用者離職或不再處理客戶的業務,則客戶須立即替換相關管理人員或使用者。
第五條 保安編碼器
5.1 在客戶登記該服務的申請獲本行接納後,本行將向客戶在申請文件中就此目的而指定的人士提供保安編碼器。客戶應確保只會向該位指定人士或使用(放行)者提供保安編碼器。
5.2 客戶同意及承諾只將保安編碼器作本行授權的用途,並應遵守本行不時訂明的使用條款及規例。
5.3 若保安編碼器遭遺失或失去應有功效,客戶應立即向本行報告。客戶重新申請保安編碼器,須辦妥本行規定的重新申請手續。
5.4 客戶同意本行可假設及視有關客戶的保安編碼器之使用為真實、真確、獲全面授權及對客戶具約束力,本行只須負責核對保安編碼器產生的保安編碼是否正確,並無責任核實使用保安編碼器的人士的身份或該位人士的權限。
5.5 本行並不給予任何有關用以產生保安編碼的保安編碼器的質素或對某特定用途的
適用性之(不論明示或默示)保證、xx或擔保。
第六條 第三者授權
6.1 在不影響第 4 條有關管理人員及使用者之委任的情況下,客戶可以本行不時訂明的方式向本行申請授權一位或多位人士( 授權人士 ) (不包括管理人員及使用者)透過使用該服務,代表客戶接達賬戶、發出指令及進行交易或其他作為。只在授權人士乃本行客戶並已成功登記使用該服務時,該授權方為生效及維持有效。本行可不時根據其完全及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委任任何授權人士的申請,而不須給予理由。授權人士有權代表客戶運作賬戶及進行交易,方式與授權人士通過該服務運作其賬戶及為自己進行交易相同。
6.2 客戶可變更或取消對其授權人士的授權,惟該變更或取消須在本行實際收到客戶的書面申請後的營業日方始生效。
6.3 如非因本行的疏忽或故意失責,本行無須就客戶因向其授權人士授權、其授權人士按照該授權發出任何指令或進行交易或其他作為、或該授權的變更或取消,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而對客戶負責。客戶須就所有該些損失及損害負責,且授權人士按照授權而發出的所有指令及進行的交易及其他作為均對客戶具約束力。
6.4 客戶聲明及保證該授權完全遵守且沒有違反客戶須遵從的任何法律、規則、規例、命令、協議、授權或責任,且該授權對客戶具約束力。
6.5 客戶同意本行可就透過使用該服務而取得的任何服務或設施或所進行的交易,按其授權人士所約定的費率,向客戶徵收費用。
6.6 客戶同意,儘管本行與客戶之間就該服務約定了第 3.9 條所述或其他方面的任何限制,授權人士代表客戶進行的交易將受限於本行與授權人士之間約定的限制 (該些限制可能較本行與客戶之間約定的限制高或低)。
第七條 變更或終止該服務
7.1 客戶如要添加或刪除可通過該服務操作的任何賬戶,可向本行辦理書面申請手續,並於本行批准申請及在本行完成登錄當天起生效。
7.2 本行可隨時終止任何或一切該服務或終止客戶或任何管理人員或使用者接達或使用任何或一切該服務,而無須申述理由或給予通知,亦不需對客戶負責。如局部終止該服務,本章則及條款將繼續適用於任何該服務未終止的部分。在合理可行情況下,本行在作出任何上述行動前,將給予客戶通知。在不影響前述的一般性原則下,於下列情況本行可隨時逕行終止客戶或任何管理人員或使用者接達或使用該服務的權利,而無須事先通知,且本行對此等終止服務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將不負任何責任:
(a) 本行合理認為或懷疑客戶、管理人員或使用者使用該服務有不當往來之情形或該服務有遭他人未經授權或非法使用之虞時;或
(b) 客戶、管理人員或使用者違反或未能履行本章則及條款之任何責任。
7.3 客戶給予本行最少三個營業日的事先書面通知可隨時申請終止所有或任何該服
務,終止服務將自本行完成登錄後生效,但客戶仍有責任及必須清付尚欠本行的任何費用或款項。客戶承認在該服務終止生效前,已發給本行之所有指令將仍然有效及對客戶具約束力。如客戶要求取消已發出的指令,需另行依本行不時指定的取消程序辦理。
7.4 所有該服務一經客戶或本行終止,客戶將不獲退還所付予本行的任何費用或支出。終止該服務,將不影響本行於本章則及條款下之任何權利或客戶於服務終止前招致之責任。本行向客戶追究之權利將於該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7.5 所有該服務一經客戶或本行終止,本章則及條款內明示(或為使該條文有效而需)在終止後留存的條文,均將維持十足效力及作用。儘管該服務已終止,本章則及條款內有關客戶仍未履行或解除的責任或義務之條文,將繼續約束客戶。
7.6 本行保留以下權利:隨時在發出或不發出通知下,暫停全部或部分該服務,以對該網站或其電腦系統進行維護、升級、測試或修理。
第八條 保安措施
8.1 客戶明白及承認他負有保安責任,須對編配或發給客戶、管理人員或使用者(視乎 情況而定)的密碼及用以產生保安編碼的保安編碼器妥善保護,並一直採取下列保安措施:
(a) 客戶須(並須促使管理人員及使用者)一直盡其合理審慎及努力和本着真誠行 事,對賬戶號碼、用戶名稱及密碼嚴加保密,於任何情況均不可向他人披露此等資料,或允許他人(除管理人員或使用者外)接達或使用該服務或賬戶;
(b) 客戶不可(並須促使管理人員及使用者不會)於任何情況將其密碼告知任何自 稱為本行職員、代表或授權人的人士;
(c) 客戶輸入密碼時須(並須促使管理人員及使用者)注意不被周遭他人窺視;
(d) 客戶須(並須促使管理人員及使用(放行)者)於收取本行發出的密碼函後儘快 更改初設的管理人員密碼並把密碼函銷毀。客戶亦須(並須促使管理人員及使用(放行)者)定時更改管理人員密碼或使用者密碼(視情況而定)。客戶、管理人員及使用(放行)者不應以客戶或任何管理人員或使用者的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出生日期或駕駛執照號碼或任何常用之數字組合作為密碼,亦不應把賬戶號碼、用戶名稱與密碼書寫在一起或以不加碼方式處理;
(e) 客戶須(並須促使管理人員及使用者)於每次接達或使用該服務後刪除有關其密碼或識別號的快取記憶;
(f) 客戶須(並須促使管理人員及使用者)於其電腦上安裝「防火牆」及「病毒防 護軟件」及不時更新;亦須(並須促使管理人員及使用者)不時更新其瀏覽器及應用軟件以支援該網站的加編密碼程式,及不可(並須促使管理人員及使用者不會)在瀏覽器選擇可儲存用戶名稱及密碼;
(g) 客戶不可(並須促使管理人員及使用者不會)在使用該服務時離開電腦或透過
共用或公眾電腦使用該服務;
(h) 如接達該服務時臨時離座或在使用該服務後,客戶須(並須促使管理人員及使用者)關閉網頁瀏覽器;
(i) 如密碼遺失、遭人擅自披露或發覺或懷疑該服務未經授權而被他人接達或嘗 試接達、或密碼未經授權而被他人使用時,客戶必須(並須促使管理人員及使用者)立即向本行報告;
(j) 如客戶察覺任何通過其賬戶進行的交易乃未獲客戶有效授權,必須在合理可 行情況下盡快按本行不時指定的方式知會本行。客戶亦應在收到銀行賬戶結單後的合理期限(根據有關服務或產品的條款和細則或該結單訂明的期限)內予以核對,如有錯誤應在合理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本行;
(k) 客戶須(並須促使管理人員及使用者)遵照及依循本行發出之使用指引或本行以其他方式通知客戶的有關使用該服務的其他保安要求;
(l) 客戶須(並須促使使用者) 把用以產生保安編碼的保安編碼器存放於安全的 地方,並在可行的情況下置於上鎖的地方;
(m) 客戶須(並須促使管理人員及使用者)採取合理需要的、或客戶、管理人員或使用者用以使用或接達該服務的器材、設備、瀏覽器及軟件之服務供應商或 供應者所建議的該些安全補救及安全措施。
第九條 客戶的承諾與責任
9.1 客戶須自費裝置、維護及操作合適之器材、設備、瀏覽器及軟件以接達及使用該服務;客戶有責任確保所獲提供的服務軟件與客戶用以接駁該服務的電腦或其他設備兼容,以及與該電腦或其他設備的任何軟件兼容。因服務軟件與客戶接駁該服務的電腦或其他設備不兼容,以致客戶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本行慨不須對客戶承擔責任。客戶須要對連接互聯網負全責,並承擔支付有關連接互聯網及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徵收之所有收費、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使用該服務時與該網站連接有關之一切費用。
9.2 客戶同意遵照及依循本行不時發出有關接達該網站或使用該服務之指引及/或指示。
9.3 客戶同意及明白,如因客戶疏忽,包括但不限於向他人披露密碼或允許他人使用或接達該服務,而引致客戶蒙受的一切損失或索償,客戶須自行負上全責,而本行毋須為此負上任何責任。如因客戶之疏忽行為或不作為、未能履行遵守本章則及條款或使用該服務而導致本行蒙受的一切合理損失及損害,客戶須承擔責任並彌償本行(除非該損失及損害乃因本行之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所造成)。
9.4 客戶對管理人員或使用者接達或使用該服務或該網站的所有行為及不作為均須負完全責任,如管理人員及使用者的該些行為或不作為導致本行蒙受任何損害或損失,客戶須負擔向本行賠償合理損害或損失的責任。
9.5 在受限於所有適用法律、規則、規例、指引、通函及守則規管的前提下,客戶須自行負責所有使用該服務(包括使用密碼及保安編碼器機制)引致的任何後果及損失。
9.6 客戶同意及授權本行可以根據其完全酌情決定權(且無須給予客戶事先通知)指定及委派任何人士為服務供應商,向客戶提供或運作該服務。本行並無責任通知客戶有關這些委託的存在或任何相關的事宜。
9.7 客戶同意支付本行就提供、使用或終止該服務所訂的一切費用及收費;本行有權 隨時在不先行通知或徵求客戶同意下,從客戶任何賬戶中的貸項結餘抵銷或扣除以償還客戶因使用該服務所引致的或任何客戶欠下本行的債項或債務,而本行在完成抵銷或扣除後合理時間內將通知客戶。
9.8 客戶不可(並須促使管理人員、使用者、其僱員及代理人不會) (不論於終止該服務前或後)做任何可能使該服務或該網站或該服務的其他使用人士或客戶之安全受損害的事情。
第十條 免責聲明及本行的責任
10.1 本行概不會對該服務或該網站所載或提述,或透過該服務或該網站提供的不論是否由本行提供的資訊或材料,作出任何種類的xx、擔保或保證,而本行的僱員或代理人或任何資訊供應商亦不獲授權給予任何上述xx、擔保或保證。此外,資訊將會按供應時之形式列載,並會註明向本行直接提供資訊之資訊供應商名稱。本行概不會對任何資訊供應商所提供的資訊作出認許或表示任何意見,亦概不承擔檢查或核實任何資訊之責任。
10.2 該服務所包含或透過該服務提供的有關投資的資訊及材料,只供參考,不應用作商業或交易決定依據。本行及任何資訊供應商都不應被視為客戶的投資顧問,客戶不應依賴透過該網站或該服務提供的任何資訊或材料。本行及任何資訊供應商概不保證、聲明或擔保任何資訊或報告的次序性、準確性、真實性、可信性、充分性、及時性或完整性,或其是否適合作任何用途。本行及資訊供應商概不會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依賴該些資訊或報告而承擔任何責任(不論是侵權或合約或其他責任)。
10.3 本行及資訊供應商,均不保證或聲明該服務或資訊不帶有任何可能損害客戶、管理人員或使用者的硬件、軟件或設備的病毒或其他問題或該服務將在任何特定時間提供或不會中斷及/或發給該網站或自該網站要求的資訊及/或透過該服務發送的指令會完全獲得執行、交給客戶或使用者或被客戶或使用者收到。
10.4 客戶明白到因為互聯網及電訊媒介未能預計的壅塞、開放和公開性質和其他原因,導致互聯網及電信媒介未必是可靠之通訊媒介,而這些不可靠性是在本行可控制範圍之外。這些因素可導致交易延誤、錯誤資料傳送、延誤執行指示或執行指示與發出指示時的價位偏差,及客戶和本行在通訊上的誤會和錯誤、傳送缺失、阻礙等。倘由於任何通訊或電腦服務或系統發生故障、失靈或機能故障,或
由於本行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事件或情況,致使本行不能履行、中斷履行或延遲履行各項義務或發生任何傳送失誤的情況,本行無須就客戶因此引致或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並可根據其完全酌情決定權暫時停止任何該服務,客戶於該情況下同意自行改以其他方式處理相關事項。在不局限前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客戶確認本行可以人手把客戶通過該服務或該網站發出或提供的指令或資料輸入本行的運作及交易處理系統,且本行不須對客戶因該些人手操作、任何誤差或延誤,或與之相關而蒙受或招致的捐失或損害負責(除非因本行之疏忽或故意失責所引致)。
10.5 受制於第 10.6 條,純粹及直接因本行違反本章則及條款而令到客戶在使用該網站或該服務時所蒙受的直接及實際的損失,本行會根據所有適用於本行的法律、規則、規例、指引、通函及守則對客戶承擔賠償責任。
10.6 受限於所有適用於本行的法律、規則、規例、指引、通函及守則的前提下,本行不須就以下因素所引致的客戶在接達或使用該網站、該服務所蒙受的損失或損害 (不管銀行是否得悉有關損失或損害的可能性)負責:
(a) 間接、附帶或特殊的損失或損害;
(b) 存款、利潤或收益損失;
(c) 資料或數據損失;及
(d) 第 10.5 條所述之外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10.7 本行毋須就下列損失或損害負責:因政府干預、戰爭、罷工、自然災害或任何其他非本行可合理控制之事件導致本行未能執行客戶之指令而引起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損害。
10.8 除非因本行、任何資料供應商或其各自之職員或僱員之疏忽或故意失責所引致,否則客戶須承擔彌償本行、任何資料供應商及其各自之職員或僱員與提供該服務或資訊或行使或維持本行在本章則及條款下賦予之權力及權利相關,所招致或蒙受之一切法律責任、索償、要求、損失、損害賠償、訟費、任何形式之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按全數彌償基準支付之法律費用),及所有可能遭受之法律行動或訴訟。此xx償責任於本行終止向客戶提供該服務後仍然生效。
10.9 客戶明白及承認,在該網站所提供有關任何賬戶及/或交易的資料,僅供參考之用。除非有明顯錯誤及除非客戶證明並令本行信納實情並非如此,本行內部有關賬戶、交易及資訊之紀錄均為最終定論,及有關內容的確證,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在適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客戶同意數據記錄及/或交易編號,應獲接納為呈堂證據,以證明存在該等交易及通訊中所載的事實。
第十一條 連結
11.1 本行或會在該網站提供連結至互聯網上第三方的網頁或網站(包括但不限於連結至該網站的廣告)。客戶明白該些連結僅供客戶參考之用,且與本行並没有任何
聯繫或關連。除本行已明確聲明外,本行提供連結至第三方的網頁或網站,並不視為且本行沒有同意、推薦、認可、保證或推介任何第三方、其網站的內容或第三方所提供的服務或產品,亦不可視為本行與該等第三方有任何形式的合作。此外,除本行已明確表示及同意外,本行並非客戶與第三方網站或網頁的供應者或廣告商可能進行的交易或合約安排的一方或當事人。
11.2 如連結至該網站的網頁或網站含有可供下載的軟體,則僅為方便客戶而設。若客戶在下載或裝設軟體時遇到任何困難或問題、或因而造成任何影響,本行概不負責。客戶明白,使用任何從互聯網下載的軟體可能受版權同意條款的管制與約束,若客戶不遵守該版權同意條款或侵犯該軟體供應者的知識財產權,本行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客戶明白及承認在離開該網站並進入另一個網頁或網站時,客戶須遵守該網頁或網站的使用條款和隱私權政策。
11.3 對第三方網頁或網站(包括但不限於連結至該網站的廣告)內的資料或材料之準確性,或對信賴該些資料或材料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損失或損害(包括附帶損失),或該網頁或網站欠妥之處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損失,本行概不承擔責任。
11.4 本行或會提供連結至其有聯繫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網頁或網站,但僅為方便客戶而設。客戶明白,該網頁或網站可能受不同的法律管轄,而該些網頁或網站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可能只提供予身處特定地區或司法管轄地區的人士。客戶亦明白該些網頁或網站的使用條款可能互有差異,客戶同意仔細查閱適用的使用條款,然後才接達或使用相關的網頁或網站。
11.5 客戶不可建立連結至該網站。
第十二條 私隱及資料傳送
12.1 本行於提供該服務給客戶時可不時要求客戶自願提供其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之姓名、地址及賬戶資料)。客戶同意及承認為本行(及/或本行根據其完全酌情決定權不時委派的其他服務供應商)提供該服務或為客戶進行交易或執行客戶發出的指令的目的,該些個人資料乃必須的。如客戶未能提供該些個人資料給本行,本行(及/或其他服務供應商)或許不能提供該服務或為客戶進行交易或執行客戶發出的指令。
12.2 在不影響第 12.6 條的前提下,客戶同意本行可使用本行不時獲取的與客戶相關之任何個人資料,作私隱通知、統一條款及其他本行不時於該網站上或以其他方式公佈的私隱政策內所列之目的,及/或把該些個人資料披露給該些通知、條款及政策內所述的其他人士。
12.3 本行將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之步驟,以維持本行所持的客戶個人資料之保密性,除根據私隱通知、統一條款或本行不時於該網站上或以其他方式公佈的私隱政策外,未經客戶事先授權,本行概不會向任何人士透露該等個人資料或用作任何目的(如適用法律、規則或司法或監管機關的要求允許或規定的情況則除外)。
12.4 在接達或使用該網站或該服務期間,多組稱為「曲奇檔案」之資料或會傳送及儲存至客戶之電腦或客戶之電腦或會要求該等資料。客戶明白存於「曲奇檔案」內之資料可用作追蹤客戶之瀏覽器或電腦的活動。客戶可移走或拒絕任何該等「曲奇檔案」,但客戶不得更改或竄改由該網站傳送往客戶電腦之任何「曲奇檔案」。
12.5 客戶確認部分該服務或該網站上的某些交易需啟動「曲奇檔案」才能使用或處理。
12.6 客戶明白及授權,本行可把有關客戶、其賬戶及/或本行為客戶進行的交易之資料加以處理、貯存、分享與或傳送至本行的集團公司(包括但不限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或與該服務相關本行使用或委派的其他服務供應商、代理或第三者(不論位處世界任何地方)。
第十三條 修訂
x行可隨時及不時修改本章則及條款及/或增補新規條。就有關費用及收費以及客戶的責任或義務的規條修改或增補,在本行發出不少於 30 天書面通知予客戶後生效;就其他修改或增補,在本行發出合理時限的事先書面通知予客戶後生效。若客戶於規條修改或增補生效後繼續維持或使用該服務,則該些修改或增補將對客戶具約束力。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
客戶明白及同意,在所有資訊、該網站及其中內容、當中的軟件、和所有相關版權、專利、商標、服務商標、所有權產權、商業秘密及作品中的所有權益、產權及權利,及與之相關的所有權益、產權及權利,皆為本行及個別資訊供應商的專有財產;未得本行書面同意,客戶不可(並須促使管理人員及使用者不可)(除作使用該服務用途外)用作其他用途、或複製、出售、轉讓、出租、轉批出特許權或以其他方式轉給任何第三者、或試圖對該網站或當中的軟件進行反匯編、逆向工程、輸入、匯編或干預。
第十五條 轉讓權
15.1 倘客戶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轉移其於本章則及條款下之任何權利或責任。
15.2 本行可隨時把本章則及條款下本行之權利、權益及義務全部或部份轉讓或轉移至任何人士而毋須取得客戶事先同意。
第十六條 通訊
統一條款內有關發出、送交及/或送達通知的條文適用於本章則及條款。第十七條 其他條款
17.1 本章則及條款內之任何條文均為可分割的及具獨立效力。若在任何時候個別條款根據任何司法管轄地區乃屬違法、無效或不能予以執行,則不影響或損害其餘條文之效力、法律地位及執行性。
17.2 本行未能或延遲行使或執行本章則及條款下的任何權利,不會當作放棄有關權利或其他權利。而單項或局部行使或執行有關權利,並不排除另行或再次行使或執行有關或任何其他權利。
17.3 如本章則及條款的中文及英文版本有差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第十八條 司法管轄權及限制
18.1 本章則及條款受香港法律管轄,及根據香港法律解釋。雙方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但這不得影響本行在任何擁有司法管轄權之法院執行本章則及條款的權利。
18.2 若干國家可能禁止或限制該服務,客戶有責任查明該等限制及遵行之。如當地法律禁止使用或提供該服務,本行不提供該服務予居住或常駐於該國的人士。
附件 1
富邦商務網電子結單及通知書服務條款
1. 使用條款
(a) 以下為使用「服務」(定義見下文)之章則(「本章則條款」),並只適用於已登記使用富邦商務網服務的客戶。本章則條款不擬亦不會取代或替代規限客戶的富邦商務網賬戶及客戶下使用本行所提供其他產品及服務的現有章則條款(統稱「其他章則條款」)。除非另有規定,否則該等其他章則條款將繼續適用。
(b) 如果本章則條款與其他章則條款有任何抵觸或衝突,就本服務而言,以本章則條款為準。
(c) 如客戶申請本服務,將被視為已閱讀及明白本條款及細則並同意受其約束。
2. 本服務
(a) 本行會不時決定及指定服務之範圍及特點,以及有權隨時更改、擴大或減少有關服務,並通知或毋須通知客戶。尤其是本行可以不時決定從服務中增加或刪除以電子結單及/或電子通知書形式提供結單及/或通知書種類,以及所提供之電子結單及/或電子通知書之形式。
(b) 客戶必須擁有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如適用)方可獲提供本服務:
(i) 有效的富邦商務網賬戶;
(ii) 一個於任何相關時間均具足夠容量可接收電子通訊的有效及最新的通訊電郵地址;
(iii) 一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可接收及閱讀電子通訊的合適電訊設備及電腦軟件,以上各項或任何一項均可由本行不時決定;及/或
(c) 凡已登記使用本服務,本行將向客戶發出相關產品或服務的電子結單及/或電子通知書,以供客戶透過富邦商務網服務閱覧、打印及儲存。客戶同意電子結單及/或電子通知書為本行及客戶之間就當中資料及細節的確實證明,而電子結單及/或電子通知書對客戶具有約束力。本行將不會再以郵寄方式向客戶發出相關產品或服務的紙張結單或紙張通知書。
(d) 客戶保證,基於本服務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資料在所有相關時間均屬完整、準確及最新資料。此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系統管理人或獲授權人士的指定電郵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客戶承諾會從速透過本行可接受的方法並以本行可接受的格式及方式通知本行。
(e) 存放於客戶的富邦商務網賬戶的全部電子通訊,將在存放於客戶的富邦商務網賬戶時被視為已送達予客戶,並僅會在本行不時決定的一段指定時間內在網上理財賬戶中提供,不論客戶是否已審閱及/或儲存該等電子通訊。
(f) 每當電子結單或電子通知書發出時,客戶的指定通訊電郵地址會收到以電郵發出的
提示通知。客戶指定用以接收提示通知的通訊電郵地址如有更改,客戶須盡快通知本行。
3. 保安
(a) 客戶必須將任何密碼及保安資料保密,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客戶之密碼及保安資料被未經授權或欺詐地使用,並確保服務不會被未經授權或欺詐地取用。(b)客戶切勿按據稱是由本行透過本服務發出的要求而提供客戶的戶口、密碼、保安資料或個人資料,因為本行絕對不會提出此等要求。
(c) 本行建議客戶保存富邦商務網客戶提供的任何電子結單或電子通知書在客戶的系統或電腦內或打印以供將來參考。
(d) 客戶收到任何電子結單或電子通知書的提示通知後,須儘快查閱有關電子結單或電子通知書。若客戶發現任何不確之處或不尋常之處,必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本行。如本行沒有在適用於有關電子結單或電子通知書的指定通知時限內收到客戶下的通知,客戶將視為已接納當中所載全部資料在各方面均屬真實及準確。
4. 責任
(a) 客戶知悉本行不能保證透過電子郵件及/或互聯網使用及傳送資料的安全性,而且所傳送的資料可能出現錯誤、病毒、延誤,或被未經授權人士截取、修改或竄改。客戶同意並承諾,不會為因客戶使用本服務而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對客戶的資料、軟件、電腦、電訊設備或其他設備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要求本行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此等損失、損害或開支乃完全並直接由本行的疏忽或蓄意違責所造成。
(b) 為本服務提供支援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電訊公司、系統操作人員及互聯網服務供應商),並非本行的代理人或本行之代表。彼等與本行並無合作、夥伴、合營或其他關係。本行對該等第三方引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c) 本行因客戶違反本條款及細則及/或本行對客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而招致的一切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包括法律及其他專業顧問費用),客戶須賠償及彌償本行。
5. 電子通訊
(a) 本行向客戶的電郵地址發出的任何電子通訊只限單向傳遞,客戶不應回覆。
(b) 客戶確認經評估及分析後,已了解、承認並接受向客戶的電郵地址發送電子通訊可能涉及的一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通訊被攔截、監視、修改、竄改或未經客戶授權而向他人發送或披露。
6. 訂價及收費
(a) 本服務目前費用全免。本行保留權利不時在事先通知客戶後收取服務費。
(b) 客戶須承擔並特此授權本行在毋須另行通知的情況下從客戶任何一個或多個戶口扣除本行按本服務或與本服務有關而徵收的任何費用、收費或開支,包括但不限
於本行根據本章則條款重發電子通訊或向客戶的郵寄地址寄發相應結單或通知書的收費。
7. 修訂本行保留在向客戶發出合理的事先書面通知後隨時修訂本條款及細則的權利,而該通知可以本行認為適當方式及通訊方法作出,包括但不限於使用直接郵遞資料、廣告、網站顯示或電郵等電子通訊。客戶承認和同意,客戶在使用、接入及/或運作電子結單及/或電子通知書服務時,須遵守及依循上述修訂。
8. 暫停及終止
(a) 本行有絕對酌情權毋須通知客戶而以任何理由暫停或終止服務或其任何部份,包括但不限於數據失效、有關戶口結束、電訊公司就其網絡或服務之任何服務供應商進行系統故障、維修、更改、擴充及/或提升工作,或本行懷疑客戶未有收到電子結單及/或電子通知書或電子結單及/或電子通知書被未經授權人士查閱。
(b) 客戶可填妥本行指定的表格或以本行不時接受或規定的其他方式隨時暫停或終止本服務。
(c) 本服務的終止或暫停不會損害或影響客戶及本行於服務暫停或終止之日之前已有的責任及權利。
9. 本條款及細則的效力
(a) 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部分若因任何原因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無效,則只在該無效的範圍內屬無效,不應影響本條款及細則其餘條文的效力或該條文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效力。
(b) 若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款對任何客戶不能執行,不應在任何方面影響該條款對其他客戶的可執行性。
10. 放棄權利
(a) 本行放棄本章則之任何條文,除非以書面發出並明確列明,否則不會有效。
(b) 本行寬免、疏於或放棄行使本條款及細則之中任何條款或細則,並不妨礙本行以後嚴格行使該條款或細則的權利。本行單一次行使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力或權利,並不妨礙本行進一步行使該項權力或權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力或權利。
11. 管轄法例及司法管轄區
x服務及本章則條款受香港特區法律所管轄並按其詮釋。各方同意接受香港特區法院的非專有司法權管轄。本章則條款可於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執行。
12. 文字
x條款及細則備有中、英文版本。兩種版本如有不同,須以英文本為準。
13. 定義
下列詞語在本章則條款內的定義如下: | |
「戶口」 | 指本行提供的任何類型戶口,包括但不限於存款戶口、貸款戶口、卡戶口、證券戶口及投資戶口; |
「通知書」 | 指本行就本行所提供的一個或多個戶口或產品及服務而不 時以紙張形式發出或提供的任何通知書、報告、訊息、記錄、確認書、收據、認收書、通告或通訊,但不包括結單; |
「本行」 | 指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
「客戶」 | 指已在本行開立賬戶,且本行已接納其使用該服務的申請之人士或該等人士。在適用情況下亦包括客戶的遺產代理人或法定承繼人;(ii)(如客戶為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個人企業、社團或法團)其繼承者和受讓人。若以合夥企業或商號的名義開立賬戶或申請服務(超過一個人的情況下),「客戶」一詞則可理解為(根據具體的條件要求)這些人當中的任何一人或所有人; |
「電子通知書」 | 指本行根據服務而不時以電子紀錄形式發出或提供之任何通知書; |
「電子通訊」 | 指電子結單及/或電子通知書; |
「電郵地址」 | 指本行向客戶發出電子通訊時獲授權人士或系統管理人員最後向本行登記的電郵地址,不論該項登記是否按本服 務作出或與本行提供的其他戶口、產品或服務有關; |
「電子結單」 | 指本行根據服務而不時以電子紀錄形式發出或提供之任何結單; |
「香港特區」 | 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
「服務」或 「本服務」 | 指該等不時以本行指定形式(可由本行全權決定)提供予客戶而與一個或多個戶口或與本行提供之產品及服務,及任何其他相關或附帶服務有關之電子結單及/或電子通知書服務; |
「結單」 | 指不時由本行發出或提供而與一個或多個戶口或與本行提供之產品及服務有關之任何戶口結單、紀錄、確認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