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年度上限按上市規則下適用的百分比比率低於5%,服務主協議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 A章之申報及公佈規定。倘於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財政年度之任何一年的費用總額超過年度上限,國浩將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 如屬適用)。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持續關連交易 - 服務主協議
國浩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訂立服務主協議, 由附屬豐隆集團之服務提供者向國浩集團提供管理服務。根據上市規則,服務主協議涉及之交易構成國浩之持續關連交易。
鑑於年度上限按上市規則下適用的百分比比率低於5%,服務主協議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 A章之申報及公佈規定。倘於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財政年度之任何一年的費用總額超過年度上限,國浩將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 如屬適用)。
服務主協議之詳情將載於國浩刊發有關之年報及賬目內,以符合上市規則之規定。國浩亦將遵守上市規則由國浩之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核數師就服務主協議進行之交易作出年度審核。
背景
參照國浩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五日就國浩與服務提供者所訂立之服務主協議以向國浩集團提供服務
(詳情見下文)(「現有服務協議」)所發出之公佈。根據上市規則,現有服務協議構成國浩之持續關連交易。此等現有服務協議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屆滿。
服務主協議
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以下各方訂立兩份服務主協議(統稱「服務主協議」):
1. 國浩與GGMC及GOMC訂立協議由GGMC或GOMC向國浩及/ 或選定之附屬公司提供服務(詳情見下文);及
2. 國浩與HLMC訂立協議由HLMC向馬來西亞附屬公司提供服務(詳情見下文)。
根據上述協議將提供的服務包括( 除其他事項)監察業務及營運、投資管理及財務管理紀律、財資及風險管理、主要管理人員職位招聘及挽留以及其他營運常規和程序、會計、企業諮詢、法律、公司秘書及其他服務(「服務」)。
服務主協議合約期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為期三年。
服務費用
按各服務主協議應付之費用包括國浩或服務使用者與有關服務提供者不時協定的月費(「月費」)
( 現時約每月492 ,000 港元) 及相等於該服務使用者在有關財政年度其經審核損益表上所示之除稅前
年度溢利之3% 的年費(「年費」),惟須作適當的調整(例如避免重複計算溢利)( 如有)。
依據服務主協議,選定之附屬公司或馬來西亞附屬公司(不論代表自己或其附屬公司)可根據服務主協議與有關服務提供者訂立附屬協議以承擔有關權利及責任。
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之財政年度, 國浩集團就現有服務協議所支付之總費用分別約為56,255,000港元及134,641 , 000港元。
年度上限
總費用(「總費用」) 為月費、年費及國浩集團就類似服務已付或應付予任何豐隆集團公司之任何費用的總額之總和,總費用於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財政年度各年之年度上限為4.75億港元(「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金額之基準乃經考慮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財政年度所付之總費用1.35 億港元,並容許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的四個財政年度之總費用可能以相當於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四個財政年度之總費用平均絕對年度改變率約63% 的增加。由於已考慮到每年年費可能因應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財政年度每年除稅前溢利之波動而釐定,年度上限被認為適用於各有關三個財政年度。
國浩就現有服務協議已支付及將支付之總費用受限之年度上限為4. 17 億港元。
訂立服務主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服務主協議符合國浩的利益, 理由乃此等協議讓各服務使用者可利用豐隆集團的服務基礎架構及全球網絡,從中汲取其專業管理知識,令該服務使用者的業務可獲取策略性、財務和營運方面的最大優勢及裨益。
國浩的董事( 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 認為(i) 服務主協議於國浩集團的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務條款訂立; ( ii) 服務主協議之條款不遜於由獨立第三方向國浩集團所提供之有關條款; ( iii) 服務主協議之條款屬公平合理, 及符合國浩集團及國浩股東的整體利益; 及( iv) 釐定年度上限之基準乃屬公平合理。
上市規則的含義
由於服務提供者乃Hong Leong 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按上市規則彼等屬國浩之關連人士的聯繫人。根據上市規則,服務主協議涉及之交易構成國浩之持續關連交易。
xxxxx、xxxxx及xxxxx為Hong Leong及國浩之董事及股東。xxxxx( 被視為 Hong Leong及國浩的控股股東) 被視為於服務主協議中持有重大權益,彼已放棄就有關批准服務主協議之董事決議案之表決權利。xxxxx及xxxxx亦已自願放棄表決權利,即使彼等於服務主協議中未被認為持有重大權益。
鑑於年度上限按上市規則下適用的百分比比率低於5%,服務主協議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 A章之申報及公佈規定。倘於截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三個財政年度之任何一年的費用總額超過年度上限,國浩將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 如屬適當)。
服務主協議之詳情, 將載於國浩刊發有關之年報及賬目內,以符合上市規則之規定。國浩亦將遵守上市規則由國浩之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核數師就服務主協議進行之交易作出年度審核。
一般資料
國浩是一家投資控股及投資管理公司,其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之主要業務包括自營投資、物業發展及投資、酒店及休閒業務、證券及期貨商品經紀業務、投資顧問服務、銀行及金融業務、保險、基金管理以及商業銀行。
GGMC主要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及從事提供管理服務。GOMC及HLMC均主要從事提供管理服務。
於本公佈刊登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xxxxx擔任主席;xxxxx擔任總裁、行政總裁;xxxxx擔任執行董事;xxxxx擔任非執行董事及司徒復可先生、xxx先生及Xxxxx Xxxxxxx Norman先生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釋義
「董事會」 | 指 | 國浩之董事會 |
「GGMC」 | 指 | GuoLine Group Management Co. Limited , Hong Leong 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GOMC」 | 指 | GOMC Limited, Hong Leong 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國浩」 | 指 | 國浩集團有限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53) |
「國浩集團」 | 指 | 國浩及其不時之附屬公司 |
「港元」 | 指 | 港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定貨幣 |
「HLMC」 | 指 | HL Management Co Sdn Bhd, Hong Leong 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Hong Leong」 | 指 | Hong Leong Company ( Malaysia) Berhad , 國浩之最終控股公司及主要股東 |
「豐隆集團」 | 指 | Hong Leong及其不時之附屬公司 |
「上市規則」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上市規則 |
「馬來西亞附屬公司」 | 指 | (除另有協定)所有於馬來西亞不時成立,常駐或有主要業務之國浩附屬公司 |
「選定之附屬公司」 | 指 | (除另有協定)所有國浩不時之附屬公司,馬來西亞附屬公司除外 |
「服務提供者」 | 指 | GGMC、GOMC及HLMC |
「服務使用者」 | 指 | 國浩、選定之附屬公司及馬來西亞附屬公司 |
承董事會命公司秘書 xxx
香港,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