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8.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 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 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空氣污染防制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各該同項金額者,該報價金額不隨之調低;該報價 金...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第 2 條 履約標的及地點 …… (五)機關依政府循環經濟政策需於本案使用垃圾焚 化廠焚化再生粒料、一貫作業煉鋼爐轉爐石或電弧爐煉鋼氧化碴者,廠商應配合辦理。機關於履約階段須新增使用者,依第 20 條辦理。 | 第 2 條 履約標的及地點 …… | 增訂第 5 款,配合行政院推動循環經濟政策,將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並敘明得以契約變更新增使用,以資明確。 |
第 3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 (四)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 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機關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廠商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廠商代為繳納後機關覈實支付,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約價金者,不在此限。 (五)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 關稅,由廠商負擔。 | 第 3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 | 第 4 款、第 5 款,文字自原第 4 條第 4 款、第 5 款移列。 |
第 4 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 第 4 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 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 1. 第 1 款序文,刪除部分採購法第 72 條第 2 項規定所無之文字。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 2. 第 1 款選項,增訂非屬尺 |
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 | 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 | 寸、工料不符契約約定之 |
並處以減價金額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 | 並處以減價金額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 | 減價金額計算方式。另減 |
時載明)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 | 時載明)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 | 價及違約金總額以「該項 |
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 | 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 | 目之契約價金」為限,實 |
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 | 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 | 務常有疑義,爰參考本會 |
料差額計算之;非屬尺寸、工料不符規定者, | 料差額計算之。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 | 105 年 1 月 14 日工程企 |
減價金額得就重量或權重等減少之比率計算 | 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 字第 10400379720 號函 |
之。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標價清單或詳細 | …… | (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 |
價目表該工作項目所載之複價金額為限。 | 末段文字。 | |
…… | ||
(四)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 | 3. 原第 4 款、第 5 款內容與 | |
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 | 契約價金之調整無關,爰 | |
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機關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 | 移列第 3 條第 4 款、第 5 | |
照,由廠商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 | 款。 | |
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廠商 | ||
代為繳納後機關覈實支付,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 | ||
契約價金者,不在此限。 | ||
(五)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 | ||
關稅,由廠商負擔。 | ||
(四)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 | (六)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 | 4. 原第 6 款至第 10 款移列 |
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 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 第 4 款至第 8 款。 |
…… | …… | |
(五)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 | (七)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六)廠商為履約須進口自用機具、設備或材料者,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費用,由廠商負責。 (七)契約規定廠商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其檢驗所需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由廠商負擔。 (八)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增加廠商履約成本者,廠商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但屬第 13 條第 7 款情形、廠商逾期履約,或發生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事故所致損失(害)之自負額部分,由廠商負擔: …… | 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八)廠商為履約須進口自用機具、設備或材料者,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費用,由廠商負責。 (九)契約規定廠商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其檢驗所需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由廠商負擔。 (十)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增加廠商履約成本者,廠商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但屬第 13 條第 7 款情形、廠商逾期履約,或發生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事故所致損失(害)之自負額部分,由廠商負擔: …… | |
第 5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 2.□估驗款(由機關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表示無估驗款): …… (8)廠商於□履約進度達 25%;□工程開工後 6 個月;□其他 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第 5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 2.□估驗款(由機關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表示無估驗款): …… | 1. 增訂第 1 款第 2 目之 (8),依本會 106 年 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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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載明者無),且工地安全衛生管理績效良 好,無發生下列情事者,得向機關申請減低保留款至估驗款之 4%。減低後發生該等情事者優惠結束,恢復原保留款比率,另視情節依(7)處理: ○1 發生職業災害造成死亡或需住院治療。 ○2 發生虛驚事件致工地全部或部分無法施工,並經機關認定。 ○3 工地經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處以停工或罰鍰 之處置。 ○4 工程施工查核結果涉及「工地勞工安全衛 生」項目缺失,被處以記點。 (9)廠商為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廠商者,於獎勵 期間得向機關申請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優等以上得獎廠商得減低保留款至估驗款之 3%,佳作廠商得減低保留款至估驗款之 4%。獎勵期間結束或經工程會取消得獎資格者優惠結束,恢復原保留款比率。 (10)依(8)及(9)辦理者,自機關審核通過至優 惠結束,期間之各期估驗計價適用保留款減低優惠,減低後之保留款不得少於估驗款之 3%。優惠結束時,除屬獎勵期間結束之情形外,廠商應就各期保留款減低之金額補繳之。 | 23 日「提升公共工程履約及工安管理績效會議」結論,載明得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及恢復原保留款比率之情形。 2. 增訂第 1 款第 2 目之 (9),依本會 106 年 8 月 4 日修正之「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 9點,載明得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及恢復原保留款比率之情形。 3. 增訂第 1 款第 2 目之 (10),載明適用減低保留款優惠之期間、減低後之保留款下限,及優惠結束 須補繳保留款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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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空氣污染防制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各該同項金額者,該報價金額不隨之調低;該報價金 額高於同項底價金額者,調整後不得低於底價金額。 …… 13.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 (6)行政院主計總處(延遲付款之原因與主計人 員有關者)。 …… (二)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 | …… 8.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空氣污染防制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各該同項金額者,該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空氣污染防制費項目不隨之調低。 …… 13.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 (6)行政院主計總處。 …… (二)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 | 4. 第 1 款第 8 目,酌修文字,並依勞動部訂定之 「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 8 點:「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依決標金額總價調整各項單價時,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同項金額者,該報價金額不隨之調低;該報價金額高於同項底價金額者,調整後不得低於底價金額。」修正末段文字。 5. 第 1 款第 13 目之(6),依行政院主計總處 105 年 4月 25 日主 會 財字第 1050006370B 號函修正。 6. 第 2 款,依財政部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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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其經執行機關依法扣押者亦同;無統一發票 | 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 | 釋,廠商因其他債務,致 |
者應提出收據。 | 應收工程款債權遭法院 | |
…… | 依強制執行法為扣押,與 |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 ||
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 | ||
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依 | ||
時限開立發票,係屬二 | ||
事,不會因而免除其開立 | ||
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 | ||
務,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 | ||
票,爰予修正。 | ||
第 7 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1.工程之施工: …… □上開履約期限已考量可能因天候影響無法施 工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考量) □上開履約期限已考量可能因____無法施 工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視需要載明) | 第 7 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1.工程之施工: …… | 1. 第 1 款第 1 目增訂第 3 及第 4 選項,限期完工或以日曆天計算工期之案件,機關可於招標時載明已考量可能因天候影響等無法施工之日數,以資明確。 |
2.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工作天計算(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工作天): | 2.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工作天計算(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工作天):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1)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包括(2)所載之放假日,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廠商之報價 金額應充分考量勞動法令規定,包括勞工之例假、休息日、應放假之民俗節日及紀念日、特休假等,決標後勿再爭執履約日數不足。 …… (三)工程延期: 1.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非以工作天計算工期 者,逾第 1 款第 1 目所載已考量日數部分,方得予以展延。 …… | (1)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包括(2)所載 | 2. 第 1 款第 2 目之(1),載 |
之放假日,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 | x投標廠商應充分考量 | |
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 勞動法令,包括勞工之例 | |
…… | 假、休息日等,並反映於 | |
投標報價,決標後勿再爭 | ||
執履約日數不足。 | ||
(三)工程延期: | ||
1.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 | ||
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 | ||
x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 |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 | ||
通知機關,並於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
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 | ||
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 | ||
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 | ||
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 | ||
以 1 日計。 | ||
…… | ||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 3. 第 3 款第 1 目之(2),配 | |
…… | 合第 1 款第 1 目第 3 選項 | |
修正,限期完工或以日曆 | ||
天計算工期之工程,履約 | ||
期限內受天候影響無法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施工之日數,如未逾已預先考量之日數,不得展 x。 | ||
第 9 條 施工管理 …… (七)工程保管: …… 2.工程未經驗收前,機關因需要使用時,廠商不得拒絕。但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 供驗收之用,並由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與義務。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遺失或損壞者,應由機關負責。 …… (十一)轉包及分包: …… 7.本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為:___(由機關 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廠商如欲分包,應於分包廠商進場施工前,檢附分包廠商之資格證明文件,以供審查;經工程司/機關審查符合資格之分包廠商,方得進場施工。 (1)重要項目分包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 證明文件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需檢附。如屬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基本 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附 | 第 9 條 施工管理 …… (七)工程保管: …… 2.工程未經驗收前,機關因需要使用時,廠商不得拒絕。但應由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與義務。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遺失或損壞者,應由機關負責。 …… | 1. 第 7 款第 2 目,屢有廠商反映:工程未驗收前,可否拒絕機關先行使用之需求。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規定,採購標的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爰予修正。 2. 增訂第 11 款第 7 目,機關得載明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並訂定分包廠商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廠商應於該等分包廠商進場施工前,提送符合資格之分包廠商供機關 審查。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具之證明文件):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__。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__。 (2)重要項目分包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 證明文件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需檢附。重要項目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者,不得勾選;誤勾選者,不適用):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__。 □具有相當人力者:__。 □具有相當財力者:__。 □具有相當設備者:__。 □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者:__。 8.廠商依前目提報之分包廠商,如有特殊情形必 須變更者,得經機關同意,以不低於原提報分包廠商資格之其他廠商代之。 9.機關未於第 7 目載明分包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 證明文件者,廠商應於下列重要項目之分包廠商進場施工前,將分包廠商名稱及參與施工之團隊及主要人員送工程司/機關備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 □營造業法規定之專業工程項目:__。 □需採用特殊施工技術、材料或工法之之項 | 3. 增訂第 11 款第 8 目,載明廠商因特殊情形須變更依第 7 目提報之分包廠商時,需符合之條件。 4. 增訂第 11 款第 9 目,機關如未依第 7 目載明分包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者,尚得於本目載明重要項目,及廠商應於該等項目分包廠商進 場施工前,將分包廠商名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目:__。 □影響整體工程要徑之項目:__。 □其他項目:__。 …… (十三)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時,除依規定申請聘僱 或調派外籍勞工,並將其與契約所定本國勞工之人力成本價金差額扣回者外,均不得僱用外籍勞工。違法僱用外籍勞工者,機關除自契約價金扣除該等勞工之人力價金,並通知「就業服務法」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罰外,情節重大者,得與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十四)採購標的之進出口、供應、興建或使用涉及 | (十三)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時,均不得僱用外籍勞工。除工程執行中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相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無法招募足額本國勞 工,始得依規定申請外籍勞工。但其與契約所定本國勞工之人力成本價金差額,應予扣回。違法僱用外籍勞工者,機關除通知「就業服務法」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與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十四)採購標的之進出口、供應、興建或使用涉及 | 稱及參與施工之團隊及主要人員送機關備查。 5. 第 13 款,勞動部所訂「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 「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就申請聘僱、調派 (變更工作場所)外籍勞工已有規範,爰修正文字,以資明確。廠商違法使用外籍勞工者,機關將自契約價金扣除該等外勞對應之(本國勞工)人力價金。 6. 第 14 款,配合第 3 條第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政府規定之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依文件核發對象,由機關或廠商分別負責取得。但屬應由機關取得者,機關得通知廠商代為取得,費用詳第 3 條第 4 款。屬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文件者,由廠商負責取得,並由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如因未能取得上開文件,致造成契約當事人一方之損害,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他方負責賠償。 …… | 政府規定之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依文件核發對象,由機關或廠商分別負責取得。但屬應由機關取得者,機關得通知廠商代為取得,費用詳第 4 條。屬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文件者,由廠商負責取得,並由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如因未能取得上開文件,致造成契約當事人一方之損害,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他方負責賠償。 …… | 4 款修正。 |
第 13 條 保險 (一)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 □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由機關視個案特性,擇一勾選)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其他_______ (二)廠商依前款辦理之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內容如下:(由機關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列入招標文件) 1.承保範圍: (1)工程財物損失。 (2)第三人意外責任。 | 第 13 條 保險 (一)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 □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其他_______ (二)廠商依前款辦理之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內容如下:(由機關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列入招標文件) 1.承保範圍: (1)於保險期間內,因第 2 目所載不保事項以外之意外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毀損或滅失。 (2)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履約發生意外事 | 1. 第 1 款營造綜合保險及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之選項,偶有機關要求均須投保之情形,造成廠商困擾,爰酌修文字,並載明由機關視個案特性擇一勾選。 2. 修正第 2 款第 1 目之 (1)、(2),載明綜合保險承保範圍包括工程財物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所負之賠償責任。 (3)修復本工程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 (4)機關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 (5)其他:(由機關依個案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 2.不保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勾選者,無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倘廠商履約可能發生上開事故,請取消本選項之勾選) □其他: …… 6.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1)營造工程財物損失:___。(視工程性質及規模,載明金額、損失金額比率;未載明者,為每一事故損失金額 10%) (2)安裝工程財物損失:___元。(視工程性 質及規模,載明金額、損失金額比率;未載明者,為每一事故損失金額 10%) (3)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 | 損失及第三人意外責 | |
任。第 1 目之(3)至(5) | ||
(3)修復本工程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 | 未修正。 | |
(4)機關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 | ||
(5)其他:(由機關依個案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 | ||
2.廠商投保之保險單,包括附加條款、附加保險 | 3. 修正第 2 款第 2 目,實 | |
等,須經保險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以附加條 | 務上,機關人員常因廠 | |
款限縮承保範圍者,依第 20 條辦理。 | 商提供之保單所載不保 | |
…… | 事項與契約所載不同, | |
衍生執行疑義。爰參考 | ||
保險業界建議,刪除原 | ||
不保事項內容,另載明 | ||
保險單須經保險主管機 | ||
關核准或備查,及廠商 | ||
6.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由機關於招標時 | 以附加條款限縮承保範 | |
載明) | 圍之處置。 | |
(1)營造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___。(視工 | 4. 配合第 1 款選項修正, | |
程性質及規模,載明金額、損失金額比率;未 | 將第 2 款第 6 目之(1)、 | |
載明者,為每一事故損失金額 10%) | (2)合併。 | |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 5. 原第 2 款第 6 目之(3)、 | |
…… | (4)移列(2)、(3)。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3)其他:(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 …… (三)廠商依前款辦理之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其內容如下:(由機關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列入招標文件) …… 2.保險金額:(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最低投保金額,不得為無限制) (1)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 2,000,000 元; □ 新臺幣 3,000,000 元; □ 新臺幣 5,000,000 元;□新臺幣 6,000,000 元;□新 臺幣__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臺幣 5,000,000 元)。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 保險金額之_倍(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5 倍)。 (3)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每一個人體傷或 死亡保險金額之_倍(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0 倍)。 …… | (4)其他:(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 …… (三)廠商依前款辦理之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其內容如下:(由機關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列入招標文件) …… 2.保險金額:(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最低投保金額,不得為無限制) (1)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__元。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__元。 (3)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__元。 …… | 6. 第 3 款第 2 目,本會 106年 3 月 9 日「研商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關於廠商投保相關保險及其執行事宜」會議,保險業與會代表表示:(1)依以往理賠資料統計,超過 500 萬元之案件數相當有限,提高保險金額未必對勞工有正面幫助,且保險費勢必相對增加;如認為 500 萬元不夠者,建議可參考地方制度法規定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 600萬元之額度,以利合理運用資源。(2)以往對每一個人體傷、 每一事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五)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廠商負擔。但符合第 4 條第 8 款約定由機關負擔必要費用之情形(屬機關承擔之風險),不在此限。 …… (七)廠商未依本契約約定辦理保險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 (五)保險單或保險契約規定之不保事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廠商負擔。但符合第 4 條第 10 款規定由機關負擔必要費用之情形(屬機關承擔之風險),不在此限。 …… (七)廠商未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保險,致保險範圍不 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 | 故、 保險期間的比例上,最基本為 1:2:4,現行需求約為 1:5:10。另查臺北市小型清掃機械管理辦法,其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為新臺幣 200 萬元。爰參考上開管理辦法及與會代表意見,修正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建議保險金額,並載明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及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於機關未載明時,其保險金額分別為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 5 倍及 10 倍。 7. 第 5 款,保險契約所載不保事項為保險範圍不足之原因之一,爰與第 7款部分文字整併。 8. 第 7 款酌修文字,如廠商未依契約投保,其損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十)廠商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廠商並應為其屬勞工保險條例所定應參加或 得參加勞工保險(含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對象之員工投保;其員工非屬前開對象者,始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 | 害賠償,由廠商負擔。 …… (十)廠商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 | 失、賠償由廠商負擔。 9. 第 10 款,依本會 106 年 3 月 9 日「研商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關於廠商投保相關保險及其執行事宜」會議結論,及勞動部 106 年 6 月 15 日勞動保 3 字第 1060063535號函修正意見修正,優先投保勞工保險以保障勞工。 |
第 14 條 保證金 (一)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___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植栽工程涉及養護期、保活期,需約定保證金 者,發還方式(含分階段)為:______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第 14 條 保證金 (一)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___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 1. 第 1 款選項,依保證金可能發生之先後排列。植栽之養護、保活屬履約項目,其保證金種類似履約保證金,與保固責任有別,爰移列該選項位置至履約保證金之後。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 |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 | 2. 增訂廠商未繳納保固保證金者,機關得將同額之應付契約價金轉換為保證金。經終止契約者,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結算付款前,處理方式亦同。 |
證金,未繳納者,機關得將同額之應付契約價 | 證金。 | |
金轉換為保證金,如有不足,通知廠商繳納。 | …… | |
契約經終止者,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 | ||
結算付款前,亦同。 | ||
…… |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 |
□植栽工程涉及養護期、保活期,需約定保證金 | ||
者,發還方式(含分階段)為:______ |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
□其他:__________ | □其他:__________ | |
…… | …… | |
第 16 條 保固 | 第 16 條 保固 | 1. 增訂第 1 款第 1 目之 (4),參考第 21 條第 3 款部分文字,載明契約終止時,已完成工程之保固期起算日。 2. 第 2 款,參考民法第 492條規定,載明瑕疵之範圍,並參考原第 3 款但書 修正後段內容,以避免誤 |
(一)保固期之認定: | (一)保固期之認定: | |
1.起算日: | 1.起算日: | |
…… | …… | |
(4)契約經終止者,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 | ||
量,自機關接管之日起算。 | ||
…… | ||
(二)本條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 | (二)本條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 | |
或效益等不符合通常或約定效用,或不符合契約 | 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但屬第 17 條第 5 款 | |
約定品質者。但不包含廠商以外之人為破壞、不 | 所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 | |
當使用、正常零附件耗損。 | 者,不在此限。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三)保固期內發現之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瑕疵係因機關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機關之指示 而生,且廠商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機關者,亦同。 (四)為釐清發生瑕疵之原因或其責任歸屬,機關得委託公正之第三人進行檢驗或調查工作,其結果如證明瑕疵係屬廠商應負保固責任者,廠商應負擔檢驗或調查工作所需之費用。 (五)瑕疵改正後 30 日內,如機關認為可能影響本工程任何部分之功能與效益者,得要求廠商依契約原訂測試程序進行測試。該瑕疵屬廠商應負保固 責任者,廠商應負擔進行測試所需之費用。 | (三)保固期內發現之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正常零附件損耗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瑕疵者,由機關負擔改正費用。 (四)為釐清發生瑕疵之原因或其責任歸屬,機關得委託公正之第三人進行檢驗或調查工作,其結果如證明瑕疵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廠商應負擔檢驗或調查工作所需之費用。 (五)瑕疵改正後 30 日內,如機關認為可能影響本工程任何部分之功能與效益者,得要求廠商依契約原訂測試程序進行測試。該瑕疵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者,廠商應負擔進行測試所需之費用。 (六)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造成之瑕疵致全部工程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致部分工程無法使用者,該部分工程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並由機關通知廠商。 …… | 解保固為過失責任。 3. 原第 3 款但書部分內容移列至第 2 款後段,另參考民法第 496 條規定增列後段內容。 4. 第 4 款至第 6 款,酌修文字以避免誤解保固為過失責任。 |
(六)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屬廠商應負保固責任之事由造成之瑕疵致全部工程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致部分工程無法使用者,該部分工程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並由機關通知廠商。 …… (十)廠商除依本契約負保固責任外,並依法負瑕疵 擔保責任。 | 5. 瑕疵擔保為法定責任,機關本可依法請求,為免誤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解本條約定有排除法定瑕疵擔保之意,爰增訂第 10 款以資明確。 | ||
第 17 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 1‰)計算逾期違約金,所有日數(包括放假日等)均應納入,不因履約期限以工作天或日曆天計算而有差別。辦理減價收受 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機關(未達查核金額)或上級機關(查核金額以上)核准之日止,惟應扣除機關不合理作業之時間。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 …… | 第 17 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 1‰)計算逾期違約金,所有日數(包括放假日等)均應納入,不因履約期限以工作天或日曆天計算而有差別。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 …… | 第 1 款序文,減價收受與逾期違約金之計算係屬二事,爰依本會 103 年 12 月 24 日工程企字第 10300383310 號函說明二修正。 |
第 18 條 權利及責任 …… (十七)機關不得於本契約納列提供機關使用之公務 車輛及油料、影印機、電腦設備、行動電話(含門號)、傳真機及其他應由機關自備之辦公設施及其耗材。 | 第 18 條 權利及責任 …… (十七)機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 業要點」第 2 點規定辦理公務車輛之採購,不得於採購契約項目,納列提供機關使用之公務車輛及油料。 (十八)機關不得於本契約納列提供機關使用之影印機、電腦設備、行動電話(含門號)、傳真機及 其他應由機關人員自備之辦公設施及其耗材。 | 1. 行政院已另訂「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參考「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第 14 條第 17 款,將第 17 款與第 18 款整併。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十八)機關不得指揮廠商人員從事與本契約無關之 工作。 | (十九)機關不得指揮廠商人員從事與本契約無關之 工作。 | 2. 原第 19 款移列第 18 款。 |
第 20 條 契約變更與轉讓 …… (三)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應先與廠商書面合意估驗付款及契約變更之期限;涉及議價者,並於_個 月(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3 個月)內辦理議價程序(應先確認符合限制性招標議價之規定);其後未依合意之期限辦理或僅部分辦理者,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及合理利潤,由機關負擔。 …… | 第 20 條 契約變更與轉讓 …… (三)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應先與廠商書面合意估驗付款及完成契約變更之期限,其後未依合意之期限辦理或僅部分辦理者,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及合理利潤,由機關負擔。 …… | 第 3 款,屢有廠商反映機關辦理變更程序冗長,損害其權益,爰由機關載明辦理契約變更議價之期限。 |
第 21 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 (九)廠商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約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 2 倍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十)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停工): 1.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 7 條第 3 款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並依下列方式向 | 第 21 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 (九)廠商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十)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停工): 1.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 7 條第 3 款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因此而增加之必 | 1. 第 9 款,比照「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 18 條第 9 款修正。 2. 第 10 款第 1 目,增列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要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機關請求增加履約費用:(由機關於招標時載 x;未載明者,為第 1 選項) □依機關核定展延日數(因契約工作項目或數 量變更所致之展延日數除外)占契約原訂履約日數之比率,乘以原契約價金總額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5%)計算增加之履約費用(已含契約所載營業稅等費用),機關不就廠商因展延可能衍生之其他直接、間接等各種費用另為給付。增加之履約費用以原契約價金總額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5%)為上限。 □實際增加之必要費用。 □其他:_____。 …… | 要費用(例如但不限於管理費),由機關負擔。 …… | 求廠商停工之補償方式選項,包括比例法及實支法。 |
第 22 條 爭議處理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 6.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7.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 第 22 條 爭議處理 | |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 | ||
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 | ||
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 | ||
下列方式處理之: | ||
…… | ||
1. 增訂第 1 款第 6 目,載明 | ||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契約雙方可合意成立爭 | |
…… | 議處理小組,以加速解決 | |
履約爭議。原第 1 款第 6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三)依第 1 款第 6 目成立爭議處理小組者,約定如 下: 1.爭議處理小組於爭議發生時成立,得為常設 性,或於爭議作成決議後解散。 2.爭議處理小組委員之選定: (1)當事人雙方應於協議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之 次日起 10 日內,各自提出 5 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2)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 日起 10 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 1 位作為委員。 (3)當事人之一方未依(1)提出名單者,他方得 逕行代為選定 1 位委員。 (4)當事人之一方未能依(2)自名單內選出委 員,且他方不願變更名單者,為無法合意以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3.爭議處理小組主任委員之選定: (1)二位委員經選定之次日起 10 日內,由雙方 或雙方選定之委員自前目(1)名單中共推 1 人 作為主任委員。 (2)未能依(1)共推主任委員者,為無法合意以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4.當事人之一方得就爭議事項,以書面通知爭議 | 目移列第 7 目。 2. 增訂第 3 款,載明協議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之事項。 3. 第 3 款第 1 目,載明爭議處理小組之成立時機,及是否為常設組織。 4. 第 3 款第 2 目,參考第 2款有關仲裁人之選定方式,載明爭議處理小組委員之選定方式。未能選定委員者,無法以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5. 第 3 款第 3 目,參考第 2款有關主任仲裁人之選定方式,載明爭議處理小組主任委員之選定方式。未能共推主任委員者,無法以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6. 第 3 款第 4 目,載明爭議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處理小組主任委員, 請求小組協調及作成決 議,並將繕本送達他方。該書面通知應包括爭議標的、爭議事實及參考資料、建議解決方案。他方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 14 日內提出書面回應及建議解決方案,並將繕本送達他方。 5.爭議處理小組會議: (1)主任委員應於收受協調請求之次日起 30 日 內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 議,獨立、公正處理爭議,並保守秘密。 (2)會議應通知當事人到場xx意見,並得視需 要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必要人員列席,會議之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 (3)小組應於收受協調請求之次日起 90 日內作 成合理之決議,並以書面通知雙方。 6.爭議處理小組委員應迴避之事由,準用採購申 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3 條規定。委員因迴避或其他事由出缺者,依第 2 目、第 3 目辦理。 7.爭議處理小組就爭議所為之決議,除任一方於 收受決議後 14 日內以書面向主任委員及他方表示異議外,視為協調成立,有契約之拘束力。惟涉及改變契約內容者,雙方應先辦理契約變更。如有爭議,得再循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 協調請求之提出,及雙方應辦理事項及期限。 7. 第 3 款第 5 目,載明爭議處理小組會議程序及處理期限。 8. 第 3 款第 6 目,載明委員應迴避之事由,準用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3 條規定。並載明委員出缺之處理。 9. 第 3 款第 7 目,載明爭議處理小組協調成立之情形。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8.爭議事項經一方請求協調,爭議處理小組未能 依第 5 目或當事人協議之期限召開會議或作成決議,或任一方於收受決議後 14 日內以書面表示異議者,協調不成立,雙方得依第 1 款所定其他方式辦理。 9.爭議處理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契約雙方平均負擔。 10.本款所定期限及其他必要事項,得由雙方另行 協議。 (四)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_ __________;地址: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電話: ________。 (五)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 (六)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三)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_ __________;地址: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電話: ________。 (四)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 (五)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10. 第 3 款第 8 目,載明爭議處理小組協調不成立之情形及後續處理方式。 11. 第 3 款第 9 目,載明爭議處理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契約雙方平均負擔。 12. 第 3 款第 10 目,載明契約雙方得另行協議事項。 13. 原第 3 款至第 5 款移列第 4 款至第 6 款。 |
第 23 條 其他 …… (八)依據「政治獻金法」第 7 條規定,與政府機關 (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且於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 第 23 條 其他 …… (八)依據「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且於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 第 8 款,比照「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第 18 條第 5 款修正。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 …… | |
附錄 1、工作安全與衛生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災害之防範。如因廠商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廠商負一切責任。 …… | 附錄 1、工作安全與衛生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災害之防範。如因廠商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廠商負一切責任。 …… | 第 1 點,勞動部已修正「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名稱為「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爰配合修正。 |
附錄 2、工地管理 …… 2 人員及機具管制 …… 2.2 工程開工前,廠商向機關報備工作場所人員名單(含分包廠商員工),並提報該等人員之勞工保險資料(依第 13 條第 10 款得以其 他商業保險代之者,從其約定)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應完成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送機關備查,方可使勞工進場施工;人員異動時,亦同。 2.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安全衛生人員或 專人於每日施工前辦理下列事項,並記載於 | 附錄 2、工地管理 …… 2 人員及機具管制 …… 2.2 工程開工前,廠商向機關報備工作場所人員名單(含分包廠商員工),並提報該等人員之勞工保險資料(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應完成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送機關備查,方可使勞工進場施工;人員異動時,亦同。 2.3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職業安全衛生人 員或專人於每日施工前辦理下列事項,並記 | 1. 第 2.2 點,配合第 13 條第 10 款,酌修文字。 2. 第 2.3 點,酌修文字。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施工日誌及回報監造單位/工程司: 2.4 □人員進入工作場所應予登記,登記資料應包含勞工姓名與隸屬廠商等,該登記文件應逐月送交監造單位/工程司備查,且機關及監造單位/工程司得隨時抽查。 2.5 廠商使用之柴油車輛,應符合本契約施工規 範要求;施工規範未載明者,應符合□88 年 7 月 1 日(須加裝濾煙器);□95 年 10 月 1日(4 期車);□101 年 1 月 1 日(5 期車)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5 期車)。 | 載於施工日誌及回報監造單位: □2.4 人員進入工作場所應予登記,登記資料應包含勞工姓名與隸屬廠商等,該登記文件應逐月送交監造單位備查,且機關及監造單位得隨時抽查 …… | 3. 第 2.4 點選項,酌修文字。 4. 增訂第 2.5 點。依行政院院長於 106 年 3 月 23 日 「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後續辦理情形追蹤會議」指示,請交通部與工程會研議推動公共工程承攬廠商必須使用 3 期 (加裝濾煙器,符合 4、5期排放標準)以上柴油車載運,及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 年 4 月 5 日環署空字第 1060022877 號函建議:「建請貴會協助擬具妥適條文,使公共建設、重大開發案或提供運輸服務之採購案,使用之柴油車輛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符合以下規範: (一)108 年8 月31 日(含)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2.6 廠商使用以下車輛,應裝設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相關安全裝置:(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 109 年 1 月 1 日起應依前開規則辦理) □總重量逾 3.5 公噸之貨車。 □混凝土預拌車及總重量 20 公噸以上之貨 | 前執行採購案所使用之柴油車應優先選擇符合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或至少應選擇符合 95 年 10 月 1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 條 規定。(二)108 年 9 月 1日(含)起執行採購案所使用之柴油車應優先選擇符合 108 年 9 月 1 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或至少應選擇符合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 5. 增訂第 2.6 點。依交通部 106 年 9 月 30 日召開之 「研商執行大型車輛裝設車輛安全設備推動計畫事宜」會議結論(六): 「為利各工程主辦機關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車(包括聯結車)。 □其他:____ …… | 實務之執行,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於相關採購契約範本增訂諸如『廠商使用之大型車輛,請配合優先使用裝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相關安全設備』之文字,以利本計畫之推動;另可參考高雄市政府作法:現行高雄市係於交通維持計畫中要求 180 天以上工程,廠商須於契約規範 20 噸以上運送廢棄土車及混凝土攪拌車裝設行 車視野輔助系統。」 | |
附錄 4、品質管理作業 …… 4 專任工程人員以外技師或建築師之設置約定 4.1 □不需設置;□需設置 人(由機關視個 案特性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不需設 置。如需設置者,所需費用應以人月方式編列)。 4.2 如需設置者,技師或建築師應專職,不得跨 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 附錄 4、品質管理作業 …… | 1. 增訂第 4 點。依本會 106年 3 月 23 日「公共工程設置專任工程人員以外之技師或建築師,其相關規定與費用編列方式」會議紀錄議題三結論,增訂專任工程人員以外技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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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如需設置者,資格為:(由機關於招標時載 x) 4.4 如需設置者,工作範圍及職掌:(由機關於 招標時載明,惟應有別於營造業法所定之專任工程人員)。 5 廠商其他應辦事項 …… 6 懲罰性違約金 6.1 品管人員違反第 3.2.4 點或專任工程人員以 外技師或建築師違反第 4.2 點不得兼職約定者, 每日處以廠商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臺幣 2,500 元)。 6.2 其他: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 6.3 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一併納入第 11 條第 10 款所載上限計算。 | 4 廠商其他應辦事項 …… 5 懲罰性違約金 5.1 品管人員違反第 3.2.4 點不得兼職約定者,每日處以廠商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臺幣 2,500 元)。 5.2 其他: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 5.3 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一併納入第 11 條第 10 款所載上限計算。 | 或建築師之設置約定。原第 4 點、第 5 點移列第 5點、第 6 點。 2. 第 6.1 點,配合第 4 點內容,修正違反專職約定罰則之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