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2021-RJ-10
合同编号: 2021-RJ-10
(服务类)
项目名称: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城市公共交通数据平台开发服务
甲方: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乙方: 常州科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地: 江苏省常州市
签订日期: 2021 年 08 月 25 日
2021 年 08 月 18 日,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以 单一来源 方式对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城市公共交通数据平台开发服务(常采单[2021]0061号) 项目进行了采购。经 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评定, 常州科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现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以下简称:甲方)和 常州科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一、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中标通知书;
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二、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
“服务”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甲方”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三、服务项目
乙方为甲方使用的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城市公共交通数据平台开发服务项目 提供服务。
四、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2 年,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31日止。其中软件开发时间为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止,运维时间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8 月 31日止。服务到期以后,在续签审批过渡期间,乙方继续为甲方提供软件运维服务。
五、服务内容、方式
详见《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城市公共交通数据平台开发服务(常采单[2021]0061号)》投标文件。
六、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合同费用: 2530000 元整(¥ 贰佰伍拾叁万元整)。若超出本合同服务内容,需增加服务费用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2、支付方式:
2.1、合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款项为合同费用的 50 %,即人民币 1265000元整(¥ 壹佰贰拾xxx仟 元整)。
2.2、系统验收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的 50%,即人民币126500元整(¥ 壹佰贰拾xxx仟 元整)。
七、检验和验收
1、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投标文件。
八、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开发所必须的服务器、数据库软件及系统软件的相关资料。
1.2 甲方成立项目组,与乙方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并指派一名联系人负责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人员变更,必须提前通知乙方。
1.3 由于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而造成项目工作拖延的,乙方有权将工作时间表做相应调整。
1.4 甲方应与乙方共同对开发软件进行联调测试、用户验收测试及系统压力测试,使系统进入试运行阶段至验收完成。
2、乙方权利义务
2.1、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期完成和交付开发软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业务应用系统),并向甲方提供开发软件相应的文档资料。
2.2、乙方严格按照软件工程建设的有关规范组织实施,并对项目建设阶段提出具体时间安排。
2.3、在系统开发阶段、试运行阶段、免费维护期内,乙方负责与开发系统运行有关的技术问题处理。
2.4、乙方在开发过程中应及时整理和制定用户操作手册、编写培训教材,并提供免费技术培训。
2.5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和规格,以及项目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以专业、熟练的方式提供服务并交付相关交付成果。
2.7、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8、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9、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九、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 0.5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20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 0.5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20 %;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常州市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2、向 原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五 份,甲方执 三 份,乙方执 二 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时间: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