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安盛天平保险有限公司旅游签证拒签保险条款
(xxxx)(备-其他)[2014](主)29 号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其他国家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申请旅游签证遭拒绝,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旅游签证申请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委托第三人向其他国家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申请旅 游签证遭拒绝,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旅游签证申请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任何可以在其他保险计划项下,或从政府、签证中心、旅行社或其他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二) 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拒签,或由于服务机构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签证无法顺利获得的情形;
(三) 违法犯罪行为, 或被保险人提供的签证材料作假等情形;
(四) 被保险人提供的签证资料不齐全;
(五) 任何被保险人于申请签证时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被拒签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旅行目的地国已经宣布签证相关政府禁令或管制;
(六) 被保险人在购买本保单前(以保单签发日时间为准)递交的签证申请;
(七) 被保险人预定旅行目的是为了非法移民或该旅行违背法律规定。
第五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行为遭羁押期间发生的损失;
(二) 被保险人在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所发生的损失;
(三) 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等情况下行为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起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止期为使领馆做出同意或拒绝旅游签证申请之日。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载明事项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有必要的及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如下资料:
(一)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使领馆出具的拒签证明;
(三)旅游签证费用票据;
(四)委托第三人申请的,应提供委托费用票据;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应该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称的签证:
是一个国家的外交部或其驻外使领馆,在本国和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签注盖印,证明其护照有效,并核准该护照持有人可以进入其领土以及允许停留的时间,或通过其领土前往其他国家的“通行证”。为避免歧义,本保单所称的签证仅指个人短期因私旅游签证及商务签证,不包括任何移民、留学或任何单次停留时间超过 6 个月的其他任何类型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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