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公司深圳珈伟绿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绿能”、“乙方”或“总承包方”)于近日与蔚县陆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陆枫新能源”、“甲方”或“发包方”)签署了《蔚县恒昌平价上网 100 兆瓦光伏发电项目 EPC 合同》(以下简称“《EPC合同》”),《EPC 合同》暂定总价 6.16 亿元 (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不含税总价约为 5.53 亿元。本合同总额约占 2021 年度公司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6%,合同净额约占 2021...
xx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2、合同的风险及不确定性:本合同虽已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明确约定,但本合同金额较大、履约期较长,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生产、不可抗力、技术变更、政策变化等不确定因素而导致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
3、本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该合同若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收入确认情况将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确认。
一、合同签署概况
xx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公司深圳珈伟绿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绿能”、“乙方”或“总承包方”)于近日与蔚县x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能源”、“甲方”或“发包方”)签署了《蔚县恒昌平价上网 100 兆瓦光伏发电项目 EPC 合同》(以下简称“《EPC合同》”),《EPC 合同》暂定总价 6.16 亿元 (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不含税总价约为 5.53 亿元。本合同总额约占 2021 年度公司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6%,合同净额约占 2021 年度公司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95%。
公司及xxx能与xxx能源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合同的签订不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规定,本次签署的《EPC 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类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合同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蔚县x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6MA7CFT1835
成立时间:2021年11月10日
企业住所: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人民路州前街28号法定代表人:xxx
xx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质能技术服务;日用百货、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五金产品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金融、证券、期货、投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情况:在本次交易之前,蔚县x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过其他业务合作。
(三)履约能力分析:xxx能源主要从事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是为开发本项目而设立的平台公司。
因本合同涉及金额较大,为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珈伟绿能分别与发包方的唯一股东张家口x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张家口x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河北恒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约定:xxx能与xxx能源签署了上述《EPC 合同》,为保证xxx能在该合同项下权利的实现,出质人愿以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以及该股权派生的其他权益为其履行该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提供质押担保。
经查询,发包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xx绿能已要求交易对手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措施,整体风险可控。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蔚县恒昌平价上网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
(二)合同范围:本工程范围包括蔚县恒昌平价上网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范围内前期手续办理、设计(包括施工图设计、竣工图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服务、保险购买、人员培训、调试、试验使整座电站具
备并网条件的工作。并完成政府质监、并网验收、获得商业运行许可(电力业务许可证、购售电协议、调度协议等)、竣工验收、售后服务等工作。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开工日期以发包方通知为准;并网不晚于2023年12月31日;工期288日历天,如因限电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适当延期。
(四)工程设计、质量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上述标准规定如有冲突者,以最高标准为准。
(五)总承包合同价格:《EPC合同》价税分离,暂定总价6.16亿元 (最终以结算金额为准),不含税总价约为5.53亿元。包含设备材料费、建安工程费、技术服务费等。
本合同价格涵盖了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合同价款支付:
1、预付款支付,合同生效后 7 个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2、进度款支付
(1)第一笔进度款:项目正式开工的 7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 20%;
(2)第二笔进度款:支架到货 20%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 10%;
(3)第三笔进度款:20MW 首次并网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 20%;
(4)第四笔进度款:组件安装完成至 50MW 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 10%;
(5)第五笔进度款:组件全部安装完成后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 10%;
(6)全容量并网款:项目全容量并网,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 7%;
(7)验收结算款:通过 240h 试运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总价的 10%;
3、质保金的支付
合同结算总价的 3%作为质保金或提供对应金额的银行保函,该部分质保金或银行保函在质保期满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7 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金或释放银行保函。
(七)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合同既告终止。
(八)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披露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计算利息。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足以致使承包人不能继续施工,承包人必须提前 10 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若发包人在 10 日内仍未纠正,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顺延或停止施工。
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项目工程进度款导致承包方损失或成本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逾期一周,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万分之 0.05 的逾期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
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承担不合格部分对应的合同价款 1%的违约金,并立即返工维修直至达到标准,因此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万分之 0.05 的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九)合同解除:
1、如果承包人在下列任何一方面或多方面违约,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1.1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任务;
1.2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或不能修复的; 2、在发生上述所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下列各条应适用,即:
2.1 在解除合同的传真或挂号信等书面形式通知发出后,发包人可随时进入现场完成剩余工程,或雇用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
2.2 解除合同,并不因此而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
合同授予发包人和工程师的任何权利。
2.3 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尽快查清并书面证明以下情况:
2.3.1 在解除合同后,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及应得到的数额。
2.3.2 尚未使用的材料、承包人现场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价值。
2.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发生上述的违约行为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承包人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应当承担承包人退场发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对应工程价款。
(十)收入确认政策:根据公司与监理公司或建设方确认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十一)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的签署,符合公司大力发展新能源业务的战略布局,对公司在清洁能源业务领域的开拓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本合同顺利实施,将对本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产生积极影响。
2、本合同的签署为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项目工期为288日历天,合同项目的推进需要多方配合,如因人员变动、限电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延期,可能存在项目不能如期完工的风险;
2、可能存在因运营经验不足或太阳能行业的技术、政策等出现重大变化而导致项目达不到预期的风险;
3、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合同总金额均为暂定总价,实际结 算合同价款以最终并网的装机量计算;本合同涉及金额较大,存在因其他方原因 而导致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同时也存在项目建设内容变更及违约的风险;
4、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x次签署的《EPC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公司已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无需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亦无需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七、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根据后续合作的进展情况,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合同履行情况。
八、备查文件
1、双方签署的《蔚县恒昌平价上网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EPC合同》。特此公告。
xx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3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