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特别提示:
1. 本协议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您共同签订,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2. 在使用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前,您应当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协议和其附属协议及规则。
3. 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并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风险条款可能以加粗字体显示,您应重点阅读。
4. 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本服务,您使用本服务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约束,授权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您指定的银行或支付机构账户内按照您指定条件完成扣款,并提交指定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
5. 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的,应向客服咨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为规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在理财通平台部署的直销前置系统(以下简称“易方达理财通直销前置系统”)进行的,针对由本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行为,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根据《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制定并不时修改。
第三条、 本协议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除非另有说明,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投资者:是依照本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通过易方达理财通直销前置系统进行直销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交易账户:指本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通过易方达理财通直销前置系统进行基金交易的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可用份额余额:指交易账户内可实际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资金支付结算渠道:指经本公司授权的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支付机构,本公司指定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付通”)为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项下的资金支付结算渠道。投资者参与定期定额投资,须持有经实名认证的财付通支付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作为与投资者交易账户绑定的基金结算账户。
日:如无特殊说明为工作日的,均为自然日。
T 日:仅指投资者提交有效交易申请所在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节假日:指非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日期。
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系指投资者通过易方达理财通直销前置系统授权本公司按照投资者指定日期和频率,通过投资者指定账户以定期定额方式进行指定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交易的业务,或授权本公司就投资者设定业绩目标的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一旦达到业绩目标,则由本公司将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项下的基金份额全部赎回至指定账户的业务。
业绩目标:在设置业绩目标的定期定额业务中,投资者所期望的投资收益率。业绩目
标由用户自行设置,该收益率的计算包含申购费率,不含取出费率。
第三章 定期定额业务流程
第五条、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交易流程:投资者通过易方达理财通直销前置系统,新增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约定以下事项:明确指定账户、选择首次申购发起时间、选择申购发起周期频率(可按周、按隔周、按月进行设置)、设置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名称、设置每期申购金额、业绩目标等。客户同意授权本公司通过相关系统,按照约定,向财付通发出扣款指令,将约定交易金额投资到约定的基金,本公司与财付通之间的权利义务由本公司与财付通另行约定。
针对设置业绩目标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一旦达到业绩目标,本公司将在业绩目标达标日的下一工作日(即“赎回日”)将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项下的基金份额全部赎回,其赎回价格为赎回日日终收市后本公司计算的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款将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到账时间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并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由于实际赎回日晚于业绩目标达标日,且业绩目标收益率为不含赎回费率的收益率,上述赎回到账的资金有可能低于业绩目标达标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针对设置业绩目标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业绩目标一旦实现,本公司发起基金份额赎回后,针对该只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即终止,投资者原设定的定期定额申购等相关操作将不再自动发起。投资者如需继续参与,需根据本公司在易方达理财通直销前置系统中的相关提示进行续约或重新签约。
第七条、 新增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T 日)指定的首次交易发起日期必须为 T+1 日及以后,投资者可针对同一只基金设定多个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第八条、 针对投资者设置了业绩目标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申购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除外)在业绩目标达到前将被锁定,投资者如需赎回需要预先取消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针对设置业绩目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项下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以及未设置业绩目标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项下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该部分份额将不被锁定,投资者可根据基金合同以及相关规定正常赎回。
第九条、针对设置业绩目标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在计划有效期内该基金发生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现金分红的资金或红利再投的份额将不纳入业绩目标的计算范围。 第十条、达到业绩目标:对于设定业绩目标的定期定额业务,如果达到业绩目标当日遇到扣款日,则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被约定赎回,需投资者自行赎回或其他操作;对于设定业绩目标的定期定额业务,达到业绩目标后,该计划于下一工作日(赎回日)自动终止,自赎回日当日起本公司将不再发起约定的申购交易。
第十一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可设置的周期频率:
(1)以月为周期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可以设置的交易发起日期为:1 日至 28 日。
(2)以周和隔周为周期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可以设置的交易发起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3)以多日为周期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可以设置的交易发起时间间隔须大于等于 2日。
第十二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遇节假日顺延发起: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定扣款日遇到节假日,则约定交易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发起。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定交易日当日不允许终止和变更协议。
第十四条、 投资者通过易方达理财通直销前置系统办理交易账户撤销、基金账户销户等业务申请时,须先终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定期定额交易失败不顺延:当投资者指定账户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
常、网络故障、系统故障或不可抗力导致按照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发起的交易申请无法成功时,该笔定期定额交易将不予顺延执行,本期定期定额交易申请失效。如因投资者账户原因导致连续五次按照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发起的交易申请无法成功时,本公司有权终止该计划。如有变更,以本公司公告或在理财通平台的相关提示为准。
第十六条、 本公司系统按投资者预先设置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自动发起交易申请,该笔交易申请不能撤单。
第十七条、 交易成交价格按照定期定额业务每期实际发起交易的日期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者可自 T+2 工作日(QDII 基金为 T+3 工作日,T 指实际发起交易的日期)起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第四章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细则
第十八条、 个人投资者可使用指定账户通过易方达理财通直销前置系统申请开通直销网上交易并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第十九条、 投资者通过易方达理财通直销前置系统开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投资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 元人民币(含 100 元)。
第二十条、投资者须保证指定账户在申购交易发起日全天 24 小时的账户可用余额足额且账户状态正常。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享受优惠费率,其申购费率与实际申购发起日本公司在理财通平台公布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政策一致。如有变更,以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暂停:若本公司公告暂停某只基金的申购,则在公告的暂停申购期限内也暂停对该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交易,且不顺延。暂停申购期结束后,将自动恢复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如果公告中明示不暂停对该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以公告为准。
第五章 风险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三十条、 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支付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基金公司将协调尽快解决,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定期定额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公司应及时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三十二条、对于设定业绩目标的定期定额业务,一旦达到业绩目标,本公司将在业绩目标达标日的下一工作日(即“赎回日”)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由于实际赎回日晚于业绩目标达标日,上述赎回到账的资金有可能低于业绩目标达标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第三十三条、对于设定业绩目标的定期定额业务,业务开通后业绩目标达标前,相关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除外)将被冻结且不接受正常赎回。投资者如需赎回,须预先取消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对于设定业绩目标的定期定额业务,如果达到业绩
目标当日遇到扣款日,则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被约定赎回,需投资者自行赎回或其他操作。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合理安排相关操作。
第三十四条 业绩目标由投资者自行设置或更新,本公司不保证该业绩目标是否能实现,也不保证何时能实现,提示投资者设置尽可能合理的业绩目标。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开通本业务前应仔细阅读本协议、相关基金的法律文件及风险揭示书,谨慎投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专门针对易方达理财通直销前置系统的相关交易而制定,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直销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之补充,与业务规则和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基金合同或业务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保留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在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做出合理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自投资人确认同意后生效。本协议以电子文本的形式签署,不再另行签署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