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名称:日照港集团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47NB49
证券代码:600017 | 股票简称:日照港 | 编号:临 2019-025 |
债券代码:143356 | 债券简称:17 日照 01 | |
债券代码:143637 | 债券简称:18 日照 01 |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日照港集团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授信协议》的议案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类别:签署综合授信协议、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
⚫ 交易金额预计:综合授信协议提供最高 10 亿元的授信额度,公司预计 2019 年度与日照港集团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港融资租赁公司”)累计发生的融资金额不超过 6 亿元。
⚫ 本次《综合授信协议》是公司与日照港融资租赁公司首次签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与其在该协议项下开展任何业务。
⚫ 该项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效率,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告中称“本公司”、“公司”)拟与日照港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保理以及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等金融服务。为保证相关业务的有序开展,公司计划与日照港融资租赁公司签署《综合授信协议》,由其为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提供10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为2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该事项构成了本公司与控股股东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港集团”)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因相关授信额度已达到并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所以该项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综合授信协议》是公司与日照港融资租赁公司首次签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与其在该协议项下开展任何业务。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日照港融资租赁公司是由本公司控股股东日照港集团与日照港(香港)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合资公司。其中,日照港集团出资13,500万元,持股75%;日照港
(香港)有限公司出资4,500万元,持股25%。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日照港集团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47NB4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法人代表:xxx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3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罗山路1502弄14号
业务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
(非银行融资类)。
(三)关联方财务情况
日照港融资租赁公司目前尚未开展正式业务。日照港集团作为其控股股东,2018年末总资产596.15亿元,净资产223.85亿元;日照港集团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98.76亿元,实现净利润6.39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其他说明
x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该关联方。
三、《综合授信协议》的主要内容(仅列示主要条款,该项下甲方指日照港融资租赁公司,乙方指本公司)
第一章 授信额度及类别
第一条 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乙方提供人民币壹拾亿元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及额度范围内,乙方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时,不限次数,并可循环使用。
第二条 x协议项下授信用于办理融资租赁及保理业务。
第三条 x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为承诺性额度。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方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和续做具体授信额度项下的业务。
第四条 x承诺授信额度项下,在乙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时,甲方经书面通知乙方后乙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善者,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使用该授信额度的申请,并采取包括停止续做业务、调整额度、调整业务品种等在内的措施。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经甲乙方双方同意,在最高授信额度内,各具体业务品种所占用的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业务品种)可作调整或变更,各业务品种间可相互串用授信额度。
第二章 授信期限
第六条 x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 2 年,自乙方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第三章 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七条 在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乙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授信额度。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或保理业务的具体协议或合同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
第八条 在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内,乙方可循环使用该额度,即任一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得以全部清偿后,该具体业务所占用的具体授信额度可 自动恢复;但根据双方约定不得循环使用的除外。
第九条 乙方使用的授信额度累计余额(即使用中尚未清偿的累计本金数额)在授信期限内的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第十条 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限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资金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限的截止日。若授信期限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授信资金的使用期限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x协议生效后,乙方使用本协议项下额度时,均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与乙方签订具体业务合同:
(一)乙方已按甲方要求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经年检合格的乙方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业务标的资产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项目审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作为本协议项下授信担保的相关担保文件已生效,抵押权/质押权已设立;
(四)乙方没有发生并持续存在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已得到令甲方满意的解决或得到甲方的豁免;
(五)至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乙方财务状况与签订本协议时基本相同,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十二条 x协议项下的融资租赁及保理业务应计收的费用均由乙方与甲方在每项具体业务合同/业务申请中约定。
第十三条 乙方与甲方就每一项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业务申请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该具体业务合同/业务申请为准。
第四章 担保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该授信额度可切分给符合授信条件的乙方控股子公司使用。该控股子公司需配合完成授信流程并签订相关业务合同。乙方应对其控股子公司在相关业务合同项下对甲方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五章 合同效力
第二十八条 x协议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x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四、关联交易 2019 年度金额预计
拟签署的《综合授信协议》可提供最高 10 亿元的授信额度,但该授信额度不等
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公司将根据 2019 年度实际资金需求,在授信额度内适时与日
照港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或保理业务并签署相关协议。公司预计 2019 年
度与日照港融资租赁公司累计发生融资金额(含控股子公司)不超过 6 亿元。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日照港融资租赁公司具有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业务资质,可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等同于或优于公开市场上的融资租赁、保理以及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等金融服务,交易便捷,效率较高。公司可充分其业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增强资金配置能力,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联交易审议情况
(一)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日照港集团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综合授信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xxx、xxx、xxx回避了对议案的表决。
(二)该项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亦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该项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该项关联交易。
(四)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议案。
(五)该项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应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七、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本公司拟与日照港融资租赁公司签署《综合授信协议》。在协议项下的授信将用于日照港融资租赁公司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等金融服务。该协议如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日照港融资租赁公司在授信额度内开展的具体金融业务协议将不再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另行审议。
八、上网文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九、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