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 l)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 情形,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在 3 年以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已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已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已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已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意见书”)。
鉴于天职国际已对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以及 2021 年 1-6
月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出具了《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36286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和《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 [2021]36286-1 号)(以下简称“《内控报告》”),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前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及“报告期”由 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度变更为 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度及 0000 x 0-0 xx,x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和词语与前期法律意见书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1 年第 32 次审议会议通过,尚需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在 3 年以上。
(二) 经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条所述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人民币普通股(A 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如《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所述,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劳动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审计报告》,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财务负责人,发行人近三年未受到上述有关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中国法律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形,且发行人的财务会计状况良好。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 1-6 月的财务会计报告由天职国际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实际控制人取得的无犯罪证明、《审计报告》,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
( xxxxx://xxx.00000.xxx.xx/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住所地政府部门官方网站,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天职国际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天职国际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 如《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工商档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调查表等资料以及发行人确认,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12309 中国检察网(xxxxx://xxx.00000.xxx.xx/)、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公开网站查询及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 xxxxx://xxx.00000.xxx.xx/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公开网站查询,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本所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及发行人确认,本所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12309 中国检察网( xxxxx://xxx.00000.xxx.xx/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公开网站查询,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本所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6. 根据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 经 x 所 律 师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xxxx://xxx.xxx.xxx.xx/)、深圳证券交易所(xxxx://xxx.xxxx.xx/)、 12309 中国检察网(xxxxx://xxx.00000.xxx.xx/)、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 xxx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公开网站查询,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1. 如《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所述,发行人已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5,541.4922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 1,847.1700 万股股份,本次发行上市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招股说明书》,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 63,214,381.61 万元、64,286,081.07 万元,最近两年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超过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 2.1.2 条第(一)项之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五、 发起人和股东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中,强瑞投资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更,xxx将其持有强瑞投资 0.9523%份额转让给xxx,xxx不再持有强瑞投资的份额。
本次变更后,xxxx有公司 2,098.67 万股股份,其中直接持有 659.69
万股,通过强瑞控股间接持有 1,436.50 万股,通过强瑞投资间接持有 2.48
万股,持股比例合计为 37.87%,变更后强瑞投资的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ENE8B36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xxx | |||
企业地址: |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五和大道 308 号C 栋厂房 403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贸易 | |||
成立日期: | 2017 年 8 月 2 日 | |||
营业期限: | 2017 年 8 月 2 日至长期 | |||
股权结构: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xx | 16.2224 | 6.4889 | |
2 | 余建良 | 15.1014 | 6.0406 | |
3 | xxx | 12.7478 | 5.0991 | |
4 | xxx | 11.6827 | 4.6731 | |
5 | 游向阳 | 15.3145 | 6.1258 | |
6 | xx | 9.3849 | 3.7539 | |
7 | xx | 10.80256 | 4.3209 | |
8 | 尹纪红 | 8.8524 | 3.5409 | |
9 | 尹正华 | 8.8524 | 3.5409 | |
10 | 潘春淼 | 8.2639 | 3.3056 | |
11 | 曾叶明 | 7.1429 | 2.8572 | |
12 | 王孔兵 | 7.1429 | 2.8572 | |
13 | xx | 7.1429 | 2.8572 | |
14 | 余义 | 7.1429 | 2.8572 | |
15 | 言超 | 6.8375 | 2.7350 | |
16 | xxx | 0.0000 | 2.0846 | |
17 | 张叙龙 | 4.7619 | 1.9048 | |
18 | xx | 4.7619 | 1.9048 | |
19 | xxx | 4.7619 | 1.9048 | |
20 | xx | 4.7619 | 1.9048 | |
21 | xx | 4.1468 | 1.6587 | |
22 | xxx | 3.5020 | 1.4008 | |
23 | 游鸿飞 | 3.5020 | 1.4008 | |
24 | 李路华 | 3.4188 | 1.3675 |
25 | xx | 3.4188 | 1.3675 | |
26 | xx | 3.4188 | 1.3675 | |
27 | 马强 | 3.4188 | 1.3675 | |
28 | xxx | 3.4188 | 1.3675 | |
29 | xx | 3.4188 | 1.3675 | |
30 | xx | 3.4188 | 1.3675 | |
31 | 尹顺华 | 3.3629 | 1.3452 | |
32 | 曹彦玉 | 2.8024 | 1.1210 | |
33 | 曾拥军 | 2.5640 | 1.0256 | |
34 | xxx | 2.3810 | 0.9524 | |
35 | xx | 2.3810 | 0.9524 | |
36 | 吕恒阳 | 2.3810 | 0.9524 | |
37 | 饶印平 | 2.3810 | 0.9524 | |
38 | 龚运贵 | 2.3810 | 0.9524 | |
39 | 李亚润 | 2.3810 | 0.9524 | |
40 | 唐汇明 | 1.9048 | 0.7619 | |
41 | 凡美花 | 1.6815 | 0.6726 | |
42 | xx | 1.6815 | 0.6726 | |
43 | 胡圣伟 | 1.1210 | 0.4484 | |
44 | 罗坤伦 | 1.1210 | 0.4484 | |
45 | 肖灯亮 | 2.72936 | 1.0917 | |
46 | 王任征 | 1.1210 | 0.4484 | |
47 | 尹高斌 | 2.6519 | 1.0608 | |
48 | xx | 0.1929 | 0.0772 | |
49 | xxx | 0.00000 | 0.3217 | |
合计 | 250.0000 | 100.0000 |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和《公司章程》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发起人仍依法具有中国法律规定担任公司发起人并向发行人出资的资格,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中国法律的规定。
六、 发行人的业务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2. 发行人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发行人目前在中国境内拥有 3 家子公司,相关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具体情况详见《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一)关联方
/6.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未发生变化。
3. 发行人的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仍符合有关中国法律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过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主要证照未发生变化。
根据《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工装和检测用治具及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 2021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47,965,917.47 元、346,289,636.32
元、417,433,798.36 元、191,384,494.12 元,分别占同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 99.60%、99.69%、99.35%、99.12%。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发行人的确认,经查阅《审计 报 告 》 , 并 经 x 所 律 师 于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公开网站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存续,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和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一致行动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强瑞控股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xxx、xx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前述人员控制、有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企业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强瑞控股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前述人员控制、有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企业有: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强瑞投资 | 公司实际控制人xxx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持有份额1.0608% 的企业 |
2 | 凯运达1 | 公司实际控制人xxx的弟弟x xx、弟媳xxx实际控制的企业,已于2020年10月13日注销 |
3 | 佳百分 | 公司实际控制人xxx的弟弟x xx、弟媳xxx实际控制的企业,已于2020年10月13日注销 |
4 | 鑫瑞达 | 公司实际控制人xxx的弟弟xxx、弟媳xxx实际控制的企业,已于2020年12月2日注销 |
5 | 深圳市康乃尔实业有限公司 | 公司实际控制人xx的姐夫xxx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且持股 90.00%、姐姐xx担任监事且持 股10.00%的企业 |
6 | 斯坦福 | 公司实际控制人xx的姐姐xx 实际控制的企业 |
7 | 深圳市强瑞科电子产品经销部 | 公司实际控制人xxx控制的企业,已于2017年3月10日注销 |
1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凯运达 2014 年 2 月 10 日由申庆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10 万;2017年 3 月,xx将其所持凯运达 100%股权转让给xxx;2018 年 6 月,xxx认缴凯运达新增注册资本 90 万,本次增资完成后,凯运达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xxx持有凯运达 100%股权。本次增资完成后凯运达未发生其他股权变动。经访谈xx、xxx、xxx,凯运达 2014 年 2 月至 0000 x 0 xxxxxxxxx,0000 x 3 月至 2020 年 10 月的控股股东为xxx,凯运达自设立至 2020 年 10 月注销期间的实际控制人始终为xxx和xxx。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8 | 强瑞科技(香港)有限 公司 | 公司实际控制人xxx控制的企 业,已于2017年9月22日解散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3.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仍为毅达新烁、毅达鑫海。
4.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发生变化,非职工代表监事由xxx变更为傅飞晏,2021 年 9 月,xxx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申请离职,并不再担任公司监事。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傅飞晏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xxxxx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董事、其他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5.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前述人员控制、有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企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强瑞控股、强瑞投资外,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前述人员控制、有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企业有: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海洋劳务 |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xxx曾经控制、其父亲xxxx担任总经理且持股 10.00%,现由其前妻之弟xxx控制的企业 |
2 | 深圳市诺力佳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xxx的父 亲xxx曾持股 50.00%、担任监事的企业 |
3 | 深圳市浩泰华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xxxx担任监事且持股 25.00%,现由其前妻之弟xxx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且持股 25.00%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注销 |
4 | 好力友1 |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xxx控制、其前妻之弟xxxx股 60.00%、前妻xx持股 40.00%、父亲xxx担任监事的企业,已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注销 |
5 | 江苏视科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x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6 | 连云港大吉塑业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xxx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
7 | 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 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x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8 | 南京达迈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x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9 |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x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10 | 深圳市广麟材耀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曾用名:深圳市百泉 河实业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x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1 经访谈xxx和xxx,好力友自 2018 年 4 月设立至 2020 年 7 月注销期间的控股股东始终为xxx,实际控制人始终为xxx。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11 | 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x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12 | 广东盘古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x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13 | 厦门赛诺邦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x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14 | 吉林省昊远农林规划 设计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x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15 | xxx诺新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x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16 | 山东宝港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x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17 | 合肥xxxx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x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18 | 安徽新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公司董事x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19 | 深圳天地会计师事务 所(普通合伙) | 公司独立董事xxx担任执行合 伙人且持有份额 50.00%的企业 |
20 | 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独立董事x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21 | 惠州市思维佳教育咨 询有限公司 | 公司独立董事xxx配偶xxx 股 20.00%的企业 |
22 | 惠州市益英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公司独立董事xxx配偶xxx股 30.00%、担任监事的企业 |
23 | 富平县xx艺术培训 学校有限公司 | 公司独立董事xxx哥哥的配偶 xx持股 50.00%的企业 |
24 | 益阳市朝阳玲珑副食 店 | 公司独立董事xxx配偶的妹妹 xxx投资的个体工商户 |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6. 发行人目前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提供的关联交易合同文本等相关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情况如下:
1. 关联交易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序号 | 交易对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关联交易发生额(万元) | |||
2021 年 1-6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 度 | |||
关联采购 | ||||||
1 | 凯运达 | 采购原材料、外 协加工 | - | - | 8.48 | 408.57 |
2 | 佳百分 | 采购原材料、外 协加工 | - | - | 288.94 | - |
3 | 鑫瑞达 | 采购原材料、外 协加工 | - | - | 185.24 | - |
4 | 斯坦福 | 采购原材料 | - | 0.37 | 319.96 | 343.89 |
其他经常性关联交易 | ||||||
5 | 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 支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 165.72 | 351.55 | 363.05 | 226.22 |
6 | 海洋派遣 | 劳务派遣费 | - | - | 20.29 | 13.57 |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A. 关联方股权转让
报告期内,关联方股权转让情况如下: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交易期间 | 交易作价(万 元) |
xxx | 公司收购强瑞装备 49.00%的股权 | 2019 年 11 月 | 4,900.00 |
xx | 公司收购强瑞装备 8.00%的股权 | 2019 年 11 月 | 800.00 |
2019 年 11 月,强瑞技术与xxx、xx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xxx将其持有的强瑞装备 49.00%的股权作价 4,900.00 万元转让给强瑞技术,xx将其持有的强瑞装备 8.00%的股权作价 800.00 万元转让给强瑞技术。
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为xxx对强瑞装备截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全部
股东权益的评估值。xxx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出具了xx森评报字
(2019)第 1266 号《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深圳市强瑞精密装备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深圳市强瑞精密装备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强瑞装备股东全部权
益的收益法评估价值为 10,150.89 万元。
B.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资金往来
序号 | 名称 | 借款时间 | 还款时间 | 金额(万 元) | 款项内容 |
1 | xxx | 2018/9/14 | 2018/12/14 | 5.00 | 借款 |
2 | xxx | 2019/5/31 | 2019/12/19 | 5.00 | 借款 |
2018 年 9 月 14 日,实际控制人xxxx发行人借取了 5.00 万元现金,该
笔资金已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归还给发行人。
2019 年 5 月 31 日,实际控制人xxxxx的弟弟xxxx发行人借取了
5.00 万元借支款,该笔资金已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归还给发行人。
C. 发行人与其他股东资金往来
序 号 | 交易对方 | 发生时间 | 关联交易内容 | 金额(万元) |
1 | 强瑞控股 | 2017 年 1-9 月 | 借支款 | 7.00 |
2 | 强瑞控股、强瑞 投资 | 2019 年 1 月-2020 年 1 月 | x垫租金费用 | 57.36 |
3 | 强瑞控股 | 2020 年 4-5 月 | 其他拆借款 | 19.44 |
2017 年 1 月至 9 月期间,强瑞控股分 6 笔合计向发行人借用资金 7.00 万
元,相关款项已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归还。
报告期内,强瑞控股存在为发行人代垫临时仓库租金费的情况,共产生租金 19.44 万元。2019 年 12 月,公司已将该笔租金归还至强瑞控股。2020
年 4 月,因发行人财务人员操作失误重复归还了强瑞控股代垫的租金款
19.44 万元,2020 年 5 月强瑞控股将该笔资金归还至发行人。
强瑞控股及强瑞投资租用了公司部分厂房拟用于办公,租金共计 18.48 万元。经核查,该厂房实际使用方为发行人,2020 年 3 月,公司将该笔租金归还至强瑞控股及强瑞投资,解除了租赁合同。
D. 关联担保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授信/贷款银行 | 担保方式 | 最高担保金额 (单位:元) | 相应授信合同/贷款合同等起止日 | 担保是否履行完 毕 |
xxx、xxx、xx、xx | xx有限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连带责任保证 | 8,000,000.00 | 2018-11-28 起至 2019-11-28 | 是 |
xxx、xxx、xx、xx | xx有限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连带责任保证 | 10,000,000.00 | 2019-05-24 起至 2020-05-23 | 是 |
E. 其他关联交易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发生时间 | 金额(万 元) |
深圳市好力友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销售机加件、工装 治具等 |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9 月 | 186.83 |
委托采购固定资产 | 2019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 | 568.67 | |
采购原材料及辅料 | 2019 年 4 月至 2019 年 7 月 | 22.45 |
(3) 关联方往来余额
关联方 | 款项内容 | 金额(万元) | |||
2021.6.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凯运达 | 应付账款 | - | - | - | 184.32 |
佳百分 | 应付账款 | - | - | 0.02 | - |
斯坦福 | 应付账款 | - | - | 100.13 | 114.91 |
好力友 | 应付账款 | - | - | 0.87 | 0.87 |
xxx | 其他应付账款 | - | - | - | 5.10 |
xx | xx应付账款 | - | - | - | 4.90 |
强瑞控股 | 其他应付账款 | - | - | 33.44 | - |
xx投资 | 其他应付账款 | - | - | 2.80 | -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关联方往来款项已全部清理完毕。
2.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无变化。
根据公司提供的关联方工商档案、交易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无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八、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审阅《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持有任何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
1. 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的商标档案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依法拥有注册商标共 4 件。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取得注册商标。
2.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证、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取
得的专利登记簿、于 2020 年 2 月取得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 所 律 师 查 询 中 国 及 多 国 专 利 审 查 信 息 查 询 网 站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r-flag:open-type=window),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依法拥有已授权专利共 155 件。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 11 项专利,该等新增取得的专利权属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种类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1 | 强瑞装备 | 一种 SIM 卡取料治具 | XX0000000 74146.6 | 实用新型 | 2020-09-01 至 2030-08-31 | 原始取得 | 无 |
2 | 强瑞装备 | 一种碟簧拉 | XX0000000 | 实用新型 | 2020-09-01 至 | 原始 | 无 |
紧机构 | 71837.0 | 2030-08-31 | 取得 | ||||
3 | 强瑞装备 | 一种 SMT 全自动翻转设备 | XX0000000 71906.8 | 实用新型 | 2020-09-01 至 2030-08-31 | 原始取得 | 无 |
蓝牙耳机充 | |||||||
4 | 强瑞装备 | 电器 PIN 针 螺纹自动拆 | XX0000000 71932.0 | 实用新型 | 2020-09-01 至 2030-08-31 | 原始 取得 | 无 |
卸设备 | |||||||
5 | 强瑞装备 | 一种 CNC 取料治具 | XX0000000 71891.5 | 实用新型 | 2020-09-01 至 2030-08-31 | 原始取得 | 无 |
一种多通道 | |||||||
6 | 发行人 | 阻抗测试控制系统及多 通道阻抗测 | ZL2020225 35992.1 | 实用新型 | 2020-11-05 至 2030-11-04 | 原始取得 | 无 |
试系统 | |||||||
7 | 发行人 | 一种料盘自 | ZL2020227 | 实用新型 | 2020-11-23 至 | 原始 | 无 |
动分盘装置 | 30800.2 | 2030-11-22 | 取得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种类 | 权利期限 | 取得方式 | 他项权利 |
8 | 发行人 | 一种自动化物料上下料机构 | ZL2020227 38335.7 | 实用新型 | 2020-11-23 至 2030-11-22 | 原始取得 | 无 |
一种可实现 | |||||||
9 | 发行人 | 物料自动化 上下料的测 | ZL2020227 38383.6 | 实用新型 | 2020-11-23 至 2030-11-22 | 原始 取得 | 无 |
试设备 | |||||||
10 | 发行人 | 一种简易式可旋转的风琴罩 | ZL2020229 22380.8 | 实用新型 | 2020-12-08 至 2030-12-07 | 原始取得 | 无 |
11 | 发行人 | 一种摄像头的功能测试设备 | ZL2020229 21520.X | 实用新型 | 2020-12-08 至 2030-12-07 | 原始取得 | 无 |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行人于 2020 年 5 月取得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结果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 国 版 权 保 护 中 心 官 方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依法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 77 件。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 11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该等新增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著作权人 | 软件名称 | 证书号 | 权利取得方式 | 首次发表日期 | 权利期限 | 他项权利 |
1 | 强瑞软件 | x瑞多轴联动控制技术系统 V1.0 | 软著登字第 6764844 号 | 原始取得 | 2020.03.14 | 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 无 |
2 | 强瑞软件 | x瑞摄像头 CEC 标定机柜程序软件 V1.0 | 软著登字第 6764860 号 | 原始取得 | 2019.09.01 | 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 无 |
3 | 强瑞软件 | x瑞 CG 与 LCM 自动化分离平台软件 V1.0 | 软著登字第 7372149 号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 无 |
4 | 强瑞软件 | x瑞长焦深度标定平台软件 V1.0 | 软著登字第 7371378 号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 无 |
5 | 强瑞软件 | x瑞 Copper Tape 贴膜机软件 V1.0 | 软著登字第 7380627 号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 无 |
6 | 强瑞软件 | x瑞 Camera老化测试设备软件 V1.0 | 软著登字第 7376567 号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 无 |
7 | 强瑞软件 | x瑞自动上下料 RF 测试设备软件 V1.0 | 软著登字第 7382849 号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 无 |
8 | 强瑞软件 | x瑞翻板机 MES 软件 V1.5.26.10 | 软著登字第 7382844 号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 无 |
9 | 强瑞软件 | x瑞 HO-1 模组贴膜设备软件 V1.0 | 软著登字第 7385322 号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 无 |
10 | 强瑞软件 | 强瑞 OPO2 设备软件 V1.0 | 软著登字第 7538781 号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 无 |
11 | 强瑞软件 | x瑞 D373 RF 测试设备软件 V1.0 | 软著登字第 7538542 号 | 原始取得 | 未发表 | 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 无 |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购买合同和发票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和办公设备等。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相关产权登记机关出具的查询结果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相关产权登记机关出具的查询结果,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系通过购置、研发等方式取得,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或者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法律上的实质性障碍。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房产权属证书等相关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第三方房产共计约 31,133.09 平方米,主要用途为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及住宿,其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房屋一览表”。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房产权属证书等相
关资料及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产存在出租方未能提供相关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租赁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承租的物业中,出租方未能提供相关房屋权属证明的租赁物业共 5 处合计约 2,019.00 平方米,约占租赁面积 6.49%。在出租方能够提供出租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不能持续租用相关物业的风险。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承租的物业中,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物业共 10 处合计约 2,660.25 平方米,约占租赁面积 8.54%。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承租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形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存在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风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公司控股股东强瑞控股、实际控制人xxx、xx就上述租赁事项承诺如下:“如果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租赁的房产被拆除或拆迁,或因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或因未办理相关租赁备案登记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等,因此给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处罚的直接损失,或因拆迁可能产生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本人/本公司将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使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综上,鉴于:(1)出租方未能提供相关房屋权属证明的租赁物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租赁物业分别约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总租赁面积的 6.49%、8.54%,存在前述瑕疵的租赁物业主要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非生产经营主要用房;(2)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出具《证明》,确认未发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2018-2020 年度有因违反规划土
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而被调查或行政处罚的记录;(3)经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xxxx://xxx.xxx.xxx.xx/)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无因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情况;(4)发行人控股股东强瑞控股、实际控制人xxx、xx就前述租赁事项作出了避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遭受相关经济损失的承诺。本所认为,上述瑕疵不会对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土地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九、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审计报告》、合同文本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包括:
1. 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同一框架协议下累计订单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 号 | 合同名 称 | 客户名称 | 合同相 对方 | 销售产品 | 合同 性质 | 签订日期 |
1 | 采购主 协议 | 华为终端(东莞) 有限公司 | x瑞有 限 | 设备类、治具 类、零部件等 | 框架 协议 | 2014 年 7 月 7 日 |
2 | 采购主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设备类、治具 | 框架 | 2019 年 9 |
序 号 | 合同名 称 | 客户名称 | 合同相 对方 | 销售产品 | 合同 性质 | 签订日期 |
协议 | 类、零部件等 | 协议 | 月 30 日 | |||
3 | 非原材料业务合作协议 | 维沃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重庆)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南京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 公司 | 强瑞有限 | 设备类、治具类、零部件等 | 框架协议 | 2018 年 1 月 8 日 |
4 | 采购合 约 | 深圳市裕展精密科 技有限公司 | x瑞装 备 | 治具类、零部 件等 | 框架 协议 | 2020 年 5 月 11 日 |
5 | 订单 | 捷普绿点 | x瑞装 备 | 治具类、零部 件等 | 订单 | 以订单为 准 |
6 | 框架协 议书 | 智信仪器 | x瑞装 备 | 治具类、零部 件等 | 框架 协议 | 2019 年 8 月 16 日 |
7 | 采购主协议 | 深圳市智信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荣 耀终端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设备类、治具类、零部件等 | 框架协议 | 2020 年 11 月 17 日 |
8 | 原物料 采购合同 | 江苏立讯机器人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设备类、治具类、零部件等 | 框架协议 | 2019 年 11 月 30 日 |
2. 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同一框架协议下累计订单金额超过或预计超过 500.00 万元的采购合同如下:
序 号 | 合同名 称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相对 方 | 采购产品 | 合同 性质 | 签订日 期 |
1 | 采购协议 | 东莞冠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强瑞有限 | 模具、保压 治具组件、保护套等 | 框架协议 | 2016 年5 月 11 日 |
2 | 采购协议 | 东莞市耐格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强瑞有限 | 模具、保压 治具组件等 | 框架协议 | 2017 年3 月 27 日 |
3 | 采购协议 | 深圳市鑫科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强瑞有限 | 底板、压块 等夹具组件 | 框架协议 | 2015 年7 月 28 日 |
4 | 采购协议 | 广东xx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强瑞有限 | 电磁阀、气缸、感应 器、接头 | 框架协议 | 2015 年4 月 27 日 |
序 号 | 合同名 称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相对 方 | 采购产品 | 合同 性质 | 签订日 期 |
5 | 独家供 货协议 | 立川技研科技(深 圳)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测角仪、伺 服电机 | 框架 协议 | 2019 年9 月 23 日 |
6 | 采购协 议 | 东莞市鑫专热金属 制品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金属板材 | 框架 协议 | 2020 年3 月 17 日 |
7 | 采购协 议 | 深圳市企晟精密科 技有限公司 | x瑞装备 | 金属加工 件 | 框架 协议 | 2019 年9 月 25 日 |
8 | 采购协 议 | 深圳市荣力精密工 业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金属加工 件 | 框架 协议 | 2020 年3 月 5 日 |
9 | 采购协议 | 深圳市东恒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模具、保压治具组件、 保护套等 | 框架协议 | 2019 年 10 月 18 日 |
3. 租赁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用途的重要租赁合同如下:
序号 | 租赁物业 | 承租方 | 出租方 | 面积 (平方米) | 租赁期限 | 用途 | 是否提供权属 证书 | 租赁登记备案 |
1 |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上坑社区侨安科技工业园 C栋厂房一 楼 | 强瑞装备 | 深圳市侨安实业有限公司 | 3,200.00 | 2018.12.16 -2022.12.3 1 | 生产车间、仓库及办公室 | 是 | 已备案 |
2 |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 上坑社区 侨安科技 工业园 C 栋厂房二 楼、三楼、四楼、五 楼 | 发行人 | 12,800.00 | 2018.12.16 -2022.12.3 1 | 生产车间、仓库及办公室 | 是 | 已备案 | |
3 |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 上坑社区 | 发行人 | 3,052.00 | 2019.12.01 -2022.12.3 1 | 生产车间、仓库 及办公 | 是 | 已备案 |
序号 | 租赁物业 | 承租方 | 出租方 | 面积 (平方米) | 租赁期限 | 用途 | 是否提供权属 证书 | 租赁登记备案 |
侨安科技工业园 D栋厂房一 楼 | 室 | |||||||
4 |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上坑社区侨安科技工业园 D栋厂房三 楼 | 发行人 | 3,200.00 | 2019.10.01 -2022.12.3 1 | 生产车间、仓库及办公室 | 是 | 已备案 |
(四)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所述之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经营及投资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等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合并、分立或减资的情形,报告期内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包含前身强瑞有限)报告期内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修正)》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存在的其他收购资产行为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1、关联交易/(2)偶发性关联交易/A 关联方股权转让”。
(三)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一、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章程未进行修改。
十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如《法律意见书》已述,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技术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中建立了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四个专门委员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如《法律意见书》已述,发行人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议事规则及公司治理制度仍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共召开了股东大会 9 次、董事会
会议 17 次、监事会会议 9 次。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 年度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本所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行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三、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如《法律意见书》已述,发行人的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
立董事;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高级管理人员
共 4 名,其中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1 名,财务总监兼任董事会秘书 1 名,
技术总监 1 名。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发生变化,非职工代表监事由xxx变更为傅飞晏,2021 年 9 月,xxx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申请离职,并不再担任公司监事。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傅飞晏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xxxxx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董事、其他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及在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企业的主要兼职情况发生了如下变化:
序 号 | 姓名 | 在发行人 所任职务 | 兼职单位 | 兼职职务 |
1 | xxx | 董事 | 江苏视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 有限公司 | 董事 | |||
南京达迈科技实业有 限公司 | 董事 | |||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深圳市广麟材耀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曾用名:深圳市百 泉河实业有限公司) | 董事 | |||
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广东盘古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厦门赛诺邦格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吉林省昊远农林规划 设计有限公司 | 董事 | |||
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山东宝港国际港务股 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序 号 | 姓名 | 在发行人 所任职务 | 兼职单位 | 兼职职务 |
安徽新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董事 | |||
xxx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新材料投资部业务合伙人、 投资总监 |
十四、 发行人的税务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发行人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15.00% |
增值税 | 销售货物收入 | 17.00%、16.00%、 13.00%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实缴流转税额 | 7.00% | |
教育费附加 | 实缴流转税额 | 3.00%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实缴流转税额 | 2.00% | |
强瑞装备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5.00% |
增值税 | 销售货物收入 | 16.00%、13.00%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实缴流转税额 | 7.00% | |
教育费附加 | 实缴流转税额 | 3.00%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实缴流转税额 | 2.00% | |
强瑞软件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0.00%、12.50% |
增值税 | 销售货物收入 | 17.00%、16.00%、 13.00%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实缴流转税额 | 7.00% | |
教育费附加 | 实缴流转税额 | 3.00%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实缴流转税额 | 2.00% | |
强瑞测控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5.00% |
增值税 | 销售货物收入 | 13.00% |
公司名称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实缴流转税额 | 7.00% | |
教育费附加 | 实缴流转税额 | 3.00%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实缴流转税额 | 2.00% |
根据龙华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中国法律要求。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除强瑞软件外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作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xx技术企业,在报告期内享受减按 15.0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强瑞软件在报告期内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率分别为 12.50%、12.50%、 12.50%,且强瑞软件在报告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强瑞软件自成立之日起已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于 2020 年度届满。
强瑞软件 2021 年 1-6 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享受 20%的优惠税率。
综上,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政府补贴批复文件、银行收款凭证及发行人说明,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新增取得的 5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情况如下:
享受主体 | 时间 | 补贴名称 | 金额 | 发放依据 |
发行人 | 2021 年 1-6 月 | 2021 年科技创新 专项资金(2020 | 200,000 | 《2021 年科技创新专项 资金(2020 年第一批国 |
年第一批国家xx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 家xx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拟资助企业名单公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深龙华 府办规[2020]4 号) | |||
2020 年龙华区知识产权资助 | 300,000 | 《龙华区 2020 年知识产权拟资助项目公示》《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华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 规定》 | ||
2021 年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第一批资助 | 150,000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21 年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第一批资助计划的 通知》 | ||
2020 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一批资助 | 536,000 |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预先收取 2020 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一批资助资金申请材料、拨款材料和科研诚信承诺书的通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 办法》 | ||
退还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 | 53,449. 66 |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 [2019]11 号) |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回单、补助依据等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上述政府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的税务合规证明如下:
1. 主管税务机关对发行人出具的税务合规证明
2021 年 7 月 5 日,龙华区税务局出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税违证
[2021]28075 号),确认“我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2. 主管税务机关对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出具的税务合规证明
2021 年 7 月 5 日,龙华区税务局向强瑞装备出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
税违证[2021]28077 号),确认“我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 202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2021 年 7 月 5 日,龙华区税务局向强瑞软件出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
税违证[2021]28076 号),确认“我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 202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2021 年 7 月 5 日,龙华区税务局向强瑞测控出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
税违证[2021]28080 号),确认“我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 202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公开网站上进行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五、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情况变化如下:
2021 年 8 月 9 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出具了《告知性备案回执》
(深环龙华备[2021]803 号),对强瑞装备的 2021 年新建项目予以备案。
2021 年 8 月 13 日,强瑞装备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0300MA5FFTLB4G001Z),生产经营场所地址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五和大道 308 号 C 栋厂房 102、A 栋 1 楼,有效期为 2020年 3 月 20 日至 2025 年 3 月 19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曾经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等情形,存在被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修订)》等法律法规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宜的承诺函》,承诺“如果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建设项目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未持有排污许可证而擅自排污等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而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因此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使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中国法律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保方面未有变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根据深圳市监局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质量及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规定,未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六、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出具的承诺、《审计报告》、各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本所律师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网 站 、 司 法 机 关 网 站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公开网站进行查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长、总经理基本情况调查表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以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其住所地的相关司法机关网站和其他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十七、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不存在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风险;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xxx
xxx
单位负责人:
x x
年 月 日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房屋一览表
序号 | 租赁物业 | 承租方 | 出租方 | 面积 (平方米) | 租赁期限 | 用途 | 是否提供权属 证书 | 租赁登记备案 |
1. |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上坑社区侨安科技工业园 C 栋厂房一 楼 | 强瑞装备 | 深圳市侨安实业有限公司 | 3,200.00 | 2018.12.16-2022.12.31 | 生产车间、仓库及办 公室 | 是 | 已备案 |
2. |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上坑社区侨安科技工业园 C 栋厂房二楼、三楼、四楼、五 楼 | 发行人 | 深圳市侨安实业有限公司 | 12,800.00 | 2018.12.16-2022.12.31 | 生产车间、仓库及办 公室 | 是 | 已备案 |
3. |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上坑社区侨安科技工业园 D 栋厂房一 楼 | 发行人 | 深圳市侨安实业有限公司 | 3,052.00 | 2019.12.01-2022.12.31 | 生产车间、仓库及办 公室 | 是 | 已备案 |
4. |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上坑社区侨安科技工业园 D 栋厂房三 楼 | 发行人 | 深圳市侨安实业有限公司 | 3,200.00 | 2019.10.01-2022.12.31 | 生产车间、仓库及办 公室 | 是 | 已备案 |
序号 | 租赁物业 | 承租方 | 出租方 | 面积 (平方米) | 租赁期限 | 用途 | 是否提 供权属证书 | 租赁登记备案 |
5. | 东莞松山湖xx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山路 1 号中集智谷产 业园 23 号楼 404 单 元1 | 发行人 | 东莞中集创新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 543.35 | 2019.08.01-2024.07.31 | 研发、办公 | 是 | 已备案 |
6. |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上坑社区五和大道 308 号侨安科技工业园内 B、C 栋 宿舍共 125 间房间 | 发行人 | 深圳市侨安实业有限公司 | 5,500.00 | 2021.01.01-2021.12.31 | 员工宿舍 | 是 | 已备案 |
7. | 宝安区观澜街道办樟坑径社区侨安工业园综合楼 E 栋首 层 | 发行人 | 深圳市侨安实业有限公司 | 700.00 | 2019.01.01-2022.12.31 | 饭堂 | 否 | 未备案 |
8. | 宝安区观澜街道办樟坑径社区侨安工业园综合楼 E 栋首 层 | 发行人 | 深圳市侨安实业有限公司 | 280.00 | 2020.01.01-2022.12.31 | 饭堂 | 否 | 未备案 |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将此物业其中的 115 平方米转租给深圳市博辉特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期间为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租赁用途为办公;并将此物业其中的 156 平方米转租给深圳市思榕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期间为 2019 年 12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租赁用途为办公。
序号 | 租赁物业 | 承租方 | 出租方 | 面积 (平方米) | 租赁期限 | 用途 | 是否提 供权属证书 | 租赁登记备案 |
9. |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 上坑社区侨安科技工业园四间平房 | 发行人 | 深圳市侨安实业有限公司 | 40.00 | 2019.04.01-2022.12.31 | 仓库 | 否 | 未备案 |
10. | 东莞市松山湖青田路 8 号中集智荟园 6号楼 2 单元的 802、 1202 号房间 | 发行人 | 东莞辰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 187.00 | 2021.09.20-2022.09.19 | 员工宿舍 | 是 | 未备案 |
11. | 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133 号4 层4162 室 | 昆山分公司 | 昆山恒聚信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 | 30.00 | 2021.01.15-2022.01.14 | 办公 | 是 | 未备案 |
12. | 东莞松山湖青田路 8 号中集智荟园 6 号 楼 2 单元 1004 房 | 发行人 | 东莞辰宇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 124.25 | 2021.04.06-2022.04.05 | 员工宿舍 | 是 | 未备案 |
13. | 深圳市龙华区侨安科技园 A 栋 1 楼(片 区 1)2 | 强瑞装备 | 深圳市华隆达机动车检测有 限公司 | 120.00 | 2020.12.01-2022.12.31 | 工业厂房 | 是 | 未备案 |
14. | 深圳市龙华区侨安科技园 A 栋 1 楼(片 区 2) | 强瑞装备 | 深圳市华隆达机动车检测有 限公司 | 180.00 | 2021.04.01-2022.04.01 | 工业厂房 | 是 | 未备案 |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租赁双方系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签订了前述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
序号 | 租赁物业 | 承租方 | 出租方 | 面积 (平方米) | 租赁期限 | 用途 | 是否提 供权属证书 | 租赁登记备案 |
15. | 深圳市观澜樟坑径威信达工业园综合楼第 1 栋(合计三间 套房、四间单间) | 强瑞装备 | 深圳市威信达电子有限公司 | 290.00 | 2021.04.01-2022.04.01 | 宿舍 | 否 | 未备案 |
16. | 深圳市福田区xx x 14 栋 2 单元 804 | 发行人 | xxx、xx x | 89.89 | 2021.01.08-2022.01.07 | 住宅 | 是 | 已备案 |
17. |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 xx花园 3 栋 408 | 发行人 | xxx、xx | 87.60 | 2021.01.29-2022.01.28 | 住宅 | 是 | 已备案 |
18. |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 街道樟坑径社区威 信达工业园综合楼 1栋(合计四间套房、 三十间单间) | 发行人 | 深圳市威信达电子有限公司 | 709.00 | 2021.03.01-2022.02.28 | 普通住宅 | 否 | 未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