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 l)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 情形,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在 3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