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甬高速复线宁波段一期工程PPP 项目社会资本合作人招标招标文件
杭甬高速复线宁波段一期工程PPP 项目社会资本合作人招标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协议书
甲方: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乙方:
鉴于甲方依据杭州湾地区环线并行线 G92N(杭甬高速复线)宁波段一期工程项 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资协议》接受乙方作为本项目的项目公司,现由甲方和乙方于 2017 年月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合同如下:
1.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即:
(1) 本协议书及附件(含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招标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澄清文件、质询文件、合同谈判备忘录等);
(2)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及其合同附件;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函;
(5) 联合体协议书;
(6) 投标文件附表;
(7) 项目实施计划;
(8) 构成项目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类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3. 甲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政策支持和必要的协助。
4. 乙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两个阶段,其中:建设期: 4 年,自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含收费期):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收费期 25 年,自政府批准收费之日起计。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应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以良好的技术状态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
6. 本合同在乙方提供建设期履约担保,并满足下列条件后生效:
(1)项目工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批准;
(2)本合同经xxxxxxxxx;
(0)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乙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取得项目特许经营权。
7. 本合同一式贰拾份,双方各执拾份。
甲方: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乙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二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同主体第三章合作关系
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章工程建设
第七章政府移交资产第八章运营和服务
第九章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第十章收入和回报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第十二章合同解除
第十三章违约处理第十四章争议解决第十五章其他约定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为避免歧义,项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以定义。凡经定义的术语,在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其定义保持一致。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
1.1.1本合同系指由合同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就杭 州湾地区环线并行线G92N(杭甬高速复线)宁波段一期工程项目的实施所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文件,包括合同正文及其附件,以及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其他文件。
1.1.2“项目”系指杭州湾地区环线并行线G92N(杭甬高速复线)宁波段一期工程 项目及项目附属设施。
1.1.3“项目附属设施”系指为保护、养护项目和保障项目安全环保畅通所设置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消防、收费、环保、水保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含交通管理用房)、构筑物等。
1.1.4 “政府”系指授权项目实施机构、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本项目的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人民政府。
1.1.5“甲方”系指依法组织本项目社会资本招标工作的项目实施机构,即宁波市交 通运输委员会。
1.1.6 “社会资本”系指其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作为本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单位或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1.1.7“乙方”系指社会资本为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项目而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
1.1.8“政府出资人代表”系指政府授权的、代表政府出资部分项目资本金、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单位或组织机构,即宁波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1.1.9“承包人”系指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承担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
1.1.10“特许经营权”系指依据本合同而授予乙方的全部权利,包括在特许经营期间的排他性权利。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由本合同第8.2款规定。上述合作范围是排他的,即政府在项目合作期限内不会就该项目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与其他任何一方合作。
1.1.11“特许经营期”系指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该期限由本合同第9条规定,并可依据本合同约定进行修改。
1.1.12“法律变更”系指在项目合同生效日之后颁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法律的施行、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
1.1.13“土地使用权”系指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划拨给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1.1.14“土地使用权证明”系指由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核发的土地划拨使用权证。
1.1.15“承包合同”系指乙方为执行本合同与其他任何当事人签订的本项目下的任何合同。
1.1.16“施工合同”系指乙方为建设项目而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1.1.17“开工日”系指监理人签发开工令(先行开工的局部工程的开工令除外)之
日。
1.1.18“交工日”系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交工证书中标明的日期。
1.1.19“移交日”系指特许经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20“运营养护手册”系指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42.1款制订的运营、养护和维修手
册。
1.1.21“项目建设计划”系指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计划,该计划可以依据本合同约定进行修改。
1.1.22“项目养护计划”系指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养护项目的年度计划,该计划可以依据本合同进行修改。
1.1.23“项目养护规划”系指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养护项目的规划,该规划可以依据本合同进行修改,在项目交工之后每五年编制一次。
1.1.24“质量保证体系”系指乙方根据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和执行的体系,该体系的目的是为确保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的质量。
1.1.25“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HSE体系)”系指乙方根据规范及有关健康、安全和环境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和执行的体系,该体系是将组织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做法、程序、过程和资源等要素有机构成整体,形成动态管理体系。
1.1.26“相关资产”系指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附属于施工、运营和养护的机械、设
备、库存和植被,以及所有的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1.1.27“公路用地”系指为修建、养护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依照国家规定所征用的地幅。
1.1.28“规范”系指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关于本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养护管理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
1.1.29“初步设计”系指根据本合同第18.3款规定由甲方负责组织完成的初步设计
(乙方负责报批)。
1.1.30“施工图设计”系指根据本合同第18.3款规定由乙方负责的施工图设计。
1.1.31“通行费”系指向通过项目的车辆收取的通行费。
1.1.32“公共设施”系指供水、供气、供电、排水、排污和通信(包括远程通信)等设施设备。
1.1.33“公共设施管线”系指电线,用于通信的电话线或线缆,任何远程通信设备,供水、供气或输油的管道,排水、排污管道,以及与上述线缆、管道、设备或管线有关的辅助设施。
1.1.34“特种车辆”系指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项目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车辆等。
1.1.35“一方”、”双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1.1.36“包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1.1.37任何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1.1.38“投资协议”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与本项目社会资本签订的采用PPP
模式实施本项目的协议。
1.1.39“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 是指项目公司要求政府给予保障的最低通行费收入需求(含税),即项目工可报告中相应运营年度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社会资本在投标时填报的车辆通行费收入比例X%(相对于项目工可报告中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且不因为设计变更、物价上涨、征地拆迁费用上涨等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而要求调整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在计算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时,项目工可报告中相应运营年度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件1《项目运营期各年度车辆通行费收入预测值》中提供的数据为准,不随本项目工可审批后的调整而改变。
本合同各级标题仅为参考所设,不应影响合同条文的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结合上下文另有含义外,下列术语的含义指:
1.2.1 “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其具体含义由甲方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
1.2.2 “法律及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1.2.3 “人”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合伙人、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代理机构。
1.2.4 “税费”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或其他机构收取、征收、预提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收费、关税、费用和预提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利息、罚金或其他收费,“税收”一词应据此做相应解释。
1.3 继受人和被转让人
x合同中提及的甲方和xx及任何其他人应包括其各自被许可的继受人和被转让人,以及任何获得其所有者权利的人。
第 2 条.项目定位
x项目是《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 年—2030 年)》中国家高速公路网的组成部分,是浙江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的杭甬高速公路二通道的一部分,是宁波市高速公路网规划“二环十射四连四疏港”中“二环”和“十射”的组成部分。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实施本项目。
第 3 条.声明和保证
x合同各方对以下事项加以声明和保证:
(1)已充分理解项目定位,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不违反现行的法律及法规;
(2)合同签署主体均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能够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每一项义务;
(3)代表本方签署本合同的自然人是本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该签约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方承担;
(4)承诺合同各方所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其他声明或保证:无。
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的合同任何一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三章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 4 条.合同生效条件
x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生效:
(1)项目工可报告获得主管部门批准;
(2)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乙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取得项目特许经营权。
第 5 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合同的构成及优先次序以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的为准。
如合同当事人就某项合同文件作出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第二章合同主体
第 6 条.甲方
6.1 甲方资格
(1)签订本合同的甲方是经过宁波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即宁波市 交通运输委员会。
甲方名称: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住所地:xxxxxxxxx 000 xxx:000000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传真:
(2)甲方同任何其他政府机构合并,或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其他政府机构,本合同依然保持有效,并由受让者负责继续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
6.2 权利界定
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或委托机构)除享有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全面履行法律及法规等规定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社会资本出资情况、项目公司资金的使用以及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养护、维修和移交等进行监督管理;
(3)按照项目所在地现行规定严格履行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路政管理以及对项目沿线经营开发的行业管理工作;
(4)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5)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参股乙方,并有权在不改变政府出资人代表职责和权益条件下,对政府出资人代表进行更换;
(6)项目合作期内,甲方有权查阅、复制项目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并享有对乙方作出的涉及项目建设标准、质量、安全、资金支付、变更及涉嫌违反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安全的决策的否决权。
(7)发生紧急事件,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或公共安全的情况下,有权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依法征用项目设施;
(8)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收入、成本支出等进行审查;
(9)项目合作期满,无偿取得项目资产;
(10)按照国家、浙江省及宁波市的要求,进行项目审计、成本监督;
(11)按合同约定享有项目收益分享的权利;
(12)法律及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3 义务界定
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或委托机构)除履行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与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养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等;执行行业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承担按合同约定甲方应承担的风险;
(2)按照国家、浙江省及宁波市有关法律及法规,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配合乙方进行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养护;配合乙方办理项目相关报批手续;
(3)由于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合理的补偿;
(4)甲方不应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保护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
(5)及时提供项目建设期政府投资补助资金和运营补贴资金(如有);
(6)协调、协助解决项目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事宜;
(7)建设期甲方协调落实舟山大陆连岛金塘大桥项目预留的滨海互通立交的建设与资金等事宜;
(8)甲方委托宁波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交通发展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持有政府特殊股份,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有效监管,对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及严重影响路地稳定的事项通过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一票否决权。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变化,项目建设标准、规模的经济技术指标的调整,存在重大安全、质量、环保隐患的潜在风险,项目建设工期发生较大出入,发生重大扰民及群体性上访事件等可能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及严重影响路地稳定的事项。
(9)甲方委托宁波市高等级公路建设部(简称“市高指”)在建设期对项目进行投融资和建设监管,代表甲方在竣工验收前负责进行项目投融资监管和建设监管,对参建各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设计咨询、监理、中心试验室、竣(交)工检测、造价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和初步勘察设计的招标及管理;负责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负责对工程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审查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和重大技术方案,对建设程序执行、建设资金使用、质量安全、进度、科研等进行监管;负责竣(交)工检测管理;但不参与项目公司的日常管理。
投融资监管主要职责具体包括:
a) 监督乙方按照本合同第 12.2 款约定按时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
b) 监督乙方融资部分的资金按照本合同第 12.2 款约定按时足额到位,确保满足本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
c) 监督乙方建设资金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要求,不得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
d) 督促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e) 配合各级审计以及相关部门对本项目的专项检查;
f) 代表甲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资金监管的其他职责。建设监管主要职责:
a) 负责初步设计(含初勘)、勘察设计咨询(含勘察监理)、监理、中心试验室、竣(交)工检测、造价咨询等第三方机构的招标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的约定,对第 18.1 款约定的乙方应完成的项目前期工作进行监管;
b) 负责初步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咨询(含勘察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督促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按照《设计咨询(含勘察监理)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第 25.1 款的工期目标要求开展勘察设计咨询和勘察监理等工作,及时提交定测详勘事先指导书初审报告、外业验收核查报告、勘察设计咨询报告、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咨询意见等成果;
c) 负责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设计监管工作,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咨询审核,负责审核详勘指导书,审核工程试桩方案,负责审查涉及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重大技术方案的工程变更;
d) 负责对施工阶段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甲方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提出审查意见。乙方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在乙方完成审批后要报市高指进行备案;
e) 负责督促批复初步设计中确定的科研课题研究工作,参与科研课题的评审与验收工作;
f) 负责监督乙方开展标准化管理,审查乙方及承包人编制的标准化实施大纲和方案;
g) 负责对总体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质量安全标准化方案、工程量清单等进行审查,负责对施工合同进行审查;
h) 负责对施工组织总体计划和年度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同时对于超过 1 个月及以上的工期延误及索赔进行审核;
i) 负责初步设计(含初勘)、勘察设计咨询(含勘察监理)、监理、中心试验室、竣(交)工检测、造价咨询等第三方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计量支付工作;
j) 参加中间交工验收及交(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竣(交)工检测管理;
k) 参加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行业检查、督查;
l) 不定期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xx施工等进行检查;
m) 负责对参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台账;
n) 监督乙方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对乙方开展的现场质量检查进行抽查、核查;
o) 督促乙方建立HSE 体系,落实“平安工地”创建工作;
p) 参加安全评估、危险性较大施工专项安全方案及质量安全标准化方案审查,参加试桩评审;
q) 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对一般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r) 负责乙方各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评标报告等招标资料备案和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如有)审查;
s) 负责对乙方违约情况按照本项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t) 甲方委托的其他监管职责。
批准概算的工程监理费由甲方包干使用,工程监理费和市高指建设管理费在批准概算的工程监理费的额度内统筹使用,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概算工程监理费资金由乙方支付至市高指指定账户,在项目合同签订后 6 个月内到位 50%、在项目合同签订后 30 个月内到位剩余 50%。
(10)甲方委托市高指负责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工作,由市高指负责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海域使用的报批工作;按照持证人原则,负责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相关的拆迁补偿工作;监督并协调建设期间本项目涉及区域范围内的路地稳定工作。政府明确市高指作为本项目用地持证人。市高指具体征迁工作职责为:
a) 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林地使用、海域使用权、采矿权、林木砍伐等国土、海洋、农林等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按照持证人原则,确定权证及相关报批手续的主体责任;
b) 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已完成报批的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工作;
c) 负责督促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策处理工作;
d) 督促乙方落实项目涉地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切实履行项目环保责任;
e) 负责 “三改”工程土地供应及“三改”工程的监督落实;
f) 协助乙方申请办理临时用地、临时用电、用水及网络接入等事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批准概算的第三部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不含临时用地费用)由甲方包干使用,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批准概算的第三部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由乙方按征地拆迁计划及时支付至市高指指定账户,各区县(市)相应机构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统一由市高指划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包干费用,包括用地红线范围内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初步设计要求迁移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管缆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各项税费以及市、县两级必要的工作费用等,不包括临时用地费用。
(11)甲方委托宁波市公路管理局在运营期对项目进行监管。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 7 条. 乙方
7.1 乙方资格
签订本合同的乙方为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社会资本依法与政府共同出资为本项目成立的特别目的公司。
乙方名称: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传真:
7.2 权利界定
乙方除享有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享有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按合同约定获得政府支持的权利;
(3)有权对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等的行为予以投诉、申诉,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4)有权对第三人侵害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5)按项目合同约定实施项目、获得相应回报的权利;
(6)在特许经营期内,享受国家、浙江省以及宁波市给予的优惠政策(如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3 义务界定
乙方除履行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与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养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等以及有关健康和安全法规;执行行业部门有关规定;承担按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风险,向社会提供公路通行的公共服务;
(2)接受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使用、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各方面的监督和检查;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及监督、检查;
(3)按有关规定实行建设期与运营期的审计制度,接受并配合国家审计机关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计。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
(4)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做好工程监理制;
(5)依法依约建立、健全并执行包括计划、统计、技术、财务、物资材料、设备设施等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完成项目建设、运营及养护任务;
(6)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及民工工资,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7)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运营管理方案,可以自行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或委托由当地政府组建的机构代理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信、技术力量、经验的专业单位代理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和业务不因该等委托合同的签订发生转移;乙方应保证项目管理人员适合本项目特点和需要,并保证人员稳定;
(8)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浙江省及宁波市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依法办理项目建设、经营管理中各项报批、备案等手续;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
(9)在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提交一份根据社会资本在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修订的项目实施建设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作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10)社会资本在其资质允许范围内自行建设实施,主体土建工程不得分包。乙方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
(11)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ISO 质量保证体系和 HSE 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
(12)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依法做好项目的环境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因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罚款、经济赔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13)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
(14)采取措施保护在项目施工、运营或养护过程中可能发掘出的文物、古迹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15)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应积极与甲方加强沟通,接受甲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建立适应甲方监管的工作程序和制度。
(16)为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的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必须的保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上述保险的保险单副本应报市高指核备。未办理保险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7)服从甲方有关公路联网收费的统一规定和技术要求,承担项目范围内的路网收费设施的新改建费用及可能分摊的联网收费费用;收费应优先用于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营,提供不间断的通行服务;
(18)按照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或经常性地对项目运行状况进行检测、检查和维护,使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并定期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公路养护情况;
(19)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以良好的运营和养护状态将项目所有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20)按照国家、浙江省、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21)协助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22)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和基金;
(23)乙方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示范文本格式分别与设计、施工单位签订设计、施工合同,乙方签订的设计、施工合同不能超过批准概算的相应部分费用,在签订下列合同后 14 日内,乙方应将合同复印件报市高指或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a.施工图勘察与设计、施工、养护等建设工程合同;
b. 涉及收费权质押或项目资产抵押的贷款或融资合同;
c. 与服务设施承包、租赁有关的重大合同;
d. 与建设管理或运营管理有关的重大合同。
乙方应直接委托设计、专题研究、各分段施工单位。不允许乙方通过委托一家施工总承包单位,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分段施工单位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
(24)工程施工前或施工期间,乙方可对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适当变更,较大及以上变更由市高指负责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履行法定审批程序;一般变更乙方完成审批后要报市高指进行备案;
(25)乙方及承包人成立相应征迁部门协助做好政策处理和路地稳定工作;
(26)乙方应按照统计法及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填报统计报表和建设月报;
(27)乙方应配合及时将信用评价资料报送市高指审查;
(28)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7.4 对乙方的约定
(1)乙方的经营范围
a. 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权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其经营范围包括:项目的投资、建设、营运、养护管理;项目沿线服务设施的经营。
b. 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对本项目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资金借贷等行为;非因本项目融资和经营需要,乙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2)乙方的注册资本
a. 项目资本金可以作为乙方的注册资本,确定项目资本金为 45 亿元,乙方的注册资本为 4.5 亿元。
b. 社会资本注入乙方的资本金应为其自有资金,不得为银行贷款或其他拆借资
金。
(3)乙方的股权转让
在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运营满 10 年内(含),社会资本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乙方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除非转让为适用法律所要求,由司法机关裁定和执行。自项目运营满 10 年后,经宁波市人民政府事先书面同意,社会资本股东各方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继续履行本项目的能力,并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示,在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督促并确保项目公司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
(4)乙方应在项目合作期结束且实际完成移交后继续存续一年。
(5)如果乙方破产或者发生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事件导致本合同被提前终止,甲方有权提名一个替代主体代替乙方。一旦这种替代获得批准,甲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实现这种替代,并将相关情况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充分配合并移交与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有关的所有资料。
第三章合作关系
第 8 条. 合作关系
8.1 项目范围
详见《初步设计文件》。
8.2 政府提供的条件
(1)在乙方遵守本合同对其约定的各项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在此授予乙方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许经营权,该权利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有效。乙方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包括:
a. 投资、施工图设计、建设项目的权利;
b. 运营、管理项目的权利;
c. 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d. 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经营权。
(2)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的其他条件或支持措施:政府给予社会资本的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为工可报告中车辆通行费收入的 57%。当项目运营期年度经审计的车辆通行费实际收入达不到社会资本填报的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时,甲方就差额部分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给予乙方补贴。
项目运营期各年度车辆通行费收入预测值
运营期年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通行费收入 (万元) | 49778 | 53127 | 122000 | 126941 | 127596 | 130612 | 133705 | 136877 | 140131 |
运营期年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通行费收入 (万元) | 143467 | 146695 | 150196 | 153783 | 157456 | 161217 | 165070 | 169017 | 173058 |
运营期年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合计 | |
通行费收入 (万元) | 177198 | 181438 | 184719 | 188060 | 191464 | 194931 | 198463 | 3756999 |
注:数据来自本项目《工可报告》(社会资本合作人招标稿)。
8.3 乙方承担的任务
为了保证乙方依法享有项目特许经营权,乙方应当: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如有)、经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的全过程,对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安全、环境保护、运营养护管理等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
(2)依法经营管理项目,承担养护项目、保持项目良好服务水平的责任;
(3)特许经营期届满,按本合同第九章约定完好、无偿移交项目。
8.4 回报方式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获得回报的来源为:使用者付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8.5 项目资产权属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仅享有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管理养护维修权和 收益权,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等各项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仍归甲方所有。
8.6 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1)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浙江省、宁波市相关部门的规定,按经批准的设计征地范围,由甲方或其委托机构负责本项目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含不可或缺的相邻部分相关补偿工作),
批准概算的第三部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不含临时用地费用)由甲方包干使用,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甲方或其委托机构协助乙方办理临时用地供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2)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变更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也不得将该土地转让、出租和抵押等。
(3)土地使用权证由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负责办理并持有。
第 9 条.合作期限
(1)合作期即特许经营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两个阶段,其中:建设期:4 年,自开工日(监理工程师签发第一份开工令之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含收费期):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收费期 25 年,自政府批准收费之日起计,除非本合同因故提前终止。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延长的建设期将相应抵扣同等时间的收费期,甲方不提供被扣减收费期的最低需求保障,同时将按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违反合同或者项目范围变动或者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且甲方已经批准,则延长的建设期将不抵扣收费期。
第 10 条.排他性约定
(1)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应确保特许经营权的任何部分在特许经营期间将不再被授予其他的人。
(2)本项目达到设计通行能力之前,除本次招标前国家、浙江省及宁波市已规划的公路项目外,政府将严格控制审批建造与本项目两侧各 5 公里范围之内且连续并行长度 20 公里以上的,可能与本项目形成竞争关系、并对项目车流量造成重大分流影响的高速公路项目。
第 11 条.履约担保
11.1 建设期的履约担保
(1)乙方注册登记后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项目概算建安费的5%。乙方可任选下列一种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县(市)级别以上的银行开具,并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甲方批准的其他格式。
(2)建设期履约担保的担保有效期自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
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且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交首期运营期履约担保30日后止。
(3)为取得建设期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4)建设期履约担保将按工程进度分批退还给乙方:项目开工后,甲方应根据乙方每半年完成的工程量以固定比例退还建设期履约担保(即每完成项目总工程量的 10%,退还建设期履约担保的5%);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建设期履约担保的25%;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首期运营期履约担保后30日内应将建设期履约担保的剩余部分(25%)退还给乙方。如建设期履约担保采用现金形式,甲方还应将建设期履约担保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一并退还给乙方。
(5)建设期履约担保由于乙方违约而被甲方扣除的金额,乙方应在该事项发生之后7日内补足。
11.2 运营期的履约担保
自交工验收鉴定书签发后次年起,乙方应在每年 3 月 31 日之前向甲方交纳上一年度通行费收入的 5%作为乙方在运营期的履约担保,直至累计金额达 3 亿元人民币为止。如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从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使履约担保总额少于 3 亿元人民币,乙方应在该事项发生之后 7 日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继续从乙方的运营收入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履约担保总金额维持在 3 亿元人民币。在特许经营期满 12 个月后,并在乙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之后,甲方应在 30 日内将运营期履约担保退还给乙方。
为取得运营期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 12 条.项目总投资
12.1 投资规模及其构成
(1)项目总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本项目编制的投资概算总金额为 180.96 亿元(最终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金额为准),其中建安费为 115.51 亿元、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1.50 亿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55.55 亿元、预备费 8.18 亿元、新增费用 0.22 亿元。
本项目投资概算包含了舟山大陆连岛金塘大桥项目预留滨海互通立交建设资金
3.4689 亿元。
(2)项目总投资的最终认定按本合同第 28 条的约定为准。
甲乙双方约定,项目投资计划如下表所示:
年份 | 2018 年及 之前 | 2019 年 | 2020 年 | 2021 年 | 合计 | |
投资比例 | 20% | 30% | 30% | 20% | 100% | |
投资金额(亿元) | 36.192 | 54.288 | 54.288 | 36.192 | 180.96 | |
社会资本出资的项目资本金(亿元) | 6 | 9 | 9 | 6 | 30 | |
乙方融资资金(亿元) (含预备费及其利息) | 19.5 | 29.25 | 29.25 | 19.5 | 97.50 | |
甲方建设期投资补助资金 (亿元) | 政府出资的项目资本金 | 3 | 4.5 | 4.5 | 3 | 15 |
其他投资补助资金 | 6.998 | 10.497 | 10.497 | 6.998 | 34.99 |
项目资金的投入应满足建设需要,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确需调整项目投资计划的,由乙方提出申请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 13 条.投资控制责任
乙方应严格按照初始项目总投资进行项目总投资控制,并按本合同第 28 条的规定承担项目总投资超支责任和享受项目总投资节余。不得擅自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变更,以降低项目成本。
第 14 条.融资方案
14.1 融资方案的基本要求
(1)社会资本出资项目资本金人民币(大写)叁拾亿元(¥30 亿元)。社会资本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资本金按其中标方案注入。社会资本承诺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必须
全部为其自有资金(不得为银行贷款或其他拆借资金)。社会资本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乙方筹措应由社会资本出资的项目资本金;
甲方出资项目资本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亿元(¥15 亿元)。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资本金按时足额注入。
(2)项目融资资金暂为人民币(大写)玖拾柒亿伍仟万元(¥97.5 亿元),乙方应采取多种渠道合法地筹集本项目公司资本金和建设期政府投资补助资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
(3)项目资本金与融资资金应按照本条约定的比例以及甲方批准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乙方根据该计划编制的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和工程进度及时到位。各类资金的到位计划见本合同第 12.2 款。
14.2 融资方案的批准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股权结构的变更,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或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或乙方内部股权结构的调整等,均应将融资方案(包括融资方式、资产评估结果、融资期等)报请甲方批准。若未取得甲方的批准,乙方不得以项目为资本进行融资活动。即使得到了甲方的批准,甲方亦不能做为乙方融资活动的担保人,更不能为乙方的上述融资活动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14.3 工程资金链的保证
(1)社会资本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不得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本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应按项目投资计划分期足额到位,社会资本及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如果乙方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获得所需资金,社会资本有义务作为担保人筹措并补足相应所需资金。
(2)乙方应在每期项目资本金到位后 30 日内将有关财务凭证报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或委托机构)审查,以便甲方确认项目资本金是否按规定的比例如期到位。
14.4 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
(1)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有关机构的检查监督,保证社会资本权益不受侵犯。
(2)乙方应在其经营场所保存所有账薄及其他与项目建设、运营、养护和维修有关的财务记录,并可在上述地点随时提供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或委托机构)查阅。
(3)乙方应与具有资金托管资质(注册所在地在宁波市)的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协议(格式见招标文件规定),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协议的约定管理、使用建
设资金,接受监管银行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监管银行定期将乙方上月的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或委托机构)。
(4)乙方应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5)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或委托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a. 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等财务报告。
b. 在各季度第 1 个月结束之前提交上一季度的乙方现金收支季度总结报表。
c. 在每年 6 月 1 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财务资料)及由独立于乙方的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6)乙方还应按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交专项报告以及关于乙方财务状况的信息资
料。
第 15 条.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政府出资项目资本金的来源:主要为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宁波市和相关区县(市)两级财政资金;
建设期政府其他投资补助资金的来源:主要为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第 16 条.投融资监管
(1)为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或委托机构)有权采取查账或审计等措施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监管,乙方应积极配合,接受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或委托机构)因为检查而提出的意见,并立即纠正,将纠正结果报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备案。
(2)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或委托机构)有权通过过程审计以及金融机构参与等方式,对乙方通过银行贷款等途径筹集的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进行监管,监督资金专款专用。
(3)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或委托机构)实施投融资监管(含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而产生的费用纳入总投资。
(4)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或委托机构)有权监管以下事项:
a. 筹措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b. 筹措项目资本金是否符合本合同第 14.1 款约定的额度;
c. 是否严格执行甲方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本金与融资资金是否及时到位;
d. 是否抽逃、挪用、挤占、截留建设资金,高息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
e. 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管理的规定;
f. 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g. 是否将建设资金用于项目外工程;
h. 是否按合同约定拨付征迁协调费、工程进度款、设备材料货款等相关款项;
i. 是否按规定收取、保管施工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金;
j. 是否建立健全财务机构,财务制度是否规范;
k. 是否存在违反与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
为。
第 17 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或者乙方投资的资金未能按期足额到位,或者乙方存在其他投融资违约行为,经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或委托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无效的,按合同第 71.2.5 款约定对其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 18 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18.1 前期工作包括的主要内容
(1)乙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承担包括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的工作。如社会资本自身具备法定的勘察设计资质和能力,可自行承担上述前期工作。
(2)乙方应与施工图设计(含详勘)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督促施工图设计(含详勘)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并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展工程试桩工作,试桩方案须经甲方审核同意。
(3)项目申请报告应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如果必须进行变更,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5)乙方应负责办理除甲方办理以外的项目前期手续等事项的报批及取得批复。
18.2 乙方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确认
乙方在此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审阅、并且同意接受由甲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乙方在此接受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初步设计文件”作为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的技术标准和工程规模基准标准,并对其承担全部责任。
18.3 勘察设计的有关要求
18.3.1 乙方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已批准的技术标准和工程规模进行项目的施工图勘察与设计。
本项目甲方已组织完成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工作,相关报批由乙方负责。除政府相关部门另行批准外,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1)初步设计推荐的设计速度、xx宽度等主要技术标准不能降低;
(2)初步设计确定的耐久性设计原则不能改变;
(3)初步设计确定的主要路线控制点不能改变,互通立交方案不能改变、互通立交数量不能减少,
(4)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不能以节约桥隧数量及长度为理由来增加初步设计中xx方案的里程,初步设计确定的主要桥型推荐方案不能改变;
(5)项目沿线居民密集区的桥涵数量不得随意减少,应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6)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重视地质和地理环境特别是跨越化工危化管廊区以及海上输水、输油、输电、通信等管线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运行各阶段的安全生产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对有可能涉及施工和运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应征得质监部门的批准;
(7)勘察设计除遵循有关国家、行业颁布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指导性文件外,还必须执行浙江省、宁波市等地方性标准、规范和建设管理等有关的文件。
(8)勘察设计遵循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详见附件二。
18.3.2 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
(1)乙方应对项目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的进度和质量负责。技术设计文件(如有)和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先由市高指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提出咨询意见,乙方再组织有关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如乙方意见与设计咨询单位提出的咨询意见有较大分歧,由乙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上报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是否遵循了本合同第18.3.1 项规定的原则;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稳定、耐久性和水保环保要求等;以及威海互通匝道跨越化工管廊带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安全规范要求。
(2)乙方应按基建程序将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在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审查并批准施工图前,乙方不能进行项目的施工。
(3)凡政府相关部门在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乙方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
(4)乙方应在接到政府相关部门关于设计文件的澄清或询问的通知后 14 日内,对设计文件进行相应的澄清或答复,并且将修改后的图纸送交政府相关部门。乙方无权对设计文件因这种澄清或修改事宜而引起的延误要求赔偿。
18.3.3 应免除甲方的责任
(1)乙方应对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设计的安全性、可靠性、耐久性、经济性及合理性。
(2)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依法批准,不作为免除乙方应承担的投资风险的依据。
(3)若政府相关部门未对施工图设计、或任何规范、或乙方的修改提出反对意见,并不意味甲方放弃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也不代表乙方可以免除合同项下的与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有关的义务。
(4)即使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了任何审查或其他工作,甲方并不因此对项目的设计或施工质量、安全负任何责任。
18.4 勘察设计咨询的有关要求
18.4.1 工作职责及基本要求
(1)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包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咨询审查工作、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咨询审查工作及工程勘察阶段的监理工作。
(2)实行勘察设计咨询制度,不改变、不减轻、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及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设计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的咨询成果负责。
(3)勘察设计咨询审查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行车安全、满足使用功能、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土地为宗旨,为勘察设计单位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提供有益的建议,为项目建设单位把好勘察设计技术关。
18.4.2 主要工作内容
(1)工程勘察阶段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①核查勘察现场工作量是否满足勘察设计大纲中规定的工作量;
②核查现场钻孔位置的准确性,核查钻孔深度的可靠性,核查工程试桩;
③对现场勘察方法的合理性、勘察设备的有效性、工作人员的技术力量进行检查;
④检查岩、土、水试样的采集、包装、运输的可靠性,跟踪检查室内试验项目的仪器设备及适用性和试验方法的正确性。
(2)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咨询工作主要内容:
①审查设计单位编制的技术指导书和勘察设计大纲是否完善合理;
②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各阶段勘察设计外业及地勘验收工作,提交外业验收核查报告;
③对各阶段设计成果进行咨询审查,及时提交定测详勘事先指导书初审报告、勘察设计咨询报告等成果。
(3)施工阶段主要根据项目施工情况及相关要求,对施工现场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论证,对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方案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意见。
第 19 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1)甲方负责为本项目开展下述前期工作:
①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以及相应的勘察、设计、专题研究等;
②开展专项评价(估),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文物调查、海域使用论证、用地预审报告编制、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等;
③开展初步设计,包括勘察(包括测量、水文调查、地质勘察等)、设计、概算编制,以及相应的专题研究;
④开展勘察设计咨询(含勘察监理),包含工程勘察阶段的监理工作,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咨询审查工作,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咨询审查工作等;
⑤PPP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社会资本合作人招标;
⑥甲方为本项目开展的其他前期工作。
(2)本合同第 18.1 款约定的前期工作内容全部由乙方承担。第 20 条.前期工作经费
(1)甲方根据本合同第 19 条约定为本项目开展了前期工作,上述工作费用共计
人民币 127037025 元,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其中:宁波市交通发展前期办公室(简称
“市交通前期办”)发生费用 26201218 元,见下表;宁波市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发
生费用 101408807 元,详见下表。甲方已按有关规定与相关单位签订了委托合同或商定了相关协议,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 3 个月内,甲方负责将所有相关合同和协议移交给乙方,乙方应对甲方的前期工作和各项委托合同予以认可,并按各项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前期工作费用;甲方已支付的费用,由乙方在甲方完成移交相关合同和协议后 1 个月内支付至市交通前期办或市高指指定账户。
市交通前期办发生前期工作费用表
项次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概算金额(元) | 备注 |
第三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
二 | 建设项目管理费 | ||
1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
-1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12211189 | 市交通前期办已发生项目前期 管理费 1221.1189 万元 |
-2 | PPP 实施前期工作费 | 1000000 | 市交通前期办正在发生费用,总额按 250 万元计,其中包含 财政补贴 150 万元。 |
四 |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 ||
1 | 预、工可编制费 | 5218500 | 市交通前期办已发生费用 |
五 | 专项评价(估)x | ||
1 | 环境影响评价费 | 1045454 | 市交通前期办已发生费用 |
2 | 水土保持评估费 | 350000 | |
3 | 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 630000 | |
4 | 社会稳定性风险分析费 | 450000 | |
5 | 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费 | 180000 | |
6 | 安全预评价费 | 430000 | |
8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和压覆重 要矿床评估费 | 180000 | |
9 | 节能评估费 | 40000 | |
10 | 海洋专题研究费 | 4371075 | |
11 | 用地预审报批资料编制费 | 65000 | |
12 | 文物调查费 | 30000 | |
合计 | 26201218 |
市高指发生前期费用表
项次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概算金额(元) | 备注 |
第三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
二 | 建设项目管理费 |
3 | 设计文件审查费 | 11551231 | |
三 | 研究试验费 | 573000 | |
四 |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 ||
2 |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勘察设计费 | ||
-1 | 初步设计勘察设计费 | 73414576 | 市高指按招标数据(含暂列金) 以及补充合同计列 |
3 | 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文件及 标底编制费 | 200000 | 市高指发生费用 20 x |
4 | 设计咨询(含勘察监理) | 10670000 | 市高指按招标数据(含暂列金) 计列 |
五 | 专项评价(估)x | ||
13 | 拆迁改移工程预算审核费 | 2000000 | |
14 | 土地勘界编制费 | 3000000 | |
合计 | 101408807 |
(2)甲方开展前期工作的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可依据本合同在项目合作期使用相应成果。
(3)按照本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开展的前期工作,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成果归双方所有。
第 21 条.甲方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甲方应对乙方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
(2)对乙方的合理诉求提供支持;
(3)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
(4)政策处理相关协调工作;
(5)在权限和管辖范围内配合乙方办理前期工作。第 22 条.前期工作监管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第 18.1 款约定的乙方应完成的项目前期工作进行监管。
第 23 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在本合同第十三章中进行约定。第六章工程建设
第 24 条.甲方提供的建设条件
乙方自行调查项目建设条件,并承担相关费用。第 25 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25.1 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环保目标
(1)工期目标:项目进度应满足施工总工期 48 个月的整体目标,预计开工日期为年月日,年月日完成交工验收。乙方应保证交工验收时间不可延后,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提交具体建设进度安排并经甲方确认批准后执行。建设进度安排应符合本合同第 25.5 款的要求。
(2)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交工验收质量分项工程合格率 100%,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得分 90 分及以上。
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得分 90 分及以上且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目标:建立有效的HSE 体系,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管理目标:项目公司应在组建后 6 个月内通过 ISO 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5)路地稳定目标:xx组织施工,不发生重大路地稳定矛盾;不因施工影响和设计缺陷引发大规模群众上访事件;不发生因施工及外延影响导致地方道路、河流及相关设施的损坏、施工环境污染、噪音污染而引发的群体性群众上访事件。
(6)环保目标:控制噪声、粉尘、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气体、污水污染,排放达标;无严重扰民;无环保事件发生;交工验收后 2 年内通过环评验收。
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等要求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25.2 施工的一般要求
(1)乙方应与承担施工任务的社会资本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社会资本如具备相应专业工程的施工资质(如交安设施、机电工程、绿化工程、房建工程等施工资质),可自行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的施工;如社会资本不具备专业工程的施工资质,应将相应专业工程由乙方依法招标确定。
乙方应按照项目批准报告规定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进行专业施工单位(如需要)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招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乙方依法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在招标前提交甲方备案。中标单位的相关文件,应提交甲方备案。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划分的施工合同段,实施标段化管理,合同段划分实施方案须报甲方审查。
(3)乙方应按施工合同段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清单单价,并报送市高指审查,审查通过后作为工程计量支付的依据。
(4)乙方应当根据批准的建设工期合理确定施工合同工期,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压缩施工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施工合同工期的,应先报甲方审查,并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5)乙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标准《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用标准化管理的方式,将工程项目建设成为优质、平安、生态、节能的工程,建设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参建单位、工程的进度、质量、施工标准化(包括xx施工)、安全、费用、合
同、资金、廉政、环保、节能减排、档案及其他等。建立并督促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建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必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按有关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6)乙方应编制建设管理大纲,应遵循“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原则,按照项目质量管理专项计划及相关规定,建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人员要求,落实质量责任等级制度,落实质量管理工作,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7)乙方应按照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计划完成施工,并承担费用和风险。
(8)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各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检查。
(9)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加强沟通,接受甲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以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10)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公布、发布、转让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25.3 监理、试验检测及竣(交)工检测单位的选择与管理
(1)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本项目的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及竣(交)工检测单位,与其签订服务合同,并负责向乙方提供一份《监理服务合同》、一份《中心试验室服务合同》及一份《竣(交)工检测服务合同》原件。
(2)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规定和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计量、安全等进行签署确认。
(3)甲方负责对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及竣(交)工检测单位进行管理,包括:人员管理、目标考核、计量支付、违约处罚等工作。
(4)所有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均由中心试验室单位负责。
(5)乙方应接受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单位对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和进行相关检测。中心试验室检测费用包含在批复概算的监理费中。
(6)乙方应接受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竣(交)工检测单位对项目建设施工进行相关检测。竣(交)工检测费用由甲方按批复概算中的“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包干使用,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在预备费中列支。
25.4 乙方对承包人的责任
(1)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严禁承包人垫资施工;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
(2)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督促承包人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要求承包人按照《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 353 号令)的有关规定,建立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3)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对农民工相应保障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承包人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乙方雇佣承包人不应解除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应对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本合同项下损失承担责任,并承担由于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损失和赔偿。
(5)乙方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且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乙方与承包人应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交通运输部、浙江省、宁波市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报甲方指定机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5.5 施工计划
(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30 日内向甲方报批按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编写的项目施工计划安排(包括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实施方案与计划、施工计划安排以及预计的工期,要有明确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及相应的保证措施。
(2)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本项目施工计划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阐明原因;对确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有正当理由的,甲方应当准予修订或更改施工计划。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允许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计划做修改。
25.6 开始施工
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具备开工条件后,并由监理人签发开工令后方可开始施工。
25.7 预期的施工延误
(1)如果乙方认为将不能按照项目施工计划安排中制定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完成施工,或者工程没有达到项目施工计划安排的预期进度,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包括以下详细内容:
a. 阶段性目标控制点不能或预计不能达到;
c. 达到预期目标控制点的预计天数,以及对本项目施工产生的可预见的负面影响;
d. 乙方采取的或将采取的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2)上述通知的送达并不能解除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如果甲方认为乙方采取的或提出的建议并不足以克服或减少延误或预期延误,则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采取合理的、进一步的措施来克服或减少延误。乙方应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
(3)乙方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5.8 上报义务
(1)在项目交工日前,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提交一份项目的设计进度、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报告、资金使用报告。该报告应根据项目建设计划,详细说明已经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还应说明甲方可能合理要求说明的其他事宜。
(2)施工结束后,乙方应立即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提交完工工程的竣工图纸及其他技术和设计资料、施工记录以及甲方可能需要的其他资料的副本,并提交上述全部文件电子版本,同时对电子文件编制目录便于检索和查询。
25.9 拒绝工程
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拒绝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内容改正工程或替换合适的材料或设备。乙方应立即执行并将结果报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核备。
第 26 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建设期内甲方根据本章规定对项目施工相关事项的审查和审批,均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与项目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有关的责任。
第 27 条.工程变更管理
27.1 设计变更管理
27.1.1 乙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
(1)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已经预审或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的路线走向、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乙方不得擅自修改;也不能通过降低结构安全系数或其他途径试图缩减投资规模。项目投资概算应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金额为准,乙方不得恶意超概(指批复的概算)。
(2)乙方在施工图批准后,为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等目的,可对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应通过市高指审查;一般变更乙方在完成审批后要报市高指备案。
乙方对已经由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的修改并就修改部分承担全部责任,设计变更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对于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必须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27.1.2 甲方修改设计方案的权利
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对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在不改变设计标准、建设规模、使用功能、主要控制点、互通立交数量等前提下进行适当的修改,甲方负责提出变更方案。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建设费用的增加的部分计入项目总投资中,由甲方承担。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单价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2007 年版)、浙江省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及规定和材料信息价(变更发生当月)进行认定,并由市高指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不考虑对项目运营成本的影响。
27.1.3 因设计缺陷或深度不足或设计错误等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致使项目建设费用或运营成本的增加,由社会资本负责承担。
27.1.4 设计变更管理、备案和检查
(1)乙方应当建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和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报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备案。
(2)甲方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
(3)设计变更文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设计变更理由和相关说明;
b.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c. 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d. 设计变更对阶段性控制节点的影响以及调整要求;
e. 监理及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查意见。
27.2 延期
27.2.1 延期的提出与批准
(1)由于下列任何一个事件引起施工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延长预计的交工日期:
a. 甲方违反本合同;
b. 项目范围变动;
c.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
d. 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完工延误;
e. 发生不可抗力。
(2)上述延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获得批准:
a. 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后 30 日内向甲方和监理提供一份书面通知,声明要求延期,而且这份通知应说明造成预计的交工日期延误的原因及影响程度;
b. 乙方应向甲方和监理合理证明预计的交工日期已被或将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采取合理的措施将延期减少至最低。
(3)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因本身违反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要求延期。
27.2.2 决定延期期限
(1)甲方和监理应在接到乙方按本合同第 27.2.1 项规定所发通知的 30 日内,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预计的交工日期进行延期,然后通知乙方。如果甲方允许延期,该通知应包括被授予的延长的期限。如果甲方不允许延期,应说明理由。
(2)监理做出延期的决定应公平合理并征得甲方同意,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27.2.3 延期生效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乙方应承担与延期有关的任何事项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害。第 28 条.实际投资认定
28.1 实际投资值认定
(1)项目总投资基准值
项目总投资基准值=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2)实际投资值
实际投资值=经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金额。
28.2 实际投资值的责任分担
(1)根据本合同第 28.3 项规定的预备费发生事项(包括第 27.1.2 款约定的设计变更、第 29.1 款规定的实际征地拆迁费用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征地拆迁费用的发生额等)等导致的投资变动,由甲方承担;
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准结果(a 值)如与招标时招标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概算(b 值,即 18096546739 元)不一致,按如下原则调整:
当 a<b 时,政府向社会资本扣回差值部分,但不包括预备费及其利息的变动部分(即 b-a-预备费及其利息的变动部分);当 b≤a≤b×110%时,政府向社会资本补偿差值,但不包括预备费及其利息的变动部分(即 a-b-预备费及其利息的变动部分);当 a>b×110%时,超过 b×110%的部分政府不予补偿,其投资变动的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1)项目资本金金额不作调整;
2)项目融资金额做调整。融资增加部分,由社会资本负责筹措,政府在运营期
25 年内给予本息补偿;融资减少部分,政府在运营期 25 年内在应付的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补贴中抵扣本息,如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补贴不足以抵扣,则在社会资本的运营期内收益分配中进行抵扣,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5 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除上述外,其他原因引起的投资变动,由社会资本承担。
(3)实际投资值的认定和调整对项目经营成本等的影响,由社会资本承担。
28.3 预备费
预备费及其利息由甲方按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中的金额包干使用,仅用于支付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超出批复概算中第三部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费用、实际发生的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超出概算中“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的费用、本合同第 27.1.2 款约定的设计变更事项引起的增加的费用和本合同第 29.1
(5)款约定的应由政府承担的费用,不用于支付其它费用。实际发生的预备费及其利息由乙方负责筹措并支付,政府在运营期 25 年内将本息支付给乙方,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5 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发生的预备费及其利息计入项目总投资。
28.4 建设期政府其他投资补助资金
如建设期政府其他投资补助资金超过 34.99 亿元人民币,则乙方应相应减少项目融资资金,减少的部分由政府在 25 年内本息扣回。
第 29 条.征地、拆迁
29.1 征地拆迁
(1)甲方委托市高指负责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和相关的拆迁补偿工作,监督并协调建设期间本项目涉及区域范围内的路地稳定工作。
(2)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由甲方按批复概算中第三部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不含临时用地借用费)包干使用,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包干费用,包括用地红线范围内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初步设计要求迁移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管缆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各项税费以及市、县两级必要的工作费用等,不包括临时用地费用。
(3)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按征地拆迁工作计划将相关费用足额及时支付给市高指指定账户,如项目实际所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超出批复概算中第三部分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乙方应在市高指提出书面申请后 1 个月内支付。若由于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征迁补偿费用而导致征迁工作无法实施及产生的影响或后果,应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 1 个月内向甲方提出施工临时用地申请(包括临时用地的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等),市高指在条件允许范围内协调乙方完成临时用地借用及相关政策处理工作,乙方应及时足额支付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5)初步设计图纸未能预见的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民用和军用公共设施管线和其他物品,如果需要迁移,发生的费用在预备费中列支,由政府承担。
(6)自本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之后新产生的一切地方政策处理事务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和市高指不再承担相关责任。
(7)乙方应按本款规定的时间及时向市高指足额支付与征地拆迁有关的一切费用,若因乙方支付不及时,影响征地拆迁进度而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8)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征地拆迁、施工影响等引发路地矛盾或由此而引起的土地交付滞后等对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乙方可以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但不得对甲方提出费用索赔等要求,并有义务共同做好相关协调处置工作。
29.2 应免除甲方的责任
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费用,未及时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和办理临时用地相关审批手续,未及时足额支付临时借地费用,或由于其他应由乙方负责的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
29.3 应免除乙方的责任
因甲方或市高指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而使本项目无法按时完工,甲方应同意相应顺延建设期。
29.4 政策处理免责条款
(1)市高指依法履行项目用地、用海、采矿权及用地红线内拆迁事务的报批工作,同时将按照持证权与申报人及责任主体一致的原则分别承担主动或协同的职责,对主体责任以外的事务仅提供相应的指导及协助,不承担责任主体外事务的关联责任及由此引起的后果。
(2)乙方应满足征迁机构依据规划、国土、海洋、农林、水利、环保、交通、电力、通讯、警务及沿线政府依法依规提出的、为实现报批应响应的必备条件,否则甲方及市高指不承担由于不响应而引起的相关后果。
(3)由于乙方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未能发现的地面和地下管线,在施工进行阶段要求进行改移的,市高指将积极协助乙方与相关业主单位进行方案及费用的协调,但不承担由此带来的施工影响损失费用。
(4)市高指协调、协助乙方处理用地红线外新增(调整项目)的用地事宜,但不承担由此所引起的系列费用及相关用地责任。
第 30 条.项目验收
30.1 竣(交)工检测
x项目竣(交)工采用鉴定制;项目竣(交)工检测方案和检测报告,乙方应组织专家评审,并邀请政府出资人代表、监督管理单位参加;相关检测参数、频率、方法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高速公路项目交工检测和竣工鉴定质量不符合项清单》(交安监发[2015]171 号)和《关于跨海大桥等技术复杂桥梁质量鉴定中增加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项目的通知》(浙交监 [2007]100 号)要求执行。
30.2 交工验收
(1)当项目整体或部分按本合同要求已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时,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准备交工验收。
(2)交工验收由乙方主持,甲方派代表参加。交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交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备案。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在 15 日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乙方可签发交工证书、办理开放交通手续。
(4)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试运行、也不得报请竣工验
收。
30.3 竣工验收
(1)项目试运营第 2 年后至项目试运营第 3 年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由甲方主持,综合评价项目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进入正式运营期。同时,乙方应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4)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正式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5)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由甲方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政府按批复概算中的“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包干使用。
30.4 未进行验收
(1)乙方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项目不得进入试运营,乙方应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同时,甲方有权没收其非法所得,停止运营期补贴且运营期不予延长,并按本合同第 71.2 款的约定课以乙方违约金。
(2)项目试运营期超过 3 年,乙方仍不申请竣工验收的,甲方将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甲方有权按照有关程序要求其停止试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并按本合同第 71.2 款的约定课以乙方违约金。
30.5 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
(1)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在项目竣工前向审批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乙方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第 31 条.工程建设保险
(1)乙方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保险金额应足以保证本项目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材料的现场重置。
(2)乙方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并要求其施工单位也进行此项保险,具体按宁波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
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甬人社发【2015】
221 号)文件要求执行。
(3)由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乙方支付并承担。
(4)保险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由乙方承担。第 32 条.工程保修
(1)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特点,设置工程缺陷责任期, 并扣留相应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以约束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责任。
(2)承包人拒绝按施工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责任的,乙方应自行修复或自费委托他人修复,并不得因此影响公众对本项目的正常使用权利。
第 33 条.建设期监管
33.1 招标采购监管
在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发售的各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评标报告等招标资料报市高指备案。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如有)必须报市高指审查。
33.2 工程投资监管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 16 条的规定对乙方建设资金的筹措及使用进行监管。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独立审计,为确定项目总投资提供依据。审计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由乙方承担。
33.3 政府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质监、造价部门及甲方的监督
(1)政府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质监、造价部门有权随时对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施工管理和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2)政府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质监、造价部门若发现工程施工或所用材料等有缺陷,有权要求乙方处理,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因此延误的工期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和甲方要求向政府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质监、造价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结果文件,并报告工程进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
(4)为开展项目施工情况的相应监督和检查,乙方应按要求为政府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质监、造价部门的代表准备进场、提供协助和必要的设备。
(5)除政府部门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外,在项目建设期间经合理通知乙方后,甲方有权派代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甲方监督检查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除非监督和检查的结果表明工程、材料、设备等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在此情况下,乙方应承担监督和检查的费用。
(6)政府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质监、造价部门没有监督或抽检施工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或者政府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质监、造价部门不能监督、抽检或拒绝全部或部分施工工程,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同时也不意味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 34 条.建设期违约和处理
34.1 重大违约
如果乙方发生以下任一行为,属于重大违约,视为其放弃了项目的施工:
(1)书面通知甲方已经终止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并且不再重新开始设计或施工;
(2)在开工日后 60 日内不能在场地内开始工程施工;
(3)在不可抗力结束后 60 日内不能重新开始施工;
(4)在交工日前,乙方擅自停止工程施工,或指示承包人从场地上撤走全部或关键的人员和设备;
(5)乙方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且在 60 日内未能恢复施工的。
但如果上述延误或停工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甲方违反本合同所致,则不能视为乙方放弃施工。
34.2 一般违约
(1)如果由于乙方的过失,使项目施工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内完成,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71.2 款的约定课以乙方违约金。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交一个延误报告说明延误的理由,同时提交一个新的预计交工日期(新的预计交工日期与原预计交工日期之差不超过 6 个月),并为新的预计交工日期的实现提供保证措施。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审查并批准新的预计交工日期后,乙方应严格执行。
(2)如果乙方不能使项目施工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后 6 个月内完成,并且甲方有
充分理由认为交工时间延期过长,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 67.1 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34.3 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如果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确定的工程质量低于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71.2 款的规定课以乙方违约金。
第七章政府移交资产
本章仅适用于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转让或出租资产的合作项目。第 35 条.移交前准备
无。
第 36 条.资产移交无。
第 37 条.移交违约及处理无。
第八章运营和服务
第 38 条.甲方提供的外部条件
甲方应协调乙方与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项目运营管理中做好路政管理和交通管理,保障项目的运营安全畅通。
第 39 条.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1)本项目试运营开始时间的认定以省政府收费批准之日为准。正式运营的开始时间的认定按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准。试运营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年。若试运营期超过 3 年,从第 4 年起政府将不予支付乙方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补贴,直至正式运营。同时甲方有权没收其非法所得,停止运营期补贴且运营期不予延长,并按本合同第
71.2 款的约定课以乙方违约金。
(2)在特许经营期内,运营成本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当严格履行项目合同有关义务,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
第 40 条.运营、养护和服务标准
40.1 总体要求
(1)乙方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项目合同,对本项目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运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能的公共服务。
(2)无条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其组织的公路大检查或养护大检查及质量评定。
(3)每季度进行一次公路运营和养护工作评定,并于每季度首月的 10 日前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报送评定材料。
(4)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5)本项目工可报告中的运营养护费用仅供乙方参考,乙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测算运营及养护费用。
40.2 养护管理目标
公路技术状况指数 MQI≥90;路面养护质量指数 PQI≥93;xx养护状况指数 SCI≥90;桥涵构造物养护状况指数 BCI≥95;沿线设施养护状况指数 TCI≥90;树木、花草的成活率≥98%,保存率≥95%。上述目标为运营期各年度的全路段平均值。
40.3 路政管理目标
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包括桥下空间)及公路附属设施。
40.4 运营管理目标
合理设置 ETC 通道和 MTC 通道数量,ETC 通道开启率或通过率达到 99%,服务区在正式运营期间维持省级四星级及以上服务区标准。
40.5 路网管理目标
重点路段运行实时监测覆盖率达到 100%,形成完善的高速公路网运行信息监测网络,保障高速公路运行监测与服务体系稳定运行和互联互通。
40.6 安全管理目标
不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0.7 公路设计服务水平目标
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达到设计服务水平三级及以上。第 41 条.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41.1 变更的原因
运营服务要求可以因下列原因进行变更和修改:
(a)法律变更:在项目合作期内,如果发生法律变更导致运营服务要求发生变更,则乙方应依据适用法律对运营服务要求进行相应变更和修改;
(b)甲方的要求:在项目合作期内,由于国家政策、社会反响等原因,甲方可要求乙方应及时变更,乙方应及时对运营服务要求进行相应变更,除非乙方向甲方证明上述变更从技术角度不可行。
41.2 变更的程序
运营服务要求的变更应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a)根据第 41.1 款,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要求其提交运营服务要求变更的计划。
(b)乙方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律变更和/或甲方政府的要求将变更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
(c)甲方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就乙方提交的变更计划给予书面答复。如果甲方在 20 个工作日内未就变更计划发出不同意的通知,应视为甲方对该变更计划表示同意。
41.3 变更的权力
经甲方同意或视为同意的变更的运营服务要求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由乙方遵照执行。
41.4 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和补偿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果由于本合同第 41.1 款所述的原因,甲方要求本项目达到的运营服务标准高于本合同约定的目标,则乙方应遵照执行,并有义务在不增加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前提下,尽其最大努力通过提高运营管理效率来达到上述目标。确实因此导致乙方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增加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 42 条.运营维护与设施修理
42.1 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
42.1.1 一般要求
(1)在交工日期之前,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制定标准化运营、养护和维修制度,编制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运营养护手册)并提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运营养护手册经甲方批准后,乙方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2)从交工之日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期间,乙方应依据甲方批准的运营养护手册、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项目一直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3)从交工之日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期间,乙方应保证国家重要战略物资、设备运输及军事行动、抢险救灾、灾害性天气以及其他重大社会性活动等特殊情况下对项目的使用,保证安全畅通,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对设施的加固、维修等费用)。
(4)乙方可自主进行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也可报请甲方批准后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公路养护队伍或其他专业公司进行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
(5)乙方应服从项目所在地联网收费统一的收费模式、收费系统技术标准、收费业务流程和联网收费管理规章,并承担项目路网收费设施、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设施的新改建费用。如联网收费需收取联网结算费用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6)乙方应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的水土保持。
(7)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养护管理系统,并按时无偿提供道路质量及养护情况的有关信息。
(8)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政策规定。
(9)乙方应负责筹措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资金。
42.1.2 上报程序
乙方应保存下列记录,并且按甲方要求进行上报:
(1)项目通行车辆的日交通量的记录,及为驾驶员提供的紧急服务的记录;
(2)对项目进行的养护或维修的记录;
(3)在任何时候甲方合理需要的关于项目的运营、养护管理和维修的资料。
42.1.3 安全及紧急事件乙方应:
(1)为项目制定和提供全部必要的防灾体制与安全措施;
(2)制定关于项目的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
(3)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项目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乙方应当服从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指挥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或恢复交通。
42.1.4 项目的关闭
(1)出于安全考虑,或为了预定的或紧急的养护等目的,乙方可以向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暂时关闭项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关闭。
(2)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出于公共安全的原因,或在紧急状态下,或为了国家安全,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乙方临时关闭项目,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42.2 养护管理
(1)公路养护维修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浙江省和宁波市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执行。特许经营期内,公路技术状况指数应达到本合同的要求,无 4 类及以下桥梁和隧道,及时处理 3 类桥梁和隧道,公路附属设施保持完好、齐全、醒目、清洁。
(2)路况每日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路面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坑槽、拥包、沉陷、跳车等病害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处理。按照国家规定的频率对高速公路xx、路面、桥涵和隧道及沿线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和调查,落实并承担年度专项检测经费。
(3)根据国家和浙江省、宁波市规定进行招投标备案;按规定对养护工程项目进行信用评价;按要求执行养护工程质量评定和项目交(竣)工验收,并进行备案。
(4)认真执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和公路管理部门颁发的公路桥隧(涵)养护管理的有关标准、制度和规定,做到桥梁、隧道养护责任到位、资金到位和养护管理到位。认真落实国家和浙江省、宁波市相关规定和制度。
(5)建立完善的巡视检查和技术检测系统,按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完整的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掌握路面、桥涵状况及相关信息,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所检测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根据评定结果提出养护对策,有依据、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养护项目,确保项目的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
(6)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作业,不断探索和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养护作业的时效性、机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迅速、优质、高效地处理各类路面损害和障碍,确保运营质量。
(7)做好环境的美化与绿化工作,使项目的运营管理有序融入自然生态环境之
中。
42.3 路政管理
42.3.1 路政管理的工作内容
项目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甲方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乙方应按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承担其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和路政管理、清障救援等必须的装备以及其他一切便利条件。乙方应配合甲方或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权。
(1)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维护交通标志、标线。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在项目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除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乙方在项目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时,应事先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按国家和浙江省、宁波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维护好施工现场秩序,作业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3)乙方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在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报告。
(4)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乙方不得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5)乙方要加强桥梁安全保护区的巡查,对于发现的危害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6)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乙方应按照相关要求在项目关键入口处加装称重和监控设施,乙方通过阻截、劝返等方式防止违法超限车辆通过项目进入本市路网。对于未经许可驶入项目的违法超限车辆,乙方要及时制止并向甲方报告,由甲方依法查处;因违法超限运输给项目造成损害的,乙方可依法依规追偿。
42.4 收费管理
42.4.1 通行费的征收
(1)除特种车辆外,在收费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对所有通过项目的车辆收取通行费。
(2)甲方应协助乙方在项目运营收费之前取得收费批准。
(3)乙方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如需特殊情况更改收费标准的,提出更改收费标准的一方应经过另一方同意后,报有权部门许可后方能执行。
42.4.2 收费人员的管理
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收费人员的招收工作,收费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车道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应当按项目所在地公路路网收费车道的标准配置。乙方应加强收费人 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收费人员应当做到xx礼貌、规范服务,以确保收费工作的正常有序。
42.4.3 收费系统与设施
(1)收费车道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车道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乙方应严格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ETC 车道的建设任务,并确保开启率和通过率达标。
(2)乙方应严格执行收费、监控等系统管理制度。
(3)乙方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
42.4.4 收费票款卡
乙方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使用者提供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税务部门统一印
(监)制。乙方应严格建立票据、票款使用规定、票款结算等制度,保证通行费的收缴正常。车辆通行费收入按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结算。车辆通行卡按照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调度。
42.4.5 稽查
(1)乙方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查制度以确保项目收费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收费人员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依法收费,杜绝违纪现象发生。
(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稽查情况向甲方报告。
42.5 服务区管理
42.5.1 规范经营
(1)乙方应按国家规定规范经营,不得乱收费、乱标价,服务区内销售产品应实行“同城同价”。
(2)乙方应提供满足辖区内车流量的服务场所,确保车辆进出畅通有序。
42.5.2 内部管理
(1)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服务人员的招收工作,服务人员的配备应与辖区内车流量相适应,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人员。乙方应加强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服务人员应当做到xx礼貌、规范服务。
(2)乙方应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各级xx创建活动。
42.5.3 设备设施
(1)乙方应保证各类设施完好,可正常使用。乙方应建立应急机制,以应对车流激增状况。
(2)乙方应保证各类标志标牌清晰完好,导向准确。
42.5.4 安全卫生
(1)乙方应确保食品安全,不得售卖“三无”产品和过期、霉变食品。
(2)乙方应做好防火防盗和服务区整洁卫生工作。
42.6 路网管理
42.6.1 路网日常管理
乙方应建立完善的路网(监控)中心运转制度及安全应急、联勤联动等机制,执行好 24 小时固定电话值守制度。
42.6.2 路网信息管理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浙江省、宁波市关于交通阻断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并积极落实有关公路路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保突发类阻断事件 1小时内上报率达标。
42.6.3 路网联勤联动
在本经营范围内的路段出现严重拥堵或需配合相邻路段的拥堵治理时,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指挥采取措施,疏导、诱导车辆的通行,以确保交通的及时恢复。同时也应执行好发生其他路网事件时甲方所发的指挥及调度指令。
42.6.4 信息化建设
(1)乙方应按照GB9361-2011《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进行机房建设。
(2)乙方应建设视频会议系统,并能够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视频会议组网。
42.6.5 信息化管理
(1)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内场信息化设备及外场路网监测设备进行设计、施工、维护。
(2)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接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视频综合平台的路网监测设备点位加强管理,保证网络不中断、视频清晰流畅。
(3)乙方应落实资金用于内场信息化设备及外场路网监测设备的维护与更新,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保障内外场设备的完好。
42.6.6 信息化推广
乙方应将高速公路交通流量数据及计重收费数据等共享给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并推广行业信息系统。
42.7 安全管理
42.7.1 建设安全管理机构。乙方要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考核;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42.7.2 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乙方要制定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在路面养护作业中,安全布控应按照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
42.7.3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乙方要在每年 12 月底前制定第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乙方按规定对管理层和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组织考核。
42.7.4 保障安全投入。乙方要编制每年安全经费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做好用款的跟踪、监督,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2.7.5 开展隐患排查。乙方要按规定制定排查方案,每月至少开展 1 次安全检查,并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实施隐患治理销号制度,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发生安全事故后,乙方应在 1 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42.7.6 乙方应按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应急体系规划的相关要求规范应急管理,按规定制定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备。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计划,每年各不少于2 次。按规定配备应急抢险物资、机械、设备,并定期维护和补充。制定应急信息报送管理制度,明确专职报送部门和人员。
42.8 交通管理
42.8.1 交通管理的工作内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项目交通管理工作,乙方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 派驻机构完成工作任务。乙方应按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
42.8.2 交通管理的一般要求
(1)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乙方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项目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项目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2)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3)发现车辆超载时,乙方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4)乙方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完善道路监控图像传输设置建设。
(5)项目公路上清理故障、事故拖车业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有关行业规定标准配置清障车辆和清障人员,所需的清障车辆购置费、使用费和清障人员经费等由乙方承担,清障收入归乙方,收费标准由项目所在地省物价部门审定。
42.9 经营与开发管理
42.9.1 乙方有权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项目沿线服务设施(服务区和收费站等)采取自主经营、合资、合作经营、承包与租赁经营等商业形式进行开发,但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相关合同的期限均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期。
42.9.2 项目沿线服务设施应保证满足公路运营需要,服务内容和质量应符合要求。
42.9.3 乙方应将服务设施的运营方式报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备案。
42.9.4 乙方对项目沿线服务设施的经营开发应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在经营开发过程中,乙方应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42.9.5 项目用地范围内广告等设施的设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的禁止性规定。
42.10 项目后评价
42.10.1 项目后评价的一般要求
(1)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签订本合同起即开始填写“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并建立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2)乙方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根据甲方要求,组织由乙方和承担本项目可 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等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 向甲方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后评价报告应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需要编制,并应当有环境保护篇。
(3)乙方在接到甲方有关进行项目后评价的通知后 30 日内,应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提交一份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并在工作计划批准之后 6 个月内完成项目后评价报告。后评价报告经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组织审查后 3 个月内,乙方应将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报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备案。
(4)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查费用由乙方承担。
42.10.2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后评价报告后,将由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审查其资料是否齐全、评价依据是否全面、评价方法是否科学、评价报告是否客观等,并向乙方提供审查意见。
第 43 条.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1)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对项目进行维护及更新改造,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对项目进行维修、维护、更新、改造,并承担因车流量变化等原因带来的追加投资。乙方为项目维修、维护、更新改造以及追加投资而购置的所有设备及设施、形成的固定资产,自动纳入移交内容中,并在特许经营期终止时按照本合同第 52 条的要求向甲方移交。
(2)甲方在项目车流量达到设计饱和交通量时有权要求乙方对项目进行扩建,扩建工程所需的资金筹措和建设实施均由乙方负责,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相关费用支出及收益分配。
第 44 条.主副产品的权属不适用。
第 45 条.项目运营服务计量
(1)乙方应严格执行政府关于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有关标准、规范和方法,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2)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提交反映项目经营状况各个方面的财务报告和统计报表,并保证真实、准确与完整。
乙方提交的相关资料应满足:
a. 一切记帐凭证、报表、帐簿等均用中文书写;
b. 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c. 应就本项目相关资产和经营收支单独核算和报告;
d.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乙方应聘请独立于乙方的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项目的相关财务资料进行审计。乙方应将乙方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针对本项目相关财务资料的专项审计报告报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备案。
第 46 条.运营期的特别补偿
严格执行国家和浙江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相关政策规定,减免的通行费,甲方将不予补偿。如国家或浙江省相关规定调整现行(指投标截止日之前)节假日免费通行减免政策,由此增加的车辆通行费归政府所有,不计入乙方通行费收入。
第 47 条.运营期保险
(1)从项目签发交工证书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乙方必须为项目投保公路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避免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如偷窃、疏忽、非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公路财产的损失或灭失,其保险金额应按公路的重置成本来确定。
(2)乙方应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为其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3)由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乙方支付。
(4)上述运营期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第 48 条.运营期政府监管
48.1 绩效考核
甲方每年对乙方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四。甲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动态调整乙方的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补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当绩效考核得分大于或等于 900 分时,该年度乙方的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补贴不作调整;
(2)当绩效考核得分小于 900 分时,甲方将扣减该年度乙方的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补贴,扣减额度=(1-乙方该年绩效考核得分对应的调整系数)×3 亿元,绩效考核得分对应的调整系数的确定方法详见下表,中间值按同比例内插法计算。
绩效考核得分 | 900 及以上 | 850 | 800 | 750 | 700 | 650 | 600 及以下 |
调整系数 | 100% | 88% | 80% | 68% | 50% | 25% | 0 |
甲方从该年度乙方的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补贴中扣减上述额度,不足部分从乙方的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至足额。
48.2 监测评估
甲方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本项目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中期评估按 3-5 年进行一次,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
48.3 信息公开
乙方应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规定,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48.4 临时接管
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制定预案,保障本项目的持续稳定进行。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影响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甲方有权根据预案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同时甲方可指定相关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甲方有权从其应获补偿中扣减。
项目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设施、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估、移交、接管等手续。
在甲方临时接管前以乙方名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接管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仍由乙方承担。
甲方临时接管前乙方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对甲方无约束力,但原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运营养护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与之协商一致后对原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变更,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材料供应、维护等合同继续履行。对原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其退场,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 49 条.运营支出
乙方应负责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日常养护费用;
(2)财务费用;
(3)大中修费用(含预防性养护费用);
(4)税费。
第 50 条.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存在违规收费或私自截留通行费收入的行为并经核实,甲方有权没收其非法所得;触犯刑法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0.2 强制养护
乙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项目养护的,若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85 或路面养护质量指数PQI≤85 或xx养护状况指数SCI≤85 或桥涵构造物养护状况指数BCI≤90 或沿线设施养护状况指数TCI≤85,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在乙方的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补贴或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九章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
第 51 条.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x合同约定特许经营期满前 24 个月为项目移交前过渡期,相关要求如下:
(1)甲、乙双方联合组成项目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项目移交方案。
项目移交方案应包括应移交的资产、资料明细,双方各自委派的移交人员及移交的程序等内容。
(2)在特许经营期满之日,双方按审定的移交方案组织资产移交。
(3)乙方应协助办理登记在乙方名下的应移交资产、资料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第 52 条.项目移交
52.1 移交范围
在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和行动(包括签订任何文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无偿移交:
(1)项目及其附属设施;
(2)至少满足项目正常运营 6 个月所需要的设施、物品;
(3)与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和记录;
(4)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保险的受益;
(5)与项目运营和养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
(6)所有与项目及其资产有关的乙方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乙方应当编制本项目设施及资产清单,形成书面交付文件;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将本项目设施、资产及上述书面文件无偿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乙方还应在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一个月内,按照浙江省及宁波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编制工程档案,并将档案、全套施工、交工图纸,验收记录,交工验收报告以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合同原件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乙方应确保工程移交时本项目工程资产不存在抵押、担保、诉讼、仲裁等任何对宁波市人民政府使用、经营和开发本项目工程具有不利影响的情况。
乙方应严格履行本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移交工作,无偿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52.2 移交标准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6个月前,甲方应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监测 评估。经检测,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移交技术标准详见附件五),乙方方可 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办理项目移交手续;不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乙方应当 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维修直至达到要求。乙方未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完成养 护工作或养护工作未达到标准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71.2款的约定课以乙方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由于本款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在移交日接管该项目的,乙方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和对附属设施的收益权仍在移交日终止,项目的收益权归甲方。
52.3 移交程序
52.3.1 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五年内,涉及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应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商定。
52.3.2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12 个月前,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全面审计。
52.3.3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12 个月前,甲方、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联合检查项目的所有部分。
52.3.4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3 个月前,乙方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任何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甲方同意保留的除外),做好向甲方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及收费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
52.3.5 在项目移交前,甲方可以在移交日前 6 个月内,采用双向自由选择的方式与经甲方选拔的乙方工作人员签订移交日后的劳动合同。乙方应予以配合,对乙方未被甲方聘用的人员,乙方应负责进行妥善安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2.4 对甲方人员的培训
52.4.1 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至少 12 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报批一份详细的就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对甲方人员开展的培训计划。在特许经营期结束至少 6 个月前,乙方应按照甲方批准的培训计划完成培训工作,并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至少3 个月内,乙方应让甲方指定受训人员共同参与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
52.4.2 甲方和乙方应联合对甲方的指定人员的培训结果进行检查,以确认他们能够承担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
52.4.3 乙方应负责承担培训费等。
52.5 移交费用
除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 52.1 款中的关于移交的费用。但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完成项目移交和转让需要的批复,并使它们有效。
52.6 风险转移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乙方在整个特许经营期间应单独负责项目的损失或破坏,但不负责由于甲方的行为或疏忽、或由于甲方违反本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或破坏。
52.7 移走物品
(1)特许经营期满后,如甲方责令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收费设施,乙方应及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依法申请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2)除本合同第 52.1 款规定的资产和甲方通知予以保留的物品外,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满后 60 日内自行移走留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物品和财产。如果乙方未按时移走上述物品和财产,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采取任何行动将上述物品和财产转移并储存到其他地方,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为行使本条款下的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遭受的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第 53 条.移交质量保证
x合同约定特许经营期满后 12 个月作为项目移交保证期,相关要求如下:
(1)项目应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处于良好的养护状态,甲方支出的养护费用水平与乙方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 5 年所提供的运营和服务所需年均费用相一致;
(2)符合本合同所要求的所有安全和环境标准。
如项目未达到本条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自费修复。若乙方不履行义务和责任,则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直接从乙方的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第 54 条.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
如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未履行本章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将强制接管项目,并由乙方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延期移交项目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
如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未及时接管本项目,乙方应继续运营管理本项目,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因此发生的所有成本由甲方全额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补偿。
第十章收入和回报
第 55 条.项目运营收入
55.1 项目收入来源
(1)车辆通行费收入:指乙方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服务区收入和经营开发收入,其中服务区收入主要来源于加油站和便利店、洗车、修车、住宿、餐饮等收入;经营开发收入主要包括其他相关开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盈亏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政府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予乙方的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补贴。
(4)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的项目总投资的节余。
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补贴一般采用现金形式或经乙方同意采用的其他等值方式。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补贴在项目年度车辆通行费实际收入审计工作完成后的次年6 月 30 日前向乙方拨付。
55.2 项目运营补贴和超额收益
在项目运营期内的各运营年度,定义如下:
A=项目工可报告中相应运营年度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社会资本在投标时填报的 车辆通行费收入比例 57%,即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 A 值。其定义详见本合同第 1.1.39款约定;
B=项目在某运营年度的经审计的车辆通行费实际收入,即实际收入B 值;
C=项目工可报告中相应运营年度的车辆通行费收入×(57%+5%),即超额收益 C 值;
D=项目工可报告中相应运营年度的车辆通行费收入×(57%+10%),即超额收益 D 值。
(1)当B<A 时,甲方按照两者的差值并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向乙方提供补贴。
(2)当A≤B≤C 时,甲方不向乙方提供补贴,超出A 的部分由甲方和乙方按 2:8
分享。
(3)当 C<B≤D 时,甲方不向乙方提供补贴,在 A 与C 之间的部分由甲方和乙方按 2:8 分享,超出C 的部分由甲方和乙方按 8:2 分享。
(4)当D<B 时,甲方不向乙方提供补贴,在A 与C 之间的部分由甲方和乙方按 2:8 分享,在 C 与D 之间的部分由甲方和乙方按 8:2 分享,超出 D 的部分全部由甲方享有。
(5)项目年度车辆通行费实际收入审计工作完成后,甲方应在于次年 6 月 30 日前将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补贴支付给乙方或完成超额收益分配。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补贴为含增值税金额,如运营期政府补贴资金按国家、浙江省和宁波市相关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则甲方在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补贴中应提前扣除增值税部分。
如本项目分段建成通车收费的起始时间不相同,则各分段收费期限仍为 25 年(按各段政府批准收费之日计),并按照其各自收费期第n 年度车辆通行费收益之和计算乙方收费期第n 年的车辆通行费实际收入(1≤n≤25)。
55.3 风险分担
55.3.1 甲方风险的承担
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由于政府出资的项目资本金或建设期政府其他投资补助资金未能按时到位,甲方提出设计变更、或由于甲方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投资费用或运营成本的增加或项目收入的降低。
甲方承担上述风险的责任范围和程度执行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
55.3.2 乙方风险的承担
除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承担的风险以及双方共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管理不善或由于乙方其他自身原因,税率变化风险,融资风险,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等)导致项目建设投资费用或运营成本的增加或项目收入的降低,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5.3.3 共担的风险
(1)在运营期,乙方融资贷款利率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以 2016 年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 4.9%为基础,在特许经营期某年度内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动 10%以内的,由乙方自行受益或承担;上下浮动 10%以上的,超过部分由政府受益或给予补贴,政府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对乙方因利率上下浮动超过 10%部分的利息减少或增加,经核定后进行提取或给予补贴。按照“利息照付,根据当年财务状况尽力偿还贷款本金”原则,具体调整计算办法详见附件六《关于运营期贷款利率调整的说明》;
(2)不可抗力风险;
(3)征地拆迁风险。
第 56 条.服务价格及调整
(1)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a.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按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调整车辆通行费标准,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费用。
b. 乙方修建与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超规模修建的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c.其他业务收入的价格调整由乙方根据市场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第 57 条.特殊项目收入
无。
第 58 条.财务监管
(1)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乙方经营成本(包含建设成本、财务成本、运营养护成本、管理成本等)进行监管和核算,并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2)乙方应按本合同第 14 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财务报告,并对甲方的成本监管和审计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3)乙方应建立由甲方监管的专用账户,并接受甲方对该账户资金的监管;第 59 条.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1)如果乙方提供的财务报告或其他资料不真实、准确,存在弄虚作假,伪造、瞒报或虚增项目实际收入、成本等行为,经证实后,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 71.2.5 款约定处理。
(2)如果乙方为甲方的成本监管和审计工作设置障碍,或拒绝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财务报告或其他资料,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 71.2.5 款约定处理。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 60 条.不可抗力事件项目
60.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特殊事件或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火山爆发、海啸或水灾等;
(2)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骚乱、罢工、恐怖行为等,但乙方或承包人的人员骚乱或罢工除外;
(3)核反应、辐射、化学或放射性污染、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60.2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
乙方不应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
(1)由于乙方的过失而引起的对任何批复的撤销;
(2)委托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的疏忽、违约或责任;
(3)材料、设备、机械或部件的任何潜在的缺陷、故障或正常损坏,或由于其交付的延误;
(4)贷款银行不能及时提供资金;
(5)纯属乙方原因导致的罢工。
60.3 适用于甲方的例外
甲方不应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
(1)政府对项目的征用、征收、没收或国有化;
(2)非不可抗力所引发的政府的封锁、禁运、进口限制、配额或配给。
60.4 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项目损失,乙方应通过保险来积极防范和转移此类风险。
第 61 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不可抗力事件由声明受到影响的一方提供其发生的证明材料,另一方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发生作出认定。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发生的,双方将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
第 62 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1)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24 小时内,或已经预见到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性质、开始的日期、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对受影响方履约本合同下的义务所造成的影响。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努力以缓解不可抗力的影响,并承担采取这种措施时可能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协商决定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对双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对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承担各自的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
(3)如果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按照本款的规定进行了通知,并且符合本合同第 27.2.1 款的约定,则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期限就可进行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等同于不可抗力对该义务所造成的影响的期限。
第 63 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6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履约中止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有权中止其履约行为,并且不应被视为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只有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这种情况,或尽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时,才可按本款(1)中的规定中止履行本合同。
(3)不可抗力一经结束,或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结束时,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立即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63.2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将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依据下列情形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本合同,决定解除本合同的,还应按照本合同第 67.3 款的约定处理:
(1)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对项目损坏严重,使乙方损失巨大,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影响,而此种损失不在保险之列,或者可得到的保险赔偿不足以补救此种损失所需费用的 80%,可以认定项目不可修复或不值得修复。补救此种损失所需费用以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确认的金额为依据确定。
一旦认定项目不可修复或不值得修复,任何一方均有权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经协商认定项目可修复或值得修复,双方将就项目继续建设或补救项目损失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合同。
(2)如果不可抗力妨碍或阻止一方履约的时间,自此种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超过 180 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协商解除本合同。如果双方在此
种不可抗力发生后 12 个月内不能商定此种条件或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免除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责任。
63.3 不可抗力的风险分担
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损失的,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64 条.法律变更
如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建设投资、运营成本增加或减少,或乙方收入降低或提高,双方将按照下列原则和程序进行:
(1)在发生法律变更导致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对其建设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时,乙方应对该影响或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甲方提交评估报告,列明该法律变更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产生的影响。甲方应对该评估报告出具审核意见,该意见不得被不合理拒绝,如果拒绝则应提供合理理由并由甲方作出最终判断。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可在法律变更对该项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的期间内根据甲方合理做出的审核意见中止或免除履行受法律变更影响而不能履行的相关义务,并执行审核意见中确定的其他内容。
(2)如果发生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建设投资、运营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将另行协商。
第十二章合同解除
第 65 条.合同解除的事由
6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予以解除: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2)发生法律变更,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3)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乙方无力继续经营,或发生清算、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破产或其他类似情
形;
(5)合同各方协商一致;
(6)项目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收;
(7)法律规定或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事由。
65.2 因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包括:
(1)本合同第 71.2 款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2)由于乙方的过失,导致项目施工停工时间超过 90 日或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后 6 个月内完成。
(3)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且甲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
65.3 因甲方严重违约、乙方可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包括:
(1)本合同第 71.3 款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2)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且乙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
65.4 甲方提前收购
自项目运营满 7 年后,项目运营年度经审计的车辆通行费实际收入连续 3 年均达不到工可报告中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 50%时,甲方可对本项目进行收购,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解除。
第 66 条.合同解除程序
66.1 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或解除
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应在特许经营期满时结束。
66.2 合同解除程序
(1)合同任何一方依据第 65 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签订解除协议或发送解除通知,本合同自解除协议生效或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合同解除后的其他事宜按照第 67 条、68 条的规定处理。
(2)接到解除通知的一方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合同第 73 条约定请求相应机构确认解除通知的效力,但争议期间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仍以解除通知有效为前提。
(3)从本合同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项目特许经营权。第 67 条.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
67.1 甲方一方解除合同
x合同按第 65.1(4)款或第 65.2 款规定被解除后,乙方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或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将由甲方没收。
(1)在建设期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按如下方式收购:
a.乙方已完成项目资产金额。其认定由监理签认的合格工程量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2007 年版)和材料信息价(社会资本合作人招标开标当月)计算,并经审计确认;
b. 甲方收购价=乙方已完成项目资产金额×70%+政府负责包干使用的费用的到帐金额-政府实际投入的建设资金;
c.乙方投入的资本金不计利息;
d. 乙方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2)在运营期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按如下方式收购:
a. 乙方已完成项目资产金额。按照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金额予以认定;
b. 甲方收购价=(乙方已完成项目资产金额-政府实际投入的建设资金)×(25-已运营的年数)/25×80%;
c.乙方投入的资本金不计利息;
d. 乙方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如果乙方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或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及本款约定的赔偿金仍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67.2 乙方一方解除合同
x合同按第 65.3 款规定被解除后,甲方按下述约定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1)在建设期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按如下方式收购:
a.乙方已完成项目资产金额。其认定由监理签认的合格工程量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2007 年版)和材料信息价(社会资本合作人招标开标当月)计算,并经审计确认;
b. 甲方收购价=乙方已完成项目资产金额+政府负责包干使用的费用的到帐金额-政府实际投入的建设资金;
c.乙方投入的资本金不计利息;
d. 乙方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2)在运营期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按如下方式收购:
a. 乙方已完成项目资产金额。按照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金额予以认定;
b. 甲方收购价=(乙方已完成项目资产金额-政府实际投入的建设资金)×(25-已运营的年数)/25;
c.乙方投入的资本金不计利息;
d. 乙方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7.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解除的,由甲方收回项目与相关资料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投资回报的损失,甲方不予弥补。
(1)在建设期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按如下方式收购:
a.乙方已完成项目资产金额。其认定由监理签认的合格工程量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2007 年版)和材料信息价(社会资本合作人招标开标当月)计算,并经审计确认;
b. 甲方收购价=乙方已完成项目资产金额+政府负责包干使用的费用的到帐金额-政府实际投入的建设资金;
c.乙方投入的资本金不计利息;
d. 乙方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2)在运营期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按如下方式收购:
a. 乙方已完成项目资产金额。按照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金额予以认定;
b. 甲方收购价=(乙方已完成项目资产金额-政府实际投入的建设资金)×(25-已运营的年数)/25;
c.乙方投入的资本金不计利息;
d. 乙方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7.4 因征收解除合同
(1)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经政府批准,项目可被依法征收。
(2)根据政府制订颁发的法律法规及其变更对项目依法征收的,政府有偿收回项目与相关资料等,甲方按下述约定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1)在建设期项目被依法征收的,甲方有权按如下方式收购:
a.乙方已完成项目资产金额。其认定由监理签认的合格工程量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2007 年版)和材料信息价(社会资本合作人招标开标当月)计算,并经审计确认;
b. 甲方收购价=乙方已完成项目资产金额+政府负责包干使用的费用的到帐金额-政府实际投入的建设资金;
c.乙方投入的资本金不计利息;
d. 乙方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2)在运营期项目被依法征收的,甲方有权按如下方式收购:
a. 乙方已完成项目资产金额。按照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金额予以认定;
b. 甲方收购价=(乙方已完成项目资产金额-政府实际投入的建设资金)×(25-已运营的年数)/25;
c.乙方投入的资本金不计利息;
d. 乙方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7.5 政府提前收购
发生本合同第 65.4 款约定的情形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将按如下金额收购乙方的资产:
a. 乙方已完成项目资产金额按照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金额予以认定;
b.甲方收购价=(乙方已完成项目资产金额-政府实际投入的建设资金)×(25-已运营的年数)/25;
d. 乙方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第 68 条.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双方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乙方应当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文件、前期工作报告、项目收费权质押登记文件、财务凭证等移交甲方。
(2)乙方应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3)乙方应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90 日内采取各项有效措施解除附着在项目固定资产上的或依托在项目上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债务、担保物权等第三人权利。
(4)在甲方接管项目前以乙方名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5)甲方接管权利前乙方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对甲方无约束力,但原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养护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与之协商一致后对原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变更,变更后的施工、勘察设计、材料供应、养护等合同继续履行。对原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其退场,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甲方将在本合同解除之日无条件、无偿接管项目与相关资料等,并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第三人无偿使用与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继续组织投资建设或经营。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支付收购款等)拒绝向甲方移交项目,否则,乙方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或运营期保证金将由甲方没收,如乙方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或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仍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 69 条.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
69.1 特殊情况下的短期征用
(1)特殊情况下的短期征用,主要是指经浙江省及以上政府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出于国家安全、抢险救灾或其他考虑对于项目的短期征用,而并非提前收回本项目。
(2)乙方同意政府在特殊情况下按照本合同约定短期征用本项目,本项目只能向政府同意的车辆开放交通。
(3)乙方在征用期间暂停享有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征用结束后,乙方恢复享有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4)乙方因项目被征用所遭受的损失,由决定征用的政府按法律规定对乙方进行适当补偿。双方之间应就支付的数额和支付时间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双方可按本合同第十四章的规定提请争议解决。
69.2 不影响采取补救措施
任何一方行使终止本合同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合同或法律赋予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三章违约处理
第 70 条.违约行为认定
70.1 乙方违约的情形
在特许经营期内发生的下列情况属乙方违约: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 20 条约定支付前期工作费用;
(2)乙方为社会资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不能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
(3)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34.1 款规定的视为放弃施工的行为;
(4)乙方在施工招标及工程实施过程中,造成项目总投资超过批注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
(5)乙方未按本合同第 30.4 款约定进行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或试运营期超过 3
年;
(6)由于乙方的过失,使项目施工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内完成;
(7)本项目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确定的工程质量低于本合同第 25.1 款约定的质量目标;
(8)乙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项目养护的,或者虽已按规定进行养护但不能达到本合同第 40 条约定的运营养护目标的,或者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第 42.1 款的约定;
(9)乙方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的移交义务;
(10)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 11.2 款约定向甲方交纳或者未足额交纳运营期履约担保;
(1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 76.2 款规定,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其任何资产,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改变乙方内部的股权比例;
(12)乙方利用本项目进行欺诈等违法活动的;
(13)乙方不愿或无力继续经营,或发生清算、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破产;
(14)乙方未按第 18.1 款约定开展并及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乙方未及时提交各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评标报告等招标资料到市高指备案和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如有)到市高指审查;
(15)乙方未按第 18.3.1 款约定执行初步设计及其审查意见;
(16)乙方未将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报送市高指审查,或未经市高指审查同意擅自批复设计变更方案;乙方未在正式施工前将一般设计变更报送市高指备案;
(17)乙方未经市高指同意,未按初步设计文件要求开展科研和专题,或开展的其他科研项目未与市高指共同协商确定;
(18)乙方未对项目进行标段化管理,或实施前未将项目标段划分方案报市高指审查,或未经市高指同意擅自更改标段划分方案;
(19)乙方未在项目(或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将总体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工程量清单、安全评估、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专项方案及质量安全标准化方案等文件报送市高指审查,或未经市高指审查擅自批准上述文件;
(20)乙方未及时将施工组织总体计划和年度施工进度报送市高指审查;
(21)本项目因乙方原因被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及挂牌督办处理的;
(22)乙方未及时将信用评价资料报送市高指审查的;
(23)乙方拒不执行市高指在专项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指令,或整改不到位
的;
(24)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主要义务。
70.2 甲方违约的情形
在特许经营期内发生的下列情况属甲方违约:
(1)因国家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需征用本项目;
(2)重大调整。如果在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批准后,甲方就本项目的技术标准、路线走向、主要控制点和建设规模等重要因素,向乙方提出调整与变更,致使乙方需要进行工程变更设计、重新采购主体设备,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使工程不能在预定日期完工的;
(3)未按合同的金额、时间提供通行费收入最低需求补贴(如有)或付费(如有);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第 71 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71.1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守约方可视违约方违约的程度单独或并列行使下列权利:
(1)责令违约方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2)要求违约方按本合同第 71.2 款、第 71.3 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3)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要求违约方继续赔偿损失;
(4)在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违约方依照上款约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影响其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71.2 对乙方违约的处理
71.2.1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70.1 款(3)、(11)、(12)、(13)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7.1 款规定立即解除合同。
71.2.2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70.1 款(4)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甲方有权从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00 万元的违约金。
71.2.3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70.1 款(6)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每延误 1 日,甲方有权从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0 万元作为违约金。
71.2.4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70.1 款(7)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如果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确定的工程质量均达到合格标准,甲方有权从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00万元的违约金;对于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7.1 款规定立即解除合同,并扣除其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71.2.5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70.1 款(1)、(2)、(5)、(8)、(9)、(10)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甲方将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并有权从建设期履约
保证金或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00 万元的违约金;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
正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7.1 款规定立即解除合同。
71.2.6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70.1 款(14)、(15)、(16)、(18)、(19)项 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或委托机构)将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并有权每次从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或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0 万元的违约 x;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7.1 款规定立即解除合同。
71.2.7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70.1 款(17)、(20)、(21)、(22)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或委托机构)将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并有权每次从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或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0 万元的违约金。
71.2.8 乙方发生本合同第 70.1 款(23)、(24)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或委托机构)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采取停工、整改、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等措施,并有权每次从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或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00 万元的违约金。
71.3 对甲方违约的处理
71.3.1 甲方发生本合同第 70.2 款(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第
67.4 款约定立即终止合同。
71.3.2 甲方发生本合同第 70.2 款(2)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顺延交工日期,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合理赔偿责任。
71.3.3 甲方发生本合同第 70.2 款(3)、(4)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乙方将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67.2 款约定立即终止合同。
第 72 条.违约行为处理
(1)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后,对方可书面告知违约方发生的违约事实与理由,并有权责令违约方在 30 日期限内改正。
(2)被告知违约的一方收到违约告知书后,有权在改正期内对对方的告知提出异议,或者在改正期限内予以改正,不能按期改正或改正未达到约定条件的,立即告知对方事实与理由。
(3)违约告知方接到告知异议书后有权重新核实情况,并将结果通报告知异议人;在 90 日内未告知核实结果的,视为违约告知异议成立。
(4)违约方未在被告知的改正期内改正违约行为的,告知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
71 条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依据本合同第
66.2 款约定与对方签订解除协议或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二章的约定处理其他事宜。
第十四章争议解决
第 73 条.争议解决方式
73.1 协商
当发生因履行、违反、终止本合同或因本合同的无效、解释而产生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要求(统称为“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友好协商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为依据,遵循公平原则。
73.2 仲裁或诉讼
(1)如果争议未能根据本合同第 73.1 款予以解决,则按方式二解决争议。方式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在中标后由双方协商确定;
方式二: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第 74 条.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1)在对争议进行友好协商或仲裁或诉讼时,除涉及争议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余部分继续履行,拒不履行造成损害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不能确定与争议是否有关的条款或其他条款,在必须履行时,双方均应继续履行。
本条前款约定不影响双方根据裁决调整已经进行的行为及后果。
(2)与本合同的成立、生效、效力以及解除有关的争议,无论是友好协商期间,还是提请仲裁或诉讼期间,任何一方终止履行本合同的,不影响对方根据裁决追究终止履行合同一方的民事责任。
(3)本合同第 73 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第十五章其他约定
第 75 条.合同变更与修订
x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与修订,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及结构等条件的变化导致本合同需进行变更或修订的,本合同一方均可向另一方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 76 条.合同的转让
76.1 甲方的转让
未经宁波市人民政府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能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76.2 乙方的转让
项目公路权益的转让条件、转让程序、转让收入使用管理、权益转让后续管理及收回等必须遵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转让项目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不得以此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上述转让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76.3 权益的质押
(1)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并在向甲方办理收益权质押登记手续后,有权质押项目收费权,有权质押、转让、租赁本项目的其他经营项目的收益权,但时限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期限。质押、转让、租赁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获得的银行贷款必须全部用于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抽逃;非因本项目建设和经营需要,乙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设定质押。
(2)乙方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为其股东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承担其股东的债务。
第 77 条.保密
甲方和乙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项目的所有应保密的信息及文件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披露或者泄露本合同和本项目所包含或涉及的任何内容,但以下情形除外:
(1)对各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法律顾问的披露;
(2)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了解本合同内容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披露;
(3)为满足本合同的生效条件而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所作的披露;
(4)为了本项目的融资而向有关金融机构所作的披露。
第 78 条.信息披露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及时将本项目的涉及公共利益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如收费标准、项目通行费收入、政府给予的补助措施等,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 79 条.廉政和反腐
(1)合同双方应恪守xx从政、xx从业和防范腐败的责任。
(2)合同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公众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让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4)如果乙方采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甲方工作人员的行为,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约定以外的额外收入或利益,则甲方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乙方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甲方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 80 条.不弃权
合同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合同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 81 条.通知
(1)本合同项下双方往来的所有通知、声明等函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下列方式之一送达:
a. 直接递交;
b. 传真或电子邮件;
c. EMS 专递。
(2)采用直接递交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则到达的日期被视为送达当日。
(3)如果是以EMS 专递送达的,则邮件签收日视为到达的日期。
(4)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如下:甲方:
地址:
邮编:收件人: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地址:
邮编:收件人: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5)任何一方住所地变更应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后,随后的通知、声明等函件应按新地址送达。
第 82 条.合同适用法律
x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与解释,适用本合同签署时现行的或生效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如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对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有修改、废止的,按新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 83 条.适用语言
x合同订立及执行过程中所采用的语言为中文。第 84 条.适用货币
x合同所涉及经济行为采用的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第 85 条.对资料的权利
85.1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资料,包括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其他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资料,均视为甲方的财产。乙方应不为项目之外的事宜使用上述资料,并且应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上述资料返还给甲方。
85.2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资料,包括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其他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资料,均视为乙方的财产。甲方有权为实施本项目拥有并自由使用上述资料。
85.3 涉及本项目的科研成果应由甲乙双方共享。第 86 条.弃权
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对于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未行使或延误行使不应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而且对该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也不能阻止任何未来对该权利的行使。
第 87 条.独立性
x合同某一条款的无效,如果对本合同的履行或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则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 88 条.本合同的优先性
x合同对双方之间关于项目的任何方面及全部合同关系均有效力。乙方应保证其签订并履行其他项目合同将不导致其违反或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一旦本合同与任何项目合同之间出现冲突,包括解释本合同中的全部问题,本合同应在双方之间优先于其他合同。
第 89 条.合同份数
x合同正本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90 条.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
附件二:勘察设计遵循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附件三: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附件四: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五:项目移交技术标准
附件六:关于运营期贷款利率调整的说明
甲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乙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8、《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9、《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10、《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11、《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1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14、交通部令《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5、交通部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16、《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 6号令)二、适用于本项目的现行的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
2、《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公路工程名词术语》
4、《公路自然区划标准》
5、《公路勘测规范》
6、《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7、《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8、《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9、《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10、《公路xx设计规范》
11、《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12、《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13、《公路排水设计技术规范》
14、《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15、《公路砖石与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16、《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17、《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18、《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19、《公路养护安全行业规程》
20、《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21、《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2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23、《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24、《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25、《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26、《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27、《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28、《公路xx施工技术规范》
29、《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0、《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31、《公路粉煤灰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32、《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33、《公路加筋土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34、《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
35、《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36、《公路改性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37、《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滑模施工技术规程》
38、《沥青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9、《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40、《乳化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
41、《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
42、《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接缝材料》
4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45、《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6、《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47、《公路桥涵养护规范》
48、《公路隧道养护规范》
49、《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
50、《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51、浙江省地方标准《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
52、《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
〔2013〕321 号)
53、《宁波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54、《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
55、《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56、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相关的施工技术要
求
57、《关于印发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交通
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交建【2014】313 号)
58、《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 353 号令)
三、对于本附件中未述及或未规定的事项,但为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或行业管理所要求的,乙方也应遵循。在特许经营期内,法律、标准和规范变更的,乙方应执行最新版本的法律、标准和规范。
附件二勘察设计遵循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
x工程的勘察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勘察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招标项目所在地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发包人或发包人的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设计人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公路工程部分)和下述标准、规范(不限于):
(JTG B01-20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J002-87)《公路工程名词术语》
(JTJ003-86)《公路自然区划标准》
(JTG/T B02-01-2008)《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
(JTG B03-2006)《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JTG B04-2010)《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JTG C10-2007)《公路勘测规范》
(JTG C20-2011)《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JTG C30-2015)《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JTG E40-2007)《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JTG D20-2006)《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 D30-2015)《公路xx设计规范》
(JTG D50-2006)《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JTG D40-2011)《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JTG/TD33-2012)《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JTG D60-2015)《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 D61-2005)《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JTG D62-2004)《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JTG D63-2007)《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JTG D64-2015)《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
(JTG D81-200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T B07-01-2006)《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
(JTG/T B05-2004)《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
(GB/T 50283-99)《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162-9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交公路发[2007]358 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JTG B06-2007)《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JTG/T B06-03-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建标[2011]124 号)《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CECS 09-89)《工业企业程控用户交换机工程设计规范》
(YD 2002-92)《长途通信干线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YD5102-2010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YDJ 44-89)《电信网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定》
(YD50689-2011)《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GB50374-2006)《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GB 50198-2011)《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ITU-T)《国际电工协会系列标准》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YDJ9-90)《市内通信全塑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YD/T5138-2005)《本地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JTG B02-2013)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JTJ056-84)《公路工程水质分析操作规程》 GB/T18314-2009《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JTG E41-2005) 《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
(JTG/T C22-2009)《公路工程物探规程》
(JTG D80-2006)《高速公路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JGJ 87-2012) 《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
(JGJ/T 87) 《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
(GB 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3-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4-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218-94) 《工程岩体分级标准》 (GB50330-2013)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 0170—1997) 《浅层地震勘查技术规范》
(JGJ/T 87-2012)《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 (GB/T 50266-2013)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
(GB 50585-2010)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
以下为浙江省地方标准和有关要求。
(1)《公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振动成型法施工技术规范》(DB33/T 836-2011 )
(2)《高速公路联网运行收费、监控、通信系统技术要求》(DB33/T 747-2009 )
(3)《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DB33/T 704-2013) (4)《公路绿化设计标准(试行)》(DB33/T 216-1998 )
(5)《高速公路多义性路径识别系统技术规范》(DB33/T 857-2012) (6)《高等级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DB33/T 896-2013)
(7)《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技术要求》(DB33/T 945-2014) (8)《公路工程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DB33/T 996-2015) (9)《公路工程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DB33/T 999-2016)
(10)《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规范化施工与质量管理指导意见》(2007 年修订版)
(11)《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B33/T 1065-2009)
(12)《公路软土路堤设计规范》 (DB33/T 904-2013)
(13)《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 工程地质勘察
2.1 勘察目的
x阶段工作的目的是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所确定的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要求等资料,查明工程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为确定公路路线、工程 构造物位置及编制工程设计文件,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资料。
2.2 勘察任务
⑴在初勘的基础上,根据设计需要进一步查明建筑物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最终确定公路路线和构造物的布置位置。
⑵查明构筑物地基的地质结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准确提供工程和基础设计、施工必需的地质参数。
⑶根据初勘拟定的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防治的方案,具体查明其分布范围、性质,提供防治设计必需的地质资料和资质参数。
⑷复核沿线筑路材料的类别、料场位置、储量和采运条件。
⑸提供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需的地质资料。
2.3 勘察方法
根据初勘的地质资料仔细分析场地的基本工程地质条件,针对性的布置勘察工作量。勘察时采用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钻探、槽探、静探、物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综合勘察手段。
2.4 勘察工作总体要求
⑴研究区域地形、地貌、水文、气象、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震、不良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与工程的关系,查明工程所经地区的工程地质条件。
⑵查明桥位处的地形、地物、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岸坡的稳定性、河段与河床稳定程度等情况,为桥梁设计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
⑶查明越岭地段的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及不良地质等情况,为设计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
⑷对不良地质如浅层气、地震液化及特殊性岩土地段,查明其类型、性质、范围及其发生和发展情况、评价其对公路工程的影响程度,并提出防治意见。
⑸了解沿线筑路材料的分布、质量、储量、开采和运输条件以及工程用水的水源及水质。
2.5 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
x阶段的工程地质调绘工作是在现场对初勘资料进行核实、补充和修正,进一步查明沿线的工程地质条件。对有价值的局部路线方案、新发现的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地段、增设的大型工程的场地和新增沿线筑路材料料场,参照初勘阶段的要求进行调绘。
2.6 勘探技术要求
2. 6.1 勘察工作量布置原则
⑴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原则是按照《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C20-2011)的规定合理布设。采用的综合勘察方法:工程地质测绘、钻探、静探、槽探、物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
⑵本阶段具体布置原则:
a.本阶段地质测绘工作主要是对初勘工作成果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b.本阶段挖方边坡勘探是根据设计确定的开挖边坡进一步查明边坡岩土体性质、地质构造、水位地质条件,推荐边坡开挖坡率和支护加固方式;
c.桥梁勘探在初勘钻探、物探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结构物布跨情况合理布设,当桩基持力层分布稳定时,桥梁钻孔可考虑隔墩布置,当桩基持力层(以基岩作为桥梁嵌岩桩持力层时)起伏变化较大时,应考虑逐墩布置,并考虑控制基岩横向起伏情况
(左右幅交错布置)。对初勘阶段因场地条件、协调原因未能施工的钻孔,详勘阶段具备施工条件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d.高速公路配套房建工程勘察根据设计最终确定方案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合理布置。
2.6.2 勘探技术要求
详勘阶段全部钻孔为技术性钻孔,桥梁区域钻孔应布置在墩位上。
⑴勘探孔定位
陆域根据图上孔位结合实地场地条件采用测量仪器确定孔位,构造物孔要求沿路线前后不超过 2m,左右不超过 2m;xx孔沿路线前后不超过 10m,垂直中线不超过 5m;水上钻孔定位误差应控制在 1 米以内,待固定套管后复测孔位。勘探孔开钻后及时测定孔位坐标高程。测量需采用 GPS-RTK、全站仪等仪器,要求测量误差达到厘米级。
另在钻探船上需装备测深仪等有效测量方法,结合 GPS-RTK 或全站仪测定孔口高程及河底高程。钻探过程中需采取有效手段测定钻探船受潮汐影响水深变化情况,以有效确定地层分层标高。
⑵钻孔孔径
钻孔口径应满足取样、测试以及钻进工艺的要求,本工程要求第四系地层和软质岩钻孔口径不小于 110mm,硬质岩口径不小于 91mm。
⑶勘探孔孔深
a.xx孔深度:应满足设计对应力与变形计算的需要。
(a)xx钻孔深度应根据满足不同的软基处理方法要求的最大深度。 (b)山前斜坡地带孔深应达到基岩。
b.桥梁孔、通道孔孔深
为查明桥位区持力层的分布情况,以便确定合适的桥梁基础形式,桥梁勘探孔深度要求达到满足设计要求的桩端标高以下 5~8 米。
⑷岩芯采取率
在坚硬完整岩层中,不宜小于 85%,在强风化、破碎的岩层中,不宜小于 50%。重点研究孔段(断层破碎带、滑坡滑动带等)应尽量提高岩心采取率。需记录岩石质量指标(RQD)。粘性土层,不宜小于 80%;砂类土地层不宜小于 65%;碎石类土不宜小于 50%。
岩芯按顺序摆放,进尺 1m 为 1 段放置于对剖开的PVC 管或专用岩芯箱,每进尺 5m 之间隔开,放置进尺卡片。拍摄岩芯照片,钻xx芯全貌照片 1 张,每 5m 拍 1张,并标明岩性段的深度及岩性,照片上应字迹清晰。
⑸取样要求
a.取样间距
对粘性土或砂土,地面以下 10m 以内每 1.0~1.5m 取原状土样一组。10m 以下每 1.5~2.0m 取原状土样一组。均质厚层土取原状土样可适当放宽至 2.0~2.5m,如遇变层加密取样。
对砾石、卵石及碎石类土每层均要采取代表性样品。
b.软土采用薄壁取土器,以压入法采取。
c.原状土样应妥善密封,储运过程中应采取防冻、防晒和防振措施,土样应直立安放,不得倒置。
d.取代表性水样进行分析,以判断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侵蚀性。
⑹钻探技术工作
由专业技术人员跟班按回次进行编录,对土层进行详细划分。对土层的岩土名称、颜色、塑性稠度(密实度)状态、结构应判断正确;碎石卵石层应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粗粒岩性、最大粒径、充填物等;对具有互层、夹层、薄层特征的土,应描述各层的层厚和层理特征。基岩应描述颜色,风化程度、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岩石质量指标 RQD。钻孔达到预定深度要求后,由钻探技术员进行钻孔质量验收,并填写钻孔质量验收表。
⑺现场原位测试
原位测试的操作方法及技术要求按《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C20-2011)中有关章节规定的执行。根据本工程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及工程特性,本项目采用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动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现场波速测试等方法进行原位测试。
选用原位测试方法和布置原位测试点时,要求注意各项原位测试指标间及其钻探、
室内试验的匹配与对比。原位测试的成果,应注意结合地区性的经验,估算岩土物理力学指标、参数和地基承载力时,通过与已有工程反算参数进行对比检验其可靠性;分析原位测试成果资料时,要求注意仪器设备、试验条件、试验方法等对测试指标的影响,并要求结合地层条件与各种影响因素,剔除异常数据。
a.标准贯入试验
对砂土、粉土层除取代表性样品外,还需做标贯试验。试验在钻孔中进行,试验间距同取样间距,在每次取完样后进行试验,应采用自动脱钩落锤,并注意减小导向杆与锤间的摩擦阻力。
标准贯入试验的成果分析:
(a)绘制单孔标准贯入击数N 与深度的关系曲线。
(b)标准贯入试验不应仅依据单孔的击数值对土的工程性能作出评价。
(c)根据标贯击数确定地基土的承载力、压缩模量、变形模量等物理力学指标;判断砂土和粉土密实程度,评价地震液化的可能性及液化势;估算单桩承载力和选择桩尖持力层。
b.静力触探试验沿路中线或桥轴线在两个钻孔之间布设 1 个静探点,一般间距
200m,并均匀选择 1/4~1/3 钻孔在其钻孔附近布置静力触探点,作为参数测试孔。勘测深度应穿过软土层进入稳定层以下不小于 3m。采用双桥孔压静力触探。静力触探成果分析:
(a)绘制比贯入阻力与深度曲线、锥尖阻力与深度曲线、侧壁摩阻力与锥尖阻力之比和深度曲线与孔隙水压力与深度曲线以及超孔隙水压力与深度曲线。
(b)根据贯入曲线的线形特征,结合相邻钻孔资料划分土层,计算各土层静力触探有关试验数据的平均值。
(c)根据静力触探资料,利用地区经验关系估算土的强度、压缩性、承载力、单桩承载力、沉桩的可能性和判定液化态势。
(d)根据孔压静压探头在停止贯入时孔隙水压力消散曲线,估算土的渗透系数和固结系数。
(e)依据静探资料进行软土、软弱土及一般岩土的地层划分,并确定地基土的压缩模量、容许承载力、变形模量及抗剪强度指标。
c.动力触探试验(重型)
对砾石、卵石及碎石类土以及全风化的基岩,除取代表性样品外,需作动力触探
试验,测试间距 2m。层厚时,测试间距可以适当拉大至 2.5~3.0m。 d.十字板剪切试验
为测定软土层在不排水状态下的抗剪强度指标,应采用十字板剪切。应在每个具有代表性地质路段沿深度方向对地基稳定性有一定影响的软土层测定。
试验方法:电测十字板剪力仪,测试范围为在软土中进行,竖向测试点间距 1.0m。十字板剪切试验成果分析:
(a)计算软粘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峰值、残余值和灵敏度。 (b)绘制不排水抗剪强度峰值和残余值与深度的变化曲线。 (c)根据土层条件及地区经验,对不排水抗剪强度进行修正。
(d)计算地基承载力,确定软土xx临界高度、判定软土固结历史,分析地基稳定性。
e.现场波速测试
每公里选 2 个技术性钻孔在钻孔中进行波速测试。试验方法:单孔法,竖向测试点间距 2m。
波速试验成果分析。
(a)根据压缩波和剪切波的传播时间与距离,确定波速,绘制波速与深度曲线。 (b)确定地基土的弹性参数(剪切模量、弹性模量、泊松比、动刚度)。
(c)根据剪切波速值估计场地的卓越周期,分析场地稳定性,并对划分场地土的类别提供依据。
⑻室内试验
a.试验方法及岩土的分类
土工试验方法依照《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 E40—2007)规定的方法执行;水质分析按照《公路工程水质分析操作规程》(JTJ056—84)规定的方法执行;岩石试验按《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JTG E41-2005)规定的方法执行。岩土的分类及定名按照《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2007)执行。
b.岩土的室内试验应包括的项目
(a)粘性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天然含水量、密度、天然孔隙比、饱和度、液限、塑限、液性指数、塑性指数;力学性质指标包括压缩系数、压缩模量、固结系数、压
缩指数、前期固结压力、无侧限抗压强度(需测灵敏度)、抗剪强度(直接快剪、直接固结快剪、三轴剪切)等。其中固结系数(水平、垂直)、压缩指数、前期固结压力(水平、垂直)、直剪固快、三轴剪切、无侧限抗压强度等指标主要在软土层中选做。
(b)粉土的物理力学项目除与粘性土相同外,须加测粘粒含量(需<0.005mm)。 (c)砂土的颗粒分析。
(d)砾石、卵石、碎石类土的颗粒分析。
(e)软土及粉土层中需加测水理性质指标,渗透系数(垂直、水平向)。 (f)软土中还应视需要测定土的有机质含量。
(g)岩石的天然、饱和状态下的单轴极限抗压强度和软化系数,必要时做弹性模量、泊松比、抗剪强度。
c.水质分析
桥梁区取代表性水样(地表水及地下水、海湾区需分别取高潮位、低潮位水样)进行水质简分析。分析项目:矿化度、总固体、PH 值、侵蚀性二氧化碳、游离二氧化碳、总碱度、碳酸根、重碳酸根、氯离子、硫酸根、硝酸根、总硬度、钙离子、镁离子、钠、钾离子(可计算求得)。
⑼详细勘察安全管理
总结初勘勘察安全管理经验,健全勘察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勘察工作都要满足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 50585-2010)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危险源辨识,优化安全管理规定和应急预案,配置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安全,促进勘察工作顺利进行。
2.7 勘察注意事项
2.7.1 安全施工
⑴台风
根据初勘阶段搜集的气象资料,路线区每年 7~9 月为台风时节,台风来临时,常伴随狂风、暴雨及风暴潮,当风暴潮增水与天文大潮相遇时,潮水猛涨,产生特高潮位。因此详勘阶段海域钻探作业应充分重视风暴潮气象灾害影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治。
⑵管线区施工
初勘阶段已通过管线探测、外业调查等手段,基本查明路线区各管线的平面位置和走向,勘探作业均在规范要求最低安全距离外施工,邻近重要管线区域个别钻孔暂
未实施。详勘阶段为进一步查明管线区地质条件,应加强与海事局、各管线单位沟通协调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勘探施工。
⑶浅层气路段施工
初勘阶段龙山互通 CQZK-LSHT1 钻孔施工过程中,孔口有浅层沼气喷出,持续时间约 60 分钟,储气量较小。详勘阶段应结合物探成果对该区域进行分析,查明浅层气发育的范围、埋藏深度及贯通性。勘探施工前应制定相应安全保障措施、风险应急预案等,施工过程中应严禁明火。
2.7.2 勘察重点、难点
⑴不良地质
初勘阶段利用地质调绘、地质钻探方法初步查明了威海互通 L 匝道区段内填土分布情况,详勘阶段应增加钻探工作量以进一步查明。同时,地调成果显示匝道内管线分布密集,详勘阶段应先查明后再进行勘探工作。
⑵特殊性岩土
线路区软土主要有浅表层软土、浅层软土及深层软土,初勘阶段已初步查明各软土层的分布规律及工程性质。详勘阶段应结合钻孔资料、试验成果进一步查明、细化各软土层的分布情况及分布规律。
⑶滩涂作业
根据初勘外业经验,局部滩涂路段仅在大潮时可进行平台搬迁工作,月有效作业时间不足 10 天,其他时间潮水位较低或基本无水。现场钻机应根据工期合理安排。
3.工程测量
3.1 技术标准
3.1.1 坐标系统及高程系统平面坐标系统: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1980 西安坐标系;
宁波市独立坐标系,中央子午线 121°30′;
大桥独立坐标系(一点一方向):中央子午线 121°40′,1980 西安坐标系参考椭球,投影面大地高 31 米。
高程基准:
正常高系统,1985 国家高程基准,高程起算点成果采用二期复测成果数据。
3.1.2 作业依据
⑴《公路勘测规范》JTG C10-2007;
⑵《公路勘测细则》JTG/T C10-2007;
⑶《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2006;
⑷《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2009;
⑸《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T18314-2009;
⑹《中、短程光电测距规范》GB/T 16818-2008;
⑺《水位观测标准》(GB/T 50138-2010);
⑻《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 50179-93;
⑼《声学多xx流量测验规范》SL337—2006;
⑽《海洋工程地形测量规范》GB 17501-1998;
⑾《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一部分: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
3.2 技术说明书:
⑴工程项目概况,测区情况分析;
⑵执行的技术标准说明;
⑶根据工程项目情况提出控制测量,地形图测绘、水文测验和定测的相应技术实施方案。
⑷制定科学合理的组织实施方案,合理的进度安排和成果资料清单;
⑸确保工程成果质量的保证措施;
⑹确保安全生产和xx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⑺项目技术力量配备(附表见后);
⑻项目主要仪器设备配备。
3.3 提交成果:(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
3.3.1 控制成果资料
⑴控制点成果表
⑵控制点联测图
⑶控制点点之记
⑷技术设计书
⑸技术总结
3.3.2 控制平差计算资料
⑴计算说明
⑵控制点成果表
⑶GPS 控制网平差计算资料
⑷水准平差计算资料
3.3.3 控制外业观测资料
⑴GPS 外业观测记录
⑵水准外业观测记录
3.3.4 地形图资料
⑴1/2000 地形图(CAD2004 版本)
⑵1/1000 水下地形图(CAD2004 版本)
3.3.5 定测成果资料
⑴控制点检查记录及加密记录手簿和成果表
⑵中桩放样成果表
⑶纵、横断面成果表
⑷技术设计书
⑸技术总结
3.3.6 水文测验成果资料
⑴水文测验成果报告
⑵水文测验外业记录
3.3.7 仪器设备检定资料
3.4 其他要求
3.4.1 初测阶段布设的平面及高程控制点如有破坏,均需进行补埋恢复。HY10、 HY11 两座观测墩位于化工区泥螺山、盘棋山,由于化工区绿化工程需要,该两点在定测阶段应进行重新选址建造。化工区联系化工区管委会建设局,海塘大堤联系镇海区农业局十字路水库管理处。
3.4.2 控制网布网及观测按照初测测量方案实施,保持测量成果与初测测量成果的一致性。
3.4.3 地形图修补测时应对初测地形图进行现场核对,地形、地物发生变化的路段,应予修测;地形图范围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补测;变化较大时,应予重测。
4.管线探测
4.1 主要工作内容
通过调查、测量、物探等综合手段,详细探明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的数量及走向,提前做好各类管线的迁改,避免地下管线不明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破坏地下管线的事故。查明设计要求的范围线内的给水、排水、(含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高程、埋深、走向、性质、材质、条数、规格和权属单位等。
4.2 技术标准
4.2.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
4.2.2《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4.2.3《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规范》(CJJ7-2007)
4.2.4《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规范》(CJJ/T73-2010)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4.2.5《1:500、1:1000、1:2000 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
4.3 提交成果(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
4.3.1 1:500 综合地下管线图
4.3.2 管线点成果表
4.3.3 管线探测技术报告
4.3.4 管线探测技术说明书
4.4 注意事项
4.4.1 初步设计阶段针对路线的海域与陆域部分分别进行管线探测:
⑴陆域管线探测
明显管线点以走访、调查、量测为主;隐蔽管线点中金属管线利用管线探测仪,通过直接法、夹钳法或感应法进行查找,非金属管线利用探地雷达进行探查。
金属管线中给水管线采用感应法与直连法进行探查,信息与通讯管线以夹钳法为主要探查方法,电力管线采用工频法、感应法、夹钳法进行探查,燃气管线采用感应与夹钳法探查;非金属管线主要为排水、电力、通讯管线,埋设较深,采用探地雷达为主的探查方法,辅以穿钢丝、示综电磁法、钎探、开挖等方法;
对于疑难管线点的探查方法:一是采用认真分析、查阅资料、研究调绘图,摸清其分布再进行探测;二是采用多台仪器、多种方式、方法交叉探测,从中找出较可靠的异常值;三是向权属单位尤其是向直接参与敷设管线的人员了解管线的分布情况,部分地段进行探地雷达探测和开挖验证,最大限度地确保疑难点探测精度。
⑵海域管线探测
海域管线探测相对陆地管线探测较为复杂,本着由已知到未知的原则,先在测海岸线进行陆地管线探查,探查由陆地向海域输送的管线,然后在路线的海域段进行侧扫声纳、海洋磁测及浅地层剖面测量几种方法综合探测。侧扫声纳技术运用海底地物对入射声波反向散射的原理来探测海底形态,管线埋设于海底,必然引起海底形态的变化,侧扫声纳通过探查海底形态的变化来探查海域管线位置;海洋磁测是通过测量埋设于海底的金属管线引起的地磁场变化值,来分析判断海底管线的位置;浅地层剖面测量是利用声波探测海底浅部地层结构的方法,当海底埋设有管线时,管线本身及埋设管线位置的地层与周围地层一定存在差异,通过分析浅地层剖面测量的异常信息来分析判断管线位置及埋深。
4.4.2 初步设计阶段在路线陆地段(包括比较线)共查明供水、电力、排雨污水、燃气、输油、通讯、氧气、氮气、蒸汽类 10 种管线;路线海域段查明了供水、输油、通讯、排污类 4 种管线,查明了管线类型、材质、管径、埋深,调查了部分权属单位。
4.4.3 施工图阶段管线探查要求和注意事项
保护地下管线在施工中的安全,避免被破坏,应详细查明路线中的各类管线的准确位置,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护地下管线。
⑴针对初步设计阶段的管线探测成果除进行进一步的查验外,进行必要的补测,以确保无遗漏管线;
⑵探测时严格按照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对于复杂、困难情况下的管线,应进
行多方法综合探测;
⑶对于输油、国防光缆等重要管线除认真探查保证位置准确外,还要与各管线权属单位沟通,使探测成果得到确认;
⑷路线海域段管线应进一步查验,确保管线的位置准确无误。
5.工程设计
5.1 总体设计
5.1.1 路线平面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应避免穿越城镇、村庄、厂矿等人员密集区域。
5.1.2 线位的选择应尽量避免穿越水库、山塘等区域,当无法避免时:
⑴应尽量采取桥梁方式跨越,合理选取跨径,减少对库容、环境的影响。
⑵采取集中排水的方式,桥面或路面汇水要有独立的排水体系将污水排出水库或水塘范围以外。
5.1.3 当线位穿越河道、沟渠时:应采用桥梁或涵洞等结构物跨越。当河道宽度不大时,桥梁应采用整孔跨越,避免桥墩落于河道中,并避免施工期间破坏河堤;当河道较宽时,应结合防洪安全评价的相关结论,合理布置桥梁跨径,并落实相关的补偿措施。
5.1.4 合理进行路线纵断设计,避免高填、深挖等对环境有较大破坏的设计;充分考虑施工工艺,避免出现高支架施工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设计。
5.1.5 平原区域路线设计应充分考虑该区域的综合开发利用,减少对土地耕作及灌溉的影响。应尽量采用桥梁结构,合理选取跨径,并考虑施工期和运营期净空的要求。
5.1.6 加强工程水保设计及施工阶段临时水保设计。
5.1.7 工程结构物设计应充分考虑“标准化、工厂化、预制装配化和机械化”。
5.1.8 设计要深入了解地方政策,认真调查拆迁价格、材料价格,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5.1.9 总体设计应结合最新的工程地质资料、水文地质资料及相关专题研究成果,进一步优化并确定工程总体布置方案。
5.2 工程截、排水设计
5.2.1 工程区域内降雨量较大,设计人应设置完善的截、排水体系。
5.2.2 环境敏感区域,应设置污水净化处理设施;在沿线重要水体附近,设置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