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22-09-23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2-10-08 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获取招标文件。
xx区教育局龙山幼儿园等学校安防系统完善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xxxx 2022-052
招标单位:上海市xx区政府采购中心二〇二二年九月
xx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xxx招 2022-052
总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项目招标要求第四部分 合同参考文本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第六部分 评标办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市xx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对xx区教育局龙山幼儿园等学校安防系统完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要求登记入库,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未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同时经信用信息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资质(电子资质证书应为有效使用件);
5、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资质证书应为有效使用件);
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投标。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上海市xx区政府采购中心 xx区教育局龙山幼儿园等学校安防系统
完善政府采购项目
2、招标编号:(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xxxx 2022-052)
3、预算编号:0422-03932
4、项目主要内容及要求:
采购内容:本项目要求完成xx区教育局龙山幼儿园等 26 所幼儿园安防系统完善建设,主要在幼儿园的建筑出入口、室外活动区域、室内走道及楼梯、各类活动室、餐厅及厨房等区域补充安装监控摄像机,实现监控全覆盖;另外在其中 6 所幼儿园已有抓拍摄像机的基础上试点补充完善智能安防后端设备。本次补充建设的监控系统应与学校原监控系统实现无缝兼容并能与“xx区教育局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及“xx区教育局校园安全预警平台”实现互联对接。投标供应商应投报以上所有采购内容,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招标范围包括:上述采购内容所涉及的系统设计、供货、运输、保险、卸货、安装到位、系统集成、调试、验收合格、培训及保修等。
5、服务地址:xx区教育局指定地点。
6、项目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完成全部采购内容。
7、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根据上海市财政局沪财库[2009]19 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要求,本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同时项目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要求标准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相关规定。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22-09-23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2-10-08 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在网上招标系统中获取招标文件。
采购文件上午获取时间:00:00:00~12:00:00采购文件下午获取时间:12:00:00~23:59:59
2、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2022-10-14 9:3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开标时间:2022-10-14 9:30。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xxxx://xxx. zfcg. xx.xxx.xx;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 xxx.xxxx.xx.xxx.xx)进行。政府采购云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
《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政府采购云平台中相关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2、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xxxx://xxx. zfcg. xx.xxx.xx;本项目实行网上远程开标,按有关规定在开标时间内无法签到、解密的供应商将被取消投标资格,不纳入评审范围。响应投标的供应商请在开标时间开始后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
(CA 证书)参加远程开标。 3、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本项目实行网上远程开标,按有关规定在开标时间内无法签到、解密的供应商将被取消投标资格,不纳入评审范围。响应投标的供应商请在开标时间开始后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远程开标。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注意事项:
(1)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在 2022 年 9 月 28 日上午 10 点整前以书面传真的形
式向xx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由采购中心负责统一解答。采购中心将于 2022 年 9 月 28日下午 17 点前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 zfcg. xx.xxx.xx)公开发布。
(2)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7000000 元人民币,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
(3)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xx区教育局 |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市xx区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xxxx 000 x | 地址:xxx 000 x |
邮编: 200030 | 邮编: 200235 |
联系人:xx | 联系人:xx |
电话:00000000传真:00000000 | 电话:00000000*2583传真:64283957 |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系统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投标。
1.2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3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 xxx.xxxx.xx.xxx.xx)进行。
2、定义:
2.1“招标人”指组织本次招标的上海市xx区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
2.2“采购人”指xx区教育局。
2.3“招标项目”指本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所述系统及相关服务,本项目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
2.4“潜在投标人”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2.5“投标人”指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6“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3.1 具有本项目生产、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3.2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要求登记入库,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未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同时经信用信息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 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资质(电子资质证书应为有效使用件);
(3)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资质证书应为有效使用件);
(4)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投标。
3.3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中心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
3.4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统一格式)。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本次招标工作由xx区政府采购中心自行组织实施,不收取任何中介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
5.1 招标文件是阐明招标的项目范围、投标文件的编写、递交、招标投标程序、评标原则、中标条件和相关的协议条款的文件。招标文件由以下六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招标公告);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招标技术需求;第四部分 合同参考文本;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第六部分 评标办法
5.2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的要求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通过电子采购平台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澄清要求应于投标邀请函所述日期前,按投标邀请书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送达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 zfcg. xx.xxx.xx)公开发布相关答复。
6.2 采购中心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现场踏勘)。召开标前会(现场踏勘)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 15 日以前任何时候,采购中心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7.2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 zfcg. xx.xxx.xx)公开发布。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7.3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采购中心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具体变更情况通知上述每一投标人。
8.通知
8.1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中心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 zfcg. xx.xxx.xx)公开发布。
8.2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中心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9.1 投标人提交的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化字。
9.2 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应使用中文简化字。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10.1 投标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技术响应文件两部份构成。
10.2 商务响应文件、技术响应文件所应包含的内容如下:
10.2.1 商务响应文件: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明细表;
(3)设备安装调试集成费报价明细表;
(4)供应商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
(5)中小企业声明函;
(6)投标单位基本情况表及声明;
(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代表委托书;
(8)主要产品厂商授权证明;
(9)主要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近三年同类型项目成功案例介绍及最终用户的有效联系方式,附相关采购合同复印
件加盖单位公章;
(11)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投标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电子资质证书均应为有效使用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投标人应当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投标人主体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 2022 年 10 月 13日),并对查询的信用详情截屏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单位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资格证明文件不满足招标要求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2)投标产品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应提供相应认证证书等相关资料,并提供副本等明细材料以便于评标查阅;(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3)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节能产品说明表;
(14)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5)承诺函。
10.2.2 技术响应文件:
(1)产品选型及说明一览表;
(2)产品规格、技术参数偏离表;
(3)拟从事本项目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4)项目设计方案 投标人自行编写的技术方案及图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系统设计思想、各子系统设计说明、各子系统选用产品介绍(应包括设备及产品材质、原材料产地、规格、加工工艺、主要部件详细描述、质量等级、主要相关特性详细描述);各子系统拓扑结构图等;
(5)项目实施计划 请投标单位自报项目实施周期,并根据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制作详细实施周期及针对性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管理人员的资质(包括项目经理相关资质证书)、项目组成员工作内容与职责、项目组人员表(列表说明姓名、年龄、性别、学历、职称、从事本分系统工作年限、主要业绩)等项目质量、安全、工期保障措施,以确保项目优质按期安全完工;
(6)投标产品的说明书、产品厂家彩页性能介绍样本(catalog)等技术文件;
(7)售后服务承诺(保修期内售后服务的内容、期限、响应时间、应急保障措施等)及培训等相关伴随服务实施方案;
(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说明和资料。
10.3 上述文件中凡招标文件提供格式文本的以及要求“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须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
10.4 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
作投标人放弃潜在中标资格,并且招标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发现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5 本项目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
11.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1.1 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11.2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中心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1.3 开标一览表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1.4 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如果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第 10 条(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规定的内容,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12.投标报价
12.1 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投标价格应该已经扣除所有同业折扣以及现金折扣,应为考虑所有优惠后的最有竞争性价格,不得再以其他形式进行标后优惠,否则视为不诚信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记录。投标报价应已经包含了购买系统及相关服务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并包含了完成全部服务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
12.2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投标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2.3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报价明细表和报价构成表等,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2.4 除招标文件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种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12.5 投标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
13.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4.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4.1 自开标日起 90 天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4.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中心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
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此时,按本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采购中心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5.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5.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15.2 投标文件中凡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投标人应写明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投标文件,则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5.3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规定的内容、格式和顺序编制投标文件。凡招标文件提供有相应格式的,投标文件均应完整的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打印、填写并按要求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投标人需承担其投标在评标时因此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标的风险。
15.4 用于网上招投标系统上传的扫描件等有关文件应确保清晰、可辨,投标人上传文件的电子数据量不应过大,因数据量过大导致无法正常投标、开标的,投标人将自行承担其责任后果,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和解密(开标)
16.投标文件的递交和解密
16.1 投标单位在制作投标文件后应在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将电子投标文件加密上传。
16.2 举行开标会时,各投标供应商须带好本单位的CA 证书及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按照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到场后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集中解密。按有关规定当场无法解密的供应商将被取消投标资格,不纳入评审范围。
16.3 在投标文件解密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投标后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将被记录在案,投标人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17.投标截止时间
17.1 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地点解密。
17.2 采购中心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 zfcg.
xx.xxx.xx)公开发布。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中心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五、评标
18.评标
18.1 采购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技术、经济、法律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18.2 评标原则
(1)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评标委员会只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3)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每包进行独立评标,每包只限确定一家供应商为中标单位,但一家供应商可以中一包或多包;
(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除考虑投标报价因素外,同时还根据各项技术和服务因素对投标人和投标货物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因素:
A、货物的性能和投标方案的合理性;
B、货物的配置与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的偏离; C、付款条件;
D、交货和配送能力的承诺,包括交货时间(货物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交货,提前交货并不加分,交货时间超过采购人可接受的时间范围的投标将视为非实质响应投标)等;
E、售后服务和备件供应(投标人应该为采购人建立最起码的服务设施和备件库存,在保修期内所需的费用如果是单独报价的话,评标时应计入评标价,若免费保修,请注明免费保修期限;在保修期满后的服务费用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但不包含在评标价中)以及其他有附加值的服务承诺;
F、运费和保险(货物从出厂地/到货港运抵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内陆运费、保险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的计算将按照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保险公司和/或其它官方机构发布的计算标准进行计算,并计入评标价---投标总报价中应含有);
G、财务状况和经营信誉;
H、投标人提供的其它内容和条件。
18.3 评标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各评标因素所占权重见第六部分评标办法。
19.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19.1 开标后,采购中心将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19.2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检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2)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投标人货物的质量、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中心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采购中心将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4)如果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19.3 初审中,投标文件中如果有下列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或矛盾,将按以下原则或方法进行修正;其他错误或矛盾将按不利于出错投标人的原则进行修正:
(1)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及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修正后的结果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19.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20.投标的澄清
20.1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澄清内容和时间做出澄清。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的签字认可,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 如评委会一致认为某个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若该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解释,或作出的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投标。
21.评标过程保密
21.1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投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向投标人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21.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采购中心或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授予合同
22.合同授予标准
22.1 买方将把合同授予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能圆满地履行合同的,对买方最为有利的得分最高的投标方。
22.2 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23. 买方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买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于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24. 采购中心宣布废标的权利
2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中心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将做无效投标处理:
(1) 投标文件无法按规定解密;
(2)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 投标报价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办法投报或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投标最高限价;
(4)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5)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6) 经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7) 经信用信息查询,投标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9)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0) 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完全的、实质性响应,导致投标无效;
(11)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2) 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文件遗失或损坏的。
25.中标通知
25.1 评标结束后,采购中心将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5.2 采购中心同时通过指定网络发布评标结果公告。采购中心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不退还投标文件。
25.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6 签定合同
26.1 中标人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定中标合同。中标人不得再与采购人签署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6.2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的澄清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6.3 投标人一旦中标,签订合同后,未经监管部门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否则将被视为中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7. 履约保证金
27.1 中标人在总合同签定后十五(15)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27.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6 条、第 27.1 条规定执行,买方将有充分理由取消原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买方可将该标授予下一个综合评标得分最好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28. 腐败和欺诈
28.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从自由公开竞争中所能获得的权益。
28.2 如果买方认为所建议的中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和/或欺诈行为,则将拒绝该授标建议。
七、中标服务费
29 中标服务费
29.1 本次招标不收取中标服务费,请投标人在测算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八、询问和质疑
30 询问和质疑
30.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30.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或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并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0.3 质疑函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30.4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30.5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30.6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xx区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质疑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向xx区政府采购中心或xx区教育局提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质疑函的递交可以采取邮寄、快递或当面递交形式。涉及采购需求技术内容的质疑,请向xx区教育局提出,联系人: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103,通讯地址:中漕新村8 号105 室;其余质疑内容请向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柳老师,联系电话: 021-24092222*2591,通讯地址:上海市南宁路 969 号。
九、保密和披露
31 保密和披露
31.1 投标人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1.2 采购中心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
31.3 采购中心有权在认为适当时,或在任何第三人提出要求(书面或其他方式)时,无须事先征求中标人同意而披露关于已订立合同的资料、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中标货物的有关信息以及合同条款等。
一、项目概况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学校安全防范水平,保障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按照上海市教委、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沪公通字[2019]182 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 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 6 部分: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的通知,依托我区现有的教育城域网、校园网资源,对我区下属 26 所幼儿园视频监控系统进行补充完善。
另外,根据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及公安部《全国公安机关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指南》,结合本市《单位(楼宇)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DB31/T1099-2018 相关要求,以 6 所幼儿园为试点,在学校已有抓拍摄像机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后端智能安防设备,建立学校安全动态监测、数据汇集和研判预警模型,逐步实现涉校风险智能感知、动态预警、及时响应、迅速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伤害事件发生,实现 “平安学校”建设目标。
二、总体需求
1、 设计依据
本项目须遵循有关标准和规范,包括并不限于以下相关内容:
♦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 6 部分:中小学、幼儿园、托育 机构》DB31/T 329.6—2019
♦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 6 部分: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的通知》
(沪公通字[2019]182 号)
♦ 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青【2014】 18 号)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技防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青【2012】14 号)
♦ 《单位(楼宇)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DB31/T1099-2018
♦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
♦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2016
♦ 《上海公安图像监控系统与社会单位图像系统联网接入技术规范(V2.0)》
♦ 《上海公安数字高清图像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V2.0》沪公治通 2014(203)号文(附件)《本市学校视频安防监控校警联网平台基本技术要求》
♦ 《上海市第一批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产品检测技术要求(试行)》沪公技防
(2018)005 号文
♦ 《本市安全防范涉及人脸识别应用产品及相关数据传输技术要求(试行)》沪公技防(2021)5 号文
♦ 《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用摄像机镜头技术规范》沪公技防(2013)002 号
♦ 《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用彩色显示终端技术规范》沪公技防(2011)009 号
♦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GA/T 1127-2013
♦ 《视频安防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GB20815-2006 2、 总体结构和组成
本项目涉及徐汇区教育局龙山幼儿园等学校安防系统完善的深化设计和施工,对 26
所幼儿园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补充完善,根据《重点单位重 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 6 部分: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的要求,整个监控系统需采用数字化网络监控设备。可实现与徐汇区教育局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及徐汇区教育局校园安全预警平台的互联,并满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教委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采购总体要求
1、本次招标为徐汇区教育局龙山幼儿园等学校安防系统完善项目提供系统设计、软硬件产品以及材料供货、安装、产品测试、系统集成、调校、试运转(系统、单机)、买方相关人员的培训及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期间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配合、获取准用证、质量保证期内免费保养维修和质量保证期期满后的优惠保养维修等。
2、卖方应为供货、设计及安装等提供一切所需的设备、劳务及材料,以及前述的安装、测试、调校、试运转、培训等服务,而且应提供设备安装得以正常操作所需的一切附带的专用工具、杂项零件,无论此等专用工具、杂项零件是否在合同文件中详细指出。
3、施工地点:徐汇区教育局指定地点。
4、工期: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完成。
5、卖方必须具备上海市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在上海市场实施所需的资质和一切手续(如有的话),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卖方自行负责。
6、项目系统内容及组成
(1)本项目内容与组成请详见下面具体采购需求。
(2)本招标文件列出详细需求,投标人可以对其中不合理处进行修改调整,并说明详细理由。
(3)招标人在具体采购需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招标人在《招标技术需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型号的要求,并且让招标人满意。
7、项目实施主要内容
(1)负责完成系统施工图深化设计以及出图工作。
(2)负责相关系统方案向有关主管部门的报批工作,以及工程竣工后向有关部门申报测试与验收工作,并确保可以满足主管部门的要求。
(3)根据买方的变更要求及施工现场的变更情况,负责完成系统方案与施工图的变更设计,并经买方审核后实施。
(4)负责全部子系统的设备供应,并按合同与工期规定,保质保量按时将设备与器材运至工地,并协助做好验货工作。
(5)负责提供各系统控制室(机房)的布局设计、装饰与环境以及供电要求,并协助买方完成控制室(机房)工程验收工作。
(6)负责全部子系统系统线缆敷设和设备安装与调(测)试、系统开通、试运行工作。
(7)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安装工艺及技术要求、施工详图等技术文件,交买方审核后执行。
(8)负责编制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施工工序、设备安装和系统调(测)试均应在施工前先编制技术方案,施工后进行质量自验,保证项目质量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
(9)负责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措施,确保工期。若计划需变更,应及时调整进度计划。
(10)协助买方和主管部门完成工程验收工作。验收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
(11)负责完成工程竣工图纸与资料的编制工作,并在完工交付使用前提交工程竣工资料。
(12)负责买方人员的技术培训,并提供使用手册,保证达到独立上岗操作与日常维护的水平。
(13)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止隐患,文明施工。
(14)委派本单位具有承接本项目能力与经验的人员组成分系统工程项目组,并确保项目经理及主要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和常驻工地。未经买方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组成员。
(15)负责项目售后服务(项目产品及系统免费保修期至少为 3 年)。
(16)负责完成全部子系统其他相关工作内容。
(17)投标单位必须在深入了解项目建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设计,定义、明确各个系统的功能要求、技术规范、性能指标要求等,在正式提交的总体设计方案、实施方案中需定义好各个系统之间的边界和接口规范,细化、明确项目建设中的各个业务和处理流程,包括数据流程、业务流程等。
四、项目具体采购要求及工作量清单 1、 概述
本期视频监控系统完善主要涉及 26 所幼儿园,主要在幼儿园的建筑出入口、室外活动区域、室内走道及楼梯、各类活动室、餐厅及厨房等区域补充安装监控摄像机,实现监控全覆盖,另外补充完善 6 所试点幼儿园的智能安防系统后端设备,系统后端由人脸抓拍智能分析设备、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组成,经实地调研,26 所幼儿园监控系统主要补充设备数量如下:
序号 | 学校名称 | 数字彩色枪式摄像机 | 数字彩色半球摄像机 | 摄像机电源 | 立杆 | 室外防水箱 | 专业型数字硬盘录像 机 | 四路解码器 | 液晶显示器 | 人脸抓拍智能分析设备 |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 | 24 口监控交换机 | 12 口监控交换机 | 多模光纤模块 | 2 米机柜 | 1.6 米机柜 |
1 | 瑞德幼儿园(楼园) | 4 | 7 | 3 | 1 | 1 | 1 | 0 | 1 | 0 | 0 | 0 | 1 | 0 | 0 | 0 |
2 | 瑞德幼儿园(金塘) | 7 | 57 | 16 | 1 | 1 | 4 | 0 | 4 | 1 | 1 | 2 | 2 | 4 | 0 | 1 |
3 | 星辰幼儿园 | 11 | 35 | 12 | 2 | 2 | 3 | 0 | 3 | 0 | 0 | 2 | 2 | 4 | 0 | 1 |
4 | 汇霖幼儿园 | 2 | 11 | 4 | 0 | 0 | 1 | 0 | 1 | 0 | 0 | 1 | 1 | 0 | 0 | 1 |
5 | 龙二幼儿园 | 2 | 5 | 2 | 0 | 0 | 1 | 0 | 1 | 0 | 0 | 0 | 1 | 0 | 0 | 1 |
6 | 田林六幼(东兰园) | 4 | 3 | 2 | 0 | 0 | 1 | 0 | 1 | 0 | 0 | 0 | 2 | 0 | 0 | 0 |
7 | 田林六幼(贝贝园)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8 | 田林六幼(苗苗园) | 0 | 6 | 2 | 0 | 0 | 1 | 0 | 1 | 0 | 0 | 0 | 1 | 0 | 0 | 0 |
9 | 桂平幼儿园 | 5 | 5 | 3 | 0 | 0 | 1 | 0 | 1 | 0 | 0 | 0 | 1 | 0 | 0 | 0 |
10 | 樱花幼儿园(南园) | 5 | 10 | 4 | 0 | 0 | 1 | 0 | 1 | 0 | 0 | 1 | 1 | 0 | 0 | 1 |
11 | 长海幼儿园 | 6 | 8 | 4 | 0 | 0 | 1 | 0 | 1 | 0 | 0 | 0 | 2 | 0 | 0 | 1 |
12 | 位育幼儿园 | 15 | 29 | 11 | 3 | 2 | 3 | 0 | 3 | 0 | 0 | 2 | 1 | 4 | 1 | 0 |
13 | 盛华幼儿园 | 0 | 11 | 3 | 0 | 0 | 1 | 0 | 1 | 0 | 0 | 1 | 0 | 0 | 0 | 1 |
14 | 漕溪新村幼儿园(小班部) | 0 | 16 | 4 | 0 | 0 | 1 | 0 | 1 | 0 | 0 | 1 | 0 | 0 | 1 | 0 |
15 | 漕溪新村幼儿园(大中班部) | 6 | 54 | 15 | 1 | 1 | 4 | 0 | 4 | 0 | 0 | 2 | 2 | 2 | 0 | 1 |
16 | 汇家幼儿园(淮西园) | 5 | 23 | 7 | 1 | 1 | 2 | 0 | 2 | 1 | 1 | 1 | 1 | 2 | 0 | 0 |
17 | 汇家幼儿园(南丹园) | 16 | 38 | 14 | 1 | 1 | 4 | 0 | 4 | 1 | 1 | 3 | 1 | 2 | 0 | 0 |
18 | 龙山幼儿园(总院) | 5 | 10 | 4 | 1 | 1 | 1 | 0 | 1 | 0 | 0 | 0 | 2 | 2 | 0 | 0 |
19 | 龙山幼儿园二分园 | 12 | 11 | 6 | 1 | 1 | 2 | 0 | 2 | 0 | 0 | 1 | 1 | 2 | 0 | 0 |
20 | 龙山幼儿园一分园 | 5 | 11 | 4 | 1 | 1 | 1 | 0 | 1 | 0 | 0 | 0 | 2 | 2 | 0 | 0 |
21 | 乐山幼儿园 | 34 | 39 | 19 | 3 | 2 | 5 | 1 | 5 | 1 | 1 | 3 | 3 | 6 | 1 | 0 |
22 | 枫林幼儿园 | 5 | 78 | 21 | 1 | 1 | 6 | 1 | 6 | 1 | 1 | 4 | 1 | 2 | 1 | 0 |
23 | 汇星幼儿园(总园) | 0 | 7 | 2 | 0 | 0 | 1 | 0 | 1 | 0 | 0 | 0 | 1 | 0 | 0 | 0 |
24 | 汇星幼儿园(康平园) | 6 | 24 | 8 | 1 | 1 | 2 | 0 | 2 | 1 | 1 | 1 | 1 | 2 | 0 | 1 |
25 | 东安一村幼儿园(零陵园) | 17 | 78 | 24 | 3 | 2 | 6 | 2 | 6 | 0 | 0 | 3 | 3 | 6 | 1 | 0 |
26 | 宛南幼儿园(瑞宁园安全体验区) | 10 | 16 | 7 | 2 | 0 | 2 | 0 | 2 | 0 | 0 | 1 | 1 | 2 | 0 | 0 |
总计: | 182 | 593 | 201 | 23 | 18 | 56 | 4 | 56 | 6 | 6 | 29 | 34 | 42 | 5 | 9 |
注:本项目所有幼儿园的校门(正大门及后门)数字监控系统已经在 2016 年初建设完成,故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另外补充建设的监控系统应与学校原监控系统无缝兼容。
2、 系统说明
项目要求全部采用高清数字摄像机和高清数字硬盘录像机,系统可实现高清数字硬盘录像机通过学校交换机经教育专网把图像传输至徐汇区教育局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另外在已配有人脸抓拍摄像机的试点学校补充完善人脸抓拍智能分析设备及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建设完成后可将图像传输至徐汇区教育局安全预警平台,实现视频图像采集、人脸抓拍数据采集、实时视频智能分析、结果推送、预警处置、安防设备运行状态信息采集,以及上述安防数据的统一归集、转发、上传等,实现学校-徐汇区教育局校园安全预警平台-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智慧内保平台之间的安防数据上传、分析研判、预警下发、处置反馈等校园智能安防闭环应用。
(1)徐汇区教育局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及安全预警平台概况简介
徐汇区教育局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建设于 2015 年底,安全预警平台建于 2019 年,均位于徐汇区教育局安全中心内,平台现有主要设备如下: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商 | 数量 |
1 | 流媒体服务器 | ODE-iRTS | 傲达 | 27台 |
2 | 中央信令服务器 | PowerEdge R720 | DELL | 1台 |
3 | 校警联网平台软件 | ODE-VM8000 | 傲兰杰 | 1套 |
4 | 图像质量客观评价软件 | 定制开发 | 傲兰杰 | 1套 |
5 |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 (中心端) | TJ-IIDSE-SV | 泰杰 | 1 套 |
6 | 智能集成应用系统 | MD-IIASE-upt-SV | 敏达 | 1 套 |
(2)6 所试点幼儿园原有人脸抓拍摄像机及相关设备配置情况简介
6 所试点幼儿园已于 2020 年的《徐汇区教育局实验幼儿园等学校校门行人态势感知采集系统二期项目》里配置了人脸抓拍摄像机及配套的专业型硬盘录像设备,各学校配置设备型号规格及数量如下:
序号 | 学校名称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商 | 数量 |
1 | 瑞德幼儿园(金塘) | 人脸抓拍摄像机 | AFSXJ-NC-C-BFR-TJ | 泰杰 | 3 台 |
16 路抓拍 NVR | TJ-HD-NVR-A-L-AF-DVR-II-A/0+ 16-16(A2-2)-D | 泰杰 | 1 台 | ||
2 | 汇家幼儿园(淮西园) | 人脸抓拍摄像机 | AFSXJ-NC-C-BFR-TJ | 泰杰 | 3 台 |
16 路抓拍 NVR | TJ-HD-NVR-A-L-AF-DVR-II-A/0+ 16-16(A2-2)-D | 泰杰 | 1 台 | ||
3 | 汇家幼儿园(南丹园) | 人脸抓拍摄像机 | AFSXJ-NC-C-BFR-TJ | 泰杰 | 3 台 |
16 路抓拍 NVR | TJ-HD-NVR-A-L-AF-DVR-II-A/0+ 16-16(A2-2)-D | 泰杰 | 1 台 | ||
4 | 乐山幼儿园 | 人脸抓拍摄像机 | AFSXJ-NC-C-BFR-TJ | 泰杰 | 3 台 |
16 路抓拍 NVR | TJ-HD-NVR-A-L-AF-DVR-II-A/0+ 16-16(A2-2)-D | 泰杰 | 1 台 | ||
5 | 枫林幼儿园 | 人脸抓拍摄像机 | AFSXJ-NC-C-BFR-TJ | 泰杰 | 3 台 |
16 路抓拍 NVR | TJ-HD-NVR-A-L-AF-DVR-II-A/0+ 16-16(A2-2)-D | 泰杰 | 1 台 | ||
6 | 汇星幼儿园(康平园) | 人脸抓拍摄像机 | AFSXJ-NC-C-BFR-TJ | 泰杰 | 3 台 |
16 路抓拍 NVR | TJ-HD-NVR-A-L-AF-DVR-II-A/0+ 16-16(A2-2)-D | 泰杰 | 1 台 |
(3)本期项目监控系统说明
学校监控系统的组成由前端网络摄像机、后端控制及存储设备、图像显示(监视)设备、图像传输线路及相关设备组成。
本项目校园内室外摄像机均采用图像清晰度应为 C 级 1080P 网络高清数字摄像机,摄像机需配置本机存储的 SD 卡,存储时间应大于 6 小时,摄像机图像应能看清人的体貌特征或脸部特征。
控制室设在学校监控室内,安防系统后端设备全部安装在控制室内,前端采集过来的图像可以直接播放到显示(监视)系统上,且图象信号保存至容量 4T 的专业硬盘,记录需至少保存 30 天,此外该网络硬盘录像机须同时具人脸抓拍及车牌抓拍图片的大图小图存储和回放、调阅功能,应具有时钟同步功能,并且具有二次开发功能(即 SDK 功能)。
应配置彩色监视器做为终端显视设备,部分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需配置解码器,门卫室或园长室内的 PC 机(监控 PC 机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可安装分控软件对画面进行监看。
前端摄像机的传输线缆应采用六类非屏蔽双绞线,距离超过 90 米的应采用光缆进行传输,布管应采用 PVC 管或 PVC 线槽。
摄像机供电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非 POE),摄像机供电应独立敷设电源线。室外摄像机如需立杆安装的,立杆应采用不锈钢立杆或镀锌钢管立杆,立杆高度应在 3 米或以上,立杆须做好接地系统,室外摄像机应配置二合一前端防雷器,所有室外摄像机应配置补光灯。
另外,在 6 所试点幼儿园出入口及其周边区域已有抓拍摄像机及 16 路抓拍硬盘录像机的基础上,通过配置具有教育应用模型的人脸抓拍智能分析设备,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实现人员数据采集、本地去重、图片存储以及异常徘徊、异常滞留等智能分
析功能,实现对监视区域的实时监控应用。
在校园安防控制室配置智能数据集成服务设备及微信推送应用,实现对采集数据的有效汇聚、规范清洗以及校园周边人员异常徘徊、异常滞留、校园霸凌、打架斗殴行为的发现预警,通过徐汇区教育局已有的校园安全预警平台实现校园智能安防预警和推送的本地闭环应用,实现与市公安局“智慧内保管理系统”联网及抓拍数据上云等功能。校园所有抓拍数据通过徐汇区教育局校园安全预警平台推送至市公安局“智慧内保管理系统”实现与市公安局关注人员库(含市局布控人员、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极度精神病患者等)比对。比中人员发送至市公安局布控系统及“智慧内保管理系统”,“智慧内保管理系统”根据预设等级发送至民警轻应用及教师、保安、志愿者手持终端。
应以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作为校园智能安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的数字基座,搭建校园智能中枢、构建智能场景、强化智能应用。实现视频安防监控、车辆识别控制管理、智能人行通道控制管理、智能实时电子巡检、入侵报警、门禁等系统的互联,提供与上级平台(含“徐汇区教育局校园安全预警平台”、“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智慧内保管理系统”)进行集中数据交互、应用等功能,实现智能安防应用。另外,人脸识别抓拍分析应用的数据传输须符合《本市安全防范涉及人脸识别应用产品及相关数据传输技术要求
(试行)》沪公技防(2021)5 号文的相关要求,需配置相应的智能安防数据传输加密设备,以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确保公民权益不受侵害。
投标方选用投标产品时需充分考虑系统兼容性,本期项目配置的人脸抓拍智能分析设备应完全兼容前端设备抓拍图片的格式与传输协议,做好新旧产品的融合,确保整个系统满足技防报审验收的要求。
3、 系统功能要求
♦ 应具有视频丢失检测报警和系统自诊断功能。
♦ 应能与园内现有的监控平台软件兼容。
♦ 应能直接与“徐汇区教育局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及徐汇区教育局校园安全预警平台”联网。
♦ 应具有人脸抓拍及车牌抓拍图片的大图小图存储和回放、调阅功能。
♦ 应提供 RS232 或 RS485 数据通道,可用于支持常用控制协议。
♦ 图像质量可按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质量不应低于 4 分;
♦ 峰值信噪比(PSNR)不应低于 32dB;
♦ 系统水平分辨力:1080P 摄像机应≧900TVL
♦ 图像画面的灰度应≥8 级;
♦ 视音频记录失步应≤1s。
♦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邻两个交换层之间互联的IP 有线网络指标应符
合下列规定:
a) 时延应≤400ms;
b) 时延抖动应≤50ms;
c) 丢包率应≤1×10-3。
♦ 固定摄像机图像延时应≤250ms
♦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经由有线传输时,信息延迟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前端设备与监控中心控制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2s;
b) 前端设备与用户终端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4s;
c) 视频报警联动响应时间应≤4s。
♦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网络交换层不应超过三级;不应采用桌面型网络交换设备
♦ 录像存储保持 30 天以上
4、 与徐汇区教育局相关系统平台的对接要求
♦ 项目要求全部采用高清数字摄像机和专业型数字硬盘录像机,经教育专网把图像传输至徐汇区教育局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平台。
♦ 将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学校端)接入徐汇区教育局校园安全预警平台中心端,通过徐汇教育网、政务网实现与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智慧内保信息系统”联网。实现在现有平台、手机 APP 分级推送异常预警信息,并督促学校、安全中心人员分级处置。
♦ 在徐汇区教育局校园安全预警平台 GIS 地图上能精准展示学校范围和前端感知设备点位,可点击设备查看实时动态;点击校园安全预警平台地图图层设备后能够展现相关幼儿园的实时视频,平台可接收幼儿园电子围栏报警主机发出的报警信息。
♦ 点击校园安全预警平台地图图层设备后能够展现实时视频,模块实时滚动显示抓拍人脸图片;
★投标供应商须保证投标的相关设备能与“徐汇区教育局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及“徐汇区教育局校园安全预警平台”进行互联对接,并通过技防评审及验收,承诺函格式见附件。未按要求提供满足采购要求的承诺函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5、 系统工作量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 货物名称 | 技术参数要求 | 数量 | 单位 |
前端设备 | ||||
1 | 数字彩色枪式摄像机 | 1. 水平、垂直分辨率:≥1000TVL 2. 摄像机靶面:≥1/3 英寸 | 182 | 台 |
3. 视频帧率:25fps 4. 音频输入、输出接口:支持 5. 报警输入、输出接口:≥2 路输入,1路输出 6. 宽动态能力:当环境照度在最高值≥ 30000Lx,最低值≤200Lx 之间变化时,视频图像均具有尚好的清晰度、层次感和色彩还原度,动态范围>120dB 7. 最低照度:≤0.05Lx(彩色),≤ 0.009Lx(黑白) 8. 信噪比≥60dB 9. 亮度鉴别等级:≥11 级 10. 图像延时:≤180 毫秒 11. 压缩编码标准:H.264/H.265 12. 支持本地视(音)频信息存储功能,内置存储卡接口 13. 支持固定摄像机监视角度异常变化报警 14. 链接数:≥4 级 15. 工作电压:DC12V、AC24V、POE 供电 16. 功耗:<2W 17. 应出具以沪公技防(2018)005 号附件《上海市第一批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产品检测技术要求(试行)》文为检测依据的检测报告,以GB/T28181-2016 为检测依据的型式检验报告,具备的主要功能和参数以型式检测报告为准 18. 提供原厂授权书及至少 3 年质保承诺 书 | ||||
2 | 数字彩色半球摄像机 | 1. 水平、垂直分辨率:≥1000TVL 2. 摄像机靶面:≥1/3 英寸 3. 视频帧率:25fps 4. 镜头:内置 2.7-13mm 手动变焦镜头 5. 音频输入、输出接口:支持 6. 报警输入、输出接口:≥2 路输入,1路输出 7. 宽动态能力:当环境照度在最高值≥ 30000Lx,最低值≤200Lx 之间变化时,视频图像均具有尚好的清晰度、层次感和色彩还原度,动态范围≥122dB 8. 最低照度:≤0.05Lx(彩色),≤ 0.002Lx(黑白) 9. 信噪比≥60dB 10. 亮度鉴别等级:≥11 级 11. 图像延时:≤170 毫秒 12. 压缩编码标准:H.264/H.265 13. 支持本地视(音)频信息存储功能,内置存储卡接口 14. 链接数:≥4 级 15. 工作电压:DC12V、AC24V 供电 | 593 | 台 |
16. 功耗:<1.8W 17. 应出具以沪公技防(2018)005 号附件《上海市第一批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产品检测技术要求(试行)》文为检测依据的检测报告,以GB/T28181-2016 为检测依据的型式检验报告,具备的主要功能和参数以型式检测报告为准 18. 提供原厂授权书及至少 3 年质保承诺 书 | ||||
3 | 高清变焦镜头 | 1. 视觉分辨率:3MP 2. 焦距:3-11mm 3. 光圈数:1:1.4 4. 接口:CS 5. 相面尺寸:1/2.7” 6. 聚焦:手动 7. 变倍:手动 8. 光圈:DC 自动 9. 应出具以沪公技防(2013)002 号附件 《本市视频安防镜头技术规范》为检测依据的型式检测报告 | 182 | 只 |
4 | 32G SD 卡 | 32G Class10 | 775 | 块 |
5 | 室内/外护罩支架 | 1. 外形尺寸:≥12 寸 2. 防护罩等级:IP65 3. 材质:铝合金+光学玻璃视窗 4. 带遮阳罩 5. 后开式顶盖设计,维护方便 6. 支架材质:铝合金,与护照配套使用 | 182 | 套 |
6 | 补光灯 | 1. 材质:铝合金外壳+钢化玻璃面板; 2. 照射距离:20 米-50 米可选; 3. 防护等级:IP65; 4. 流明度:1500lm; 5. 开关控制:光感应开关; 6. 工作电压:DC12V/AC24V 自适应,同摄像机集中供电; 7. 功率:12W~18W | 182 | 只 |
7 | 电源 | 1.金属箱体(不锈钢材质),室内壁挂; 2.具有过流、压及短路保护; 3.输入、输出带指示灯和保险丝; 4.输出:AC24V/200W | 201 | 只 |
8 | 立杆 | 1.材质:SUS304 不锈钢; 2.尺寸:直径≥100mm,壁厚≥3mm,高≥ 3000mm; | 23 | 根 |
9 | 接地 | 整套系统阻抗小于 10 欧姆 | 23 | 套 |
10 | 室外防水箱 | 钢制,防护等级:IP65 | 18 | 只 |
11 | 摄像机二合一 前端防雷器 | 保护电压<16V,最大放电电流≥10KA | 182 | 只 |
控制室设备 | ||||
1 | 专业型数字硬 | 1.主码流接入能力: 16 路 1920*1080 视 | 56 | 台 |
盘录像机(含 8块 4T 硬盘) | 音频; 2.视音频信号总带宽资源:≥400Mbps;其中主码流存储带宽:≥200Mbps 3.监看、回放分辨率:≥900TVL 4.输出显示分辨率:1920×1080 5.输出显示路数:2 路 6.硬盘及接口:≥8 个 SATA 硬盘接口,本期项目要求每台配置 8 块 4TB 3.5 英寸 SATA 盘 7.视频输入接口:2 个 RJ45 8.视频输出接口:1 路 HDMI、1 路 VGA、1路 BNC 9.音频输入接口:2 个 RJ45(视音频复用) 10.音频输出接口:1 路 BNC 11.支持流媒体转发功能:单台设备可提供 16 路 1920*1080、25 帧/秒流媒体转发能力 12.公安机关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功能:满足 GB/T 28181-2016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13.内保管理功能:应能响应技防监管平台主动调阅摄像机图片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指令、截取并上传指定通道的图片 14.区域报警视频联动功能:系统应能根据要求自动截取有报警视频联动图像或图片,及时传送至技防监管平台及区域报警控制中心 15.人脸图片存储功能检查:应能实现人脸抓拍图片存储功能; 16.人脸抓拍信息展示存储功能:应实现对人脸抓拍图片获取时间、获取位置、地理信息等数据的展示和存储功能; 17.车辆图片存储功能检查:应能实现车辆抓拍图片存储功能; 18.车辆抓拍信息展示存储功能:应实现对车辆抓拍图片获取时间、获取位置、地理信息等数据的展示和存储功能; 19.报警信号输入:≥16 路 20.报警信号输出:≥4 路 21.录像方式:手动录像、动态检测录像、定时录像、报警录像 22.防偶发死机的措施:主芯片自带看门狗 23.支持 2 帧/秒图像记录功能 24. 须提供以 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沪公技防(2018)005号附件《上海市第一批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产品检测技术要求(试行)》文为检 测依据的检测报告、GB/T28181-2016、公 |
安机关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标准为检测依据的型式检测报告,具备的主要功能和参数以型式检测报告为准 25.须提供原厂授权及至少 3 年质保承诺 | ||||
2 | 四路解码器 | 1. 主处理器:嵌入式多核 ARM Cortex-A9及以上处理器 2. 操作系统:嵌入式 Linux 操作系统 3. 图像解码标准:H.264 Baseline、Main和 High Profile 格式 4. 每路解码分辨率:Full HD 1080P (1920 ×1080,60fps),向下兼容 5. 每路同时解码能力:16 路 D1,或 8 路 720P,或 4 路 1080P 的解码显示能力 6. 画面输出: 支持 16 画面、9 画面、4 画面、1 画面分割: 16 画面使用 D1 子码流解码显示 9 画面支持 720P 主码流解码显示 4 画面支持 1080P 30fps 主码流解码显示 1 画面支持 1080P 60fps 主码流解码显示 7. VGA 输出:4 路,1280*1024/60Hz 8. HDMI 输出:4 路,1920*1080/120Hz 9. 音频解码:G711 10. 音频输出:双通道,半双工,线性输出 11. 网络接口:2 个,RJ45 10M/100M 12. 网络协议:ICMP、 RTSP、NTP、 RTP、 TCP、UDP、ONVIF 13. USB 接口:1 个 USB2.0 14. 报警输入:4 路 15. 报警输出:2 路 | 4 | 台 |
3 | 液晶显示器 | 1. 显示器件:≥21 吋 2. 亮度鉴别等级:≥10 级 3. 对比度:≥1000:1 4. 水平分辨率:≥1000TVL 5. 视频输入:VGA、NBC、HDMI | 56 | 台 |
4 | 人脸抓拍智能分析设备 | 1. 可接入不少于 16 路人脸抓拍摄像机图片流;可接入不小于 8 路视频流。 2. 应能从获取的人脸图像中提取人脸特征,并与监视名单中所有目标人脸特征进行比对,生成相似度值。 3. 应能从获取的人脸图像中提取人脸特征,并与人脸库中所有人脸特征进行比对,生成相似度值,实现人脸抓拍人员动态人脸库比对、人脸抓拍人员静态人脸库比对、在册正常人员静态人脸库比对、在册异常人员静态人脸库比对等功能,并根据权限显示比对结果、人脸图像及关联信息。 4. 应能对人脸比对产生的相似度值进行 | 6 | 台 |
分析,并根据设定的阈值输出告警信息; 5. 应支持经授权在人脸抓拍人员动态人脸库、人脸抓拍人员静态人脸库的手动添加、编辑和标识;应具有在册正常人员静态人脸库、在册异常人员静态人脸库的加密导入功能。 6. 人脸库录入应均为未遮挡人脸图片,应能对佩戴口罩或戴帽子等面部遮挡(遮挡不超过 50%)的人脸进行识别比对并输出告警。 7. 应具有对多路视频通道组成的监控区域进行人员滞留模型、徘徊模型结构化基础分析功能,配合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实现滞留、徘徊报警功能。 8. 设备识别比对人脸库的能力应不小于 300000 人。 9. 标准环境下,人脸检出率应不小于 99%。 10. 非监视名单误报率≤0.5% 11. 监视名单漏报率≤2% 12. 出具以沪公技防(2018)005 附件《上海市第一批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产品检测技术要求(试行)》为依据的检验报告,以上第 7、8 项功能和参数以检测报告为准, 13. 须提供原厂授权书及至少 3 年的质 保承诺书。 | ||||
5 |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学校端) | 1.能接收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安全保障系统及各物联网应用平台推送的数据资源,进行统一接入、数据清洗、集成汇聚、数据转发,并根据 DB3/T 294-2018、DB31/T 1099-2018 附录 A“智能集成数据基本字典表”统一输出协议及数据格式。其数据资源应包括本地的各类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静态数据及动态数据; 2.能推送所接收的数据资源至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安全防范系统;能推送所接收的数据资源通过微信推送功能推送至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 3.应能通过网络专线、互联网等各种传输方式,提供与上级平台(含教育局、街道 (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系统、各级公安大数据实战应用系统、重点单位内保信息化系统、本市技防工程监督管理系统、各涉及公共安全的运行数据资源信息化 系统)进行集中数据交互、应用等功能,实现智能安防应用; 4.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实现“一标三 实”数据采集,包含数据采集服务、统一 | 6 | 台 |
配置服务、数据交换服务、消息队列服务、转发引擎服务、二次识别补充等服务内 容。 5.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具有数据容错能力,不因个别数据错误而导致数据服务的中断; 6.支持数据清洗功能,可对各类报警/事件信息进行清洗,支持对人脸图片间断去重; 7.支持智能应用模型功能,可对人脸比对分析结果进行滞留、徘徊模型分析实现人员异常滞留、徘徊报警功能; 8.各系统接入软件模块可独立加载运行; 9.配套 APP 推送软件,最多可授权 16 个手持设备,可实现实现异常人员比对人脸图片推送及 USB 防插拔设备 USB 插拔报警信息推送; 10. 须出具以沪公技防(2018)005 号附件《上海市第一批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产品检测技术要求(试行)》文为检测依据的检测报告;以上第 6、7 项功能以检测报告为准。 11.须提供原厂授权及至少3年质保承诺; | ||||
6 | 智能安防数据传输加密设备 | 1.采用专用数据安全传输编解码算法,具备数据编解码功能,支持智能安防数据安全传输发送/接收功能; 2.支持视频结构化 GA/T1400 协议规范、、国标 GB/T 28181、DB31/T 294、DB31/T 1099 等传输协议,具备传输端口数据编解码功能; 3.满足沪公技防【2021】5 号文《本市安全防范涉及人脸识别应用产品及相关数据传输技术要求》; 4.采用满足数据传输安全策略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如数据加密等,对人脸识别数据的传输进行保护; 5.应启用口令复杂度、连续登陆失败锁定等技术措施; 6.应具备角色或权限划分,针对特权账户能限制其访问权限; 7.应启用对重要用户行为、重要安全事件的审计措施,审计记录完整无缺失,审计数据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存储要求; 8.视频数据接入能力:≤8 路(主码流)+ ≤32 路数据流; 9.在安全联网设备安全防护功能开启的条件下,安全联网设备将接入对象的视频数据转发到社会资源接入平台时,安全联网设备增加的延时应不超过 400ms; 10.1 个 USB-C 接口、1*USB2.0 接口、2 | 12 | 台 |
个 10M/100M(RJ45)以太网接口; 11.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12.须提供原厂授权及至少3 年质保承诺; | ||||
7 | 24 路监控交换机 | 带宽≥300Gbps 转发性能≥90Mpps 接口:≥24 路千兆电口;4 个千兆 SFP 端口 | 29 | 台 |
8 | 12 路监控交换机 | 带宽≥200Gbps 转发性能≥20Mpps 接口:≥12 路千兆电口;2 个千兆 SFP 端 口 | 34 | 台 |
9 | 多模光纤模块 | 千兆多模 SFP 接口 | 42 | 块 |
10 | 2 米机柜 | 600mm*600mm*2000mm | 5 | 台 |
11 | 1.6 米机柜 | 600mm*600mm*1600mm | 9 | 台 |
监控室内外管线 | ||||
1 | 网线 | 六类非屏蔽网线 | 241 | 箱 |
2 | 电源线 | RVV3*1.5 | 77500 | 米 |
3 | 高清线 | HDMI,线长 15 米 | 56 | 根 |
4 | 六类非屏蔽 RJ45 跳线 | 原厂机制 2 米跳线,符合 6 类标准 | 56 | 根 |
5 | 理线架 | 1U | 29 | 只 |
6 | 12 口光纤配线 架 | 12 口 LC 接口 | 14 | 只 |
7 | 8 口光纤配线架 | 8 口 LC 接口 | 21 | 只 |
8 | 多模适配器 | LC 双工 | 126 | 个 |
9 | 多模尾纤 | 50/125 LC | 252 | 根 |
10 | 多模光纤跳线 | LC-LC | 42 | 根 |
11 | 6 芯室外多模光 缆 | 50/125 | 3200 | 米 |
12 | 熔接 | 按相关规范及标准熔接 | 252 | 芯 |
13 | 线槽 1 | 6040 | 12000 | 米 |
14 | 线槽 2 | 3919 | 10000 | 米 |
15 | PVC 管 1 | 25mm | 9100 | 米 |
16 | PVC 管 2 | 32mm | 3000 | 米 |
17 | 绿化带开挖及修补 | 开挖深度≥300mm,开挖宽度≥300mm,土方回填,并设置警示牌 | 800 | 米 |
18 | 附件 | 1 | 批 |
注: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沪财库[2009]19 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要求,本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同时项目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2、投标产品中液晶显示器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不满足要求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为完成本项目而配置的各类线缆、附件、配件的品牌、规格、数量、报价均应在 附表中予以明确填报,计算务必完整,准确。采购方不因投标单位对此项的计算遗漏或其他因素而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4、以上技术规范要求作为本项目参考技术要求,投标单位在深化设计方案制作中应 注意补充增加,技术方案解释力求完整,完善并进一步深化。以上技术参数的未列项并不表示采购方以及采购单位放弃对此项技术指标的要求。
五、项目实施要求
(一) 安装和调试
本项目项目工期为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完成,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及其内部连线全部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人负责投标人设备之间线缆的布放以及投标人设备与买方已有相关设备之间的线缆布放。投标人负责对施工地点进行现场勘察,保证施工进行。安装调测时使用的工具、设备由投标人提供, 通用工具由买方协助解决。双方应协商制定工程进度表, 投标人负责按工程进度表进行施工。设备调试由投标人负责, 并提出设备调试的内容、项目、指标和方法, 并提供相应的仪器和工具, 投标人有责任对买方的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调试应进行详细记录, 系统调试结束后, 由投标人技术人员签字后交给买方验收。系统测试的条款应与技术规范一致。基于以上要求,投标人应提供测试条件、方法和过程的草案,招标以后,最终测试文件由双方共同拟定。如项目工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验收
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买方将与中标人共同开箱验收。验收时发现短缺、破损, 买方有权要求中标人立即补发和负责更换。同时中标人应提供必备的技术资料:
(1)相关的技术资料(测试报告、产品合格证书、保修卡等);
(2)提供机房设备安装布置图及电气线路图和主要部件的技术性能参数(列出清单);
(3)提供设备保养、维修操作规程;
(4)提供系统特殊件及配套件的清单、技术参数;
(5)进口设备应提供由独立的商检机构开具的所有设备的原产地证明。
设备安装、调试达到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指标并正常运行 5 个工作日后,可进行系统验收测试。验收规范(包括项目、指标、方式和测试仪器等)应由中标人提交给买方。买方可根据合同及技术规范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经双方确认后形成验收文件作为验收依据。验收测试合格后, 双方签署验收协议。
(三)保修期
保修期从初验完成之后开始计算,保修时间由投标方投标时明确。在保修期内,在保修期内,如果系统发生故障,要求中标人在 15 分钟内做出响应,并在 1 小时内赶到现
场进行维修,4 小时内修复,如在 4 小时内无法修复应提供相应的备件进行更换,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中标人负责。本项目产品及系统保修期不得低于三年,设备开通后, 如发生软件升级及设备升级、 扩展等有关情况, 中标人应向买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并免费提供软件升级。保修期后,中标人应对其提供的设备提供终身技术支持。如保修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四)技术服务
投标人应说明工程技术维护队伍和机构情况,服务模式。
(1)投标人应提供设备安装调试时所需的工程设计资料, 投标人有责任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提供技术服务, 包括技术咨询等。
(2)在设备安装和系统调测期间, 买方派出技术人员参加, 中标人有义务对其进行指导。
(3)网络运行后,中标人如对系统软件有所改进、增加新功能,均应免费提供买方使用。
(4)网络试运行后一周内,中标人应提供技术人员驻现场保障,以保证系统运行稳定,随时解决技术故障和操作疑问。
(5)在设备扩容及软件升级时,中标人应派技术人员到场指导。
(6) 中标人应对其在国内的售后服务、技术支持方面、在上海市有无技术支持中心,固定地点等情况作出说明。
(7)在设备发生故障的情况下, 投标人承诺在多长时间内赶赴现场, 承诺在多长时间内排除故障。
(8) 投标人应承诺能向买方保证提供相应设备的备品备件,当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及时更换坏掉的设备,保证整个系统的可用性。
(9)在系统设备运行期间,根据需要中标人有责任派技术人员按招标需要随时到现场指导维护工作。
(五)技术培训
中标人应负责买方系统维护管理人员和操作应用人员的技术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如下方面:操作维护培训和高级培训应包括所提供设备的原理和技术性能、操作维护方法、安装调测、排除故障及软件结构、定制和升级等各个方面, 并提供全套培训教材和培训课程计划表。
投标人应详细开列培训内容及培训地点、时间等项目。
(六)技术文件
中标人提供的书面技术资料应能满足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管理、运营及维护有关的全套文件。中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至少应包括:
(1)系统说明文件;
(2)技术手册(安装、测试、操作、维护、故障排除等);
(3)用户使用手册;
(4)软件资料;六、其他要求
(1)投标报价要求: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投标人必须对以上全部采购内容及相关服务
进行报价,报价中应包含设备(产品)采购、安装集成费用、验收合格、免费维护费用、相关培训等伴随服务等全部明细内容,并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所有费用全部计入投标报价,采购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2)本项目工期为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完成,请投标单位根据用户方需求自报项目实施周期,并制作详细实施周期及施工组织方案、人员安排等质量、安全、工期保障措施,以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3)中标单位与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徐汇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管理和支付相应合同价款,中标单位有义务参加并协助采购人验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质量或提供的服务负责。验收书要求见附件。
(4)如中标供应商实际供货产品与投标产品不一致,送货服务承诺无法完成,产品质量、服务被使用方有效投诉,经查实中标供应商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将按《徐汇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相应记载和处理,同时保留向市、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通报的权利。
七、商务响应要求
类别 | 要求 |
承诺函 | 投标供应商须承诺保证投标的相关设备能与“徐汇区教育局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及“徐汇区教育局校园安全预警平台”进行互联对接,并通过技防评审,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投标供应商须出具书面承诺函, 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
说明:对商务要求须出具书面承诺函,作出明确承诺。否则投标文件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四部分 合 同 条 款 及 前 附 表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号 | 内 容 |
1 | 6.3 | 1.货款支付时间: 合同签定后十五(15)天内,供应商上交买方合同金额 5%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完成后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及项目实施进度分期进行支付。质量保证金在投标人承诺的保修期满后,由买方在十五(15)天内无息退还。 2.投标保证金的退回: 中标方投标保证金在货物验收后退回。 |
2 | 7.2 | 伴随服务的内容: 至少按照合同条款第 7.2 条(1)~(4)款规定,卖方若还有其它伴随服务请在投标书中一并说明。 |
3 | 8.1 | 质量保证期限: 产品及系统交付并经最终验收合格后不低于叁(3)年。 |
4 | 15.1 |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 5%。 |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系统:
1.1 系统
乙方所提供的系统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系统的配置、功能、规格、等级、版本、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等详见合同附件清单。
2. 合同价格、交付地点和交付日期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人民币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元。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
任何费用。
2.2 交付地点
2.3 交付日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交付系统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系统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系统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其交付的系统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系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系统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交付、领受与验收
5.1 甲方应依据系统项目工程的条件和性质,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系统的施
工、安装和集成环境。如甲方未能在该时间内提供该施工和安装环境,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如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还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应在进行每项交付前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的 工作日内安排接受交付。乙方在交付前应当根据附件 中的检测标准对所交付的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检测,以确认交付项目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5.3 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如果本合同约定甲方可以使用或拥有某软件源代码的,乙方应同时交付软件的源代码。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可供人阅读的书面和电子文档。
5.4 甲方在领受交付项目后,应当在 工作日内对所交付项目进行检验,向乙方出具书面文件,以确认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系统的任务、需求和功能。如有缺陷,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报告,陈述需要改进的缺陷。乙方应立即改进此项缺陷,并再次进行检测和评估。甲方应当于 工作日内再次检验并向乙方出具书面领受文件或递交缺陷报告。甲、乙双方将重复此项程序直至甲方领受或甲方依法或依约终止本合同为止。
5.5 自系统功能检测通过之日起,甲方拥有 天的系统试运行权利。
5.6 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排除该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7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配合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5.8 系统试运行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系统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系统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9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延长试运行期 个工作日,直至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10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
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11 甲方根据系统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系统验收合格后,如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甲方收取发票并在《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知识产权和保密
6.1 甲方委托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向甲方交付使用的系统已享有知识产权的,甲方在许可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6.2 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因合同乙方发生收购、兼并、重组、分立而发生变化。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则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随之转移至收购、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分立后成立的企业共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6.3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付款内容。
付款次序 | 付款号 | 国库支付金额 | 甲方支付金额 |
7.2.1 付款条件:(一次性付款)
(1)在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第 14 条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乙方交货的同时,甲方根据付款内容向乙方支付货款。如果甲方不付款,乙方可以延迟交货而不负违约责任;
(2)如为政府集中采购国库支付项目, 集中采购机构收到发票复印件和经甲方签字盖章的《付款通知单》以及《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验收单》或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第 9.8 款规定提交的质量保证金后十五天内,集中采购机构根据付款通知单的内容申请国库向乙方支付货款。
7.2.2 付款条件:(分期付款)
(1)甲方支付项目: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和付款编号顺序分期付款。
(2)政府集中采购国库支付项目:
第一笔付款预付款:在本合同签订且集中采购机构收到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和甲方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第 14 条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十五日内,根据甲方签署的付款通知单内容,集中采购机构申请国库支付款项;
第二笔付款交货付款:甲方收到全部货物和发票后十五日内,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甲方签署的付款通知单内容申请国库支付款项,并同时退还已经收到的预付款银行保函;
第三笔付款最终验收付款: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第 9.8款规定提交的质量保证金后十五天内,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甲方签署的付款通知单内容申请国库支付剩余款项。
8.辅助服务
8.1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硬件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设备一起发运。
8.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硬件设备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设备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交付的系统实施运行监督、维护、维修;
(4)乙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计划、进度和需要与客户的合理要求,及时安排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目标为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弱电系统的目标和功能。
8.3 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9.系统保证和维护
9.1 在乙方所交付的系统中,不得含有未经甲方许可的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2 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包括受甲方委托所开发的软件,如果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经完成上述手续。
9.3 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系统及其附属产品不存在品质或工艺上的瑕疵,能够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功能进行正常运行。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在当前情况下是最适合本项目的版本。
9.4 乙方自各项目交付验收通过之日起( )个月内向甲方提供免费的保修和维护服务并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如果厂商对系统产品中的相应部分的保修期超过一年的,则按厂商规定进行免费保修。在此期间如发生系统运作故障,或出现瑕疵,乙方将按照售后服务的承诺(见合同附件)提供保修和维护服务。
9.5 乙方应保证所供系统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系统的质
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系统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6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7 在保修期内如由于乙方的责任而需要对本系统中的部件(包括软件和硬件)予以更换或升级,则该部件的保修期应相应延长。
9.8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质量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质量保证金应在甲方最后一次付款前支付,有效期为验收合格后( )个月。质量保证金期满后 15 天内,甲方应一次性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的,甲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系统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系统的价
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
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天)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系统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系统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可以向徐汇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请调解。如果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则在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系统。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 16.1 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
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的系统,乙方应对购买类似的系统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3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4)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还需一份报徐汇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送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归档。
19. 3 合同有效期:[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
附件 1 投标函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格式详见网上招投标系统相关附件
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
( 投标人全称) 授权 ( 投标人代表姓名) (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
1、我方同意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 90 天内遵守本函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交付的系统及其辅助服务的投标总价为 (大写)元人民币。
3、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要求登记入库,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未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同时经信用信息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资质(电子资质证书应为有效使用件);
(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资质证书应为有效使用件);
(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投标。
4、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并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投标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投标失败,承担全部责任。
5、我方同意网上投标内容均以网上投标系统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将在开标记录上签名以确认开标过程和结果,如果不签字,则由我们承担全部责任。 6、保证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7、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8、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9、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0、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
附件,确认无误。
11、我方承诺:采购中心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保证供货。
12、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中《中标合同》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13、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未经监管部门同意,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标人代表姓名:
投标人代表联系电话,e-mail: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 期:
投标报价一览表(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上海市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 徐汇区教育局龙山幼儿园等学校安防系统完善政府采
项目名称 | 产品及系统保修期 | 项目工期 | 最终报价(总价、元) |
注:(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保留到整数位。
投标人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徐汇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徐采中招 2022-052
附件 2 投标报价明细表
投标人(公章): 招标编号: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货物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产地 | 厂家 | 数量 | 设备单价 | 设备合价 | 技术服务费 | 安装费 | 其他服务费 | 分项合价 |
投标总价: |
注: 1. 投标报价要求见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相关要求。
2. 表中同一行中的第 8 栏数据=第 6 栏数据×第 7 栏数据。
3. 表中第 9 栏、第 10 栏费用应根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相关要求列明细表。
4. 表中同一行中的第 12 数据=第 8~第 11 栏数据之和。
5. 表中的“投标总价”=∑(第 12 栏的数据)。
6. 表中第 11 栏的费用如果有时,应注明具体内容。
7、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填报本明细表,否则会影响对投标文件的评判。投标人代表签名: 日期:
附件 3 设备(产品)安装调试集成费报价明细表(如有)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安装集成费总价 |
注: 1.本合同为闭口的总包价格.
2. 投标要求见招标文件文件的“投标人须知”相关要求。
3. 表中的“安装集成费总价”=∑(系统设备的安装集成费合价)。
投标人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4 产品规格、技术参数偏离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表式填报)
序号 | 货物名称及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招标货物配置要求 | 投标货物对应配置 | 偏差 | 备注 |
说明:1、投标人必须根据采购技术需求的相关要求一一对应填写本表,如投标产品实际技术规格与技术需求无偏差,在“偏离”一列填写“无”。
2、投标产品的规格、技术参数和性能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如不完全一致,在“偏离”一列填写“有”,还需填写偏差说明,并注明是“正偏离”还是“负偏离”以及偏差的幅度(以百分比表示)。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名: 日 期: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及主要技术参数 | 产地 | 数量 | 性能说明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6 节能产品说明表
序号 | 产品型号 | 是否属于国家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 |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号 | 证书有效截止日期 | 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
注:投标产品中液晶显示器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名: 日 期:
附件 7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代表委托书
先生/女士现担任 职务,负责全面工作,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全称: 公章(盖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全权代理 (招标项目和招标编号)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特此证明。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印刷体):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公章(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性别 | 学历 | 职称等级 | 相关认证资格 | 专业经历 | 成功案例 | 拟从事岗位 |
注:
1、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格式自行制表。
2、我方承诺以上人员均为本单位职工,并按时交纳四金。并提供项目组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资格证书、工作履历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此表作为中标后服务承诺书的组成部分,项目组人员应保持稳定。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填写日期:
附件 8-2 拟从事本项目售后服务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人 员 名 册
填报单位: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 姓 名 | 出生 年月 | 性 别 | 学历 | 职称 等级 | 相关认证 资格 | 专业经历 | 成功案例 | 拟从事 岗位 |
注:
1、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格式自行制表。
2、我方承诺以上人员均为本单位职工,并按时交纳四金。并提供项目组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资格证书、工作履历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此表作为中标后服务承诺书的组成部分,项目组人员应保持稳定。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填写日期:
— 1 —
附件 8-3 项目总负责人说明表
姓名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毕业时间 | ||||
资格证书 | 技术职称 | ||||||
获得证书 时间 | 聘任时间 | ||||||
从业年限 | 进入本公司时间 | ||||||
主要工作经历:(包括起止年限、单位名称、从事的工作内容、证明人、证明人联系电话) | |||||||
2019 年以来相关项目服务情况 |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参与时间 | 项目预算金额 (万元) | 参与项目的 角色 | 所附证明材料 页码 | ||
1 | |||||||
2 | |||||||
3 | |||||||
… |
注:我方承诺以上人员均为本单位职工,并按时交纳四金。并提供以上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资格证书、工作履历、业绩证明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填写日期:
— 2 —
附件 9 供应商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
上海市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
(投标供应商全称)现参与你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并承诺本公司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申请加入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且在 3 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投标供应商全称: 公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 3 —
附件 10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 4 —
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5 —
附件 11 投标人近三年来已承接的主要类似项目一览表
序号 | 年份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业主情况 | 项目主要内容 | ||
单位名称 | 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
1 | |||||||
2 | |||||||
3 | |||||||
4 | |||||||
… | |||||||
注: 1、如在本表格不能全部填写完,可按此表格格式自行制表填写。 2、提供相应采购项目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6 —
附件 12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 7 —
附件 13
承诺函
致: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针对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项目 (投标供应商名称) 确保安防监控系统内相关设备能与“徐汇区教育局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及“徐汇区教育局校园安全预警平台”进行互联对接,并确保通过上海市技防办评审及验收,相关评审及验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如 (投标供应 商名称) 公司中标后提供的设备无法对接上述平台或无法通过技防评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 (投标供应商名称) 公司承担。
特此承诺!
投标人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 期:
说明:本承诺函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8 —
附件 14 投标单位基本情况表及声明
(一)名称及其他资料: 1、单位名称:
2、地址:
3、邮编:
4、电话/传真:
5、工商注册日期:
6、企业类型:
7、注册资本:
8、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负责人姓名:
9、人员情况
从业人员数
专业技术人员数
(二)主要财务指标(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并请如实另附单位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① 业务收入:
② 风险基金额:
③ 资产净值:
(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请如实填写)上海市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我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参与 政府采购项目,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有)重大违法记录。特此声明。
就我方全部所知,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准确的,并已提供了全部现有资料和数据,我方同意根据招标方要求出示文件予以证实。
投标单位(公章):投标人代表(签字):填写日期:
— 9 —
附件: 上海市徐汇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服务类)
供应商: 采购单位:
采购编号 | 采购项目 | 金额(元) |
项目金额合计 | ||
验收内容 | ||
一、规章制度 | 1、人员管理 | |
2、设备运维 | ||
3、服务管理 | ||
4、应急管理 | ||
…… | ||
二、运行记录 | 1、人员上岗及培训 | |
2、设备检测记录 | ||
3、巡更记录 | ||
4、内审记录 | ||
…… | ||
三、现场实地检查情况 |
— 10 —
验收小组意见:
结论:该服务采购项目验收合格(或不合格)。
验收意见
验收小组签字:组长:
组员:
年 月 日
供应商盖章: 采购单位盖章:
备注:1、采购人须按照《徐汇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验收。2、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3、该表式仅供参考。
— 11 —
第六部分
徐汇区教育局龙山幼儿园等学校安防系统完善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
一、评标依据:
1、评标办法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作为本次采购招标选定中标单位的依据。本次采购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根据评标细则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议,各评标项目累计总分为 100 分。
2、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和采购单位代表组成,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甄别并经算术修正后得出各投标报价的得分,最终结果取算术平均值。
3、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文件评分结果汇总后,对各投标单位的得分按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排列, 得出相应名次,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作为本项目中标单位。如出现最高得分并列情况时,则取投标报价较低者作为中标单位,如出现最高得分并列且报价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得票最多者为中标单位。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供应商中直接确定本项目中标单位。
二、评标规则:
(1) 参加评标的专家为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中的专家,并在评标前按规定程序产生。
(2) 任何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权利,评审及评分表要保存备查。
(3)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对所有投标单位作出评审。三、“综合评分法”评标细则
1、报价(30 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1)首先确定评标基准价:经评标委员会甄别确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 30 分。
(2)确定其他投标报价分:计算公式为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打分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30%
×100。
注:①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如投标单位的服务内容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该投标将不列入评审范围,其报价如为最低投标报价,将不作为评标基准价。②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该投标人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 2、产品性能及质量(32 分)
根据所提供的各类产品性能及质量优劣进行评分,主要对各类产品的性能、市场使用程度、成熟度、可靠性、产品的性价比、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产品选型与匹配、品牌一致性等进行评分。综合评价好的得(32-28 分),较好的得(28-24 分),一般的得(24-20 分)。
3、项目实施计划(15 分)
根据所提供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组技术力量、项目相关保障措施、项目管理等进行评分。综合评价
— 12 —
好的得(15-12 分),较好得(12-9 分),一般得(9-6 分)。 4、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能力(3 分)
投标单位具有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壹级资质证书的得 3 分,具有公共安全防范
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贰级资质证书的得 1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5、售后服务(10 分)
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进行评分(包括上海设有维修人员和单位、维护力量,设备及系统免费维修年
限的长短、用户培训计划、设备故障响应时间、应急保障措施等)。综合评价好的得(10-8 分),较好得(8-5 分),一般得(5-3 分)。
6、综合服务能力及投标响应度(10 分)
根据投标单位相关类似案例实施经验、综合服务能力及相关信誉、投标文件响应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好的得(10-8 分),较好得(8-5 分),一般得(5-3 分)。
累计最高得分 100 分。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