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本协议涉及所有业务均不可涉及包括但不限于短信、代发 POS 机、代办或代还信用卡、主营业务涉及贷款等内容的平台,禁止出现伪冒交通银行办卡人员、虚假承诺赠送礼品等行为。
2023 年网络发卡合作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 年月日签订。
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
x、x双方根据《民法典》、《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书,以兹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联合开展针对甲xx客户(“新客户”指从未持有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或名下所有交通银行信用卡销户 180 天(不含)以上的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新客户”)网络办卡的合作。本协议合作内容并不代表甲方将其信用卡发卡营销业务外包于乙方,甲方信用卡发卡、营销、受理和审批均仍由甲方独立实施。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且应对乙方人员进行培训、管理,要求乙方人员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二、合作期间
合作期间自本协议首行载明的签署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有效期届满
前,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可顺延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若任意一方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含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不再续约的,则本协议于有效期届满之日终止。
三、合作方式
1.合作期间,甲xx客户通过经甲方同意的乙方自有及合法拓展渠道上的甲方信用卡办卡链接,进入甲方网站在线完成信用卡主卡申请。乙方自有及合法拓展渠道上线前,均须取得甲方书面(含电子邮件方式)同意。对于通过乙方自有及合法拓展渠道跳转至甲方信用卡办卡界面的,乙方应向持卡人就渠道场所权属主体区别作出专门提示。
2.合作期间,乙方须通过约定渠道提供宣传,引导新客户办理、使用甲方信用卡,并根据甲方要求,由乙方自担费用发布届时甲方不时推出的信用卡优惠活动信息。如乙方拟新增宣传渠道,或在宣传过程中使用与甲方有关的宣传材料,均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含电子邮件方式)同意,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四、结算方式
1.定义:
(1)新客户是指从未持有交通银行信用卡主卡或名下所有交通银行信用卡销户 180 天(不含)以上的主卡持卡人。
(2)激活户是指在合作期间成功核卡,并在核卡后 90 天内(含)激活的客户。
(3)长表单链接是指从链接进入甲方长表申卡页面后,由客户线上自主填写完成所有办理信用卡所需字段信息的链接。
最终定义以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解释为准。 2.结算方式:
甲方就本次合作按如下约定向乙方结算服务费(含税,发票内容:信息技术服务费,税点 6%):
长表结算标准=320 元/激活户*结算周期内新户首次主卡发卡并在 90 天(含)内激活总量。
3.结算服务费的结算时间和方式:
(1)甲方按自然月为结算周期与乙方结算服务费,双方应于每一结算周期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前一结算周期的应结算服务费进行核对,若双方对结算数据有争议,以甲方财务系统结算数据为准。核对一致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后的 22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2)合作期限到期或者提前终止后,在合作期间首次发卡的新客户,仍在本协议约定应结算发卡范围内。
4.乙方接收甲方支付费用的指定账户如下: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联行号(如有):
乙方如需划拨款项至甲方,甲方指定账户如下:户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账号:310066865018010234065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
任何一方拟变更其同名账户信息的,须提前 30 个工作日以书面(含电子邮件方式)形式并加盖公章的形式通知对方。
5.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乙方应付甲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六条约定的违约金等,甲方均可从乙方待结算服务费用中扣减(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后,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不因本协议的期满、解除、无效、终止而失效),如不足扣减或超过本协议合作期间的,甲方将向乙方出具催款通知单,乙方需要收到甲方催款通知单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五、双方权利义务
1.双方应保证拥有并将在合作期间持续拥有经营相关业务所需的所有证照、资质、许可和批准,并合法经营,禁止不正当竞争。
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就本协议的服务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3.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暂停或提前终止乙方的部分渠道,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含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后立即执行,经甲方书面(含电子邮件方式)确认后方可重新恢复。
4.乙方有义务审查宣传内容和表现形式,保证其不存在侵害知识产权、肖像权及任何第三方权利的情形,并符合相关全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协助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及《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 13号)的规定。若监管机构提出任何质疑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该等监管机构予以口头或书面(含电子邮件方式)解释。
5.乙方在渠道上布放的所有宣传材料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不得承诺发卡或者承诺给予高额授信,乙方布放前均需将宣传材料报备至甲方审核,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6.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实施任何行为或引致甲方承担任何责任、义务,xx x自行实施任何合作内容以外的其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客户提供其他激励等,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致的责任。
7.乙方保证,所有提供给甲方的商标、标识、图片及相关宣传资料是准确的,不存在误导客户、夸大宣传,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双方应仅在协议合
作范围内使用对方宣传资料,不得用于其他任何与本协议无关的目的。除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含电子邮件方式)批准,乙方不得向甲方的任何同业竞争者提供任何已向甲方提供并被采用的宣传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创意、图片、文字、标识、肖像和音效。
8.双方应遵守《电子商务法》、《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9.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非法获取、留存和使用客户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身份信息、卡片账户信息和其他个人敏感信息。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如由此造成甲方向客户或第三方赔偿,或导致甲方遭受行政处罚等情形,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10.乙方应遵守附件《第三方信息安全保密承诺书》、《供应商责任条款》、《合作伙伴xx诚信承诺书》的约定。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如由此造成甲方向客户或第三方赔偿,或导致甲方遭受行政处罚等情形,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11.乙方保证就本协议的谈判、签署及履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反腐败和反贿赂的法律法规。任何一方及其员工、关系人等不得向对方及其利害关系人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
12.甲方以及甲方指定的外部专业机构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合法合规性予以监控和检查,乙方承诺予以配合。就甲方监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整改。
13.若甲方监管机构对本协议项下业务发布新的相关监管规定的,乙方应配合甲方予以落实。
14.在客户进入甲方信用卡申请页面前,因乙方所做的宣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推送频次过高、霸屏、虚假、夸大、不实宣传、未经甲方审核自行发布广告等行为)或因触犯监管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甲方制度要求产生的客户投诉相关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处理,如甲方要求转办客诉至乙方的,乙方应及时提供相关客诉信息,并协助甲方妥善处理。
15.乙方须根据甲方不时要求不定期提供同业调研相关信息。
1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注册新媒体平台账号或通过新媒体平台账号发布信息,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单方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
向甲方赔偿损失。
17.本协议涉及所有业务均不可涉及包括但不限于短信、代发 POS 机、代办或代还信用卡、主营业务涉及贷款等内容的平台,禁止出现伪冒交通银行办卡人员、虚假承诺赠送礼品等行为。
18.乙方应当严格执行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使用客户个人信息,履行客户信息保密责任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客户信息泄露风险,且不得违法违规进行数据处理。
19.乙方应当持续加强对自身经营风险、声誉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重大投诉处置能力和其他对经营、声誉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的管理,并及时在出现风险隐患时通知甲方。如甲方收到乙方前述通知,或者甲方发现乙方出现前述风险隐患的,甲方有权选择采取暂停合作、终止本合同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20.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对外公开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项下合作事项(包括对外宣传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本协议项下合作内容,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单方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向甲方赔偿损失。
21.合作期间,如乙方发生负面声誉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其与本协议项下的xx、承诺、保证或义务,而使其他方遭受任何诉讼、纠纷、索赔、处罚等的,违约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对方损失。如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书面(含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方式要求违约方在 15 天内停止违约行为,要求其消除影响。如违约方未能按时停止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就其损失向违约方索赔。
2. 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渠道布放链接开展宣传业务,甲方就乙方布放渠道违规行为、禁止投放平台违规行为设立预警机制:乙方首次发生前述违规行为时,甲方不追究违约责任,但乙方应在甲方以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后 1 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如经甲方发现认定乙方再次或屡次发生前述违规行为,则甲方将对乙方违规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监管有相关要求的除外。
(1)布放渠道相关罚则:若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渠道布放链接开展宣传 业务,甲方有权对于发生的链接在发生前述行为前 7 日内所涉全部发卡总量不再 做费用结算(如双方已结算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其他应付乙方费用中予以扣回),并且甲方有权向乙方按每件案件 1,000 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2)禁止投放平台相关罚则:若乙方在甲方规定的禁止投放标准的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短信、代发 POS 机、代办或代还信用卡、主营业务涉及贷款等内容的平台)开展宣传业务,或甲方发现乙方或乙方人员存在伪冒交通银行办卡人员、向客户虚假承诺赠送礼品等行为, 甲方有权对于发生问题的链接在发生前述行为前 7 日内所涉全部发卡总量不再做费用结算(如双方已结算相关费用,甲方有
权从其他应付乙方费用中予以扣回),并且甲方有权向乙方按每件案件 2,000 元 的标准额外收取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禁止投放平台名单由甲方拟定乙方不持异议。
3.欺诈案件相关罚则:本协议所涉办卡渠道链接,经甲方发现认定出现集中欺诈案件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关闭相关链接,并对该渠道进行流程检查,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甲方有权对于集中发生欺诈案件的链接在结算周期(甲方按自然月为结算周期与乙方结算服务费)内所涉全部发卡总量不再做费用结算(如双方已结算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其他应付乙方费用中予以扣回),并有权向乙方按每件案件 10,000 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集中欺诈案件定义:同一链接涉及后端欺诈卡量超过 10 张且涉案金额总和超过
10 万元。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双方对集中发生欺诈案件的认定标准产生争议的,以甲方的认定结果为准。
4.乙方确保其提供渠道的合法性,并受本协议约束,任何乙方提供渠道违反本协议约定均视为乙方违约。
5.本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期满、解除、无效、终止而失效。七、合作终止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以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经书面(含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乙方,该通知一经送达乙方立即生效,无需乙方回复确认收到。前述通知送达方式以第八条合同约定的乙方联系人及电子邮件地址为准,若发生乙方联系人变更或乙方联系人联系方式变更,乙方需提前书面(含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联系人并取得甲方联系人确认,若未收
到甲方联系人确认,则变更无效,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在合作期间任一时间点,乙方渠道发卡风险指标(M6 30+)超基准值
(以甲方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为准)的 1.5 倍,并且在甲方要求的整改期限内整 改无效的。相关风险指标数据由甲方确定,乙方不得持有异议。风险指标(M6 30+)定义:发卡后第 6 个账单周期期末对应逾期超过 30 天的金额占期末余额的比率。统计周期及指标数据由甲方确定,乙方不得持有异议。
(3)合作期间,乙方当年链接违规投放(含预警)次数超过 10 次。链接违规投放由甲方认定,乙方不得持有异议。
(4)甲方认为乙方存在任何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合作资格、伪冒申请、非法获取、留存和使用客户信息、虚假、夸大、误导或不实宣传、因违约造成甲方严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导致甲方受到监管措施)、发生重大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情等违约或违法行为,此情形下,甲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相应服务费,及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的权利。
(5)乙方违反附件《第三方信息安全保密承诺书》、《供应商责任条款》、《合作伙伴xx诚信承诺书》;
(6)乙方对甲方或甲方员工进行商业贿赂,或存在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反腐败和反贿赂的法律法规行为的。
(7)乙方捏造事实、诋毁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商户,造成恶劣影响的。
(8)乙方被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过期未合法延续的;或乙方资质、许可、授权发生变化,乙方进入破产、清算等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9)乙方一定时期内的申请类欺诈明显高于同类其他正常商户,或根据甲方风险管理策略,一项或多项监控指标连续超标。具体超标情形由甲方予以合理认定。
(10)乙方被列入甲方或交通银行的任一禁用名单、退库名单或其他供应商黑名单。
(11)根据甲方监管机构要求本协议项下业务须立即终止的。
2.在合作期间内,因监管要求本协议约定业务须暂停和终止的,甲方有权经通知乙方后单方立即提前解除本协议,该等情形下,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八、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甲方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000 | 电话: |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涛路 80 号 | 地址: |
电子邮件地址: |
*如任何乙方变更联系人的,应当书面(含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对方。除本协议另行约定外,本协议所称书面(含电子邮件方式)形式均包括联系人邮件。双方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对方发送本协议下的通知等事项。
九、其它条款
1.本协议空白栏位应填写与该条款性质相符的内容,且任一方不得对本协议条款进行手动修改或对勾选内容进行涂改,如有违反则修改内容无效。
2.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于首行载明的签署日起生效。
3.本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与执行,相关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第三方信息安全保密承诺书附件 2:供应商责任条款
附件 3:合作伙伴xx诚信承诺书
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xx) (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日期:
附件 1
第三方信息安全保密承诺书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鉴于我公司与贵中心在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的过程中需披露和接受秘密信息
(“秘密信息”),并且双方将在从事各自商业活动的同时妥善保护双方的秘密信息,为了明确贵中心向我公司披露的秘密信息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我公司承诺如下:第一条 定义
1. 本承诺书所称秘密信息包括:任何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向对方披露的本条范围内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记要、人员信息、技术知识、调查、报告、解释、预测、设计构思和规划、发展研讨、说明书、设计图、图表、范例、项目进度、网络拓扑结构、设备资料、价格资料、技术参数和信息、客户和供应商资料和信息、内部决策、商业信息,以及以任何方式反映出来的有关贵中心及贵中心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公司、分支机构等)不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和资料。
2. 若贵中心所提供的秘密信息未注明“秘密”、“机密”或“商业秘密”,或贵中心是以口头方式提供,则贵中心须在披露时明确说明所提供的信息是秘密信息并于事后提供书面摘要。其中贵中心计算机系统内的所有系统配置、技术参数和业务数据信息虽不能注明“秘密”、“机密”或“商业秘密”字样,但同样属于秘密信息。
3. 贵中心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业务流程、逻辑流程,应用系统的功能、交易量、交易特征,计算机系统或应用系统的漏洞信息,与其他公司的合作信息、合同,以及基于双方签订所有合同所开发出来的成果等属于秘密信息。
第二条 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秘密信息,我公司同意并保证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我公司应对从贵中心获取的所有秘密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秘密信息不因我公司的原因而被泄露,该等保密措施应至少与我公司对其自身拥有的秘密信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相同。除本承诺书另有约定外,未经贵中心书面同意,我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宣传、使用、披露第一条约定的秘密信息。
2. 我公司仅可为双方在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使用第一条所述秘密信息。
3. 我公司应确保仅向为双方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之目的而需要知晓的我公司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我公司员工或其关联公司员工、财务或法律顾问、审计师及其他咨询顾问等)在必要的范围内披露秘密信息。在向上述任一方披露之前,
我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签署书面保密协议、承诺书等)促使我公司相关人员同等遵守保密义务,以要求该方按本承诺书的规定对披露的保密信息保密。我公司相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无论其与我公司是否仍建立有雇佣、代理、服务、合作关系,均视同我公司违约,我公司应按本承诺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 在完成业务交流与合作后,我公司应立即归还或以不可恢复方式销毁或删除 自贵中心取得的任何记载秘密信息的书面或其他形式的材料,除非另有合同约定。
5. 如果因我公司的原因而出现贵中心的秘密信息被泄露或使用,我公司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贵中心报告。
第三条 保密信息管理
1. 我公司将根据贵中心的信息安全要求,使用贵中心指定的数据传输方式,并符合加密要求。
2. 对于贵中心提供的保密信息,我公司将严格落实内部管理要求,确保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3. 对于贵中心保密信息的传输、加解密以及处理等业务操作流程,我公司保证 对保密信息的处理满足贵中心业务连续性要求,建立相应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机制。
4. 当合作终止或贵中心提出要求时,我公司将以不可恢复的方式销毁或删除贵中心提供的任何形式信息,除法律规定应当保留或我公司与贵中心另有约定外。
5. 如果因我公司的披露或信息安全事件而出现贵中心的保密信息被泄露或使用,我公司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步扩大,并立即向贵中心报告泄密的内容及范围,以便贵中心对泄密的后果进行评估。
6. 我公司承诺配合贵中心为监控项目进展、检查信息安全合规性或我公司履行本承诺书内容而采取的审计检查工作,包括配合贵中心发起的项目检查(包括定期自查和现场检查),并结合实际情况落实贵中心提出的整改意见或要求。
第四条 免责条款
1. 我公司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的要求、外部专业顾问的需要或贵中心的书面授权,我公司可以根据相应要求予以披露本承诺书约定的秘密信息。
2. 我公司对下述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
1).非因我公司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我公司在收到此秘密信息前已经拥有或未利用贵中心任何条件的情况下独自开发的信息;
3).我公司从合法持有并有权披露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资料;第五条 保密期限
x承诺书下我公司的保密义务为无期限,自获取保密信息之日起直至贵中心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本承诺书不因主协议的期满、无效、解除而无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如果我公司在保密期限内未履行本承诺书所规定的保密义务,贵中心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追究我公司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
1. 违约方承担违反此承诺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方违反本承诺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额以下面两种方法计算的较高者为准。(1)以对方因被侵害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2)以违约方因违约所获得的全部受益作为赔偿额,包括违约方将秘密信息泄漏给第三方,第三方因此而得到的受益。
2. 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对方的秘密信息完全公开的,应由违约方赔偿该秘密信息的全部价值。
3. 我公司违反第二条约定的,贵中心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要求我公司承担一定数额的赔偿金额。
4. 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因调查及处理侵害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5. 如果违约方支付的赔偿金额不足以补偿对方因违约方违反本承诺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违约方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x承诺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因执行本承诺书而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贵中心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承诺书的效力、变更和终止
x承诺书经我公司加盖公章后生效。对本承诺书的任何修改须经双方书面签署方为有效。本承诺书适用于双方交流与合作项下全部业务,无论双方是否就具体业务另行签署合同。本承诺书条款亦适用于继承人和受让人。
第xx x中心声明
1. 贵中心对所披露的信息不附带任何种类的保证;
2. 贵中心对于因其提供的秘密信息而给我公司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本承诺书任何条款或贵中心依本承诺书规定提供任何秘密信息均不构成贵中心对我公司就贵中心所拥有或将来拥有的任何商标、专利或版权等权利的授予。第十条 其他约定
1. 本承诺书是有关双方披露/接受本承诺书规定的秘密信息的完整的、唯一的书面文档,并将取代双方此前所有口头或书面交换的意见。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承诺书相关约定若与《2023 年网络发卡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不一致,以
《2023 年网络发卡合作协议书》约定为准。
承诺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日
附件 2
供应商责任条款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经通知后解除本协议、以及甲方与乙方已签署的正在履行过程中的任一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相关协议自甲方通知的协议终止之日起终止。乙方出现下列情形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仍应根
据本合同、相关承诺书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乙方出现下列第(11)项情形的,甲方还有权拒绝乙方参与甲方其他招投标及采购等经济业务往来:
(1)乙方恶意竞标、串通投标、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甲方认为乙方存在有意扰乱采购秩序的其他行为;
(2)乙方存在经济纠纷、重大违约诉讼,乙方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涉及刑事诉讼,或甲方认为乙方存在可能影响其资信或可能危及其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
(3)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
(4)乙方商业信誉出现问题,或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责任事故、因质量问题或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
(5)甲方认为乙方的后续服务难以满足甲方业务需要,或存在可能给甲方带来重大风险的其他事项;
(6)甲方认为乙方发生财务危机或业务经营存在严重问题;
(7)依据甲方的评判标准,乙方当年履约考核不合格的;
(8)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被甲方书面(含电子邮件方式)警示;
(9)乙方被政府及有关部门查处、曝光或已经进入行业协会禁用名单;
(10)乙方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xxxx以下任一情形的: 1)发生以下任一xx风险类问题
①以任何形式向交行人员或其亲属馈赠现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通讯器材、交通工具、非低值文化用品以及其他贵重物品。
②组织交行人员或其亲属参加境内外旅游、高消费娱乐、宴请,以旅游为目的召开的会议等活动。
③利用代理商或中间人行贿交行人员或其亲属。
④直接或间接为交行人员或其亲属提供全职或兼职岗位,包括代理人、顾问等。
⑤与交行人员或其亲属发生任何借款或贷款往来。
⑥拉拢交行人员或其亲属参与供应商与其他合作伙伴或客户的利益分配。
⑦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行贿的行为。
以上所述交行人员是指包括与交行(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被派遣至交行(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工作的劳动者。其亲属是指包括交行人员的配偶、交行人员及其配偶的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乙方在与其他合作伙伴或客户的合作中,发生上述任一xx风险类问题的。
3)甲方发现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在本协议项下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的团队成员等相关人员在其他供应商任职时,在向交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曾发生过上述任一xx风险类问题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12)乙方被列入甲方或交通银行的任一禁用名单、退库名单或其他供应商黑名单;
(13)乙方违反任一项《合作伙伴xx诚信承诺书》承诺的。
(14)乙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 3
合作伙伴xxxx承诺书
公司名称:公司地址:
为了保障(以下简称我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含信用卡中心等专营机构)、子公司(以下简称“交行”)在业务往来中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xx、诚信合作的精神,反对商业欺诈,在信任、诚实的基础上构筑相互合作关系,我公司特向交行签署本承诺书。
一、我公司承诺:
(一)不与交行人员(交行人员包括与交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被派遣至交行工作的劳动者,下同)或其亲属(亲属包括交行人员的配偶、交行人员及其配偶的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发生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以任何形式向交行人员或其亲属馈赠现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通讯器材、交通工具、非低值文化用品以及其他贵重物品。
2.组织交行人员或其亲属参加境内外旅游、高消费娱乐、宴请,以旅游为目的召开的会议等活动。
3.利用代理商或中间人行贿交行人员或其亲属。
4.直接或间接为交行人员或其亲属提供全职或兼职岗位,包括代理人、顾问等。
5.与交行人员或其亲属发生任何借款或贷款往来。
6.拉拢交行人员或其亲属参与我公司与其他合作伙伴或客户的利益分配。
7.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行贿的行为。
(二)支持交行的xx诚信建设。若交行人员或其亲属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有索贿行为,我公司必须拒绝,并向交行主管部门实名投诉。若我公司对交行人员或其亲属的索贿行为不拒绝、不申报,并满足其要求的,则该行为应视同我公司的行贿行为。
(三)主动申报与交行人员或其亲属的关联关系。我公司不得与交行人员或其亲属共同成立公司/法律实体或允许交行人员或其亲属参股我公司。同时,我公司应严格按照交行要求的方式主动申报与交行人员或其亲属是否有关联关
系,若有,我公司承诺不与交行进行任何合作交易。
(四)在与交行的业务往来过程中,坚持诚信原则,至少做到以下几方面: 1.向交行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xx和口头xx等应保证真实、准确。
2.严格遵守向交行做出的承诺、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和备忘录等,不隐瞒任何可能对交行利益造成影响的信息,积极配合交行的审计。
二、违约责任
鉴于我公司违反本承诺书会给交行造成经济损失、声誉损失并可能给交行带来各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若我公司或我公司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承诺书中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我公司将承担如下责任:
(一)交行将有权降低与我公司所有合作项目的合作金额,单方面终止与我公司的所有业务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有权将我公司列入交行合作公司黑名单,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权利。双方合同关系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交行按照本承诺书规定向我公司追究法律责任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向交行返还因行贿交行人员或其亲属而取得的合作金额,并一次性向交行支付主合约中规定的合作金额的百分之十(10%)作为违约金。
(三)向交行返还因与交行人员或其亲属关联关系而取得的任何不正当利益,并一次性向交行支付自应主动申报而未主动申报之日起到向交行返还不正当利益之日止已发生的合作金额的百分之十(10%)作为违约金。
(四)若违反本承诺并给交行造成任何损失的,我公司应赔偿交行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更换合作伙伴而造成的成本增加等。
若我公司后续有任何更名、分立或与其他公司兼并等情形,则本承诺应继续对权利义务继承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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