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文藻學校財團法人文藻外語大學
教育部獎助大學校院
選送優秀學生出國研修計畫-學海飛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甲方: 文藻學校財團法人文藻外語大學乙方: (學生姓名)
甲方:文藻學校財團法人文藻外語大學
乙方:教育部「獎助大學校院選送優秀學生出國研修計畫-學海飛颺」獲獎生本校 系 (姓名) (填寫時務請詳閱契約內容)。茲經甲、乙雙方協議,由甲方依「教育部獎助大學校院選送優秀學生出國研修計畫- 學海飛颺」 錄取人員, 補助乙方前往 (國名) (城市) ( 研修學校/ 機構)留學,獎助一學期/學年,從 年 月 ~ 年 月, 接受並同意本契約所附之其他文件,及現在或將來所訂定(修正)之一切有關獎助留學規定,均屬本契約之內容。
壹、雙方履行權利義務期間:
自乙方錄取教育部「獎助大學校院選送優秀學生出國研修計畫-學海飛颺」時起,至其完成研修返國為止。
第 一 條 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與甲方簽訂契約,至遲於該交換學校開學日 2 週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留學,逾期未簽約、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貳、出國以前:
第 二 條 乙方應依甲方所訂日期參加甲方舉辦之「國際暨兩岸交換學生行前說明會」。乙方若有特殊情形,最遲於活動前一天提出請假證明,並對因缺席所喪失之權益不得有異議。
第 三 條 乙方須於出國前線上填寫「文藻外語大學國際暨兩岸交換學生行前程序單」表單,經甲方查核無誤,方可於出國前核撥第一部分獎學金(須依據「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修正規定」,甲方必須於乙方出國前撥款80%以上之教育部補助款給乙方)。
第 四 條 乙方出國研修之機構與研修時xx經本校同意,不得改變。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自行變更者,喪失領取獎學金資格,乙方即應於甲方通知發文日起 90 日內,償還已領取之全部費用,逾期不履行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獎學金之規定辦理。
參、出國研修期間:
第 五 條 乙方應於抵達留學目的地翌日 14 日內,填具「抵達國外報告書」及入出境紀錄(含護照基本資料頁、出入境日期戳記頁、簽證頁或簽證文件影印本)上傳至承辦單位指定之線上系統。
第 六 條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日期填寫領據向甲方申請獎學金核發,請領方式乙方得以個別與承辦單位議定。
第 七 條 獎學金金額依甲方核定為準,交換生已獲教育部或其他校外機構核發之同性質獎助學金者不得重複支領本獎助學金。
第 八 條 乙方出國期間應按甲方相關規定繳交學雜費以保留學籍。乙方在國外留學期間非因不可 抗拒理由,未期滿即放棄研修返國者已領取之獎學金應全數退還甲方(此為教育部補助 經費,必須執行完成才能核銷)。逾期不返還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獎學金之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乙方因違反本契約規定,有應償還獎學金情事者,甲方得通知乙方償還獎學金。
肆、返國以後:
第 十 條 乙方赴國外大學(機構)攻讀研修者,應於期限屆滿後返國,並於次學期返回甲方學校註冊就讀、接續學業並應取得學位。乙方返校就讀時,應同時填具返國報到單,由甲方保存備查。
第十一條 乙方於赴國外大學(機構)研修期間如有休學(自獲交換生資格始)、退學(自獲交換生資格始)、逾期返國、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並取得學位者,由甲方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獎學金。
第十二條 乙方結束國外留學,應於返國後 14 日內上傳研修成果報告至計畫網站(如附件),更新
及維護最新資料,送教育部備查。
第十三條 乙方若違反以上第十~第十二條之規定,將喪失請領獎學金資格,甲方可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之獎學金。
伍、保證事項:
第十四條 乙方於簽署此行政契約書,應同時由其監護人簽署同意為其保證人,於乙方違反本契約相關款規定時(包括現在及未來所訂定、修正者),致發生應償還獎學金而逾期未償還情事時,願負連帶償還獎學金之保證責任,並自甲方要求履行此項責任通知送達翌日起 30日內一次清償乙方已領迄之全部獎學金。
第十五條 保證人所負保證責任之期限,至乙方依本契約規定完成研修,返國履行本契約所規定之各項義務完畢時為止。
陸、其他:
第十六條 乙方申請獎學金所附資料及相關證明文書有虛偽不實或不合本獎助申請資格,經甲方查證屬實者,喪失獎助留學生資格,其已領取之獎學金應全額償還,經通知限期償還逾期不償還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獎學金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乙方在國外留學期間,有違反國家法令或嚴重損及國家利益之言行,或觸犯刑案經本國或外國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甲方查證屬實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發文日起 90日內償還已領取之一切費用,逾期不履行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獎學金之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x契約乙式2 份,甲方收執乙份,乙方收執乙份。
甲 方:文藻學校財團法人文藻外語大學 代表人:校長地 址:807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 900 號
乙 方: (簽名並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 :
乙方保證人: (簽名並蓋章)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