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
投资争端调解机制答问集
1. 何谓“投资争端调解机制”?
根据《投资协议》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一方投资者遇到投资争端,可从协议条文提供的多种方法寻求解决,而“调解”便是其中之一。在《投资协议》签署后,内地与澳门双方就调解制度作出安排,并建立了《投资争端调解机制》。按此,一方投资者与另一方部门或机构产生投资争端,可依循机制详列的原则、条件等选择以调解方式寻求解决争端。
为明晰起见,根据《行政程序法典》或《行政诉讼法典》规定,只能透过声明异议、行政上诉或司法上诉方式解决的争端,不适用《投资争端调解机制》。
2. 《投资协议》下投资争端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投资协议》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一方投资者主张另一方相关部门或机构违反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且该违反义务的行为与一方投资者或其涵盖投资相关,并受到损失或损害所产生的争端便是《投资协议》范围内的投资争端。
上述所指相关部门或机构违反协议的义务仅限于《投资协议》第四条(最低标准待遇)、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第一款、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第二款、第十一条(征收)、第十二条(损失补偿)及第十四条(转移)。
3. 投资者可寻求哪些方法解决投资争端?
澳门投资者可依循《投资协议》第十九条(澳门投资者与内地一方争端解决)当中所列出的六种争端解决方式寻求解决,包括:友好协商、投诉协调、通报投资工作小组协调处理、行政复议、调解以及司法程序。
内地投资者可依循第二十条(内地投资者与澳门一方争端解决)当中所列出的五种争端解决方式寻求解决,包括:友好协商、投诉协调、通报投资工作小组协调处理、调解以及司法程序。
4. 内地投资者与澳门相关部门或机构因《投资协议》发生争端时,什么情况下可寻求以调解解决争端?
若内地投资者希望以调解解决争端,应参考《投资争端调解机制》的规定作出考虑。根据有关规定,争端投资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提出调解申请:
◼ 提请调解的通知至少 1 个月前,已向争端一方要求友好协商。
◼ 填妥并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送达“投资争端调解协助意 向书”及所需附同文件(包括:投资争端调解协助意向书-附件、适格投 资者的证据以及要求友好协商的证明文件)。
◼ 投资者已经放弃其根据其他方与争端一方之间的任何协定享有的启动或继续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
◼ 自该投资者首次知悉,或本应首次知悉声称的违反或该投资者或其涵盖投资因此而遭致损失或损害之日起,未超过三年期限。
在此重申,根据《行政程序法典》或《行政诉讼法典》规定,只能透过声明异议、行政上诉或司法上诉方式解决的争端,不适
用《投资争端调解机制》。
5. 在澳门有哪些机构就《投资协议》下的投资争端提供调解服务?
一方的调解机构名单及倘有的调解员名单是经内地与澳门双方共同认可后对外公布。请按此浏览最新公布的澳门调解机构名单。
6. 在澳门进行调解其过程有何规范?
调解机构名单内的各个调解机构均为《投资协议》下的投资争端制定了专属的“调解规则”,调解过程将按受理个案的调解机构订立的有关规则进行。
7. 内地投资者透过调解寻求的解决方案有哪些?
所有争端方经调解后达成和解,可拟订及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争端解决方式仅以下列类型为限:
(1) 金钱赔偿及任何适用利息;
(2) 恢复财产原状,或以金钱赔偿及任何适用利息方式代替恢复财产原状;
(3) 所有争端方同意的其他合法赔偿方式。
8. 澳门投资者与内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因《投资协议》发生争端时,什么情况下可寻求以调解解决争端?
若澳门投资者希望以调解解决争端,应参考《投资争端调解机制》的规定作出考虑。根据有关规定,争端投资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
提出调解申请:
◼ 提请调解的通知至少 1 个月前,已向争端一方要求友好协商。
◼ 提交一份同意通知(须同意按照《投资协议》及《投资争端调解机制》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及诉请调解的xx,送xx地方的调解机构及争端一方。
◼ 递交其系适格投资者的证据。
◼ 投资者已经放弃其根据其他方与争端一方之间的任何协定享有的启动或继续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
◼ 自该投资者首次知悉,或本应首次知悉声称的违反或该投资者或其涵盖投资因此而遭致损失或损害之日起,未超过三年期限。
9. 在内地寻求以调解解决投资争端的澳门投资者,需否申请“澳门投资者证明书”?
如上述第 8 题所指,为向内地方提请调解申请,澳门投资者须提交的其中一项资料为适格投资者的证据。如投资者属自然人,须提交澳门永久居民的证据;如属澳门企业,则按以下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1) 如以非商业存在形式在内地投资,该投资者应提交其根据澳门法律组成或组织的证据,或其作为根据澳门法律组成或组织实体的分支机构的证据;
(2) 如以商业存在形式在内地投资,若有关争端仅涉及《投资协议》、《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必须通过获得《澳门投资者证明书》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才能在内地进行的投资或提供的服务,则该投资者应提交《澳门投资者证
明书》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上述情形之外的以商业存在形式在内地投资,该投资者应提交其根据澳门法律组成或组织的证据,或其作为根据澳门法律组成或组织实体的分支机构的证据。
10. 在内地有哪些机构就《投资协议》下的投资争端提供调解服务?
一方的调解机构名单及倘有的调解员名单是经内地与澳门双方共同认可后对外公布。请按此浏览最新公布的内地调解机构及调解员名单。
11. 在内地进行调解其过程有何规范?
调解机构名单内的各家调解机构均为《投资协议》下的投资争端制定了专属的“调解规则”,调解过程将按受理个案的调解机构订立的有关规则进行。
12. 澳门投资者透过调解寻求的解决方案有哪些?
与本答问集第 7 条答案相同,所有争端方经调解后达成和解,可拟订及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争端解决方式仅以下列类型为限:
(1) 金钱赔偿及任何适用利息;
(2) 恢复财产原状,或以金钱赔偿及任何适用利息方式代替恢复财产原状;
(3) 所有争端方同意的其他合法赔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