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如有實施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者,則報告書需含溶劑波峰圖及「歷年暴露實態數據分析評估表」,分析 X95 暴露風險分級。
作業環境檢測合約書
業 主: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 | ○○馬偕紀念醫院 |
承 攬 商: | ○○○○有限公司 | |
合約期間: | 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
作業環境檢測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以下簡稱甲方) |
(以下簡稱乙方) |
茲因甲方之作業環境監測工作委由乙方承攬,業經甲乙雙方協議同意訂立合約條款如下,以為遵循之依據:
第一條:服務名稱:作業環境監測工作
第二條:本合約有效期間自民國(以下同)112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三條:服務內容
一、 甲方依據勞動部之「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委託乙方實施作業環境檢測工作。
二、 環測項目、週期及每點單價(含稅)詳如附件一之內文所載。
如「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所規範之環測週期有所變更者,則合約檢測週期應隨法令之變更而為更動。
三、 合約單價已含乙方人員工作差旅費用,乙方不得以路途遠近為由另行要求增列費用;如在作業環境監測週期時間外,甲方另有需求環測項目者,乙方應配合時間遂行該檢測工作,該次作業環境監測週期時間外之環測費用除依合約金額給付外,另再加差旅費每趟新台幣(以下同)2,000 元。
四、 實際環境監測點數及位置,由乙方依法令規定提出建議並經甲方同意後執行。
第四條:應遵守事項
一、乙方併此聲明及保證其確為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就化學性因子檢測之分析亦應由勞動部認可之實驗室出據報告,所為之環境檢測業務皆交由合格之實驗室與人員執行之。。
二、本合約條款如有不同解釋時,應依甲方解釋為準。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各秉善意,於公平原則下協調處理。
三、乙方應協助甲方於法定監測日期前完成相關作業環境監測。
四、乙方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撰寫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一) 如無組成監測評估小組開會研訂監測計畫,則應於法定監測日期前 30 天,主動提供甲方確認。
(二) 如有組成監測評估小組開會研訂監測計畫,則應於法定監測日期前 45 天,主動提供甲方確認。
(三) 需將已完成之「作業環境監測執行成效自評表」附於作業環境監測計劃書,另視各院區需要附附空白或已完成之「現場採樣查核表」。
五、乙方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於甲方提供監測日期實施監測前 15 日,將監測計畫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網路登錄系統及格式,實施通報。
六、乙方現場環測人員需具備「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之資格,到院時並需出示資格證書,作業環境監測報告書中監測人員須與現場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人員須一致。
七、乙方現場環測人員至現場環測時須經甲方現場單位人員同意,乙方必須依現場作業環境,做好一切安全措施並確認安全後,方可環測。作業環境監測項目依據當季作業環境監測計畫書項目實施。
八、合約有效期間內之每點單價不受物價波動之影響,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提高每點單價。
九、每次檢測後,乙方須將檢測結果整理為環境檢測報告書一式書面乙份、報告書電子檔乙份,經合格證照人員簽章後交由甲方位留存。
(一) 如有實施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者,則報告書需含溶劑波峰圖及「歷年暴露實態數據分析評估表」,分析 X95 暴露風險分級。
(二) 如有實施噪音作業環境監測者,不論人員或區域噪音,皆需檢附噪音圖譜;噪音劑量計算方式皆採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規定之方式為之。
(三) 於執行作業環境監測後,需在作業環境監測報告檢附已完成之「現場採樣查核表」。
(四) 乙方於環測分析遇有異常時,應於第一時間通知甲方,勿於甲方
收到報告書後才發現作業環境檢測有異常,致延誤改善或補救時間。
(五) 報告經最後確認完成後,須提供有署押用印版本之電子檔案給甲方。
(六) 報告格式內容變更、檢測方法有調整應適用全部院區,非僅符合單一提出院區。
十、環境檢測報告書需於環境檢測結束翌日起 30 天內以電子檔合法送達
甲方。甲方應於 5 日內確認,乙方需於檢測結束後 45 天內將監測結果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十一、乙方承攬甲方工作期間,均應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及相關法令規章辦理,以上法令規章如有變更者,亦應以書面告知甲方配合辦理,乙方如未履行前開義務致甲方違反法規受有裁罰或發生意外、職業災害者,概由乙方負責。
十二、乙方之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應投保勞工保險或意外險,其安全責任概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
十三、乙方所僱工作人員就其所發生之職業災害,概由乙方負補償責任,甲方如有為該項補償時,就所補償之部份,得全部向乙方求償。
十四、乙方所僱工作人員就其所發生之意外事故,如有致甲方遭受損失者,概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費用及付款辦法:
一、費 用:甲方應支付乙方之費用,以環境檢測報告書內實際作業項目、點數及合約單價(含稅)計算。
二、付款辦法:依甲方會計單位付款辦法及作業流程辦理。三、預計合約期間總價 元整(如附件一)
第六條、履約保證金
乙方於合約簽定時應繳付甲方履約保證金共 10 萬元整,合約執行期間乙方如因違反本合約之規定致合約終止時,甲方得逕行沒收該筆履約保證金;合約期滿且無相關違約事項時,由甲方無息返還該筆保證金。
第七條、罰則:
一、乙方如有違反本合約第四條規定時,甲方得記錄違約次數,每次扣款 3,000 元,於支付乙方環測費用中直接扣除,乙方不得異議。就前開違約情事,乙方如未能於催告期間內完成改善者,甲方得另行招商進行改善,其所增加之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二、如乙方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作業環境監測計劃通報及監測結果通報,致受有裁罰者,概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解除及終止約定:
本合約如有因非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繼續執行時,應先以書面通知他方限期終止合約;若因前述情事致有尚未完成之權利、義務者,應由雙方協商完成之。
本合約有效期間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終止合約。乙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合約另行招商。如甲方因此而受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一、乙方承包甲方作業環境測定工作,於合約有效期限內,未經甲方正式書面同意前,而逕為轉包或分包予其他公司行號者。
二、乙方違背合約或發生變故,而有不能履行其合約責任時。
三、乙方不接受甲方所指派有關人員督導致釀成糾紛,情節重大者。
四、乙方環境測定資格及報告有不符之情形,經甲方認為不能履行本合約要求時。
五、乙方發生重整、解散、併購、破產、主要資產被查封、無法償還債務、停業、歇業或有相當事實足證有發生上開情事之虞時。
第九條、本合約書簽署生效後如有未盡事宜者,應依相關法令、習慣、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就本合約所生之法律關係應以中華民國法律規定解釋及適用之,且不適用法律衝突原則;如因執行本合約之規範事項致生紛爭者,雙方同意先行接受有關機關之協調,如協調不成而致涉訟者,則雙方同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開協調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條、本合約乙式參份,正本貳份、副本乙份,甲方執正本乙份、副本乙份,乙方執正本乙份為憑,正本應貼印花稅,稅款為合約期間承攬金額總價千分之一,均由乙方貼付。
第十一條、附則:
一、為維持雙方之互信基礎,任一方未於事前獲得他方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本合約之權利義務以任何形式移轉、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授權他人實施。
二、乙方在合約有效期間內之一切糾紛或工作場所發生之任何事件概由乙方完全負責,與甲方無涉。
三、如因可歸責於乙方或其所屬工作人員之過失致甲方受有任何損害(失)時,概由乙方悉數賠(補)償,並負法律一切責任。
四、乙方有關之稅務及對外、對內之一切權利義務,概由乙方自行負責辦理,如發現有發生任何糾葛,概與甲方無關。
五、本合約有效期間,其前三個月為試用期,若乙方工作內容未達甲方所訂標準或有履約不實之情狀者,甲方有權主動取消合約,並擇本承攬案件之次順位廠商逕為本件承攬工作,乙方不得異議。
六、本合約當事人之任一方內如欲使用他方、他方之員工及他方所屬各單位相同或類似之名稱、徽章、商標、其他標章(包括文字及圖像)及網址(包括但不限於網址超連結、QR CODE 等)於廣告、宣傳行為或使大眾認知雙方有合作發展之關連性時(包括但不限於產品說明、產品廣告、產品文宣、產品目錄或大眾傳播之使用),須事先獲得他方書面同意且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任一方就任何與本合約有關之重大消息或新聞如有涉及他方者,雙方承諾嚴格遵守雙方各自提供之對外消息披露制度,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以有形或無形之方式告知、傳播或提供。
任一方應使其所屬人員(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股東、受僱人、受託人等執行本合約案之人)遵守本條規定,並負擔同等於本條之義務。
任一方如違反本條項之規定者,視為重大違約,每次違反即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 10 萬元,如因而致他方受有損害者亦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他方並得不經催告,逕自終止本合約,違反方就此不得異議,且違反方須於收到他方書面通知後七個工作天內取消或撤回所有相關廣告、宣傳、重大消息及新聞,並將違約產品下架。
七、本合約所檢附之附件資料及後續補充修訂之換文,均視為合約之一部分,與合約本文具有同等之效力。除另有規定外,如有與合約本文相
互牴觸者,以本合約本文為主。
本合約如因執行期間之展延或合約之變更、修正申請等因素,而由雙方另行以書面議定為附件者,該附件應為本合約之ㄧ部份,同受約束,屆時如本合約內容與該附件有所牴觸時,則應以該附件為準。
除立合約人簽署用印及日期外,以下其餘空白。
立 合 約 書 人: | |||
甲 | 方 | : | |
負 | 責 | 人 | : |
地 | 址 | : | |
電 | 話 | : | |
乙 | 方 | : | |
負 | 責 | 人 | : |
地 | 址 | : | |
電 | 話 | : |
一 一 一 年 O O 月 O O 日
中 華 民 國
附件一:本附件環測種類項、點數、頻率請參閱作業環境監測報價單
NO | 環測種類項目 | 次/年 | 點數 | 總數 | 單價 | 金 額 | |
1 | 法定環測項目 | 二甲苯 | 2 | 1 | 2 | ||
2 | 硫化氫-新竹 1 次、其他院區 2 次 | 1 | 3 | 3 | |||
3 | 三氯甲烷 | 2 | - | - | |||
4 | 二甲基甲醯氨 | 2 | - | - | |||
5 | 鉻酸 | 2 | 1 | 2 | |||
6 | 丙酮 | 2 | 1 | 2 | |||
7 | 異丙醇 | 2 | 1 | 2 | |||
8 | 乙醚 | 2 | - | - | |||
9 | 乙酸乙酯 | 2 | - | - | |||
10 | 甲醇-新竹 1 次、其他院區 2 次 | 1 | 1 | 1 | |||
11 | 甲苯 | 2 | - | - | |||
12 | 硫酸-新竹 1 次、其他院區 2 次 | 1 | 1 | 1 | |||
13 | 二甲氧基聯苯胺 | 2 | - | - | |||
14 | 正己烷 | 2 | - | - | |||
15 | 異戊醇 | 2 | - | - | |||
16 | 氰化鉀 | 2 | - | - | |||
17 | 鉛 | 1 | 1 | 1 | |||
18 | 二氧化碳 | 2 | 88 | 176 | |||
19 | 綜合溫度熱指數(WBGT) | 4 | 8 | 32 | |||
20 | 人員配戴之噪音(8 小時日時量平 均 音壓級) | 2 | 5 | 10 | |||
21 | 區域噪音監測-劑量 | 2 | 3 | 6 | |||
22 | 非法定環測項目 | 甲醛-台北 2 次、其他院區 1 次 | 1 | 2 | 2 | ||
23 | 甲酸 | 1 | - | - | |||
24 | 乙醇-台北 2 次、其他院區 1 次 | 1 | 2 | 2 | |||
25 | 環氧乙烷-北淡 2 次、台東、新竹 1 次 | 1 | 1 | 1 | |||
26 | 乙腈-台北 2 次、淡水 1 次 | 2 | - | - | |||
27 | 酚 | 1 | 1 | 1 |
○○馬偕紀念醫院作業環境測定項目及預估點數、金額一覽表說明:以上金額皆為含稅金額。
NO | 環測種類項目 | 次/年 | 點數 | 總數 | 單價 | 金 額 | |
28 | 碘 | 1 | 1 | 1 | |||
29 | 亞硫酸氫鈉 | 1 | 1 | 1 | |||
30 | 硝酸銀 | 1 | - | - | |||
31 | 正丁醇 | 1 | - | - | |||
32 | 戍二醛-台北 2 次、其他院區 1 次 | 1 | - | - | |||
33 | 石油醚 | 1 | - | - | |||
34 | 鄰苯二甲醛-台北 2 次、淡水 1 次 | 2 | - | - | |||
35 | 過氧化氫 | 1 | - | - | |||
36 | 粉塵(人員配戴) | 2 | - | - | |||
37 | 粉塵 | 2 | - | - | |||
38 | 監測計畫書撰寫-有化學性因子 | 2 | 1 | 2 | |||
39 | 監測計畫書撰寫-無化學性因子 | 2 | 1 | 2 | |||
40 | 監測計畫及結果通報 | 4 | 1 | 4 | |||
41 | 技師簽證費-有化學性因子 | 1 | 1 | 1 | |||
42 | 人員採樣及報告製作費 | 4 | 1 | 4 | |||
二 年 合 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