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物业《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附页: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对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条款补充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按时收取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代有关部门统一向乙方收取费用时,有关费用应按实际支出收取或分摊。在租赁期内,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租赁场地有关的费用时,均由乙方支付。
(二)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租赁场地的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及消防装置的安全。
(三)租赁期满,如甲方仍享有租赁场地的出租权并拟继续将租赁场地作经营(物业用途)之用,甲方有权在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或合同因任何原因提前解除后至乙方实际交还租赁场地前,甲方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可以带有意承租者进入租赁场地公共区域视察,并可在租赁场地张贴出租租赁场地的告示或在媒体上刊登广告。
(四)在乙方交回场地或本合同期满后5天内,甲方负责对乙方的租赁场地及各项设施进行退场验收,核算乙方应付未付的费用。
(五)甲乙双方同意将该合同第六条第4点:“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变更为:“发现乙方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结构、设施、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场地,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未履行的租赁期租金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拖欠租金60天以上的(含60天),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附页第四条第(一)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办妥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向甲方提交政府规定租赁场地经营所需具备之证件,供甲方存档,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附页第四条第(一)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如以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名义承租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居住证(非本市户口)、计生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委托书以及甲方为保证合法经营的需要而要求乙方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所有证件需提交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乙方如以自然人名义承租需提供合法身份证、暂住证(非本市户口)、计生证检验并提供复印件。
(二)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合法从事经营活动,按时向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缴费纳税。
(三)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使用租赁场地,不得改变租赁场地的用途,不得存储危险、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物品、挥发性气体及违禁品。如有违反,视同乙方违约,乙方除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附页第四条第(一)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四)转租、分租和变更主体
1、乙方不得将租赁场地为第三人作经济担保或抵押,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附页第四条第(一)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乙方须经甲方书面正式同意后才能对该物业进行分租,但乙方不能把物业整体转租,分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乙方且需明确与分租户约定有权随时提前解除分租合同,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附页第四条第(一)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甲方同意乙方分租后,乙方仍应就租赁场地的租赁与甲方共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在变更租赁场地承租方、实际使用人手续办妥前,如租赁场地的经营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乙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如没有证据证明租赁场地是转租、分租还是变更承租方、实际使用人,则甲方有权直接认定为乙方转租商铺。
4、租赁期内,如乙方提出变更合同主体要求时,必须经甲方书面正式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并向甲方支付手续费壹仟元整(¥1000)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
(五)乙方负责对其添附于租赁场地的经营设备及设施进行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因该等添附物失修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场地或设备、设施损坏,乙方必须负责修复并赔偿甲方损失。
(六)乙方不能使用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场地,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完全负责。
(七)乙方在任何时候均不能使用胁迫、封门、断水断电等暴力、违法违规手段制造事端和不稳定因素。如乙方行为对邻近租户及或甲方物业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的,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附页第四条第(一)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若对甲方或其他租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如乙方在租赁期内发生触犯刑事法律、犯罪行为的,视同乙方违约,由xxxx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附页第四条第(一)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如乙方违法犯罪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乙方在租赁期内在租赁场地发生的任何行为,由乙方负起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若因此造成甲方或者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因此遭受索赔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十)乙方自接收租赁场地之日起,乙方是该场地的防火、防盗、治安安全和计生责任人。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不得在租赁场地从事违反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严禁一切违法活动。乙方承担其辖下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责任。
(十一)装修程序
1.乙方如需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必须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如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乙方自行办理。乙方应根据实际装修情况向甲方提供商铺装修图纸,图纸包含但不限于商铺装修设计效果图、地面和天花平面图、墙体立面图、配电系统图和平面图、CAD图,以及提供装修的预计工期给甲方备查。除另有约定外,装修保证金的标准为每次人民币不少于 / 元,施工人员出入证押金为每证 / 元。
2.如租赁场地在约定的期限内装修完毕,且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凭装修保证金收据原件、甲方要求的商铺装修相关图纸、施工人员出入证原件、消防验收合格证的复印件等消防相关报备资料(如有)向甲方申请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及施工人员出入证押金,甲方在收齐上述资料7天内向乙方退还装修保证金和施工人员出入证押金。
3.如乙方不按时完成装修或装修不符合约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优先从装修保证金中扣划款项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且乙方应按甲方原批准的装修方案予以重做。如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附页第四条第(一)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双方确认,因任何原因导致合同期满或者提前解除的,甲方无需给予乙方装修补偿/赔偿,对于已经形成附和或不宜拆除的装修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进行破坏。
4.除甲乙双方约定的免租期外,在租赁场地装修期间,乙方仍应按约定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及相关费用。
(十二)乙方在租赁期间需加建临时建筑的,应当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还应将相关的政府审批文件交给甲方备案。乙方须在租赁合同终止、解除或收到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拆除临时建筑的通知时,期限内自行拆除该临时建筑并承担拆除费用。若乙方不自行拆除或不配合政府部门工作的,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拆除临时建筑并按租赁场地交付时的状态交还给甲方,同时乙方还须按照本合同附页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未履行的租赁期租金总金额的20 %要求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三)在租赁期内,为防范发生因盗窃、水灾、火灾等非甲方导致的人为事件或自然灾害或乙方自有设备设施损毁造成的乙方的人身损害、财产或其他损失等风险,乙方应自行出资购买相应的保险。
(十四)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租赁场地经营的商品、商品品牌及品质均要提供该品牌代理或授权书,履行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乙方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每发现一次需支付违约金 / 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侵权商品退出租赁场地经营,同时乙方租赁场地停业整顿7天,停业期间需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累计被发现3次的,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附页第四条第(一)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将xxx退出场,且2年内乙方不得再进场经营。乙方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偿。
(十五)租赁期内,乙方应严格按照消防有关规定和用电安全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安全规程操作及造成安全隐患,经甲方管理人员3次发出《整改通知书》后仍未进行有效的整改,则视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附页第四条第(一)款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六)甲乙双方同意将该合同第七条第3点:“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 90 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变更为:“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场地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场地,乙方应提前 90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租赁意向。”
三、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一)甲乙双方如需变更本合同内容,须另行订立书面协议方为有效。
(二)如遇以下情形,本合同提前解除:
1.如甲乙任一方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通知到达另一方时本合同解除。
2.如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书面解除协议约定的解除时间解除,如无约定,则双方签订的书面解除协议生效时本合同解除。
3.甲乙双方同意将该合同第十条:“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变更为:“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市政建设需要征用、搬迁、土地被收储和甲方企业改制等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本合同于双方知悉该事由并书面确认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解除。甲乙双方须按本合同附页第三条第(三)款约定执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征拆补偿全部归甲方所有。”
(三)如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不再续约,除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如有)外,甲乙双方还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天内按如下约定处理:
1.乙方腾空租赁场地,乙方自行处理属于乙方所有的可移动物品;乙方未能自行处理属于乙方所有的可移动物品,甲方按照本合同附页载明的乙方联系地址通知乙方处理物品,但自甲方联系乙方之日起超过5天乙方仍未能处理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滞留于租赁场地之财物及商品,并无条件收回场地另行出租,乙方承诺不对甲方该行为提出异议及损失赔偿。
2.除甲方另行书面提出要求外,租赁场地内的固定设施(包括甲方移交及乙方添附的装修、嵌装在租赁场地结构或墙体内的设备设施、固定物件等)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
3.乙方向甲方清付至租赁场地交还甲方之日止应付未付的租金(租赁场地使用费)、相关费用及已产生的违约金(如有)。
4.租赁保证金优先用于抵减乙方应付费用、违约金、损失赔偿。除合同或合同附件另有约定外,在乙方履行本款第1、2、3项义务完毕且所有违约行为处理完毕十五天后,经由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凭乙方提供的保证金收据或发票原件无息退还租赁保证金余额(如有)。
(四)甲方提前 30 天通知乙方后可以无条件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不得据此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并执行本合同附页第三条第(三)款的约定。
四、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租赁场地,没收乙方租赁保证金,甲方有权按本合同未履行的租赁期租金总金额的2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甲乙双方并执行本合同附页第三条第(三)款的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乙方违约:
1.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首(月、季、年)租金、租赁保证金超过7天的;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或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费用超过60天的;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场地转租、分租、变更租赁场地承租方或实际使用人、抵押、担保、改变使用用途等;
4.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未能办妥本合同附页第二条第(一)款要求的各项证件交给甲方的;
5.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6.乙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行政部门处罚3次以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者;
7.本合同约定甲方获得合同解除权的情形。
(二)如本合同约定租赁场地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未履行的租赁期租金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如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后,乙方未能按本合同附页第三条第(三)款约定期限向甲方交还租赁场地的,乙方按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时适用的租金标准200%(如本合同在免租期内解除,则适用本合同免租期内折前租金标准200%)支付场地占用费至乙方实际向甲方交还租赁场地之日止。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经济损失。
(四)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甲方为维护自身权利而发生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保证金
(一)如甲方需按约定抵扣或没收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保证金,应先行书面通知乙方拟抵扣或没收的原因及数额。
(二)对于以保证金抵偿违约金及有关费用的情形,如在甲方向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天内乙方没有按通知内容向甲方直接支付违约金及有关费用,甲方即可按通知内容从乙方对应项目的保证金中抵扣违约金及有关费用;对于没收保证金情形,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即可按约定没收书面通知内对应项目的保证金。
(三)在甲方从乙方保证金中实际抵扣违约金及有关费用,或按本合同约定没收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乙方应相应向甲方补足保证金至本合同约定的该项保证金数额。乙方逾期7天未能补足的,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附页第四条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四)乙方在缴交租赁保证金后一个月内向甲方领取租赁保证金票据,乙方须妥善保管好租赁保证金票据原件,如有遗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乙方申请退还各类保证金的,应提供保证金收据或发票原件,无法提供的,甲方有权扣除收据或发票金额10%后,退还余额。
六、环保条款
乙方在承租甲方场地期间,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租赁场地所在区域的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乙方在承租甲方场地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发生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乙方应及时整改达标,由此产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无关。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如乙方在收到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后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及时整改达标的,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与乙方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照本合同附页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七、其他
(一)甲乙双方同意将该合同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 币) 元保证金,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扣减乙方的应付租金、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后无息(退回乙方、抵偿租金)。”变更为:“乙方向甲方交纳( 币) 元保证金,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扣减乙方的应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后无息退回乙方,乙方依约承担违约责任除外。”
(二)水电费用
1.乙方须按照实际用电量自行到市政供电部门按时缴交电费。
2.乙方须按照实际用水量自行到市政供水部门按时缴交水费。
3.在签订本合同当天,乙方须向甲方交付水电费xx金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拖欠水电费或本合同下对应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水电费xx金中划扣对应款项用于抵偿乙方拖欠费用。在甲方从水电费xx金中实际扣划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乙方应相应向甲方补足水电费xx金至本合同约定数额。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不再续约,甲方应在乙方按约定清付本合同项下应付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乙方提供的水电费xx金收据原件将水电费xx金余额无息退回乙方。
(三)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缴纳 元(大写: )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金。若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合同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时乙方不存在上述情况的,甲方凭乙方的保证金收据原件无息退回保证金。
(四)乙方负责承担经营物业消防申报验收的职责,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对物业进行整改,乙方需全力配合并承担所有费用。
(五)甲方对出租标的按照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六)本合同如需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备案费用及所需缴纳的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按税法的规定执行)由甲、乙双方各负担一半。
(七)合同双方的通知送达规则
1.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书面通知应向另一方在本合同附页上确定的联系地址发出,电话通知应以另一方在本合同附页上确定的联系电话为准。
2.如一方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有效联系到对方,或一方变更联系方式而未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该责任方需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3.如明确约定需以书面方式通知的,按约定执行。
(八)租赁合同期内乙方以该物业地址办理了营业执照等经营所需各种证照的,乙方应在租赁合同结束之日同时迁出或注销该营业执照等经营所需各种证照。
(九)甲方按现状出租物业给乙方,乙方已清晰了解物业状况,包括且不限于物业用途、机构、设备设施等,乙方不得以物业现状的任何问题作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乙方不能因物业现状存在的缺陷追究甲方的责任。
(十)乙方确需改变出租用途及对物业进行装修改造的,必须经出租方及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并确保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程开工前,须按法律法规向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申报。竣工后,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一)租赁期内,乙方须按时把月租金等费用转入甲方账户。甲方账户:单位名称:广州市广百展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4400142020205011200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羊城支行。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任一方有权向租赁场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本合同附页一式伍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两份,送一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州市广百展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xxxxxxxxx00x0000x 地址:
电话:000-00000000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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