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減薪協議書
(範本)
根據第 7/2008 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 59 條第 5 款的規定,
勞資雙方現協議將僱員
1(持有編號
之澳門
居 民 身 份 證 ) 的 報 酬 由 原 來 的 ( 基 本 報 酬 / 基 本 工 資
/ 津貼 ) 2澳門元減為( 基本報酬 / 基本工資 津貼 )3澳門元4。
此外, 根據上述法律第 70 條第 7 款的規定, 自本協議書生效 之日起計兩年內 5, 如僱主並非以合理理由與上述僱員解除合同, 則僱主須按上述僱員簽署本協議書之前所收取的基本報酬金額為 基 礎,計 算上述法律第 70 條第 1 款及第 72 條第 4 款所規定的賠償。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經雙方簽署作實後,各執一份為據。
僱主或其代表:
姓名
僱員:
職位
(簽署及蓋章) 年 月 日
(簽署)
年 月 日
1 僱員姓名。
2 按實際情況刪除或填寫需減薪的項目。
3 按實際情況刪除或填寫需減薪的項目。
4 對於屬第 11/2019 號法律修改第 7/2015 號法律《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 員的最低工資》所指的僱員,月薪的最低工資金額為澳門幣 6,656 元、日薪 為澳門幣 256 元、時薪為澳門幣 32 元。同時, 基本工資( 即底薪) 金額不得少 於最低工資金額的六分之五( 如:月薪僱員,底薪金額則不得少於澳門幣
5,546 . 7 元)。
5 僱主於雙方簽署協議書的十日內通知勞工事務局後,該協議書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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